DB42 T169-2022岩土工程勘察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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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岩士基本物理参数

    电力标准规范范本孔隙比; e 液性指数; I 塑性指数; S. 饱和度; 含水量(含水率); 液限; A Wp 塑限; Wop 最优含水量; W 有机质含量; y 重力密度(重度); Ya 干重度; Ysat 饱和重度; p——质量密度(密度); P 干密度; 黏粒含量。

    4. 2 岩土变形参数

    C一一黏聚力; 。一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由土的抗剪强度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广ak一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

    I一一岩石非标准试件的点荷载强度; I《50>—经尺寸修正后的岩石点荷载强度; fu 无侧限抗压强度; R一—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4.ia——桩侧阻力特征值; 桩端阻力特征值; T 抗剪强度; 内摩擦角。

    4.4触探及标准贯入试验指标

    P: 一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 N 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Nio轻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63.5 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R——影响半径; Q—流量,涌水量; 一抽水试验降深; 渗透系数; u——孔隙水压力。

    S——灵敏度; 剪切波波速: V等效剪切波速; S——自由膨胀率; 膨胀力; RQD—岩石质量指标; 静止侧压力系数; 边坡稳定安全系数; y 统计修正系数: I 侧胀土性指数: K 侧胀水平应力指数。

    5.1为了在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 理,确保工程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文件。 5.2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5.3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 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6.1工程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 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勘察文件应当符合本文件和相关国家规范、行业标准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 必须真实、准确。

    6.2工程勘察的策划和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取得拟建工程设计资料,搜集场地地质资料和与建设相关的环境资料,编制勘察纲要; b) 调查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情况和危害程度: C 查明拟建工程场地地形地貌和工程影响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分布、工程特性,调查对工程不 利的地下埋藏物; d 查明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分布特征,分析对工程影响,评价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腐蚀性: e)分析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提供设计和施工所需岩土参数; f)提供工程勘察报告。 3工程勘察单位应以勘察委托书及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要求为依据,按照本文件和相关国家规范、行 标准,根据不同的建设工程规模及勘察阶段,合理布置勘察工作量,应采用勘探与原位测试多种手段, 寸场地岩土工程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4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建立勘察现场工作质量责任可追溯制 。勘探、取样和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的原始记录和工程勘察报告均应归档保存,并具有可追溯性。

    7勘察阶段、勘察等级和勘察纲要

    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对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 行施工勘察。 7.1.2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当 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勘探 工作,初步了解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对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初步评价,为场址选择、建设工程 的技术经济方案比选提供依据。 7.1.3初步勘察应初步查明拟建场地的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水文地质 条件;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作出评价,为确定拟 建工程总平面、地基基础类型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供依据。 7.1.4详细勘察应为地基基础、地基处理、基坑、边坡的设计和施工提供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 与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拟建工程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和地基基础选型、基坑、边坡支护方案等提出建 议。 7.1.5施工勘察是施工期间因设计、施工需要进一步提供岩土工程资料,或基坑、基槽开挖后岩土工 久仙上世

    条件;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作出评价,为确定拟 建工程总平面、地基基础类型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供依据。 7.1.4详细勘察应为地基基础、地基处理、基坑、边坡的设计和施工提供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 与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拟建工程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和地基基础选型、基坑、边坡支护方案等提出建 议。 7.1.5施工勘察是施工期间因设计、施工需要进一步提供岩土工程资料,或基坑、基槽开挖后岩土工

    a)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程破坏和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可分为 三个工程重要性等级,即一级工程、二级工程、三级工程; b 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三个场地等级,即一级场地(复杂场地)、二级场地(中等复杂 场地)、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c)根据地基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三个地基等级,即一级地基(复杂地基)、二级地基(中等复杂 地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 d)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可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为 三个等级,即甲级、乙级、丙级。 2.2道路、桥涵、隧道、室外管道、给排水场站、堤岸等市政工程的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

    地型、二地型( d)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可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为 三个等级,即甲级、乙级、内级。 7.2.2道路、桥涵、隧道、室外管道、给排水场站、堤岸等市政工程的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 度等级、岩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级及其勘察等级的划分尚应符合《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的规定。 轨道交通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工程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及其勘察等级的划分尚应符合《城 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的规定。边坡工程安全等级、边坡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及其勘 察等级的划分尚应符合《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规定。

    度等级、岩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级及其勘察等级的划分尚应符合《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的规定。 轨道交通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工程周边环境风险等级及其勘察等级的划分尚应符合《城 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的规定。边坡工程安全等级、边坡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及其勘 察等级的划分尚应符合《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规定。

    7.3.1工程勘察前应编制勘察纲要,勘察纲要应根据工程性质与规模、设计要求、场地条件等,通过 现场踏勘与调查研究,充分搜集已有的勘察资料与建筑经验,以现行规范规程为依据进行编制,做到内 容完整、合理可行、切合实际,满足工程要求。

    7.3.2勘察纲要编制应具备以下条件:

    a)勘察任务委托书及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要求,其内容和格式可参照本文件附录A; b) 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c)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书中工程规模及有关要求应与勘察任务委托书及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要 求一致; d)场地或附近地区已有的勘察资料。 3.3勘察纲要的内容应包括:拟建工程概况,勘察目的与要求及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对已有资

    勿地 时潮禁货科 7.3.3勘察纲要的内容应包括:拟建工程概况,勘察目的与要求及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对已有资 料的分析,执行的技术标准,勘察方法及工作布置,各种勘探、测试手段的数量和要求,岩土试样的采 取与试验技术要求;勘探完成后的现场处理要求;拟采取的质量控制、安全保证和环境保护措施,工程 的组织与实施;技术交底及验槽的后期服务;对大型工程尚应制定投入的人员与机具设备,勘察工作计 划进度,勘察报告的主要章节目录、附图、附件等。勘察纲要编制要点与格式可参照本文件附录B。 7.3.4现场作业期间若实际地质情况与预测存在较大差异,或设计方案发生较大变更时,应及时调整 原勘察纲要或编制补充勘察纲要,说明勘察纲要修改或补充的原因及具体内容。 7.3.5勘察纲要及其变更应按工程勘察单位质量管理程序审批,审批后及时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技术 及安全交底并下达外业工作任务书

    及安全交底并下达外业工作任务书。

    及安全交底并下达外业工作任务书

    及安全交底并下达外业工作任务主

    8.1岩石的分类和鉴定

    8.1.1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鉴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和风化程度,并进行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 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 8.1.2岩石的风化程度可划分为未风化、微风化、中等风化和强风化,岩石的风化程度的现场鉴别应 按本文件附录表C.1执行。 8.1.3岩石的坚硬程度应根据岩块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t按本文件表1划分为坚硬岩、较硬岩、较软 岩、软岩和极软岩。岩石坚硬程 文件附录表C.2执行

    表1岩石坚硬程度分类

    8.1.4岩体完整程度按本文件表2划分为完整、较完整、较破碎、破碎和极破碎。当现场鉴别缺乏试 验数据时可按本文件附录表C.3定性划分岩体完整程度。

    表2岩体完整程度分类

    整性指数为岩体纵波波速与岩块纵波波速之比的平方,选定岩体和岩块测定波速时注意其代表性; 石质量指标为采用75mm金刚石钻头和双层岩芯管在岩石中连续取芯,回次钻进所取岩芯中,长度大于10cm 的岩芯段长度之和与该回次进尺的比值,以百分数计。

    8.1.5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划分按本文件表3执

    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划分按本文件表3执行。

    表3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分类

    8.2.1晚更新世Q及其以前沉积的土,应定为老沉积土;第四纪全新世中近期沉积的土,应定为新近 沉积土。根据地质成因,可划分为残积土、坡积土、洪积土、冲积土、淤积土等;根据颗粒组成,可戈 分为碎石土、砂土、粉土和黏性土;另外,根据土的特殊性质又可分为软土、红黏土、膨胀土、混合土, 填土、有机质土、污染土等。 8.2.2碎石土为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碎石土可按本文件表4分为漂石、块 石、卵石、碎石、圆砾和角砾。

    注:定名时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3.2.3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根据重型圆锥动力触探或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修正后的锤击数平均值按本 文件表5、表6分为松散、稍密、中密、密实。锤击数修正方法应按本文件附录D执行。碎石土密实度 的现场鉴别可按本文件附录表C.4执行

    竿石土的密实度,可根据重型圆锥动力触探 锥动力触探修止后的锤击数平均值按本 、表6分为松散、稍密、中密、密实。锤击数修正方法应按本文件附录D执行。碎石土密实度 别可按本文件附录表C.4执行

    表5碎石土密实度按Ns分类

    表6碎石土密实度按N.n分类

    8.2.4砂土为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 质量50%的土。砂土可按本文件表7分为砾砂、粗砂、中砂、细砂和粉砂。砂土的现场鉴别可按本文件 附录表C.5执行

    2.4砂土为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超 量50%的土。砂土可按本文件表7分为砾砂、粗砂、中砂、细砂和粉砂。砂土的现场鉴别可按本 录表C.5执行。

    主:定名时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2.5砂土的密实度,可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并参照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的平均值按本文件 合判别。

    表8砂土密实度按N、P.分类

    .2.6黏性土为塑性指数I大于10的土,可按本文件表9分为黏土、粉质黏土。

    2.7黏性土按地质年代,可分为老黏性土、一般黏性土、新近沉积黏性土。 a)老黏性土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及其以前沉积的黏性土,现场鉴别可参照本文件附录表C.6。

    b 一般黏性土为第四纪全新世沉积的黏性土。 C 新近沉积黏性土为第四纪全新世中近期沉积的黏性土,一般为欠固结土。现场鉴别方法可参照 本文件附录表C.7。 2.8黏性土的状态,可根据土的液性指数,并参照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的平 值,按本文件表10综合判别,差异过大时,应分析原因。

    表10黏性土的状态按/、N、P.分类

    注1:对低塑性的黏性土、粉土、粉砂互层中的黏性土的状态,以原位测试判别为主。 注2:表中N为未经钻杆长度修正的平均值。

    分土为介于砂主与黏性主之间,塑性指数1≤10且粒径天于0.075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 土。粉土和黏性土的现场鉴别按本文件附录表C.8执行。 粉土的密实度,可根据土的孔隙比,并参照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的峰值平均值按本文件表11 ,差异过大时,应分析原因。粉土的湿度可根据含水量W按本文件表12划分,

    表11粉土的密实度按e、p.分类

    表12粉土湿度的分类

    淤泥为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其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 不小于1.5的黏性土。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然孔隙比小于1.5但不小于1.0的黏性土或粉 质土。 由细粒土和粗粒土混杂且缺乏中间粒径的土应定名为混合土。当碎石土中粒径小于0.075mm

    的细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粗粒混合土;当粉土或黏性土中粒径大于2mm的粗粒土 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细粒混合土。 8.2.13红黏土为碳酸盐岩系的岩石经红土化作用形成的高塑性黏土,其液限一般大于50%。红黏土经 搬运后仍保留其基本特征,其液限大于45%的土为次生红黏土。现场鉴别按本文件附录表C.9执行。红 黏土的状态除按液性指数判定外,尚可根据含水比按本文件表13判定。

    表13红黏士的状态分类

    表14残积士与风化岩的划分

    土按有机质含量分类,可按本文件表15划分。有机质土、泥炭质土和泥炭的现场鉴别可按本 表C.12执行。

    表15土按有机质含量分类

    3.2.18道路路基土的分类按本文件附录E执行

    9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9.1.1本章提出的勘察基本要求是详细勘察阶段的工作要求,对于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及施工 勘察阶段的要求应按本文件及现行有关规范执行。 9.1.2详细勘察阶段采取的勘探、测试手段应具有针对性,应详细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地下水理 藏条件;应为评价、计算地基稳定性、承载力、土压力和变形提供所需资料和参数指标;应为地基基础 设计、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治理、抗浮设计、基坑支护设计、地下水控制等提出建议。 9.1.3对设计等级为甲、乙级建筑物和需验算地基变形的丙级建筑物,勘探手段应采用钻探取样为主, 静力触探和其他原位测试为辅的方法。 对位于江河低级阶地及与江河低级阶地相类似的平原地区或高级阶地浅部土层地段,按承载力设计 的丙级建筑物、基坑工程,勘探手段可主要采用静力触探和其他原位测试,并与钻探取样相配合的方法。 9.1.4地基变形计算应按《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或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9.1.5地基承载力应按本文件17.2.4规定确定。有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建在坡上或坡顶的工程,以 及基础侧旁开挖的工程,应评价其稳定性。

    9.2.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表 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 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 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a)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 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b)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有关岩土参数和整治 方案的建议: C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 承载力: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e) 查明埋藏的河道、浜沟、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f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g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9.2.2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本文件表16

    表16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m)

    注1:在暗沟、塘、浜、湖泊沉积地带和冲沟地区,在岩性差异显著或基岩面起伏很大的基岩地区,在断裂破 等不良地质作用场地,勘探点间距可适当加密; 注2:岩溶场地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为一级时8m~15m,二级时15m20m,三级时20 25m,岩溶强发育时加密勘探点。

    2.3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 布置; b)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变化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清其起伏 变化; C 大型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算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膨胀岩主、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 置适量探井。 2.4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孔不应少于4个,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2个;对高层建筑群 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a)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 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b)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 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倍~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c)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 载力评价的要求; d)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e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2.6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本文件9.2.5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 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压力P≤0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0.5倍~1.0倍 基础宽度; c)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 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e)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 f)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的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 孔的深度应满足本文件9.6的要求。 2.7 详细勘察采取岩试样和原位测试应满足分析评价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 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b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不扰动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 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 C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d)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2.8详细勘察采取岩石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高层建筑及单柱荷重大的多

    层建筑场地,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每一主要岩层,对于易于取得符合岩石试验所要求岩石试样样品的完

    整、较完整及较破碎岩层,岩石试样的数量每层不应少于6件(组);高层建筑采用天然地基以中等风 化、微风化岩石作为持力层时,每层不宜少于9件(组);高层建筑采用嵌岩桩以中等风化、微风化岩 石作为持力层时,每层不应少于9件(组);对无法取样的破碎和极破碎的岩石,宜进行原位测试或现 场点荷载试验

    9.2.9对理深天于3m、直径不小于1000mm、且有效墩高与墩身直径之比小于6或有效墩高与扩底直 径之比小于4的独立刚性基础可按墩基进行勘察评价。单墩承载力特征值计算不考虑墩身侧阻力,墩底 瑞阻力特征值采用修正后的持力层承载力特征值或按抗剪强度指标确定的承载力特征值。岩石持力层承 载力特征值不进行深宽修正

    9.2.9对理深大于3m、直径不小于1000mm、且有效墩高与墩身直径之比小于6或有效墩高与扩底直

    9.3.1.1本节适用于道路、桥涵、隧道、室外管道、给排水厂站、堤岸、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等市政 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

    9.3.1.2详细勘察应针对市政工程特点、

    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及结论和建议。除应满足本文件9.2.1要求外,尚应进行以下工作: a)搜集附有坐标、里程桩号和地形的设计总平面图,附有设计标高的道路、管道、涵洞、隧道、 堤岸纵、横断面图,建(构)筑物的性质、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及荷载,基础形式、埋置深 度,地基充许变形等资料:工程施工方案; b) 搜集拟建场地及周边的地下埋设物及已有设施等资料; c)其它与工程有关的特殊要求。

    道路、公交场站和城市广场等工程的勘察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可根据道路分类、场地和岩土条件的复杂程度按本文件表17确定。公交

    表17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m)

    1)道路勘探点宜沿道路中线布置。当一般路基的道路宽度大于50m、其它路基形式的道路 宽度大于30m时,宜在道路两侧交错布置勘探点。当路幅影响范围内岩土工程条件特别 复杂时,应布置横剖面; 2)每个地貌单元、不同地貌单元交界部位、相同地貌内的不同工程地质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 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应予以加密; 3)路堑、陡坡路堤及支挡工程的勘察,应在代表性的区段布设工程地质横断面,横断面长度 应符合稳定性验算要求,每条横断面上的勘探点不应少于2个:

    4)当线路通过沟、浜、理的沟坑和古河道等地段时,勘探点的间距宜控制在20m~40m, 控制边界线勘探点间距可适当加密。 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路基、公交场站和城市广场的道路与地面的勘探孔深度宜达到原地面以下5m,在挖 方地段宜达到路面设计标高以下4m;当分布有填土、软土和可液化土层等特殊性岩土时, 勘探孔应适当加深,以满足地基处理或沉降计算的要求;在勘探深度内遇基岩时,应有勘 探孔(并)钻(挖)入基岩一定深度,查明基岩风化特征,其它勘探孔(并)可钻(挖 入基岩适当深度; 2)高路堤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稳定性分析评价要求,控制性勘探孔应满足变形计算的要求; 3) 陡坡路堤、路堑、支挡工程的勘察孔深度应满足稳定性分析评价和地基处理的要求; 4 公交场站和城市广场的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和路面设计的要求;地下室、地下停车 场等地下建(构)筑物,尚应满足基坑支护、抗浮设计要求等。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特大桥的主桥,每个墩台勘探点不应少于2个;对其它桥梁,宜逐墩台布置勘探点;岩 土条件简单时可隔墩台布点; 岩溶发育区且以可溶性岩石为桩端持力层时,桩位确定时可逐桩布置勘探点; 2)对人行天桥主桥可逐墩台布点,梯道可隔墩台布点,梯脚部位应布置勘探点; 3)涵洞和人行地下通道的勘探点间距宜为20m~35m,单个涵洞、人行地下通道的勘探点 不应少于2个,当场地或岩土条件复杂时应适当增加勘探点; 4)相邻勘探点揭示的地层变化较大、影响基础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选择时,应适当增加勘探点 数量。 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拟采用天然地基时,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 0.5倍~1.0倍的基础宽度,且不应小于5m;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 深度。对覆盖层较薄的岩质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可能的持力层(或埋置深度)以下3 m5m; 2)当采用沉井基础时,勘探孔深度根据沉井刃脚埋深和地质条件确定,宜达到沉井刃脚以下 0.5倍~1.0倍沉井直径(宽度),并不应小于5m

    9.3.4.1隧道的详细勘察应以钻探、坑探、槽探和并探为主,并辅以必要的物探工作。暗挖施工的山 岭隧道、地(水)下隧道等工程勘察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a)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山岭隧道,在地质条件简单、岩性单一、无构造影响的洞身段,勘探点间距宜为100 m~150m;岩土条件复杂的洞身段,勘探点间距宜为50m~100m;隧道口应根据岩土条 件复杂程度布置横断面; 2)对于松散地层中隧道、地(水)下隧道,场地及岩土条件复杂时,勘探点间距应为10m~

    30m;场地及岩土条件中等复杂时,勘探点间距应为30m~40m;场地及岩土条件简单 时,勘探点间距应为40m~50m。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隧道洞口及纵断面最低部位应布置勘探点: 2)地质构造复杂地段、岩体破碎带应布置勘探点; 3)地下水丰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应布置勘探点; 4)竖(斜)并、导坑、横洞等辅助通道应布置勘探点,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2个; 5) 勘探点宜在线路两侧交错布置,陆域段应布置在隧道外侧3m~5m处,水域段应布置在 隧道外侧6m~10m。 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松散地层中的一般性勘探孔宜进入隧道底板以下不小于1.5倍隧道高度,控制性勘探孔 宜进入隧道底板以下不小于2.5倍隧道高度; 2)在微风化及中等风化岩石中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隧道底板以下0.5倍隧道高度且不小于5m; 遇采空区、岩溶、暗河等,应穿透并根据需要加深。 .2明挖施工的山岭隧道、地(水)下隧道等工程的勘察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A)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山岭隧道,在地质条件简单、岩性单一、无构造影响的洞身段,勘探点间距宜为50m~ 100m;岩土条件复杂的洞身段,勘探点间距宜为30m~50m;隧道口应根据岩土条件复 杂程度布置横断面; 2)对于松散地层中隧道、地(水)下隧道,场地及岩土条件复杂时,勘探点间距应为10m~ 20m;场地及岩土条件中等复杂时,勘探点间距应为20m~30m;场地及岩土条件简单 时,勘探点间距应为30m~40m。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隧道洞口及纵断面最低部位应布置勘探点; 2)地质构造复杂地段、岩体破碎带应布置勘探点; 3)地下水丰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应布置勘探点; 4)竖(斜)井、导坑、横洞等辅助通道应布置勘探点; 5)勘探点宜在线路两侧交错布置,应布置在隧道外侧3m~5m处;勘探点布置尚应满足基 坑支护、边坡防护要求。 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松散地层中的一般性勘探孔宜进入隧道底板以下不小于1.5倍隧道高度,控制性勘探孔 宜进入隧道底板以下不小于2.5倍隧道高度; 2)在微风化及中等风化岩石中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隧道底板以下0.5倍隧道高度且不小于5m 遇采空区、岩溶、暗河等不良地质时,应至稳定底板以下不小于8m; 3) 需设置抗浮桩(锚杆)时,勘探点深度尚应抗浮设计要求,根据隧道的埋深,钻孔深度 般超过隧道底部不少于20m,预计深度内遇基岩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减小;在地质构造 特别复杂的地段,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加深。

    c)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9.3.5室外管道工程

    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a)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宜符合本文件表18的规定。

    表18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m)

    注1:场地及岩土条件复杂、基坑(槽)支护专项设计需要时,勘探点间距尚需满足支护设计要求; 注2:表中埋深均指管底理置深度。

    1)明挖管道勘探点宜沿管道中线布置;因现场条件需移位调整时,勘探点位置不宜偏离管道 外边线3m:顶管、定向钻、暗挖施工管道的勘探点宜沿管道外侧交叉布置,并满足设计、 施工要求: 2)管道走向转角处宜布置勘探点;工作井(室)根据尺寸大小和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宜 布置1个~4个勘探点: 3)管道穿越河流时,河床及两岸均应布置勘探点;穿越铁路、公路时,铁路和公路两侧应布 置勘探点。 )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明挖管道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开挖、地下水控制、支护设计及施工的要求,且应达到管底设 计高程以下不少于3m;非开挖敷设管道,勘探孔深度应达到管底设计高程以下5m10m; 工作并(室)的勘探孔深度应达到并底板设计高程以下5m~10m,同时应满足基坑支护、 地基基础处理要求; 2)当基底下存在松软土层、厚层填土和可液化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加深; 3)有抗浮需要时,勘探孔深度尚应满足抗浮设计要求,

    .3.6给排水厂站工程

    3.6.1给排水工程厂区水处理构筑物、泵房以及取水头部(排放口)等主要构筑物的勘察工作应满 以下要求。 a)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水处理构筑物拟采用天然地基或地基处理方案时,场地及岩土条件复杂时勘探点间距 宜为10m~15m;场地及岩土条件中等复杂时为15m~30m;场地及岩土条件简单时为 30m~50m; 2) 单座泵房勘探点布置应不少于2个,取水头部(排放口)应布置勘探点;重大设备基础应 单独布置勘探点,且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b)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要求,,区水处理构筑物尚需考虑变形计算 空载期的抗浮以及地基处理等要求;大然地基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宜取0.6倍~1.0倍的基 础宽度,且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下5m:

    2)开槽式泵房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开挖深度的2.5倍;岸边泵房勘探孔深度宜达岸坡稳定验 算深度以下3m~5m;采用沉井基础时,勘探孔深度根据沉井刃脚埋深和地质条件确定, 宜达到沉并刃脚以下0.5倍~1.0倍沉并直径(宽度),并不应小于5m;勘探孔深度尚 应同时满足不同基础类型及施工工法对孔深的要求; 3)在预计勘探深度内遇基岩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减小; 4)基底以下分布对工程有影响的承压水时,勘探孔应进入承压含水层,并选择部分勘探孔量 测稳定水位。

    9. 3.7 堤岸工程

    3.7.1明渠、江、河、湖堤岸等工程的勘察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a)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宜符合本文件表19的规定

    表19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m)

    排水管道标准规范范本b)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沿堤岸轴线或在基础轮廓线以内、平行堤岸轴线布置勘探点;根据沿线地段的地形地貌、 地层变化,沿堤岸轴线每隔2倍~4倍孔距布置一条垂直于堤岸轴线的横断面勘探线,在 该勘探线上可布置2个~3个勘探点; 2 在每个地貌单元、不同地貌单元交界部位、微地貌和地层急剧变化处、堤岸走向转折点, 以及堤岸结构型式变化部位,均应布置勘探点; 3)对堤岸的改造、加固工程勘察,当需要在原有堤岸范围内布置勘探点时,应取得当地主管 部门同意,并做好勘探孔回填; 4)控制性勘探点不宜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c)详细勘察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桩式堤岸应达到桩端以下3m~5m;对桩基加固的混合式堤岸,应达到桩端以下1.5倍~ 2.0倍基础底面宽度;工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天然地基堤岸应进入拟选持力层3m~5 m;土堤应进入堤底标高面以下1倍~2倍土堤高度; 2)对需进行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地基压缩层的计算深度; 3)当需考虑堤岸附近大面积地面堆载的影响或有软弱下卧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加深; 4)当在预定勘探深度内遇基岩时,控制性勘探孔应钻(挖)入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石适当深 度,其余勘探孔在满足基础设计前提下可适当减少入岩深度

    9.3. 8轨道交通工程

    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地下车站主体、出入口、风井、通道,地下区间、联络通道等)的勘察 足以下要求。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可按本文件表20的规定确定

    9.3.8.1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地下车站主体、出入口、风井、通道,地下区间、联络通道

    表20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m)

    发电厂标准规范范本染程度划分可参照《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

    b)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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