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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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3.6.2.2单位名称改变和地址更名 持证单位改变单位名称或者地址更名,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 关提出变更许可证申请,并且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原许可证(原件,无法在线核验时); (3)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和变更核准材料(无法在线核验时)。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 定;准予变更的,换发新许可证,并且收回原许可证;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请单 位并且说明理由。 3.6.2.3地址搬迁 (1)持证单位地址搬迁后,应当按照本规则3.6.2.2条的要求,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变更许可证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制造地址或者充装地址搬迁的,还 应当进行鉴定评审,但是不需要准备试制造样机(样品),鉴定评审时重点对资源条件 进行核查,并且对质量保证体系覆盖情况进行确认; (2)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许可的,持证单位地址搬迁后不在原发证 机关辖区内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且向新地址所在辖区的发 证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相关许可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3.2至3.5条的规定办理。 3.6.2.4制造或者充装地址注销 制造或者充装地址注销的,应当按照本规则3.6.2.2条的要求,向原发证机关提 出变更许可证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发证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评 审的,还应当进行鉴定评审。 3.6.2.5许可级别改变 持证单位需要改变许可子项目中的级别时,应当向相应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相关 许可程序和要求(注5)按照本规则3.2至3.5条的规定办理。 注5:对于提高许可参数级别外的其他许可级别改变情形,发证机关根据许可级别变化情 况决定是否需要鉴定评审。 3.6.2.6新许可证许可范围和有效期 许可证变更后,新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按照原许可证执行,但对于本规则 3.6.2.3条(2)项和3.6.2.5条规定的情形,新许可证有效期按照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原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3.6.3许可证延续 3.6.3.1一般要求 (1)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 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活动的,应当在其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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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开且不超过12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延续(本 规则称为换证)申请;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换证申请时书面说明理由; (2)换证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3.2至3.5条及相应附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持证期 间生产业绩满足本规则要求的,不需要提供样机(样品)。 3.6.3.2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换证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设备安全 性能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并且具有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L规定的相应生 产业绩(注6)的持证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可以通过提交持续满足许可要 求的自我声明承诺书等资料,向发证机关申请免鉴定评审直接换证。 自我声明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生产业绩、产品安全性能状况等、能够持续满足许可 范围的相应许可条件要求; (2)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持续有效实施; (3)申请单位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与特种设备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事故 设备安全性能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 持证单位不得连续两次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注6:计人生产业绩产品的参数应当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中相应许可子项目 的参数范围内。 3.6.3.3许可证有效期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换证的,其换证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从原许可证有效 期到期之日起计算;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换证的,原许可证失效,申请单位不得从事相应 生产、充装活动,其换证后的新许可证有效期按照许可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3.6.3.4延期换证 制造、充装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因改制或者批准的制造、充装场地搬 迁等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并且填报许可 证变更申请表。申请时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批准改制的文件或者批准 搬迁的有关资料作为附件同时报送。 经批准后可以延期换证的,发证机关更换延长有效期限的许可证,延长的有效期 不超过1年。延长期满前通过换证的,该单位换发的许可证有效期应当从4年中扣除 延长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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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许可证补发 3.7.1补发申请 许可证遗失或者损坏需要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许可证申请,并且 提交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许可证补发申请表》(以下简称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2)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 3.7.2补发决定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补发的决定。准予 补发的,颁发新许可证,其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不予补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 补发许可证的单位并且说明理由
4.1许可证管理 (1)持证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 (2)许可证的吊(撤)销和注销以及相关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公司与子(分)公司共同取得许可的,发生本项所述情形时,公司 作为责任主体,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许可的,为其提供协助的相关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生产单位,如果发现提交虚假材料,发证机关依法 撤销其许可证。 4.2有关文件样式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的许可申请书、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决 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许可证补发申请表等文件的样式,按照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网页上公布的相关文件格式执行。 4.3数值表述含义 本规则只给出固定的数值、技术职称要求或者无损检测资格要求的,为不少于该 数值或者不低于该要求;有关数值和要求表述为“以上”“不少于”“不小于”的, 均包括本数。 4.4解释权限 本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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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本规则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4.6文件废止 以下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 (2)《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 (3)《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 (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G3001一2004); (5)《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一2006); (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一2006); (7)《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一2006); (8)《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Z0004 2007); (9)《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Z0005一2007); (10)《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一2008); (11)《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D3001—2009); (12)《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2一201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一2006)和《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TSGZF003一2011)中有关许可程序、条件和要求的内容,同时废止。 本规则施行之前发布的其他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相关的通知、文件 等,其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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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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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
1.办公地址,仅限申请设计、安装、修理许可的单位填写,不打印“/制造地址” 2.制造地址,仅限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填写,不打印“办公地址/” 3.许可子项目与制造地址有对应关系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 4.根据设计能力不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生产许可证上应当在备注中注明限制范 围,如压力容器设计外委、固定式(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外委、固定式非金属压 力容器设计外委、设计许可单独取证等;具备与制造项目相同设计能力的制造单位生 产许可证上无需注明。 5.根据不同许可子项目要求,可以在备注中对许可范围作出限制,包括限制产品 品种或者部件、材料、制造方法、用途等。 6.产品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具体产品范围见型式试验证书” 7.许可子项目的覆盖范围应当在备注中注明 8.对于电梯,仅填写电梯参数,不填写许可级别 9.样式中,标注颜色的为纸质许可证上预先印制的;只标注字体和字号,未标注 字颜色的为计算机打印(黑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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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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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填写
1.样式中,“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为只印制“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 2.设备品种,按照申请单位具体的充装对象分别填写“铁路罐车”“汽车罐车” “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管束式集装箱”“气瓶”。 3.充装介质类别,分别填写“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 液体”“溶解气体”“混合气体”。 4.充装介质名称,填写申请充装的所有介质。 5.应当在备注中注明设备品种、充装介质所对应的充装地址序号 6.样式的字体、颜色、规格等,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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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备A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和理化检验人员。 B1.2.1.2设计能力 具有与A级锅炉产品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和转化工艺的能力。 B1.2.1.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具有与A级锅炉产品焊接工艺相适应的预热设备和工装。 具有与A级锅炉产品制造相适应的以下设备,并且锅筒制造设备、膜式壁生产 线和蛇形管生产线3类设备应当具备其中的2类设备: (1)锅筒制造设备,包括冷卷厚度不小于46mm的卷板机、坡口加工设备,锅筒 热处理炉(外委的不要求); (2)膜式壁生产线,包括扁钢精整、管子除锈设备、多头自动焊接设备、平整设 备和成排弯曲设备; (3)蛇形管生产线,包括切割、坡口加工等管端成形设备,自动热丝TIG或者TIG 加MIG等管子对接焊接设备,在线焊缝射线检测仪器,弯管机、管料架等制造设备, 以及工装和检测平台; (4)集箱制造设备,包括切割设备、坡口加工设备,氩弧焊、埋弧自动焊和焊条 电弧焊焊接设备,在线预热设备,集箱热处理炉(外委的不要求)。 B1.2.1.4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设置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金相、理化性能检验室,具有金相检验装置、化学 分析装置、力学性能测试装置、冲击试样的检验装置,外委的不要求; (2)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射线检测仪器、可记录的超声检测仪器,外委的不要求; (3)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耐压试验装置不少于3台(套); (4)具有合金钢产品检验需要的现场光谱检测装置。 B1.2.2锅炉(B) B1. 2. 2. 1 人员 (1)焊工持证项目至少包括埋弧自动焊、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方法, 焊工持证项目一般不少于30人项; (2)配备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B1.2.2.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锅炉制造车间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起重设备,起重能力一般不小于10t; (2)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卷板机,冷卷厚度一般不小于20mm; (3)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弯管和钻孔设备; (4)具有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埋弧自动焊、气体保护焊和焊条电弧焊等焊接设备
B1.2.2.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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鳍片式省煤器制造设备,应当满足生产需要。 B1.2.3.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备满足本附件B1.2.1.4条要求的相应A级锅炉部件的检验与试验能力。 B1.2.4余热锅炉 余热锅炉应当参照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条件执行。特殊结构的余热锅炉,可 以根据产品结构特征适当降低条件要求,但是在制造许可证书上应当明确限定具体产 品范围。 B1.2.5其他锅炉 只制造贯流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盘管锅炉或者铸造锅炉的制造单位,可申请 专项制造许可,在制造许可证书上明确限定具体产品范围。资源条件参照相应级别的 锅炉制造许可条件,可以适当降低条件要求,但是应当具备特殊结构所需的工艺装备 (如盘管锅炉的盘管机等)。 B1.3换证业绩 制造单位换证时,许可周期内应当具备与持证级别相应的产品制造业绩,否则按 照本附件B1.1.7条的要求准备试制造样品。 申请本规则3.6.3.2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许可周期内与持证级别相应的 产品制造业绩不少干4台
B2. 1人员 B2.1.1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安装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安装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以及工 艺、材料、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理化检验、起重、筑炉等过程的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锅炉安装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理工类专业教育 背景和助理工程师职称,A级锅炉安装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 (2)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锅炉安装工艺工作经历和锅炉或者机械类 相关专业教育背景,A级锅炉安装单位的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 职称; (3)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焊接工作经历和焊接或者焊接相关专业(材 料、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A级锅炉安装单位的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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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号者,外委的不要求; (2)技术人员数量,是指锅炉、热能、化工机械、暖通、焊接、金属材料、无损检测、热工 仪表、机械等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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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4工作外委 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允许外委,A级锅炉安装单位的光谱检验不允许外委。 B2.5质量保证体系 除符合本规则附件M要求外,其程序文件、工艺文件还应当满足本附件B2.5.1 和B2.5.2条的要求。 B2.5.1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图样资料审查; (2)变更设计图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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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条件
C1压力容器设计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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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3年以上相应设计审核经历及相关业绩; (5)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C1.2.1.3审核人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 标准,具有较全面的相应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够保证设计质量; (2)能够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 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能够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3)具有5年以上相应设计校核经历及相关业绩; (4)具有工程师职称。 C1.2.1.4校核人 (1)能够运用压力容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指导 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能够保证设计文件质量; (2)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 (3)具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的能力; (4)具有3年以上相应设计经历及相关业绩, (5)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 C1.2.1.5设计人 (1)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 (2)能够贯彻执行压力容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3)能够在审核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且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4)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1年以上的实习设计经历 C1.2.1.6分析设计人员专项条件 (1)具有压力容器相关专业本科学历: (2)具有2年以上压力容器规则设计经历及相关业绩; (3)具有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专业知识,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应力分析 计算,并且能够按照标准对分析结果进行评定。 C1.2.2人员数量 (1)规则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10人,其中设计审批人员不少于 2人; (2)分析设计单位的设计审批人员,必须同时具备规则设计的审核、批准技术能 力;分析设计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除满足规则设计单位的人员要求外,专职分析设 计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专职分析设计审批人员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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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计条件(设计输入)编制与审查; (5)设计文件编制管理; (6)设计文件更改管理; (7)设计文件签署及标准化审查; (8)设计文件档案(含电子文档)保管管理; (9)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及信息反馈管理; (10)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使用管理: (11)设计工作程序。 C1.5产品安全性能的设计保证能力 设计单位应当具有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能够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 产品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的产品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C1.6换证业绩要求 换证提供的实际产品的设计文件应当覆盖设计许可范围,并且具有代表性,无设 计业绩时,按照首次申请取证的要求准备试设计文件。 申请本规则3.6.3.2条“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相应级别的设计审批人员变化 率不大于30%。持有规则设计子项目的单位,在许可周期内子项目所对应的各设备品 种应当具有压力容器设计业绩各不少于4台,并且每年至少1台;持有分析设计子项 目的单位,在许可周期内压力容器分析设计业绩不少于2台,
C2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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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石墨压力容器粘接与浸渍或者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 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粘接(手糊)与缠绕(含热塑性塑料焊接)质量 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相关工作、石墨压力容器制造或者纤维增 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工作经历,金属压力 容器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焊接或者焊接相关专业(材料、机械类专业) 教育背景; (5)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 (6)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通过岗位培 训,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C2. 1. 1. 2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制造单位同时设计本单位制造 力容器的,应当具备本附件C1.2条规定的人员条件要求,并且专职设计人员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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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1. 2工作场所 (1)具有相应级别产品制造需要的生产场地; (2)产品承压部件的焊(粘)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大型承压部件在室外焊 粘)接时,有必要的保证焊(粘)接质量的防护措施; (3)具有原材料和焊(粘)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库房或者专用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 措施; (4)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泄漏试验和其他相关试验的专用场地 及防护措施综合管廊标准规范范本,并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5)具有满足防护要求、空间适应产品检测需要的射线曝光室或者检测专用场地, 并且具有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专用场所,具有无损检测仪器和器材存放要 求的场所。 制造单位同时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能力的,应当具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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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标准规范范本TSG 0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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