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14047-2021 超超临界汽轮机用ZG13Cr9Mo2Co1NiVNbNB耐热钢铸件 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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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B/T 14047-2021  超超临界汽轮机用ZG13Cr9Mo2Co1NiVNbNB耐热钢铸件 技术条件

    4.3.3去应力热处理

    铸件在粗加工、补焊及焊接后均应进行去应力热处理,去应力热处理温度应不高于铸件的回 如果粗加工后还需进行焊接,直随后进行焊后热处理,则可以省略粗加工后的去应力热处理

    4.4.1供方应采用需方规定的焊接标准,规范焊接和补焊的生产过程。 4.4.2焊工应具有资格证书。供方应完成必要的焊接工艺评定,编制焊接工艺规程。 4.4.3允许对铸件中的超标缺陷进行补焊。补焊前应彻底去除不允许的缺陷,绘制补焊区示意图并记 录补焊区的位置和尺寸。

    对每炉钢液进行熔炼分析水泥标准规范范本,分析结果应符合表1

    表2成品化学成分的允许偏差

    经最终热处理后铸件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5.5.1铸件的无损检测质量等级应符合需方的技术要求。 5.5.2铸件在最终去应力处理后,应按照技术要求进行磁粉检测,无法进行磁粉检测的部位经需方认

    品分析用试样应在附铸试块或铸件距离表面6m

    JB/T 140472021

    6.2.1力学性能试样应取自附铸试块,附铸试块的尺寸、数量、位置由供需双方商定。如果铸件受重 量、几何结构和壁厚等因素的限制无法附铸试块时特种设备标准规范范本,经需方同意,可采用同炉浇注的单铸试块。 6.2.2附铸试块应在全部热处理结束后方可取下。试块可在热处理前先切割出适当的缝隙,但不允许 完全割断,应保留少许金属与本体连接,以便不采用热割方法就能取下。若采用单铸试块,应随铸件进 行全部热处理。 6.2.3经需方同意,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取下的附铸试块,应放置到铸件原位置附近进行全部后续热 处理。 6.2.4一般每个铸件取1块附铸试块进行试验。 6.2.5拉伸试验应按照GB/T228.1的规定执行,应采用直径为10mm的圆形横截面比例试样。冲击试 验应按照GB/T229的规定执行,采用V型缺口标准试样。每个试块取1个拉伸和3个(1组)冲击试 样进行试验。 6.2.6如果发现试样有加工缺陷或铸造缺陷,可重新补充试样进行试验。 6.2.7硬度试验应按照GB/T231.1的规定执行。补焊区域应分散抽5处进行硬度试验,若补焊区域少 于5处应全部进行硬度试验。铸件所有的结构焊缝都应进行硬度试验,

    6.3.1铸件在无损检测之前应按照规定做好表面准备。 6.3.2磁粉检测应按照JB/T9630.1的规定执行,也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6.3.3渗透检测应按照GB/T9443的规定执行,也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6.3.4超声检测应按照JB/T9630.2的规定执行,也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6.3.5射线照相检测应按照GB/T5677的规定执行,也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6.3.1铸件在无损检测之前应按照规定做好表面准备。 6.3.2磁粉检测应按照JB/T9630.1的规定执行,也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6.3.3渗透检测应按照GB/T9443的规定执行,也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6.3.4超声检测应按照JB/T9630.2的规定执行,也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6.3.5射线照相检测应按照GB/T5677的规定执行,也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5.1如果需要,铸件材料性能评审试验应从附铸试块上取样进行。 .5.2显微组织、铁素体和晶粒度检验分别按照GB/T13298、YB/T4402和GB/T6394的规定 5.3高温拉伸试验按照GB/T228.2的规定执行。 5.4高温持久试验按照GB/T2039的规定执行。

    6.6复试和重新热处理

    6.6.1当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允许从该附铸试块或铸件的其他附铸试块上取样进行复试。 6.6.2拉伸试验取双倍试样进行复试,如果复试结果均符合表3的规定,判定为合格。否则,相应铸 件连同试块应重新进行热处理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处理。 6.6.3冲击试验取3个试样进行复试,如果初试与复试的6个试样的平均值及复试的3个试样的单个 值均符合表3的规定,判定为合格。否则,相应铸件连同试块应重新进行热处理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处理。 6.6.4铸件和试块重新热处理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回火次数不计)。

    JB/T140472021

    2交货时,供方应向需方提供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 a)供方名称、需方名称; b)订货合同号; c)订货图号、产品名称及铸件识别号; d)产品执行标准编号、材料牌号; e)熔炼方法、熔炼炉号; f)熔炼分析、成品分析报告; g)力学性能试验报告; h)热处理状态、热处理曲线记录(含重新热处理)、热处理炉批号: i)产品重量; j)补焊区凹坑的照片或记录示意图; k)无损检测报告; 1)尺寸检验报告; m)其他检验或需方要求的补充检验的结果(如果有)。 质量证明书应有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和负责人的签章。

    8.1铸件的材料牌号、订货图号、熔炼炉号和供方名称(或标识),应按照订货图样规定的位置在铸件 本体上铸出。如果订货图样对标识位置未做明确规定,则供方可自行确定。标识位置不得影响零件的使 用性能。 B.2如果在制造过程中铸件标识被去除,应进行标识移植,可采用至少12mm大小的字体打钢印。不 得使用焊接方法复制标识。 8.3对不宜铸出标识的铸件照度标准,经供需双方商定可采取适当的其他形式进行标识。 8.4铸件的包装和发货应按照订货合同的要求,并符合铸件的运输要求,以防止铸件在贮存和运输过 程中的锈蚀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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