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253-2017 住宅电梯配置和选型及安装维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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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住宅电梯宜选用标准规格的电梯,轿厢、井道、机房型式
3.1.6住宅电梯宜选用标准规格的电梯,轿厢、井道、机房型式 和尺寸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型式 与尺寸》GB/T7025的有关规定
3.2电梯配置和选型要求
3.2.1在方案设计阶段闸阀标准,住宅电梯的数量,可根据不同的运行级 别要求,按每台电梯服务客户数参考表3.2.1确定。电梯运行级 别通常以单台电梯轿相在客流高峰期相邻两次离开主楼层时间 间隔的平均值(INT)来衡量。
表3.2.1电梯运行级别及电梯数量
3.2.2当每层居住人数超过24人,层数为24层及以上时, 数量不应小于3台;层数为35层及以上时,电梯数量不应小 台。每户居住人数可按每户3.2人估算。
3.2.3电梯从主楼层直升至最高服务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天于 60s。
3.2.3电梯从主楼层直升至最高服务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天于
高峰期的电梯客流分析模型,根据不同的运行级别要求,用传统 计算方法确定,见附录A。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住宅建筑,可采用 基于计算机的仿真模拟分析方法确定电梯的数量和规格
3.2.5高层住宅建筑中,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
应进行专项电梯客流分析设计,且电梯的额定速度不应小于1. 5m/s。当住宅电梯作为消防电梯使用时,还应符合本标准第4. 1. 2 的相关规定
3.3.1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 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电梯不 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
3.3.2住宅电梯单台或多台单侧排列的电梯,侯梯厅深度不应 小于最大的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多台双侧排列的电梯, 侯梯厅深度不应小于相对电梯最大的轿厢深度之和的最大值,并 不应大于 3.50m。
3.3.3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
良好通风、防尘,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 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机房应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 需要的空气调节器
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或起居室(厅)布置时,应采取有效 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3.5电梯候梯厅应为公共空间
4特殊用途电梯的附加要求
4.1.4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 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 前室,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 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国家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5.27条和第6.4.3条规定的 门、窗、洞口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4.1.5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6消防电梯的并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并的容量不应小 于2m,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 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4.2.1无障碍电梯应按国家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 有关规定,在建筑人口、入口平台、候梯厅、公共走道等部位进行 无障碍设计。 4.2.2无障碍电梯应满足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进出和使用 的相关要求,并在厅外呼梯显示器上或其他醒目的位置设置无障 祖由样的标士
4.2.1无障碍电梯应按国家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 有关规定,在建筑人口、入口平台、候梯厅、公共走道等部位进行 无障碍设计。
的相关要求,并在厅外呼梯显示器上或其他醒目的位置设置无障 碍电梯的标志
4.2.3无障碍电梯的轿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轿门开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 2在轿厢的侧壁上应在距轿厢底部0.90m~1.10m高度位 置设带盲文或凸起文字的选层按钮,盲文宜设置于按钮上; 3轿厢的三面壁上应在距轿厢底部0.85m~0.90m高度位 置设扶手,扶手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第3.8节的相关规定; 4轿厢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语音报站; 5轿厢正面应安装能满足使用轮椅车乘客观察到背后障碍 物的装置; 6轿厢的规格不宜小于1600mm(深)×1400mm(宽),不应 小于1400mm(深)×1100mm(宽),老人建筑宜选用病床专用电 梯; 7电梯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4.2.4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0m,设置病床电梯的候梯厅深 度不宜小于1.80m; 呼叫按钮高度为0.90m~1.10m; 3 电梯门洞的净宽度不宜小于900mm; 4 电梯出入口处宜设提示盲道; 5 候梯厅应设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 4.2.5 适用于残障人员使用电梯的附加要求,可参考现行国家 标准《适用于残障人员的电梯附加要求》GB/T24477的有关规
标准《适用于残障人员的电梯附加要求》GB/T24477的有 定。
4.3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3. 1 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应符合以下建筑设计参数: 1 并道净尺寸≥2.20m×2.20m; 2 轿厢短边净尺寸≥1.50m,长边净尺寸≥1.60m; 3 电梯门净宽≥0.90m; 4 削角担架最小尺寸值为:1.80m×0.45m; 5 侯梯厅深度≥1.80m。 4.3.2 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应根据轿厢尺寸选择相应的并道尺 寸。电梯、轿厢及井道宜采用标准规格和尺寸
5.0.1电梯安装前,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310的有关规定,进行土建交接检验和电梯设备进 场验收
5.0.2在住宅施工过程中,禁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电梯用于
电梯自身性能的时间参数T进行现场测试,其值应在合理区间 内。电梯安装完成后,应按照现行国家规范《电梯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GB50310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5.0.4电梯轿厢内应清晰标示正确乘梯方法、遇到电梯故障或
5.0.5电梯维护保养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在同
一任宅内的多台电梯设备宜由同一维护单位进行维护。 5.0.6电梯的修理和改装应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 质的单位组织实施。 5.0.7电梯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和定期检验
5.0.11电梯设备的维修、保养、检验等应及时记录,并保存在电 梯设备档案中。
5.0.11电梯设备的维修、保养、检验等应及时记录,并保存在电 梯设备档案中。
附录 A电梯配置和选型的传统计算方法
A.0.1电梯数量和规格的选择,应满足5min客流高峰期输送能 力的要求。5min客流高峰期输送能力的要求(HC)宜由设计单 位提出,未有明确要求时可采用电梯设计服务总人数的7.5%。 A.0.25min客流高峰期一般应采用一天内最繁忙5min上行高 峰期,也可按照实际情况,采用一天内最繁忙5min下行高峰期或 其它有代表性的客流高峰期
D, 300:P INT HC= ≥[HC] N, RTT INT= N1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住宝电梯配置和选型及安装维护标准
住宅电梯要求 3. 1 一般规定 29 3.2 电梯配置和选型要求 28 3.3 电梯布置要求 30 特殊用途电梯的附加要求 32 4. 1 消防电梯 32 4. 2 无障碍电梯 32 4.3 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33 电梯安装与维护保养 3.1 附录A 电梯配置和选型的传统计算方法
月1日开始实施。本标准的编制是电梯安全长效机制的重要部 分,是《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重要技术支撑,其旨在针对 住宅建筑规划、设计阶段电梯配置和选型、电梯安装以及使用过 程中维护保养,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 1.0.2本标准是重庆市强制性地方标准,重庆地区新建住宅电 梯的配置和选型、电梯安装及使用过程中维护保养必须按本标准 执行。既有住宅加装或更换电梯,应根据居民的使用要求、住宅 建筑的结构现状、现场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技术、经济、节 能等因素,提出实际可行的实施方案。 本标准所指电梯,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的相关规定,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类电 梯,主要用于住宅建筑中公共用途。而家用电梯等私人住宅电 梯,因不具备“危险性大,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等特点,不包含在本 标准内。
1.0.3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编制的基本原则
3.1.1电梯是高层住宅建筑的主要垂直运输工具。多少层开始 设置电梯,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居住标准的重要体现。为积极应 对老龄社会,进一步提高住宅建筑建设水平,国家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2016年2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 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 201627号)要求针对提高电梯配置标准开展《住宅设计规范》的 高部修订工作。编制组将原来设置电梯的层数要求,从“七层及 七层以上”改为“四层及四层以上”;并直将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 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要求,从“超过16m时”改为“超过10m时”。 此次修改的主要背景和理由如下: 一、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增速加快,住宅 的电梯配置标准太低已是不争的事实。已有许多省市根据当地 普通住宅的适老性要求,在地方标准中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 全面提高相关国家标准的时机已经成熟。 二、我国1954年的《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房间在五 层以上或楼板面高出地平线17公尺时,应有电梯设备”。但是: 1987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七层(含以上)应设电梯”。 由于降低了标准,并且执行不力,很多城市大量出现七层、八层甚 至九层、十层都不设电梯的住宅。这些住宅给城市居住生活带来 的不便十分严重。1999年《住宅设计规范》重申“七层及七层以上 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 住宅必须设置电梯。”2000年,本条文列为强制性条文并且不断加
天执行力度。2005年以来,不但未发现七层以上不设电梯的住 宅,反而越来越多的四~六层住宅也设置了电梯。目前,提高住 宅电梯的设置标准,已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 三、按照传统的住宅技术经济指标测算,电梯占住宅的土建 成本比例偏高。随着住宅整体设备配套水平的提升以及住宅性 能质量的全面提高,住宅总体价格提高的同时,电梯占住宅售价 的比例相对减少,提高住宅电梯的设置标准,已成为市场经济条 件下,住宅建设标准适应市场需求的合理定位。 四、适当提高住宅电梯的设置标准,可以有效弓引导住宅设计 新的方向。从我国住宅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住宅设计的重要 原则是土地集约化利用。提出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设置电梯,不 等于鼓励大量建设四~六层的住宅。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 执行的标准是“七层(含以上)应设电梯”,那期间,七~九层设置 电梯住宅是极少的。因此,本条规范修订的目的应明确为,严格 限制建设四层及以上不设电梯的住宅。 《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公开征求意见已于2016年3 月份完成,目前编制组已把修订稿报到住建部相关部门,但修订 意见尚未公布实施。同时根据本标准编制组对重庆地区住宅电 梯配置情况现状的调查,重庆新建五~六层(花园洋房类)住宅建 筑大多都已经设置电梯,因此设置电梯层数要求的修改并不会对 重庆市住宅建筑设计中电梯的配置和选型带来太大的冲击和影 响。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标准在现行《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基础上 增加“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 高度超过10m时宜设置电梯”的提法,既保证了标准的前瞻性,又 在兼顾重庆地区实际情况的同时,为后面更为严格的电梯设置要 求的实施提供一个合理的市场过渡和适应期。
3.1.2每个住宅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主要是
中的一台电梯进行检修保养时,居民可通过另一部电梯通行。本 标准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高层建筑的定义,要
求对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 台,比《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第6.4.2条)和《民用建筑设计 通则》GB50352(第6.8.12条)*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的 要求更高。
3.1.3本条参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7.3.
ISO4190系列国际标准基本等同,但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同制造 商所生产电梯的主参数、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和尺寸均存在差 异,给相关建筑结构的标准化设计和施工带来极大不便,不利于 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发展。
3.2电梯配置和选型要求
层行至最高服务层的运行距离除以电梯额定速度
法和依据,但这种方法需要建筑相关信息(建筑层数、每层住户 数、地下车库层数等)、电梯相关参数(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电 梯运行级别要求等多方面的信息,在使用过程中也有一些基本假 定,使用不当会对结果产生很天的影响。 基于RTT的传统计算方法使用方便,但它是基于一种假定 的虚拟最不利设计工况,即最繁忙5min客流高峰时段的电梯使 用要求,来确定电梯的基本规格和数量。这种方法无法对电梯在 不同时段的实际使用要求(非高峰期、电梯满载运行等)进行模 拟,也不能考虑电梯控制系统的工作情况和电梯在特定时间段内 作为货梯使用等工况,不适用于由不同额定速度和额定载重量电 梯组成电梯群的计算,而且它所采用的电梯运行级别指标无法与 买际候梯时间确切相关。因此,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住宅建筑,可 采用基于计算机的仿真模拟分析软件对电梯的实际运行工况进 行模拟,以确定电梯的数量和规格,但仍建议对模拟分析的结果: 用传统计算方法进行验证
3.2. 5 根据对重庆市 9 区县共 78
调研的结果,有65个楼盘的电梯额定载重量为1000(或1050) kg,占调研楼盘总数的83.3%,其余电梯额定载重量为800(或 325)kg,额定载重量为800(或825)kg电梯多见于建筑高度较小 的多层建筑中,而对于采用800(或825)kg额定载重量的高层建 筑,调研过程中居民“早晚高峰客流拥挤、上下电梯困难”的反映 也比较集中,在此调研结果的基础上,为保证电梯的服务水平和 质量,本标准提出了住宅电梯额定载重量的最低要求,并设为强 制性条文。 考虑一些住宅电梯受井道等限制,可能存在额定载重量小于 300kg的情况,而根据电梯流量分析结果,对于花园洋房等建筑高 度较小的住宅,影响住户使用电梯体验的关键因素是电梯额定速 度,额定载重量要求并不高,很多时候600kg甚至400kg已能满 足输送能力要求,故将“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的适
用条件限定为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更符合经济、节能 的设计原则。
3.2.6为保证电梯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本标准明确了住宅电梯 额定速度的最低要求。根据对重庆市9区县共78个楼盘的电梯 配置情况现场调研的结果,有26个楼盘的电梯额定速度大于或 等于2.0m/s,有8个楼盘的电梯额定速度小于1.5m/s,均为1. )m/s。同时,重庆地区住宅建筑以高层住宅为主,本着为广大居 民日常出行提供保障的原则,提出高层住宅建筑应进行专项电梯 客流分析设计
增长,但并不会对用户搭乘电梯实际所需要的时间(包括步行至 候梯厅的时间和在候梯厅的候梯时间)有很大影响,反而,用户往 往觉得步行至候梯厅的时间要比站在候梯厅候梯的时间过得要 快些。本条参考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第6.4.5条和《民用 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第6.8.13条的相关规定。 3.3.2侯梯厅深度是指沿轿深度方向测得的候梯厅墙与对面 墙之间的距离。本条参考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第6. 8.14条、《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第6.4.6条及GB/T7025系 列标准的相关规定。 3.3.3本条参考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第6.8.16条 的规定。同时参考《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标准第 6.3.5条增加了通风要求。电梯生产厂提供的技术说明中一般有 对机房温度的要求,常为5~40度。因为电梯机房内温度过高, 会对控制柜里面的变频器、PL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等各种微电子 元件以及更弓机的散热产生影响而弓起故障。重庆夏李炎热,机 房如果设置在顶层或屋顶,温度很容易超过40度,提出设置空调
5.3.2侯梯厅深度是指洛转 度方测得的候梯厅墙与对面 墙之间的距离。本条参考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第6. 3.14条、《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第6.4.6条及GB/T7025系 列标准的相关规定
的规定。同时参考《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标准第 6.3.5条增加了通风要求。电梯生产厂提供的技术说明中一般有 对机房温度的要求,常为5~40度。因为电梯机房内温度过高 会对控制柜里面的变频器、PL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等各种微电子 元件以及更弓机的散热产生影响而弓起故障。重庆夏李炎热,机 房如果设置在顶层或屋顶,温度很容易超过40度,提出设置空调
也可与《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相配合。
已寸W里 3.3.4电梯机房设备产生的噪声、电梯并道内产生的振动、共振 和撞击声对住户千扰很大,因此不应与卧室或起居室(厅)紧邻布 置,但考虑到我国中小套型住宅建设的实际情况,有时满足这 要求确有困难,因此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中,允许在受条 牛限制时,并道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但要求采取双层分户墙 或同等隔声效果的构造措施。本条参考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第6.8.15条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第6.4.7、7. 3.5条的相关规定
3.3.5重庆部分开发商将电梯直接入户作为销售的新卖点,电
梯不经过建筑物的楼道而直接入户,通常是一梯一户或者一梯两 户。该种形式布置的电梯,维修保养或救援工作必须通过私人空 间,造成救援通道不畅,不利于电梯的日常维修保养和停电、火灾 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4特殊用途电梯的附加要求
4.1.2本条参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7.3.8条的 相关规定,第4条参考了《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26465第3.4条“消防员入口层”的说法
4.2.3本条参考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第3.7.2条的有 关规定。根据对重庆市9区县共78个楼盘的电梯配置情况现场 调研的结果,有65个楼盘的电梯额定载重量为1000(或1050) kg,对应的轿厢净空尺寸一般为(1450~1650)×(1400~1550)× 2200mm,据此对第6款进行了调整,提出无障碍电梯轿厢尺寸的 要求。 4.2.5适用于残障人员使用的电梯比一般所说的无障碍电梯要
4.2.5适用于残障人员使用的电梯比一般所说的无障
4.3.1随看我国已步入老龄化,加之社会对民生问题日益重视, 电梯作为人员救援救护通道的作用日益突出,尤其重庆地区的住 宅多以20~40层的高层建筑为主,配置满足救援救护要求的电 梯尤为关键。人员救援救护中,最常见也是最便捷的方式就是使 用担架。由于市场上担架尺寸并无统一的规格尺寸,加之工程建 设标准与产品标准之间存在不协调,对“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的尺 寸要求存在较大分歧,各地目前采用的设计参数(轿厢尺寸还是 并道尺寸)和尺寸等也相差较大。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2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 作的函》(建标标函厂201627号)要求针对提高电梯配置标准开展 住宅设计规范》的局部修订工作。《住宅设计规范》编制组在本 次修订中提出了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建筑设计参数。这些参数的 论证依据如下:《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配置标准研究》课题组调查 发现:各地急救中心使用的担架(车)没有统一标准,无法进入住 宅电梯的主要原因是担架(车)尺度过大,不能直接作为住宅设计 的参数。因此,必须先确定切实可行的急救担架最小参数。课题 研究结论是,用于入宅急救的担架应以铲式担架尺寸为基础改型 为削角担架。削角担架参数为:担架总尺寸:1.80m×0.45m,距 担架两端0.38m处开始向内收缩,两端把手缩至0.2m宽(如 图),该尺寸满足人体最小平躺尺寸要求,覆盖了我国人体身高 95%的范围。依据急救担架参数,确定了普通住宅可容纳担架电 梯轿厢最小尺寸为1.50m×1.60m,即可利用对角线放置铲式担 架车。1.50m×1.60m轿厢广泛适应国标1000kg型号,这样新 建、改造住宅代价均较小,容易实现。同时要求电梯井道宽度要 留有适当余地,净尺寸不小于2.20m×2.20m;电梯门洞开门净宽
不小于0.90m,便于担架车出入。 为进一步保证救助的效率,提高适应更多型号担架的能力, 有条件的住宅可以考虑采用具备容纳担架条件的其他电梯型号, 在国家现行标准《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GB/T7025.1中有相关规格和设置要求
1000kg方轿厢井道尺寸2.15m×2.30
5.0.1根据GB50310标准,土建交接检验由监理单位(或建设 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电梯设备进场验收由 电梯供应商、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安装单位共同进行,
5.0.2本条沿用了《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
5.0.3T是一个代表电梯自身性能的时间参数,T=关门时间 十关门后启动前的时间十单层运行时间十停站后、开门前的 时间十开门时间。T对电梯设计影响很大,根据英国CIBSE GuideD:2010,T减少1s,电梯5min输送能力提高约5%。该值 由电梯供应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也可根据电梯运行级别按8s~ 12s取值,在安装后和使用过程中应保证在合理区间内。 根据GB50310标准,电梯验收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 土建施工单位、电梯安装单位等儿方共同进行
5.0.4电梯出现人员伤亡事故,很多情况下不是因为电梯设备
本身安全保护措施不够,而是因为乘客的不规范操作重庆标准规范范本,尤其是在 电梯故障或其它紧急情况时的不理智行为和过激行为造成的 但毕竞乘客不是专业的电梯技术人员,普通乘客也没法具备电梯 安全的专业知识,因此提出在电梯轿厢内设置正确乘梯方法及紧 急状况时如何应对的标志说明,给乘客提供必要的指导。图形标 志可参考现行GB/T31200标准的相关要求
维护要求并不现实,因此制造商应提供其产品的维护说明书,以 指导电梯维护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安全部件制造商应向电梯 整机制造商提供安全部件维护说明书。
5.0.6为保证电梯的正常工作或满足住户的功能需求,有时需 要对电梯进行修理或改装,但修理或改装工作可能会对整机或其 它相关部件的安全性和功能产生影响,因此修理和改装工作需要 对所修理或改装的电梯设备有全面、系统的了解,并能针对现场 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价并采取有效的措施
5.0.8多方通话装置是指电梯机房、轿厢、轿顶、井道底部和电
建筑常用表格附录 A电梯配置和选型的传统计算方法
遍。根据英国CIBSEGuideD:2010O,采用平均层高对结果的影 响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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