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8916-2020 航空航天用高温钛合金板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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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15板材的持久性能按试验应力470MPa,试验时间≥50h的试验时间的规定进行检验,仲裁检验按试验应 力440MPa,试验时间≥100h的试验时间的规定进行检验
板材应进行弯曲试验,弯曲部位应无裂纹。弯曲压头直径和弯曲角应符合表7的规定。
板材应进行弯曲试验学校标准,弯曲部位应无裂纹。弯曲压头直径和弯曲角应符合表7的规定。
厚度不小于5mm的板材低倍组织不准许有分层、裂纹、气孔、偏析、金属和非金属夹杂及其他目 电的冶金缺陷。
TA15、TC1、TC2、TC3和TC4板材的显微组织应为在α十β两相区充分变形并经退火得到的 原始β晶粒应充分破碎,不准许存在连续的晶界α。
板材应无任何富氧层,如α层或其他表面污染
板材应进行超声检测,其中厚度不大于6.0mm的产品检测结果应符合YS/T1001的规定;厚度 0mm的产品检测结果应符合GB/T5193中A1级的规定。
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板材可按熔炼炉号提供转变温度。β转变温度仅提供实测值,不作 为判定依据。
3.12.1板材应以酸洗、水磨、喷砂或机加工表面供货。 3.12.2板材表面应光洁,允许通过修磨的方法清除表面的局部缺陷,但清除后应保证板材的最小允许 厚度。 3.12.3清除表面局部缺陷时,应沿轧制方向修磨,修磨后板材应经酸洗、水磨、喷砂或机加工的方式使 板材表面光泽和粗糙度趋于一致。
4.1化学成分分析按GB/T4698或YS/T1262进行,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按GB/T4698进行。 4.2外形尺寸及其充许偏差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其中厚度充许偏差在距顶角不小于100mm和 距边部不小于10mm部位进行测量。 4.3室温拉伸按GB/T228.1一2010进行检验。厚度小于3.0mm的板材取P1试样,厚度3.0mm 5.0mm的板材取P7试样;厚度>6.0mm~10.0mm的板材取P7或R8试样;厚度大于10.0mm的板 材取P7或R7试样。断面收缩率的检验应在R7或R8的圆形横截面比例试样上进行。 f.4室温冲击按GB/T229进行检验。 4.5高温拉伸按GB/T228.2进行检验。 4.6高温持久按GB/T2039一1997进行检验。 4.7 弯曲性能按GB/T232进行检验,试样的宽度为15mm。 4.8 低倍组织按GB/T5168进行检验。 4.9 显微组织按GB/T5168进行检验。 4.10表面污染按GB/T23603进行检验,放大倍数不小于100倍。
4.9显微组织按GB/T5168进行检验
GB/T5193进行检验。 4.12β转变温度按GB/T23605进行检验 4.13表面质量用目视进行检查。
GB/T389162020
5.1.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 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 货单(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熔炼炉号、规格、制造方法、状态和同一热处理炉批 组成。
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应符合表8的规定
1化学成分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GB/T 389162020
5.4.2力学性能、弯曲性能、低倍组织、 显微组织和表面污染各项试验中,如果有一个试样的检验结果 不合格,则从该批产品上取双倍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重复检验。若重复检验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 则该批产品不合格。但允许供方逐张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安全标准,合格者重新组批。 5.4.3外形尺寸及其允许偏差、超声检测和表面质量不合格时,判单张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在检验合格的产品上应有如下标志(或贴标签): a)牌号; b)规格; C)状态; d)批号; e)本标准编号。
6.2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T8180的规定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 a)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 C) 产品牌号、规格和状态; d) 熔炼炉号、批号、批重和张数;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包装日期。
房屋建筑标准规范范本7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按本标准订购产品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牌号; c) 规格; d) 状态; e) 重量或张数: f) 本标准编号; g)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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