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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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的投资政策,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负责社会投资项 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负责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械式立体 停车设施的价格制定。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经营性机械式立体停车设 施的备案工作,并按规定颁发《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 证》;负责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和秩序管理。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类停车设施项 目的规划审批及相关用地手续工作。 (五)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权限内机械式立 本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受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并监管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依法监管停车收费行为。 (七)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商事 主体登记等手续
第八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审报管理,由土 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或其委托单一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主体 属于政府投资的,由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申审报。 第九条充分利用棚改、企业搬迁腾空的零星地块、边 角地块以及拆违、环境综合整治释放的空间、具备条件的施 工竖(斜)井和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优先建设机械式立体
停车设施。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需取得土地权属方同意。 在住宅区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作 为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法律法 规相关规定执行。在社区村集体用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 施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除设备基础外不涉及土建工程的机械式立体停 车设施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 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原则上按特种设备类申报;建筑 类停车设施,其报建手续按建设项目相关规定执行。设置地 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原则上按建筑类申报。 第十一条按照特种设备类审报,无需办理用地、规 划、环评、施工等许司手续,但开工前应到市场监管部门按 特种设备办理施工告知,并向检验机构审请监督检验。 第十二条按建筑类报建的停车项目,在立项、用地、 规划、建设等环节提速办理,并采用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 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三条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汽车 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一2014)有 关要求,露天敲开式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按停车场消防设 计,室内或露天非散开式停车设施按汽车库消防设计,并保 持消防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正常使用。各区
政府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按照特种设备类报建项自消防 安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四条鼓励申报主体实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设 备监造管理,对项目所需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 程、制造质量及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鼓励在满足充电及安全的前提下安装一定比 列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管理有 关规定。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审报主体应当向区行政审批部 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停车设备方可投入使用。审报主 体可向项目所在区停车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申领公共 停车场建设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既有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手续不齐全的,司 按申报流程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新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须将 亭车设施运行数据实时接入市级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鼓励 社会投资的既有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将停车设施运行数据实 时接入币级智能停车一体化平台。 第十九条属于经营性停车设施的基坑标准规范范本,运营单位应当分别 句行政审批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商事主体登记以及
停车场经营许可等手续。 第二十条在经营权年限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收费 标准及监督管理,按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一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投资可以纳入固定资 产进行管理,并依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设备使用 年限计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对机械式立 本停车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做 好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设备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 设备正常完好、使用安全。鼓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运营单 位投保公共责任险。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4月8日起执行, 有效期至2022年4月7日止。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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