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7140-2018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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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实验室平面布局
5.2.2.1检验检测实验室平面布局应优先保证实验室安全、卫生、质量和检测功
5.2.2.2检验检测实验室平面布局应重点考虑实验室运营工作效率的提升,按照实验室运营流程进行 布局设置气象标准,实验室运营流程宜充分考虑检测步骤、人流、物流和污物流(如有)等因素。 5.2.2.3在满足实验室安全、卫生、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宜充分考虑便捷性、人性化、节能、环保、实现 维度、经济性等因素以指导实验室进行综合平面规划和垂直布局。 5.2.2.4检验检测实验室的典型性总体平面布局可包括实验室核心区域、实验室辅助区域和公共设施 区域三大部分,其中: 核心区域应包括样品接收区、样品储存区、样品制备区、实验检测区、样品处理区、危化品 区等。 实验室辅助区域应包括办公区、会议室、设备材料存储区、文件资料存储区、访客接待区等。 公共设施区域应包括暖通、给排水、气体、供配电、信息系统等专用房间或区域,
5.2.3要素指标及遵循的标准规范
5.2.3.1实验室平面布局应符合JGJ9r和GB/T32146.1的规定,同时应满足5.2.3.2、5.2.3.3、5.2.3.4
的安求,买验至 拍冠光卧求 5.2.3.2 基于5.2.2.3的要求,实验室平面功能区域的划分遵循如下组合规划原则: 同类型实验室宜组合在一起。 有隔振要求的实验室宜组合在一起。 有防辐射要求的实验室宜组合在一起 有毒性物质产生的实验室宜组合在一起 有相同层高要求的特殊设备宜组合在同一层。 5.2.3.3实验室功能区域划分中在垂直布局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大型或重型设备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 大型或重型测试样品对应的测试区域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 较大振动或噪声较大的设备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 对振动极其敏感的设备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 需要做设备强化地基的实验室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 一一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顶层。 一产生粉尘物质的实验室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顶层。 5.2.3.4实验室平面布局过程应遵循的其他原则: 需避免日光直射的实验室、设备和材料贮藏室不宜布置在靠建筑外窗的位置。 易引起环境影响的实验室、功能区之间应考虑分开布局、单独防护,以避免对相邻区域造成质 量、环境或安全的影响,如噪声、发热、强光、电磁干扰、异味等。 对于有专门标准规范实验室布局的特殊检验检测实验室,应满足相应的标准规范的要求
6建筑、结构及装饰装修
.1实验室建筑由实验区、辅助区、公用设施区等组成。建筑设计应合理安排各类分区用房,做到 分区明确、交通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2多个实验室组合的实验室建筑可采用单通道设计、双通道设计、标准单元组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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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实验室结构形式宜优先采用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其结构选型及荷载取值应具有适用性、 通用性和灵活性,能满足实验室后续发展改造扩建的需要。 6.1.4涉及放射性、污染性和导致人身危害等特殊要求的实验用房,其建筑布局、维护结构、装饰装修 应满足相应的专业技术要求, 6.1.5需定期清洗、消毒或有洁净要求的实验室,其地面、墙面和棚应为整体式防水防尘构造。室内 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道。墙面与墙面之间,墙面与地面之间、墙面与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 不小于0.05m的半圆角。 6.1.6实验用房的内隔墙宜采用轻质材料和装配式构件,并具有良好的观察条件;内隔墙整体应具备 牢固、保温、防火、防潮及表面光滑平整的特性 6.1.7实验室应根据所在环境和实际需求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进入的措施。外窗宜设防虫纱窗,底 、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的外窗宜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进入的措施。 6.1.8实验室利用既有建筑设计、装修、改造实验室的,应根据具体实验室的具体类型特点,接规定程 序申报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的审查和验收
6.2.1实验室空间高度
实验室空间高度要求如下: 应根据实验室净高、吊顶及设备管道安装维护、结构梁板、建筑地面构造等综合要素确定合理 的建筑层高。 不设置空调系统的实验室室内净高不低于2.8m;当设置空调系统时,室内净高不低于2.6m 局部小范围可不低于2.4m。 特殊功能实验室的净高应按照实验室仪器设备尺寸、安装操作及检修的要求确定
实验室空间高度要求如下: 应根据实验室净高、吊顶及设备管道安装维护、结构梁板、建筑地面构造等综合要素确定合理 的建筑层高。 不设置空调系统的实验室室内净高不低于2.8m;当设置空调系统时,室内净高不低于2.6m, 局部小范围可不低于2.4m。 特殊功能实验室的净高应按照实验室仪器设备尺寸、安装操作及检修的要求确定
6.2.2实验室平面尺寸
实验室平面尺寸要求如下: 实验室标准单元开间由实验台宽度、布置方式及间距决定。实验台平行布置的标准单元,开间 尺寸一般不宜小于6.6m。 实验室标准单元进深由实验台宽度、通风柜及实验仪器设备布置决定,进深尺寸一般不宜小于 6.6m,无通风柜时不宜小于5.7m。 实验室的开间和进深尺寸应按照实验室仪器设备尺寸、安装操作及检修的要求确定
实验室平面尺寸要求如下: 实验室标准单元开间由实验台宽度、布置方式及间距决定。实验台平行布置的标准单元,开间 尺寸一般不宜小于6.6m。 实验室标准单元进深由实验台宽度、通风柜及实验仪器设备布置决定,进深尺寸一般不宜小于 6.6m,无通风柜时不宜小于5.7m。 实验室的开间和进深尺寸应按照实验室仪器设备尺寸、安装操作及检修的要求确定
实验室走道要求如下: 应根据实验室具体使用需求以及设备安装维护需求确定走道的宽度和高度。单面布房的走道 宽度不宜小于1.5m,双面布房的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8m。 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走道应直通疏散出口的方向。 走道楼地面有高差时,宜设缓坡坡道供小推车通行
实验室走道要求如下: 应根据实验室具体使用需求以及设备安装维护需求确定走道的宽度和高度。单面布房的走 宽度不宜小于1.5m,双面布房的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8m。 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走道应直通疏散出口的方向。 走道楼地面有高差时,宜设缓坡坡道供小推车通行
实验室楼梯、电梯要求如下: 供实验人员日常通行的楼梯,其踏步宽度应不小于0.28m,高度应不大于0.17m。 二层及以上设置的实验用房宜设置货运电梯。有洁净要求的实验室可根据使用需求设置独立 的污物电梯。 楼梯及电梯设计应符合GB50016和GB50763的规定
实验室卫生设施要求如下: 应根据实验室使用需求合理配置卫生设施、更衣室和保洁用房。 实验室建筑内宜设更衣间,设置更衣柜及换鞋柜,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0.60m。更衣间 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两者结合的布置方式
6.2.6公用设施用房和管道空间
公用设施用房和管道空间要求如下: 公用设施用房宜靠近相应的负荷中心。 管道空间的尺寸位置及形式应根据实验室标准单元组合与公用设施系统结合设计而确定。管 道空间设计应满足管道敷设、安装和维护检修的要求
实验室采光、通风要求如下: 实验区内通用实验室、研究工作室,辅助区的业务接待室、办公室、会议室、资料阅览室,宜利用 天然采光。利用天然采光的房间,其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 辅助区有人员长期停留的房间宜优先利用自然通风。实验室环境允许开窗通风时,应优先利 用自然通风 X
6.2.8 隔声、隔振
当环境噪声超标时,建筑物围护结构应采取隔声措施。 对噪声和振动敏感的实验室或实验台,应远离噪声和振动源,并采取适当的隔声隔振措施。 对于实验过程中产生噪声的实验室,应采取隔声和消声措施,避免对实验室其他功能区的干 扰。独立隔离的噪声源实验室,应采取隔声和消声措施,应符合所在地的噪声排放限值 GB12348的规定。 对于实验过程中产生振动的实验室,应采取隔振隔离措施,避免对实验室其他功能区的干扰。 独立隔离的振动源实验室,应采取消声隔振措施,应符合GB/T10071的规定 楼内及屋面的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等,其设备基础及管道支架等应采取隔振措施
实验室楼地面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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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楼地面应满足坚实、平整、耐磨、不起尘、不积尘、易清洗、防水防滑、防眩光等基本要求。 实验室楼面构造垫层厚度不宜小于50mm。实验室地面回填土压实系数不小于0.95,并应采 用配筋混凝土地面, 有特殊要求实验室还应满足防电磁干扰、防静电、防噪声等工艺要求。 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具有耐酸碱腐蚀的性能。用水量较多的实验室地面应设排水 设施。 实验用精密仪器有防振要求或实验中产生振动的,应根据实验室特点采取防振隔振措施,
6.2.9.2隔墙及墙面
实验室隔墙及墙面要求如下: 一非承重隔墙宜采用轻质材料和装配式构件,并考虑实验室功能的适用性、通用性和灵活性。走 道两侧隔墙考虑防推车碰撞的防撞护栏或相应的技术措施, 实验室用房采用玻璃隔断分隔时,楼地面以上1m宜采用实体隔墙,便于实验边台、电源插 座、信息插座等布置安装。 一建筑外墙应满足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防水防潮等功能性要求。 实验室墙面装饰应采用易清洁材料,不得采用强反光性质的饰面材料。 实验室墙裙高度应距地面1.2m~1.5m,便于清清可采用瓷砖墙裙、油漆墙裙等。 实验室应按照实验室工艺特点确定墙体及饰面材料。特殊温度环境的实验室应采用隔热墙 体。特殊噪声环境的实验室应采用隔声墙体或吸声墙面。实验室内具有电磁敏感设备和样 品,应做电磁屏蔽处理。 实验室中所需易燃易爆气瓶应按消防要求限制存放量,并设独立隔间,其隔墙耐火极限不小于 1.5h,与实验室之间联通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实验室顶棚要求如下: 无严格防尘需求的实验室,可不设置吊顶。 对于有吊顶需求但无严格密封防尘要求的空间,可以采用活动板块式吊顶。 顶棚应表面光洁、无眩光、不起尘、不积尘, 需要定期清洗、消毒或防尘要求高的实验室,其地面、墙面和顶棚应做整体式防水防尘构造。
实验室顶棚要求如下: 无严格防尘需求的实验室,可不设置吊顶, 对于有吊顶需求但无严格密封防尘要求的空间,可以采用活动板块式吊顶。 顶棚应表面光洁、无眩光、不起尘、不积尘。 需要定期清洗、消毒或防尘要求高的实验室,其地面、墙面和顶棚应做整体式防水防
实验室门要求如下: 由1/2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口宽度不宜小于1.0m,高度不宜小于2.1m。由一个及 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口宽度不宜小于1.2m,高度不宜小于2.1m。 实验室门扇应设观察窗。 实验室门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进人的措施, 实验室大型试件或设备进出的通道及门洞尺寸应按具体需求确定。 有隔声、保温、屏蔽或其他特殊需求的实验室门应选用具备相应功能的门。 易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品伤害等事故的实验室的门应为外开门。
实验室窗要求如下: 设置采暖及空调的实验室建筑,在满足采光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外窗面积。空调房间的外窗 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及隔热性,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1/3的可开启窗扇。 外窗应设防虫纱窗。底层、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的外窗宜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设备。 实验用房外窗一般不宜采用有色玻璃。对有避光要求的实验用房应设物理屏障装置
6.3要素指标及遵循的标准规范
6.3.1实验室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GB50352和GB50068的规定。 6.3.2通用实验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GB50223的规定。实验中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剧毒 的生物制品和化学制品、致病微生物(如沙门氏菌、李斯特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细菌,以及鼠疫、霍乱、 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病毒)的实验室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X 6.3.3实验室建筑的荷载取值应符合GB50009的规定。实验室功能区域的荷载应根据工艺要求 确定。 6.3.4实验室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和GB50222的规定。地下或半地下室建筑和一类高层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单、多层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利用既有 建筑装修改造的实验室,应按既有建筑的防火分类确定实验室的耐火等级要求。 6.3.5实验室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GB50222的规定。 6.3.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除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外,还应符合GB50325的规定。建筑装 饰材料还应符合GB18580和GB6566的规定。未经峻工验收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 使用。 6.3.7实验室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GB50189的规定,项目所在地有地方节能标准的,应执行当地的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6.3.8实验室建筑采光标准应符合GB50033的规定。一般通用实验室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为 3%,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为4501x。室内表面装饰材料的光反射比:地面宜为0.15~0.35,顶棚和墙 面宜为0.60~0.80
7.1.1给排水系统应包括生活给排水系统,实验给排水系统,污、废水处理系统及消防水系统等。 7.1.2给排水系统设计应遵循安全、绿色、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 7.1.3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检验检测实验室类型及实验需求进行,设计内容应符合GB50015的 现定。 7.1.4给水系统的设置和选择,应根据实验、生活、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量、水质、水压和水温的要求, 并结合室外给水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5排水系统的设置,应根据污、废水的性质、浓度、水量、水温等特点,并结合室外排水条件,经技术 经济比较后确定。实验废水不得作为回用水原水使用。 7.1.6仪器、设备所需冷却水宜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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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1实验室给水系统若设有给水调节水池(箱),水池(箱)宜设置为两座,并应设置溢流管和溢流报 警装置。 7.2.1.2实验室的供水管道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设置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 等防回流措施。防回流措施的选择,应符合GB50015的规定。 7.2.1.3实验室给水管上应以主实验室为单元设置检修阀门,各种阀门宜安装在便于检修和操作的 位置。 7.2.1.4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设洗手装置,并宜设置在出口位置。 7.2.1.5凡进行强酸、强碱、有毒液体操作并有飞溅爆炸可能的实验室,应就近设置应急喷淋及应急眼 晴冲洗器。应急眼睛冲洗器的供水度力应按产品要求确定。应急喷淋处应设置排水口,并在局部做适 当的防水措施。 7.2.1.6X射线探伤机机房的室内的给水管宜埋地敷设,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7.2.1.7有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的检验检测实验室,宜优先利用余热、废热、可再生能源或空气源热泵作 为热水供应热源。 7.2.1.8有集中热水供应的给水系统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的措施并应做好隔热 保温。 7.2.1.9实验用水与生活用水等其他用水宜分别设置水表计量。 7.2.1.10实验室排水宜设置独立的排水管道系统。 7.2.1.11实验室排水系统应有防回流设计,存水弯或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有特殊要求的实验 室或防护区应根据压差要求设置存水弯和地漏水封深度;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排水管道连接 时,应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7.2.1.12实验室排水管道设置完善的通气系统应符合GB50015的规定。实验室专用排水管的通气管 与卫生间通气管应分别设置,同时应使通气管口四周通风良好。 7.2.1.13实验室化验水嘴及其他用水器具给水的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应符合 GB50015的规定。有防喷溅需求的实验室或实验终端应按防喷溅要求设计终端给水压力。 7.2.1.14微生物实验室洗手水嘴宜使用非触摸式;实验室水槽、下水管道应耐酸、耐碱及有机溶剂,并 采取防堵塞、防渗漏措施。存在生物危险因素的微生物实验室等不得设置地漏。 7.2.1.15实验室给水和排水管道,应沿墙、柱、管井、实验台夹腔、通风柜内衬板等部位布置。不应露明 敷设在有恒温恒湿要求的房间内,并不得布置在遇水会迅速分解、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物品旁,以及 贵重仪器设备的上方。 7.2.1.16给、排水管道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气体或液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7.2.1.17穿过实验室的给、排水管道,应根据管内水温和所在房间的温度、湿度确定隔热防结露措施 敷设在有可能结冻的房间、地下室和管井、管沟等处的给水管道应有防冻措施。当采取隔热防结露、防 冻措施时,其外表面应光滑、平整。 7.2.1.18给、排水管道穿过实验室(区)墙壁、楼板和顶棚时应设置套管,管道和套管之间应采取密封 措施。 7.2.1.19给、排水管道系统上的阀门应选用密封好、结构合理、无渗气现象的阀门。
7.2.2.1实验用纯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和实验工艺对水质的要求,并结合系统规模、材料及 设备供应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2.2.2纯水系统的设备配置除应满足实验仪器、实验类型所需水量和水质的要求外,还应满足运行灵 活、安全可靠、便于操作管理、运行费用低等要求,宜设置防漏水装置及出错警示灯。 7.2.2.3水质要求较高的纯水供水管道应采用循环供水方式,还应配备在线水质检测仪表。 7.2.2.4纯水精处理或终端处理装置宜靠近用水生产设备设置
7.2.3污、废水处理
7.2.3.1凡含有毒和有害物质的污、废水,均应进行必要的处理,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后方能 排放;同时应结合当地的环评要求进行相关设计。 7.2.3.2实验室污、废水按污、废水性质、成分及污染程度应进行物理、化学、生物等不同方式处理。产 生的酸、碱污水应进行中和处理,中和后达不到中性时,应采用反应池加药处理。 7.2.3.3凡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水,应根据核素的半衰期长短,分为长寿命和短寿命两种放射性核素废 水,并应分别进行处理。长寿命放射性核素且放射性浓度较高的废水,应将废水集中存放,待到一定数 量后,采用净化法处理;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浓缩液,可采用固化法处理;短寿命放射性核素废水,应 采用贮存法处理。 7.2.3.4用于收集和处理实验污水、废水的埋地水池应考虑对地表、土壤有腐蚀性影响的废液防渗处 理,并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
7.2.4.1实验建筑应设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7.2.4.2当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应符合GB50974的规定。 7.2.4.3应根据实验建筑类型、消防等级进行自动灭火系统设计,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应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 7.2.4.4存放可燃气体钢瓶的特气柜中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7.2.4.5重要的档案室、信息中心、设有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的房间、储存有与水接触会发生燃烧爆炸的 物品等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应采用气体灭火系统。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 应符合GB50370和GB50193的规定 7.2.4.6实验室内应配置灭火器,配置灭火器设计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7.3要素指标及遵循的标准规范
7.3.1实验室给水指标应符合GB5749和GB50015的规定。 7.3.2实验建筑内给水系统宜按实验、生活、消防分别设置独立的给水系统。用水定额、水压、水质、水 温及用水条件,应按检验检测实验室工艺要求确定。 7.3.3给水系统的供水方式及竖向分区应根据实验建筑的实验类型、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 维护管理和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区压力要求应符合GB50015和GB50555的规定。 7.3.4用于化学分析和无机痕量分析等试验用水应符合GB/T6682的规定。 7.3.5实验污、废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水质应符合GB8978和GB2042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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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污、废水排人地面水体或城市排水系统时,应符合GB50015、GB8978、GB20425及其他行业标 准中的规定。 7.3.7给排水系统管道、设备的安装、验收应符合GB50242的规定。 7.3.8循环冷却水水质除满足仪器、设备要求外,尚应符合GB50050的规定。 7.3.9实验室消防系统还应符合相关防火验收规范要求
7.3.6污、废水排人地面水体或城市排水系统时,应符合GB50015、GB8978、GB20425及其他行业标 准中的规定, 7.3.7给排水系统管道、设备的安装、验收应符合GB50242的规定。 7.3.8循环冷却水水质除满足仪器、设备要求外,尚应符合GB50050的规定。 7.3.9实验室消防系统还应符合相关防火验收规范要求
8.1.1通风与空调系统包含供暖、通风、空气调节、消声隔振和防排烟等系统。 8.1.2供暖方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及政策要求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 确定。 8.1.3对于无特殊工艺性要求的通用实验室,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他污染物,且 室外空气质量和环境噪声标准满足实验室的要求时,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自然通风方式无法满 足需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 3.1.4当利用供暖、通风无法达到人体舒适对室内环境的要求时,应设置舒适性空调系统;当利用供 暖、通风无法达到实验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要求时,应设置工艺性空调系统
验室供暖系统要求如下: 供暖地区的检验检测实验室宜设置集中供暖系统。 满足工艺提出的最不利环境温度的要求。 严寒或寒冷地区设置供暖系统的检验检测实验室,在非使用时间内,室内温度应保持在0℃以 上;当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保证室内温度5℃设置值班供暖。当工艺有特殊 要求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值班供暖温度。 空气洁净度等级严于8级的实验室洁净区域、室内噪声控制要求严格及禁止水管进入的实验 区域,不得采用散热器供暖。 供暖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
实验室通风系统要求如下: 凡实验过程中产生有害气体、蒸汽、气味、烟雾、挥发性物质等的实验室,应设置通风柜等工艺 排风设施。除非有特殊要求,实验室应保持微负压,并保证室内空气由清洁区向污染的实验区 流动。 设置机械排风系统的实验室应进行风平衡及热平衡的分析计算,自然补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 设置机械补风系统。在供暖地区,冬季应由建筑物的供暖系统补充补风的耗热量,严寒及寒冷 地区的机械送风系统送风宜加热至15℃,加热器应采取防冻措施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 时;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天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集粉尘时;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有 防疫的卫生要求时。 排风系统排出的有害物浓度超过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允许排放标准时,应采取净化措施。 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位置,符合下列规定: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应避免进风、排 风短路,进风口宜低于排风口3m以上,当进排风口在同一高度时,宜在不同方向设置,且水 平距离一般不宜小于10m;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 小于1m。 实验室的通风量应根据污染物的放散速率和室内卫生标准经计算确定,当不具备计算条件时, 可按照不小于以下的换气次数要求确定通风量:一般实验室4次/h,有轻度污染的实验室 6次/h,有大量污染的实验室8次/h。 非工作时间内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应设置值班通风。值班通风的换气次数不应低于 2次/h设计。存放挥发性试剂的实验室,应设置24h持续通风的专用化学品贮存柜。 实验室通风柜宜布置在不受气流扰动的位置。 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生物、化学试剂和腐蚀性物质的排风系统,不得利用建筑物的管并直接作为 实验室排风系统的结构风管, 使用和产生易燃易爆物质的实验室,其送、排风系统应采取防爆措施和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 并设置事故排风系统,事故排风量不应小于12次h换气。 当实验室核心区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人员活动区内要求风速较小或温差要求严格的情况下, 宜采用螺旋微孔送风及孔板送风方式。 实验室送排风装置应设置必要的联锁和自动控制系统,以保证室内参数符合设计标准要求。
8.2.3空气调节系统
实验室空调系统要求如下: 实验室的室内设计参数应按照当地的气象条件,工艺要求,建设地点的能源供应条件,建设项 目的资金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在无特定要求时可按表1选取
表1房间室内设计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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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性空调系统的室内洁净度、设计温度、相对湿度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室内风速、气流组织、 噪声和振动控制标准应根据工艺需求和健康要求确定。 对于室内温湿度控制精度有工艺性要求的实验室,应设置恒温恒湿空调系统。有洁净度工艺 性要求的实验室,应设置相应等级的洁净空调系统。 对于实验区域内有洁净要求的实验室。应设置相应等级的洁净空调系统。洁净区与周围空间 应维持一定的压差,并按工艺要求决定维持正压差或负压差。不同等级的洁净室之间的压差 不宜小于5Pa,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的压差不应小于5Pa,洁净区与室外的压差不应小于 10Pa。 洁净空调系统的风机宜采用变频控制。 工艺性空调系统宜与舒适性空调系统分开设置。 运行班次或使用时间不同、温湿度控制要求差别较大或某实验散发的物质或气体对其他实验 有影响的实验室,其工艺性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 对有不同运转班制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应设置独立空调系统。 空调系统应设置必要的自动检测与联锁控制装置,以保证室内温湿度及控制精度、洁净度、气 流组织及室内外压差等满足实际使用要求
实验室消声和隔振要求如下: 实验室的送排风机及集中送风的空调机组宜设置在实验室房间之外,数量较多时应设在专用 的风机房内。 设置在实验室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 通风、空调系统所产生的噪声,当依靠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的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设备 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和消声设备的选择,应通过计算确定。 暴露在室外的设备,当其噪声达不到环境噪声标准要求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通风、空调设备产生的振动,当依靠自然衰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 措施。 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容许振动值应由生产工艺和设备制造部门提供。当无法获得上述
实验室消声和隔振要求如下: 实验室的送排风机及集中送风的空调机组宜设置在实验室房间之外,数量较多时应设在专用 的风机房内。 设置在实验室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 通风、空调系统所产生的噪声,当依靠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的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设备 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和消声设备的选择,应通过计算确定。 暴露在室外的设备,当其噪声达不到环境噪声标准要求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通风、空调设备产生的振动,当依靠自然衰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 措施。 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容许振动值应由生产工艺和设备制造部门提供。当无法获得上述
GB/T37140—2018数值时,按照GB50463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没有自带隔振装置的设备,当其转速小于或等于1500r/min时,宜选用弹簧减振器;转速大于1500r/min时,根据环境需求和设备振动的大小,亦可选用橡胶等弹性材料的隔振垫块或橡胶隔振器。受设备振动影响的管道应采用弹性支吊架。8.3要素指标及遵循的标准规范8.3.1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除应符合GB50736、GB50019和JGJ91的规定,尚应符合其他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8.3.2防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8.3.3设备和管道的保温隔热除应符合GB50185、GB50264和GB50189的规定,尚应满足行业标准和实验工艺对设备和管道外表面温度的要求。8.3.4对于有洁净度要求的实验室空气净化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073的规定,并应满足实验工艺、实验设备的特殊要求。8.3.5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GB50346的规定。8.3.6实验室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T18883的规定,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见表2所示。表2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浓度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单位级二级年平均20601二氧化硫(SO。)24h平均501501h平均150500μg/ms年平均40402二氧化氮(NO2)24 h平均80801h平均20020024h平均443氧化碳(CO)mg/m31h平均1010日最大8h平均1602004臭氧(O:)1h平均4070年平均40705颗粒物(粒径小于或等于10μm)μg/ms24h平均50150年平均1535颗粒物(粒径小于或等于2.5μm)24h平均35758.3.7实验室排风应符合GB3095和GB16297的规定8.3.8设置在民用建筑内的实验室,其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189的规定。15
GB/T371402018
建筑电气的一般规定如下: 一本章包括供配电、照明、防雷、接地系统的设计与验收,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及 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实验室的系统配置水平,应与实验室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性质相适应。 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能源消耗,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 性能先进并符合相应产品能效标准节能评价值要求的电气产品。 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且满足工程需求的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安全可靠,减少电能损耗,便于维护管理, 供电电源的特性(包括容量、电压、频率、电源稳定性、总谐波畸变率、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应 满足检验检测实验室工作的要求。 应根据实验流程要求进行负荷统计与负荷计算,以此作为供配电系统设计的依据。负荷计算 应根据负荷类别和阶段选用单位指标法、需要系数法或二项式法。供配电系统应预留适当的 备用容量及扩展的可能。 监督检验、注册检验、强制检验、复验和委托检验等工作的检验检测实验室供电负荷等级应根 X 据实验检测设备的供电要求确定负荷等级。 实验室负荷可与其他负荷共用变压器。但对于不频繁使用的大型设备和有较大容量的冲击性 负荷、波动大的负荷、非线性负荷、单相负荷和频繁起动的设备时,宜由专用变压器供电。 需持续供电的实验项目、涉及实验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和贵重、精密的实验仪器,应设置备用 电源,供电时间根据具体工艺确定。 在同一实验室内设有两种及以上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电源供电时,应分别设置配电保护装置并 有明显标示予以区分。 实验室中涉及防火、防爆、防水、防尘、污染、酸雾、振动、高海拔的场所的配电设备的选择、安装 应符合相应的实验室环境要求。 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流程进行供配电系统设计。通用实验室的供配电系统宜采用标准化、模数 化的设计,用电设备可由固定在实验台或靠近实验台的固定电源插座(插座箱)提供电源。电 源插座回路应设有剩余电流保护电器。 一 各实验室电源侧应设置独立的保护开关。实验室的电源紧急开关应有明显标识、可在需要时 方便操作,并有序安装。 实验室内涉及电气安全的标签系统应明显和信息明确。锁定系统应工作逻辑准确。许可系统 应完善。实验室内具有电源安全互锁装置的试验设备应能够在设定的条件下可靠切断电源。
实验室内的电气动力设备和电动机应试通电,运行电压、电流应正常,各种仪表指示应正常。 电机的转向和机械转动情况应符合实验室工作要求 宜设计能耗监测系统,系统采集的数据应能实时、准确反映实验室的电、水、暖、气的消耗水平, 计量系统的量程、精度、控制系统应符合实验室工作要求, 实验室用电设备宜进行电气参数统计,具体参数参见附录B用电设备电气参数统计表。
实验室布线要求如下: 供配电线路宜采用铜导体。 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线路应分别单独敷设,不应在同一管内敷设。同一设备或实验流水线设备 的主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可同一管内敷设。 宜预留检测、测控管线敷设通道。 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高压实验的局部放电试验系统的供电电缆应符合实验室工作要求
实验室防雷接地要求如下: 实验室工作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应按实验仪器、设备的具体要求确定。接地电阻值同时应符合 GB/T50065的规定。防雷接地电阻值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防雷接地如需单独设置,采取防止反击措施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实验室应设置等电位联结,电子类检测实验室应根据房间布局预留接地母线和接地端子 保护接地、功能接地、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的范围、形式、方法、采用的材料和规 格应满足实验室的工作要求
实验室防雷接地要求如下: 实验室工作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应按实验仪器、设备的具体要求确定。接地电阻值同时应符合 GB/T50065的规定。防雷接地电阻值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防雷接地如需单独设置,采取防止反击措施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实验室应设置等电位联结,电子类检测实验室应根据房间布局预留接地母线和接地端子 保护接地、功能接地、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的范围、形式、方法、采用的材料和规 格应满足实验室的工作要求,
GB/T371402018
实验室电子信息系统应按照简易雷击风险评估出雷电防护等级,采取相应的防雷保护措施。 精密电子仪器实验室要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实验室电气防火要求如下: 实验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及GB50116的规定,当单一型火灾探测器 不能有效探测火灾,可采用多种火灾探测器进行复合探测。 实验室中涉及防火、防爆、防水、防尘、污染、酸雾、振动、高海拨的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 选择、安装应符合相应的使用要求。 实验室进线处应装设防止剩余电流火灾的监控系统,报警信息宜上传到消防值班室或消防控 制室,如无上述消防功能房间,可在实验室内设置剩余电流火灾的声光报警装置。 实验室内实验设备的工作不应干扰空间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工作状态。如可能产生干 扰,需选择和更换适合本区域环境的报警设备或应有必要的火灾预防和管理要求。
9.3要素指标及遵循的标准规范
抽样标准9.3.1实验室供配电应符合GB50052、GB50054、GB50055的规定。 9.3.2实验室照明设计应满足实验工艺的要求和GB50034的要求。主要房间的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3 的规定。
表3检测检验实验室照明标准
9.3.3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时,非实验区和走道的照度,不宜低于实验区照度的1/3。 9.3.4采用一般照明加局部照明时,一般照明不宜低于工作面总照度的1/31/5,且不宜低于1001x。 9.3.5实验室内照明器具的选择、安装和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房间内照度、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 数、特殊显色指数R9等指标满足实验室工作要求,设计无要求时,统一眩光值应小于19,显色指数Ra
9.3.6接地系统应符合GB/T50065的规定。供电电源工作接地及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值无特殊要求 时不应大于4Q2。实验室特殊防护接地电阻值按具体要求确定。各种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无特殊要 求时,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1。 9.3.7实验室工作接地与接地装置当电子设备的工作频率低于30kHz时,宜单点式(S形)连接方式。 当电子设备的工作频率高于300kHz时,其接地应采用多点式(M形)接地方式。当频率在30kHz~ 300kHz区间时,宜设置一个等电位接地平面,再以单点接地形式连接到同一接地网,分别满足高频信 号多点接地及低频信号一点接地的要求。 .3.8由实验空接地占至接地装置的引线长度不应为入/4及入/4的奇数倍入应按式(1)计算
当电子设备的工作频率高于300kHz时,其接地应采用多点式(M形)接地方式。当频率在30kHz~ 300kHz区间时,宜设置一个等电位接地平面,再以单点接地形式连接到同一接地网,分别满足高频信 号多点接地及低频信号一点接地的要求。 9.3.8由实验室接地点至接地装置的引线长度不应为入/4及入/4的奇数倍,入应按式(1)计算
式中: 入一一波长,单位为米(m); 实验室接地仪器、设备工作的主频率,单位为赫兹(Hz)。 9.3.9实验室中对电源的谐波骚扰敏感的设备,其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压的兼容水平应符合 GB/T18039.4—2017中1类的规定。 K
10.1.1本章包括氢气、氧气、氮气、氩气、氨气、甲烷、乙炔、压缩空气等实验气体在实验建筑内的气体 诸存和气体管道。 0.1.2应根据实验室需求,配置符合实验要求的气源种类和气体系统。集中供气系统要和实验室同 步设计,并考虑实验室的发展需求。 0.1.3实验室用高压气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的存储和供气系统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应符合 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0.1.4气体管道材料和阀门的选用,应满足实验工艺对气体纯度、露点的要求和使用特点,并按气体 性质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安全标准10.2评估和控制主项
0.2.1.1采用瓶装气体供气时,当实验室需求的气体种类大于3种,或需储存3瓶以上时,宜集中设置 气瓶室,采用集中供气系统时,气体通过管道输送到各个用气点。 0.2.1.2对日用气量不超过1瓶气体的实验室,室内可放置一个该种气体的气瓶。气瓶应储存在气瓶 中,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集中布置。 0.2.1.3气瓶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宜单独设置或设在无危险的辅助工作区内,并靠外墙布置,还应考 意其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影响。 0.2.1.4实验用压缩空气由自备空气压缩机提供时,压缩机宜集中设置。 0.2.1.5氢气钢瓶的储存和使用应符合GB496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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