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级安全生产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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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注:随着社会生产实际的要求,目前安全生产方针已更新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了安全生产治标治本的新理论。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
(1)知情权: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违章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遇到紧急事故,并无能力阻止的情况下,有避险的权力;
(6)受教育的权力:有权得到企业及相关培训单位的培训教育;
(7)有获得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赔偿权: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四)、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部分内容:
(一)、本法所规定的职业病包含内容: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部分内容:
(一)、消防工作方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4、《工伤保险条例》部分内容:
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部分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特种设备使用的相关规定: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3)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特种设备应定期交相关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予以检验,合格后方可在使用。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分重点内容:
(一)、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及使用相关要求:
(1)提供厂商必须有《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2)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3)危险化学品从业及管理人员须持证上岗;
(4)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具有资质,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危化品的运输;
(5)运输过程中的驾驶员、压运员、装卸人员必须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部分内容: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1、安全生产月:为了能够形成一定的安全文化,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国家把每年的6月定为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月每年都有一个主题。今年为了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更加深入人心,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故今年安全生产月的主题定为“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2、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进人员在独立作业之前,必须经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每级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
3、安全管理体制: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突出了:
(1)安全生产的责任除了企业之外,政府有着领导的责任,一方政府就应有保一方安全之领导责任;
(2)安全生产各部门监管时,应依法监管,把法律法规标准作为监管的统一依据。
(3)企业负责力度加大,兼顾生产经营的上下游。
(4)群众及其他社会监督支持的重要性,比如媒体的曝光、群众的举报等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业余力量。
4、“三同时”原则:即主体工程在设计、建设及投入使用的同时,进行设计、建设及使用安全设施。
5、“四不伤害”原则:既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6、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防范措施未到位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惩处不放过、广大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7、按照受伤的程度,工伤分为轻伤、重伤、死亡。
●轻伤:指损失天数满一日而少于105日的伤害
●重伤:指损失天数等于和大于105日而低于6000日的伤害
●死亡:指有人受伤后当场死亡或受伤后30日内经治疗无效后死亡。
8、安全色:我国安全色标准规定红、黄、蓝、绿四种颜色为安全色。
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禁止、停止和有危险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红色的标记,有时也表示防火。
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需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黄色标记。
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如指令标志、交通指示标志等。
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可以通行或安全情况涂以绿色标记。如表示通行、机器启动按钮、安全信号旗等。
9、安全标识:通常指安全标志和安全标签。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形象的图形符号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是一种国际通用的信息。分为:
(1)禁止标志:是禁止人们的不安全行为;其基本形式为带斜杠的圆形框。圆形和斜杠为红色,图形符号为黑色,衬底为白色。如下图一
(2)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其基本形式是正三角形边框。三角形边框和图形符号为黑色,衬底为黄色。如下图二
(3)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其基本形式是圆形边框。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为蓝色。如下图三
(4)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其基本形式是正方形方框。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为绿色。如下图四
10、进入高噪音区(目前公司规定85分贝以上)必须佩戴护耳器。
11、高空作业是指离基准面2米以上的作业。
三、安全生产技术重点内容
1、机械安全技术
(1)修护盛装或为盛装可燃气体之容器或管路,除关闭管阀并加锁外,尚需加装盲板,以策万全。
(2)维护保养及维修设备时,先要停车制动,对某机械设备未予充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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