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JT 33-1999 机械工厂中央实验室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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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4高能射线探伤工作场地,应设置在独立建筑物内,且远 离人流和粉尘多的地方。 3.0.5中央实验室宜为独立建筑物,当其建筑面积小于1000m 时,可与科研或办公楼合建,并宜设单独的出人口。 中央实验室与计量室合建时,宜采取分区、片布局。 3.0.6中央实验室与6~10kV配变电所、110kV高压输电线 大中型电机型式试验站和工业射频设备的间距不宜小于30m

    4.1.1中央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a.对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及配套协作件的理化性能 进行人厂验收检验; b.为产品质量的监控、评定作理化性能检验; c.为生产工艺部门选择和决定工序控制提供理化性能、工 艺性能、功能性性能等方面的试验数据; d.新的测试检验方法的研究; e.工艺材料的研究; f.废品分析或产品的失效分析研究; g.材料、部件和产品质量有关理化性能的仲裁或对比分析 检验。 4.1.2独立设置的大型工件的探伤室以及负荷大于300kN的材 料试验机室,宜设起重吊钩或起重设备,其起重能力应按试验设 备的最重部件或被检件的最大重量确定。

    法兰标准4.2中央实验室技术能力

    4.2.1中央实验室技术能力可分为I类、Ⅱ类、Ⅲ类。各类技 术能力和适用条件宜符合表4.2.1的要求。 4.2.2中央实验室可由若干个专业实验室、车间实验室、工艺 性试验室和辅助部门组成。 4.2.3化学分析、化工、金相、机械性能、金属物理(包括无 损检测)、热处理以及其他专业实验室的设置,应根据需检验领 域以及项目、工作性质、工作量和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4.2.1中央实验室技术能力可分为I类、Ⅱ类、ⅡⅢ类。各类技 术能力和适用条件宜符合表4.2.1的要求。 4.2.2中央实验室可由若干个专业实验室、车间实验室、工艺 性试验室和辅助部门组成。 4.2.3化学分析、化工、金相、机械性能、金属物理(包括无 损检测)、热处理以及其他专业实验室的设置,应根据需检验领 域以及项目、工作性质、工作量和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表4.2.1各类技术能力和适用条件

    4.2.4需经常进行现场测试或重复性试验项目频繁的车间或场 所,应设置车间实验室(站)。 4.2.5金属切削、锻压、铸造、焊接、塑料、表面处理、粉末 冶金、耐火材料、绝缘材料、振动以及基本环境试验等工艺性试 验室的设置,应根据生产工艺、产品研制、工艺验证等综合因素 确定。

    4.2.6辅助部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镜、电子显微镜或电子探针以及X射线衍射仪;热处理实验室 宜配备中、低温型中、小型电炉。有指导工艺作用的热处理实验 室可配备相关的热处理炉,但不得设置高频热处理设备。 4.2.13无损检测探伤设备,应依据待检测件的材质、复杂程 度、大小、批量、缺陷部位、使用场所以及重要性等因素确定。 4.2.14对Ⅱ类、Ⅲ类中央实验室,应视各厂的具体检验领域、 项目、工作量等情况进行设备配备。同一性质的专业实验室,其 一般仪器的类型宜一致。Ⅱ类的化学分析应选用原子吸收光谱 仪、红外碳硫仪。 4.2.15Ⅲ类的化验室宜采用湿法化学分析和半自动化学分析仪 器进行分析。 4.2.16选用带辐射源体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可靠的自身防护 性能,

    4.3.1中央实验室的工艺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 局合理,且留有发展余地。

    4.3.2下列设备的用房,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

    a.大型或重型设备; b.较大振动的设备; c.噪声较大的设备; d.对振动很敏感的精密测量

    a.大型或重型设备; b.较大振动的设备; c.噪声较大的设备; d.对振动很敏感的精密测量仪器,

    4.3.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房,应布置在建

    a.待测试件较重或较大的,或重复性试验项目频繁的; b.测试过程需大量酸碱液的; c.需做设备基础或防振基础的; d.需设置建筑防护设施的,

    4.3.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顶层且在 其他实验室的下风向:

    b.产生粉尘物质; c.易燃或易爆物质操作间; d.排风装置较多。

    4.3.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房

    a.温、湿度精度要求高的或有温湿度要求的; b.需避免日光直射的; C.器血药品贮存间、空调机房、配电间、精密仪器存放间。 4.3.6同类型实验室、有类似特殊要求的实验室以及工艺性质 有相互联系的实验室,在不妨碍工艺流程的情况下,宜集中布 置。 4.3.7工艺性试验室宜布置在相应的主要车间。 4.3.8有防尘、防潮、防振、防磁要求的仪器设备,宜远离内 部振源、污染源以及配电间。 4.3.9易爆实验间以及易爆物品贮存间应远离机械振源及热发 生源。 4.3.10在无技术夹层的中央实验室里、大型精密仪器的实验室 和恒温恒湿房间的正上方,不得布置化学分析间、溶样间、电镀 腐蚀间、酸洗间、金相制样间及晶间腐蚀间。 4.3.11管电压小于420kV的低能X射线(以下简称:X射 线)、射线探伤室位置可根据生产需要和被探伤工件的形状、 大小、重量和数量等因素经综合比较后确定。 当X、射线探伤室设在实验楼里时,宜布置在无地下室的 底层一端,但不宜靠近人流多的地段或工作人员多的办公室。 4.3.12射线探伤室可由照射间、操纵间、暗室、评片室、零件 存放间及办公室等组成,其平面布置应严格分区,紧合理。高 能射线探伤室应在主机间和靶室的入口处或照射室与控制间入口 处设置迁回曲折的通道。 4.3.13I类的化学分析室,其金属与非金属应分开设置分析 室,并应设专门的标准溶液室、仪器分析室。 4.3.14天平室应靠近化学分析、化工实验室多数专业人员使用

    方便的地方布置,但不宜与高温室或较强电磁干扰的房间相邻。 4.3.15经常有大量试样检验的低倍检验室,宜设在有关车间附 近,但必须与机加工车间隔离。 4.3.16原子吸收光谱、定硫碳等实验室应单独分别设置存放 氢、氧气瓶的气瓶间。并且,气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 4.3.17铍、砷化物、镉化合物、氰化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 作,宜在有专门防护处理装置的房间里进行。 4.3.18辅助部门的布局以及实验室内设备的布置,不应影响实 验室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4.3.19实验办公室宜与专业实验室邻近,亦可设在专业实验室 里。 4.3.20实验室的酸类、有毒性及危险性化学品超过一周的使用 量时,应贮存在单独建筑的化学危险品库内,并应严格执行危险 品配装规定。相抵触物品应分类分区域存放。 4.3.21中央实验室内普通药品器皿贮存室宜单独设置,并宜与 化学分析室同层,但不应靠近化学分析溶样间、化工、绝缘等实 验室,且须有很好的通风、于燥、清洁、避免阳光直射。 4.3.22贮存在实验室里的溶剂总量不宜超过30L、当超过时, 可在中央实验室内设中间仓库,但其贮存总量不得超过5d的使 用量。中间仓库的墙体和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的规定,并应有一个连续运转的通风系统。 4.3.23化学湿法分析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40m。 X、射线探伤室照射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30m,直线加 速器照射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50m。 4.3.24实验室内的操作间距,宜按图4.3.24中的规定确定。 4.3.25机械性能试验室、热处理实验室、有色或黑色金属分析 室、工艺性试验室等宜采用大空间,或由二个至三个基本单元所 组成的大房间;一般实验室可根据不同功能的仪器,按中、小空 间形式相结合的原则布置。

    3.26在使用自燃点低的物质或闪点在25℃以

    图4.3.24实验室内操作间距的实验岗位,设计时不得将电热设备、火焰口装置、电气开关、蒸汽管道等布置在其附近。4.3.27有害物质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的下风侧。4.3.28实验室的工艺布局应有利于火灾发生时的人员疏散;易发生火灾、化学伤害等事故的工作室的门应向外开启,当向外开启的门有碍通道时,宜在室内设门斗。4.3.29由二个或二个以上建筑单元模数组成的、特殊的和设有排风柜的实验室,宜设置备用的安全出口。4.3.30需经常处理一些有较大潜在危险性物质的实验用房,应设置有安全出口的防火墙,其隔断墙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4.3.31在有爆炸危险或易溅洒腐蚀性液体的实验岗位,宜设置泄爆或防护措施。4.3.32当外部电磁干扰强度影响到电子仪器设备的正常工作时,其实验用房应全室屏蔽。4.4实验室设施和试验环境4.4.1实验室设施宜采用标准产品,其选型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然采光的实验室,实验台与有采光窗的外墙不宜平行12

    市置;对进深较大的实验室,宜采用与外墙成直角的半岛式和增 式实验台结合使用的平面布置,并避免把墙式实验台设在窗下; 2.一般实验台的台面高宜为800~900mm,单面实验台宽度 宜为650~800mm,双面实验台宽度宜为1500mm,长度应按实 验的具体要求确定; 3.化学实验台的台面高度宜为850mm,每面净宽宜为 550mm,长度可为2400~3600mm,亦可按每种滴定液0.5m计 算; 4.天平台的台面高度宜为850mm,宽度宜为600mm,长度 可按每台天平800~1200mm计算; 5.精度天平可采用50~60mm厚的钢筋混凝土水磨石台板, 台面与台座(支座)间应设隔振材料。天平台不应紧贴墙身,宜 离墙2050mm。高精度天平下的部分台面尚应与台面的其余部 分脱离; 6.带双边水盆的湿作业台、干作业台、显影盆或池、负片 观察器等暗室设备,应按照操作程序进行布置。湿作业台的水盆 应有二个水龙头; 7.实验台洗涤盆宜采用耐腐蚀的陶瓷成品,且设在实验台 的一端,其安装高度宜比台面低50~100mm。当条件许可时, 宜采用在端部设带水盆及物品柜单元的组合式实验台; 8.实验室排风柜的型式和安装位置,应能有效地收集和驱 散废气,且应防止通过窗户或新鲜空气供应管道返回实验室里; 9.排风柜宜布置在无对流风的位置上,其排风管道的弯头 应最少、水平段应最短,且宜与排风柜垂直。 4.4.2实验室的排风柜内衬板应能耐腐蚀,当柜内有加热器具 或加热设备时,尚应能耐高温;在可燃物质处,宜采用不锈钢制 成。 柜内宜设小水池、遥控水龙头和(或)集液坑。 4.4.3使用高氯酸较多的实验室,其排风柜宜分别设置;并应 设置水冲洗设施。

    4.4.4使用汞的实验室宜设置特制的排风装置,带汞作业应在 排风柜内或孔板下吸风式工作台上进行;并须有良好的全室通风 措施。 4.4.5在实验室内,当采用外部吸气罩来排除热和其它有害气 体时,其排风罩的布置应靠近有害物散发源。 4.4.6中央实验室空气中的有害气体、粉尘等的含量,其最高 容许浓度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的规定。 4.4.7实验室的温度、相对湿度、生物细菌、灰尘、电磁干扰、 电源、噪声、振动及放射线等环境条件,宜有监控设施。

    5.1.1中央实验室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物耐火等级应为二级。当采 用自然采光时,采光等级应为Ⅱ级。 5.1.2中央实验室的开间、进深、层高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实验室的开间宜采用3.6m; 进深可采用5.0m、6.0m、7.2m、8.4m; 层高宜采用3.6m,当有工艺空调时宜采用4.0m。 2.机械性能试验室,其净空高度应高出万能材料试验机最 大工作高度0.5m,亦可局部降低室内地坪。 5.1.3中央实验室的走廊宽度可采用1.8m、2.1m、2.4m;安 全走廊净宽为1.2m。 5.1.4中央实验室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规模较小的,宜采用单面走廊; 2.规模大的,宜采用两边都有实验室的中间走廊的平面布 置。 5.1.5中央实验室宜为二、三层建筑物,且南北朝向。并应避 免在东、西外墙体上开窗。当必需在东、西外墙开窗时,应采取 遮阳防晒措施。 5.1.6实验室的玻璃窗面积不宜过大;仪器及药品贮存室、暗 室应设窗帘盒。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应至少有一扇能开启的 窗。 5.1.7实验室门的大小、位置、开向以及种类应满足工艺及消

    防安全和防护、搬运等的要求。 5.1.8实验室的内墙、内墙饰面、窗、顶棚、地面应满足工艺 和防护、保温、防潮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实验室的内墙饰面及顶棚宜浅色粉刷;不得采用带 有强反光性质的饰面材料;内墙宜作1.2m浅色油漆墙裙; 2.化学湿法分析室顶棚应作白色无光油漆。墙式分析实验 台台面上部应有500mm高的瓷砖墙裙。酸洗间等有腐蚀性的实 验室,宜铺砌瓷砖墙裙和做防腐蚀地面; 3.使用汞的分析测定室,其内墙面、地面、顶棚、门窗及 工作台等应有防止汞吸附、渗透以及流散、蒸发等措施; 4.射线探伤室照射间内墙壁和顶棚的表面,应平整、光滑、 不起灰,避免眩光、便于除尘;阴阳角应做成圆角;靠近高压端 的地方不应有凸出的金属尖端物; 5.一般实验室地面宜为水磨石地面。电子显微镜室宜做木 地板或防静电面层;机工间宜为水泥地面。 5.1.9中央实验室的外墙不宜采用清水砖墙。有保温要求的实 验室或射线探伤室的外墙体应符合保温或射线防护的规定。 5.1.10X、射线以及高能X射线(低能电子加速器)防护体 厚度的设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放射源的分布、种类、能量、束流强度、靶材料 等综合因素,按其最大辐射能力进行防护设计; 当室内有若干个辐射源放射出不同的射线时,应按辐射强度 最大、穿透能力最强的源作为屏蔽的对象。当辐射源同时工作, 尚应将每个源对剂量计算点的辐射量叠加; 2.应根据辐射源的工作状况和人员工作制度,确定各个部 位的剂量当量率的设计水平;并须保证个人所接受的剂量当量不 得超过相应的剂量当量限值; 3.在计算防护体厚度时,安全系数不得低于2。 4.X射线防护体厚度应按每周照射量(实际曝光量)限定。 5.低能电子加速器电子束被阻挡时所产生的韧致辐射X射

    安全和防护、搬运等的更

    线的防护体厚度,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 推》的要求计算确定。 6.对各向同性辐射点源可采用减弱倍数法确定其防护体 厚度。 5.1.11X、射线探伤室防护设施的土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定: 1.采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时,墙身应密实;墙壁表面应 抹含砂浆;防护墙体必须深入地面0.5m以下; 2.采用铅板防护时,铅板与铅板连接处应重迭,其重选宽 度不得小于10mm; 3.楼面或屋面的防护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板,按主防护结构 或次防护结构设计其厚度。并抹含钡砂浆,上表面浇沥青; 4.防护门、观察窗应与邻近防护墙具有同等防护效能; 5.射线照射间地面面层必须为整体,且有排水坡度;并应 作与地面材料相同的踢脚,其高度宜为200mm; 6.当围护结构的铅当量防护厚度不同时,在其搭接或交接、 转角处,不得有射线泄漏出。 5.1.12当管线穿过有与防护墙相毗连的沉降缝时,应有防止射 线从管缝泄出和因沉降而使管线断裂的措施。 5.1.13电离辐射屏蔽材料应为非电离性材料;并应具有坚固、 无毒、无味和尺寸稳定等性能。中子射线探伤屏蔽材料采用普通 混凝土时,其混凝土总的稳定含氢量应不少于0.5%。 5.1.14多层实验楼应设有大型仪器设备或重物品垂直搬运设 施。 三层及三层以上的I类中央实验室宜设货用电梯。 5.1.15实验台台面应坚实,其表面光滑,不渗透,耐磨并应耐 热和不受化学腐蚀。墙式实验台宜采用水磨石或瓷砖台面,实验 台下部空间宜设器血柜和伸膝凹口。

    5.1.16中央实验室区域宜设置安全门

    5.2.1中央实验室楼面荷载宜采用2.5kPa,荷重较大的实验室 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5.2:2中央实验室楼面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或预制板设置整 浇配筋面层。 5.2.3中央实验室不应采用柔性较大的细长柱子。 5.2.4振动较大的设备,应增加基础的质量,并应和主体结构 脱开,或采用隔振基础。 5.2.5实验室的集中空调机房、泵房与对振动敏感的仪器所在 的实验室毗连时,可在其间设隔振缝或利用其结构设置的伸缩缝 或沉降缝,亦可做隔离防振基础。 5.2.6整体混凝土射线防护结构必须满足设计强度和容重要求, 大面积整浇混凝土墙,结构设计时应计入温度应力的影响。

    6.0.12易燃易爆环境中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

    表6.0.17一般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

    6.0.18实验室、办公室照明的光源宜采用荧光灯;局部照明、 周光照明、应急照明、开关频繁以及有运转机械的房间、特殊的 专用实验室宜采用白炽灯或单色照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气体 场所须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防腐密闭式灯具。 6.0.19试验研究工艺中有物质物态变化、颜色变化的试验室, 照明光源除应满足照度要求外,尚应与显色指数、色温相匹配。

    7.0.1中央实验室给水系统,应连续不间断供水。 7.0.2中央实验室内部给水系统宜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压力直 接供水。实验楼最高配水点的自由水头不得低于20kPa。仪器、 试验设备给水水压应按其要求供给。 7.0.3中央实验室的生产用水除工艺特殊要求需供给的蒸馏水 或去离子水外,其水质应符合设备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 用水规格》的规定。 7.0.4放射性实验室给水系统的管道入口应设在干净区,且采 用上行下给式。 7.0.5凡有强酸、强碱、剧毒液体和有飞溅爆炸可能的实验岗 位,宜设事故处理水源和应急喷淋设施。 7.0.6中央实验室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0.7中央实验室排水系统,宜根据污水性质、成分、被污染 的程度以及外部排水系统等因素确定。 7.0.8放射性实验室的排水系统,应根据排出的废水放射性浓 度、化学性质和废水量等因素确定。需要处理的废水应排至废水 处理站。当浓度较高时,可采用特制的专用容器就地收集放置法 处理或送有关部门分别进行处理。 7.0.9实验室的地面或楼面应设置地漏。

    7.0.12射线探伤室照射间或靶室内管道应暗数,当穿越防护墙

    时,应选择在远离辐射源高压端,且不是工作人员经常逗留的地 方,穿墙处应作弧形或曲折形弯曲,亦可背向辐射源斜穿防护 墙。但不得横穿防护墙。 7.0.13实验室放射性废水排水管敷设,其排水流向应由干净区 流向受污区;且废水管不得通过干净区。放射性浓度超过 370Bq/L的废水排水管应敷设在专用排水管沟、管槽和竖井内。 7.0.14·中央实验室的给水管宜采用热镀锌钢管;排水管宜采用 耐酸、碱及防腐的硬聚氯乙烯管或管内经沥青浸泡过的排水铸铁 管;放射性废水排水管应采用厚壁无缝钢管或不锈钢管。 中央实验室内的水龙头宜用锥形螺丝管嘴和鹅颈波形长嘴 安装高度官为 1m。三联中一个水龙头安装高度宜为 1.2mg

    8.1.1设置采暖的中央实验室,当工艺对室温无特殊要求时,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按表8.1.1的规定采用。

    8.1.1设置采暖的中央实验室,当工艺对室温无特殊要求时,

    表8.1.1中央实验室各房间冬季室内计算温

    3.1.2中英实验室集中采暖的热媒宜采用热水;当采用蒸汽时, 宜采用低压蒸汽。 8.1.3中央实验室宜采用铸铁散热器采暖,

    8.2.1中央实验室放散热、蒸汽和有害气体的实验室及辅助房 间,宜采用局部排风;当局部排风设置有困难,或局部排风达不 到室内卫生要求时,应采用全面排风。 8.2.2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其 中所需最大的空气量计算。数种有害物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其 全面通风量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准》执行。 8.2.3当散入室内的有害气体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量可 按换气次数确定。 中央实验室各房间全面排风的换气次数可按表8.2.3的规定

    8.2.1中央实验室放散热、蒸汽和有害气体的实验室及辅助房 间,宜采用局部排风;当局部排风设置有困难,或局部排风达不 到室内卫生要求时,应采用全面排风。 8.2.2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其 中所需最大的空气量计算。数种有害物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其 全面通风量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准》执行。 8.2.3当散入室内的有害气体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量可 按换气次数确定。 中央实验室各房间全面排风的换气次数可按表8.2.3的规定

    8.2.4实验室排风柜的结构形式,应根据使用的要求和排出的 气体的性质来选取。实验时,需连续加热或连续产生大量热量 时,宜选用顶抽风排风柜;间断加热或间断产生热量,宜选用狭 缝式排风柜;实验时,当操作门放下而必须保证室内的全面换气 时,宜选用旁通式排风柜;有空调或洁净要求的实验室,宜选用 供气式排风柜。 8.2.5排风柜操作口的风速,应根据有害气体的性质和排风柜 的结构形式及工艺要求确定。 8.2.6极谱仪宜采用特制排风柜进行排风。当采用全面排风时, 其室内换气次数可采用10次/h,排风宜上、下部设置。 8.2.7实验室仪器设备及排风柜的排风宜独立设置;当集中设 置时,宜按楼层或房间,根据有害气体的性质分系统设置,且每 个系统的排风点不宜超过四个。 8.2.8排风系统应设防止倒灌的措施;室内排风管应使其处在 负压状态下。 8.2.9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内应保持30~50Pa的负压,其他散 发有害气体的实验完变应识持一宝的免正

    3.2.10射线探伤室的通风管穿墙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

    施。 暗室通风必须采取遮光措施。 3.2.11中央实验室设置集中采暖时,间断或不经常使用排风系 统的实验室,可不设机械送风系统,其补风量宜利用门窗渗透或 在走廊两侧的墙上设置百叶窗进行补偿。排风系统经常运行的实 验室,应考虑自然补风的可能性。当自然补风不能达到室内卫生 条件,实验要求或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宜设置机械送风系统,送 风量宜按排风量的60%~80%范围内选取。

    8.3.1当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无特殊要求,设置舒适性空调时, 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宜采用24~28℃,相对湿度小于70%。 B.3.2·散发有毒或有害气体的实验室设置空调时,宜设置独立 的直流系统;当与其他实验室、办公室合用一个系统时,严禁从 散发有毒或有害气体的实验室回风。 3.3.3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应按补偿排风、保持室内正压 和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分别计算,且应按最大值确定。 8.3.4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机房的位置,不宜靠近有防振要 求的实验室。 当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产生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 到允许程度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措施。 .3.5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 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 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9.0.1中央实验室宜采用外部气源通过室外管网引至实验室。 9.0.2在中央实验室动力系统中,动力介质的引人口不宜多于 二个。对有爆炸及易燃烧的动力介质,其入口装置可设在具有通 风良好的专用室内。 9.0.3中央实验室采用瓶装供气时,空瓶及实瓶的贮存以及易 爆、易燃动力介质的使用场所,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9.0.4中央实验室内可燃、助燃性气体的管网或气瓶不得靠近 热源,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 9.0.5中央实验室的氢气、氧气和氮气汇流排及氢气和氧气净 化装置,宜设在中央实验室旁独立的建筑物内,亦可附设在无明 火、无危险性生产及试验的实验室两端单独房间内,但与其毗连 房间之间应用防火墙与实验室相隔开。 9.0.6供给中央实验室的气体,其纯度不符合试验要求时,应 净化处理。 9.0.7中央实验室使用蒸汽宜采用表压200~300kPa的饱和蒸 汽。 9.0.8中央实验室的燃烧用气的发热值不宜低于5200kl/m3, 供气压力应满足用气设备或试验技术条件的要求。 9.0.9实验室内易燃、易爆气体输送管网静密封点泄漏率不应 大于0.5%。

    理,可按国家现行标准《热处理盐浴有害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方 法》的要求进行治理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生产标准,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可”; 反面词采用“不可”。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附 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 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封头标准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及主要参编人员名单

    组织单位:原机械工业部行业发展司 主编单位: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 副主编单位: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机械工业部第四设计研究院 沈阳机电研究设计院 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 主要参编人员: 组织单位徐辉 主编单位易家胜胡贻谋黄子平 副主编单位刘新蕾于国芳 参编单位张满仓李广仁岳天均刘乃辉 协编单位:江苏省宜兴市诺贝分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15033.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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