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6067-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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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 6067-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用于迹行起惠机安装、拆卸、试验,维修和保养高于地面2m的工作部位: 一通往离地面高度2m以上的操作室、检修保养部位的通道; 一在起重机上存在跌落高度大于1m的危险通道及平台

    3.8.2栏杆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栏杆上部表面的高度不低于1m,栏杆下部有高度不低于0.1m的踢脚板,在踢脚板与手扶栏 杆之间有不少于一根的中间横杆,它与踢脚板或手扶栏杆的距离不得大于0.5m;对净高不超 过1.3m的通道,手扶栏杆的高度可以为0.8m; 在手扶栏杆上的任意点任意方向应能承受的最小力为1000N,且无永久变形; 栏杆允许开口,但开口处应有防止人员跌落的保护措施: 在沿建筑物墙壁或实体墙结构设置的通道上,允许用扶手代替栏杆,这些扶手的中断长度(例 如为让开建筑物的柱子、门孔)不宜超过1m。

    同轴电缆标准3.9金属结构的修复及报废

    3.9.1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修复,应报废。 3.9.2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时,应进行检查和测量。当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设计厚度的10% 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3.9.3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措施,并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 分布措施,或停止使用。

    起重机械各机构的构成与布置,均应满足使用需要,保证安全可靠。零部件的选择与计算 GB/T3811中的有关规定。

    4.1.1起升机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能够稳定的起升和下降额定载荷; 全性要求特别高的起升机构中,应另外装设安全制动器: 起升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起升过程中钢丝绳缠绕; d) 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卷简上缠绕的钢丝绳,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不应少于2圈;当 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高点时,卷简上还宜留有至少1整圈的绕绳余量。 4.1.2 运行机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能够使整机和小车平稳地启动和停止; b) 露天工作的轨道运行式起重机应设有可靠的防风装置。 4.1.3 回转机构在工作状态下,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应能够平稳地启动和停止。 4.1.4 变幅机构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式,起升机构悬吊额定载荷时,动臂变幅机构应能够提升和下降臂架并能保 持在静止状态(不允许带载变辐的变幅机构应保持臂架在静止状态); b 采用钢丝绳变幅的机构,变幅机构的卷简必须有足够的容绳量,保证完起重臂从最大幅度 到最小幅度位置的作业。

    4.2.1.1钢丝绳安全系数应符合GB/T3811—2008中表44的规定。 4.2.1.2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宜设置能有效地保证各根钢丝绳受力均衡的装置。如果结构上无 法消除载荷在各钢丝绳之间分布的不均性,则应在设计中予以考虑。 4.2.1.3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变幅机构不应使用接长的钢丝绳。 4.2.1.4吊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采用性能不低于GB8918规定的钢丝绳。

    表1钢丝绳夹连接时的安全要求

    注:钢丝绳夹夹座应在受力绳头一边;每两个钢丝绳夹的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b)用编结连接时,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小于300mm。连接强度不应 小于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5%。 用楔块、模套连接时.楔套应用钢材制造。连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5%。 用锥形套浇铸法连接时,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最小破断拉力。 用铝合金套压缩法连接时,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90%。 1.2.1.6钢丝绳的保养、维护、安装、检验、报废应符合GB/T5972的有关规定

    购、吊钩夹套及其他取物

    ,2.. 4.2.2.2起重机械不应使用铸造吊钩, 4.2.2.3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当吊钩起 开过程中有被其他物品钩住的危险时,应采用安全吊钩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4.2.2.4吊运物品时需同步供给电能的取物装置(例如电磁吸盘、电动抓斗或液压抓斗等),其供电电 缆的收放速度应与该取物装置升降速度相匹配,在升降过程中电缆不应过分松弛和碰触起重钢丝绳。 4.2.2.5在可分吊具上,应永久性地标明其自重和能起吊物品的最大质量。 4.2.2.6锻造吊钩缺陷不得补焊。 4.2.2.7锻造吊钩的标志应永久、清晰。标志的内容应符合GB/T10051.2的规定。 4.2.2.8锻造吊钩达到GB/T10051.3的有关报废指标时,应更换。 4.2.2.9 片式吊钩缺陷不得补焊。 山品铭山现下利快源之时座面城

    a)表面裂纹; b)每一钩片侧向变形的弯曲半径小于板厚的10倍; c)危险断面的总磨损量达名义尺寸的5%。

    4.2.3起重用短环链

    4.2.3.1短环链的材

    链条传动系统应保证链条与链轮正确啮合并平稳运转。应装设可靠的导链和脱链装置,应防止链 条松弛而脱开链轮。应保证链条的润滑。在受力状态下,严禁链条扭转和打结。链条的承载端与端件 的连接应安全可靠。应使其能可靠地支持住4倍的链条极限工作载荷的静拉伸力,必要时还应校验其 疲劳强度。链条空载端应被牢固地固定住,以防止链条过卷而脱开链轮。应使其在2倍的链条极限工 作载荷的静拉伸力下不会被拉脱。

    a 裂纹; b) 严重的锈蚀或粘有不能除去的附着物; ) 明显的变形; d 链环的环间磨损达原直径的10%; 吊链的极限工作载荷的标牌和标签脱落,且所需信息未在主环上或通过其他方式标示。 2.3.3 起重用钢制圆环校准链出现下列情况之时,应报废: a 裂纹。 b) 严重的划痕和裂口。 c) 明显的变形。 d) 严重的腐蚀。 e) 有不能除去的附着物。 f 卡尺测量的长度增量超过了链条制造厂的推荐值。在缺少链条制造厂的推荐值时,如果用 尺在任意的5、7、9或11环测量的链环长度超过了未经使用的同样链环总的长度下述值,应

    GB 6067.12010

    更换,即电动的为2%,手动的为3%。 如果内环的磨损面粗糙,表明链条磨损严重,此时链条应立即报废

    更换,即电动的为2%,手动的为3%。

    4.2.4.1钢丝绳在卷简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只缠绕一层钢丝绳的卷简,应作出绳槽。用于多层缠 绕的卷筒,应采用适用的排绳装置或便于钢丝绳自动转层缠绕的凸缘导板结构等措施, 4.2.4.2多层缠绕的卷简,应有防止钢丝绳从卷简端部滑落的凸缘。当钢丝绳全部缠绕在卷简后,凸 缘应超出最外面层钢丝绳,超出的高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对塔式起重机是钢丝绳直径的 2倍)。 4.2.4.3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暨,应安全可靠并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如果钢丝绳尾端用压板 固定,固定强度不应低于钢丝绳最小破断拉力的80%,工至应有两个根互分开的压板夹紧,并用螺栓 将压板可靠固定。 4.2.4.4焊接卷筒体的环向对接焊缝和纵向对接焊缝经外观检查合格后应做无损检测。对环形对接 焊缝进行50%检验,用射线检 测时不应低GB/T3323缺陷分级中的级,用超声波检测时不应低于 IB/T10559缺陷分级串的级。纵向对接焊缝进行20%检验但至少要保证卷简药端各160mm范围 内做检验,用射线检时床应低 GB13323陷分级中的Ⅲ级,用超声波检测时不应低于 4.2.4.5卷简出现下述情况之一 a 影响性能的表面缺陷(如: b) 筒壁磨携 壁厚的20% 4.2.5滑轮 L 4.2.5.1 滑轮应 上钢丝绳脱出 维槽的装置或结构。在滑轮 的侧板和圆弧顺板等处与滑轮本体 的间隙不应超过铺 公称直径的 4.2.5.2人手可 及的滑轮组,应设置滑 轮罩壳。对可能摔落到地面的滑轮组其滑轮罩壳应有足够 的强度和刚性。 S 4.2.5.3 滑轮出现达情况之 立报 a) b 轮槽不均匀磨辆3mm ) 轮槽壁厚磨损达 d 因磨损使轮槽底新 轻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

    4.2.6.1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部应装可靠的制动装置(液压缸驱动的除 外);当机构要求具有载荷支持作用时,应装设机带闭式制动器。在运行、回转机构的传动装置中有自 锁环节的特殊场合,如能确保不发生超过谁用应力的运动或自缺失效,也可以不用制动器。 4.2.6.2对于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械,在产生大的电压降或在电气保护元件动作时,不允许导致各机构 的动作失去控制。 4.2.6.3对于吊钩起重机,起吊物在下降制动时的制动距离(控制器在下降速度最低档稳定运行,拉 回零位后,从制动器断电至物品停止时的下滑距离)不应大于1min内稳定起升距离的1/65。 4.2.6.4制动器应便于检查,常闭式制动器的制动弹簧应是压缩式的,制动器应可调整,制动衬片应能 方便更换 4.2.6.5宜选择对制动衬垫的磨损有自动补偿功能的制动器。 4.2.6.6操纵制动器的控制装置,如踏板、操纵手柄等,应有防滑性能。手施加于操纵控制装置操纵手 柄的力不应超过160N,脚施加于操纵控制装置脚踏板的力不应超过300N。 4267制动黑的需性出下述情况之一时,其零你成重换或制动器报废

    1)磁铁线圈或电动机绕组烧损; 2)推动器推力达不到松闸要求或无推力。 b)制动弹簧 1)弹簧出现塑性变形且变形量达到了弹簧工作变形量的10%以上 2)弹簧表面出现20%以上的锈蚀或有裂纹等缺陷的明显损伤,

    5.1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冲击的安全装置。采用溢流阀时,溢流阀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得大于系统 最大工作压力的1.1倍,同时不得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 5.2为了故障诊断的需要,应在系统中适当位置设压力检测点并在回路图中注明。 5.3系统中应防止系统背压对制动器的意外控制和损坏零部件。 5.4液压系统应有符合液压元件对介质清洁度要求的过滤器或其他防止油污染的装置。 5.5液压系统中,应有防止被物品或臂架等部件作用,使液压马达超速的措施或装置,如平衡阀。 5.6平衡阀与变幅液压油缸、伸缩臂液压油缸、顶升液压油缸和液压马达的连接应是刚性连接。如果 与平衡阀的连接管路过长,在靠近压力管路接头处应装设自动保护装置(防破裂阀)以避免出现任何意 外的起升物品下降。 5.7液压系统的液压油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根据环境条件选用;油箱的最高和最低油位应 有明显的油位标志。液压系统工作时,液压油的最高温升不得影响安全性能。 5.8液压系统应在合适部位设置排气装置。 5.9液压系统中使用的蓄能器,应在其上或附近的明显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应在标志或使用说明书 中标明蓄能器的预定压力和充填介质的充气量。 5.10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液压系统在装配、安装、保养和维修过程中落人污物,污染度应符合使用说 明书的规定。 5.11 液压钢管连同它们的终端部件,爆破压力与工作压力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 5.12液压软管连同它们的终端部件,爆破压力与工作压力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4。 5.13液压油缸的端口和阀(例如:保护阀)之间的焊接或装配连接件,爆破压力与工作压力的安全系数 不小于2.5。 5.14对于工作压力超过5MPa和/或温度超过50℃,并位于起重机操作者1m之内液压软管,应加 装防护安全措施,

    6.1实际环境和运行条件

    电气设备应适合在本部分规定的实际环境和运行条件使用。当实际环境或运行条件超出 时.供方和用户之间应有一个协议,电气设备的具体数据由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

    6.1.2电磁兼容性(EMC)

    电气设备不应产生高于其预定使用场合相适应的电磁扰等级。此外,电气设备还应具有足够 磁骚扰能力使其在预期环境中能正常工作

    6. 13 环境温唇

    电气设备应能在预定环境温度中工作。对所有电气设备的一般要求在环境温度0℃至+40℃范 围内应能正需工作。对于高温环境(如热带地区、钢厂、造纸厂)和寒冷的环境,必须规定附加要求。

    最高温度为十40℃时,空气的相对湿度不超过50%,电气设备应能正常工作。在较低温度下可充 许较高的相对湿度,例如十20℃时为90%。 若混度偏高应采用适当的附加设施(如内装加热器、空调器、排水孔)来避免偶然性凝露的有害 影响

    电动机正常使用地点的海拨高度不超过1000m;电器正常使用地点的海拨高度不超过2000

    当超过正常规定的海拔高度时应进行修正。

    电气设备应有防止固体物和液体慢入的防护措施。 若电气设备安装处的实际环境中存在污染物(如灰尘、酸类物、腐蚀性气体、盐类物)时:应提高电气 设备的适应性,保证设备在寿命周期的正常使用

    6.1.8离子和非离子辐射

    当电气设备受到辐射(如微波、紫外线、激光、射线)时,为避免设备误动作和预防绝缘老化,应: 护措施。

    6.1.9振动、冲击和碰撞

    当电气设备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存在振动、冲击和碰撞影响时,应采取必要的减振措施保证设备正 常使用。

    6. 1. 10 其他

    用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时,电气设备的选择、管线配置敷设等,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2配电系统

    6.2. 1 电源切断

    起重机械应装设切断起重机械总电源的电源开关。? 电源开关可以是隔离开关、与开关电器一起使用的隔离器、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上 的电源开关应符合GB5226.22002中5.3.2、5.3.3的要求

    总电源回路应设置总断路器,总断路器的控制应具有电磁脱扣功能,其额定电流应大于 工作电流,电磁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大于起重机最大工作电流。总断路器的断弧能力应能断升 上发生的短路电流。

    6.2.3动力电源接触器

    动力电源回路宜设能够分断动力线路的排

    动力电源回路宜设能够分断动力线路的接触器

    6. 2. 4 紧急停止开关

    每台起重机应备有一个或多个可从操作控制站操作的紧急停止开关,当有紧急情况时,应能够停 上所有运动的驱动机构。紧急停止开关动作时不应切断可能造成物品坠落的动力回路(如电磁盘、气动 吸持装置)。紧急停止开关应为红色,并且不能自动复位。 需要时:紧急停止开关还可另外设置在其他部位。 对于那些可造成附带危险的起重机械驱动机构,不需要停止所有运动驱动机构,例如,对于门式起 重机,利用其靠近地面所设置的紧急停止开关,在地面上操作停止起重机大车运行即可。

    7.1控制与操作系统的设计和布置应能避免发生误操作的可能性,保证在正常使用中起重机械能安全 可靠地运转。 7.2应按人类工效学有关的功能要求设计和布置所有控制手柄、手轮、按钮和踏板,并保证有足够的操 作空间,最大限度地减轻司机的疲劳,将发生意外时对人员造成的伤害和引起财产损失的可能性降至 最小。

    得适合人的肢体的自然运动。例如:脚踏控制装置应来用向下的脚踏力操作而不能用脚的横向运动触 碰操作。控制与操作装置应用文宇或代码清断地标明其功能(如用途、机构的运动方向等)。 7.5用来操纵起重机械控制装置所需的力应与使用此控制装置的使用频度有关:应随机型变化并按人 类工效学来考虑。 7.6对于采用多个操作控制站控制一台起重机械的同机构(如司机室操纵和地面操纵),应其有互锁 功能,在任何给定时间内只允许一个操作控制站工作。应装有显示操作控制站工作状态的装置。每个 操作控制站均应设置紧急停止开关

    当起重机供电电源中断后,凡涉及安全或不宜自动开启的用电设备均应处于断电状态,避 电后用电设备自动运行。

    8.6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保护

    起升机构电动机应设置定子异常失电保护功能,当调速装置或正反向接触器故障导致电 时,制动器应立即上闸。

    对于重要的、负载超速会引起 构应设置超速开关。超速开关的 整定值取决于控制系统性能和额定 .25~1.4倍

    8.8.1交流供电起重机电源应采用三相(3Φ十PE供电方式。设计者应根据不同电网采用不

    接地故障保护,并由用户负资实施。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GB50054的有关规定, 8.8.2起重机械本体的金属结构应与供电线路的保护导线可靠连接。起重机械的钢轨可连接到保护 接地电路上。但是,它们不能取代从电源到起重机械的保护导线(如电缆、集电导线或滑触线)。司机室 与起重机本体接地点之间应用双保护导线连接。 8.8.3起重机械所有电气设备外壳、金属导线管、金属支架及金属线槽均应根据配电网情况进行可靠 接地(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 8.8.4严禁用起重机械金属结构和接地线作为载流零线(电气系统电压为安全电压除外)。 8.8.5在每个引人电源点,外部保导线端子应使用字母PE来标明。其他位置的保护导线端子应使 用图示符号或用宇母PE用黄/绿双色组命标记。 8.8.6保护导线只用颜标识时应在导线全长上使用黄/绿双色组合如果保护导线能容易地按其 形状,位置或结构(如编织导线识别,或者绝缘导线难以购到,则不必在导线全长上使用颤色代码。但 应在端头或易接近部位上清 青楚的标明图示符号或黄/绿双色组合标记。 位置的起重机应考避除雷击对其高位部件和人员 造成损坏和伤害: 特别是如下情况 易遣雷的结构件(例如架的 紫 一一连接友部件之间的滚动辅承和车轮(例如:支承回转大轴承,运行车轮轴承); 8.8.8对于保零系统,起重机械的重复接地或防雷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92。对于保护接地 系统的接地电随城大于4Q。 8.9绝缘电阻 不应小于1M 对于不能承婴所规定的测试电压的元性(如半导体元 器等),试验时应将其短接。试验后。 被试电器进行外检套,应无影响继纹使用的变化 8.10照明与信号 侧单独供电,当切新6.2.1所述起重机械 总电源开关时,工作瞻明应断电。各种工作照明均应设短路保护。 8.10.2当室外起重机总度大于30m时,且周围无高于起重机械顶尖剪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两台起 重机械之间有可能相碰,或超重机械及其结构妨碍空运或水运,应在其端部装设红色障碍灯。灯的电源 不应受起重机停机影响而断电 8.10.3起重机应有指示总电源分合状况的信号,必要时还应设置故障信号或报警信号。信号指示应 设置在司机或有关人员视力、听力可及的地点

    全防护装置是防止起重机械事故的必要措施。包括限制运动行程和工作位置的装置、防起重机 表置、防起重机倾翻和滑移的装置、联锁保护装置等。本章列出了典型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 减安全装置的设置要求见附录A。其他类型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见各分标准。

    9.2限制运动行程与工作位置的安全装置

    起升机构均应装设起升高度限位器。用内燃机驱动,中间无电气、液压、气压等传动环节而直 行机械连接的起升机构,可以配备灯光或声响报警装置,以替代限位开关

    当取物装置上升到设计规定的上极限位置时,应能立即切断起升动力源。在此极限位暨的上方,还 应留有足够的空余高度,以适应上升制动行程的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如吊运熔融金属,还应装设防止 越程冲项的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应分断更高一级的动力源。 需要时,还应设下降深度限位器;当取物装置下降到设计规定的下极限位置时,应能立即切断下降 动力源。 上述运动方向的电源切断后.仍可进行相反方向运动(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除外)。

    9.2.2运行行程限位器

    起重机和起重小车(悬挂型电动芦运行小车除外),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在达 到设计规定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方向的动力源。在运行速度大于100m/min,或停车定位要求 较严的情况下,宜根据需要装设两级运行行程限位器,第一级发出减速信号并按规定要求减速,第二级 应能自动断电并停车。 如果在正常作业时起重机和起重小车经常到达运行的极限位置,司机室的最大减速度不应超过 2.5m/

    9.2.3.1对动力驱动的动臂变幅的起重机(液压变幅除外).应在臂架俯仰行程的极限位置处设臂架低 位置和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器。 9.2.3.2对采用移动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装设幅度限位装置以防止可移动的起重小车快速达到 其最大幅度或最小幅度处。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min的起重机,在小车向外运行且当起重力矩达 到额定值的80%时,应自动转换为低于40m/min的低速运行

    9. 2. 4幅度指示器

    具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械,应装设幅度指示器(或臀架仰角指示器)。 防止臂架向后倾翻的装置

    具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械,应装设幅度指示器(或臀架仰角指示器)。

    具有替架俯仰变帽机构(液压油 深后倾装(例如一 的机械式的止挡杆),以保证当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臂架向后倾翻。

    9. 2. 6回转限位

    9. 2. 7 回转锁定装置

    9.2.8支服回缩锁定装

    十作时利用理直文退支康作业时 支回缩锁定装置,使支愿在缩回后,能可靠地锁定

    9.2.10缓冲器及端部止挡

    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的运行机构、起重小车的运行机构及起重机的变幅机构等均应装设缓冲器 或缓冲装置。缓冲器或缓冲装置可以安装在起重机上或轨道端部止挡装置上。 轨道端部止挡装置应牢固可靠,防止起重机脱轨。 有螺杆和齿条等的变幅驱动机构,还应在变幅齿条和变幅螺杆的末端装设端部止挡防脱装置,以防 止臂架在低位置发生坠落

    9.2.11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

    跨度大于40m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宜装设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当两侧支腿运行不同步而发 群时,能向司机指示出偏斜情况,在达到设计规定值时,还应使运行偏斜得到调整和纠正。

    利用支腿支承或履带支承进行作业的起重机,应装设水平仪.用来检查起重机底座的倾斜程度

    9.3. 1 起量量限制器

    定的幅度变化范围内额定起重量不变化的起重机械也应装设起重量限制器。 需要时,当实际起重量超过95%额定起重量时,起重量限制器宜发出报警信号(机械式除外)。 当实际起重量在100%~110%的额定起重量之间时,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动切断起升 动力源,但应允许机构作下降运动, 内燃机驱动的起升和/或非平衡变幅机构,如果中间没有电气、液压或气压等传动环节而直接与机

    9.3.2起量力短限制器

    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应装设起重力矩限制器。 当实际起重量超过实际幅度所对应的起重量的额定值的95%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宜发出报警 信号。 当实际起重量大于实际幅度所对应的额定值但小于110%的额定值时,起重力矩限制器起作用,此 时应自动切断不安全方向(上升、幅度增大、臂架外伸或这些动作的组合)的动力源,但应充许机构作安 全方向的运动。 内燃机驱动的起升和/或平衡变幅机构,如果中间没有电气、液压或气压等传动环节而直接与机械 连接,该起重机械可以配备灯光或声响报警装置来替代起重力矩限制器。

    9.3.3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设极限力矩限制装置。保证当回转运动受到阻碍时,能由此力矩限制 器发生的滑动而起到对超载的保护作用

    9.4抗风防滑和防倾翻装置

    9.4.1抗风防滑装置

    9.4.1.1室外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应装设可靠的抗风防滑装置,并应满足规定的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 态抗风防滑要求。 9.4.1.2工作状态下的抗风制动装置可采用制动器、轮边制动器、夹轨器、顶轨器、压轨器、别轨器等, 其制动与释放动作应考感与运行机构联锁并应能从控制室内自动进行操作。 9.4.1.3起重机只装设抗风制动装置而无锚定装置的,抗风制动装置应能承受起重机非工作状态下的 风载荷;当工作状态下的抗风制动装置不能满足非工作状态下的抗风防滑要求时,还应装设牵缆式、插 销式或其他形式的锚定装置。起重机有锚定装置时,锚定装置应能独立承受起重机非工作状态下的风 载荷。 9.4.1.4非工作状态下的抗风防滑设计,如果只采用制动器、轮边制动器、夹轨器、顶轨器、压轨器、别 轨器等抗风制动装置,其制动与释放动作也应考虑与运行机构联锁,并应能从控制室内自动进行操作 (手动控制防风装置除外)。 9.4.1.5锚定装置应确保在下列情况下起重机及其相关部件的安全可靠: a)起重机进人非工作状态并且锚定时;

    9.4.2防倾翻安全钩

    起重吊钩装在主梁一侧的单主: 要求的起重机,应装设防倾翻安全钩

    9.5.1进人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从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能联锁保护;当门打开 时,应断开由于机构动作可能会对人员造成危险的机构的电源。 9.5.2司机室与进人通道有相对运动时,进人司机室的通道口,应设联锁保护;当通道口的门打开时, 应断开由于机构动作可能会对人员造成危险的机构的电源。 9.5.3可在两处或多处操作的起重机,应有联锁保护,以保证只能在一处操作,防止两处或多处同时都 能操作

    9.6.4检修吊笼或平台

    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水利管理,为防止异物进人或防止其运行对人员可能造成危险的零部件,应设有 置。起重机上外露的、有可能伤人的运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 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栏。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雨措施

    10起重机械的标记、标牌、安全标志、界限尺寸与净距

    10.1标记、标牌与安全

    10.1.1起重机应有标记、标牌和安全标志

    10.1.2起重机的规格标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额定起重量(或额定起重力矩),应永久性标明。 额定起重量随全幅度范围变化的起重机,应设有明显可见的额定起重量随幅度全程变化的曲 线或表格;凡不同幅度段规定有不同额定起重量的,幅度段的划分及各段的额定起重量,均应 永久性地标明并明显可见。由制造商提供的操作说明书应能对不同幅度起重量做出更详细的 说明。 C 如果起重机配备有多个起升机构,则应分别标明每个起升机构的额定起重量。由制造商提供 的操作说明书应指明这些起升机构是否可以同时便用

    部分算起,工作或维修平 及类似物除外)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m,与通常不准人出人的下方 的固定或活动部分(例如机预加热器、机械部分和运行在下方的起重机等)及与栏杆顶部的垂直距离不 应小于0.5m。 10.2.3起重机械各运动部分的上界限线与上方的固定或活动部分例如起重小车的最高处与房顶结 构最低点、下垂吊灯、下敷管道或与运行在其上方的起重机的最低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在保养区域和维 修平台等处不应小于0.5m。如果不会对人员产生危险这个距离可以减小到0.1m,

    应建立起重机安全工作制度,无论是进行单项作业还是一组重复性作业,所有起重机作业都应遵 守。起重机在某地作业或永久固定(如在厂内或码头)的起重机作业均应遵守此项原则。安全工作制度 应包括以下内容: a)工作计划:所有起重机都应制定工作计划以确保操作安全并应将所有潜在的危险考虑在内, 应由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并经指定的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对于重复性作业或循环作业,该计划 应在首次操作时制定,并定期检查,确保计划内容不变。 b)起重机和起重设备的正确选用、提供和使用

    c)起重机和起重设备的维护、检查和检验等。 d)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并确定明确自身职责的主管人员以及与起重操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e)由通过专门培训并拥有必要权限的授权人员实行全面的监督 f)获取所有必备证书和其他有效文件 g)在未被批准的情况下,任何时候禁止使用或移动起重机。 h)与起重作业无关人员的安全。 i)与其他有关方的协作,目的是在避免伤害事故或安全防护方面达成的共识或合作关系。 设置包括起重机操作人员能理解的通讯系统。 k)故障及事故的发生应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应根据所使用起重机械的种类、构造的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 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绑挂指挥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检修制度、培训制度、设备档案制度等。 m)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档案,设备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重机械出广的技术文件; 一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一一运行检查、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一监督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一一设备故障与事故记录: 一与设备安全有关的评估报告。 注1:对安全作业而言,有必要保证所有的人员使用同一种语言深圳标准规范范本,进行清晰地沟通。 注2:起重作业应考任何必要的准备,包括起重机的场地、安装和拆卸等。 安全工作制度应向所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通报

    所有起重作业计划应保证安全操作并充分考虑到各种危险因素。计划应由有经验的主管人员制 定。如果是重复或例行操作,这个计划仅需首次制定就可以,然后进行周期性的复查以保证没有改变的 因素。 计划应包括如下: a 载荷的特征和起吊方法; b 起重机应保证载荷与起重机结构之间保持符合有关规定的作业空间; 确定起重机起吊的载荷质量时,应包括起吊装置的质量; d 起重机和载荷在整个作业中的位置; e) 起重机作业地点应考虑可能的危险因素、实际的作业空间环境和地面或基础的适用性; 起重机所需要的安装和拆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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