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910-2021 玻璃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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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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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计算、软件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特种玻璃及硅材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蚌埠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蚌埠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 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继兵、夏志强、高海青、李娜莉、朱礼广、戚仁江、魏曼曼、张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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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玻璃(包括玻璃制造和玻璃加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的能源计量 备、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玻璃企业(以下简称用能单位)
DB34/T3910—20214能源计量器具配备4.1能源计量的范围能源计量的范围包括: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4.2能源计量器具的配置原则4.2.1充分考虑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指导作用,要满足生产工艺和相关标准的具体要求。4.2.2应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和分项统计以及核算的要求。4.2.3计量器具的性能应满足被测介质及使用环境的要求。4.2.4用能单位宜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要求。4.2.5应满足企业评价其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效率的要求。4.2.6应满足企业考核余热回收率、废水回收利用率等节能环节的要求。4.2.7重点用能单位宜达到具有在线采集监控功能。4.3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4.3.1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用能单元(装置,系统、序、工段等)和主要用能设备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能源计量器具应按生产实际需要配备,并满足相关规定。4.3.2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应不低于表1的要求。表1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计量器具类别上计量目的准确度等级要求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静态计量?级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动态计量0.5级衡器主要次级用能单位静态计量?级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动态计量1.0级I类用户平均月用电量500万千瓦时的玻璃加工企业(三相0.5S级交流电能表)或变压器容量为10000k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电能表进出用能单位有功交流电能计量II类用户平均月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和500万千瓦时之间0.5级的玻璃加工企业(三相交流电能表)或变压器容量为2000kVA及以上低于I类用户的高压计费用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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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用能量大于或等于表2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表2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要次级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
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 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主 设备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限定值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准1:对于可单独进行能源计量考核的用能单元(装置,系统、序、工段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主2:对于集中管理同类用能设备的用能单元(锅炉房、泵房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 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4.3.5各级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公式(1)计算:
式中: R一一各级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N一一各级能源计量器具实际配备数量; N一一各级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理论需要量 6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表4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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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
5能源计量具的管理要求
5.1.1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宜按照GB/T19022的要求执行。 5.1.2用能单位应建立、保持和使用文件化的程序来规范能源计量人员行为、管理能源计量器具并进 行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汇总和处理,
5.2能源计量人员管理
5.2.1用能单位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人员从事能源计量管理工作,保证能源计量职责和管理制 度落实到位。 5.2.2用能单位宜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护、报废等管理工作,依法实 施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以满足能源计量分类、分级、分项考核 的要求。
2.3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管理、维护、数据采集、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的人员深圳标准规范范本,应掌握从事 需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具备能源计量技术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培训。 m A 主
5.3能源计量器具管理与使用
5.3.1用能单位应对能源计量器具设计、申购、安装、使用、检定/校准、报废处理等环节形 实施有效管理,确保能源计量器具具备满足能源计量数据采用的需要和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 靠。
实施有效管理,确保能源计量器具具备满足能源计量数据采用的需要和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 靠。 5.3.2用能单位应备有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一览表。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 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用能单位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状态(指合格、准用、 停用等)。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应备有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
便用说明书; 出厂合格证; 一两个连续检定周期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一一维修记录; 一一其他相关信息。 5.3.4用能单位应建有明确的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系统并绘制量值传递或溯源图,其中作为用能单 位内部标准计量器具使用的,应明确规定其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可溯源的上级传递标准。 5.3.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凡属自行校准且自行确定校准间隔的,应有现行有效的受控文件(即 自校计量器具的管理程序和自校规范)作为依据。 5.3.6在用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粘贴与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识,以备查验和管理。 用能单位应保证能源计量器具在用管理的状态标识、运行维护与维修受控有效,确保在用完好并始终处 于溯源受控状态,相应记录完整。 5.3.7对影响能源计量器具性能的调整装置及软件,在使用中不得改动其铅封、封印及其他保护装置。 5.3.8在用能源计量器具被怀疑或出现损坏、过载、可能使其与预期用途相悸、产生不正确的测量结 果、超过检定周期(校准间隔)、误操作、铅封(封印)或保护装置损坏破裂等情况时,应停止使用、隔离 存放,做出明显的标签或标志,排除不符合原因,经再次检定/校准符合要求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卫生标准5.4能源计量数据管理
5.4.1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能源统计报表数据应能追溯至计量测试记录。 5.4.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记录应采用规范的记录格式,计量测试记录表格应便于对数据的汇总与 分析,应说明被测量或记录数据之间的转换方法或关系,相关记录保存期限应不低于3年。 5.4.3用能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能源计量数据中心,利用信息化实现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网络化管理。 5.4.4用能单位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采集、处理、传递和报告,应形成文件化、程序化管理,明确 归口管理职责,使计量数据形成的各环节均受控、可监督核查、可计量确认,以确保计量检测数据真实 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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