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QZZN012-2020 口罩生产机通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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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6. 3液压系统

    4.6.4.1口罩机的齿轮传动和带轮传动部件、各种形式的裁切部件、处于高温工作的零部件、导电 部件,以及有可能对操作人员造成伤害的外露高速转动的零部件均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防护装 置的设计、形式和固定均应符合GB/T8196的规定。 4.6.4.2整机内外人体可触及的部位均应无明显的棱角、锐边和毛刺。

    5.1外购元器件和零部件

    采用查验进货合格证明书的方法进行核对,当出现异议时,则按产品的相应规范规定检测。

    5.2.1试验环境条件:环境温度为20℃土2℃,环境相对湿度为50%土3%。 5.2.2口罩机在带负荷连续运行状态下,测量正常连续生产不少于20min的产成品数量为X,和实 际运行时间为 T,并按式(1)计算,即为公称生产能力 N。

    5.9.1电气控制系统按GB/T5226.1和GB/T26220的规定执行 5.9.2气动系统按GB/T7932的规定执行。 5.9.3液压系统按GB/T3766的规定执行。 5.9.4机械安全的结构、形式等要求分别按GB/T8196的规定检测。 5.9.5人体可接触的部位是否存在明显的棱角、锐边和毛刺采用感官方法进行检测。

    5.9.1电气控制系统按GB/T5226.1和GB/T26220的规定执行。 5.9.2气动系统按GB/T7932的规定执行。 5.9.3液压系统按GB/T3766的规定执行。 5.9.4机械安全的结构、形式等要求分别按GB/T8196的规定检测。 5.9.5人体可接触的部位是否存在明显的棱角、锐边和毛刺采用感官方法进行检测

    6.1口罩机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6.1口罩机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每台口罩机均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6.2.2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1.2、4.2、4.4、4.5.2、4.5.3、4.5.5、4.6.1.1、4.6.1.4a) 4.6.2a)、4.6.3a)和4.6.4.2等条款。 6.2.3当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出厂检验合格,若检验时出现不符合项,应返修后 再重新提交检验,复检后,若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出厂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母台口章机均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开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1.2、4.2、4.4、4.5.2、4.5.3、4.5.5、4.6.1.1、4.6.1.4a) 2a)、4.6.3a)和4.6.4.2等条款。 当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出厂检验合格,若检验时出现不符合项,应返修后 新提交检验,复检后工程技术,若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出厂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3.1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的定型鉴定; b)当工艺或原材料发生改变时: c)每年进行的一次例行试验; d)当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数据有较大差异时: e)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批中抽取,并按本标准的全部要求逐条进行。 6.3.3型式检验的抽样数量为1台(套)。 6.3.4当型式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或4.6的安全要求全部符合,而本标准的其他条款 中的不符合项不超过3项时,则允许返修、调整后再重新提交检验,复检后,若全部符合本标准要 求,则判型式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标志、标签、使用说明

    7.1口罩机(包括所有配套的独立设置的单机)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牌,标牌规格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标牌中应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执行标准号、生产日期或出厂 编号、厂名、厂址等内容。 7.2口罩机应在可能造成机械伤人的部位设置“当心机械伤人”的警告标志,在存在高温热源的 部位应设置“当心烫伤”的警告标志,在电器控制箱(柜)的门上应设置“当心触电”的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应符GB2894的规定。 7.3口罩机出时应附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的表述和内容应符合GB9969的规定,在说明书中 还应重点阐述使用该设备的用电、气压源、液压源和安全操作要领等各项安全注意事项和必不可少 的安全防护措施。

    8.1口罩机采用包装时,其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特殊要求按供需合同执行,当产 用包装时,包装箱上应有“怕雨”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 定。 8.2运输中应轻装轻放,防止雨淋、重甩和重压,并不与有害有毒的物质同车运输 8.3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无有毒、有害和有腐蚀性物质的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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