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 145-2015(2022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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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7 涌浪 Swcll

    风浪与涌浪叠合形成的波浪

    波浪传播过程中遇到防波堤或岛屿等障碍物时技术交底,绕过这些障碍物而传播到它们几何 阴影区的现象

    2.0.15 波浪反射

    波浪反射WavcRcflection

    波浪传播过程中遇障碍物产生反射传播的现象

    2.0.16近破波BrcakingWavo

    小于某粒径的泥沙质量百分数为50%的粒径,以D,表示

    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145—2015)

    .0.1港口一 (1)仅受径流影响的内河水域,包括不受潮汐影响的天然河流和河网、运河、渠道、湖 泊、水库等; (2)受径流和潮汐双重影响的内河感潮河段水域,依据工程所在地多年月平均水位 变幅△Z,与多年平均潮差△Z,的比值,划分为常年径流段、季节性潮流段和常年潮流段 三个区段;常年径流段,位于枯水潮流界以上,△Z,/△Z,>5;季节性潮流段,位于枯水潮流 界与洪水潮流界之间,4Z,/△Z,=1~5;常年潮流段,位于洪水潮流界以下,4Z,/△Z,<1; 其中△Z,/△Z,≥1为潮汐影响不明显河段,△Z,/△Z,<1为潮汐影响明显河段; (3)不受径流影响的海洋水域,包括无河流汇人的海岸、河口外海滨段和离岸外海 水域

    3.0.2水文分析与计算的内容应根据工程所在水域和需要确定,宜包括下列方面

    (1)基本资料的收集、观测、整理及统计分析; (2)设计水位、流量的分析计算与确定; (3)波浪特性及分析计算; (4)水流、泥沙运动特性分析: (5)潮汐、潮流特性及分析计算; (6)其他水文要素的分析计算; (7)人类活动影响的调查分析, 3.0.3水文分析与计算应以工程水域及附近或上下游的水文站、专用站、海洋站观测资 料为主要依据。 3.0.4收集的水文资料系列应查明其来源、精度、人类活动的影响和存在问题,采用系列 应满足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的要求。 3.0.5工程水域缺乏实测水文资料时,应根据工程情况通过与上下游或邻近水文站、专 用站、海洋站的观测资料进行分析,并调查插补延长工程所需的相关资料:对无资料地 区应根据工程需要及时进行调查和设立专用站进行相关资料内容的观测

    3.0.5工程水域缺之实测水文资料时,应根据工程情况通过与上下游或邻近水文站、专 用站、海洋站的观测资料进行分析,并调查插补延长工程所需的相关资料:对无资料地 区,应根据工程需要及时进行调查和设立专用站进行相关资料内容的观测:

    0.6水文分析与计算成果应进行合理性检

    4.1.1港口与航道工程水文分析与计算所需的基本资料内容,应根据河流或工程水域水 文特性、工程类别、规模以及不同建设阶段的要求确定

    4.1.2基本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流域或海岸概况、地貌、河道或海床地形图等,工程附近的水文站或海洋站概况; (2)水位、流量、流速、流向、流态和比降等; (3)潮汐、波浪、海流; (4)含沙量、输沙率、输沙量、颗粒级配与河床、海床质组成; (5)水温、盐度、冰凌; (6)气温、降水、能见度、风速和风向、相对湿度、雷暴和灾害性天气等: 4.1.3水文观测仪器、观测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水文观测规范》 JTS132)和第4.3节的有关规定:

    4.2水文气象要素调查与资料收集

    4.2.1.1水位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河段及上下游水文站或专用站历年遂日平均水位和特征水位,计算分析要 求的瞬时水位过程观测资料,模拟研究要求的典型年水位过程线; (2)工程河段及上下游河段已定的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以及近期人类活动对其 影响的变化值;禁航水位、闸控河段常年水位和控制水位、防洪水位、防洪堤设计标准、堤 顶高程等; (3)工程河段水位实测资料和历史洪、枯水调查资料; (4)其准面料同一水系的其准面换算成绕一的其准面

    4.2.1.2流量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河段及上下游水文站或专用站历年逐日平均流量和特征流量,计算分析要 求的瞬时流量过程资料,模拟研究要求的典型年流量过程线; (2)工程河段及上下游水文站或专用站已定的设计最大、最小通航流量; (3)工程河段及上下游水文站或专用站近年水位~流量关系资料; (4)工程河段实测流量资料

    4.2.1.3流速流向调查与收集应包括工程河段的实测流速、流向流迹

    4.2.1.4洪枯水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洪枯水痕迹调查做调查记录、记录被访人姓名、年龄、痕迹位置,并判明其可靠 程度; (2)洪枯水痕迹调查测量,比降计算,进一步判明调查洪枯水痕迹的可靠程度: (3)调查收集河道地形图和河段糙率资料; (4)当地相关的文献资料的收集等

    4.2.1.5潮汐、潮流、波浪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河段及上下游水文站或专用站的潮位观测资料及其统计分析的潮汐特 正值; (2)工程河段及上下游水文站或专用站的潮流观测资料及其统计分析的潮流特 征值; (3)工程河段及上下游邻近水域的波高、波周期、波向分布及波浪爬高资料; (4)工程河段及上下游邻近水域的船行波资料及相应的航道断面尺度、船型、航速和 航迹线等瓷料

    4.2.1.6泥沙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4.2.1.6泥沙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包括下

    (1)工程河段及上下游水文站或专用站典型年悬移质的逐日平均含沙量和输沙率、 颗粒级配和历年各特征值的统计、分析资料; (2)工程河段及上下游水文站或专用站典型年洪、中、枯水期推移质的输沙率、输沙 量、颗粒级配,以及与之相应的流量、水深、流速、比降等资料; (3)工程河段实测泥沙资料; (4)当工程河段与水文站之间有较大的支流汇入时,调查、收集支流相应的水位、流 量和泥沙资料等:

    (1)工程河段附近气象台站历年降水、雾、能见度、气温、风速、风向、相对湿度、灾害 生天气和其统计分析资料; (2)工程河段或附近站点历年的水温和盐度 4.2.1.8冰凌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河段历年封冻期的初、终冰日期,最大冰厚和平均冰厚; (2工程河段历年开江流冰期的起始目期,流冰冰块大小、速度,冰塞、冰坝发生时 间、地点及规模: (3)工程河段历年的封江和开江日期; (4)与航运相关的人工破冰资料

    海港工程资料调查与收集的内容应符合

    4.2.2.1潮位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包括下

    (1)工程所在地附近海洋站的潮位观测 (2)工程所在地邻近的港口潮位观测资 料及其潮汐性质、潮型、潮位特征值、设计水

    位、乘潮水位等分析统计资料; (3)工程所在地潮位观测资料和潮汐性质、潮型调查分析资料; (4)风暴潮资料; (5)有径流影响的应收集有关测站的径流及其对潮位影响的资料; (6)基准面及其换算关系资料

    4.2.2.2波浪资料的调香与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海域海况、波型、波高、周期、波向观测及特征值统计资料; (2)工程附近海域历史上出现过的特大波浪资料; (3)工程海域船舶及岸上台站测风资料、风场资料台风路径及相关资料

    4.2.2.3海流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海域的海流实测成果及分析资料; (2)根据工程海域的实测海流资料计算的断面流量资料: (3)工程海区海流流路图资料; (4)有河口影响的工程海区的水流观测成果资料和河流径流资料

    (1)工程海域历年海冰初、终日期、冰量、冰厚、冰型、冰状观测资料; (2)最大浮冰块水平尺度、浮冰密度、漂流方向和速度观测资料; (3)工程海域沿岸海冰堆积量、海冰堆积高度观测资料; (4)与航运有关的人工破冰资料; (5)工程海域水温盐度观测资料

    (1)工程海域风、雨、雾、气温、湿度等资料; (2)调查长年的台风、寒潮等大风过程的逐时风速、风向资料。

    4.3.1径流和感潮河段水域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水文观测应符合下列

    4.3水文气象要素观测

    .3.1径流和感潮河段水域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水文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145—2015)

    4.3.1.1水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位观测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位观测标准》(GB/T50138)和《水运工程测量规 范》(JTS131)的有关规定; (2)工程河段根据工程需要和河型特征加设临时观测水尺; (3)有明显横比降的河段在两岸的相应位置设立水尺,并进行同步观测; (4)枯水瞬时水面线观测按附录A执行,其他水位的瞬时水面线观测参照附录A执

    4.3.1.2流量测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流量测验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50179)的有关规定; (2)测流断面根据水流趋势和工程要求布设

    (3)根据工程需要进行纵、横比降与河心水面比降的观测; (4)流迹线观测采用浮标法,并根据工程需要确定观测河段、范围及在观测范围内数 量和分布, 4.3.1.4泥沙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悬移质泥沙造床为主的河段,根据河床演变分析、模拟研究和工程设计的要 求,设置悬移质测验断面,测验悬移质含沙量、颗粒级配及水温等,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GB50159)的有关规定; (2)以推移质泥沙造床为主的河段,在工程河段上端选择适当的测验断面,对不同水 流条件下的单宽输沙率、颗粒级配的沿河宽分布等进行观测,查明底沙输移带和强度,并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河流推移质泥沙及床沙测验规程》(SL43)的有关规定,

    (1)以悬移质泥沙造床为主的河段,根据河床演变分析、模拟研究和工程设 求,设置悬移质测验断面,测验悬移质含沙量、颗粒级配及水温等,并符合现行国 《河流悬移质泥沙测验规范》(GB50159)的有关规定; (2)以推移质泥沙造床为主的河段,在工程河段上端选择适当的测验断面,对 流条件下的单宽输沙率、颗粒级配的沿河宽分布等进行观测,查明底沙输移带和强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河流推移质泥沙及床沙测验规程》(SL43)的有关规定

    4.3.1.5潮位潮流波浪观测应符合下列

    (1)潮位、潮流观测的范围及测点数量、位置,根据感潮河段的特点和工程需要确定, 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海滨观测规范》(GB/T14914)、《海洋调查规范》(GB12763)的有 关规定; (2)波浪观测按现行国家标准《海滨观测规范》(GB/T14914)有关规定执行;波浪观 则时,需同时观测水位和风速,必要时增加其他气象要素观测内容; (3)船行波观测同时观测相应的航道断面尺度、船型、航速、航迹线及相应航道底、侧 面物质组成、航道坡度、岸滩植被等: 4.3.1.6冰凌观测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区气候特征进行,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河 流冰情测圳范SI50的有羊机定

    4.3.2海港工程水文气象观测应符合下列

    4.3.2.2波浪观测的范围、测点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海滨观测规范》(GB/T14914)的有关规定

    雅《海滨观测规范》(GB/T14914)的有关规定: 4.3.2.3海流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海流观测区域的大小,根据工程的要求、当地水文气象状况和地形条件等确定; (2)海流观测工作与风速、风向、潮位、波浪和含沙量等观测工作密切配合,必要时进 行同步观测; (3)海流观测工作根据工程的要求,主要选用单站或单船定点连续观测、多站或多船 定点连续观测,包括多船同步定点断面观测、走航断面观测、大面流路观测及其他等方法; (4)岸海区,海流观测需在风浪较小的条件下进行;采取短期资料进行调和分析 时,海流连续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分别选择在大、中、小潮日期进行;一般潮流分析中,采 用1次或2次海流观测资料,1次观测在大潮日期进行;2次观测分别在大、小潮日期进 行;每次海流观测的连续时间不少于25h;采用长期资料进行调和分析时,海流连续观测 天数不少于15d;分析风海流或波流等其他类型的海流时,在不同季节和不同气象条件下 进行观测;分析河口的径流影响时,在洪水期和枯水期分别进行观测:

    4.3.2.3海流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4泥沙观测宜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海区泥沙观测和底质取样的范围、断面或测点布置及数量、观测时间根据工 程具体情况和要求确定,含沙量观测与海流观测同步进行有较大底沙运动的海区,进行 底沙观测; (2)根据不同季节和潮型进行含沙量观测;河口区及邻近河口的工程海区需进行洪 枯季含沙量观测,有条件时,对河道流量和输沙量进行同步观测; (3)有浮泥出现的工程海域开展浮泥观测; (4)波浪作用下航道淤积较大的港口,进行大风天含沙量观测,含沙量观测与波浪观 测同步进行; (5)泥沙条件复杂的海区,进行一个或多个长期固定站的含沙量观测: 4.3.2.5海冰观测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区气候特征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海 滨观测规范》(GB/T14914)的有关规定, 4.3.2.6气象要素观测应根据工程需要和资料收集情况决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海滨观测规范》(GB/T14914)和《地面气象观测规范》(QX/T45~QX/T66)的有关 规定

    4.4水文气象资料整理分析

    .4.1采用工程邻近的水文站、海洋站或专用站观测资料进行相关分析时应符合下列 舰定

    规定 4.4.1.1邻近水文站、海洋站或专用站与工程所在地的天然条件应相近,所建立的相 关关系应有明确的成因关系,并应满足水文分析要求的精度: 4.4.1.2水文资料系列的插补、延长可采用线性相关或曲线相关,采用曲线相关时,曲 线变化处应有点据控制

    4.4.1.2水文资料系列的插补、延长可采用线性相关或曲线相关,采用曲线相 线变化处应有点据控制

    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145—2015)

    4.4.2对收集的水文资料应进行可靠性检查,其统计方法和精度、误差等应进行合理性 检查。 4.4.3当工程所在地或邻近水文站、专用站、海洋站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或人类活动对 水文要素造成影响时,应对不同时间的水文资料进行同一条件下的一致性检查和处理。 4.4.4对所收集的气象台站的气象资料应进行代表性分析;对自建的短期气象站观测资 料应进行可靠性和合理性分析;自建的短期气象站观测资料的整理统计,应按国家现行标 准/海湾时T O品士?

    .4.2对收集的水文资料应进行可靠性检查,其统计方法和精度、误差等应进行合理性 验查。 .4.3当工程所在地或邻近水文站、专用站、海洋站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或人类活动对 水文要素造成影响时,应对不同时间的水文资料进行同一条件下的一致性检查和处理。

    科应进行可靠性和合理性分析;自建的短期气象站观测资料的整理统计,应按国家现行标 隹《海滨观测规范》(GB/T14914)和《地面气象观测规范》(QX/T45~QX/T66)的有头 视定执行

    港设计水位和海港设计水位: 5.1.2设计水位推算所依据的海洋站水位、基本站水位和流量资料的取用应符合下列 规定, 5.1.2.1资料具有良好的一致性时,应取近期连续的资料系列:累积频率分析计算的 资料取用年限,内河水域不应短于20年,感潮河段常年径流段和季节性潮流段不应短于 10年,感潮河段常年潮流段不应短于5年,近岸海域不应短于1年,重现期分析计算的 资料取用年限不应短于20年,并应调查历史上出现的特殊水位: 5.1.2.2资料不具有良好的一致性时,应根据其变化原因及发展趋势,确定代表性资 料系列的取用年限, 5.1.2.3所处水域水文条件受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影响发生明显变化时,应通过分析 研究,选取变化后有代表性的资料: 5.1.3基本站设计水位应采用水位系列进行推算:基本站所处河段河床和水文条件出 现明显变化时,还应采用流量系列统计分析确定设计流量,通过近期水位流量关系推求设 计水位,并与以水位系列推求的结果进行比较,综合分析确定设计水位: 5.1.4内河工程水域不在基本站附近时,设计水位可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通过临时站 水位与基本站水位的相关分析确定,对于仅受径流影响的水域,相关线的外延,低水位部 分不宜超过实测最低水位30cm,高水位部分不宜超过实测和调查水位变幅的50%:航 道工程各断面设计水位可采用瞬时水面线观测资料与临时站设计水位值按附录A推算 确定,水面比降平缓河段可采用平均比降内插法确定, 5.1.5工程水域水文条件发生明显变化时,应通过研究论证,及时调整设计水位

    5.1.2.1资料具有良好的一致性时,应取近期连续的资料系列,累积频率分析计算白

    5.2内河航道设计通航水位

    5.2.1天然河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不受潮汐影响河段、感潮河段常年径流段和季节性潮流段,设计最高通航水 位应采用表5.2.1规定的不同洪水重现期的水位。 5.2.1.2感潮河段常年潮流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年最高潮位重现期为20年 一遇的潮位。

    5.2.1.3不受潮汐影响河段、感潮河段常年 位计算可按附录C执行:感潮河段常年 单可按附录D热行:

    表5.2.1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洪水重现其

    注:对出现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性河流,Ⅲ级航道洪水重现期可采用10年;代和级航道可 用5~3年:V、级航道可采用3~2年,特殊情况下可通过论证确定,

    注:特殊情况下山区性河流V~训级航道

    表5.2.23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低潮累积频

    5.2.2.3常年潮流段乘潮潮位可采用海港乘潮水位的方法计算, 5.2.3河网地区天然航道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除应符合第5.2.1条和第5.2.2条的规 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设闸航道设计通航水位应根据综合利用的要求确定, 5.2.3.2运输特别繁忙的航道设计通航水位可按I级航道的规定确定: 5.2.4湖泊航道设计通航水位,应按第5.2.1条和第5.2.2条规定并结合堤防、风浪等 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河湖两相湖区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按第5.2.2条规定确定。 5.2.5运河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2.5.1开敬运河设计通航水位应按第5.2.1条和第5.2.2条的规定确定。设闸运

    5.2.5.1开敬运河设计通航水位应按第5.2.1条和第5.2.2条的规定确定。设闸运 可设计通航水位,应根据综合利用的要求并结合第5.2.1条和第5.2.2条的有关规定 确定。

    5.2.6.3枢纽间或通航建筑物间的通航渠道设计通航低水位的确定,应考虑浦波对设 十通航低水位的影响

    5.2.7.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表5.2.1规定的重现期洪水与相应的汛期项前 组合,并采用坝前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挡水位与相应的各级入库流量组合,得出多组回水 由线,取其上包络线作为沿程各点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并应计入河床可能淤积引起的水 立拾高值

    5.2.7.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第5.2.2条规定保证率的人库流量与相应的坝前

    肖落水位组合,并采用坝前死水位或最低运行水位与相应的各级人库流量组合,得出多 回水曲线,取其下包线作为沿程各点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并应计入河床冲淤可能引起白 水位变化值

    5.2.8枢下游河段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

    5.2.8.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按第5.2.2条规定的保证率,分析选定设计流量,并考 虑河床下切和电站日调节的影响推算确定,下游有梯级衔接时应按第5.2.7条执行 5.2.9枢纽上下游河段设计通航水位应结合枢纽运行后的实测资料进行必要的验证和 调整。 5.2.10封冻河流和湖泊的设计通航水位应按第5.2.1条和第5.2.2条的规定确定,其 通航期应以全年总天数减去封冻和流冰停航的天数计算。

    5.3通航建筑物上下游设计通航水位

    5.3.1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应按改善通航条件、提高通航能力和发挥综合开发效益的原 则确定通航水位。枢纽瞬时最小下泄流量不应小于原天然河流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的 流量。 5.3.2枢纽通航建筑物上游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确定通航水位。枢纽瞬时最小下泄流量不应小于原天然河流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的 流量。 3.2枢纽通航建筑物上游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3.2.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枢纽正常蓄水位、设计挡水位和按表5.3.2规定的 共水重现期计算的水位中的高值。当预计枢纽正式运行后正常蓄水位有可能提高时,应 十入提高值:当泥沙淤积将影响水位时,应计入泥沙淤积引起的水位抬高值。

    共水重现期计算的水位中的高值。当预计枢纽正式运行后正常蓄水位有可能提高时,应 十入提高值:当泥沙淤积将影响水位时,应计入泥沙淤积引起的水位抬高值。

    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145—2015)

    表5.3.2通航建筑物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洪水重现期

    注:1对出现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性河流W级和¥级通航建筑物洪水重现期可采用5~3年 M级和切级通航建筑物可采用3~2年; 2平原地区运输繁忙的V~切级通航建筑物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洪水重现期可采用20~10年; 山区中小型通航建筑物经论证允许溢洪的,其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论证确定,但不 应低干通航建筑物修建前的通航标准

    5.3.2.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枢纽水库死水位和最低运行水位中的低值。

    5.3.2.3通航建筑物与其他挡水建筑物不在同一挡水前沿时,通航水位应根据

    5.3.4.1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3.2条的规定执行,并计入防 和防盐碱等因素的影响值;下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2.1条的有关 行,并应计入上游洪水与下游大潮或风暴潮遭遇、建闻后潮波变形及泥沙淤积等因 响值

    .3.5河湖交汇处通航建筑物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3.5.1临河端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3.2条的规定执行,并计人其他支 流水位变化的影响值;临湖端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2.4条的规定执行,并应 计入湖区风浪、泥沙淤积和防洪等因素的影响值 5.3.5.2临河端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3.2条的规定执行,并计入工农业 及城镇用水、航道整治等引起河流的水位下降值;临湖端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 第5.2.4条的规定执行,并应计入湖区风浪引起的水位下降值 5.3.6运河通航建筑物上、下游设计最高和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分别按第5.3.2条和 第5.2.5条的规定执行,并计人运河调水、补水和排涝等因素的影响值

    .4.1平原河流、河网地区和山区河流港口码头设计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码头受淹损失分类:一类是指码头受滤将造成生产、货物及设备重大损失的码头,二类是指码头受将造成 生产、货物及设备一定摄失的码头,三类是指码头受淹将造成生产、货物及设备较小损失的码头; 对出现高于码头设计高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斜坡式码头和直立式码头,经论证后,其码头设计高水位可适当 降低;

    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145—2015)

    5.4.5.2枢纽上下游河段港口码头设计低水位可根据所在河段航道的设计最低通航 水位分析计算确定, .4.6封冻河流港口码头设计水位可视所处河流类型、码头受淹损失类别和枢纽运行情 兄,根据第5.4.1条~第5.4.4条的规定确定,计算多年历时保证率时通航期应以全年

    5.4.5.2枢纽上下游河段港口码头设计低水位可根据所在河段航道的设计最

    5.4.6封冻河流港口码头设计水位可视所处河流类型、码头受灌损失类别和枢纽运行情 况,根据第5.4.1条~第5.4.4条的规定确定,计算多年历时保证率时通航期应以全年 总天数减去封冻和流冰的天数

    .4.7港口码头下游滩险整治导致码头前沿水面下降时,确定设计低水位应考虑水面下 逢的影响,

    5.4.7港口码头下游滩险整治导致码头前沿水面下降时,确定设计低水位

    5.5.1海港工程总体设计和水工建筑物结构设计,采用相同的设计高水位、设计

    .5.1海港工程总体设计和水工建筑物结构设计,采用相同的设计高水位、设计低水位 和极端高水位,极端低水位用于水工建筑物结构设计

    5.5.3采用高、低潮累积频率法计算设计高水位和设计低水位时,应分别以高潮

    .5.4采用历时累积频率法计算设计高水位和设计低水位时,应分别以逐时整点潮位个 为样本,按附录E中规定的方法绘制累积频率曲线,在潮位历时累积频率曲线上取1%可 8%的潮位值

    5.5.5在新建港口的初步设计阶段,若潮位实测资料不足一整年时,可按附录B

    5.6乘潮潮位累积频率应按以下步骤统计

    (1)当考虑船舶进出港时,首先确定乘潮所需持续时间; (2)在潮位过程线上,量取各次潮历时等于乘潮所需持续时间的潮位值,以潮 为潮位样本按附录E中规定的方法绘制累积频率曲线,在乘潮潮位累积频率曲线 所需的累积频率潮位值

    5.5.7除另有规定外,海港工程的极端高水位应采用重现期为50年的年极值高7

    6.1.1海港和湖泊、水库及水域开阔的天然河流港口的波浪分析时,应收集工程所在地 的波浪资料和气象台站的风资料,并考虑风速、风区和水深等自然条件的影响,水流流速 较大时,宜考虑波浪与水流的相互作用: 6.1.2海港和感潮河段应收集风暴潮、台风浪相关资料,并统计分析其特征值,必要时应 分析确定风暴潮与台风浪的发生频率及强度: 6.1.3对船行波岸边最大波高大于等于30cm的河段,应收集航道断面尺度、船型、航速 和航迹线等资料,有条件时应收集船行波、波浪爬高等特征值, 6.1.4通航建筑物的波浪分析应根据工程类别与等级、设计船型与船队、闻门类型等 进行,并确定波高限值:波浪分析与计算宜考虑枢纽泄水产生的波动和局部风浪的 影响,

    信息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范本6.2.1设计波浪标准应包括设计波浪的重现期和波列累积频率。

    6.2.2.1直墙式、墩柱式、桩基式和一般的斜坡式建筑物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设计波 良的重现期应采用50年。 6.2.2.2破坏后不致造成重大损失的斜坡式护岸等非重要建筑物,其设计波浪的重现 期可采用25年,: 6.2.2.3对于大水深的重要建筑物,重现期100年的波高大于或等于重现期50年的 司一波列累积频率的波高1.15倍时,其设计波浪的重现期可采用100年,且其极端高水 位的重现期可相应调整为100年;

    6.2.3直墙式、墩柱式、桩基式和斜坡式建筑物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设计波高的波 列累积频率标准应按表6.2.3采用。推算的波高大于浅水极限波高时,应采用极限 波高。

    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145—2015)

    T =1. 05T E 1. 21 T

    式中L——波长(m),当d≥L/2时th(2πd/L)1.0,为深水波路桥设计、计算,用L,表示; T平均周期(s); d水深(m); T,—有效波周期(s); T.谱峰周期(s)

    表6.2.3设计波高的累积频率标准

    :斜坡式建筑物的护面块石、护面块体稳定性计算,平均波高与水深的比值H/d≥0.3时,F取13%;H/d<0.3 时.F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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