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11-4639-2021 通信用蝶形引入光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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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4. 3. 1审查内容及要求

    产品一致性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现场生产的成品与认证申请资料信息相一致; 2)认证产品的设计开发资料与认证申请资料信息相一致; 3)用于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以及半成品与认证申请资料信息相一致; 4)认证产品的标签铭牌、说明书、包装以及宣传资料与认证申请资料信息相一致; 5)产品检验报告与认证申请资料信息,现场生产的成品相一致; 6)现场指定试验。 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 拉伸强度测试标准,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4. 4. 1评价与决定

    4. 4. 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 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不能如期接 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1.1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原材料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 生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 5. 2 监督内容

    4.5.2.1 现场监督审核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针对社会信誉良好、产品风险低的“浙江制造”获证企业,在管理体系和生产全过程未发生实 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允许以检测报告、自评报告、自我承诺等方式进行书面监督。书面监督项目和 重点同现场监督审核。书面监督不能连续两年实施。 书面监督人日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日。根据企业产品的数量、复杂度确定。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1.5.2. 3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的要求。 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抽样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 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 过,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 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 定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 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5. 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5. 1. 2 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原材料、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 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 准要求。

    5.1.2.1 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 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1.2.2关键原材料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或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 隹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 的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 1. 2. 3 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 理体系文件修订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情况,作出变更的实施决定。必要时由认证机构产品检验和工厂审核验证 采取验证实施的原则:变更影响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应进行产品检验进行验证:变更影响工

    厂综合要求的,应进行工厂审核进行验证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证书的使用应付合“渐工制造“ 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要习 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展)粉煤灰标准,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或新认 证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样品和检验要 求同本细则4.2条。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

    获证产品按“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相关要求使用认证标志。认证标志基础图案为如下:

    各认证机构可在“浙江制造”认证标志基本图案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识作为各机构“浙江制造” 证标志,并考虑不同产品的施加需求,设计简化版标志。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和标志管理制度以规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防止证书

    标志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

    取样标准根据企业提交资料的情况: 认证机构将按国家有关部 1行业组织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同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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