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132-2019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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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映地震震级、震中距利 汤地类别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点对应的周期值

    地震发生时,对建筑工程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产 重的功能影响的机房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消防安全2.2.2抗力和材料性能

    R 一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5 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B. 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的楼面反应谱值。

    Y 非结构构件功能系数: m 非结构构件类别系数: t1 状态系数; 52 位置系数; αmax 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YG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 YEh 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αEk 水平地震力综合系数; 衣 抗震斜撑角度调整系数

    3.1.1建筑机电工程设施与建筑结构的连接构件和部件的抗震 普施,应根据工程抗震设防烈度、使用功能、建筑高度、结构类型 变形特征、机电设施的位置及运行状态,经技术分析后确定,并应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薄弱的部位。设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发生振动时不应破坏连接件 并应采取防止设备和建筑结构产生谐振的措施。

    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建筑结构中用于固定机电工程设 拖的预理件、锚固件等,应能承受机电工程设施传递到主体建筑结 构的地震作用。

    3.1.4建筑机电工程设施

    与建筑结构的连接件应采取措施进行设防。对重力不大于1.8kN 的设备或吊杆计算长度不大于300mm的吊杆悬挂管道,可不进行 设防。

    穿越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管道和设备、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能充许 二者间有一定的相对变位

    并应在隔震层两侧设置抗震支架

    3.1.7建筑机电工程设施底部应与地面牢固固定。膨胀螺

    螺栓应固定在结构楼板上。对于无法用螺栓与地面连接的机电工 程设施,应用L型抗震防滑角铁进行限位

    3.2.1建筑场地为I类、I类时,建筑机电工程应按本地区抗震 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2.2建筑场地为III类、IV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和0.30g的地区,各类建筑机电工程宜分别按8度(0.20g) 和9度(0.40g)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1建筑机电工程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其抗震设防烈度 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选 用,并采用相应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对已编 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区域,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和对应的地震 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3.3.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

    符合表3.3.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 区内的建筑机电工程,除本规程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7度和8度 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表3.3.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

    注:g为重力加速度。

    注:g为重力加速度。

    3.3.3建筑结构的设计特征周期应根据其所在地的设计地

    3.3.3建筑结构的设计特征周期应根据其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 组和场地类别确定,设计特征周期值应按表3.3.3的规定取值。

    表3.3.3设计特征周期值(s)

    3.3.4主要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

    3.3.4主要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直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执行。

    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执行。 3.3.5机电工程设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3.3.5 的规定取值,当建筑结构采用隔震设计时,应采用隔震后的水平地 震影响系数的最大值。

    3.3.5机电工程设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3

    的规定取值,当建筑结构采用隔震设计时,应采用隔震后的水平地 震影响系数的最大值。

    表3.3.5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注:括号中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3.4.1建筑机电工程设备应根据所属建筑抗震要求、所属部位采 用不同功能系数、类别系数进行抗震计算,建筑机电设备构件的类 别系数和功能系数可按表3.4.1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要求时,外观可能损坏但不影响使用功能和防火能力, 可经受相连结构构件出现1.4倍以上设计挠度的变形,其功能系 数不应小于1.4; 2中等要求时,使用功能基本正常或可很快恢复,耐火时间 减少1/4,可经受相连结构构件出现设计度的变形,其功能系数 应取1.0; 3一般要求时,多数构件基本处于原位,但系统可能损坏,需 修理才能恢复功能,耐火时间明显降低,只能经受相莲结构构件出 现0.6倍设计挠度的变形,其功能系数应取0.6

    表3.4.1 机电设备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系数

    3.4.2抗震措施要求不同的机电设备连接在一起时,应按最高要 求进行抗震设计。机电设备连接损坏时,不应引起与之相连的有 校高要求的机电设备失效。

    1电梯提升设备的锚固件、高层建筑上的电梯构件及其锚 固; 2建筑机电设备自重大于1.8KN或其体系自振周期大于 0.1s的设备支架、基座及其锚固。 3.4.4建筑机电设备工程的地震作用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各构件和部件的地震力应施加于其重心,水平地震力应沿 任一水平方向; 2建筑机电工程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可采用等效侧力 法计算;对支承于不同楼层或防震缝两侧的建筑机电工程,除自身 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外,尚应同时计算地震时支承点之间相对位

    1各构件和部件的地震力应施加于其重心,水平地震力应治 任一水平方向; 2建筑机电工程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可采用等效侧力 去计算;对支承于不同楼层或防震缝两侧的建筑机电工程,除自身 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外,尚应同时计算地震时支承点之间相对位

    移产生的作用效应; 3建筑机电设备(含支架)的体系自振周期大于0.1s,且其 重力大于所在楼层重力的1%,或建筑机电设备的重力大于所在 楼层重力的10%时,宜进入整体结构模型进行抗震计算,也可采 用楼面反应谱方法计算。其中,与楼盖非弹性连接的设备,可直接 将设备与楼盖作为一个质点计入整个结构的分析中得到设备所受 的地震作用。

    3.4.5当采用等效侧力法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按么

    当采用等效侧力法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按公式3.4.5

    F = m2αmax G

    式中:F一 沿最不利方向施加于机电工程设施重心处的水平地震 作用标准值; Y 非结构构件功能系数,按本规程第3.4.1条执行: ? 非结构构件类别系数,按本规程第3.4.1条执行: 状态系数:对支承点低于质心的任何设备和柔性体系 宜取2.0,其余情况可取1.0; 52 位置系数,建筑的顶点宜取2.0,底部宜取1.0,沿高度 线性分布:对结构要求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 筑,应按其计算结果调整; αmax 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本规程第3.3.5条中多遇 地震的规定采用; G一一非结构构件的重力,应包括运行时有关的人员、容器和 管道中的介质及储物柜中物品的重力。 .4.6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生的 力,可按该构件在位移方向的刚度乘以规定的支承点相对弹性 水平位移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道中的介质及储物柜中物品的重力。 3.4.6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生的 内力,可按该构件在位移方向的刚度乘以规定的支承点相对弹性 水平位移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在位移方向的刚度,应根据其端 部的实际连接状态,分别采用刚性连接、铰接、弹性连接或滑动连 接等简化的力学模型; 2分段防震缝两侧的相对水平位移,宜根据使用要求确定:

    3.4.6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

    相邻楼层的相对弹性水平位移应按公式3.4.6计算:

    Au = [e. 1h

    式中:u 弹性水平位移; [0]——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宜按表3.4.6采用; 计算楼层层高(m)

    表3.4.6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3.4.7当采用楼面反应谱法时,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的水平 地震作用标准值宜按公式3.4.7计算:

    式中: 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的楼面反应谱值。

    筑机电工程设施和支吊架抗震要

    .5.1 建筑机电工程设施的地震作用效应(包括自身重力产生的 效应和支座相对位移产生的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 按公式3.5.1计算:

    S= YcScE + ehSe hk

    3.5.2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构件抗震验算时,摩擦力不得

    地震作用的抗力;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1.0,并应满足下式 要求:

    式中:R 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3.5.3建筑物内的高位水箱应与所在结构体可靠连接,且结构设

    计应考虑高位水箱对结构体系产生的附加地震作用效应。 3.5.4对于地震作用下需要连续工作的建筑机电工程设施,其支 吊架应能保证设施正常工作,重量较大的设备宜设置在结构地震 支应较小的部位;相关部位的结构构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3.5.5需要设防的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所承受的不同方向的地震 乍用应由不同方向的抗震支承来承担,水平方向的地震作用应由 两个不同方向的抗震支承来承担。

    吊架应能保证设施正常工作,重量较大的设备宜设置在结构地震 支应较小的部位;相关部位的结构构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作用应由不同方向的抗震支承来承担,水平方向的地震作用应由 两个不同方向的抗震支承来承担。

    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2高层建筑的干管、立管应采用铜管、不锈钢管、金属复合管 等强度高且具有较好延性的管道,连接方式可采用管件连接或焊 接; 3高层建筑的入户管阀门之后应设软接头。 4.1.2消防管道管材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给水管管材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消防给水及消 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2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其他消防管道的管材和连接方式应 根据系统工作压力,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1.3排水管管材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建筑重力流管材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 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2高层建筑重力流管材宜采用柔性接口的机制排水铸铁管 或具有柔性抗震性能的塑料管; 3压力排水管道应采用金属或钢塑复合管等强度高且具有 较好延性的管道,连接方式可采用管件连接沟槽连接或焊接

    4.1.3排水管管材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建筑重力流管材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 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2高层建筑重力流管材宜采用柔性接口的机制排水铸铁管 或具有柔性抗震性能的塑料管; 3压力排水管道应采用金属或钢塑复合管等强度高且具有 较好延性的管道,连接方式可采用管件连接、沟槽连接或焊接。

    4.1.4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建筑的给水、排水立管直线长度天于50m时,宜采取 抗震动措施:直线长度大于100m时,应采取抗震动措施; 2高层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不宜采用同一供水立管串联两 组及两组以上减压阀分区供水的方式; 3室内给水、热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径大于等于DN65的管

    道,应设置抗震支承。室内自动喷水火火系统和气体火火系统等 消防系统还应按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设置防晃支架;管段 设置抗震支架与防晃支架重合处,可只设抗震支承; 4管道不应穿过防震缝。当给水管道必须穿越防震缝时宜 靠近建筑物的下部穿越,且应在防震缝两边各装一个柔性管接头 或在通过防震缝处安装门形弯头或设置伸缩节; 5管道穿过内墙或楼板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缝 隙,应采用柔性防火材料封堵; 6管道穿越地下室外墙和屋面时,应设防水套管; 7管道穿越基础时,基础与管道间应留有一定空隙: 8管道穿越地下室外墙或基础处的室外部位应设置波纹管 伸缩节。 4.1.5室内设备、构筑物、设施的选型、布置与固定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生活、消防等高位水箱宜采用应力分布均匀的圆形或方形 水箱; 2建筑物内的生活用低位贮水池(箱)、消防贮水池及相应 的低区给水泵房、高区转输泵房,低区热交换间、中水处理站等宜 布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地下室或底层: 3高层建筑的中间水箱(池)、高位水箱(池)应靠近建筑物 中心部位布置,水泵房、热交换间、中水泵房等宜靠近建筑物中心 部位布置; 4运行时不产生振动的水箱、水加热器、太阳能集热设备、冷 却塔、开水炉等设备、设施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与其连接的管 道应采用金属管道: 5建筑物的生活、消防给水箱(池)的配水管、水泵吸水管应 设软管接头; 6建筑物中的给水泵等设备应设防振基础,且应在基础四周 设限位器固定,限位器应经计算确定; 7托挂式太阳能集热器应牢固固定在主体结构上,集热器底

    部应有防滑脱技术措施; 8机房布置时应预留足够的设备、设施、构筑物的检修空间

    4.2.1室外给水排水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50032的有关规定。

    4.2.1室外给水排水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

    4.2.2给水管道管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给水管道管材选用应符合下列

    1生活给水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管、内外层防腐钢管、塑料利 金属复合管、PE管等具有延性的管道;当采用球墨铸铁管时,应采 用柔性接口连接: 2热水管宜采用不锈钢管、内外层防腐钢管、塑料和金属复 合管。

    4.2.3消防管道管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给水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管或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给 水管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 范》GB50974规定; 2其他室外消防管道的管材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执行。

    4.2.4排水管道管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排水管宜采用PVC和PE双壁波纹管、钢筋混凝土管或其他 类型的化学管材,排水管的接口应采用柔性接口:不得采用陶士 管、石棉水泥管;8度的II类、IV类场地,管材应采用承插式连接 其接口处填料应采用柔性材料。

    4.2.5地基土为可液化地段,室外理地给水、消防、排水管道不得

    4.2.5地基土为可液化地段,室外理地给水、消防、排水管道不得 采用塑料管。管网上的闸门、检查井等附属构筑物不应采用砖础 本结构和塑料制品。

    4.2.6管道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给水、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宜埋地敷设或管沟敷设:

    2)管道应避免敷设在高坎、深坑、崩塌、滑坡地段; 3)采用市政供水管网供水的建筑、建筑小区宜采用两路供水, 不允许断水的重要建筑应采用两路供水,或设两条引入管: 4)十管应成环状布置,并应在环管上合理设置阀门并。 2热水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宜理地敷设或管沟敷设: 2)管道应避免敷设在高坎、深坑、崩塌、滑坡地段; 3)管道应结合热水管道的伸缩变形采取抗震防变形措施: 4)保温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柔性。 3排水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型建筑小区的排水管道宜采用分段布置,就近处理和分 散排出,有条件时应适当增设连通管或设置事故排出口; 2)接入城市市政排水管网时宜设有防止水流倒灌的跌水高 度; 3)排水管道应避免敷设在高坎、深坑、崩塌、滑坡地段。 4.2.7室外水池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消防贮水水池宜采用地下式,平面形状宜为圆形或

    1)大型建筑小区的排水管道宜采用分段布置,就近处理和分 教排出,有条件时应适当增设连通管或设置事故排出口; 2)接入城市市政排水管网时宜设有防止水流倒灌的跌水高 ; 3)排水管道应避免敷设在高坎深坑、崩塌、滑坡地段

    4.2.7室外水池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消防贮水水池宜采用地下式,平面形状宜为圆形或 方形,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等具有良好抗震性能的结构; 2水池的进、出水管道应分设,管材宜采用内外层防腐钢管 进、出水管道上均应设置控制阀门; 3穿越水池池体的配管应预理柔性套管,在水池壁(底)外 应设置柔性接口。 4.2.8水塔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塔宜用钢筋混凝土倒锥壳水塔的构造形式; 2水塔的进、出水管,溢水及泄水均应采用内外层防腐钢管 进、出水管道上均应设置控制阀门; 3托架或支架应牢固,弯头、三通、阀门等配件前后应设柔性 接头,理埋地管道宜采用柔性接口的给水铸铁管或PE管: 4水塔距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水塔高度的1.5倍。

    4.2.7室外水池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消防贮水水池宜采用地下式,平面形状宜为圆形或 方形,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等具有良好抗震性能的结构: 2水池的进、出水管道应分设,管材宜采用内外层防腐钢管 进、出水管道上均应设置控制阀门; 3穿越水池池体的配管应预理柔性套管,在水池壁(底)外 应设置柔性接口。 4.2.8水塔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8水塔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塔宜用钢筋混凝土倒锥壳水塔的构造形式: 2水塔的进、出水管,溢水及泄水均应采用内外层防腐钢管 进、出水管道上均应设置控制阀门; 3托架或支架应牢固,弯头、三通、阀门等配件前后应设柔性 接头,理地管道宜采用柔性接口的给水铸铁管或PE管: 4水塔距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水塔高度的1.5倍。 4.2.9泵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2.9泵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泵房宜毗邻水池设在地下室内; 2泵房内的管道应有牢靠的侧向抗震支撑,沿墙敷设管道应 设支架和托架; 3水泵等设备应设防振基础,且应在基础四周设限位器固 定,限位器应经计算确定。 4.2.10太阳能集热器应设置抗震支承并与结构连接牢固,集热

    器和热水箱支架强度应符合抗震设计要求。

    5.1.1供暖、空气调节水管管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建筑管材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高层建筑管材应采用热镀锌钢管、钢管、不锈钢管、铜管, 连接方式可采用管件连接或焊接。 5.1.2通风、空调调节风管材料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 定。 5.1.3排烟风道、排烟用补风风道、加压送风和事故通风风道材 料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多层建筑宜采用镀锌钢板或钢板; 2高层建筑应采用热镀锌钢板或钢板。 5.1.4管道的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不应穿过防震缝。当必须穿越时,应在防震缝两边各 装一个柔性管接头或在通过防震缝处安装门形弯头或设伸缩节; 2管道穿过内墙或楼板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缝 隙应填充柔性耐火材料; 3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外墙或基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穿越建筑物外墙时应设防水套管,管道穿越建筑物基 础时应设套管。基础与管道之间应留有一定间隙,管道与套管间 的缝隙内应填充柔性材料; 2)当穿越的管道与建筑物外墙或基础为嵌固时,应在穿越的 管道上室外就近设置柔性连接件。 4锅炉房、制冷机房、热交换站等机房内的管道应有可靠的 则向和纵向抗震支撑。多根管道共用支吊架或管径大于等于 300mm的单根管道支吊架,宜采用门型抗震支吊架; 5管道抗震支吊架不应限制管线热胀冷缩产生的位移。管

    道抗震支吊架设置和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8章的规

    6大于等于DN50的热力管道应设置抗震支承。 5.1.5通风与空调风道布置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道不应穿过防震缝。当必须穿越时,应在防震缝两侧各 装一个柔性软接头; 2风道穿过内墙或楼板时,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缝 隙,应填充柔性耐火材料; 3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m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0 m的风道应采用抗震支吊架,风道抗震支吊架的设置和设计应符 合本规程第8章的规定。 5.1.6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必须采用抗震支吊 架。 5.1.7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等设备、构筑物、设施的选型、布置 与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宜设置在独立建筑内。当布置在非独 立建筑物内时,除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采取防止 燃料、高温热媒泄露外溢的安全措施: 2建筑物内敷设的钢制烟岗抗震设计计算可按国家现行标 准《烟窗设计规范》GB50051的有关规定执行; 3建筑物内的制冷机房、热交换站宜设置在地下室; 4重力大于1.8kN的空调机组、风机等设备不宜采用吊装安 装。当必须采用吊装时,应避免设在人员活动和疏散通道位置的 上方,并应设置抗震支吊架; 5运行时不产生振动的锅炉、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室外安装 的制冷设备、冷热水箱、整体式蓄冰槽、热交换器等设备、设施可不 设防振基础,但应使其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与其连接的管道应采 用金属管道。建筑物的设备、设施的连接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6运行时产生振动的风机、水泵、压缩式制冷机组(热泵机 组)、空调机组、冷却塔、空气能热回收装置等设备或运行时不产生 振动的室外安装的制冷设备等设备、设施对隔声降噪有较高要求

    时,应设防振基础,且应在基础四周设限位器固定。限位器应经计 算确定,与其连接的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5.2.1室外热力和供冷管道设施的抗震设计计算应按国家 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 有关规定执行。

    1管道宜采用钢管,并应采用法兰连接或焊接; 2管道干线的附件均应采用球墨铸铁、铸钢或有色金属材 料; 3直埋的热力和供冷管道的管外保温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柔 生

    5.2.3室外管道设施的布置

    1管道应避免敷设在高坎、深坑、朋塌、滑坡地段; 2干管宜采用环状布置,合理设置分段阀门。当采用枝状布 置时,应合理设置分支阀门和旁通管道: 3管道宜采用地下直埋敷设或地沟敷设,不宜采用架空敷 设; 4热力入口关断阀应设置在建筑物外,阀后应设置柔性连 接; 5应结合防止热力管道的伸缩变形采取抗震防变形措施; 6水泵的进、出管上宜设置柔性连接; 7当地下直理敷设热力等管道不能避开活动断裂带时,应采 取下列措施: 1)管道宜与断裂带正交; 2)管道应敷设在套筒内,周围应填充细砂: 3)管道及套筒应采用钢管; 4)断裂带两侧的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关断阀。 8管道穿过地下室外墙、建(构)筑物的墙体或基础时,应符

    合本规程5.1.4条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5.1.4条的有关规定。

    1室外热交换站、泵房、制冷站等设备室内的管道应采用抗 震支吊架; 2管道上的阀门井、热力小室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3管道上的阀门、排气阀、泄水阀等设施均应设置阀门井; 4管道的阀门井、热力小室等附属构筑物不应采用砌体结 构。

    6.1.1室内燃气管道宜选用钢管、铜管、不锈钢管和连接用软管,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6.1.2管道内径大于等于25mm的燃气管道应进行抗震设计,管 道抗震支吊架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8章的规定,

    1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应设置在套管 中,并应留有沉降空间,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 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2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重要用户应在室外另 设阀门; 3燃气管道通过隔震层时,应在室外设置阀门和切断阀,并 应设置地震感应器。地震感应器应与切断阀连锁: 4燃气管道不应穿过防震缝: 5燃气水平干管不宜跨越建筑物的沉降缝。 6.1.4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设置承受自重和热伸缩推力的固 定支架和活动支架。 6.1.5燃气水平干管和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工作环境温度下的 极限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 宜采用门形或波纹管形,不得采用填料型。 6.1.6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物,燃气管道应根据建筑抗震要

    6.1.6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物,燃气管道应根据建筑抗震要

    1立管及立管固定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管应采用焊接,宜减少焊缝数量,不得使用螺纹连接 2)当立管的长度大于60m,小于120m时,应至少设置1 震支承;

    3)当立管的长度天于120m时,应至少设置2处抗震支撑,且 应在抗震支承之间的中间部位采取吸收伸缩变形的措施。 2水平管及水平管固定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管从立管分支至第一个水平管固定件处,均应采用焊 接连接; 2从立管分支开口的水平管接口处,应采取吸收立管变形的 措施; 3)水平管的第一个水平管固定件应按建筑物抗震等级进行抗 震设计。

    6.1.7室内燃气管道及设备应固定在主体结构上,并应符合下列

    1沿墙、柱、楼板和加热设备构件上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 管支架、管卡或吊架固定; 2管支架、管卡、吊架等固定件的安装不应妨碍管道的自由 膨胀和收缩; 3管支架、管卡、吊架等固定件应计算自重、地震、伸缩、振动 的影响程度和间距。

    .2.1室外燃气设施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给水 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 5.2.2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 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道宜采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应做防腐处理,并 可采取保温措施; 2高层建筑物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钢管或无 缝钢管,壁厚不得小于4mm; 3立管的焊口及管件距建筑物门窗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

    7.1.1重要电力设施可按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度进行抗震设计, 日当设防烈度为8度时可不再提高。 7.1.2内径不小于60mm的电气配管、宽度不小于200mm的电 缆梯架或重力不小于150N/m的电缆梯架、槽盒、母线槽应采取抗 震措施

    .1.1重要电力设施可按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度进行抗震设计 日当设防烈度为8度时可不再提高。

    但当设防烈度为8度时可不再提高。

    览梯架或重力不小于150N/m的电缆梯架、槽盒、母线槽应采取 震措施。

    7.2系统和装置的设置

    7.2.1地震时应有保证正常人流疏散所需的应急照明及相关设 备的供电措施。 7.2.2地震时需要坚持工作场所的照明设备应就近设置应急电 源装置。 7.2.3地震时应有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正常工作 的措施。 7.2.4应急广播系统宜预置地震广播模式。 7.2.5地震时应有保证通信设备电源的供给、通信设备正常工作 的拱旅

    1.2.4应急厂播系统宜预置地震厂播模式。 7.2.5地震时应有保证通信设备电源的供给、通信设备正常工作 的措施。

    7.2.6电梯抗震应符合下列规

    中心宜布置在地震力或变位较小的场所,且应避开对抗震不利或

    中心宜布置在地震力或变位较小的场所 照明标准,且应避开对抗

    7.4.1柴油发电机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震动隔离装置: 2与外部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3设备与基础之间、设备与减震装置之间的地脚螺栓应能承 受水平地震力和垂直地震力。 7.4.2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就位后应焊接牢固,内部线圈应牢固固定在变压器外 壳的支承结构上; 2变压器的支承面宜适当加宽,并设置防止其移动和倾倒的 限位器; 3应对接入和接出的柔性导体留有位移的空间: 4油浸变压器上油枕、潜油泵、冷却器及其连接管道等附件 以及集中布置的冷却器与本体间连接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7.4.3蓄电池、电力电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电池应安装在抗震架上; 2蓄电池间连线应采用柔性导体连接,端电池宜采用电缆作 为引出线; 3蓄电池安装重心较高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4电力电容器应固定在支架上,其引线宜采用软导体。当采 用硬母线连接时,应装设伸缩节装置。 7.4.4配电箱(柜)、通信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箱(柜)、通信设备的安装螺栓或焊接强度应满足抗 震要求; 2靠墙安装的配电柜、通信设备机柜底部安装应牢固。当底 部安装螺栓或焊接强度不够时,应将顶部与墙壁进行连接: 3当配电柜、通信设备柜等非靠墙落地安装时.根部应采用

    7.4.1柴油发电机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震动隔离装置; 2与外部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3设备与基础之间、设备与减震装置之间的地脚螺栓应能承 受水平地震力和垂直地震力。 7.4.2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就位后应焊接牢固,内部线圈应牢固固定在变压器外 壳的支承结构上; 2变压器的支承面宜适当加宽,并设置防止其移动和倾倒的 限位器; 3应对接入和接出的柔性导体留有位移的空间; 4油浸变压器上油枕、潜油泵、冷却器及其连接管道等附件 以及集中布置的冷却器与本体间连接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1配电箱(柜)、通信设备的安装螺栓或焊接强度应满足抗 震要求; 2靠墙安装的配电柜、通信设备机柜底部安装应牢固。当底 部安装螺栓或焊接强度不够时,应将顶部与墙壁进行连接: 3当配电柜、通信设备柜等非靠墙落地安装时,根部应采用

    金属膨胀螺栓或焊接的固定方式。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时,可 将儿个柜在重心位置以上连成整体; 4壁式安装的配电箱与墙壁之间应采用金属膨胀螺栓连接; 5配电箱(柜)、通信设备机柜内的元器件应考虑与支承结 构间的相互作用,元器件之间应采用软连接,接线处应做防震处 理; 6 配电箱(柜)面上的仪表应与柜体组装牢固。 7.4.5 设在水平操作面上的消防、安防设备应采取防止滑动措 施。 7.4.61 设在建筑物屋顶上的共用大线必须采取防止因地震导致 设备或其部件损坏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 7.4.7 安装在吊顶上的灯其,应考虑地震时吊顶与楼板的相对位 移。

    市政常用表格7.5.1配电导体应符合下列规

    7.5导体选择及线路敷设

    7.5.1配电导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电缆或电线; 2当采用硬母线敷设且直线段长度大于80m时,应每50m 设置伸缩节; 3电缆桥架、电缆槽盒内敷设的缆线在引进、引出和转弯处, 应在长度上留有余量; 接地线应采取防止地震时被切断的措施, 7.5.2 缆线穿管敷设时宜采用弹性和延性较好的管材。 7.5.3 引入建筑物的电气管路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进口处应采用挠性线管或采取其他抗震措施: 当进户并贴邻建筑物设置时,缆线应在并中留有余量; 3 进户套管与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 密封。 7.5.4 电气管路不宜穿越防震缝,当必须穿越时应符合下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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