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4055.1-2022 低空飞行服务系统技术规范 第1部分:架构与配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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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 4055.1-2022 低空飞行服务系统技术规范 第1部分:架构与配置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MH/T4055《低空飞行服务系统技术规范》的第1部分。MH/T4055《低空飞行服务系统技 术规范》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架构与配置; 一第2部分:技术要求; 第3部分:测试方法。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第二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晓嘉、李宁、金沙舟、何路飞、李经纬、张中仅、鄢丹青、杨森、罗启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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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处在起步阶段,各地区通用航空运行现状各不相同,全国范围内多 家企业和单位参与了低空飞行服务系统的研发与建设,低空飞行服务系统尚未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我 国已在组织低空飞行服务法规标准体系相关编制工作,完善通航低空飞行服务保障相关行业标准。MH/T 4055旨在明确低空飞行服务系统技术要求和配置要求,建立测试方法,确立普遍适用于低空飞行服务系 统规划、设计、研发、建设、检验和验收的准则,促进全国形成统一的低空飞行服务网络,推动低空飞 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通用航空飞行安全,拟由三部分组成。 第1部分:架构与配置。目的在于规定低空飞行服务系统的三级架构和通用配置要求。 第2部分:技术要求。目的在于规定低空飞行服务系统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3部分:测试方法。且的在于 飞行服务系统的测试方法
本文件规定了低空飞行服务系统的三级架构和通用配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低空飞行服务系统的规划、设计、研发、建设、检验和验
低空飞行服务系统技术规范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低空飞行服务系统lowaltitudeflightservicesystem 实施低空飞行服务所使用的自动化综合系统
5.1低空飞行服务系统由低空飞行服务国家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信息管理系统)、低空飞行 服务区域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和飞行服务站系统组成。 5.2国家信息管理系统为低空飞行服务系统架构中的第一级系统,主要功能定位是信息收集汇总、处 理与产品信息管理、发布:区域信息处理系统为低空飞行服务系统架构中的第二级系统,主要功能定位 是信息收集处理、上报与产品信息发布;飞行服务站系统为低空飞行服务系统架构中的第三级系统,分 为A类飞行服务站系统和B类飞行服务站系统,主要功能定位是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上报飞 行计划与实施情况以及情报、气象信息,
6.1.1低空飞行服务系统的席位种类包括飞行计划席、航空情报席、航空气象席、运行协调席、协助 救援席、飞行动态监控席。 6.1.2低空飞行服务系统至少应配置1个飞行计划席。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应配置1个飞行计划备用席, 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和飞行服务站系统可配置1个飞行计划备用席。 6.1.3低空飞行服务系统至少应配置1个航空情报席,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和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可配置 1个航空情报备用席。 6.1.4低空飞行服务系统至少应配置1个航空气象席,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和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可配置 1个航空气象备用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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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和A类飞行服务站系统至少应配置1个飞行动态监控席 6.1.6与其他通航系统实现业务对接的系统,至少应配置1个运行协调席。 6.1.7低空飞行服务系统应配置1个协助救援席,飞行动态监控席和协助救援席可互为备用席位。 6.1.8各类席位可根据工作量及人员配备,在不影响工作开展的情况下进行合并。
6.2.1低空飞行服务系统应配置的主要硬件设备包括服务器(含云服务器)、席位工作站、网络设备、 信息安全设备、外部设备和UPS电源。 6.2.2低空飞行服务系统的硬件设备应采用通用商业货架产品。 6.2.3在系统最高负载条件下,系统任何服务器和席位工作站的中央处理器负载不应超过最大处理能 力的40%, 6.2.4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和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局域网应采用双网路穴余结构,穴余的工作网络之间能 够实现自动和手动的切换,切换过程中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6.2.5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和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应实现服务器穴余配置,当主服务器故障时,系统应在 没有操作人员干预的情况下自动切换至备用服务器上运行。系统正常运行时,可通过人工发送切换指令 进行主、备切换。在切换过程中,不应丢失任何数据,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飞行服务站系统宜配置 几余服务器。 6.2.6网络设备包括交换机、路由器等,应根据系统数据传输需求进行配置。 6.2.7信息安全设备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应根据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进行配置。国 家信息管理系统至少应符合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第三级的要求,区域信息处理系统至少应符合信息系 统安全保护等级第二级的要求,飞行服务站系统至少应符合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第一级的要求。 6.2.8外部设备包括打印机、传真机、显示器、显示大屏、时钟授时器、内话系统、数据记录仪等, 可根据运行需求进行配置 6.2.9系统服务器、席位工作站、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显示器的电源应经过UPS电源,其他设 备可根据运行需要接入UPS电源,UPS电源配置的电池容量至少应保证接入设备在供电中断后满负荷工 作30分钟。 6.2.10通过论证后,可采用等同的新技术或等效方法达到6.2设备配置所述要求
5.3.1低空飞行服务系统物理接口和协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6.3.2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和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接口
有色金属标准5.3.1低空飞行服务系统物理接口和协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a)监视数据接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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