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_T 41580-2022 核与辐射应急响应人员的照射控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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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范
GB/T41580—2022
应急响应人员应急受照剂量的计划。 4.2.3应记录应急响应人员所受剂量和摄入量,应附有关的调查报告,并应与正常运行期间所受到的 剂量和摄入量进行区分。
胶合板标准5应急响应人员的防护
5.1应急组织和营运单位的安排
应急组织和营运单位的安
5.1.1应事先确定胜任响应任务的应急响应人员。预先安排包括对应急响应人员进行健康监测,以评 定他们是否能胜任其初始及后续承担的应急任务。 5.1.2应急组织和营运单位应做出安排,以便对在应急前未确定为应急响应人员的人员及应急援助人 员进行登记,并将其纳入应急响应工作之中。 5.1.3应急组织和营运单位应确定场内和场外预期危险情况,使应急响应人员在应急情况下按照危害 评价和防护策略履行响应职能。 5.1.4针对应急响应人员履行响应职能时遇到的预期危险状况,确保做好相应的防护安排。这种安排 至少包括: a).对事先确定的应急响应人员进行培训; b)对事先未确定的应急响应人员和应急援助人员,在实施响应前向其提供应急即时培训; c)对受照剂量进行管理、控制和记录; d)提供适当的专业防护设备和监测设备; e)在可能出现放射性碘照射的情况下,酌情提供碘甲状腺阻断的方法; f)在履行规定的特殊职责时,应急响应人员有获得相应危险的知情权,并是自愿的; )酌情开展医学检查、较长期医疗行动和心理咨询
5.2.1应急组织和营运单位应采用一切实际的手段,尽量减少应急响应人员在核与辐射应急响应中所 受的照射,并优化防护措施,
a)采取应急响应行动时,所受剂量可能超过50mSv有效剂量的应急响应人员应是自愿参加 行动; b 事先向其清楚而全面地告知涉及的健康危险,以及现有的防护措施; c).尽可能对他们进行应急行动的相关培训。 5.2.4事先未指定的应急响应人员不应成为参加表1中抢救生命行动的最初应急响应人员。 5.2.5应预先做出安排,以尽快评价应急响应人员在应急响应中所受的个人剂量,并尽可能限制其接 受进一步的应急照射。 5.2.6怀孕和哺乳期的女性工作人员,既要考虑女性自身,也要考虑胚胎、胎儿或哺乳期婴儿。针对可 能执行应急任务的女性工作人员,应告知她们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胚胎、胎儿或婴儿面临的风险。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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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重要性,以便能及时采取措施实施更严格的限制,保护胚胎、胎儿或哺乳期婴儿。
5.3.2放射性污染控制
5.3.2.1在污染区域开展工作时,尽量减少污染的扩散。 5.3.2.2根据现场情况,可增加临时的放射性污染隔离装置,如建立临时实体屏障、更换工作服和鞋套、 建立污染警戒区、搭建临时气帐或临时通风系统等。 5.3.2.3如果限制表面污染的实体措施不可行或不充分时,应实施管理控制,包括限制进人污染区域, 或使用减少污染扩散的措施。 5.3.2.4应控制污染区域的出入,确保进入该区域的应急响应人员了解辐射状况和潜在危害,并向他们 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应对应急响应人员离开受污染区域进行控制,确保放射性物质不会因人员 或设备而无意从污染区带出
鼠戴相应的呼吸防护设备。呼吸防护设备及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监督呼吸防护设备的使用,以确保提供预期的防护; b 确保呼吸防护设备正确配备和正确使用; 呼吸防护设备的使用时间不应太长,以免使用功能下降; d)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应具有较低的呼吸阻力,并对相应的气溶胶粒径是有效的; e 当设备需要供气时,所供气体的质量和速率适当; 有源的空气呼吸防护器或面罩优先于其他类型的呼吸防护设备,可提高工作人员使用的舒适 性,同时确保人员得到有效的呼吸防护; g 在为特定操作情况下选择设备时,既要考虑影响应急响应人员舒适度的因素(例如设备的重 量、视力限制、温度和可移动性),也要考虑防护因子; h)呼吸防护设备应定期清洗和保养,并应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定期进行检查; 1 在呼吸防护设备投入使用前和使用期间,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安装和测试,并应记录这些 检查和测试的结果以及修理情况; 呼吸防护设备的测试频率应根据设备类型、使用环境和使用方法确定; k) 呼吸防护设备使用前应由使用者检查,清洁后应由安全维护人员检查,并根据情况进行压力 测试。
5.3.4个人防护用品
4.1根据应急情况下的工作条件,可为应急响应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服、帽子、手套、连体服、防 围裙(包括铅屏蔽围裙)等个人防护衣具。如果工作过程中个人衣物可能受到污染,应为应急响 提供工作服(包括手套和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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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可进行淋浴,以控制污染的扩散。 5.3.4.3应采取措施防止置 5.3.4.4如有必要,应提供 有限性及所覆盖的区域
5.3.5个人卫生和急救
5.3.5.1为防止应急响应人员无意沾染放射性物质,应为所有应急响应人员在工作地点提供方便的清 洗设施,并应在休息时间、用餐时间之前以及轮班结束时,让每个应急响应人员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清洗。 应指导人员如何防止污染扩散。 5.3.5.2任何人不应在可摄入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进食、饮水、咀嚼口香糖或烟草、吸烟、吸鼻烟或涂 抹化妆品。 5.3.5.3在清理放射性污染区造成的伤口或污染设备引起的伤口时,应采取防范措施。在这种情况下 应征求医疗主管的意见。 5.3.5.4在应急响应人员进人可能有污染的工作区之前,任何伤口和创伤,特别是手部伤口,都应使用 适用的防水纱布进行包扎。 5.3.5.5伤员治疗优先于辐射的考虑。涉及放射性核素的伤口应立即进行医疗处置。同时,还应立即 进行去污,以防止可溶性放射性核素被血液吸收。 5.3.5.6应向应急响应人员提供与其工作相关的急救培训
.5.6应向应急响应人员提供与其工作相关的急
人体污染包括工作服、皮肤、头发、 黏膜和伤口等的污染,应采取相应措施去污。有些人 面污染通过清洗去污可能是无效的,如碘污染皮肤的情况。如发现严重污染,应立即就医
5.3.7设备、地面和墙壁的去污
如有必要,应对应急工作中使用的污染设备和工具进行去污,也要对污染地面和墙壁进行去污。一 般来说,水是首选的去污剂。其他清洗剂的选择要考虑清洗效果、危害特性、产生的二次废物数量、与受 污染表面或物品的相容性、易处置性。表面放射性污染的控制应遵循GB18871一2002附录B中B2所 规定的限制要求。
5.3.8非放射性危害的
应急响应人员的防护除考虑辐射因素外,还要考虑热、火焰、危险化学品、实体障碍、触电、能见度等 因素
5.4.1意外受照的应急响应人员应接受与其所受剂量相适应的医疗护。如果应急响应人员在一个 月内接受的有效剂量超过100mSv,或如果该人员提出要求,则应根据特定辐射敏感器官的当量剂量进 行筛查,作为医学随访和咨询的基础。 5.4.2如果应急响应人员接受的剂量超过严重确定性效应阈值,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其他响应 措施。这些行动可包括: a)立即进行健康检查、会诊和明确的治疗; b)进行污染控制; c)立即进行促排(如需要); d)进行长期医疗随访登记; e)提供全面的心理辅导
5.5.1应急响应人员应根据在核与辐射应急响应中所受的剂量或应其请求得到适当的就医服务。 5.5.2在应急照射情况下的受照工作人员通常可继续从事放射性工作。但是,如果该工作人员受照剂 量超过200mSv,或者应其要求,在继续接受职业照射之前听取专业医生的医学意见。 5.5.3应急响应中所受剂量和健康风险的信息应在实际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告知应急响应人员
资料范本6.1应急照射评价要求
.2.1个人剂量计的选择取决于辐射类型和组织或器官,根据个人监测的实际情况,分别选择 ,(10)、H,(3)和H,(0.07)个人剂量计进行个人监测。可使用以下类型剂量计。 a)光子剂量计和中子剂量计。提供个人剂量当量H,(10)信息,用于评价红骨髓和肺等组织和 器官的剂量。 b)眼晶体剂量计。提供β光子辐射的H,(3)信息。由于眼晶体剂量计尚未广泛应用,可使用 H,(10)估算意外照射情况的眼晶体剂量。对于工业射线成像事故,可能会低估眼晶体的 剂量。 c)肢端剂量计。用于评价手部和足部真皮的β光子辐射(以及在预计有临界情况下的中子) 剂量。 .2.2佩戴个人报警剂量计(或剂量率仪)可有效防止受到严重照射,并在发生事故时可有助于减小所 受剂量。个人报警剂量计不需要非常精确,但应非常可靠,特别是在高剂量率区域。 2.3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与评价见GBZ128
6.2.1个人剂量计的选择取决于辐射类型和组织或器官,根据个人监测的实际情况,分别选择 H,(10)、H,(3)和H,(0.07)个人剂量计进行个人监测。可使用以下类型剂量计。 a)光子剂量计和中子剂量计。提供个人剂量当量H,(10)信息,用于评价红骨髓和肺等组织和 器官的剂量。 b 眼晶体剂量计。提供β光子辐射的H,(3)信息。由于眼晶体剂量计尚未广泛应用,可使用 H。(10)估算意外照射情况的眼晶体剂量。对于工业射线成像事故,可能会低估眼晶体的 剂量。 c)肢端剂量计。用于评价手部和足部真皮的β光子辐射(以及在预计有临界情况下的中子) 剂量。 6.2.2佩戴个人报警剂量计(或剂量率仪)可有效防止受到严重照射,并在发生事故时可有助于减小所 受剂量。个人报警剂量计不需要非常精确,但应非常可靠,特别是在高剂量率区域。 6.2.3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与评价见GBZ128
1内照射评价应有放射性核素的摄人时刻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的信息。 2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与评价见GBZ129。 3在内照射和外照射同时发生的情况下,应根据应急响应人员的照射史对发生严重确定性效应 金进行评价。
6.4皮肤污染的监测与评价
a)确定剂量限制的遵守情况,特别是避免确定性效应; b)在过量剂量照射的情况下,启动适当的体检和干预措施, 4.3皮肤污染的监测与评价一般考虑。 a 对于强贯穿辐射,剂量限制的要求已为皮肤提供了足够的防护,避免发生随机效应。除涉及热 粒子的情况外,无需进一步考虑皮肤监测。 b 对于弱贯穿辐射,皮肤的当量剂量限值为每年500mSv,它适用于最强受照部位1cm的平均 剂量。标称测量深度为0.07mm。 4.4皮肤污染一般不均匀,它易发生在身体的某些部位,特别是手部。具体要求如下。 a)对于皮肤污染的常规监测,将污染视为在约100cm区域上的平均污染,应根据100cm"范围 内的平均当量剂量来解释。 b)在大多数皮肤污染监测中,将读数与导出限值进行比较,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减少污染。导出限 值应是能够导致相当于剂量限值的照射水平(通常以Bq/cm为单位表示),通常是考虑了所 有潜在照射途径(而不仅仅是皮肤照射)而确定。如果没有超过导出限值,通常不必评价当量 剂量。 c)如果污染持续存在或最初非常高,应对当量剂量进行估算。在这种情况下,剂量应在1cm污 染面积上取平均值。 注:该估算往往很不准确,特别是污染物的辐射可能被皮肤表层以下吸收的情况。不确定度可能有两个数量级。 因此,这些估算被视为定性的,并与外照射的常规监测分开考虑。但是,如果估算的当量剂量超过相应当量剂 量限值的十分之一,则将其列入个人记录。也要考虑一些污染物可能转移到体内导致内照射。
新闻出版标准7受过量照射人员的管理
1应急组织和营运单位应制定计 过量照射人员的医疗处置和可能的健康影响 2如果发生了严重的过量照射,应急组织和核设施营运单位应立即开展调查和分析,以便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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