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Y 1500-2012 石油库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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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SY 1500-2012  石油库设计规范

    对飞机降落、电台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天文观测等设施有影响的地区

    4.2.1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3的规定。 4.2.1.1表3中序号1~17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的油罐区或油品装卸区算起;有防火堤的油罐区 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油品装卸区从装卸车(船)时鹤管口的位置算起;序号18的安全距离从石油 库围墙算起。 4.2.1.2甲B、乙类油品装车作业的铁路和公路装卸区,与表3中序号1~4的安全距离可减少 25%,仅有丙类油品装卸车作业或仅有卸车作业的铁路、公路装卸区以及采取下部灌装方式进行汽车

    库围墙算起。 4.2.1.2甲B、乙类油品装车作业的铁路和公路装卸区,与表3中序号1~4的安全距离可减少 25%,仅有内类油品装卸车作业或仅有卸车作业的铁路、公路装卸区以及采取下部灌装方式进行汽车 罐车装车作业的公路装卸区,与序号1~4的安全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 4.2.1.3丙类油品地上罐组和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的甲B、乙类埋地卧式储罐,与表3中序号 ~4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的内类理地卧式储罐,与序号1~4的安全 距离可减少50%水利常用表格,但不得小于15m

    4.2.1.44.2.1.2~4.2.1.3的折减不得叠加。

    4.2.1.5对于电压35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表3中序号17的距离除应满

    .2.1.6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

    4.2.1.7两个石油库储罐区毗邻建设,当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大于或等于53m时,其相邻储罐之 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手相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且不应小于80m;当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 小于53m时,其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且不应小 于30m。 4.2.1.8 公共建筑物包括:宾馆、电影院、办公场所、商店、消防站等;居任区包括石油库的生 活区。 4.2.1.9油品码头与水上周边设施的安全间距的起算点为泊位最大设计船型边缘、航道边线,与陆 上相邻设施的起算点分别为码头泊位前沿以及陆上建构筑物的外墙、设备的外边缘、库的围墙外墙 边缘。 0℃范围内,油品泊位与其他货运泊

    4.2.2.1当甲、乙类油品与丙类油品混存时,丙A类油品可按其容量的50%折算计人储罐区总容量, 丙B类油品可按其容量的25%折算计人储罐区总容量。 4.2.2.2对于埋地卧式油罐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储罐,表4中距离(与厂内次要道路的距离除外)可 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m。 4.2.2.3表4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GB50016 规定的防火距离执行。

    25000m"时,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4.2.1的 规定

    Q/SY1500—2012表3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单位为米石油库及其附属码头序号名称石油库等级油品码头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甲、乙类丙类居住区及公≥100人或30户10090807050100751共建筑物<100人或30户75686053387575大、中型企业605040353060602工矿企业小型企业60504035304550国家铁路605550505060453铁路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35302525253530高速路、国道352015151560504公路其他公路35201515153526桥梁(公路油品泊位在上游一3002005铁路)油品泊位在下游200100油码头6060606045见表7其他货运泊位货运码头150150150150110150100油品泊位在下游300200油品泊位在上游300300300300225码头河港客30003000运码头(一、二级客运站)油品泊位在上游3000700(三、四级客运站)海港客运泊位300200海航道100100>航道河航道5050锚地、城市水油品泊位在上游一100010008源取水口油品泊位在下游一3001509加油、加气站50505025252510河(海)岸边3011全压力式球罐、可燃气体储罐1. 0D1. 0D1. 0D1. 0D1. 0D755512 全冷冻式储存罐1. 0D1. 0D1. 0D1. 0D1. 0D655513汽车装车场站(鹤管)一一2014火车装车场站(鹤管)45454545452515油库见4.2.1.7404016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404040404040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1.5倍1.5倍1.5倍1.5倍1.5倍1.5倍17通信线路、通信塔、微波塔杆高杆高杆高杆高杆高杆高18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3003003003003005005

    表4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5.1.1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并与当地石油化工区进行统一规划, 其公用工程等相关设施宜统一设置。 5.1.2石油库内的设施宜根据单体的结构形式、火灾危险性等级、生产工艺流程、使用功能、地形 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进行布置。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宜按表5的规定进 行划分。 5.1.3石油库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 建造。

    Q/SY1500—2012表5石油库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序号分区区内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储罐区油罐、防火堤、设备间、防火隔堤1储油区生产区油品添加剂库房、计量室、油泵房、阀门室、变配电间等铁路油品铁路油品装卸栈桥、油泵房、桶装油品库房、零位罐、变配电间、油气回收装油装卸区置等品水运油品油品装卸码头、油泵房、消防泵房、泡沫泵房、泡沫站、应急物资库房、变配装2装卸区电间等卸公路油品高架罐、灌油间、油泵房、变配电间、汽车油品装卸设施、桶装油品库房、油区装卸区气回收装置、营业室、控制室、泡沫站等管道油品计量标定区、清管收发球区、泄压罐区、油泵房、混油处理设备区、变配电间等装卸区洗桶间、消防泵房、消防车库、变配电间、机修间、器材库、锅炉房、化验室、3辅助生产区物资仓库、水泵房、含污水处理设施、汽车油罐车库、运输公司等4行政管理区总变配电所、机修间、办公楼、汽车库、倒班公寓(含食堂)、门卫等注1: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注2:对于四级石油库,序号3和序号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在同一分区;对于五级石油库,序号2~序号4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在同一分区。b)罐区泡沫站、设备间、变配电间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并应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泡沫站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c)汽车装卸设施、各类物品仓库(除甲、乙类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库区边缘,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d)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石油库的专用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e)油品装卸码头应位于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其平面布置的安全间距可按照7.3中的相关要求执行。f)石油库内的管道装卸设施独立成区进行平面布置时,管道装卸区内部的安全间距应按GB50183执行。g)J库区内的罐组、油品装卸区等易产生可燃气体的场所,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h)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栅)与其他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i)办公楼、消防泵站、控制室等应布置在非防爆区。j)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库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库区边缘。5.1.5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间的距离除外)在满足GB50074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规定:添加剂设备间(区)与油库内各设施的安全间距按照油泵房与周边生产设施的安全间距确定。b)油品调和设备间(区)与油库内各设施的安全间距按照灌油间与周边生产设施的安全间距确定。c)石油库附属油品装卸码头与石油库内各设施的安全间距还应满足JTJ237中的相关规定。5.2!竖向布置5.2.1石油库的竖向布置应与总平面布置同时进行,且与库区外现有和规划运输线路、排水系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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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3石油库库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湖涌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设置可靠 的防洪、排涝措施。一级石油库的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的防洪标 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5.2.4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水位高 0.5m及以上。 5.2.5当库址选定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 计频率水位高1m及以上。当有波浪侵袭或雍水现象时,应加上最大波浪或雍水高度。 5.2.6在油库采用阶梯式竖向设计时,库区消防泵房、综合值班室、变配电所等全场重要设施、人 员集中场所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处;甲、乙类油品储罐区宜布置在库区地势较低的台阶。当受条件限制 或有特殊工艺要求时,甲、乙类油品储罐区可布置在地势较高台阶,但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可燃液体 慢流的措施。

    5.2.7场地的平整最天坡度应根据主质、植被、铺砌、运输等条件确定。 5.2.8石油库内设置台阶时,台阶间的高差不宜大于6m

    5.2.7场地的平整最大坡度应根据土质、植被、铺砌、运输等条件确定。

    5.3.1库区管网综合布置应与库区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绿化布置统一进行,并按照相关规范合 理确定各类管线之间、管线与其他设施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 5.3.2库区管网布置时,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及其他十管的交义。 5.3.3库区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及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 5.3.4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5.3.5各种工艺管道及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下。 5.3.6架空敷设的输配电线路不应跨越工艺设备区、储罐区、油品装卸区等场所

    5.4.1石油库通向外部道路的车辆出入口(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 不应少于2处,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5.4.2石油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道路。 b 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 面宽度不小于9m。 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外堤(防护墙)脚线之同的距离不宜小于3m。 铁路装卸设施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应与站场内道路构成环形,受条件限制的,可设有 回车场的尽头车道,消防车道距离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e) 甲、乙类油品厂房、库房及密闭工艺设备距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小于5m。 f 汽车油罐车装卸设施和油桶灌装设施,必须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 道路。 g) 一级石油库(除储罐区外)的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储罐区和装卸区四周消防 道路宽度不应小于9m,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二、三、四、五级右油库储罐区四周的消 防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 h)石油库消防道路的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储罐区四周消防道路应采用公路型道路,其他区域可采用城市型道路。储罐组周边的消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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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及以上。位于地势较高处的消防车道 路堤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3m。 j)储罐区、油品装卸区内的消防道路,其纵坡不宜大于3%。其他道路的纵坡不宜大于6%。 5.4.3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设备或储罐及管 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5.5.1石油库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库区占地面积的12%,不宜大于20%。 5.5.2库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5.5.1石油库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库区占地面积的12%,不宜大于2

    a 储油区内不应种植树木。 b) 工艺设备或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库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5.3石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且围墙下不应设置雨水排放泄 孔。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汽车发油区、办公区对外的围 可采用2.0m高实体围墙;油库内其他各区域与储罐区之间应采用2.5m高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

    a 储油区内不应种植树木。 b)工艺设备或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c)库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L。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汽车发油区、 可采用2.0m高实体围墙;油库内其他各区域与储罐区之间应采用2.5m高非燃烧 行隔离。

    5.6.1石油库的储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

    a) 甲、乙和丙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甲、乙和丙类油品储罐不宜与丙类油品 储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 b) 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同组布置。 c 地上立式储罐、高架储罐、卧式储罐不宜布置在同一个储罐组内。 d 同一个储罐组内储罐总公称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顶储罐组及固定顶储罐和浮顶、内浮顶储罐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120000m; 2) 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储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360000m;浮顶用易熔 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组,储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240000m; 3 外浮顶储罐组不应大于600000m。 e) 同一个储罐组内的储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1000m时,不应多于12座; 2)单罐容量小于1000m或仅储存丙类油品的储罐组内的储罐数量不限。 6.2储罐组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单罐容量小于1000m的储存丙类油品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他储罐不应超过2排。 b)立式储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表6中的要求,且不应小于5m;卧式储罐排与排之 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 6.3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6的规定。 6.3.1表6中D的取值为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的储罐D的取值为 罐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6.3.2储存不同油品的储罐、不同型式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 6.3.3高架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6m。 6.3.4单罐容量不大于300m、总容量不大于1500m"的立式油罐组,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可不受 6限制,但不应小于2m。

    5.6.3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6的规定。 5.6.3.1表6中D的取值为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的储罐D的取值为 储罐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5.6.3.2储存不同油品的储罐、不同型式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 5.6.3.3高架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6m。 5.6.3.4单罐容量不大于300m、总容量不大于1500m的立式油罐组,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可不受 主6阻制但不应小于。

    Q/SY1500—2012表6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型式油品类别固定顶罐卧式浮顶罐、内浮顶罐≤1000m>1000m3油罐甲B、乙类采用固定冷却方式时储罐为0.6D0. 4D乙类0. 6D采用移动冷却方式时为0.75D0.8m丙类0. 4D丙类2m5m5.6.4地上储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其结构应连续、闭合,并应满足强度、变形要求,不应泄漏。b)在占地、土质条件能满足需要的前提条件下,宜选用土筑防火堤,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在土筑堤无条件或困难地区,可选用其他结构形式的防火堤,但不得采用浆砌毛石结构。c)立式储罐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1.0m,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道路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3.2m。地上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应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小于0.5m。d)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在每一个隔堤区域内均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高度大于或等于1m的台阶或坡道应设护栏。f)防火堤(土堤除外)内侧应喷涂隔热防火涂料。g)当防火堤顶标高与堤内设计地坪高差大于或等于2.0m时,储罐组内宜设置便于巡检逃生的通道。5.6.5防火堤内的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防火堤内的地面坡度不宜小于0.3%;防火堤内场地可不做铺砌,但湿陷性黄土、盐渍土、膨胀土等地区的罐组内场地应有防止雨水和喷淋水浸害罐基础的措施。当储罐组内泄漏物有可能污染地下水或附近环境,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和环评要求,对堤内地面采取防渗漏措施。5.6.6防火堤内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防火堤内应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放管道应从防火堤内设计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截油排水装置。b)在年降雨量不大于200mm或降雨在24h内可渗完,且不存在环境污染的可能时,可不设雨水排除设施。5.6.7储罐组内的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0m"时,宜设置不少于1处的进出罐组越堤车行通道。该道路可为单车道,应从防火堤顶部通过,弯道纵坡不宜大于10%,直道纵坡不宜大于12%。5.6.8地上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储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立式储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不应小于罐高的一半,卧式储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不应小于3m。5.6.9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a)不应小于储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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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在计算时宜考虑事故状态下的消防水量和降雨量。 5.6.10 立式储罐罐组内需按下列规定设置隔堤: a) 当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0m时,隔堤内的储罐数量不应多于4座。 b) 当单罐容量大于5000m至小于20000m时,隔堤内油罐的数量不应多于2座。 c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20000m时,宜每一罐一隔 d) 隔堤内沸溢性油品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2座。 e) 非沸溢性的丙类油品储罐可不设置隔堤。 甲B、乙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应设置隔堤。 g) 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应设置隔堤。 h) 隔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并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 5.6.11 地上立式储罐的基础面标高,宜高出储罐周围设计地坪标0.5m以上,且不应小于0.3m。 5.6.12 应在库区油品装卸区、储罐区附近设置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设施。事故缓冲池的容积应符合 Q/SY1190中的相关要求

    5.7.1石油库应有完整的雨水排放系统。洁净雨水与污染雨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放,污染雨水应采用 管道排放,洁净雨水可采用明渠排放。 5.7.2场地雨水排水设计的重现期宜按1年~2年取值,其设计应符合GB50101中的规定 5.7.3当采用明渠排水时,排水沟宜沿铁路、道路布置,并宜避免与其交叉。排出厂外的雨水,应 避免对其他工程设施或农田造成危害。 5.7.4库区明沟宜加铺砌,铺砌方式应根据所处地段的土质和流速等情况确定。 5.7.5场地的排水明沟宜采用矩形或梯形断面。其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明沟起点的深度不宜小于0.2m,矩形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应小于0.4m;梯形明沟的沟底宽 度不应小于0.3m。 b 明沟的纵坡不应小于0.3%;在地形平坦的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2%。 C 按流量计算的明沟,沟顶应高于计算水位0.2m以上。 5.7.6雨水口应设置在集水方便、与雨水管道有良好连接条件的地段。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5~ 50m。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其型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 算确定。当道路的坡段较短时,最低点处集中收集。 5.7.7在山坡地带,应在库区挖方地段设置山坡截水沟。截水沟至库区挖方坡顶的距离不宜小于 5m。当挖方边坡不高或截水沟铺砌加固时,此距离不应小于2.5m。 5.7.8雨水管道、暗渠、明沟排出库区围墙时,应设置截断设施,避免事故状态下库区内事故液体 通过雨水系统排出库外。

    5.1.1输油泵区宜采用地上式。其建筑形式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运行条件 合考虑确定,可采用棚式(泵棚)、露天式或房间式(泵房)

    6.1.2输油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油品时,应设专用输油泵和备用泵。 6) 连续输送同一种油品的油泵,当同时操作的油泵不多于3台时,可设1台备用泵;当同时操 作的油泵多于3台时,备用泵不应多于2台

    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油泵不宜单独设置备用泵,可与输送性质相近油品的油泵互为备用 或共设1台备用泵。 d)不经常操作的油泵,可不设备用油泵。 6.1.3 当选用容积泵作为离心泵灌泉和抽吸油罐车底油的泵时,该泵的排出口应就近接至相应的管 道放空设施,或按下列要求设置泵的可燃气体排放管: a) 管口应设在泵房(棚)外。 b) 管口应高出周围地坪4m及以上。 设在泵房(棚)顶面上方的油气排放管,其管口应高出泵房(棚)顶面1.5m及以上。 d) 管口与配电间门、窗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5m。 e 管口应装设阻火器, 6.1.4 容积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 6.1.5 离心泵应在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6.1.6 甲、乙类油品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6.1.7泵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支撑,必要时应进行应力分析。作用于泵接口处的力和力矩,不得 超过泵接口的允许受力和力矩。 618中布置的输油泵区宜设置密闭的污油收集系统

    6.2.1石油库的储罐应采用钢

    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储存甲类和乙类油品的地上立式储罐,应选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储罐,外浮顶储罐应选用 二次密封装置。 b) 储存乙B和丙类油品的地上立式储罐,可选用固定顶罐。 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的地上储罐,可选用卧式储罐。 2.2 储罐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止过量充装: 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并宜采用双级探测器(高液位和超高液位探测器)系统。在双级系统中, 超高液位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满足自警报/信号发出后允许有足够的时间在达到储罐允许充 装的最高液位之前进行油流截流;高液位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应满足自警报/信号发出后允许 有足够的时间在达到储罐安全充装液位(即超高液位报警设定高度)之前进行油流的分流及 截流。 6) 高液位探测器及超高液位探测器均应独立于储罐的自动计量系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使报 警系统的电气故障时发出报警,并且该系统应被设计成在高液位探测器发生任何部件故障 时,都不会使超高液位探测器的运行受到干扰或失灵。 高液位报警宜采取人工截流或分流作业程序,并应与输油人员的作业相一致,即采取先分流 (开阀)再截流(关阀)的方式;超高液位报警应采取自动截流作业程序,当储罐液位达到 超高液位设定值时,自动关闭进油管道控制阀,阀门的关闭速率应考虑阀门关闭时产生的液 力压力或液力冲击。 d 报警和液位充装目标之间的响应时间宜按5min~10min考虑,由于储罐尺寸、密封布置、 进罐油品最大流速和人员执行关闭程序所需时间各不相同,报警和液位充装目标之间的安 全距离因罐而异,应在考虑上述条件后,为每处储罐逐个制定报警和液位充装目标之间的 安全距离。计算安全距离时,应使用预期的最大流量。 2.3储存甲、乙类油品的浮顶储罐(包括内浮顶及外浮顶)宜设置低液位及超低液位报警,超 管王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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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时间在达到油罐充许的最低液位之前进行油流截流:;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不宜低于浮盘支撑高度以 上400mm,应满足自警报/信号发出后允许有足够的时间在达到储罐超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之前进行 油流的分流及截流。固定顶储罐是否设低液位报警应根据生产需求确定,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应满足 泵不抽空的要求。

    5.2.4储罐切水管应设双阀。 5.2.5储罐的主要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挠性或弹性连接方式,并应满足地基沉降和抗震要求。 .2.6储罐进、出口管道阀门宜按罐根阀与罐前自控操作阀结合方式设置,罐组外汇管上宜设置切 断阀进行罐组分隔

    6.2.4储罐切水管应设双阀

    6.3.1.1管道材料的选用必须依据管道的使用条件(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流体类别)、经济性、耐 蚀性、材料的焊接及加工等性能,并应符合材料的韧性要求。 6.3.1.2材料的使用温度上下限不应超出该材料允许使用的温度上限及下限。 6.3.1.3钢管宜符合GB/T9711和GB/T8163的规定。 6.3.1.4管道附件和钢管材料应选用镇静钢。 6.3.1.5燃料乙醇在输送、储存过程中严禁采用天然橡胶类密封材料

    6.3.2管道组成件的选用

    6.3.2.1管道组成件的公称压力和对应的工作压力一温度额定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选用管道组 成件时,该组成件标准中所规定的额定值,不应低于管道的设计压力及设计温度。 6.3.2.2管道组成件的非金属镶装件、填料、密封件,应选择耐油、耐温的材料。 6.3.2.3 管道组成件不宜采用螺旋焊缝钢管制作。 6.3.2.4管道组成件不应采用铸铁件。 6.3.2.5弯头宜采用长半径弯头。 6.3.2.6有振动的管道,支管连接应采用三通或支管台。 6.3.2.7 主支管为异径时,宜采用三通,当采用焊接支管时,应满足相关规范中支管连接的补强 要求。

    6.3.3库内管道布置及敷设

    6.3.3.1库区内的输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条件不允许时可采用直理或管沟敷设。管沟敷设时, 应有防止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直理敷设时,理设深度的确定应以管道不受损坏为原则,并 应考虑最大冻土深度和地下水位的影响。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5m;在室内或室外有混凝土地面的 区域,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3m;通过机械车辆的通道下,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8m,并采用套 管保护

    应有防止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直埋敷设时,埋设深度的确定应以管道不受损坏为原则,并 应考虑最大冻土深度和地下水位的影响。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5m;在室内或室外有混凝土地面的 区域,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3m;通过机械车辆的通道下,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8m,并采用套 管保护。 5.3.3.2管沟在进人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之前,必须设隔断设施。 5.3.3.3管道穿越、跨越库内铁路和道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处,其交角不宜小手60,并应采取涵洞或套管或其他防护措施。套管 的端部伸出路基边坡不应小于2m;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排水沟边不应小于1m。套管顶

    5.3.3.2管沟在进人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之前,必须设隔断设施。

    a 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处,其交角不宜小于60°,并应采取涵洞或套管或其他防护措施。套管 的端部伸出路基边坡不应小于2m;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排水沟边不应小于1m。套管顶 距铁路轨面不应小于1.2m,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8m,否则应核算套管强度;管道桥涵 应充沙(土)填实。 管道跨越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管道跨越消防道路时,路面以上的

    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管道跨越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管架 立柱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m,距道路路肩不应小于1m。 1 管道的穿越、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螺纹接头等附件; 2 管道与铁路或道路平行布置时,其突出部分距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5m(装卸油品栈 桥下面的管道除外),距道路路肩不应小于1m。

    1 管道的穿越、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螺纹接头等附件; 2 管道与铁路或道路平行布置时,其突出部分距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5m(装卸油品栈 桥下面的管道除外),距道路路肩不应小于1m。 6.3.3.4输油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 6.3.3.5热力管道及介质温度较高的工艺管道,尽可能地布置在管墩的一侧,以便合理地设置补偿 器。管廊上多根管道的Ⅱ型补偿器宜集中布置,以便设置管架,管架应满足管道最大允许跨度的 要求。 6.3.3.6地上、地下管道、电缆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储罐组。 6.3.3.7管道布置应使管道系统具有必要的柔性,保证管道对设备管口作用力和力矩不超过设备允 许值。 6.3.3.8埋地管道不宜穿越电缆沟,如不可避免时应设套管。当管道介质温度超过60℃时,在套管 内应充填隔热材料,使套管外壁温度不超过60℃。套管长度伸出电缆沟外壁不应小于0.5m。 6.3.3.9由于管道布置形成的高点或低点,应根据操作、维修等的需要设置放气管、排液管,放气 管、排液管宜设双阀,当设置单阀时,应加法兰盖或丝堵。 6.3.3.10通过管道收、发油的石油库,应在进、出库管道上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6.3.3.11 码头与库区之间的输油工艺管道严禁与自然排洪沟同沟敷设

    6.3.4库外管道布置与敷设

    6.3.4.1库外管道是指敷设在石油库围墙外,属于石油库管理范围的管道,如石油库的储罐区与油 品装卸区之间的管道、不同区域的储罐区之间的管道、石油库与其他企业之间的管道。 6.3.4.2库外管道沿江、河、湖、海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有毒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6.3.4.3库外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的工程地质区和严重危及管道安全的地 震区。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选择合适的位置,缩小通过距离。 6.3.4.4库外管道采用理地敷设方式时,管道的敷设设计应符合GB50253的有关规定。 6.3.4.5架空敷设的库外管道经过人员密集的区域时,宜设防止人员侵入的防护栏。 6.3.4.67 沿库外公路架空敷设的厂际管道距库外公路路边的距离小于10m时,宜沿库外公路边设防 撞设施。 6.3.4.7 库外管道穿越工程的设计应符合GB50423的有关规定 6.3.4.8 库外管道跨越工程的设计应符合GB50459的有关规定。 6.3.4.9 库外埋地管道与电气化铁路平行敷设时,应采取交流电干扰防护措施

    6. 3. 6 泄压系统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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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6.1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管道应采取泄压安全措施。 6.3.6.2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 泵的入口管道或其他容器

    65.4.1油品的最低储存温度宜比凝固点高5℃以上,最高储存温度应比初留点低5℃以下。 6.4.2油品的储存温度应结合油品物性、环境条件、工艺条件等统筹考虑,油品不宜在罐内加热至 较高温度后长期储存。 6.4.3原油储存温度下能满足输送要求,则只设维持温度的加热器;不能满足输送要求,宜采取维 温储存,外输前加热的方式以满足输送要求

    6. 5.1 汽、柴油调合

    6.5.1.1采用罐式调合时,不应采用压缩空气,调合组分及成品储罐宜设调合循环或搅拌设施。 6.5.1.2车用乙醇汽油应采用管道调合直接输送方式。 6.5.1.3组分储罐、直调方式的成品储罐宜设置自动脱水设施。 6.5.1.4采用管道调合时,在静态混合器后与储罐间的管道上宜设置稳压设施。 6.5.1.5采用直调方式时,应设置管道泄压设施。 6.5.1.6油品在线调合中的在线分析仪表宜集中布置于在线分析小屋,屋内应设置强制通风措施: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小屋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小屋应采用正压通风。 6.5.1.7柴油应采用带预处理的采样分析设施。 6.5.1.8 添加剂分类按闪点等性质界定,与油品分类相同,添加剂的储存应符合产品特性。 6.5.1.9氧化安定性不高的添加剂储罐应采用惰性气体密封;对于采用气体密封的甲B、乙类液体添 加剂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施。 6.5.1.10添加剂注入设施中含有二次计量罐时,添加剂罐与计量罐之间应设气相连通线

    6.6.1油气回收设施的油气排放限值应满足:油气排放浓度<25g/m,油气处理效率≥95%。

    6.6.1油气回收设施的油气排放限值应满足:油气排放浓度≤25g/m,油气处理效率≥95%。 6.6.2油气收集管道上应设置防止抽空和泄压的措施,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 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 6.6.3油气管道应尽量避免产生低点,因配管空间限制,不得不产生低点处,应有排液或伴热措施 6.6.4油气管道在与汽车、船、储罐、油气回收等设施连接处,从各设施端至管道端应设置阻火器 6.6.5储存汽油的卧式储罐,应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或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设置油气 回收系统。 6.6.6甲B、乙A类油品应采用密闭装车方式,并应将装车时排出的气体通过管道送入油气回收处理 装置。油气回收设施的设计应按GB50759的有关规定执行

    7.1铁路油品装卸设施

    7.1.1铁路油品装卸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铁路油品装卸线的车位数应按油品运输量确定。 b) 铁路油品装卸线应为尽头式。 铁路油品装卸线应为平直线,股道直线段的始端至装卸栈桥第一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库油 罐车长度的1/2。装卸线设在平直线上确有困难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600m的曲线上。 d 装卸线上油罐车列的始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前方铁路道岔警冲标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1m; 终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铁路装卸线车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 7.1.2 新建和扩建油品装卸栈桥边缘与油品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自轨面算起3m及以下不应小于2.0m。 b) 自轨面算起3m以上不应小于1.85m。 7.1.37 下列油品宜单独设置铁路装卸线: a 甲B类、乙类、丙类油品。 b)丙B类油品。 当以上油品合用一条装卸线且同时作业时,两类液体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不同时作 业时,鹤管间距可不限制。轻油作业线应布置在作业线开始端(远离铁路尽头端)。 7.1.4两条油品铁路装卸线共用一座栈桥时,其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采用小鹤管时,不宜大于6m。 b) 当采用大鹤管时,不宜大于7.5m。 7.1.5 相邻两座油品装卸栈桥之间两条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两者或其中之一用于甲、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10m。 b) 当两者都用于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6m。 7.1.6 油品铁路装卸线中心线至石油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装甲B、乙类油品不应小于20m。 b) 卸甲B、乙类油品不应小于15m。 c) 装卸丙类油品不应小于10m。 7.1.7 桶装油品装卸车与油罐车装卸车合用一条装卸线时,桶装油品车位至相邻油罐车车位的净距

    1.1铁路油品装卸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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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应小于10m,不同时作业时可不限制。 7.1.8油品装卸线中心线至无装卸栈桥一侧其他建(构)筑物的距离,在露天场所不应小于3.5m, 在非露天场所不应小于2.5m。 7.1.9铁路中心线至石油库铁路大门边缘的距离,有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3.2m;无附挂调 车作业时,不应小于2.5m。油品装卸鹤管至石油库的铁路大门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7.1.10铁路中心线至油品装卸暖库大门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m。暖库大门的净空高度(自轨面算 起)不应小于5m。 7.1.11桶装油品装卸栈台的顶面应高于轨面,其高差不应小于1.1m。站台边缘至装卸线中心线的 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装卸栈台的顶面距轨面高差等于1.1m时,不应小于1.75m。 b) 当装卸栈台的顶面距轨面高差大于1.1m时,不应小于1.85m。 7.1.12 卸油设施的零位罐至油品卸车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零位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一次 卸车量。 7.1.13甲B、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集中布置的油泵距离不应小于8m。 7.1.14 油品装卸区不设集中油泵站时,油泵可设置于铁路装卸栈桥或汽车油罐车装卸站台之下,但 油泵四周应是开散的,且油泵基础顶面不应低于周围地坪。 7.1.15不易挥发的可燃液体装卸车台范围内的铁路道床应采用整体道床或其他有效防止液体渗漏的 措施,在道床两侧应设防渗漏的排水沟或防溢流堰,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 7.1.16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从上部向铁路油罐车灌装甲B、 乙、内类油品时,应采用捕到油罐车底部的鹤管。卸轻质油品时,宜采用带液压式潜油泵的卸车鹤 管,鹤管内的油品流速,在鹤管浸没于液体之前不应大于1m/s,浸没于液体之后不应大于4.5m/s。 7.1.17可燃液体等液体物料铁路装、卸车设施,应设置可靠的防雷、防静电、防杂散电流及人体静 电消除设施。 7.1.18装车鹤管宜设定量装车和高液位报警系统。 7.1.19 可燃液体(除润滑油)管道在距装车栈台10m以外,应设紧急切断阀。 7.1.20 装卸车管道宜设扫线设施,装卸油品的鹤管应有排空措施。 7.1.21 装卸栈台上的公用系统管道(氮气、风或蒸汽等)宜每隔20m左右设清扫用软管接头。 7.1.22 油品装卸栈桥应在装卸线的一侧设置。油品装卸栈桥的桥面宜高于轨面3.5m。鹤管在铁路 接近限界之内部分的最低位置距铁轨顶部高度不小于5.5m。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 沿栈桥每60m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

    .1.23 不同液体罐车装满系数A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甲B类、乙类和丙A类油品,宜取0.9。 b) 丙B类油品,宜取0.95。 c) 当一种介质分属不同类别时,A应取较低值。 7.1.24 轻质油品油罐车装油安全高度按公式(1)计算:

    式中: H一一装油安全高度,单位为米(m); H,一一油罐车装载高度,单位为米(m); 油品膨胀系数,汽油取1.3%,煤油取0.8%~1%,柴油取0.8%

    式中: H一一装油安全高度,单位为米(m); H,一一油罐车装载高度,单位为米(m); 油品膨胀系数,汽油取1.3%,煤油取0.8%1%,柴油取0.8%。

    7.2公路油品装卸设施

    a)靠近公路、人流较少的厂(库)区边缘地带。 b)装卸油站的入口和出口道路不宜与铁路作业线平面交叉。 c)有条件时,油站宜处于厂(库)区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7.2.2汽车油罐车装卸油区,宜设围墙(或带有矮墙的栅栏)与库区内其他区域隔开。 7.2.3汽车油罐车装卸油区,应设单独的汽车入口和出口。受场地条件限制只能设一个出入口时, 作业区内应设回车场。 7.2.4轻质油、重质油、润滑油的汽车装车场地宜分开设置。轻质油装卸油区内地面应采用不发火 花混凝土地面。 7.2.5汽车油罐车装油台宜采用通过式。场地受条件限制,亦可采用旁靠式。 7.2.6灌装甲B、乙、丙A类油品宜在装车棚(亭)内进行。甲、乙、丙A类油品可共用一个装车棚 (亭)。 7.2.7 装卸油区内未设外操间或装卸栈台距离外操间较远时,宜在栈台上设小型现场值守操作间。 7.2.8 汽车油罐车的油品灌装宜采用定量装车控制方式。 7.2.9 装卸油设施与油罐车之间应设置带报警器的防静电接地设备。 7.2.10 装车设备应设置防溢油保护措施。 7.2.11 管道在油品装卸区分界处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7.2.12 轻质成品油应采用下装式汽车装车,

    7.3.1油品码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相同,码头规模分级见表7。

    7.3.1油品码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相同,码头规模分级见表7。

    7.3.3相邻油品码头的安全距离应满足表8的规定。相邻泊位间距计起点为泊位最大设计船型边缘, 当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双侧靠船时,可不受船舶间距的限制,但 对于装卸甲类油品泊位,船舶间距不应小于25m。 7.3.4油品码头泊位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7.3.4.1油品泊位操作平台设备及设施的间距应符合表9的规定。 7.3.4.2油品码头泊位除应满足本标准中规定的安全距离外,还应执行GB/T3840的规定,满足卫 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表8相邻油品泊位的船舶安全间距

    表8相邻油品泊位的船舶安全间距

    7.3.4.3输油臂应布置在泊位工作平台的前沿,其位置和间距应满足设备的工作范围(包络线图)。 当泊位是大小船泊兼靠建设时,输油臂的安装尺寸应满足各种船型安全靠泊的距离要求。 7.3.4.4通往油品码头的管廊,应布置在栈桥一侧或居中,操作平台上的管排和操作阀组应尽量靠 近码头前沿和装卸设施,至少应在管廊的一侧设置检维修通道;平台和栈桥上宜设小型车运输通道; 管廊不应直接架空布置在水(海、河)面上。 7.3.4.5登船梯、输油臂、扫线罐、脱缆钩、系缆墩等设备的布置应满足操作、检维修空间及安全 通道的使用要求

    7.3.5.2管道流通能力应满足规范限定的装卸船作业时间所需的最大流量要求。管道平均安全流速

    应与陆上油库管道泄压系统连通。经常处于关闭状态的两组阀门之间,且不与油罐相连的管道,应在 码头区域设置独立的管道泄压设施。 7.3.5.4工艺管道在通向水域引桥、引堤的根部的陆侧和装卸油平台靠近装卸设备的管道上,应设 置紧急切断阀。引桥、引堤较长时,应在适当位置上对管道分段设置紧急切断阀。事故状态下紧急切 断阀的开闭动作应由人工确认操作。 7.3.6码头装卸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7.3.6.1装卸船输油臂、软管吊等立式装卸设备,在工作状态下应能承受不低于8级的风速作用 收拢状态下承受不低于16级风速作用。 7.3.6.2输油臂应设置作业超限报警、绝缘法兰、紧急脱离装置和快速连接器。 7.3.6.3装卸甲乙类油品,应选用结构形式相适应的输油臂,不应选用金属软管和胶管。输送润滑 油且口径小于或等于DN150,可选用耐油耐压的金属软管或胶管。 7.3.7码头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7.3.6.1装卸船输油臂、软管吊等立式装卸设备,在工作状态下应能承受不低于8级的风速作用, 收拢状态下承受不低于16级风速作用。 7.3.6.2输油臂应设置作业超限报警、绝缘法兰、紧急脱离装置和快速连接器。 7.3.6.3装卸甲乙类油品,应选用结构形式相适应的输油臂,不应选用金属软管和胶管。输送润滑 油且口径小于或等于DN150,可选用耐油耐压的金属软管或胶管。 7.3.7码头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7.3.7.1油品码头泊位(包括栈桥、引桥)上的管道,采用管墩或架空方式明敷设, 7.3.7.2输油臂与管道连接处应设置双阀(一道手动阀,一道带有执行机构的现场、远程控制阀)。 7.3.7.3工艺管道的排液和排气口严禁就地排放。

    应选用受力好、运行安全的补偿器,产禁选用内压套管式或球形偿器。 7.3.8油品码头其他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7.3.8.1泊位面上的装卸区域:阀组、输油臂附近,油品管道法兰、计量仪表集中布置的区域,地 面上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m的防溢流围堰,并设置污水回收设施。 7.3.8.2在油品码头管廊下(与管廊同宽度)的地面上,应设有防止液体漫流的围堰,围堰高度宜 为150mm~200mm。围堰内应设置可控的雨水排放设施。 7.3.8.3油品码头泊位的电缆(电气、电信、仪表)可采用加保护套管直埋或置于封闭电缆沟内充 沙敷设。明敷设的电缆与油品管道之间距离不宜小于1.5m。油品管道、热力管道严禁与电缆同沟 敷设。 7.3.8.4设计船型载重大于或等于10000t,码头上应设置登船梯;采用船舶旋梯登船,操作平台的 布置应保证船舶在潮汐和干变化状态下人员登岸的方便和安全。 7.3.8.5油品码头应就近设置船舶装卸油品紧急物资专用库房。 7.3.8.6围油栏的敷设方式应根据码头结构形式选择,实体结构的码头宜采用半包围式敷设;栈桥 式、支墩式码头宜采用全包围式敷设;单点系泊码头宜采用拦截式敷设;河港浮式码头应采用岸边诱 导式敷设

    式中: L一围油栏长度,单位为米(m); L,——码头泊位长度,单位为米(m); B—设计船型的型宽,单位为米(m) b)诱导式敷设,围油栏长度为:

    式中: L2一最大设计船型的型长,单位为米(m); L3一溢油诱导长度,单位为米(m),按0.15~0.25L2计算 c)全包围式敷设,围油栏长度取设计船型的4倍~5倍型长 d)拦截式敷设,围油栏长度按设计船型的1.5倍型长计算

    8.1.1油桶灌装设施、空桶堆放区、重桶存放区、包装物存放区等平面布置时,应根据物流方向合 理布置,避免交叉作业和往返运输。 8.1.2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甲、乙类油品灌装泵房与灌油栓之间应设置防火墙;甲、乙类油品灌 桶间与重桶库房之间应设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

    .1采用泵送灌装方式的油桶灌装机泵,应在泵出口设置泄压措施, .2一般油品灌装设备前端宜设置过滤器,润滑油产品灌装设备前端应设置过滤器

    Q/SY1500—2012

    1 空桶可露天堆放,重桶应在库房(棚)内堆放,润滑油中小包装产品应在库房内存放。 2 油桶的堆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空桶宜卧式堆码,堆码层数宜为3层,且不应超过6层。 b) 重桶应立式堆码。机械堆码时,甲类油品不应超过2层,乙类和丙类油品不应超过3层, 丙B类油品不应超过4层。人工堆码时,各类油品均不应超过2层。 运输油桶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m。桶垛之间的辅助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桶垛与 墙柱之间的距离应为0.25m~0.5m。通道之间的转弯半径应满足生产中最大叉车的转弯半 径需要。 d)单层的重桶库房净空高度不应小于3.5m。油桶多层堆码时,最上层距屋顶构件的净距不应 小于1m。

    9.1.1储罐应按照GB50341进行设计;当直径大于60m时,罐壁厚度宜采用变设计点法进行计算 9.1.2外浮顶结构设计除应满足GB50341的抗沉性、强度和稳定性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几个方 面的要求:

    1.2外浮顶结构设计除应满足GB50341的抗沉性、强度和稳定性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几个方 面的要求: a)浮顶结构设计应采用单盘式或双盘式结构,浮顶的结构型式应根据建罐地区的气象条件、储 罐操作条件、储存油品特性及用户要求等因素进行选择。 b 对于直径大于60m的外浮顶储罐,单盘式浮顶的顶板设计应避免设计风荷载所引起的疲劳 失效。 c 浮顶应设计成全液面式接触。 d)单盘式浮顶的浮舱和双盘式浮顶至少最外圈任意一个船舱都应满足严密性要求。 1.3内浮顶结构设计应采用全液面接触钢制单盘式或双盘式浮顶,也可采用浮筒式浮顶。单盘式 率顶的浮舱和双盘式浮顶至少最外圈任意一个船舱都应满足严密性要求,浮筒式浮顶的每个船舱均应 满足密封性要求。

    c)浮顶应设计成全液面式接触。 d)单盘式浮顶的浮舱和双盘式浮顶至少最外圈任意一个船舱都应满足严密性要求。 .1.3内浮顶结构设计应采用全液面接触钢制单盘式或双盘式浮顶,也可采用浮筒式浮顶。单盘式 浮顶的浮舱和双盘式浮顶至少最外圈任意一个船舱都应满足严密性要求,浮筒式浮顶的每个船舱均应 满足密封性要求。

    9.2.1外浮储罐应设置浮顶排水管。有暴雨的地区管件标准,双盘式浮顶储罐应设置具有水封和防止储液 倒流功能的紧急排水设施。单盘式浮顶储罐不应设置紧急排水设施。 9.2.2外浮顶储罐应设置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一次密封应选用弹性包带式软密封,且应采用浸液 式结构;二次密封宜选用油气隔膜式密封装置

    9.2.4浮顶边缘应设置呼吸阀(边缘通气孔),外浮顶储罐宜配置阻火器。 9.2.5浮顶上应设置对中及防止浮顶转动的导向装置。 9.2.6原油浮顶储罐宜设置重锤式刮蜡装置。 9.2.7无密闭要求的内浮顶储罐应设置环向通气孔,环向通气孔应沿圆周均匀分布,最大间距为 10m,且不得少于4个,通气孔的总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06D(D为储罐内径),任意10m间距内通 气孔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2m。无密闭要求的固定顶储罐应在中心最高位置设置中央通气孔,其有效 通气面积不应小于350cm;环向通气孔和中央通气孔应设置防雨雪罩,并配备2目/寸耐腐蚀丝网。 9.2.8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固定顶储罐应设置适当的通气装置,如呼吸阀或液压安全阀。 9.2.9在紧急状态下,当罐顶与罐壁连接结构不满足GB50341一2003中7.1.6的弱连接条件,且 所设置的通气装置不能满足通气要求时,尚应设置紧急通气装置。 9.2.10 储罐应设置盘梯、平台和栏杆,其防护栏杆的高度要求应符合GB4053.3的相关规定。盘 梯踏步及平台应采用格栅式。 9.2.11在罐底边缘板与基础之间应采取防止雨水进入的有效措施。 9.2.12外浮顶或内浮顶储罐进油管伸人罐内的径向长度宜为0.4D(D为储罐内径),且不大 于10m 9.2.13储罐进油管末端,应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设计成扩散管以满足进油管末端流速1m/s的规定 要求。 9.2.14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应满足以下规定要求: a) 浮顶排水管接头间应做等电位连接。 b)二次密封装置的上方应设置与浮顶直接连接的导流片,导流片宽度与厚度应分别不小于 50mm与0.4mm;每个导流片沿圆周的间距不宜大于3m。 其余要求见第12章。

    2.14储罐的防雷防静电应满足以下规定

    a)浮顶排水管接头间应做等电位连接。 b)二次密封装置的上方应设置与浮顶直接连接的导流片,导流片宽度与厚度应分别不小于 50mm与0.4mm;每个导流片沿圆周的间距不宜大于3m。 其余要求见第12章。

    不锈钢板标准10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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