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T 10046-2018 船舶靠泊海上设施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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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1向船长提供船舶作业服务合同副本(涉及国家或公司保密内容的除外)。 .2.3.2根据船舶作业服务合同要求,管理船舶作业及配备人员以确保: a)为船舶指派具有适当操纵和管理经验的船长,并向船舶配备经培训、持证与健康的适任船员 b)为船舶适当地装备。 c)制订全面可操作的计划或操作须知。 2.3.3确保按照已建立的事件报告制度,记录、评估和处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2.3.4确保船舶上备有本标准。 开确保怡长: 尚船员熟悉其中的内容和要求

    4.2.4.1应为海上设施指派海上设施管理人,并为有关设施配备满足靠泊作业需求的适当数量的健 适任人员。 4.2.4.2履行对后勤基地、船舶和海上设施活动的全面监督。 4.2.4.3规定相关方完成工作的要求。 4.2.4.4 确保每个人的工作符合健康、安全和环境规章的要求。 4.2.4.5 确保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得以纠正。 4.2.4.6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健康和安全的要求,包括会议。 4.2.4.7 向船长和承包者提供最新的有关信息和文件,包括必要的油矿区图表和其他相关文件。 4.2.4.8 确保海上设施上相关人员持有本标准,并熟悉其中的内容和要求。 4.2.4.9 不应要求船长采取或执行根据船长的专业判断会危及船舶和/或船员安全的决定 4.2.4.10 确保海上设施拖航就位作业制订安全有效的计划,并传递相关信息。 4.2.4.11 负责或要求后勤基地,确保做到: a)为拟装船的货物准备必需的文件及确保危险货物按规章的要求积载,在船舶离港前向船长 供所有已装船货物的载运清单及相关文件并发布开航指令。

    4.2.4.1应为海上设施指派海上设施管理人,并为有关设施配备满足靠泊作业需求的适当数量的健康 适任人员。 4.2.4.2履行对后勤基地、船舶和海上设施活动的全面监督。 4.2.4.3规定相关方完成工作的要求。 4.2.4.4 确保每个人的工作符合健康、安全和环境规章的要求。 4.2.4.5石 确保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得以纠正。 4.2.4.6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健康和安全的要求,包括会议。 4.2.4.7[ 向船长和承包者提供最新的有关信息和文件,包括必要的油矿区图表和其他相关文件。 4.2.4.8 确保海上设施上相关人员持有本标准,并熟悉其中的内容和要求。 4.2.4.9 不应要求船长采取或执行根据船长的专业判断会危及船舶和/或船员安全的决定。 4.2.4.10 确保海上设施拖航就位作业制订安全有效的计划,并传递相关信息。 4.2.4.11 负责或要求后勤基地,确保做到: a)为拟装船的货物准备必需的文件及确保危险货物按规章的要求积载,在船舶离港前向船长提

    4.2.4.11负责或要求后勤基地,确保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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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提供负责填写货物检查表的人员。 c)对所有装载的货物单元实施检查,以确保其在被吊往船上前处于完全正常状态。 d)对后勤基地的安全负责。 e)对船舶船长、港口当局和/或码头经营者之间即将应用的程序应达成一致,

    5作业组织管理与安全保障

    5.1.2.1作业者及其后勤协调员、船长和海上设施管理人(如必要)应在开始装载前商定航次计划, 并确保船舶的装载情况符合该船所在海区、季节的载重线控制要求。内容包括:船舶挂靠海上设施的 序、沟通路径与报告、预计抵达时间/预定出发时间和航行速度,除非另有说明,船舶应以经济航 速行驶。 5.1.2.2在港装载集装箱时,船长有权对集装箱内货物的积载和系固情况是否适于海上运输进行随机 检查。如果对任何集装箱的检查表明积载、绑扎或系固安排不充分,危险货物标签或标志不适当,或 者如果他对集装箱的安全状况有怀疑,船长有权拒绝载运该集装箱。 5.1.2.3在考虑使用船舶运送人员时,应满足主管机关的规章要求,并服从于风险评估或安全工作分析。 5.1.2.4船长应了解和掌握预定航路及目的地的天气情况,并判断是否具备开航条件,必要时与作业 者或其后勤协调员重新商定开航时机。 5.1.2.5开航指令由作业者签发,按作业者要求发送给海上设施。航行行程在起航前以书面签发给船 长并传递给海上设施。航行行程应包括所有的航次信息,包括散装货物分配、预定出发时间和路径 等信息。 5.1.2.6开航指令应以书面签发或以电子文件形式传递,并由船长接收

    5.1.3船舶接近海上设施

    5.1.3.1船舶如可能,应立即与海上设施联系, 或在抵达前不少于1h与海上设施联系, 以商定物期 的作业,并报告预计到达该处的时间。 5.1.3.2海上设施管理人接到船舶报告后,应直接或通过其授权的海上作业代表及时向船长下达抵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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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的作业计划与任务要求。 5.1.3.3靠泊海上设施的任务安排由海上设施管理人或其授权的海上作业代表提出并通知船长,并明 确告知预计的作业持续时间。 5.1.3.4船长按靠泊海上设施的任务安排,在完成第6章的所有相关要求后决定是否和如何靠泊海上 没施,并向海上设施管理人或其授权的海上作业代表确认。船长可在必要时根据天气预报趋势,或在 认为现场环境和情况更适宜于船舶靠泊作业时,向海上设施管理人提出靠泊作业申请或变更等建议。 5.1.3.5海上设施管理人或其授权的海上作业代表应对船长作出的决定进行确认,或对船长提出的靠 泊设施申请作出答复,船长按任务要求组织实施靠泊作业。未经核准,船舶不得进入海上设施安全区。

    5.1.4避免碰撞风险的原则

    5.1.4.1船长和海上设施管理人要随时降低船舶靠泊或靠近海上设施的风险: a)应将靠泊海上设施的次数和持续时间减到最少。 b)只要可能,避免在海上设施的上风(流)一侧进行货物装卸作业。 c)不从事没有风险评估的任何作业。 5.1.4.2船长或海上设施管理人可认定船舶何时靠泊在海上设施或距离海上设施多近是不安全的,对 于可能危及人命安全、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的超出船舶性能限制的靠泊作业及相关操作应予避免。 5.1.4.3不应迫使船舶船长或船员去执行损害船舶、海上设施或人员安全的作业,在船舶操作人员认 为靠泊作业不安全时,在船长认为靠泊作业不安全时,海上设施人员不应对其施加压力。 5.1.4.4船舶应有适合于在海上设施附近发生潜在风险的应急预案,特别是船舶失控模式。这些预案 应定期地在海上设施的安全区之外演练。 5.1.4.5船舶和海上设施的作业计划考虑的要点可包括: a)船舶接近和入泊之前,获得海上设施对作业准备就绪的确认,以减少靠泊时间

    应定期地在海上设施的安全区之外演练。 5.1.4.5船舶和海上设施的作业计划考虑的要点可包括: a)船舶接近和人泊之前,获得海上设施对作业准备就绪的确认,以减少靠泊时间。 b)以附录A为依据执行风险评估。 c)船舶与海上设施沟通并确认同意开始作业,船长或海上设施管理人或吊车司机在作业期间有 权否决。 d)船长、吊车司机和海上设施管理人在作业期间不断地复查作业条件和实际的作业,以对正在 进行中的作业做持续的风险评估

    5.1.5.1船长、海上设施管理人和作业有关各方在涉及船舶靠泊海上设施的作业组织与任务安排时, 应考虑不利关气作业的准则与要求。不利关气作业准则按在海上设施的下风(流)一侧作业和在海上 设施的在上风(流)一侧作业分别给定,列于附录A。

    的在上风(流)一侧作业分别给定,列于附录A。 5.2不利天气作业时的作业参数,可包括: a)当靠泊海上设施时,船长、海上设施管理人和作业有关各方应将现行的和预报的天气条件与 附录A不断地对比。 b)如果天气状况需要船舶改变船位或向,船长应迅速地通知海上设施,如果保持船舶的船位 变得困难,或能见度降低到不可互见时,船长应通知海上设施并将船舶移离海上设施至安全 的位置。 c)考虑船舶在恶劣天气中运动时,会对甲板上的船员安全构成威胁,损坏货物或船舶,并有可 能造成货件被卡阻在船上的货物护栏下。 d)如必要的话,船长或船舶甲板负责人员应通知吊车司机船舶甲板上安全的货物降落位置;船 长应在船舶摇摆加剧或甲板明显上浪导致作业条件变得不安全时,通知海上设施,同时将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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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舶移离海上设施,并等待直到海况和船舶运动改善为止。 e)将靠泊的次数和持续时间减到最少,重、大件货物吊装和可导致其他作业暂停的作业开始之 前,应讨论并同意可安全地保持船舶船位及安全地进行相关作业的天气标准。 f)一旦出现不利的天气预报,海上设施管理人和船长应为船舶前往避风留有足够的时间。 5.1.5.3在海上设施的上风(流)一侧作业的,对风险评估的特别要求可包括: a)应考虑到在海上设施的上风(流)这一侧的环境载荷(风、波浪和流)将导致船舶向海上设 施移动。 b)进行货物作业时,对船舶更为可取的是在海上设施的下风(流)一侧作业。 c)当计划在海上设施的上风(流)一侧作业时,任何船舶应分析在安全区内推进力、操纵或定 位系统失灵的影响。应认定可能导致船舶开始漂移的情形,并在船舶作业手册中规定作业的 极限,承包者应通知作业者船舶的作业极限。 d)当在海上设施的上风(流)一侧作业时,船长应使用其判断力、经验和船舶知识,结合作业 者或海上设施的任何大气政策,来设定他们自已的大气界限,即船长在决定前来靠泊之前应 执行风险评估。 e)风险评估应包括并满足6.2和6.4的所有相关要求。

    5.1.6船舶靠泊在海上设施

    5.1.6.1通过船舶进行人员转运时,应使用专用的吊篮或其他安全合适的工具,船舶要有足够的可供 人员安全转运的甲板空间。吊篮的使用是完全自愿的,被转运人员应穿戴救生衣等防护装备,每次转 运的最大人数不应超过吊篮的额定人数。吊篮转运应使吊车司机可以看见船舶的甲板,并且应在船 长、海上设施管理人、吊车司机和被转运人员全部同意下进行,在整个转运过程中,船舶甲板现场负 责人员、吊车司机和船舶船长之间应保持直接的沟通联系。 5.1.6.2进行货物作业前,船长和海上设施管理人应对装卸方案予以确认;船长和海上设施管理人应 立即互相通知任何限制在船舶和海上设施间进行货物作业的情况,例如从吊车控制室观察甲板的能见 度,眩目的照明或海上设施航外排放。 5.1.6.3散装货物传送有潜在的危险,应在可控制方式下进行。散装货物传送作业之前,有关各方应 商定安全作业程序,至少包括开始和停止程序、传送的货物数量和种类、允许的传送速率和压力及应 急停止程序。 5.1.6.4传送散装货物作业,均应对漂浮在水中的软管通过使用漂浮设备保持其漂浮。各方有关的人员 应处于待命状态并自始至终在传送作业的附近,各方应在转罐或换舱之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停止货泵前 不要关闭阀门,如在任何时刻船长、海上设施管理人或货主怀疑作业的完整性时,应停止传送作业。 5.1.6.5在黑暗天气条件下,避免传送甲醇、燃油、油基钻井液等碳氢化合物,只有在达到可控制条件 并得到海上设施管理人和船长的特别许可,才可例外地进行传送。在电雷暴(闪电)期间应终止作业。 5.1.6.6进行甲板货物作业时,为将对船舶和海上设施上的甲板船员和/或货物装卸员造成伤害的可 能性降至最低,作业人员不应用手,但可利用牵引绳帮助吊车司机把吊着的货物放置在甲板上。 5.1.6.7摘选法卸货是一种危险的做法,应从行业做法中消除。甲板船员不应爬到货件的顶部或进入 到不安全的甲板区域进行打乱积载的摘选法卸货。

    5.1.7船舶待命及离开海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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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附近系泊指定的浮筒进行系浮值守或待命。 1.7.2船舶返航、避风或前往另一海上设施作业应由海上设施管理人作出决定或经由其核准。船 通知海上设施管理人、作业者的指定代表,以及作为承包者的船舶公司有关船舶离开时间及抵达 一位置的预计到达时间等信息

    5.2.1作业者应提供的作业安全保障

    5.2.1.1作业者应满足但不限于如下要求:

    a)明确工作详细要求和服务范围。 b)考虑船舶同时进行多种作业时的影响。 c)辨识危害。 d)通报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事件。 e)提出对船舶所执行作业范围的能力、训练和持证的要求。 f)计划后续的作业范围。 g)配备操作人员。

    5.2.1.2对于海上设施在作业范围的责任,作业者应确保海上设施满足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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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海上设施安全区内工程船施工作业情况。 f)港口和海上设施泊位及周围的环境条件。 g)海上设施周围以及设施所属油田、水下井口等构筑物水域范围内敷设有海底管道或电缆时, 海底管道或电缆的分布与走向的详细资料。 h)作业区海图水深小于船舶满载吃水的2倍时,作业海区详细的水深、潮流、潮汐等资料。 i)船舶在海图出版当局未出版发行海图的区域作业、航行时,该区域的等效海图资料。 5.2.1.6提供的海上设施资料卡及相关信息资料应是最新有效的。如已提供的海上设施资料卡及相关 信息资料失效或发生变化,作业者应以最快和有效的方式向承包者和有关船舶提供变更后的海上设施 资料卡及相关信息资料。 5.2.1.7应提供船舶安全实施靠泊作业所必需的安全系泊。港口及海上设施的泊位应具备足够的水 深、操纵水域、相应的系泊或靠泊设施及必要的照明等设备,并满足船舶类型、性能、尺度、吃水及 胎舶靠泊作业操作的有关要求。 5.2.1.8应在海上作业活动的最初阶段,对有关海上设施的靠船构件、登陆架结构及其防碰橡胶垫的 完好性进行一次检查,下一次的检查应以至少每12个月的间隔进行一次。每次检查的情况和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提供给相关的承包者和作业者的安全主管部门或机构。对已被发现的或怀疑将会影响靠泊作 业安全的靠泊设施损坏,在船舶以航靠方式靠泊前,作业者应组织检查、维修并将其恢复至正常状态。 5.2.1.9货物装船前,应向船舶提供货物计划装船清单和装船时间,该清单至少应包括货物或货物单 元的名称、性质、重量、包装、尺寸、数量等内容。 5.2.1.10甲板货物的包装、吊装索具、标志和装船应满足以下要求: a)甲板货物应尽可能地集装箱化以便安全地积载和系固于甲板上。 b)所有甲板货物应适于船舶堆装、保管、系固、运输及装卸。 c)以货物单元装运的货物,其在装载器具中的包装和系固,应能防止在整个航程中对船舶和船 上人员造成损害或危险。 d)袋装、桶装货物及小型机械设备、工具等散件货物应以专用装载器具或集装箱为货物单元装 载,装载器具应设吊点或安装吊索,集装箱顶部及侧面应标示箱的编号并应配装专用吊索。 e)套管、钻具等易滚动移位的批量管状货物应按设施的吊车负荷捆绑成捆或以托架包装并用紧 固器固定,捆扣应具备足够强度并防止散捆,捆绑后的货物单元应装有足够强度的吊索。 f)危险货物、大型机械设备、特殊器材以货物单元装运时,应有合格的包装和防撞保护装置, 货物单元应设有吊点并装配专用吊索,吊点应明显标志。 g)重、大件货物不应超过甲板设计强度和影响船舶稳性。 h)危险货物、特殊货物、集装箱应标示重量、货物特性、目的地等标识。 i)目的地不同的货物应贴有标明不同目的地的明显标志。 j)危险货物应办妥主管机关批准的准运手续,并提供危险货物的MSDS信息清单。 k)精密仪器、专用工具等贵重货物应当面移交并签收确认,或派专人押送。 5.2.1.11通过船舶运送人员时,应向船舶提供包括人员姓名、雇主、职务、目的地等内容的转运人 员清单。在船舶上运送或转运的总人数应不超过有关法定文件限制的额定人数。被运送或转运的人员 应经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机构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应的证书与健康证明,应要求他们在开航前或转运前 接受船舶安全须知培训,服从船舶安全管理。 5.2.1.12应考虑合同期内的船舶满足法定检验与法定修理及维护所必需的时间安排,以确保船舶的

    e)海上设施安全区内工程船施工作业情况。 f)港口和海上设施泊位及周围的环境条件。 g)海上设施周围以及设施所属油田、水下井口等构筑物水域范围内敷设有海底管道或电缆时 海底管道或电缆的分布与走向的详细资料。 h)作业区海图水深小于船舶满载吃水的2倍时,作业海区详细的水深、潮流、潮汐等资料。 i)船舶在海图出版当局未出版发行海图的区域作业、航行时,该区域的等效海图资料, 5.2.1.6提供的海上设施资料卡及相关信息资料应是最新有效的。如已提供的海上设施资料卡及相关 信息资料失效或发生变化,作业者应以最快和有效的方式向承包者和有关船舶提供变更后的海上设施 资料卡及相关信息资料。 5.2.1.7应提供船舶安全实施靠泊作业所必需的安全系泊。港口及海上设施的泊位应具备足够的水 深、操纵水域、相应的系泊或靠泊设施及必要的照明等设备,并满足船舶类型、性能、尺度、吃水及 船舶靠泊作业操作的有关要求。 5.2.1.8应在海上作业活动的最初阶段,对有关海上设施的靠船构件、登陆架结构及其防碰橡胶垫的 完好性进行一次检查,下一次的检查应以至少每12个月的间隔进行一次。每次检查的情况和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提供给相关的承包者和作业者的安全主管部门或机构。对已被发现的或怀疑将会影响靠泊作 业安全的靠泊设施损坏,在船舶以靠方式靠泊前,作业者应组织检查、维修并将其恢复至正常状态。 5.2.1.9货物装船前,应向船舶提供货物计划装船清单和装船时间,该清单至少应包括货物或货物单

    b)所有甲板货物应适于船舶堆装、保管、系固、运输及装卸。 c)以货物单元装运的货物,其在装载器具中的包装和系固,应能防止在整个航程中对船舶和船 上人员造成损害或危险。 d)袋装、桶装货物及小型机械设备、工具等散件货物应以专用装载器具或集装箱为货物单元装 载,装载器具应设吊点或安装吊索,集装箱顶部及侧面应标示箱的编号并应配装专用吊索。 e)套管、钻具等易滚动移位的批量管状货物应按设施的吊车负荷捆绑成捆或以托架包装并用紧 固器固定,捆扣应具备足够强度并防止散捆,捆绑后的货物单元应装有足够强度的吊索。 f)危险货物、大型机械设备、特殊器材以货物单元装运时,应有合格的包装和防撞保护装置, 货物单元应设有吊点并装配专用吊索,吊点应明显标志。 g)重、大件货物不应超过甲板设计强度和影响船舶稳性。 h)危险货物、特殊货物、集装箱应标示重量、货物特性、目的地等标识。 i)目的地不同的货物应贴有标明不同目的地的明显标志。 j)危险货物应办妥主管机关批准的准运手续,并提供危险货物的MSDS信息清单。 k)精密仪器、专用工具等贵重货物应当面移交并签收确认,或派专人押送。 .2.1.11通过船舶运送人员时,应向船舶提供包括人员姓名、雇主、职务、目的地等内容的转运人 清单。在船舶上运送或转运的总人数应不超过有关法定文件限制的额定人数。被运送或转运的人员 应经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机构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应的证书与健康证明,应要求他们在开航前或转运前 要受船舶安全须知培训,服从船安全管理。 .2.1.12应考虑合同期内的船舶满足法定检验与法定修理及维护所必需的时间安排,以确保船舶的 法定与登记证书处于有效状态。

    5.2.2承包者应提供的作业安全保障

    .2.1向作业者提供的船舶应符合和保持该船所入船级的入级规范与检验规则要求,并适合于靠

    5.2.2.8应确保船舶的配员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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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船舶应充分地配有满足配员和休息要求的船员,在必要之时,应根据作业者描述的服务构架 和作业范围或按合同的约定增加配员,以满足24h作业需求。 c)在海上设施安全区之内带缆靠泊装卸作业期间、原油外输支持作业时使用拖缆舰牵引提油船 船瞩保持提油船姿态期间、自升式平台拖航就位的拨或压载时主拖船舶抛锚待起拖或解拖 期间,船舶在海上设施安全区之内巡航守护期间,始终应保持有2人在驾驶台值班,1人应 是船长或大副。由大副负责值班时,船长应对大副的能力和经验充分评估并对其安全提示后 作出安排。 d)从事海上设施锚作任务,以及执行在海上设施安全区内除本条c)所列作业阶段以外的任何 其他作业,始终应保持有2人在驾驶台值班,其中1人应是船长。 e)从事海上设施锚作任务,船舶甲板上或紧靠甲板的附近应至少有具备资格的船员2人。 f)当船舶在海上设施安全区之内作业时,机舱应始终有适合作业任务要求的适任值班人员,轮 机长对保持轮机的安全值班负有责任,原则上应在机舱值班。 g)在海上设施安全区之内靠泊装卸作业期间,甲板上应至少有具备资格的船员2人。 .2.2.9对装备并使用主令操纵系统的船舶,应确保提供必需的培训并保持培训的记录,使甲板部高 及船员具备良好的工作系统知识,至少应包括: a)用于系统操作的程序,特别是接近海上设施和在海上设施的设置。 b)操纵系统的描述(推进/推力、主令操纵器和参照系统)。 c)接合或脱开主令操纵系统。 d)根据条件,选择适当的设置用于主令操纵器和参照的输入。 e)发生故障的恢复。 f)设各的局限性

    a)如果动力定位系统的操作是在海上设施安全区内进行的,装配有动力定位系统的船舶上船长 和甲板部高级船员应拥有满足等级符号所证明的船舶设备等级所必需的能力、经验和证书。 一直在驾驶台的动力定位系统操作员应至少有一位持有甲板部高级船员适任证书。 b)如果要操作动力定位系统的人员没有动力定位系统的操作证书,他们应经由胜任的动力定位 系统操作员的监督,并应已在经国际认可的动力定位系统培训中心完成系统功能和动力定位 系统使用的基础介绍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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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掌握和综合考虑影响和可能影响靠泊作业安全与作业效率的所有有关因素与适用要求,选择适用的 靠泊方式和向设定,进行靠泊作业安全评价,确定靠泊作业方案。 .1.2在考虑靠泊作业方案期间和船舶接近海上设施期间,应停止、委派所有非重要的任务。应提醒 其他船员在考虑靠泊作业方案或接近海上设施期间不要打扰,除非有非常重要的事项, 5.1.3靠泊作业方案应注意靠泊作业可能被中断或改变,对于船舶靠泊操纵过程中的某个阶段,这是 不可行的或不可能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确定不可逆转点。 5.1.4靠泊作业方案应考虑裕量、安全保障、应急情况,以及在应急情况下可用于应急操纵的有关设 备和技术系统的可靠性。在确定和实施靠泊作业方案时,应根据靠泊作业安全评价、船位保持能力验 证情况及作业条件的改变修正相应的有关活动。

    影响和可能影响船舶靠泊海上设施作 业的安全与效率的因素可包括作业任务、泊位状态、船舶性 能、货载配置、环境载荷、船员状况、 信息资料等方面,这些方面的综合影响情况将直接决定船舶可 适用的靠泊方式和向设定。有关的影响因素与相关要求如下所列

    a)靠泊作业任务需求。 b)拟靠泊海上设施的侧及位置。 c)货物装卸计划。 d)作业技术要求。 e)完成作业任务所需时间或海上设施管理人要求船舶在设施停留的期限。 f)任何特殊要求等。 .2泊位状态: a)对泊位周围水深的要求,以及海底地貌、底质、海底管线和海上设施的防碰装置、系缆及布 置等泊位条件可对应适用的靠泊方式,见第7章。 b)海上设施的类型(导管架固定式生产平台、自升式平台、半潜式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 浮式生产装置、浮式旅馆、顺应塔生产平台、张力腿或深吃水立柱生产平台、人工岛、无人 生产平台等)。 c)海上设施的结构特征、尺度大小、靠泊面位置与方向。 d)单点系泊的海上设施的单点系泊方式。 e)海上设施,如移动式钻井装置、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浮式生产装置等的方向(向)、吃水 或载况。 f)如是移动式动力装置,其推力器的类型、分布、数量与运转情况。 g)海上设施的起重设备位置、额定起重能力、运动速度,以及吊杆的覆盖范围。 h)海上设施的货物堆装场地大小或受载能力。 i)海上设施的散装货物装卸软管分布、距海面高度及软管长度和可漂浮情况, j)海上设施靠船构件及防碰装置布置情况、防碰装置的数量及其间距、泊位长度。 k)海上设施的照明情况。 1)海上设施的系泊点、系泊缆绳及设施的系缆桩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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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海上固定式平台的管道立管位置、移动式钻并装置的井口立管位置。 n)自升式钻井平台的海水泵塔位置。 o)如是移动式装置,其锚泊(就位锚)系统及分布情况、锚链/锚缆的悬垂度。 P)海上设施及周围水上、水下障碍物,包括系泊/靠泊浮筒漂浮缆及海底管道与电缆的分布 q)海上设施的靠泊侧及周围的可操纵水域大小。 r)海上设施附近的地理环境,潮流、潮汐及水深等变化情况 S)附近其他船舶或设施的位置,如守护船、潜水船舶、钻并装置、起重船等。 3船舶性能: a)不同作业任务、靠泊方式等对船舶操纵性能和设备的基本要求。 b)船舶具备的操纵设备及其性能,见第8章。 c)可用于操纵船舶的推进器/推力器及舵的类型、数量、分布与匹配情况。 d)有关操纵设备及控制系统的工作可靠性及技术元余情况。 e)如果一台或多台主推进装置失灵时对船位保持能力的影响。 f)最大负荷下的供电能力。 g)主令操纵系统的适用性。 h)动力定位系统的适用性和设置要求。 i)驾驶台操纵设备可选择使用的控制模式,如人工或主令控制或动力定位系统控制模式 i)有关操纵设备及控制系统的使用要求,见第8章。 k)锚和锚链情况及锚在海床的抓力效果。 1)驾驶人员在驾驶台操纵位置的可视范围及遮蔽情况。 m)驾驶台有关的控制站操纵设备及控制系统的工效学与人机界面水平。 n)拖航就位作业时连接、拆解海上设施拖带短索或就位锚短索所需的拖电设备及其性能和可靠性 0)船舶性能还应包括船舶结构及冰区加强等级、部形状、船体主要尺度、舱容、载重量、 装货物装卸能力等。

    a)货物重量、装载位置、装卸先后顺序与速度, b)甲板货物包装、性质、形状、体积、吊点吊索、系固方式对靠泊方式和船舶的影响,以及对 甲板船员的相关危害。 c)散装货物卸载出口的位置。 d)液舱,尤其是减摇舱自由液面的影响。 e)靠泊作业前的船舶吃水和稳性,靠泊作业过程中随装载载荷改变所引起的变化情况。 5环境载荷: a)对靠泊海上设施作业有影响的自然环境条件与环境载荷的种类。 b)自然环境条件的种类可包括:潮流、风、波浪、冰、潮汐、风暴潮、气温、能见度及海水相 对密度与纯度等。 c)环境载荷可包括:流载荷、风载荷、波浪载荷、冰载荷等。 d)作业现场的自然环境实况、变化规律,未来天气、潮汐(流)和海况的变化趋势。 e)作业所处海域是否因地理环境、水深变化异常等特点具有特别的自然环境特征,如内波、急 流、寒潮、台风、短时大风、雾等。 f)现行的和预期的自然环境实况是否属于不利天气范围,见附录A。 g)不利天气可能导致人员疲劳的情况。 h)就现行和预期的天气、潮汐和海况下所有可适用的和最佳的靠泊方式与设定向。 i)所有可适用的靠泊方式与设定向下,甲板可能的上浪、船舶摇摆程度,以及由此可能导致

    6.2.5 环境载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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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航海经验与海上作业资历情况。 b)责任心与工作态度。 c)安全意识水平与安全文化氛围。 d)沟通能力及使用的语言情况。 e)对设备的掌握与操作熟练程度。 f)对程序、职责及有关要求的熟悉情况。 g)紧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 h)应急操纵系统及相关设备的操作熟练情况。 i)配员、值班及休息的安排情况,以及船长和船员之前的连续工作时间。 j)对新聘及转岗船员涉及的安全操作、职责和相关程序的培训情况 6.2.7信息资料: a)海上设施上同时发生的作业,如直升机飞行及起降与船舶靠泊作业。 b)考虑船上使用的海图或航海出版物可能不能完全满足作业需要的情况。 c)泊位附近的海图水深小于2倍吃水时或在海上设施周围敷设有海底管道或海底电缆时, 作业区水深、水下障碍物等详细资料的途径。 d)从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设备接收的任何有关的海上安全信息等

    6.3.1船舶在进入安全区内部之前,船长应根据具体的任务及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选择适用的靠泊方 式。靠泊方式的选择应考虑6.2的所有有关因素与适用要求,也应考虑不同靠泊方式所适用的不同范 围和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6.3.2靠泊方式可根据靠泊向的设置和系泊方式的不同进行组合和区分:按船舶靠泊向设置的不 司,可分为靠、平靠与靠三种方式;按系泊方式即系泊状态和非系泊状态的不同,可分为抛锚带 缆、带缆不抛锚、抛锚不带缆及不抛锚不带缆靠泊四种方式。 各种靠泊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如下所列: a)抛锚带缆靠方式: 1)泊位条件应符合第7章对抛锚、航靠、带缆的有关要求。 2)仅使用单主推进装置的船舶采用该方式靠泊时,应考虑采取顶风流前进、抛开锚的方法入 泊带缆靠泊,并且风及流或其合力作用方向应与靠泊面基本平行或处于开风或开流状态。 3)仅使用单主推进装置和部侧向推力器的船舶采用该方式靠泊时,应考虑采取顶风流前 进、抛开锚的方法入泊带缆靠泊,除非该主推进装置为可变螺距舵桨推力器时,则可考虑 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任一方法人泊,如前进、后退或平行侧移入泊方法。 4)使用双主推进装置和所有的侧向推力器的船舶,以及仅使用单主推进装置但具有并使用 部侧向推力器和部侧向推力器的船舶采用该方式靠泊时,可考虑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情 况的任一方法入泊,如前进、后退或平行侧移入泊方法。 b)带缆不抛锚靠方式: 1)泊位条件应符合第7章对靠、带缆的有关要求。 2)仅使用单主推进装置的船舶采用该方式靠泊时,应考虑采取顶风流前进的方法入泊带缆靠 泊,并且风及流或其合力作用方向应与靠泊面平行或处于开风或开流状态。

    1)泊位条件应符合第7章对航靠、带缆的有关要求。 2)仅使用单主推进装置的船舶采用该方式靠泊时,应考虑采取顶风流前进的方法入泊带缆靠 泊,并且风及流或其合力作用方向应与靠泊面平行或处于开风或开流状态。 3)仅使用单主推进装置和部侧向推力器的船舶采用该方式靠泊时,应考虑采取顶风流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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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抛锚带缆昵靠方式: 1)泊位条件应符合第7章对抛锚、舰靠、带缆的有关要求。 2)可适用于使用双主推进装置和所有的侧向推力器的船舶,以及仅使用单主推进装置但具有 并使用崩部侧向推力器和舰部侧向推力器的船舶。 3)仅使用单主推进装置和部侧向推力器的船舶采用该方式靠泊时,应具有足够的锚抓力。 4)仅使用单主推进装置的船舶采用该方式靠泊时,仅限于在海上设施的下风(流)一侧靠泊 作业,并且风和流的作用方向与靠泊面的垂线间的交角不超过45 5)该靠泊方式下,在满足作业任务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将船向控制在受环境载荷不 利影响较小的方向上。 6)船长应确保抛锚点没有海管或平台锚链。 )抛锚不带缆舰靠方式: 1)泊位条件应符合第7章对抛锚、舰靠的有关要求。 2)可适用于使用双主推进装置和所有的侧向推力器的船舶,以及仅使用单主推进装置但具有 并使用躺部侧向推力器和瞩部侧向推力器的船舶。 3)不适用于仅使用单主推进装置和部侧向推力器的船舶,除非该主推进装置为可变螺距舵 桨推力器,则可考虑采用该方式靠泊。 4)该靠泊方式下,在满足作业任务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将船崩向控制在受环境载荷不 利影响较小的方向上。 5)在拖航就位中的自升式平台拔桩待启拖或压载待解拖期间,主拖船舶的锚位、向及船位 控制可根据当时环境和情况参照本靠泊方式。 厂 舰带单缆不抛锚舰靠方式: 1)泊位条件应符合第7章对瞩靠、带缆的有关要求。 2)本方式仅适用于在海上设施的下风(流)一侧,并且在靠泊持续期限内风、流的作用方向 与海上设施靠泊面的垂线间的交角不超过45°,以及使用的缆绳具有足够强度或环境载 荷适合的情况。 3)可适用于使用双主推进装置和所有的侧向推力器的船舶,以及仅使用单主推进装置但具有 并使用躺部侧向推力器和瞩部侧向推力器的船舶。 4)不适用于仅使用单主推进装置和部侧向推力器的船舶,除非该主推进装置为可变螺距舵 桨推力器,则可考虑采用该方式靠泊。 )舰带缆不抛锚靠方式: 1)泊位条件应符合第7章对系带浮筒漂浮缆、舰靠、带缆的有关要求。 2)可适用于使用双主推进装置和所有的侧向推力器的船舶,以及仅使用单主推进装置但具有 并使用部侧向推力器和瞩部侧向推力器的船舶。 3)不适用于仅使用单主推进装置和部侧向推力器的船舶,除非该主推进装置为可变螺距舵 浆推力器,则可考虑采用该方式靠泊。 4)海上设施周围泊位水深大于30m时,原则上不宜采用本方式靠泊,如需采用该方式靠泊 时,船舶部与海上设施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且部侧向推力器具备可随时用于 对向的控制。 5)该靠泊方式下,船舶在接近、打捞、解除及驶离泊位前方或附近水面的系泊浮筒漂浮缆 时,应有效瞭望,并特别注意漂浮缆的位置与走向,防止其绞缠主推进器或推力器;原则 上,船舶应从船崩部打捞漂浮缆的引缆。 6)该靠泊方式下,船舶应特别注意系泊漂浮缆的磨损与强度情况,在海上设施的上风(流) 一侧的期间,应保持船舶动力设备与操纵系统处于立即可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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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该靠泊方式下,在满足作业任务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将船向控制在受环境载荷不利影 响较小的方向上,系带后的系泊漂浮缆方向与海上设施靠泊面的垂线间的交角应小于45°。 不抛锚不带缆曬靠方式: 1)泊位条件应符合第7章对瞩靠的有关要求。 2)可适用于使用双主推进装置和所有的侧向推力器的船舶,以及仅使用单主推进器但具有并 使用媚部侧向推力器和瞩部侧尚推力器的船舶。 3)不适用于仅使用单主推进装置和部侧向推力器的船舶,除非该主推进装置为可变螺距能 桨推力器,则可考虑采用该方式靠泊,并尽可能选择在海上设施的下风(流)一侧的时机。 4)本靠泊方式也可适用于主拖船舶对自升式平台的拖航挂拖或解拖作业,还可适用于船舶为 海上设施抛起锚进行的就位锚短索的连接与解除作业;在适用于对半潜式平台的拖航挂拖 或解拖作业时,主拖船舶应处于半潜式平台正前方位置,并与半潜式平台的向保持一致 或接近一致。 5)该方式下,在满足作业任务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将船向控制在受环境载荷不利影 响较小的方向上。 6)主拖船舶在拖航过程中出现主要设备突发性运行故障,如船舶出现单一主推进装置故障或 其部侧向推力器全部故障的情况时,采用该方式进行解拖作业,应尽可能选择在海上设 施的下风(流)一侧的时机进行。 7)在拖航就位中的自升式平台拨桩待启拖或压载待解拖期间,主拖船舶的船位控制可根据当 时环境和情况参照本靠泊方式。 8)在拖航就位中的半潜式平台起就位锚待启拖或抛就位锚待解拖期间,主拖船舶的向及船 位控制可根据当时环境和情况参照本靠泊方式。 不抛锚不带缆环境载荷跟踪靠泊方式: 1)泊位条件应符合第7章对平靠、舰靠的有关要求。 2)可适用于使用双主推进装置和所有的侧向推力器的船舶,其中推进装置和侧向推力器应为 可变螺距或电力推进系统,对仅使用单主推进装置但具有并使用部侧向推力器和舰部侧 向推力器的船舶,仅可适用于在海上设施的下风(流)时。 3)不适用于仅使用单主推进装置和崩部侧向推力器的船舶。 4)在回转流海域,对预计靠泊作业期间超过3h的不抛锚不带缆靠泊作业,可考虑采用该靠 泊方式。 5)该靠泊方式下,应考虑表层流速和流向在海上设施的周围可能会改变的情况,还应考虑以 单点方式或以锚泊系统系泊的海上设施可能出现对地运动的情况,以及具备动力支持的海 上设施,其推进装置的排出流的影响情况。 6)该靠泊方式下,在满足作业任务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将船向控制在受环境载荷不 利影响较小的方向上。 船舶在冰区中靠泊作业时,靠泊方式的适用范围和特殊要求: 冰区中的任一靠泊方式下,船舶的躺向或舰向与流冰的漂移方向应一致或接近一致,其交角 不应超过15°。 当系缆强度及状况不能确保安全系泊时,不应采用带缆方式靠泊。 当平面冰的冰厚达到5cm以上或冰量达到6/10以上,在流速大于1.0kn时,不应采用瞩带单 缆不抛锚瞩靠、带缆不抛锚瞩靠方式靠泊,在流速大于1.5kn时,不应采用任何靠泊方 式进行靠泊作业,除非是已进行进一步的风险评估,确认可以安全地实施靠泊作业。 6.3.2及6.3.3的规定并不限制船长根据当时特定的作业任务、船舶操作性能、泊位与环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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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6.4靠泊作业安全评价

    a)除海上设施的拖航就位作业外,从船舶驶人安全区起至完成计划任务离开海上设施驶出安全 区止的预计时间范围。 b)进行海上设施拖航时的拖缆连接作业,从船舶驶入安全区起至上线正式启拖海上设施止的预 计时间范围。 c)进行海上设施拖航时的拖缆解脱作业,从开始回收拖缆起至解拖缆驶出安全区止的预计时 间范围。 d)进行海上设施就位时的就位拖带作业,从船舶驶入安全区起,或上一任务在安全区内结束的 当时起至就位结束解脱拖缆并驶出安全区止的预计时间范围。 e)进行海上设施就位时的起抛就位锚作业,从船舶驶入安全区起,或上一任务在安全区内结束 的当时起至驶出安全区止,或锚落地后浮筒下水止,或解脱就位锚短索驶出安全区止的预计 时间范围。 6.4.6船舶在安全区内的航法分析应对船舶驶入、驶出安全区及在安全区内的任一设定航线的合理 性,以及在规定速度、向可变范围及最小安全距离要求的条件下船舶沿该设定航线航行或操纵的能 力进行分析。船舶保持沿设定航线航行或操纵的能力应考虑船舶操纵中与海上设施间的相对速度、髓 向及横距三要素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5.4.7船位保持能力可由船长根据其专业判断,或通过估算,或如适用时可通过船舶特殊操纵性能图 进行分析。船位保持能力的分析应包括对船舶拟采用的靠泊方式及设定向在计划内的预计靠泊作业期 间将出现的最大环境载荷与许可临界环境载荷的估算及对比,并确定船舶是否具备可在海上设施的靠泊 处稳定地保持设定向和对地位置或与海上设施相对位置的能力,环境载荷的估算方法参见附录C。 .4.8可将设定向下船舶所许可使用及可产生的推进器推力器最大推力,或有效锚抓力或缆绳系 留力所能对应的环境载荷作为许可临界环境载荷。如适用,以不抛锚不带缆方式靠泊时,也可用船舶 特殊操纵性能图表 环境载荷,参见则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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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船位保持能力的分析应考虑系泊状态的不同,可分别按非系泊状态与系泊状态进行分析,不同 泊状态及作业任务下分析船位保持能力时应额外考虑如下情况: a)非系泊状态: 1)在海上设施的上风(流)一侧作业时,考虑并满足5.1.5.3的要求。 2)设定向上所许可使用及可产生的最大推进器/推力器推力。 3)具备动力定位系统的船舶可按该船的特殊操纵性能图直接查取船位保持能力相关数值。 4)船舶进行海上设施拖航/就位时的短索连接作业,在设定崩向的正横方向受环境载荷影响 时应具备足够的推力穴余。 5)进行船位保持能力分析时,适用靠泊方式下的向设定范围内的最不利临界环境载荷及方 向与设定向间的交角。 6)计划内的预计靠泊作业期间,适用靠泊方式下的腊向设定范围内预期的最不利临界环境载 荷及方向与设定向间的交角。 7)船舶在设定崩向的纵向与横向四方向上许可的偏移距离所构成的范围,以及进行散装货物 输送作业、甲板货物装卸作业、拖航/就位时的短索连接作业或其他相关作业时船位漂移 的容许范围。 b)系泊状态: 1)在海上设施的上风(流)一侧作业时,考虑并满足5.1.5.3的要求。 2)如抛锚时,锚的数量及角度、锚在海床的效果,以及预期的有效锚抓力。 3)如带缆时,缆绳张力、系带的效果,以及预期的有效缆绳系留力。 4)如将操纵动力作为辅助手段,所许可使用及可产生的最大推进器/推力器推力。 5)进行船位保持能力分析时,适用靠泊方式下的向设定范围内的最不利临界环境载荷及方 向与设定向间的交角。 6)计划内的预计靠泊作业期间,适用靠泊方式下的向设定范围内预期的最不利临界环境载 荷及方向与设定向间的交角。 7)在海上设施的上风(流)一侧时,操纵动力系统是否备要及可立即提供推力支持。 .10现场作业环境状况的分析应考虑自然环境条件对船舶甲板货物、甲板作业人员及作业效率的 响,并考虑甲板货物堆装、系固及甲板作业场地大小与安全通道等情况,判断是否能安全地靠泊作 及进行货物与人员转运等相关作业活动。现场作业环境状况的分析可由船长通过观察及专业判断进 在决定现场作业环境状况时,应与附录A进行对比。 .11船长对拟定靠泊方式下的许可靠泊作业期限的确定,应同时考虑附录A的限制及要求,以及 立保持能力和现场作业环境状况适当性的分析结果。如自然环境条件处于附录A规定的许可作业 牛范围,但分析结果表明在计划内的预计靠泊作业期间,船舶在拟采用的靠泊方式及设定向下的 大环境载荷将达到或超过许可临界环境载荷,或现场作业环境状况不能安全地靠泊作业及进行货物 人员转运等相关作业活动时,应确定这些情况存在的开始时间及终止时间,估算出拟设定崩向下的 可靠泊作业期限。 12拟采用非系泊方式靠泊的船舶,在驶入安全区内部后,应在靠泊前按6.5.2.3的要求对拟设定 向下的船位保持能力进行试靠泊验证。 13船舶靠泊海上设施作业应在所设定躺向下的许可靠泊作业期限内进行。 .14靠泊期间,应考虑为改善船舶操纵性能、减小船体有害振动、满足稳性衡准、降低摇摆幅度 取调载或排注压载水或调整船舶操纵方案、改变靠泊方式的必要性。 .15船长在经风险评估或工作安全分析与验证后,或对重新调整后的靠泊方案进行风险评估或安 工作分析后,如认定在当时环境和条件下不具备船位保持能力或不能安全地实施货物和人员的转 或当时的目然环境条件尚不满足附录A规定的许可作业条件范围,则应在和海上设施管理人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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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后停止靠泊作业活动,直至现场环境和条件改

    6.5确定靠泊作业方案

    适或工作安全分析结果,以及所确定的许可靠泪作业 期限来确定。靠泊作业方案可采用适当有效的非文件化的书面方式确定。 .5.2靠泊作业方案应包括船舶进入安全区前的动员准备、船舶在安全区内的航法、靠泊前的船位保 持能力验证方法、接近泊位的操纵要点、靠泊期间的船舶操纵和作业实施、安全保障措施、应急情况 及准备、船舶离开海上设施的操纵要点等整个作业过程。

    能力验证方法、接近泊位的操纵要点、靠泊期间的船舶操纵和作业实施、安全保障措施、应急情况 准备、船舶离开海上设施的操纵要点等整个作业过程 5.2.1船舶进入安全区前的动员准备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所列: a)掌握作业任务、靠泊位置及计划靠泊作业期限。 b)完成靠泊作业的风险评估或工作安全分析,确定适用的靠泊方式及该方式下靠泊向设定。 c)决定靠泊作业开始时机、判断出现临界环境载荷时自然环境条件的特征值,确定许可靠泊作 业期限。 d)与海上设施建立通信联络,讨论及沟通与作业有关的事宜。 e)确定操作与值班人员的分工安排,并动员部署。 f)瞭望并掌握附近其他船舶或设施的位置,即守护船或潜水船舶、自升式平台。 g)进行有关设备与系统的检查与准备,尤其是推进装置的功能测试。 h)具备主令操纵系统的船舶,如拟使用该功能时,完成对系统的准备与设定。 i)具备动力定位系统的船舶,如拟使用该功能时,完成对系统的准备与设定,确认动力定位系 统有充分的数据。 j)完成进入海上设施安全区前的核查表。 k)申请进人海上设施安全区。 5.2.2 2船舶在安全区内的航法及接近泊位的操纵要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所列: a)拟以非系泊状态靠泊,进行船位保持能力试靠泊验证时的试靠泊点的确定。 b)确定抛锚点、拟抛的锚(如适用)。 c)确定船舶向海上设施接近的方向、船舶进入安全区的边界上线点、自边界上线点至试靠泊点 或抛锚点的设定航线,以及自试靠泊点或抛锚点至预定泊位的设定航线,航线的设定规定见 9.2.4的有关规定。 d)如需转移靠泊位置,在新的靠泊位置较原靠泊位置有显著变化时,确定从原靠泊位置(包括 6.4.2规定的位置)至下一靠泊位置的试靠泊点或抛锚点的设定航线,以及自该试靠泊点或 抛锚点至下一预定泊位的设定航线,对于靠泪泊位置无显著变化的,确定从原靠泊位置(包括 6.4.2规定的位置)至下一预定泊位的设定航线。 e)船舶在海上设施的安全区内的航行或操纵方式可包括前进、后退或侧移方式,船舶向海上设 施接近方向的计划方法应满足9.2.4的有关规定。 f)确定船舶及各设定航线距海上设施的最近安全距离,以及平靠时与海上设施间的最小距离和 眩靠时在泊位前的最小横距。 g)确定船舶沿设定航线航行或操纵的速度和余速控制,航速控制要求见9.2.5的有关规定。 h)确定船舶沿设定航线航行或操纵的向及向变化范围的控制,充分考虑环境载荷、速度及 船舶与海上设施相对位置下应采取的航向修正角及船舶向泊位靠拢的角度。 i)分析实施操纵过程中的不可逆转点。 j)考虑操纵设备出现突发性运行故障时可用于替代的应急操纵系统及其操作使用与相关应急措施。 飞)确定操作模式是否需要转换及转换的时机,确认驾驶台控制站从前部转换到后部的时机,并

    6.5.2.1船舶进入安全区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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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保操作模式或控制站转换操作的适时、同步与验证。

    n)如果接近时未按计划发生时的应急计划。 6.5.2.3非系泊状态下船舶船位保持能力验证方法的要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所列: a)考虑6.4.9a)及6.5.2.2的要求 b)将试靠泊点设定在接近靠泊位置及吊车覆盖范围之外并距海上设施至少1.5~2.5倍船长处, 将船舶向设定在靠泊时的计划崩向上,并将船舶停留在试靠泊点处至少10min~15min的 周期,以允许船长进一步探知并适合和适应于天气、潮汐和海况等自然环境条件,对船舶保 持设定向与位置的能力进行验证。 c)具备并使用主令操纵系统的船舶,在确认主令操纵系统功能正常后,将船舶停留在距海上设 施至少1.5~2.5倍船长的试靠泊点处,并在主令模式下操纵船舶,维持船位至少10min~ 15min的周期,以验证船舶保持设定崩向与位置的能力。 d)具备并使用动力定位系统的船舶,在确认动力定位系统有充分的数据后,将船舶停留在距海 上设施至少1.5~2.5倍船长的试靠泊点处,并在自动模式下输入相关数据,维持船位至少 15min以树立模型,验证船舶自动保持设定向与位置的能力。 e)要以当时环境载荷条件下的船位保持能力的验证结果,结合随后环境载荷的变化趋势分析判 断可能出现的临界环境载荷及其相关值,对于具备动力定位系统的船舶,可对照船舶特殊操 纵性能图分析判断,见8.3.5。 f)一且船长对预期的作业可安全地进行感到满意,船舶应按制订的靠泊方案接近海上设施,并 报告海上设施管理人。 g)如果船长认为不能安全地进行预期的作业,船舶驶离安全区的设定航线。 6.5.2.4靠泊期间的船舶操纵和作业实施、安全保障措施、应急情况及准备的要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 下所列: a)保持船位及向的操纵要点,与海上设施安全距离的控制。 b)拖航就位时连接、拆解海上设施的拖带短索或就位锚短索的操作方案,船位的控制保持与上 线操纵要点,拖缆、就位锚短索在船舰的位置、角度与状态控制要点,回收拖缆、就位锚、 就位锚短索等作业的操作要点(如适用)。 c)货物装卸、供应计划及准备,甲板货物堆装与系固,船舶载荷(包括压载调整计划),稳性控制。 d)应急情况及准备,包括气象、潮汐和海况发生改变或突变时的相应应急措施。 e)如环境载荷将达到许可的临界状态,或现场作业环境状况将不适于继续作业时,离泊决定及 离泊所需完成的准备及核查与时间。 f)可使用的应急操纵系统及其操作使用。 g)有关的作业安全措施。 6.5.2.5船舶离开海上设施的操纵要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所列: a)离泊的时机。 b)离泊前相关的准备及核查。 c)对于使用主令系统或动力定位系统的船舶,如预期的环境载荷将达到许可的临界状态,应在 所设定向下所许可使用及可产生的推进器/推力器达到最大推力的80%时,在海上设施的 上风(流)一侧时则为45%,考虑进行离泊的所有相关准备及核查工作。 d)确认离泊准备就绪。 e)瞭望并掌握附近其他船舶的位置及动态。 店m

    a)离泊的时机。 b)离泊前相关的准备及核查。 c)对于使用主令系统或动力定位系统的船舶,如预期的环境载荷将达到许可的临界状态,应在 所设定向下所许可使用及可产生的推进器/推力器达到最大推力的80%时,在海上设施的 上风(流)一侧时则为45%,考虑进行离泊的所有相关准备及核查工作 d)确认离泊准备就绪。 e)瞭望并掌握附近其他船舶的位置及动态。 f)解继的顺序(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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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离泊的操纵要领。

    6.5.2.6转移靠泊位置的要求与计划要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所列: a)考虑6.4和6.5.2.1至6.5.2.5的所有有关要求。 b)确定主要的环境载荷影响,在新的靠泊位置的潮汐、天气和海况及对船舶的影响。 c)确定下一靠泊位置进行船位保持能力验证的试靠点。 d)确定抛锚点、拟抛的锚(如适用)。 e)确定向下一靠泊位置转移的方向及各设定航线。 f)确定船舶与海上设施间的安全距离,要考虑潜在的危害(潮汐,海上设施的锚缆/锚链、推力 装置等)。 g)确定操纵控制系统是否从动力定位系统或主令系统转换到人工控制方式,以及是否转换回原 控制方式,要考虑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与风险。 5.5.3在所采用的单一靠泊方式下的许可靠泊作业期限内,如果因船舶甲板上货物的位置,或海上设 施上货物放置的位置,或软管的位置,或天气、潮汐及海况的变化等,而不能全部完成预定的作业任 务时,应在靠泊方案中制订适用的其他靠泊方式,包括转移靠泊位置,以继续完成预定的作业任务 对采用的任一靠泊方式均应重新进行靠泊作业的风险评估或安全工作分析,并确定该方式下许可的靠 泊作业期限。

    6.5.2.6转移靠泊位置的

    船长和海上设施管理人在计划和实施靠泊作业时,应考虑可满足船舶安全靠泊海上设施和相关作 业必需的泊位条件。在考虑海上设施泊位条件时,应充分了解掌握海上设施及周围影响或可能影响靠 泊及相关作业的安全与效率的泊位状态情况及本章的有关要求,需了解掌握的泊位状态情况见6.2.2 泊位状态的所有相关列项

    .2基本要求与靠泊方式

    7.2.1作业区水深条件

    船舶从足够富余水深的安全水域驶, 泊作业期限内以及自泊位驶离回到足够富余水 深的安全水域的全过程,作业区最小水深应满 (1)的条件

    式中: Dmin最小水深,单位为米(m); d—吃水,单位为米(m);

    7.2.2抛锚靠泊条件

    a)海上设施及其靠泊面对地稳定不动。 b)抛锚点的水深小于船舶一眩锚链长度的1/4.

    D.min > d+1.2+2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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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5.1用于系泊的缆绳应采用可漂浮于水面的纤维材料制成的缆绳,并有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产 品合格证。 7.2.5.2系泊缆绳应有足够的长度和破断强度并与船舶尺度、排水量、天气海况等条件相适应。系泊 缆绳的直径应便利于船员的系带缆作业,并与船舶系缆桩的结构相适应。不应使用截面破损总面积超 过10%的系泊缆绳。 7.2.5.3具备以下泊位条件时,船舶可考虑采用带缆舰靠方式靠泊海上设施: a)海上设施靠泊面上至少布置有两个系泊点,并带有与系泊点相连接的缆绳,并且靠泊面前方 具备抛锚条件或具备可系带系力锚浮筒上的漂浮系缆条件。 b)设施上两个连接有缆绳的系泊点有足够及适当的间距,且系带点的仰角尽可能低于45°。 c)缆绳在系缆桩挽桩后至少有5m以上的富余长度。 7.2.5.4具备7.2.4.5或7.2.4.6的泊位条件,并具备以下泊位条件时,仅使用单主推进器的船舶,可 考虑采用带缆航靠方式靠泊海上设施: a)海上设施靠泊面上至少布置有三个以上的系缆桩。 b)用于带缆和舰缆的两个系缆桩之间的间距应大于船舶总长度;其他系缆桩应可用于带倒 缆和瞩倒缆。 7.2.5.5具备7.2.4.5或7.2.4.6的泊位条件,并具备以下泊位条件时,船舶可考虑采用带缆航靠方式 靠泊海上设施: a)海上设施靠泊面上至少布置有两个可用于带缆和舰缆的系缆桩,系缆桩间的间距应大于船 舶的总长度

    a)海上设施靠泊面上至少布置有两个可用于带缆和舰缆的系缆桩,系缆桩间的间距应大于船 舶的总长度。 b)若系缆桩间的间距小于船舶的总长度时,泊位附近应具备可抛偏开锚的条件来补偿系缆桩位 置的不足, 7.2.5.6在海上设施的泊位条件不具备带缆舰靠或带缆航靠情况下,可根据泊位情况采用其他不带缆 的适用方式靠泊。

    8.1.1承包者应按照船舶入级检验机构的要求管理、操作及维护船舶与设备。任何可能影响到船级或 附加标志清洁的改装,在施工以前应经船级社批准。 8.1.2船舶的操纵控制与机器设备、电气装置、应急操纵系统、驾驶台与机器处所之间的通信设备等 的配备、技术指标和状况应符合船舶入级检验机构及船旗国主管机关对该船舶的法定要求。 3.1.3船舶至少应装配有满足其尺度和相应功能要求的、可分别在驾驶台前部与后部直接遥控操纵的 主推进动力装置两台、舵装置两台、部侧向推力装置一台,以使得船舶在一定环境载荷下具备对应 的“定点定向”,以及相应的“向复原”、“定点回旋”和“定向位移”特殊操纵能力。如船舶的主 推进装置为舵桨型式的,可替代对舵装置的要求, 3.1.4从事海上设施就位支持、锚作支持、FPSO限位支持、FPSO原油外输支持、潜水及ROV支持 作业的船舶,其动力系统应为可变螺距系统或电力推进系统

    8.1.5除8.1.2和8.1.3的要求外,所有船舶至少还应安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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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船舶操纵设备与使用要求

    1主推进动力设备与主推进装置,主要包括: a)主推进动力设备类型、数量、功率、转速, b)主推进装置类型、结构特点、工作方式、数量、位置及转速,螺距或转速及工作状态指示器 情况,双主推进器其双轴间的间距大小。 c)主推进装置的控制方式、特点及推力角或推力方向改变所需时间。 d)在不同吃水及纵横倾情况下,主推进装置进车及倒车时,主推进动力设备许可的最高转速、 推进器或推力器许可的最大螺距或最高转速,以及在该状态下的前进或后退速度。 e)具有舵浆型推力器的船舶,在不同航速、负载或转速下,推力器许可的推力角范围及合上离 合器或脱开离合器的时机。 f)无导流罩的主推进装置对推进器或推力器排出流,特别是舵桨型推力器排出流的影响情况。 g)各控制站之间的转换装置、转换方法与转换验证。 h)主推进动力设备及主推进器或推力器的应急操纵系统与操作方法。 i)在不同吃水及纵横倾情况下,双主推进器进车操舵时,或其中任一主推进器进车、另一倒车 或停车时的转船力矩。 j)具有舵桨型推力器的船舶,在不同吃水、纵横倾及航速情况下,双推力器推进时同步改变推 力角,或仅改变其中任一推力器的推力角、另一推力器停车时的转船力矩。 k)主推进动力设备及系统的过载保护。 1)带有轴带设备的主推进动力设备及系统在连接或脱离轴带设备时的操作要求与注意事项。 m)主推进动力系统加载轴带设备情况下,对动力系统输出功率的影响,以及主推进装置可有效 使用的负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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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主推进动力系统加载轴带设备时,紧急停止主推进器或推力器运转的特别注意事项、操作 求及对相关轴带设备运行的影响。 2.2侧向推力器,主要包括: a)侧向推力器,包括可给出侧向推力的舵桨型推力器或全回转推力器在船部或舰部的位量 数量、产生推力的方式。 b)每个侧向推力器,包括舵桨型推力器或全回转推力器的动力源、功率、转速,驱动和控制方式 c)每个侧向推力器的结构特点、换向操纵的控制方式、螺距或转速及工作状态指示器与指挥 置的情况。 d)启动、停止方法与操作要求。 e)侧向推力器可发挥有效作用的航速范围,以及具有舵桨型推力器或全回转推力器的船舶, 不同航速、负载或转速下,推力器许可的推力角范围。 f)每个侧向推力器的最高转速和/或最大螺距,以及可连续使用运转的时间,或操作方面的 何限制。 g)各控制站之间的转换装置、转换方法与转换验证。 h)侧向推力器、包括舵浆型推力器或全回转推力器的应急停止方法与注意事项。 i)不同船舶吃水及纵横倾情况下,在零航速时其部或舰部侧向推力器,包括舵桨型推力器 全回转推力器所能产生的最大推力或转船力矩。 2.3舵,主要包括 a)舵的结构、数量、操舵控制方式。 b)具备舵桨型推力器作为船舶主推进装置与舵装置组合的船舶,可替代对舵装置的要求。 c)具备双舵的船舶,双舵的单独或组合操作时控制与转换方式。 d)最大舵角限制,从一满能到另一满舵所需的时间。 e)各控制站之间的转换装置、转换方法与转换验证。 f)驾驶台辅助操舵系统及操作转换方法。 g)舵角指示器与指挥位置的情况。 h)应急操舵系统与操作方法。 2.4锚设备,主要包括: a)锚机的性能。 b)锚的类型、质量。 c)锚链的直径、长度。 2.5系泊设备,主要包括: a)系缆桩的位置、结构以及数量。 b)导缆孔或导向轮的位置、结构及数量。 c)甲板绞缆车或绞车位置、性能。 d)缆绳材质、长度、直径、数量。 2.6主令系统,主要包括: a)主推进动力设备、侧向推力器及装置接入或脱离主令系统的操作方法与使用要求,以及 系统中的设置方法。 b)向信号的选择与同步。 c)操纵手柄及控钮的作用与原理。 d)系统达到稳定所需的时间。 e)从主令系统转换到人工方式及再回原方式,和其中相关的危害。 f)系统的局限性。 26

    n)主推进动力系统加载轴带设备时,紧急停止主推进器或推力器运转的特别注 求及对相关轴带设备运行的影响。

    求及对相关轴带设备运行的影响。 .2侧向推力器,主要包括: a)侧向推力器,包括可给出侧向推力的舵桨型推力器或全回转推力器在船部或舰部的位置 数量、产生推力的方式。 b)每个侧向推力器,包括舵桨型推力器或全回转推力器的动力源、功率、转速,驱动和控制方式。 c)每个侧向推力器的结构特点、换向操纵的控制方式、螺距或转速及工作状态指示器与指挥位 置的情况。 d)启动、停止方法与操作要求。 e)侧向推力器可发挥有效作用的航速范围,以及具有舵桨型推力器或全回转推力器的船舶,在 不同航速、负载或转速下,推力器许可的推力角范围。 f)每个侧向推力器的最高转速和/或最大螺距,以及可连续使用运转的时间,或操作方面的任 何限制。 g)各控制站之间的转换装置、转换方法与转换验证。 h)侧向推力器、包括舵桨型推力器或全回转推力器的应急停止方法与注意事项。 i)不同船舶吃水及纵横倾情况下,在零航速时其部或舰部侧向推力器,包括舵桨型推力器或 全回韩推力盟所能产生的晶大推力或转船力锥

    8.2.2侧向推力器主要包括

    8.2.3舵,主要包括:

    8.2.4错设备,主要包括

    8.2.6主令系统,主要包括:

    a厂主推进 系统中的设置方法。 b)向信号的选择与同步。 c)操纵手柄及控钮的作用与原理。 d)系统达到稳定所需的时间。 e)从主令系统转换到人工方式及再回原方式,和其中相关的危害。 f)系统的局限性。

    8.2.7动力定位系统,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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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主推进动力设备、侧向推力器及舵装置接入或脱离动力定位系统的操作方法与使用要求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范本,以 及在系统中的设置方法。 b)向信号的选择与同步。 c)参照系统的选择、使用及可靠性。 d)操纵手柄及控钮的作用与原理。 e)显示方式与报警方式。 f)系统达到稳定所需的时间。 g)从动力定位系统转换到人工方式及再回原方式,和其中相关的危害。 h)系统的局限性及天气海况对系统的影响情况,

    3.3.1船舶操纵性能由船舶所具备的动力操纵设备的位置、数量、类型和功能决定,并用操纵性能指 标进行衡量。对于动力操纵设备满足8.1.3要求的船舶,其操纵性能分为基本操纵性能和特殊操纵性能。 3.3.2船舶的基本操纵性能,应按以下操纵性能指标进行衡量,并根据船舶操纵设备的使用情况不同 分别考虑

    8.3.2船舶的基本操纵性能,应按以下操纵性能指标进行衡量,并根据船舶操纵设备的使用情况不同 分别考虑。 a)使用双主推进装置、双舵装置的船舶基本操纵性能指标: 1)旋回性:用35°角或最大的允许舵角向左或向右操舵并以试航速度旋回。 2)抑制偏摆性:以10°~10°或20°~20°作乙形试验中第一个惯性转头角超过能角的百分比。 3)初始旋回性:在向左或向右操10°舵角时,船方位转过10°以上所用的时间或船舶航 进的距离。 4)冲程:包括停车冲程和倒车冲程。 b)仅使用单主推进装置及舵装置的船舶基本操纵性能指标:本条a)中所列的基本操纵性能指 标,并考虑仅使用单主推进装置及舵时的情况。 8.3.3船舶的特殊操纵性能,应按以下操纵性能指标进行衡量,并根据船舶操纵设备的使用情况不同 分别考虑。 a)使用双主推进装置、舵装置及部侧向推力器的船舶特殊操纵性能指标: 1)“定点定向”:船舶在任一方向上同时受风和恒定流速的流影响时,可在原地保持船位和 向不变时在该方向上所许可的最大风速,该性能指标还与船的吃水及纵倾程度有关。 2)“崩向复原”:船舶在设定躺向上船躺同时受恒定流速的流和相应风速的风作用时,船躺可 偏离设定向的最大许可角度,即在对应环境载荷下向可复原回到设定向的极限偏离 范围,该性能指标还与船的吃水及纵倾程度有关。 3)“定点回旋”:船舶在任一方向上同时受风力和恒定流速的流影响时,可在原地围绕着船的 重心做对地回旋运动时所许可的最大风速,该性能指标还与船的吃水及纵倾程度有关。 4)“定向位移”:船舶在任一方向上同时受风力和恒定流速的流影响时,保持船向不变,向 该环境载荷作用方向进行位移操纵时在该方向上所许可的最大风速,该性能指标还与船的 吃水及纵倾程度有关。 b)使用双主推进装置、能装置及一个或多个部和瞻部侧向推力器的船舶操纵性能指标: 8.3.3a)中所列的特殊操纵性能指标,并考虑使用所有动力操纵设备时的情况。 3.3.4船舶特殊操纵性能图可由表示该船“定点定向”性能的指标参数作图标绘形成。可按以下方法 进行标绘:分别以Okn、0.5kn、1kn、1.5kn、2kn等恒定流速,在双主推进器、舵装置、部侧向推 力器或在所有动力操纵设备的许可使用范围内,船舶在任一方向恒定受流时,可保持船向和对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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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能力所对应的该方向上受风时的最大风速,并以风速0kn~50kn或0kn~100kn为半径在所有方 向上进行作图标绘,形成该船的特殊操纵性能图。 8.3.5船舶如备有特殊操纵性能图,在图上可按以下方法获得该船在相应环境载荷条件下的“定点定 向”、“向复原”、“定点回旋”和“定向位移”的相关操纵性能参数: a)“定点定向”性能参数:在相应流速参数的特殊操纵性能图上,由所有方向上许可的最大风速 所对应的点构成的图形范围为该船可承受的环境载荷的界限范围,也对应地表示了该船在所 有方向上所具有的最大动力关量的界限范围,如环境载荷的实况组合值处于界限范围的边界 之内时,该船具备“定点定向”操纵能力。 b)“向复原”性能参数:在相应流速参数的特殊操纵性能图上,以拟定风速为半径作一正横前 的半圆弧线,与该船所有方向上许可的最大风速所构成的图形边界形成左侧和右侧的两个交 点,交点对应方向与设定向间的角度即为拟定风速条件下的“向复原”性能参数,即许 可偏角,如船偏离设定崩向的角度小于许可偏角时,该船具备“向复原”能力。 c)“定点回旋”性能参数:在相应流速参数的特殊操纵性能图上,从中心作一圆与该船所有方向 上许可的最大风速所构成的图形边界内切,切点处的圆半径所对应的风速即为该船的“定点 回旋”操纵性能参数,即许可的最大风速。在某一恒定流速下,当实际风速低于该许可的最 大风速时,该船具备“定点回旋”能力。 d)“定向位移”性能参数:在相应流速参数的特殊操纵性能图上,任一方向上许可的最大风速即 为该船在设定流速下的“定向位移”操纵性能参数,在某一恒定流速下,当实际风速低于该 方向上许可的最大风速时,该船具备“定向位移”能力。

    .1.2船上应备有有关资料,主要包括: a)经及时修正的作业海区的有效海图, b)经及时修正的其他有关航海出版物和航行通告。 c)相关的海上设施资料卡,参见附录B。 d)与作业区有关的海管/海缆分布图。 e)适用于船舶的应急计划。 f)稳性资料或装载手册。 g)适用于常规作业的操作手册或操作须知。 h)船舶基本操纵性能图,如具备动力定位系统,还应包括特殊操纵性能图 .1.3船长应对所获取的资料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估,防止误用不准确的资料

    9.2.1船长应履行4.2.1要求的责任,确保遵守及执行本标准所有相关的要求,确保在他或他们的船 上对作业进行风险评估 钢管标准,并与风险评估范围内所包括的海上设施和作业者相关代表保持沟通联络。 9.2.2船长负责连续地评价任何正在进行作业的安全。船长应始终在安全可操作的界限范围之内操作 船舶,在不利天气条件期间应采取额外的预防措施,并在必要时及时地停止作业,立即通知海上设施 管理人。不利天气条件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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