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J 10-1996 机械工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pdf

  • JBJ 10-1996 机械工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pdf为pdf格式
  • 文件大小:100.1 M
  • 下载速度:极速
  • 文件评级
  • 更新时间:2021-03-15
  • 发 布 人: wqh6085061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2.4.7.4 楼梯间内的散热器,宜布盘在底层;当散热器数量过 多,不能全部布暨在底层时,可按表2.4.7的分配比例布置在上部 的楼层

    楼梯间内各层散热器的分配比例(%) 表2.4.7

    2.4.8安装在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场所的散热器,应设置单 独的立支管,且不得装设调节阀。 2.4.9计算机房、通信机房、配电室采暖时,室内不宜安装铸铁片 式散热器,不应安装阀门和放气阀,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2.4.10下进上出的单管垂直系统,不宜采且铸铁片式散热器或板 式散热器。 2.4.11下列房间和仓库内的散热器的前后,应装表面光滑的防护 隔热档板:

    暖通空调施工组织设计乙炔站的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 氧气站的贮气罐间、实瓶间和灌瓶间。

    2.5.1加热管埋设在建筑构件内的低温辐射采暖,可用于辅耳 筑的全面采暖或局部采暖。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5.1.1地板辐射采暖必须采用热水作热媒,混凝土地板辅 采暖的供水温度宜采用45~60℃,供回水温差宜采用5~10℃ 2.5.1.2不应导致建筑构件龟裂和破损; 2.5.1.3辐射体表面平均温度,宜采用下列数值: a,经常有人停留的地面 22~24℃C b.短期有人停留的地面 28~30℃ c.无人停留的地面 35~40℃ d.房间高度为2.5~3m的顶棚 28~30℃ e.房间高度为3.1~4m的顶棚 33~36℃ f.距地面1.0m以下的墙面 35℃ g.距地面1.0m以上至3.5m以下的墙面45℃ 2.5.1.4幼儿园中,加热管轴心处的地面温度不应超过35C 2.5.2生产厂房的局部区域或局部工作地点,可采用金属辐 采暖。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亦可用于全面采暖。金属辐射 暖不用于潮湿的房间。 2.5.3金属辐射板采用热水作热媒时,热水平均温度不宜 110℃;采用蒸汽作热媒时,蒸汽压力宜大于或等于0.4MPa, 小于0.2MPa。 2.5.4金属辐射板中心的最低安装高度,当人站着工作且 地点固定的场合;应根据热媒平均温度和安装型式按表2. 采用;当坐着或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可按表2.5.4数值 0.3m

    金属辐射板中心的量低安装高度(m)

    2.5.5管板式金属辐射板的板与加热管应紧密吻合。对于金属 带状辐射板,应采取措施防止加热管因热膨胀而引起的横向变形。 2.5.6金属带状辐射板的长度不宜超过6m。 2.5.7金属辐射板制作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为 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低于0.6MPa。 2.5.8金属辐射板面向人体的辐射面,在组装后应涂辐射效率高 的无光防锈漆;背面应涂辐射效率低的油漆,并加以保温。辐射板 与加热管之间不得涂漆。 .5.9金属辐射板采暖系统应采用同程式;当采用蒸汽时宜集中 回水;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接向辐射板的支管上不 宜装阀门。 2.5.10水平安装的金属辐射板应有不小于0.005的坡向回水或 凝结水管的坡度。 2.5.11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严禁用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 厂房。 2.5.12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应采用净煤气,其杂质允许含量指标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煤气的成分和 工作压力应保持稳定,喷嘴前的工作压力不宜低于1kPa

    .5.13煤气红外线播射器的安装 确定,但不能低于3m。当煤气红外线辐射器用于局部工作地点采 暖时,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安装在人体的侧上方。 2.5.14采用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 和通风换气措施。 2.5.15全面辐射采暖的耗热量,可按本规范第2.2节的有关规定 进行计算,但所算得的总耗热量应乘以下列修正系数

    0. 9~0. 95

    0. 9~0. 95

    2.5.16局部区域辐射采暖的耗热量,应按所设计采暖区的全面辐 射采暖所算得的耗热量,乘以表2.5.16中所规定的附加系数确 定。

    局部区域辅射采暖耗热附加系数 表2.5.16

    作地点的 面积和人体所需的辐射照度与周围空气温度的关系,按表2.5.17 通过计算确定。露天作业时,表中数值应增加一倍。 人体所需的辐射照度与周围空气温度的关系 表2.5.17

    2.5.18辐射板用于局部采腰时,其安装位置应能使辐射热直接辐 射到工作人员的身上或需要一定温度的物体上;并宜采用多个辐 射板,从不同方位由工作人员的侧上方辐射到采暖区。 2.5.19全面辐射采暖时,应将辐射板均匀地布置在固定工作点和

    2.5.18辐射板用于局部采腰时,其安装位置应能使辐射热直接辐

    人流较多的地带。在冷空气渗入较多的大门和外墙附近,辐射板应 密布。大门处的辐射板,应水平安装。 2.5.20辐射装置不应布臂在热敏感的设备附近

    2.6.1采用小型暖风机热风采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6.1.1室内空气循环次数,不宜小于1.5次/h, 注:值班采暖不受此限。 2.6.1.2暖风机的安装高度,当出口风速小于或等于5m/s时, 宜采用2.5~3.5m;当出口风速小于5m/s时,宜采用4~5.5m, 2.6.1.3布置小型暖风机时,宜使暖风机的送风射流相互衔接, 使整个采暖空间形成空气环流运动,但应防止强烈气流吹向人体; 2.6.1.4暖风机布置在外墙上时,其气流不宜与外墙垂直向内 吹风。 2.6.2小型暖风机的有效射程可按下式计算:

    2.6.6集中送风采暖系统的送风口安装高度,应根据房间高度和 回流区的分布位置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6.6.1厂房屋架下弦低于或等于8m时,送风高度宜为3.5~ 6m。 2.6.6.2厂房屋架下弦高于8m时,送风口的高度宜为5~7m。 2.6.7集中送风的送风温度,应采用30~50℃,房间高度或送风 温度较高时,在送风口处宜设置向下倾斜的导流板。 2.6.8热风采暖的送风系统,当其送风口高度低于2m时,送回风 速度宜符合下列要求: 2.6.8.1试验室、辅助建筑物,宜采用0.3~0.7m/s; 2.6.8.2工业厂房,宜采用1~1.5m/s; 2.6.8.3下部回风口的回风速度宜采用1~3m/s。 2.6.9热风采暖系统的送风口应与局部排风系统的吸风口错开, 并保持一定距离。 2.6.10当非工作时间不设值班采暖系统时,热风采暖不宜少于两 个系统或两套装置,其供热量应根据其中一个系统或装置损坏,其 余仍能保持工艺过程所允许的最低室内温度确定,且不得低于 5℃。 2.6.11选择暖风机或空气加热器时,散热量的安全系数,宜采用 1.2~1.3。 2.6.12选择空气加热器时、其空气的质量流速应符合制造厂的规 定,当缺乏资料时,可采用8~12kg/(m·s)。 2.6.13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较高或送风温度较低的情况下,选 择空气加热器困难时,可设旁通阀,旁流一部分空气来计算空气加 热器。 2.6.14热风采暖系统宜设自动控制装置。

    2.7.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热风幕: 22

    8.位于严寒地区的生产厂房,当开启额繁的主要通道外门不 可能设置门斗或前室,且每班的开启时间超过40min时; b.当生产或使用要求不允许降低室内温度,且又不可能设置 门斗或前室时; c.位于非严寒地区的生产厂房,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热风幕 合理时。 2.7.2热风幕的送风方式,生产厂房外门宽度小于3m时宜采用 单侧送风;外门宽度等于或大于3m时,宜采用双侧送风;当受条 件限制不能采用侧面送风时,宜采用由上向下送风。 2.7.3热风幕的喷嘴,应贴近大门;喷嘴不能靠近大门时,门框与 喷嘴之间应设挡板。 2.7.4设置热风幕的生产厂房的外门,应设便于启闭的开关装置 必要时应与热风幕的通风机连锁

    2.8.1散热器采暖系统的供水、回水、供汽和凝结水管道,宜在热 力人口处与下列供热系统分开设置: a.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b.热风采暖和热风幕系统; c.热水供应系统; d.生产供热系统; e.其他应分开的系统。 2.8.2凡符合下列条件时,室内热水采暖系统可与室外热水管网 直接连接: a.在热力人口处,室外热水管网的供水压力大于室内热水采 暖系统的静压力; b.在热力入口处,室外热水管网的供、回水压力差大于室内 热水采暖系统的总压力损失。

    2.8.1散热器采暖系统的供水、回水、供汽和凝结水管道,宜在热 力人口处与下列供热系统分开设置: a.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b.热风采暖和热风幕系统; C.热水供应系统; d.生产供热系统; e.其他应分开的系统。 2.8.2凡符合下列条件时,室内热水采暖系统可与室外热水管网 直接连接: a.在热力人口处,室外热水管网的供水压力大于室内热水采 暖系统的静压力; b.在热力入口处,室外热水管网的供、回水压力差大于室内 热水采暖系统的总压力损失,

    网间接连接: a.室内采暖系统不能承受室外热水管网的压力; b.建筑物高度大于室外热水管网供水压力线或静水压力线 的高度; c.在热力进口处,当室外热水管网的供、回水压差低于室内 采暖系统的总压力损失,且不宜采用加压泵时; d.位于室外热水管网的末端,采用直接连接会影响室外热水 管网运行工况的建筑; e.对于供热参数有特殊要求时。 2.8.4热水采暖系统,应在热力人口处的供回水总管上设置温度 计、压力表,供水管上设置流量计和除污器,当资用压力过大时,应 装设调压装置。 2.8.5蒸汽采暖系统,当室外热网的供汽压力大于室内采暖系统 的工作压力时,应在采暖系统入口处的供汽总管上装设减压装置。 2.8.6当室外热网供汽压力与室内采暖系统的工作压力之差大于 减压阀本身的允许压差时,应进行二次减压。 2.8.7采用两次减压时;应串联两个减压阅,但当室外热网供汽压 力低于采暖设备所允许的承受压力时,可用一个减压阀审联一只 截止阅进行减压。 2.8.8蒸汽采暖,当减压前后的压差为0.1~0.2MPa,且室外热 网供汽压力低于采暖设备所允许的承受压力时,可申联两只截止 阀进行减压,但在减压后的管段上必须装安全阀和压力表。 2.8.9活塞式减压阅,其减压后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当需减 至0.1MPa以下时,可再设置波纹管减压阀或截止阀进行减压。 2.8.10当燕汽采暖系统采用集中疏水器时,宜将集中疏水器装在 热力入口处的凝结水总管上,并在疏水器前装兼放气用的放水阀、 压力表和过滤器。 2.8.11安全阀宜采用微启式,开启压力不得大于工作压力的1.1 倍,安全阔排气管段面积应大于阅孔面积的2倍。 2.8.12当热力入口装置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环路时,应设置分汽缸

    网间接连接: a.室内采暖系统不能承受室外热水管网的压力; b.建筑物高度大于室外热水管网供水压力线或静水压力线 的高度; c.在热力进口处,当室外热水管网的供、回水压差低于室内 采暖系统的总压力损失,且不宜采用加压泵时; d.位于室外热水管网的末端,采用直接连接会影响室外热水 管网运行工况的建筑; e.对于供热参数有特殊要求时。 2.8.4热水采暖系统,应在热力人口处的供回水总管上设置温度 计、压力表,供水管上设置流量计和除污器,当资用压力过大时,应 装设调压装置。 2.8.5蒸汽采暖系统,当室外热网的供汽压力大于室内采暖系统 的工作压力时,应在采暖系统入口处的供汽总管上装设减压装置。 2.8.6当室外热网供汽压力与室内采暖系统的工作压力之差大于 减压阀本身的允许压差时,应进行二次减压。 2.8.7采用两次减压时;应串联两个减压阅,但当室外热网供汽压 力低于采暖设备所允许的承受压力时,可用一个减压阀审联一只 截止阀进行减压。 2.8.8蒸汽采暖,当减压前后的压差为0.1~0.2MPa,且室外热 网供汽压力低于采暖设备所允许的承受压力时,可申联两只截止 阀进行减压,但在减压后的管段上必须装安全阅和压力表。 2.8.9活塞式减压阅,其减压后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当需减 至0.1MPa以下时,可再设置波纹管减压阀或截止阀进行减压。 2.8.10当蒸汽采吸系统采用集中疏水器时,宜将集中疏水器装在 热力入口处的凝结水总管上,并在疏水器前装兼放气用的放水阅、 压力表和过滤器。 2.8.11安全阀宜采用微启式,开启压力不得大于工作压力的1.1 倍,安全阔排气管段面积应大于阅孔面积的2倍。 2.8.12当热力入口装置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环路时,应设置分汽缸

    或分水器、集水器。接排水口的凝结水管上应装疏水器 2.8.13分汽缸的断面积应按缸内蒸汽流速8~12m/s计算,分水 器或集水器的断面积应按缸内水流速0.1~0.3m/s计算。 2.8.14当热网的供水温度高于采暖系统的供水温度,且热网的水 力工况稳定,人口处的供回水压差足以保证混水器工作时,宜装混 水器。 2.8.15热水采暇系统膨胀水箱的膨胀管应接在系统的定压点,循 环管应接在定压点前1.5~3m处的水平回水管上。系统定压点的 位置宜设置在靠近循环水泵吸入口处。 2.8.16当具有汽源充裕、参数适宜的高压蒸汽可以利用时,可采 用蒸汽喷射或汽水混合器作为热水采暖系统的加热和循环装置。 2.8.17热力人口装置应明装,当热力人口装置设备较多时,应设 专用小室。

    2.9.1室内采暖管道宜明装。 2.9.2布置采暖系统时,应使其作用半径短,流量分配均匀。 选择管径时,应采用变换管径或流量的方法减少各并联环路之间 压力损失的差额。必要时,应在各环路装设调节装暨和压力表。 2.9.3热水采暖系统的各并联环路之间的计算压力损失允许相对 差额,不应超过表2.9.3的规定。 利用电子计算机计算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计算压力损失允 许相对差额,不应超过5%。

    2.9.16疏水器至回水箱或二次蒸发箱之间的商压蒸汽凝结水管 的管径,应按汽水乳状体进行计算。 2.9.17厂房内蒸汽管道宜装在采暖设备的上方。疏水器前的凝结 水干管应装在采暖设备的下方,但当采暖设备各自装有疏水器时, 可架空敷设在采暖设备的上方。从疏水器后接出的立管向上拾升 的高度应经计算确定,对高压凝结水立管不宜超过5m。 2.9.18疏水器前的凝结水管不应向上抬升。 2.9.19凝结水管向上抬升前,不带止回阀的疏水器出口,应设置 止回阀。 2.9.20采暖水平供汽、供水于管宜布置在厂房内外门的上部不挡 窗的高度处,当管道穿越人流频繁的地段时,净高不宜低于3.0m。 2.9.21架空管道穿越厂区道路时净高不得低于4.5m,穿越厂区 铁路净高不得低于6m。 2.9.22采暖管道的坡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2.9.22.1热水管道、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和凝结水管道 的坡度宜为0.003; 当受条件限制时,热水供回水管道,水平单管串联系统的散热 器连接管可无坡度敷设,但管中水流速不得小于0.25m/s,管道宜 每隔60~30m设放气、放水装置。 2.9.22.2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得小于0.005; 2.9.22.3连接散热器的支管坡度宜为0.01。 2.9.23采暖热媒为高压蒸汽的散热器宜集中设疏水器,风机、 空气加热器等,应单独设置疏水器。 2.9.24疏水器的安装商度,宜比采暖设备凝结水出口或需排放凝 结水的干管低,其值不宜小于150mm。 2.9.25采暖系统的下列管段上应装阀门: a.热力入口处的供水、供汽干管的始端和回水、凝结水于管 的末端上; b.各并联环路供水供汽干管的始端和回水或凝结水干管的 末端上:

    c,垂直单管热水系统接散热器的各立管的上端和下端; d.垂直双管热水采暖系统、蒸汽采暖系统接散热器的各立管 的始端和末端; e.双管系统,需要调节室温的散热器进出口的支管上; f.暖风机的进出口支管上; g.除第一组外,多组空气加热器的各进出口支管上及接空气 加热器的总管上; h补水管、放水排污管、放气管、检查管和旁通管上; i.减压阀、疏水阀、除污器、混水器和其他装置以及自动控制 阀的前后。 2.9.26有冻结危险时,立管或支管上的阀门至干管的距离,不应 大于120mm。 2.9.27采暖系统的下列管段上不得装阀门: a不带跨越管的单管垂直系统接人散热器的支管上; b.单管水平系统的串联管上; C.楼梯间内散热器的申联管上; d.多组的空气加热器的第一组进出口支管上。 2.9.28膨胀水箱的膨胀管、循环管和溢流管上严禁装阀门。 2. 9. 29 热水采暖系统的下列部位应接放空气阀,集气罐或自动排 气阀: a.热水采暖系统有可能集存空气的最高点; b.上分式供水干管的最高点和末端; c,下分式供水管在下,回水管在上,回水干管的最高点;供回 水管均在下的下分式,在热水系统最高层的散热器上部; d.水平串联下进下出单管热水系统,从散热器上部接口; e.水平串联上进上出和上、下串联热水系统在最末一组散热 器后的管段上的最高点; f.连接空气加热器供水干管的最高点; g.膨胀水箱溢流管的项部。 2.9.30集气罐内水流速应小于0.05m/s。

    c,垂直单管热水系统接散热器的各立管的上端和下端; d.垂直双管热水采暖系统、蒸汽采暖系统接散热器的各立管 始端和末端; e.双管系统,需要调节室温的散热器进出口的支管上; f.暖风机的进出口支管上; g.除第一组外,多组空气加热器的各进出口支管上及接空气 加热器的总管上; h补水管、放水排污管、放气管、检查管和旁通管上; i.减压阀、疏水阀、除污器、混水器和其他装置以及自动控制 阀的前后。 2.9.26有冻结危险时,立管或支管上的阀门至干管的距离,不应 大于120mm。 2.9.27采暖系统的下列管段上不得装阀门: a不带跨越管的单管垂直系统接人散热器的支管上; b.单管水平系统的串联管上; c.楼梯间内散热器的申联管上; d.多组的空气加热器的第一组进出口支管上。 2.9.28膨胀水箱的膨胀管、循环管和溢流管上严禁装阀门。 2.9.29 热水采暖系统的下列部位应接放空气阀,集气罐或自动排 气阀: a.热水采暖系统有可能集存空气的最高点; b.上分式供水干管的最高点和末端; c.下分式供水管在下,回水管在上,回水干管的最高点;供回 水管均在下的下分式,在热水系统最高层的散热器上部; d.水平串联下进下出单管热水系统,从散热器上部接口; e.水平串联上进上出和上、下串联热水系统在最末一组散热 器后的管段上的最高点; f.连接空气加热器供水干管的最高点; g.膨胀水箱溢流管的项部。 2.9.30集气罐内水流速应小于0.05m/s。

    2.9.42采暖管道穿过隔墙和楼板处,应装

    未股管道穿过隔墙和楼板处,应装设在管

    2.9.43采暖管道不得与输送蒸汽燃点低于或等于 体或可燃、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数设。 2.9.44采暖管道不应穿经变、配电室。 2.9.45室内采暖管沟不宜穿过伸缩缝和沉降缝, 2.9.46室内采暖地沟不应与配电室电缆沟连通,亦不得进入变配 电室

    3.1.1为了防止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向作业地带放散和对周 围环境污染,必须从工艺、总图、建筑和通风等方面采取综合 防治理措施。 3.1.2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 加强密闭、隔离和在负压下操作,应避免工人直接操作,并应改 革工艺流程,使之少产生或不产生有害物质。 31.3在确定厂房总图平面位置时,应根据厂房所在地的气象特 点,对在生产过程中放散大量有害物质的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 合理地布置在全年最小率方向的上风侧。 3.1.4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其方位应根据厂房的主要进风面 和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方向布置。 3.1.5产生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考虑湿法作业。运输含尘物料 时,应采用气力输送或密闭输送。放散粉尘的生产厂房,宣采用 湿法冲洗措施,当工艺不允许湿法冲洗且防尘要求较严格时,可 采用真空吸尘装置。 3.1.6散热设备、热物料等,宜放在生产厂房外面或披屋内。对生 产厂房的热源,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 操作人员远商热源。 3.1.7放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1.7.1放散不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布置在同一厂房内时,毒 实大的与素实小的应原开

    3.1.1为了防止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向作业地带放傲和对周 围环境污染,必须从工艺、总图、建筑和通风等方面采取综合预 防治理措施。 3.1.2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 加强密闭、隔离和在负压下操作,应避免工人直接操作,并应改 革工艺流程,使之少产生或不产生有害物质。 3.1.3在确定厂房总图平面位置时,应根据厂房所在地的气象特 点,对在生产过程中放散大量有害物质的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 合理地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方向的上风侧。 3.1.4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其方位应根据厂房的主要进风面 和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方向布置。 3.1.5产生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考虑湿法作业。运输含尘物料 时,应采用气力输送或密闭输送。放散粉尘的生产厂房,宣采用 湿法冲洗措施,当工艺不允许湿法冲洗且防尘要求较严格时,可 采用真空吸尘装置。 3.1.6散热设备、热物料等,宜放在生产厂房外面或披屋内。对生 产厂房的热源,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 操作人员远离热源。 3.1.7放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1.7.1放散不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布置在同一厂房内时,毒 害大的与毒害小的应照开

    3.1.7.2放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应布置在自然通风的下风侧: 3.1.7.3放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设在多层厂房内时,宜集中布 置在顶层,当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 房间的空气。 3.1.8放散大量热、湿汽及有害气体的单层厂房的附属建筑物,占 用该厂房外墙的长度不得超过外墙全长的30%,并不宜设在厂房 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 3.1.9夏热冬暖或夏热冬冷地区厂房的辅助建筑物,宜采用通风 屋顶,当条件限制时可采取其它隔热措施;散热量小于23W/m 的生产厂房,当屋盖离地面平均高度小于或等于8m时,宜采用屋 盖隔热或适当增加厂房高度。 3.1.10当室外实际出现的温度等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时,厂 房内作业地带的空气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3.1.10.1散热量小于23W/m的厂房,不得超过室外温度3C; 3.1.10.2 散热量为23~116W/m的厂房,不得超过室外温度 5℃C; 3.1.10.3散热量大于116W/m的厂房,不得超过室外温度7℃ 注:①作业地带系指工作地点所在的地面以上2m内的空间。 ②在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较低的地区,当作业地带的空气温度按本条设 计确有函难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本规范表3.1.11中对工作地点 温度的要求, 3.1.11厂房内的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按厂房内外温差计 算。工作地点与室外计算温度的限值,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

    不少于30m的新鲜空气量;所占容积为20~40m时,应保证每 人每小时不少于20m的新鲜空气量;所占容积超过40m时,可 由门窗渗人的空气来换气。 3.1.13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厂房,宜采用局部排风,当局 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 3.1.14设计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 风达不到卫生或生产工艺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 的联合通风。 8.1.15组织室内气流时,不应使含有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 空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小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地带。 3.1.16为保证厂房内的空气达到卫生标准,机械通风送人厂房内 空气中有害气体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 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的30%。 3.1.17当散人室内的有害物质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量可按 类似房间的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换气次数确定。亦可按现行 的各相关的行业标准执行。

    3.2.1放散热或粉尘、有害气体的生产厂房宜设置排风天窗。 3.2.2利用天窗排风的车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避风天 窗: a.夏热冬暖或夏热冬冷地区,车间散热量大于23W/m时; b.其他地区,车间散热量大于35W/m时; C.不允许气流倒灌的车间。 3.2.3当天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视为避风关窗: 3.2.3.1设有天窗的生产厂房,其两侧与较高建筑物邻接,且符 合图3.2.3(a)的所示要求时; 3.2.3.2同一高度且平行的各跨关窗间的距离符合图3.2.3(b) 时,但边跨向外一面天窗尚应设档风板

    3.2.1放散热量或粉尘、有害气体的生产广房.宣设置排风关窗。

    3.2.1放散热量或粉尘、有害气体的生产房.宣设置排风天窗。 3.2.2利用天窗排风的车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避风天 窗: a夏热冬暖或夏热冬冷地区,车间散热量大于23W/m时; b.其他地区,车间散热量大于35W/m时; C.不允许气流倒灌的车间。 3.2.3当天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视为避风关窗: 3.2.3.1设有天窗的生产厂房,其两侧与较高建筑物邻接,且符 合图3.2.3(a)的所示要求时; 3.2.3.2同一高度且平行的各跨关窗间的距离符合图3.2.3(b) 时,但边跨向外一面天窗尚应设挡风板

    3.2.3.3厂房屋面上的女儿墙与边跨天窗间的距离及女儿墙顶与天窗屋面延长线的距离符合图3.2.3(c)所示要求时;3.2.3.4夏季室外风速小于或等于1m/s时。3.2.4车间邻近有较高建筑物或本车间有高跨时,避风天窗或风帽与建筑物的相关尺寸(图3.2.4(a)、(b)所示),应符合表3.2.4的规定。(b)图3.2.4(a)、(b)避风天窗或风帽与建筑物的相关尺寸表3. 2. 4112.212.3>2. 32.5不限制3.2.5挡风板与天窗之间,以及作为避风天窗的多跨生产厂房相35

    天窗之间,其端部应封闭。较长的天窗挡风板与大窗间的 设置横向隔板,其间距不应大于挡风板上缘至地坪高度的三倍, 不应大于50m。在挡风板或封闭物上,应设置检查门。 挡风板下缘至屋面的距离,宜采用0.1~0.3m。 2.6在夏热冬暖或夏热冬冷地区,不需调节天窗窗扇开启角度 药高温生产厂房,且冬季又不需保持一定的室内温度时,可采用 不带窗扇的避风天窗,但应符合防雨要求。 2.7炼钢电弧炉上除设有局部排烟系统外,尚应在炉顶正上方 设计偏气楼,并在偏气楼至屋架下弦之间设置隔板。偏气楼应设 可调窗扇和档风板。 2.8生产厂房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侧窗,其下缘距室内地面 不应高于1.2m,夏热冬暖或夏热冬冷地区宜采用0.6~0.8m。在 寒冷地区,冬季自然通风采用上层进风侧窗,其下缘距室内地面 不宜低于4m当低于4m时,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措 施。 3.2.9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宜采用平开窗或垂直转动窗。夏 热冬暖或夏热冬冷地区自然通风量较大的厂房,可多设置通风大 门、洞口、平开窗和垂直转动窗或其他通风性能较好的窗。 3.2.10当热源靠近生产厂房的一侧外墙布置,且外墙与热源之间 无工作地点时,该侧外墙上的进风口,宜布置在热源的间断处。 3.2.11多跨生产厂房中放散热量较大的跨间,当邻跨空气中所含 有害气体或粉尘的浓度小于最高允许浓度的30%时,可利用放散 热量小的相邻跨间的天窗进风。进风天窗应低于排风天窗,当二 者天窗同高时,应利用冷跨天密向外一面天窗进风,另一与排风 天窗相邻的一面窗扇应做成不能开启的。在相邻两跨之间宜设置 吊墙,吊墙可用轻质不燃材料,其底部与室内地面的距离,当工 艺及运输无要求时,宜为3m。 3.2.12夏热冬暖或夏热冬冷地区以自然通风为主的热加工车间 不宜超过三跨。 3.2.13夏热冬暖或夏热冬冷地区,利用穿堂风的冷加工车间,其 36

    建筑布置和建筑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3.1车间主要进风面,应根据建筑形式按夏季风向最有利 的方位布置; 3.2.13.2通风孔应尽量大,并在二侧外墙上对称布置; 3.2.13.3车间内部设备布置、建筑处理、进风窗的形式和开启 角度,应有利于将室外空气导人工作地带; 3.2.13.4多跨车间的跨与跨间不宜设隔墙,车间最大宽度不宜 超过60m。 3.2.14放散热量的厂房,其自然通风应只考患热压作用,所需通 风量应按有、无局部机械排风分别进行计算。 3.2.15进行局部或全面的自然排风时,可采用简形风帽。 3.2.16自然排风风帽的安装高度,宜符合下列要求: a.排风管中心与相邻屋脊水平距离小于1.5m时,其高出相 邻屋脊水平线的高度不小于0.5m; b.水平距离为1.5~3m时,与相邻屋肾水平线相平; c.当水平距离大于3m以上时,不低于相邻屋脊倾角10°的直

    8.3.1工人在较长时间内直接 当其描 射照度大于350W/m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受辐射热影响较大的 工作室应隔热。 3.3.2工人经常停留在高温地面或靠近的高温壁板,其表面平均 温度不应高于40℃。 当采用串水地板或隔热水箱时,其排水温度不宜超过45℃。 3.3.3较长时间操作的工作地点,当其温度达不到卫生要求或辐 射照度大于350W/m时,应设置局部送风。 3.3.4设置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应根 据辐射照度按表3.3.4的规定采用,

    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

    采用较低值,风速宜采用较高值;中作业时,其数据可按插人法确定。 2 夏热冬暖或夏热冬冷地区,表中夏季工作地点的盈度,可提高2℃,累年 最热月平均量度低于或等于25℃,可降低2℃

    采用较低值,风速宜采用较高值;中作业时,其数据可按插人法确定。 ②夏热冬暖或夏热冬冷地区,表中复季工作地点的盈度,可提高2℃C,累年 最热月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25℃,可降低2℃。 3.3.5系统式局部送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3.3.5.1不得将有害物质吹向人体; 3.3.5.2送风气流宜从人体的前侧上方倾斜吹到头、颈和胸部, 必要时亦可从上向下垂直送风; 3.3.5.3送到人体上的有效气流宽度,宜采用1m;对于室内发 散热量小于23W/m的轻作业,可采用0.6m; 3.3.5.4当工人活动范围较大时,宜采用旋转送风口。 3.3.6温度高于35℃、幅射照度大于1400W/m、且工艺不忌细小 雾滴的中,重作业的工作地点,采用喷雾风扇进行局部送风时,工 作地点的风速应采用3~5m/s,募滴直径应小于100m。 3.3.7空气中有害物浓度不超过卫生标准规定的生产厂房及辅助 建筑,其作业点宜设置单体式局部送风。 3.3.8热加工车间的行车司机室,宜采取密闭及隔热措施,并采用 空调机组进行降温,室温宜采用28~30℃,室内风速宜采用1m/ 3.3.9在特殊高温作业地带的附近,应设置工人休息室。夏季休息 室的温度,宜采用26~30℃C。 3.3.10降温用局部送风系统,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地道风,但空

    气质量应符合卫生要求。

    3.4.1工艺过程要求较清洁的房间,当其周围环境较差时,应设置 机械送风,当室内产生有害气体和粉尘时,应设置机械排风。 3.4.2夏热冬暖或夏热冬冷地区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 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条件时,宜设置屋顶通风机进行全 面排风。 3.4.3设置集中采暖且有机械排风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 采用自然补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条件或工艺要求时,宜设置机械 送风系统。 注;①每班运行不足2h的局部排风系统,条件许可时,可不用机械送风补偿所 排出的风量; 2 选择机械送风系统的空气加热器时,室外计算参数宜采用采暖室外计算 温度;当其用于补偿消除余热余湿的全面排风耗热量时,可采用冬季通 风室外计算温度。 3.4.4采暖车间机械排风系统的补风,当相邻车间没有有害物放 散时,可利用不超过其容积的50%的空气量通过内门或隔墙上设 置的窗自然流人来进行补偿;当相邻车间设有有组织的送风系统 时,补偿空气量可不受限制,但其补偿空气量应附加于相邻车间 的送风系统中。 机械工厂各类车间由机械送风系统补偿排风量的比例,应根 据不同条件和要求确定。可在50%~80%范围内选用。 3.4.5设有机械送风系统的车间,应只补偿经常运行的排风系统 的排风量。对部分直接利用室外空气补偿的排风系统,只补偿其 从车间内排走的空气量。 3.4.6在联合厂房中,当一侧或端部布置有放散热、有害气体、粉 尘的工部时,其全面或局部排风,应在联合厂房中较清洁的工 部设机械送风系统进行补偿。 3.4.7在间断或不经常使用排风系统的试验室、可不设置机械送

    3.4.1工艺过程要求较清洁的房间,当其周围环境较差时,应设置 机械送风,当室内产生有害气体和粉尘时,应设置机械排风。 3.4.2夏热冬暖或夏热冬冷地区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 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条件时,宜设置屋顶通风机进行全 面排风。 3.4.3设置集中采暖且有机械排风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 采用自然补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条件或工艺要求时,宜设置机械 送风系统。 注;①每班运行不足2h的局部排风系统,条件许可时,可不用机械送风补偿所 排出的风量; 2 选择机械送风系统的空气加热器时,室外计算参数宜采用采暖室外计算 温度;当其用于补偿消除余热余湿的全面排风耗热量时,可采用冬季通 风室外计算温度。 3.4.4采暖车间机械排风系统的补风,当相邻车间没有有害物放 散时,可利用不超过其容积的50%的空气量通过内门或隔墙上设 置的窗自然流人来进行补偿;当相邻车间设有有组织的送风系统 时,补偿空气量可不受限制,但其补偿空气量应附加于相邻车间 的送风系统中。 机械工厂各类车间由机械送风系统补偿排风量的比例,应根 据不同条件和要求确定。可在50%~80%范围内选用。 3.4.5设有机械送风系统的车间,应只补偿经常运行的排风系统 的排风量。对部分直接利用室外空气补偿的排风系统,只补偿其 从车间内排走的空气量。 3.4.6在联合厂房中,当一侧或端部布置有放散热、有害气体、粉 尘的工部时,其全面或局部排风,应在联合厂房中较清洁的工 部设机械送风系统进行补偿。 .4.7在间断或不经常使用排风系统的试验室、可不设置机械送

    风系统。其排风量宜利用门窗渗透或在走廊两侧的墙上设置百叶 窗进风补偿。 3.4.8当室内有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又有排除有害气体的全面通 风系统时,全面通风应充分利用补偿局部排风的室外进风以排除 一部分有害气体,减少全面排风量。 3.4.9机械送风系统的送风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3.4.9.1放散热或同时放散热、湿和有害气体的生产厂房及辅 助建筑物,当采用上部或上下部同时全面排风时,宜送至作业地 带; 3.4.9.2放散粉尘或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汽,而不同时放 散热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从下部地带排风时,宜送至上 部地带; 3.4.9.3当固定工作地点靠近有害物质放散源,且不可能安装 有效的局部排风装置时,应直接向工作地点送风。 3.4.10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 4. 10. 1 宜设在室外空气较洁净的地点; 3. 4.10. 2 应设在排风口的上风侧且应低于排风口; 3. 4. 10. 3 降温用的进风口,宜设在建筑物的背阴处; 3.4.10. 4 进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2m;当布置在绿 化地带时,不宜低于1m; 3.4.10.5进风口和排风口,设在屋面以上的同一高度时,其水 平距离应大于20m;当小于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6m; 3.4.10.6车间处于风沙严重地区或生产上有要求时,机械送风 系统应设置粗效过滤净化装置。 3.4.11当空气中含有极难闻气味的物质,含有病源体及有害物质 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车间,不得采用循环空气。 3.4.1?,含有剧毒物质或难闻气味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所排出的 气体,应排至建筑物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以上。 注;在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及各行业污类物排放标准时,可不受本条规定的 限制,

    风系统。其排风量宜利用门窗渗透或在走廊两侧的墙上设置百叶 窗进风补偿。 3.4.8当室内有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又有排除有害气体的全面通 风系统时,全面通风应充分利用补偿局部排风的室外进风以排除 一部分有害气体,减少全面排风量。 3.4.9机械送风系统的送风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3.4.9.1放散热或同时放散热、湿和有害气体的生产厂房及辅 助建筑物,当采用上部或上下部同时全面排风时,宜送至作业地 带; 3.4.9.2放散粉尘或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汽,而不同时放 散热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从下部地带排风时,宜送至上 部地带; 3.4.9.3当固定工作地点靠近有害物质放散源,且不可能安装 有效的局部排风装置时,应直接向工作地点送风。 3.4.10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 4. 10. 1 宜设在室外空气较洁净的地点; 3. 4.10.2 应设在排风口的上风侧且应低于排风口; 3. 4.10. 3 降温用的进风口,宜设在建筑物的背阴处; 3. 4. 10. 4 进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2m;当布置在绿 化地带时,不宜低于1m 3.4.10.5进风口和排风口,设在屋面以上的同一高度时,其水 平距离应大于20m;当小于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6m; 3.4.10.6车间处于风沙严重地区或生产上有要求时,机械送风 系统应设置粗效过滤净化装置。 3.4.11当空气中含有极难闻气味的物质,含有病源体及有害物质 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车间,不得采用循环空气。 3.4.1?,含有剧毒物质或难闻气味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所排出的 气体,应排至建筑物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以上。 注;在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及各行业污束物排放标准时,可不受本条规定的

    3. 4.13 同时放散热、蒸汽和有害气体,或仅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 有害气体的生产厂房,除设局部排风外,宜在上部地带进行自然 或机械的全面排风,其排风量不宜小于每小时1次换气。 机械工厂各类房间的换气次数可按表3.4.13的规定采用。 注:房屋高度大于6m时,排风量可按每平方米地面面积6m/h计。 3.4.14当采用全面通风消除余热、余湿或其它有害物质时,应分 别从室内温度最高、含湿量或有害物质浓度最大的区域排风,其 风量分配应符合下列要求: 3.4.14.1当有害气体和蒸汽密度比空气轻或在相反情况下会 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时,宜从房间上部地带排出所需风量的2/3, 从下部地带排出1/3。 3.4.14.2当有害气体和蒸汽密度比空气重,且不会形成稳定的 上升气流时,宜从房间上部地带排出所需风量的1/3,从下部地带 排出2/3。 注:①从房间上部地带排出的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1次换气。 2 当排出有爆炸性危险的气体和蒸汽时,吸风口上缘距顶棚不应大于 0.4m

    ③从房下部地带排出的风 ,包搭距题

    机械工厂各类房间换气次数 表 3. 4. 1

    表 3. 4. 13

    3.4.15当室内放散有害气体的工艺设备位置不固定,设置局部排 风有困难时,应设计全面通风系统。全面通风量在夏热冬冷或夏 热冬暖地区可适当加大。

    3.4.16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单独设置排风系

    a.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b.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或化 合物时; C.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积聚粉尘时; d.产生剧毒物质房间。 3.4.17试验室每一排风系统的抽风点不宜超过3~4个;不同楼 层宜分别设置排风系统。通风机宜集中设置在顶层走廊上部屋面 通风机室内,并应设电气检修开关。 3.4.18设置局部排风罩时,应采用密闭罩,当不能采用密闭罩时, 可分别采用伞形罩、侧吸罩、吹吸式排风罩或槽边排风罩。 3.4.19当工艺生产允许时,可在酸洗、电镀槽的溶液表面上加泡 沫剂、缓蚀剂复盖层。 3.4.20各类盐浴炉、镀槽、电热油槽及负荷较高的小件淬火油槽 应采用机械排风。条件许可时可采用伞形固罩顶排风。 3.4.21高频间的通风系统应进行屏蔽。 3.4.22大型井式热处理炉坑的通风,宜按消除余热不使坑温超过 35C计算通风量。大型井式煤气炉坑除机械送风外,尚应设计分 层的机械排风系统。在夏热冬冷或夏热冬暖地区宜增设室外空气

    3.4.23工频电炉的电抗器,电容器为风冷时,夏季宜设置机械 排风系统,送风宜经过滤后送入电容器架的下端,上部区域设 机械排风。炼钢电弧炉变压器室,当采用自然通风不足以消除 内余热时,宜设置机械送风系统。 3.4.24铸造车间浇注工部,宜在浇注带上设置侧吸式机械排风 统,在浇注传送带冷却罩上设置顶吸式机械排风系统,同时可 降温要求设置系统式局部送风系统。 3.4.25烘炉、干燥炉、热处理炉等,当采用煤或重油为燃料时,宜 在炉门口上方设置排风罩,并应采用自然通风。当条件不允许明 应果用机械通风。 泥芯烘炉应设置机械通风。 3.4.26采用薄壳、热芯盒、冷芯盒等工艺制芯使用有机粘结剂时 宜在上部设置伞形罩或侧面排风罩,有条件时应密闭。 3.4.27‘发动机试验间的通风量计算,应以排除试验时散发的余热 量作为主要依据,当多台发动机在大厂房内布置时,应采取自然 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当单台发动机在小隔间内布 置时,应设置全面机械通风系统。可采用上送下排或下送上排的 方式。 3. 4.28 8除锈、打磨、喷漆、烘干等工艺应在设有机械通风的密闭 或半密闭室、密闭柜内进行,并宜设置侧吸式、转动式圃罩或升 降式、固定式双面回转罩进行排风。当在密闭容器内进行时,宜 设置移动式送、排风装置;在喷漆室或喷漆转台上进行批量生产 时,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单体生产的喷漆作业区宜单独封隔且 有良好的通风措施;当分散就地进行生产,分散面又较大时,宜 采用全面机械通风。 3.4.29等离子切割,浇暨口切割,焊补铸件等工艺,工作位置较 固定的小件,宜采用转动工作台加围罩进行排风;工作位置不固 定的大件,宜采用轨道式移动进行排风、散口设气幕;当分散就 地焊接时,宣在焊接区域上部或上、下部同时设置机械排风系结

    床、齿轮磨床、冷镦机应设局部排风并设置排油雾装置。 .4.31木模车间塑料模制作以及塑料件加工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8.4.32中央试验室极谐仪室,宜采用密闭排风柜进行机械排风, 当采用全面排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全面排风宜从上、 下部同时排出。 3.4.33生产中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 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 事故排风量,应根据工艺设计确定。当工艺设计不能提供有 关资料时,应按每小时不小于8次换气量确定。 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排风系统和事故排风的排风系统共 同保证。 3.4.34事故排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 置开关,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3.4.35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物质散发 量可能最大的地点。 当发生事故向室内放散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汽时,吸风 口应设在距地面以上0.3~1.0m处;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气体利 蒸汽时,吸风口应设在上部地带,对于可燃气体和蒸汽,吸风口 应紧贴顶棚布置,其上缘距顶棚不得大于0.4m。 3.4.36事故排风的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 的地点,排风口应高于2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的屋面3m以上,当 其与机械进风口的水平距离小于20m时,尚应高于进风口6m以 上。 当排放的空气中含有可燃气体和蒸汽时,事故排风系统的排 风口,距发火源应不小于30m。

    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当湿法除尘不致影啊生产

    料性质时,宜采用湿法除尘;当湿法除尘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 采用机械除尘或机械与湿法的联合除尘;生产上不允许物料加湿 时,应采用机械除尘。 3.5.2采用湿法除尘时,水量和水压应稳定,水质应符合要求,必 要时,水·力除尘装置应与有关工艺设备连锁。 布置水力除尘喷嘴时,应防止水滴落到设备的传动部件上;采 用联合除尘时,应防止水滴入风管中。 3.5.3放散粉尘的工艺流程和设备,应采取密闭措施。密闭形式应 根据工艺流程和设备特点、生产要求以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 分别采用局部密闭、整体密闭或大容积密闭。 当不可能采用密闭罩时,可在产尘地点设计不同型式的排风 。 8.5.4·吸风点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逸至室内的原则通过计算 确定。有条件时,可采用实测数据或经验数值。 .5.5确定密闭罩吸风口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内负压均 匀,吸风口的平均风速,不宜大于下列数值,

    细粉料的筛分 物料的粉碎 粗颗粒物料破碎

    .6m/s 2m/s 3m/s

    除尘系统的排风量,宜按其全部吸风点同时工作计算。 非同时工作吸风点的排风量较大时,系统的排风量,亦可按 同时工作的吸风点的排风量计算,并应附加各非同时工作的吸风 点排风量的15%20%,且在各间歇工作的吸风点上必须装设阀 门,必要时,应与工艺设备连锁。 3.5.7除尘系统的划分,应遵守下列要求: 3.5.7.1同一生产流程,同时工作的扬尘点相距不大时,宜合设 一个系统; 3.5.7.2同时工作但粉尘种类不同的扬尘点,当工艺允许不同 份尘混合回收或粉尘无回收价值时,可合设一个系统; 3.5.7.3温湿度不同的含尘气体,当混合后可能导致管道内结

    客时,应分设系统。 5.8铸造车间的炼钢电弧炉、冲天炉,应设置排烟净化装置。高 温烟气在采取冷却措施时,热量宜回收。 5.9铸造车间电弧炉的排烟装置的选择,宜遵守下列规定: 3.5.9.1小于或等于5t的电弧炉,宜采用对开式伞形罩、电极环 形罩、吹吸罩等炉外排烟装置; 3.5.9.2大于5t且小于10t的电弧炉宜采用炉盖排烟罩、钳形排 烟罩等炉外排烟装置; 3.5.9.3等于或大于10t的电弧炉宜采用脱开式的炉内排烟装 置或炉内外结合的排烟装置; 3.5.9.4当要求冶炼全过程均能控制烟尘,环境要求严格、机械 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电弧炉,可采取大密闭罩或移动式密闭罩。 3.5.10冲天炉排烟系统的吸风口,宜设在料层上方;当燃烧室利 用烟气热能时,吸风口宜设在料层中间。 3.5.11铸造车间落砂机的排风罩,应根据落砂机的不同型式,生 产条件和安装位置等因素确定。 3.5.12有色铸造工部的工频电炉、地埚炉、应分别设置排烟净化 装置或排风装置。 3.5.13回运地面砂土的格子板,宜在格子板下砂斗侧壁上设吸风 口、吸风口处应设挡板。 3.5.14供潮模及干模落砂用的落砂机下部的机械化运输皮带,自 起点开始30m长度范围内宜设置全密封式密闭罩。当不能设密闭 罩时,应在落砂机下部地沟30m长度范围内设全面机械排风系 统。排风口宜设在距出人口较远处或二个出入口中间的地沟顶部 排风量应按地沟断面风速0.5~0.8m/s计算。 3.5.15物料与砂土由流槽、瘤管落到皮带运输机处,落砂机砂斗 落料点,皮带机调头等处,应设吸尘密闭罩。 3.5.16提升机高度小于10m,且输送物料温度小于50C时,应在 下部进料口处设置密闭罩进行抽风;提升机高度大于10m时,应 在上、下部进出口处设置密闭罩进行抽风。输送物料其温度为5

    ~150C时,在提升机上、下部应进行抽风。输送物料其温度大于 150C时,应在上部抽风。当有时输送冷料,有时输送热料时,应 在提升机上、下部应进行抽风。 3.5.17当砂轮机的使用率较高时,应设机械除尘系统;使用率较 低时,可不设除尘。对于单台使用率较高的砂轮机,宜采用再循 环单机除尘机组。 3.5.18工位较固定的悬挂砂轮机、宜采用柜式半封闭罩吸风除 尘;工作位置不固定的悬挂砂轮机,宜采用随机砂轮罩式排风除 尘装置。 3.5.19木材加工机床,应设置机械除尘系统,并应设置地面吸尘 口。 地面吸尘口的支管应设斜插阀,其抽风量可不计入总抽风量 中。 3.5.20 铸铁件加工机床和金属喷镀车床,宜设固定或移动式排风 罩。 3.5.21 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通过技术经济综合比较 确定。 a.含尘气体的化学成分,腐蚀性、温度、湿度、流量及含尘 浓度。 b.粉尘的化学成分、密度、粒经分布、腐蚀性、吸水性、硬 度、比电阻、粘结性、纤维性和可燃性、爆炸性等; C.净化后粉尘的排放浓度; d.除尘器后的分级效率或总效率; e.粉尘的回收价值及回收利用形式; f.维护管理的繁简程度。 3.5.22袋式除尘器人口含尘浓度不宜超过30g/m。含尘浓度超 过30g/m时,宜采用二级除尘,第一级可采用低阻干式旋风除尘 器或大颗粒收集器。 3.5.23当袋式除尘器采用涤纶类化纤为滤料时,通过滤料的气体 温度不宜超过120℃,瞬时温度最高不得超过150℃。当高温气体 的温度不稳定时,应设置自控温度保护装置。当气体温度超过

    120C时,应采用耐高温的滤料。 3.5.24袋式除尘器的过滤风速应根据滤料种类,清灰方式及人口 浓度、气体温度确定。 3.5.25当湿式除尘器布置在室外时,冬季应采取防冻措施。 3.5.26对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或排出的泥浆污水,根据生产条件、 除尘器类型、粉尘的回收价值和便于维护管理等因素,必须采取 妥善的回收或处理措施。工艺允许时,应纳人生产流程回收。 3.5.27当收集的粉尘允许直接纳入生产流程时,除尘器宜布置在 生产设备的上部。 当收集的粉尘不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应设贮尘斗及相 应的搬运设备。 3.5.28干式除尘器的卸尘管和湿式除尘器的污水排出管,必须采 取防止漏风的措施。

    3.6.1工业厂房排出的有毒、有害气体,不符合现行国家规定时, 应在采取净化、回收或综合利用等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3.6.2电镀、酸洗和涂装前处理槽排出的酸性气体的净化,宜采用 液体吸收法。整个系统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3.6.3采用液体吸收法净化含铅蒸气废气时,吸收剂宜采用醋酸 溶液。 3.6.4退镀槽排出的含氮氧化物废气的净化,宜采用液体吸收和 干式吸附的两级净化装置。 3.6.5采用液体吸收法净化高温废气时,宜先经喷淋塔作降温处 理。 3.6.6采用液体吸收法净化含有粘性物质的废气时,应采取防粘 结措施。 3.6.7采用荣油或轻油为吸收剂,对苯类废气进行液体吸收净化 时,应有经济有效的再生方法。当就近有工业炉密时亦可将吸收 饱和的柴油或轻油作为燃料烧却,或送交专业厂回收再生。 50

    3.6.8用油为冷却液的金属切剃机床散发的油雾,宜采用小型油 募净化器净化。 3.6.9净化含焦油的沥青烟气宜采用静电过滤器。当来用白云石 细粉吸附以袋式除尘器收尘的净化流程时,应采用能使加粉连续、 适量、均匀的加粉装置。 3.6.10自镀铬槽排出的含铬废气,可用铬酸废气净化回收器加以 处理。 3.6.11净化含汞废气宜采用载银、浸渍氯或碘的活性炭吸附,并 应符合下列要求: 3.6.11.1轻汞作业的全室通风宜采用厚度100mm的薄层炭; 3.6.11.2重汞作业点的局部排风宜采用上、下两层厚度各为 500mm的厚层炭; 3.6.11.3通过炭层的风速宜为0.2~0.3m/s。 3.6.12喷涂量较少间歇使用的小型喷漆室或喷漆,可采用折流板 和过滤材料组合的干式漆雾净化装置。在采取高压无气喷涂工艺 喷涂高固体分涂料时,可采用纸过滤的干式漆雾净化装置。在过 滤层前后应设置U形管压力计,当压差超过设计值时,应及时清 洗或更换过滤层。 3.6.13采用中、小型油洗式喷漆室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洗油 从油管接口、风管法兰处诊漏和风管排放口处带油。 3.6.14无泵喷漆室宜设液位控制器。 3.6.15布置在采暖厂房内的小型喷漆室,宜采用部分室体空气再 循环。向室外排放的溶剂蒸气浓度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容许值范 围内。 3.6.16用于静电粉末喷涂的喷粉室,宜设置旋风除尘器和袋式除 尘器组合成一体的两级净化回收装置。 3.6.17喷粉室和粉末回收装置,应设置泄压装置。泄压口应朝向 无人通过的地方。泄压装置面积与粉末回收装置容积之比应取 0.5~1.0m/10m。 3.6.18喷粉室、粉末回收装置和输送管道的内壁应光滑并接地,

    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02。 3.6.19净化涂装作业排出的常温有机废气,可采用活性炭吸附法 吸附。进人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废气,其中粉尘、漆雾和焦油状热 分解物的浓度大于10mg/m时,必须采取过滤等前处理措施。 当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废气温度超过40℃时,必须采取冷 却等前处理措施。 3.6.20固定床颗粒状活性炭吸附装置的空塔速度宜取0.3~ 0.5m/s;固定床蜂窝状活性炭吸附装置的空塔速度宜取0.6~ 0.8m/s;固定床纤维状活性炭吸附装置的空塔速度宜取1.2~ 1.5m/s;流动床球状活性炭吸附段的空塔速度宜取1.0m/s;回转 式纤维状活性炭蜂窝轮面风速宜取1.5~2m/s。装置的压力损失 宜控制在1kPa以下。 3.6.21二班和三班连续运行的固定床活性炭吸附装置宜采用双 罐式。一班工作或间歇运行的情况下,宜采用单继式。 3.6.22采用活性炭吸附法净化水溶性、醇类和酮类比率高的有机 废气时,脱附宜采用氮气,不宜采用水蒸气;对于含卤族元素的 溶剂蒸气的脱附,宜采用热空气。 用水蒸气进行脱附再生时,蒸气温度应比被脱附气体的温度高3 ~5℃。进人吸附床的蒸气压力不应超过49kPa。 3.6.23活性炭吸附装暨宜与生产作业场所分开,并应布置在单独 的建筑物或封隔的房间内。 3.6.24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和催化燃烧装置的废气浓度必须小 于25%的爆炸下限值。 3.6.25采用催化燃烧装置净化有机废气时,其最低温度不应低于 所用催化剂的起燃温度。有机废气经催化氧化后的温度,不宜大 于500℃。 3.6.26采用催化燃烧装置净化含有粘性物质的有机废气,在预热 室前必须设置过滤器。当过滤器阻力达到设计规定值时,应及时 清理。 3.6.27 采用催化燃烧装置净化含有可能引起催化剂中毒的成分,应采取可靠的前处

    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02。 3.6.19净化涂装作业排出的常温有机废气,可采用活性炭吸附法 吸附。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废气,其中粉尘、漆雾和焦油状热 分解物的浓度大于10mg/m时,必须采取过滤等前处理措施。 当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废气温度超过40℃时,必须采取冷 却等前处理措施。 3.6.20固定床颗粒状活性炭吸附装置的空塔速度宜取0.3~ 0.5m/s;固定床蜂窝状活性炭吸附装置的空塔速度宜取0.6~ 0.8m/s;固定床纤维状活性炭吸附装置的空塔速度宜取1.2~ 1.5m/s;流动床球状活性炭吸附段的空塔速度宜取1.0m/s;回转 式纤维状活性炭蜂窝轮面风速宜取1.5~2m/s。装置的压力损失 宜控制在1kPa以下。 3.6.21二班和三班连续运行的固定床活性炭吸附装置宜采用双 罐式。一班工作或间歇运行的情况下,宜采用单继式。 3.6.22采用活性炭吸附法净化水溶性、醇类和酮类比率高的有机 废气时,脱附宜采用氮气,不宜采用水蒸气;对于含卤族元素的 溶剂蒸气的脱附,宜采用热空气。 用水蒸气进行脱附再生时,蒸气温度应比被脱附气体的温度高3 ~5℃。进人吸附床的蒸气压力不应超过49kPa。 3.6.23活性炭吸附装置宜与生产作业场所分开,并应布置在单独 的建筑物或封隔的房间内。 3.6.24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和催化燃烧装置的废气浓度必须小 于25%的爆炸下限值。 3.6.25采用催化燃烧装置净化有机废气时,其最低温度不应低于 所用催化剂的起燃温度。有机废气经催化氧化后的温度,不宜大 于500℃。 3.6.26采用催化燃烧装置净化含有粘性物质的有机废气,在预热 室前必须设置过滤器。当过滤器阻力达到设计规定值时,应及时 清理。 8.6.27 采用催化燃烧装置净化含有可能引起催化剂中毒的成分,应采取可靠的前处

    理措施, 3.6.28催化燃烧装置前应设自然或机械排风管,当装置发生故障 或工作终止时,应打开此排风管。 3.6.29安装在整体式催化燃烧装置催化床前的风机及其电动机, 应采用防爆型。 应根据通过风机的气体温度确定风机的耐温等级。 3.6.30在喷涂、烘干系统与催化燃烧装置之间,煤气加热的预热 室与催化床之间,应设置阻火器。 3.6.31采用催化燃烧装置的涂装烘干室,当将高温排风回入烘干 室再循环使用时,气体中的含氧量不得低于催化氧化反应所需的 最低量。采用非通过式烘干室时,应补充部分室外空气。 3.6.32处理低浓度、大风量的有机废气宜采用碳素纤维蜂窝轮净 化机或蜂窝状活性炭吸附装置。被脱附出来的浓缩溶剂蒸气可采 用催化燃烧法或活性炭吸附法进行后处理。 3.6.33兼作热力燃烧装置的锅炉或楚烧炉必须是常年使用的。处 理的废气量应小于锅炉或焚烧炉的正常鼓风量,不得影响锅炉或 楚烧炉的正常运行。

    理措施, 3.6.28催化燃烧装置前应设自然或机械排风管,当装置发生故障 或工作终止时,应打开此排风管。 3.6.29安装在整体式催化燃烧装置催化床前的风机及其电动机, 应采用防爆型。 应根据通过风机的气体温度确定风机的耐温等级。 3.6.30在喷涂、烘干系统与催化燃烧装置之间,煤气加热的预热 室与催化床之间,应设置阻火器。 3.6.31采用催化燃烧装置的涂装烘干室,当将高温排风回入烘干 室再循环使用时,气体中的含氧量不得低于催化氧化反应所需的 最低量。采用非通过式烘干室时,应补充部分室外空气。 3.6.32处理低浓度、大风量的有机废气宜采用碳素纤维蜂窝轮净 化机或蜂窝状活性炭吸附装置。被脱附出来的浓缩溶剂蒸气可采 用催化燃烧法或活性炭吸附法进行后处理。 .6.33兼作热力燃烧装置的锅炉或楚烧炉必须是常年使用的。处 理的废气量应小于锅炉或烧炉的正常鼓风量,不得影响锅炉或 梵烧炉的正常运行

    3.7.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a.甲、乙类生产厂房; b.空气中含有燃烧危险的粉尘和纤维未经处理的丙类生产 厂房; C.其他建筑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 3.7.2遇水后能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混合物的工艺过程,不得 采用湿法除尘或湿式除尘器。 3.7.3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置在不可能有 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必要时,应加围护装置;排风口应设在室 外安全处。

    3.7.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a.甲、乙类生产厂房; b.空气中含有燃烧危险的粉尘和纤维未经处理的丙类生产 厂房; C.其他建筑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 3.7.2遇水后能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混合物的工艺过程,不得 采用湿法除尘或湿式除尘器。 3.7.3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置在不可能有 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必要时,应加围护装置;排风口应设在室 外安全处,

    3.7.4含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排至 建筑的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以上。 3.7.5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混合物的通风设备及风管,不应采 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并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3.7.6辅助建筑物内设有贮存易燃或易爆的单独房间,应设计成 独立的系统。 3.7.7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送、回风管的防火阀及其感温、感烟控 制元件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 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3.7.8布置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通风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7.8.1送风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3.7.8.2甲、乙类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合用一个通风机室时, 应在每个送风机的出口处装设止回阀; 3.7.8.3全面排风系统和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 风系统,其设备可布置在同一排风机室内。 3.7.9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一个进风口,但与丙、 厂、戊类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进风系统进风口应分设。 3.7.10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其设备宜布 置在生产厂房之外,当直接布置在生产厂房内的房间或排风机室 内时,必须按本节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3.7.11甲、乙类生产厂房的全面和局部送、排风系统,以及其它 建筑物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其设备不应布置在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3.7.12用于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 在生产厂房之外,其与有门窗孔洞的外塔的距离应大于10m或布 置在单独的建筑物内,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布置在生产厂 房内的单独房间中: a.具有连续清灰能力的除尘器和过滤器; b.定期清灰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当其风量不大于15000m h,且集尘斗中的贮尘量不大于60kg时。

    3.7.4含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排至 建筑的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以上。 3.7.5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混合物的通风设备及风管,不应采 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并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3.7.6辅助建筑物内设有贮存易燃或易爆的单独房间,应设计成 独立的系统。 3.7.7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送、回风管的防火阀及其感温、感烟控 制元件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3.7.8布置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通风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7.8.1送风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3.7.8.2甲、乙类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合用一个通风机室时, 应在每个送风机的出口处装设止回阀; 3.7.8.3全面排风系统和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 风系统,其设备可布置在同一排风机室内。 3.7.9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一个进风口,但与丙、 、戊类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进风系统进风口应分设。 8.7.10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其设备宜布 置在生产厂房之外,当直接布置在生产厂房内的房间或排风机室 内时,必须按本节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3.7.11甲、乙类生产厂房的全面和局部送、排风系统,以及其它 建筑物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其设备不应布置在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3.7.12用于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 在生产厂房之外,其与有门窗孔洞的外墙的距离应大于10m或布 置在单独的建筑物内,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布置在生产厂 房内的单独房间中: a.具有连续清灰能力的除尘器和过滤器; b.定期清灰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当其风量不大于15000m" 且集尘斗中的贮尘量不大于60kg时。

    .13用于净化爆炸下限大于65g/m的可燃粉尘、纤维和碎所 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当布置在生产厂房内时,应与其排风机 置在单独的房间内。 7.14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其干式除尘器和过 器等,不得布量在经常有人或短时间有大量人员逗留的房间的 面。当与其贴邻布置时,应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h的实体墙隔开。 7.15用于净化甲、乙类生产厂房的含尘空气和有爆炸危险物质 的湿式除尘器,当工艺允许时,可布置在所属生产房间内,亦可 市置在排风机室内。 对湿式除尘器捕集的泥渣,应采取有效措施排至建筑物之外 并作妥善处理,使其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7.16直接布置在甲、乙类生产厂房内的全面和局部排风系统, 以及直接布置在其它类生产厂房的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 风系统,其通风机和电动机及调节装置等,应采用防爆型且通风 机和电动机直联。 丙、丁、戊类生产厂房排除有爆炸危险气体的排风系统,当 气体的含量高于爆炸下限时,其通风机和电动机应防爆。 3.7.17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和其它类生产厂房排除有爆炸危险 物质的排风系统,当其通风机和电动机等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时, 通风机和电动机宜采用防爆型,但通风机和电动机可采用皮带传 动。 当通风机和电动机露天布置时,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在火 灾危险场所,电动机可采用封闭型。 3.7.18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机及电动机等,当其布置在 单独的通风机室内,且在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酱通 型,布置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管上的阀门应防爆。 3.7.19用于净化及输送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65g/m的有爆炸危 险的粉尘、纤维和碎屑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及风管,应设置 压装置。干式除尘器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3.7.20用于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 55

    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3.7.21.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送排风管道,宜每个房间单独 置,当在同一层或不大于连续三层范围内布置时,可用集合管 同类房间的通风支管连接在一起;当每层通风系统所服务的建年 面积不大于300m时,亦可在走廊中设置公用风管。 在每个房间的通风支管和走廊公用风管上,应设置止回阀。 3.7.22丁、戊类生产厂房的风管,可分层布置,亦可用集合管连 接。 3.7.2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但 接触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及挠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3.7.24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排风系统,以及排除有爆炸危险 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管不应暗设,亦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 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3.7.25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风管,以及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 的局部排风的风管,不宜通过其它房间。当必需通过其他房间时, 可在两道防火墙之间设通过式风管;通过式风管应严密、无接头, 且应用耐火极限不小于0.5h的非燃烧材料制作。 3.7.26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蒸汽混合物的局部排风系统,其 正压段风管不得通过其它房间。 3.7.27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防火墙,其它风管不 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穿过防火墙 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其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风管穿 过处的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填塞。 .7.28输送有爆炸危险气体在风管内有可发生爆炸时,应在风 管上设防爆阀,系统设有除尘器时,除尘器上亦需设暨防爆阀。系 充的风管应采用圆形的。 7.29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和电线,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 亦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 穿过通风机室。 7.30热媒温度高于110℃的供热管道,不应穿过输送有爆炸危

    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3.7.21.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送排风管道,宜每个房间单独布 置,当在同一层或不大于连续三层范围内布置时,可用集合管托 同类房间的通风支管连接在一起;当每层通风系统所服务的建筑 面积不大于300m时,亦可在走廊中设置公用风管。 在每个房间的通风支管和走廊公用风管上,应设置止回阀。 3.7.22丁、戊类生产厂房的风管,可分层布置,亦可用集合管连 接。 3.7.2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但 接触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及挠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3.7.24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排风系统,以及排除有爆炸危险 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管不应暗设,亦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 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3.7.25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风管,以及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 的局部排风的风管,不宜通过其它房间。当必需通过其他房间时, 可在两道防火墙之间设通过式风管;通过式风管应严密、无接头, 且应用耐火极限不小于0.5h的非燃烧材料制作。 3.7.26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蒸汽混合物的局部排风系统,其 正压段风管不得通过其它房间。 3.7.27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防火墙,其它风管不 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穿过防火墙 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其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风管穿 过处的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填塞。 .7.28输送有爆炸危险气体在风管内有可发生爆炸时,应在风 管上设防爆阀,系统设有除尘器时,除尘器上亦需设暨防爆阀。系 充的风管应采用形的。 7.29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和电线,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 不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 手过通风机室。 7.30热媒温度高于110℃的供热管道,不应穿过输送有爆炸危

    险物质或可燃物质的风管,亦不得沿风管外壁敷设。 注:输送含有自燃点较低的物质的风管、供热管道热媒温度的界限,不应高于其 自燃点的30%, 3.7.31外表面温度高于80℃的风管和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 管及管道,其外表面之间,应有必要的安全距离;当互为上下布 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3.7.32外表面温度高于80℃的空气或气体混合物的风管,在穿过 建筑物的可燃或难燃烧体结构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隔热层,其 厚度应按隔热层外表面温度不超过80C确定。 3.7.33输送高温气体的非保温金属管道沿建筑物的可燃或难燃 烧体结构敷设时,应采取遮热防护措施;当不采取遮热防护措施 时,管道外表面和该建筑结构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3.7.33.1气体温度低于或等于300℃时,不应小于0.3m; 3.7.33.2气体温度高于300℃时,不应小于0.6m。 注:气体量度高于500℃时,尚应采取隔热措施。 3.7.34多层厂房的机械送排风系统,空气调节的新风系统的风 管,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可每隔五层设水平集合管, 分别连接各层的送排风支管;当送排风支管采取止回流措施时,每 个垂直风管所辖的楼层数不应超过10层。 3.7.35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 等,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当风管内设有电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 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其保温材料应采用非 燃烧材料。 3.7.36当排除含有氢气或其它比空气密度小的可燃气体混合物 时,局部排风系统风管的坡度,应按气流流动方向向上坡。 3.7.37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机室,应设不小于每小时2次换 气的送风,排风机室应设每小时不小于1次换气的排风。 3.7.38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的通风机室,其围护结构的耐火极 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决定。

    险物质或可燃物质的风管,亦不得沿风管外壁敷设。 注:输送含有自燃点较低的物质的风管、供热管道热媒温度的界限,不应高于其 自燃点的30%, 3.7.31外表面温度高于80℃的风管和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 管及管道,其外表面之间,应有必要的安全距离;当互为上下布 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3.7.32外表面温度高于80℃的空气或气体混合物的风管,在穿过 建筑物的可燃或难燃烧体结构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隔热层,其 厚度应按隔热层外表面温度不超过80C确定。 3.7.33输送高温气体的非保温金属管道沿建筑物的可燃或难燃 烧体结构敷设时,应采取遮热防护措施;当不采取遮热防护措施 时,管道外表面和该建筑结构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3.7.33.1气体温度低于或等于300℃时,不应小于0.3m; 3.7.33.2气体温度高于300℃时,不应小于0.6m。 注:气体量度高于500℃时,尚应采取隔热措施。 3.7.34多层厂房的机械送排风系统,空气调节的新风系统的风 管,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可每隔五层设水平集合管, 分别连接各层的送排风支管;当送排风支管采取止回流措施时,每 个垂直风管所辖的楼层数不应超过10层。 3.7.35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 等,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当风管内设有电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 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其保温材料应采用非 燃烧材料。 3.7.36当排除含有氢气或其它比空气密度小的可燃气体混合物 时,局部排风系统风管的坡度,应按气流流动方向向上坡。 3.7.37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机室;应设不小于每小时2次换 气的送风,排风机室应设每小时不小于1次换气的排风。 3.7.38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的通风机室,其围护结构的耐火极 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决定。

    3.8设备、风管及其他3.8.1选择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和除尘器等设备时,应附加风管等的漏风量。3.8.2选择通风机时,应同时计人风管和设备的风量。3.8.3风管漏风量应根据管路系统的长短、气密程度和连接方法,按系统风量的百分率计算。风管的漏风率宜采用下列数值:a.一般送排风系统10%b.除尘系统10%~15%注:①安装于闻一房间内的全面送排风系统,其风管潘风率可不予考虑,②正压或负压管股总长度超过50m的送排风系统,其谨风率可适当增加,③逆排风累统风管全部采用炜接时,其溺风事可适当减少。3.8.4风管的计算压力损失宜按下列数值附加:a:一般送排风系统10%~15%b.除尘系统15%~20%注:排除木属、创花、棉毛和纤维等的除尘系绕,尚应考虑由上述物料引起的附加压力损失。3.8.55当采用单台通风机不能满足通风系统的风量或阻力要求时,可采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同型号、同性能的通风机并联或审联安装,但其风量或风压应按通风机和管道的特性曲线确定。3.8.6除尘系统可采用普通型的离心式通风机,通风机宜设在除尘器之后。当系统中粉尘硬度较小、浓度较低、粒度较细时,通风机亦可设在除尘器之前,但应选用适用于输送含尘气体的排尘风机。3.8.7排除含有剧毒物质的排风系统,宜缩短正压管段的长度,且正压管段不得穿越其它房间。3.8.8X光室、Y射线试验室等的通风管道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3. 8. 9通风管管内风速,宜按表3.8.9的规定采用。58

    通风管内风流速表(m/s)

    表 3. 8. 10 除尘风管内的最小风速(m/s)

    陈尘风管最小直径,应按表3.8.11的规定采用 除尘风管最小直径(mm)

    除尘风管最小直径,应按表3.8.11的规定采用

    除尘风管最小直径(mm)

    5.8.12除尘系统的风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8.12.1应采用圆形钢制风管,其连接处采用连续焊缝或封闭 的咬口接缝;风管法兰间应用橡胶或耐高温衬垫; 3.8.12.2风管应明设,当必须在地下数设时,应将风管敷设在 地沟内; 3.8.12.3支管宜从主管的上面或侧面连接,三通管的夹角不宜 大于30℃。 3.8.12.4风管弯头的曲率半径,宜按表3.8.12的规定采用。 60

    乐尘系统的风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8.12.1应采用圆形钢制风管,其连接处采用连续焊缝或封闭 的咬口接缝;风管法兰间应用橡胶或耐高温衬垫; 3.8.12.2风管应明设,当必须在地下数设时,应将风管敷设在 地沟内; 3.8.12.3支管宜从主管的上面或侧面连接,三通管的夹角不宜 大于30℃。 3.8.12.4风管弯头的曲率半径,宜按表3.8.12的规定采用。 S0

    风管弯头的曲率半径(mm)

    3.8.13通风系统中各并联支路间的 数值: 一般通风系统 15% 除尘系统 10% 一般送排风系统,当通过调整管径无法达到上述数值时,宜 设调节阀门。 3.8.14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的通风除尘系统的通风机,宜 与产生有害物的生产设备连锁,并应设置提前启动和延时停止装 置。 3.8.15输送潮湿气体或气体中含有水、液体的通风管道或通风地 沟,应有不小于0.005的坡度,其坡向应与风向一致,且应在风 管最低点和通风机的底部设带有水封的排水管,在地沟最低处设 集水坑。 3.8.16通风系统中与柔性接管相连的风管等荷载不应传递到通 风机等设备上 3.8.17设计风管及部件时,宜避免突然改变断面和方向。 3.8.18风管穿越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时,应作技术处理。 3.8.19通风管道宜采用钢板制作,当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时,应 符合防火标准,并应保证坚固和严密性。 3.8.20需进行调试的通风系统,应在风管内气流较稳定处的风管 上设置风量测定孔。 3.8.21为观察送热风系统和高温排风系统风管内空气温度,应在 风管适当的部位上设置温度测量孔和温度计。

    数值: 一般通风系统 15% 除尘系统 10% 一般送排风系统,当通过调整管径无法达到上述数值时,宜 设调节阀门。 3.8.14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的通风除尘系统的通风机,宜 与产生有害物的生产设备连锁,并应设置提前启动和延时停止装 置。 3.8.15输送潮湿气体或气体中含有水、液体的通风管道或通风地 沟,应有不小于0.005的坡度,其坡向应与风向一致,且应在风 管最低点和通风机的底部设带有水封的排水管,在地沟最低处设 集水坑。 3.8.16通风系统中与柔性接管相连的风管等荷载不应传递到通 风机等设备上 3.8.17设计风管及部件时,宜避免突然改变断面和方向。 3.8.18风管穿越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时,应作技术处理。 3.8.19通风管道宜采用钢板制作,当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时,应 符合防火标准,并应保证坚固和严密性。 3.8.20需进行调试的通风系统,应在风管内气流较稳定处的风管 上设置风量测定孔。 3.8.21为观察送热风系统和高温排风系统风管内空气温度,应在 风管适当的部位上设置温度测量孔和温度计。

    4.1.1采暖通风装置达不到生产对室内温湿度及洁净度的要求 时,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4.1.2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容积和 散热、散湿、放散有害气体的设备。当采用局部的工艺措施或局部 区域的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的空气调节。 4.1.3车间生产线上个别要求空气调节的生产设备,宜采取局部 区域的空气调节。 4.1.4设置空气调节装置的公共建筑和高大厂房,当其高度等于 或大于10m、容积大于10000m、要求空气调节区的高度与总高度 之比等于或小于0.5时,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方式。 4.1.5对于有洁净等级的空气调节房间,当采用净化工作台能满 足工艺对洁净的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的洁净空气调节。 4.1.6对必须设在空气调节房间内的散热量很大的局部热源和放 散有害气体的设备。宜采取局部的排风措施。

    4.1.1采暖通风装置达不到生产对室内温湿度及洁净度的要求 时,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4.1.2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容积和 散热、散湿、放散有害气体的设备。当采用局部的工艺措施或局部 区域的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的空气调节。 4.1.3车间生产线上个别要求空气调节的生产设备,宜采取局部 区域的空气调节。 4.1.4设置空气调节装置的公共建筑和高大厂房,当其高度等于 或大于10m、容积大于10000m、要求空气调节区的高度与总高度 之比等于或小于0.5时,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方式。 4.1.5对于有洁净等级的空气调节房间,当采用净化工作台能满 足工艺对洁净的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的洁净空气调节。 1.1.6对必须设在空气调节房间内的散热量很大的局部热源和放 散有害气体的设备。宜采取局部的排风措施。

    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室 nTon

    对密封性较好的空气调节房间,保持正压所需的风量,宜经计 算确定,亦可按表4.1.8规定的换气次数进行估算。

    对密封性较好的空气调节房间,保持正压所需的风量,宜经计 算确定,亦可按表4.1.8规定的换气次数进行估算。

    密封性较好的空气调节房间,保持正压所需的风量 亦可按表4.1.8规定的换气次数进行估算

    计算室内保持正压所需的风量的换气次数 表 4.1. 8

    1.2.1空气调节和洁净房间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应远高放散粉尘和有害气体的车间;且应位于其最小风 频风向的下风侧;

    4.2.1.2应远离振源!

    4.2.1.3周围应能绿化

    4.2.2空气调节房间的布置,宜遵守下列规定: 4.2.2.1.应集中布置; 4.2.2.2使用班次、隔振消声、洁净度和内部负荷相近的房间,宜 相邻布置; 4.2.2.3非空气调节房间,宜包围空气调节房间; 4.2.2.4温、湿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要求低的房间,宜包围 要求高的房间; 4.2.2.5空气调节房间的体型宜正方; 4. 2.2.6 温、湿度允许波动范圈小的空气调节房间,不宜布置在 顶层; 4. 2. 2. 7 空气调节房间不宜跨越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4.2.2.8对放散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应集中布置。 4.2.3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 合表4.2.3的规定,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士0.5℃的空气调节房间,当布 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 注;本条和本规范4.2.5条所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以北的地区;北纬 23.5*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 4.2.4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宜减少;工艺性空气调节 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减少,并应采取密闭和遮阳措施。 4.2.5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外窗朝向和外窗、内窗层数 64

    应符合表4.2.5的要求。

    外窗朝向和外窗、内窗层数

    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宜为单层玻璃窗,有条件时,亦 可采用双层玻璃窗。 4.2.6空气调节房间开启频繁的外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门斗 或空气幕。 4.2.7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门和门斗设置,应符合表4.2.7的 要求。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设置的门和门斗特种设备标准,当门质侧

    或等于7C时应保温,且保温门应设在保 4.2.9空气调节房间设置顶棚并兼作技术层时,当为硬质顶棚时, 保温层应设在顶棚上,并宜采用设有通风窗的通风屋顶;当为轻质 顶棚时,保温层宜设在屋面上。 4.2.10布置空气调节机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0.1空气调节机房宜邻接空气调节房间; 4.2.10.2空气调节机房的净高,应满足空气调节设备、风机、管 道布置和安装的要求。 4.2:11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通过技术经 落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11规定的数值。

    工艺性空气调节围护结构最大 传热系数(W/(m.C)) 表4.2.11

    注①表中内增和楼板的数值,仅适用于相邻房间的盈恶大于 ②确定图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2.1.5条的规定, ? 温度基数相同,但经常不同时使用的空气调节房间之间的内隔墙,应设保 温层。 4.2.12 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宜按表4.2 12的规定采用,

    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

    排水管道标准规范范本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

    表 4. 2. 12

    传热系数(W/(m:℃)) 表4.2.12

    ....
  • 机械标准
  • 相关专题: 采暖通风  

相关下载

常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