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370-2022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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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
8.2综合利用产物要求
8.2.1应建立综合利用产物的生产台账记录制度,内容包括综合利用产物生产时间、名称、数量、流向 使用单位及用途)等,并进行月度和年度汇总。 8.2.2综合利用产物不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使用,也不应用作与人体直 接接触产品的替代原辅料,或流向饮用水、食品、药品、养殖及种植等相关行业。满足国家专用标准和国 家、地方许可的除外。 8.2.3作为产品管理的综合利用产物,应符合GB34330中要求的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 量标准,与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特征污染物 含量标准和该产物中特征污染物的含量标准。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可参照地方污 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执行。
8.2.1应建立综合利用产物的生产台账记录制度,内容包括综合利用产物生产时间、名称、数量、流向 (使用单位及用途)等,并进行月度和年度汇总, 8.2.2综合利用产物不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使用,也不应用作与人体直 接接触产品的替代原辅料,或流向饮用水、食品、药品、养殖及种植等相关行业。满足国家专用标准和国 家、地方许可的除外。 8.2.3作为产品管理的综合利用产物,应符合GB34330中要求的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 量标准,与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特征污染物 含量标准和该产物中特征污染物的含量标准。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可参照地方污 朵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执行。 8.2.4不满足8.2.3规定的综合利用产物应根据其使用途径,采取以下分级管控措施: a)采用“再生回用”或“定向利用”的方式时,可在满足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前提下,直接提供给使 用其作为替代原辅料进行工业生产或污染治理的单位; b不 在不采用“再生回用”或“定向利用”的方式时,应按HJ1091的相关要求开展环境风险定性及 定量评价,在环境风险可接受前提下确定综合利用产物的使用行业及用途。有特定危险废物 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可按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执行。 8.2.5应按照HJ1091一2020中8.1规定的监测要求及频次,定期对综合利用产物中的特征污染物或 有害成分进行采样监测。 8.2.6综合利用产物进入市场流通前,应标有符合附录A的综合利用标志,使用说明书上应注明生产
a)采用“再生回用”或“定向利用”的方式时,可在满足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的前提下,直接提供给使 用其作为替代原辅料进行工业生产或污染治理的单位; b) 在不采用“再生回用”或“定向利用”的方式时,应按HJ1091的相关要求开展环境风险定性及 定量评价,在环境风险可接受前提下确定综合利用产物的使用行业及用途。有特定危险废物 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可按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执行。 2.5应接照HJ1091一2020中8.1规定的监测要求及频次,定期对综合利用产物中的特征污染物或 有害成分进行采样监测。 2.6综合利用产物进入市场流通前,应标有符合附录A的综合利用标志,使用说明书上应注明生产 家名称、来源危险废物类别、主要组分及特征污染因子、使用行业范围及用途等信息。 .2.7综合利用企业应在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查阅的媒体上,按季度公开综合利用产物相关信 息,包括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及污染控制标准、主要有害杂质含量、综合利用产物流向等,按年度公开使
用8.2.4中综合利用产物的企业相关信息槽钢标准,包括综合利用产物的来源、接收量、使用量、贮存量、使用方 武等
9.1.1应根据入厂检测数据,对拟配伍的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进行相容性试验,对固态危险废物进行 配伍评估。 9.1.2应根据入厂检测数据、相容性试验或评估结果进行拟人炉危险废物配伍,以使其热值、主要有机 有害组分含量、氯含量、重金属含量、碱金属(钠、钾)、硫含量、水分和灰分符合楚烧设施的设计要求,配 伍五信息应保存10年以上。 9.1.3焚烧设施料坑及其配套的暂存、配伍及进料区域应安装温度红外监测、自动火焰探测及自动灭 火等系统。
9.2.2炉渣、飞灰宜采用高温熔融、水泥窑协同处置等非填埋方式规范利用与处置。 9.2.3应设置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并保存及上报紧急停车时运行参数及污染物排放 数据
9.3.1焚烧设施的二次燃烧室、急冷装置烟气温度及停留时间等二憾英控制措施应符合GB18484及 HJ/T176要求,并配备相关烟气温度及停留时间等工况自动监测系统。 9.3.2烟气净化喷入的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应明确产品采购质量标准,兼顾去除重金属及二英的 功能。其中,活性炭目数应不小于200目,碘吸附值应不小于800mg/g,使用量按实际烟气计应不小于 .05g/Nm,并在运行中做好使用量记录 9.3.3楚烧设施启炉、停炉、故障及事故工况的起止时间,应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青况、填理需求、发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填理规模,可便用库容和扩建场地应保证 真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及以上的使用期,可依据实际情况分期建设。 0.1.2填理埋场设计应有利于以后可能的废物回取操作。 0.1.3填埋场有组织气体和无组织气体排放应符合GB14554、GB16297、GB37822、DB32/4041的 相关要求。 0.1.4应建立并永久保存填埋场的全部档案,包括选址、勘察、征地、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封场 及封场后管理、监测以及应急处置等全过程文件资料。关键运行信息可与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实现危险废物填埋全过程可追溯
设必要的预处理设施保证填埋废物符合GB18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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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防渗系统应符合GB18598及HJ2042要求。 10.2.3位于上衬层和下衬层之间的次级集排水系统,可作为渗漏检测层用于监测上衬层的运行状况。 10.2.4柔性填埋场作业单元应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材料进行严密的临时覆盖,实现雨污分流。 10.2.5现有柔性填埋场防渗结构底部不符合GB18598要求的,应加强填埋场环境风险性能评估,并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填埋场后续运行计划以及必要的措施,以降低渗滤液污染环境风险。 10.2.6宜设置渗滤液收集管网风险防范措施。
10.3.1填埋废物应符合GB18598入场要求, 10.3.2采用钢筋混凝土外壳与柔性人工衬层组合的刚性结构及其四周侧墙防渗系统结构,应符合 GB18598及HJ2042要求
4.1填埋场达到设计库容后,应根据实际填埋废物特性及分布位置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及渗漏事故等场景的应急处置措施, .2填埋场达到设计库容后,应按GB18598要求进行封场、维护和监测,继续监测渗滤液、地下水 水和土壤的变化,发现异常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11.1 一般要求
11.1.1应具有完备的保障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建立规范的管理和技术人 员培训制度,并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11.1.2应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产生环节、流向、贮 字、利用与处置等信息,并在省级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规范申报。申报数据应与经营情况记录 薄、管理计划数据相一致。 11.1.3危险废物转移应采用电子联单,并建立电子档案。 11.1.4应建设危险废物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在危险废物人厂、贮存、利用与处置等关键环节安装视 监控设备,符合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设施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相关管理要求 11.1.5应按照HJ2042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 应急演练。
11.2.1应按照HJ819、GB18484及GB18598中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 展自行监测 11.2.2应定期对场址和设施周边的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等进行采样监测,以判断利用与处置 过程是否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
3.1应定期在厂区对外公布的信息栏或官方网站公开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情况、监测结果 关信息。 3.2焚烧设施及综合利用过程产生烟气应按GB18484相关要求开展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符合 三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要求,并安装电子显示面板进行动态公示。
暖通空调图纸、图集11.3.3每年应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12 适时修订
本文件实施后,可结合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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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 标识样式及尺寸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标识图样式及尺寸依据图A.1
图A.1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标识样式及尺
综合利用产物标注: a)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符合GB34330和HJ1091中相关综合利用产物要求; b)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宜按本文件要求标注该标识,标识的标注由生产 者负责; 标识应清晰可见,不易脱落,且不宜损害产物的使用性能; 该标识宜标注或悬挂在产物外侧的明显部位,受功能、外观设计等影响无法在明显部位标注 的,可在产物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综合利用产物标注: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符合GB34330和HJ1091中相关综合利用产物要求 b)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设备安装规范,宜按本文件要求标注该标识,标识的标注由生 者负责; C) 标识可单独标注,也可在其他标识中按本文件要求增加该标识,并在产物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标识应清晰可见,不易脱落,且不宜损害产物的使用性能; e 该标识宜标注或悬挂在产物外侧的明显部位,受功能、外观设计等影响无法在明显部位标 的,可在产物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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