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2003-2017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超速与非操纵逆转保护功能检测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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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驱动器、操作器、传感器等主要部件表面应整洁无毛刺,无凹痕、划伤、裂缝、变形、锈蚀等 明显缺陷。 6.3.2喷涂表面色泽均匀,不应有气泡、龟裂和脱落。 6.3.3操作器的显示屏应像素应不低于800×480,触屏应可靠性高、反应灵敏、容易操作。 6.3.4各部件的标识应牢固,清晰正确,不易混淆。各部件接口宜采用防反插设计,连接牢固。端子 插头应标明输入、输出接口。
6.4.1操作器界面设置
脚手架标准规范范本检测仪的操作器界面应具有下列设置功能: a) 屏幕校正; b) 开/关按键声音; c)显示/隐藏光标。
检测仪的操作器界面应具有下列设置功能: a)屏幕校正; b)开/关按键声音; c)显示/隐藏光标。
应采用变频技术改变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运行速度,至少达到其名义速度的1.4倍 应采用变频技术改变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运行方向。
检测仪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功能: a) 测量梯级、踏板或胶带速度; b) 检测超速保护; c) 检测非操纵逆转保护; d) 检测附加制动器的触发速度: 检测扶手带与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速度偏差。
6.4.4数据存储、查询和导出
检测仪应能存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检测数据,并能查询和导出。
6.4.5故障自检及提示
检测仪应具有故障自检功能,在进行检测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故障,应有故障提示: a) 输出缺相: 输入电压过低: c)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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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 1 示值误差
的量程应能达到1.5m/s,其示值误差允许值应
测量速度的示值重复性误差应不超过1%。
应符合GB4793.1中规定的要求。
6. 8. 1高温工作试验
检测仪按7.6.1的规定进行高温工作试验,试验后外观与结构符合6.3项的规定,且功能正常。
6.8.2低温工作试验
6.8.3恒定湿热工作试验
检测仪按7.6.3的规定进行恒定湿热工作试验,试验后外观与结构符合6.3项的规定,且功能正
应在6.1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在自然光线下,目视观察,手感检查。
7.3.1按产品说明书的操作指引,通过手动操作逐项检查操作器界面设置、驱动器要求、数据存储、 查询和导出等功能。 7.3.2根据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类别,按DB44/T1137一2013中的附录A的接线方式,将检测仪 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或者试验平台连接后,按产品说明书的操作指引,进行6.4.3中的功能检测 7.3.3按7.3.2进行试验,模拟检测中可能出现的故障,观察检测仪是否符合6.4.5的规定。
a)游标卡尺:精度为0.02mm; b)转速标准发生装置:精度为0.1%。
a)游标卡尺:精度为0.02mm;
a)游标卡尺:精度为0.02mm; b)转速标准发生装置:精度为0.1%。
7. 4. 2 测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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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步骤为: a)用游标卡尺在两个相互垂直的方向测量传感器滚轮直径d,变换测量点测量3次,取其平均值 d; 用标准转速装置在(20500)r/min范围内设定8个不同的标准转速值no(20、40、60、80、 100、200、300、400),待转速恒定后,将检测仪传感器与标准转速装置的转动轴进行同轴连 接,待检测仪显示稳定后读取速度示值V,每一标准转速下,分别测三组数据,取平均值Vi
7.4. 3 结果计算
7.4. 3. 1标准速度
按公式(1)计算第i次标准速度:
6000 式中: Vo:——第i次的标准速度,m/s; 元——圆周率,取3.1415926;
T Voi 一一第i次的标准速度,m/s; —圆周率,取3.1415926;
7. 4. 3. 2 示值误差
按公式(2)计算第i次的示值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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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式(3)计算第i次的示值重复性误差:
式中: Sri ——第i次的示值重复性误差; Voi
按GB4793.1规定的方法进行。
7.6.1高温工作试验
/T2423.2一2008中试验Bd的规定进行,试验条
7.6. 2 低温工作试验
/T2423.1一2008中试验Ad的规定进行,试验条
7.6.3恒定湿热工作试验
按GB/T2423.32006的规定进行,试验条件见表1。
Vi,max Vi,min×100% Voi
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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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台产品出厂前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质量合格证 出厂。 2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的规定。
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范本8.2.2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的规定。
8.2.3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台产品合格。检验结果如有不符合项目,则判该台产品不 合格。
8.3.1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设计、材料、工艺、结构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批量生产时,每两年进行一次; d) 产品停产一年后,再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3.2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 8.3.3 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经出厂检验合格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两台。 8.3.4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型式检验合格。检验结果如有不符合项目,则判该型式 验不合格。
每台产品明显部位应标示耐久性铭牌,其标志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及型号; b) 主要技术参数:操作器工作电压、驱动器额定工作电压、驱动器额定输出功率; c) 制造厂厂名及厂址; d) 生产日期、出厂编号; e) 执行标准号; f)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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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每台产品应采用ABS箱包装,出厂前应予装箱并有防潮防尘的措施,应防止运输时产品遭受损 坏。包装箱外的文字及标志应整齐、清楚、耐久,其内容至少包括: a) 产品名称及型号; b) 制造厂厂名及厂址; 执行标准号; d 毛重及产品净重; e 符合GB/T191规定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包装中随同产品附上的文件有
产品的存放场所应清洁、通风、无酸碱及腐蚀性气体,环境温度为5℃~40℃、相对湿度不超过 95%水利标准,周围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及强磁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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