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10993-2021 单出口碗式磨煤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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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B/T 10993-2021  单出口碗式磨煤机

    3.3.1带静态分离器的HPS磨煤机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Dyn表示带动态分离器,带静态分离器不标注 磨辊数量:3个 磨碗公称直径代号 单出口负压系统 碗式磨煤机 GSI、GSII、GSⅢ表示磨碗转速比基本型有不同级别地提 高;LC表示碾磨高水分褐煤用;基本型不标注

    施工质量标准规范范本JB/T109932021

    表1带静态分离器的HPS磨煤机基本参数

    表中的基本出力是指在发 某粉通过0.075mm筛子的过筛率为70%;煤的收到 基全水分:对于高挥发分烟煤≤8%,对于低挥发分烟煤≤12%的工况下的磨煤机研磨能力。 磨煤机最大通风阻力为4.5kPa(平原地区)。 表中电动机使用系数(S.F)均为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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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带动态分离器的HPS磨煤机基本参数

    注1:表中的基本出力是指在煤的哈氏可磨度系数为55;出口煤粉通过0.075mm筛子的过筛率为78.5%;煤的收 到基全水分:对于高挥发分烟煤≤8%,对于低挥发分烟煤≤12%的工况下的磨煤机研磨能力。 注2:磨煤机最大通风阻力为5kPa(平原地区)。 注3:表中电动机使用系数(S.F)均为1.15。

    JB/T10993—2021

    注1:表中的基本出力是指在煤的哈民可磨度系数为55;出口煤粉通过0.075mm筛子的过筛率为70%;煤的收到基 全水分:对于高挥发分烟煤≤8%,对于低挥发分烟煤≤12%的工况下的磨煤机研磨能力。 注2:磨煤机最大通风阻力为4.9kPa(平原地区)。 注3:表中电动机使用系数(S.F)均为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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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表中的基本出力是指在煤的哈氏可磨度系数为55;出口煤粉通过0.075mm筛子的过筛率为78.5%;煤的 水分:对于高挥发分烟煤≤8%,对于低挥发分烟煤≤12%的工况下的磨煤机研磨能力。 注2:磨煤机最大通风阻力为5.4kPa(平原地区)。 注3:表中电动机使用系数(S.F)均为1.15。

    JB/T109932021

    注1:表中的基本出力是指在煤的哈民可磨度系数为55;出口煤粉通过0.075mm筛子的过筛率为70%;煤的收到基 全水分:对于高挥发分烟煤≤8%,对于低挥发分烟煤≤12%的工况下的磨煤机研磨能力。 注2:磨煤机最大通风阻力为5.3kPa(平原地区)。 注3:表中电动机使用系数(S.F)均为1.15

    JB/T109932021

    注1:表中的基本出力是指在煤的哈氏可磨度系数为55;出口煤粉通过0.075mm筛子的过筛率为70%:煤的收到基 全水分:对于高挥发分烟煤≤8%,对于低挥发分烟煤≤12%的工况下的磨煤机研磨能力。 注2:磨煤机最大通风阻力为5.5kPa(平原地区)。 注3:表中电动机使用系数(S.F)均为1.15。

    LJB/T109932021

    注1:表中的基本出力是指在煤的哈氏可磨度系数为55;出口煤粉通过0.075mm筛子的过筛率为70%;磨煤机入 口煤的收到基全水分为45%;磨煤机出口煤粉水分为22.5%;磨煤机入口空气温度为380℃;磨煤机出口煤粉 温度为65℃;原煤和环境温度为20℃的工况下的磨煤机干燥出力。 注2:磨煤机最大通风阻力为4.5kPa(平原地区)。 注3:表中电动机使用系数(S.F)均为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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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磨煤机的焊接件、铸钢件、锻件、切削加工件、配管及涂装除满足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的要求外, 还应分别符合GB/T37400.3、GB/T37400.6、GB/T37400.8、GB/T37400.9、GB/T37400.11、GB/T37400.12 的规定。

    4.2磨煤机的结构应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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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磨煤机的出力检测:取每小时进入磨煤机的平均煤量,该平均煤量从可以校正的给煤机来测定, 实际出力由整个制煤粉系统决定。 5.2磨煤机出口温度用温度计或热电偶电位计测定,并取其试验时间内的平均值。 5.3磨煤机噪声按GB/T3768的规定进行检测。 5.4磨煤机入口空气流量,用流量测量装置测量。 5.5磨煤机煤粉细度用0.075mm的筛网筛分检测。 5.6动态分离器轴承温度、推力滑动轴承和行,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现场性能试验和型式检验。

    6.2.1产品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6.2.2磨煤机应在制造厂进行空负荷试车,试车时间不少于2h,并检验4.2a)、4.2f)、4.6、4.11、4.12 4.17和4.18。

    磨煤机在现场安装调试后进行性能试验,检验项目如下: a)出力的检测,其数值应符合表1~表7的规定; b)出口温度的检测,结果应符合4.15的规定; c)煤粉细度的检测; d)入口空气流量的检测,其数值应符合表1~表7的规定; e)行星减速器润滑油温度的检测,结果应符合4.10的规定; f)动态分离器轴承温度的检测,结果应符合4.11的规定。

    6.4.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b)正式生产后石油天然气标准规范范本,产品结构、材料或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6.4.2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6.4.3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进行。若检验不合格应加倍抽检,若复检亻 不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7.1每台磨煤机应在明显部位固定产品标牌,其型式与尺寸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并列明下列

    7.1每台磨煤机应在明显部位固定产品标牌,其型式与尺寸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并列明下列

    JB/T109932021

    内容: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主要技术参数; c)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d)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e)制造日期及出厂编号,

    7.3磨煤机包装应符合GB/

    a)收货站及收货单位名称; b)发货站及发货单位名称; c)合同号、产品名称及型号: d)毛重、净重、箱号及外形尺寸; e)储运图示标志及起吊作业标志。 7.4每台磨煤机应随机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使用说明书、基础图、外形图和装箱单。 7.5磨煤机应按装箱单分箱包装灭火系统标准规范范本,并应能满足水路与陆路运输的要求。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 的规定。 7.6磨煤机在长期保管中,应放在通风良好的室内或棚下,避免日晒雨淋。封存期间应定期维护,不 应使零件锈蚀和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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