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I01-A001:202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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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I01-A001:2021 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2021年12月31日发布
2021年12月31日发布
配电网标准规范范本2022年6月30日实施
2022年6月30日实施
6.1.2检验机构中从事管理和检验的人员应是全职签约人员。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受聘 于两个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且检验人员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证书执业注册在检 验机构的时间应至少连续12个月。 6.1.3.1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检 验、检测资格证书,检验人员级别、项目、检验工作范围的要求见表2。检验机构应对 检验人员,特别是出具综合检验结论或对检验结论作出解释的检验人员的专业技术能 力和检验工作质量进行定期统计、评价,并将其作为检验人员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 依据。
表2检验人员工作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发布
2022年6月30日实施
b)使用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对质量管理和检验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时,应确保 信息收集的及时、齐全、准确、安全和可追溯性; C)检验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得到授权并且有效控制。
6.3.1除无损检测项目外,检验机构不得将所承担的检验工作分包给其他组织或个 人。无损检测项目分包方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
7.1.1检验机构应按其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验指导书,特别是应明确检验结论的判断准则。
指导书,特别是应明确检验结论的判断准则。 1.9检验机构应建立检验安全管理程序,并满足以下要求: a)对检验过程中的危险源和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b)制定和实施风险控制、应急措施: c)定期评审风险控制措施,演练应急措施; d)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7.2检验项目和样品的处置
7.2检验项目和样品的处 7.3检验记录 7.4检验报告和检验证书 7.5投诉和申诉 7.6投诉和申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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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30日实施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资料性附录)
2021年12月31日发布
2022年6月30日实施
2022年6月30日实施
上海标准规范范本2021年12月31日发布
2022年6月30日实施
2021年12月3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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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30日实施
建筑安全管理2021年12月31日发布
2022年6月3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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