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7400.8-2019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8部分:锻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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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37400.82019

    允许偏差见表1。 5.1.2合金结构钢的牌号、化学成分及力学性能应符合GB/T33084的规定。规定元素成品化学成分 允许偏差见表2。 5.1.3其他材料锻件的牌号、化学成分及力学性能按相应标准的规定

    表1碳素结构钢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表2合金结构钢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5.2.1锻件表面不应有裂纹、缩扎、折登、夹层、锻伤等缺陷,若有缺陷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a)不需机械加工的锻件表面,经修整后其最大深度不得超过该处尺寸的下偏差。 b 需要机械加工的锻件表面,经测定,若锻件上剩余的单边机械加工余量不小于公称单边余量的 50%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范本,则此缺陷可不清除;小于50%时应清除。裂纹、缩孔、折叠、夹层、锻伤等缺陷都应清除。 锻件表面缺陷深度超过单边机械加工余量时,在需方同意的前提下可进行补焊,将缺陷清除后 应按供方的工艺规范实施补焊,补焊的质量应符合需方对锻件质量的要求 d) 采用非机械方法去除锻件表面缺陷时,该处去除的尺寸及组织影响的深度均不应超过该锻件 的机械加工余量,否则应得到需方的同意。 5.2.2发现有白点的锻件应予报废,且与该锻件同一熔炉号、同炉热处理的锻件均应逐件进行检查。 5.2.3对锻件有超声检测、磁粉检测或渗透检测要求时,应在图纸或技术协议中注明无损检测方法、部 位和质量等级要求,

    5.1.1.1供方应对每炉(包)钢液进行熔炼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化学成分要求。对于多炉 合浇的大钢锭,应报告权重平均分析结果。 6.1.1.2取样或试验不符合要求时,可在钢锭或锻件近表面适当部位取替代试样

    需要时可在锻件上取样进行成品分析。圆盘件或其他实心件取自二分之一半径至外径之间的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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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空心件或环件取自内、外表面之间的二分之一处,也可以取自力学性能试样上。成品分析可以代替 熔炼分析。

    6.1.3化学分析方法

    化学成分分析方法应按GB/T223的规定,也可按GB/T4336的规定。化学分析用试样的取样和 制样方法应按GB/T20066的规定

    能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按需方选定的锻件组别确

    表3检验项目和取样数

    对于IV、V组锻件,当力学性能作为验收指标时,则硬度不作为驱 必须作为验收指标时,应在图纸或技术文件中注明。 除I组锻件在图纸中不需注明外,其余各组均应注明锻件组别

    6.2.2取样位置和方向

    6.2.2.1锻件的拉伸、冲击试样应取自锻件的延长部位(加长或加大部分)。 6.2.2.2轴类、方形或长方形锻件,其拉伸、冲击试样方向应取轴向(纵向),当取横向或切向时,其力学 性能指标降低白分数应按表4的规定。空心筒体、圆盘、环形锻件,其拉伸、冲击试样方向应取切向(圆 周方向)。 6.2.2.3实心轴类锻件的试样应取自距表面三分之一半径处,方形和长方形的锻件,取自截面对角线顶 点到中心的三分之一处(见图1)。 6.2.2.4空心锻件的试样应取自二分之一壁厚处(见图2)。 6.2.2.5圆盘锻件,当在外径加大部位取样时,试样应取自加大部位的二分之一高度处;当在加长部位 取样时,试样应取自距外缘三分之一半径处或至少距边缘20mm处(见图3)。 6.2.2.6环形锻件,当在外径加大部位取样时,试样应取自加大部位二分之一高度处;当在加长部位取 样时,试样应取自二分之一壁厚处(见图4)。

    6.2.3.1常温拉伸试验应按GB/T228.1的规定。 6.2.3.2 冲击试验应按GB/T229的规定, 6.2.3.3 布氏硬度试验应按GB/T231.1的规定。 6.2.3.4 锻件的平均晶粒度的测定应按GB/T6394的规定。非金属夹杂物的测定应按GB/T1056 的规定。 6.2.3.5锻件的超声检测、磁粉检测及渗透检测应按GB/T37400.15的规定。 6.2.3.6 6当需方有高温强度、低温韧性、低倍组织及缺陷、其他夹杂物(非金属夹杂物除外)、金相组织, 残余应力等其他要求时,检验方法和验收标准应由供需双方商定

    轴类、方形和长方形锻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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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2空心筒体锻件取样位置

    监理标准规范范本图3圆盘锻件取样位置

    图4环形锻件取样位置

    表4切向、横向力学性能指标降低量

    7.1在力学性能试验时,如果由于试验机故障、试样的制备不正确或试验的试样有缺陷,只要不是因裂 纹和白点而导致力学性能不符合要求,就充许重新取样试验,作为初次试验结果 7.2若拉伸试验中某一试验结果不合格,则可在原试样相邻部位取两个试样进行复试,两个试样的复 试结果应全部满足规定要求。 7.3冲击试验复试应符合以下规定: a)当进行V型缺口冲击试验时,若一组冲击试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可在原试样相邻部位再取 一组三个试样进行复试,前后两组试样的算术平均值不应低于规定要求,且单个值低于规定值 的个数不应多于两个,只能有一个单个值低于规定值的70%; b)当进行U型缺口冲击试验时,若某一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可在原试样相邻部位取一组两个试 样进行复试施工标准规范范本,两个试样的复试结果应全部满足规定要求。 7.4复试后任何一项结果仍不合格时,锻件可以进行重新热处理,并重新取样试验。重新热处理次数 不得超过两次,回火次数不限

    供方应向需方提供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合同号和图号; b) 锻件名称; 执行的标准编号和材料牌号; d) 熔炼炉号和锻件标识号: e) 锻件的实际尺寸和重量; f) 热处理报告; g) 合同和图纸中规定的各种检验结果

    9.1供方应在锻件上相当于钢锭水口端打印合同号、图号、熔炼炉号、锻件标识号和厂名等标识,并用 白漆圈上。 9.2供方应对锻件表面进行适当保护,经机械加工的锻件表面应进行防锈和保护,以避免运输中损伤 和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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