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3885-2017 无损检测仪器 抽样、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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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样本检验的结果,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是合 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是不合格批,

    4.3.7批检验后的处置

    判为合格就整批接收,同时充许订货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向供货方提出某些附加条件;判为不合格的 批原则上全部退回供货方,或由供货方与订货方协商解决。对于不合格批,供货方应对其进行百分之百 检验(非破坏性的),在检验的基础上,将发现的不合格品剔除或修理好以后,允许再次提交检验。 对于不合格品,不管整批产品接收或拒收发电机标准规范范本,也不管不合格品是否是样本中的一部分,只要是在检验 时发现的不合格品,订货方就有权拒绝接收。拒收的不合格品供货方应予以修理或更换。

    5.1出厂检验基本要求

    5.1.1产品交货时应进行出厂检验,!

    5.1.1产品交货时应进行出厂检验,以判断提交的产品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5.1.2出厂检验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执行,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必要时,订购方可派代表

    GB/T33885—2017

    .1.3出厂检验是对产品部分质量特性的检验,产品标准应规定出厂检验的项目,必要时还应规定出 的检验项目顺序。出厂检验一般应采用非破坏性的试验方式。 .1.4出厂检验应逐批检验,可以是所有的出厂检验项目都执行100%检验;也可以是其中一部分项目 采用100%检验,而另一部分项目采用抽样检验。其中: a) 属以下情形之一,可采用100%检验: 1)受零部件或设备质量影响大而受生产工艺和生产技能影响较大的质量特性; 2) 对于达到预定要求至关重要的性能; 3) 基本的安全试验项目; 4) 检验方法简单,检验成本低廉及所需检验工时不太多的项目。 b) 属以下情形之一,可采用抽样检验: 1) 受零部件或设备质量影响大而受生产工艺和生产技能影响较少的质量特性; 2) 由设计结构决定的性能特性 3) 检验方法复杂,检验成本昂贵或所需检验工时太多的项目; 4) 可能导致样品破坏的安全试验项目

    5.2.2检验项目及试验分组

    a)A组主要包括外观、功能、安全性能和重要质量特性等检验: b)B组为仪器的性能特性检验; c)C组为环境影响量检验; d)D组为特殊环境试验影响量检验; e) E组为维修性检验; f)F组为可靠性检验。 5.2.2.2对各试验组,在产品标准中或订货合同中,就根据该产品的实际需要和实施上的可能选择试验 项目,并将这些试验项目归并成尽可能少的试验组。

    a)A组外观检查应按照产品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b)A组标志应按照产品标准及GB4793.1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c)A组安全性能试验应按照GB4793.1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d)A组重要质量特性应按照产品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e)B组一般质量特性需要时应按照产品标准进行出厂检验,且应按照产品标准进行型式检验; f)C组温度试验应按照GB/T6587进行型式检验,不需出厂检验; g)C组湿热试验应按照GB/T6587进行型式检验,不需出厂检验; h)C组振动试验应按照GB/T6587进行型式检验,不需出广检验; 1) C组冲击试验应按照GB/T6587进行型式检验,不需出厂检验; j)C组跌落试验应按照GB/T6587进行型式检验,不需出厂检验; k)C组运输、运输贮存试验应接照GB/T6587进行型式检验,不需出检验; 1)C组电源电压和频率变化试验应按照GB/T6587进行型式检验,不需出厂检验; m)C组其他环境影响量应按照GB/T6587进行型式检验,不需出厂检验; n)D组抗扰试验应按照产品标准进行型式检验,不需出厂检验:

    o)D组电磁兼容性试验需要时应按照GB/T17626进行型式检验,不需出厂检验; p)E组维修性试验需要时应按照产品标准进行型式检验,不需出厂检验; q)F组可靠性试验需要时应按照JB/T6214进行型式检验,不需出厂检验

    A组检验为逐批检验,是对生产的全部产品或一个检验批中的全部样本所进行的非破坏性试验。 A组是100%检验,

    B组检验为逐批检验。在A组检验合格的产品批中随即抽取样本进行B组检验,抽样检验的样本 量由样本量字码确定。根据特定的批量和规定的检验水平,查处相应的样本量字码(参见附录A)。根 据采用一次或二次抽样方案(参见附录B),得到样本量n、接收数Ac和拒收数Re。 应根据使用要求、质量特性,合理地确定接收质量限AQL值。当以不合格百分数表示质量水平 时,宜如下选择AQL值: a)根据对产品的使用要求: 一高要求时(如军工品和重要工业产品)选用AQL≤0.65; 一中等要求时(如一般工业产品)选用AQL<2.5; 一低要求时(如一般民用产品)选用AQL≥4.0。 b)根据质量特性: —电气性能选用0.4或0.65; 一机械性能选用1.0或1.5; 外观质量选用2.5或4.0。

    5.2.4.2不合格品处置

    不合格品经返工后可再次提交检验,产品标准应规定再次检验时需对所有项目进行检验,还是仅检 验不合格的项目。 若批中所有产品均为合格品,该批为合格批,否则判为不合格批。批中的不合格品经报废,以合格 品替换,或经返工后重新检验合格时,该批可重新判为合格批。

    5.2.4.3合格品的处置

    执行出厂检验的部门应为合格批或合格批中的每一单位产品出具合格证明文件,声明“该(批)产品 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必要时,应附具检验数据。 合格产品或合格批可交付订购方或入库暂存。库存时间超过规定时,应重新进行出厂检验方可 交付。

    6.1型式检验基本要求

    6.1.1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按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所有项目试验的检 验,以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制造者是否具备生产该产品的能力。 6.1.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6.1.1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按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所有项目试验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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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新产品和老产品转厂生产试制定型鉴定;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1.3型 型式检验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执行,也可委托质量检验技术机构执行。应出具型式检验 报告。 6.1.4型式检验的样本应在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批中抽取。

    6.2型式检验抽样和组批规则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制造的并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批中,按简单随机抽样法抽取 抽样方法要保证样本能代表实际制造水平。宜从不同时间里分散抽样组成型式检验的样本 如果用二次抽样方案,各个样本要同时敢足

    5.3.1在进行型式检验前,应对样本进行出厂检验的所有项目进行试验。若发现样本中有不合格的, 则应以正常制造的单位产品代替,应将此情况记人型式检验报告,但不作为判断型式检验合格与否的 依据。 6.3.2在进行型式检验时,按产品技术标准或订货合同中规定的试验项目、方法和顺序分组进行,试验 结束后再对每个经过试验的样本逐个进行检验,最后以试验组为单位分别累计不合格品(或不合格) 总数。 6.3.3在型式检验的环境适应性试验过程中,如出现试验设备故障允许修复,在不超过规定缺陷数的 情况下,按下述要求继续进行试验: a)在气候环境试验时发生故障,应从发生故障的前一个阶梯继续进行试验; b)如修复故障时做了调整,则应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6.3.1在进行型式检验前,应对样本进行出厂检验的所有项目进行试验。若发现样本中有不合格的,

    a)在气候环境试验时发生故障,应从发生故障的前一个阶梯继续进行试验; b)如修复故障时做了调整,则应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c)在机械类环境试验时发生故障,应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6.4.1型式检验以不合格质量水平(用不合格品百分数或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表示)为质量指标。 根据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和判别水平检索抽样方案。 6.4.2在产品标准或订货合同中,应规定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原则上应就每个试验组分别规定不 合格质量水平。

    a)订货方要求、供货方能力和单位产品价格三者之间的平衡; b)所给出的RQL值应是优先值; 新产品可参照老产品确定RQL值; d)尽量不使用大于100的RQL值; e)必要时,可从使用要求确定RQL值,具体如下: 航空及重要工业产品:RQL≤15; 一般军工产品及工业品:RQL<40; 民用品:RQL≥50。 4GB/T2829给出了3种能力不同的判别水平其中判别水平Ⅲ的判别能力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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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别水平I最弱。 产品标准应规定型式检验所采用的判别水平,原则上所有试验组应采用同一判别水平。 本标准推荐优先采用判别水平Ⅱ。当需要的判别力不强或经济上不允许时也可使用判别水平I。 5型式检验宜优先采用一次抽样方案,必要时也可采用二次抽样方案。 6采用判别水平IⅡ的一次抽样方案(参见附录C。在与规定的不合格质量水平对应一系列的一次 方案中,应根据所能承受的试验费用和试验设备的现有能力,选择适当的抽样方案。本标准推荐优 走用判定数组[Ac,Re]=[1,2]的抽样方案。 示例:某仪器的型式检验采用本标准,规定某试验组的不合格质量水平RQL=30,判别水平DL=IⅡI,求一次抽样 方案。 a)[ 因为规定DL=ⅡI,所以使用附录C中表C.1进行检索。 b)在表C.1中,由RQL=30,从上至下所确定的一系列一次抽样方案: i.n=5,Ac=0,Re=l; i.n=10,Ac=1,Re=1; iin=12,Ac=2,Re=3; iv.n=16,Ac=3,Re=4; v.n=20,Ac=4,Re=5; vi.n=25,Ac=5,Re=6

    c 根据所能承受的试验费用与试验设备的现有能力,认为选择n=10,Ac=1,Re=2为型式检验中某试验 组的抽样方案较为合适。

    6.5.1F组检验中的故障及合格判据按JB/T6214的规定处理。只有符合5.2.2.3规定的检验要求的 仪器才能判定型式合格。 6.5.2只有按所确定的全部抽样方案判断是合格的,才最终判定该型式检验所代表的产品型式检验合 格,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2只有按所确定的全部抽样方案判断是合格的,才最终判定该型式检验所代表的产品型式检验合 否则应判为不合格。 3采用一次抽样方案时,如在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或不合格数): a)小于或等于第一合格判定数,则判定该批合格; b)大于或等于第一不合格判定数,则判定该批不合格; c)介于第一合格数和第一不合格判定数之间,则对第二样本进行检验。如在第一和第二样本中 发现的不合格品数(或不合格数)总和: 一小于或等于第二合格判定数,则判定该批合格; 一大于或等于第二合格判定数,则判定该批不合格,

    6.6型式检验后的处置

    .6.1 型式检验合格后,该型式检验所代表的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可交付订货方或入库暂存。 .6.2 如型式检验不合格,应调查型式检验不合格的原因: a) 如因试验设备处故障或操作上的错误造成型式检验不合格,则允许重新进行型式检验; b) 如造成型式检验不合格的原因可立即纠正,充许用纠正不合格原因后制造的产品进行型式 检验; c) 如造成型式检验不合格的原因可通过筛选剔除或可修复,则充许用经过筛选或修复的产品进 行型式检验。 .6.3如果型式检验不合格不属于6.6.2情况,那么它所代表的产品应暂停出厂检验:经出厂检验合格

    已入库的产品应停止交付;已交付的产品原则上应收回或双方协商解决。同时,应暂停该型式检验所代 表的产品的正常批量生产,只有在采取了纠正措施后制造的产品,经型式检验合格后,才能恢复正常批 量生产和出厂检验。 6.6.4对经型式检验并合格的单位产品,可经整修,更换寿命终了或接近终了的部件后交付,但必须申 明“该产品已进行过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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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本量字码如表A.1所示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样本量字码

    0时,可从GB/T2828.1一2012的表1中查找相应的样

    污水处理厂标准规范范本B.4用于出厂检验的加严检验二次抽样方案如表B.4所示

    GB/T 338852017

    表B.4用于出厂检验的加严检验二次抽样方

    注: 使用箭头下面第 如样本 超过批 100%检验: t —一使用箭头上面第一个抽样方案; Ac—合格判定数; Re 不合格判定数; 一使用对应的一次抽样方案(或 次抽样方案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判别水平Ⅱ的一次抽样方案 用于型式检验的判别水平ⅡI的一次抽样方案如表C.1所示。

    装修工艺、技术用于型式检验的判别水平Ⅱ的一次抽样方

    注:Ac—合格判定数; Re——不合格判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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