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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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 司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 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 日照阴影线之外。 3.3.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区宜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独立用地一处,不少 于3000m;旧区改造可不单独占地,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m 的用房。 3.3.10【社区卫生服务站】已设置卫生服务中心的居住区不再 设置卫生服务站。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 以覆盖的社区设置社区卫生站加以补充,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达 到3千人不足6千人的独立地段应设置不少于150m卫生服务站一处: 达到6千人不足1方人的独立地段应设置不少于250m卫生服务站 处;1~1.5万人的居住区设置300~400m的卫生服务站一处 3.3.11【文化活动中心】3~5方人的居住区应设置文化活动中心 处,建筑面积4000~6000m,人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0.12m/人。独 立占地时,人均用地面积应不低于0.1m/人。文化活动站纳入社区综合 服务用房。 3.3.12【体育设施】5~10万人居任区应配建大型多功能运动场 地,用地面积不得小于3150m,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1.5~2.5万 人居住区应配建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310m,服务 半径不宜大于500米:0.5~1.2万人居住区应设置小型多功能运动(球

    类)场地及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0.1~0.3 人居住街坊应设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和室外健身器械。各类体育设施 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附表1要求执行。 3.3.13【居住区级养老院】3~5方人的新建居住区应按人均用 地不少于0.1m配建养老院一处,每处养老院的规模宜为100~150床 用地面积30m/床,建筑面积40m/床。养老院应独立占地,集中绿地 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m计算,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 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阴影线以外。养老院老人居住用房应满足冬至日2 小时的日照标准 已配建养老院的居住项目,不再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养老院兼 颐居家养老服务功能 3.3.14【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区规划人口不足3万人 的,应按照建筑面积30m/百户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且最小建 筑面积不得少于200m,必须执行无障碍设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集中设置,宜设在三层及以下部分,二层 及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电梯。其中的老年人用房应保 证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3.3.15【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包含社区党 织工作用房、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居民文体活动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 新建居住项目应按照建筑面积40m/百户的标准规划建设社区综合服务 用房,且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200m。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中包含警务 室用房。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设置位于住宅区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办事的 位置。1方人以下的住宅区应集中设置一处;规划人口较多的小区,每1~ 1.5万人集中设置一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满足水、电、采光、通风 等基本使用功能,不得使用地下层和架空层,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层、 二层,且设置于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层的建筑面积,并有 独立的通城市道路的出入口、楼梯及卫生间等。 3.3.16【楼宇内党组织工作用房】新建商务办公楼、企业办公 楼应按照不少于地上总建筑面积3%的标准配置党组织工作用房;地上 总建筑面积2方m以下的,党组织工作用房不得于少于60m。党组织工 作用房应满足采光、通风等基本功能要求,不得设置于地下室。 3.3.17【物业管理】居住、商业、办公等建筑应当按照物业管理 区域内总建筑面积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2方m以下的,物业 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80m;超过2万m至20万m部分,按照4%的比 列配置;超过20万m至30万m部分,按照3%的比例配置;超过30万 m以上部分,按照2%的比例配置。 总建筑面积在5方m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全部配置在地面以 上;总建筑面积在5方m以上的,可以在地下配置一定面积的物业管理 用房,但地下配置面积不应高于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 20%;建设工程规划全部位于地面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可以全部配置在 地面以下。 层高不足2.2m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 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采用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主 要安排在首期建设

    3.3.18【菜市场】达到1万人的居住区必须设置菜市场一处,建 筑面积按1000m/万人配建。每处菜市场规模宜为2000~3000m,菜市 场应通风良好、自然采光。新建菜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 相对独立的场地,不得安排在地下、半地下室或地面三层及以上建筑内, 层高不得小于4.5m。菜市场机(非)停车场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附表2、 附表3执行。 3.3.19【配套商业设施】控规中未明确兼容性的住宅用地配套商 业设施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该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控规未明确 容性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商业设施建筑面积按相关政策执行。 少于3方人的居住区应按建筑面积不少于40m/百户设置便民店: 经营项目宜包括两店工程(早餐店、菜店)、日常维修等便民利民项目 便民店不得设于三层及以上楼层,不得使用地下层和架空层,应设置于 地面一层、二层,且设置于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层的建筑 面积。 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居住区商业中心,可按500m/千人的建 筑面积进行配建 3.3.20【通信综合接入机房】1(含)~3十人的居住街坊,机房 建筑面积为60~100m;3(含)~5十人的居住区,机房建筑面积为100~ 120m;0.5(含)~1.5万人的居住区,机房建筑面积为120~200m。通 信综合接人机房可与其他公配设施合设,不应与水泵房毗部。 3.3.21【机动车停车配建】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严格限制地 面停放机动车,居任项目地面停车位数不宜超过任宅总套数的10%。 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配建停车场应单独设置,独立使用。各类建筑机

    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附录A附表2的规定 3.3.22【电动汽车充电车位】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 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不少于10%的车位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 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预留安装条件是指满足规划电动汽车充 电负荷要求的供配电设施应建设到位,电力线路可预留穿管敷设位置 达到充电电源接入条件,同时满足相关消防技术要求。 新建大于2方m的商场、宾馆、医院、科研、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 筑物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同步建成并达到使用要求的充电设 施停车位比例不得少于15%。 3.3.23【非机动车停车配建】居住建筑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应采 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就近设置。商品房按1.5辆/户配置,保障 性住房按2辆/户配置。商业办公、非寄宿制中学、地铁站点非机动车 停车应考虑共享单车的存放条件,配建停车数量中应含有不小于10%的 共享单车停车位,商业办公、非寄宿制中学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各类 建筑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符合附录A附表3的规定。按照《车库建 筑设计规范》JGJ100要求布置车位并核算数量。 3.3.24【电动自行车充电车位】新建住宅区在商品住宅1.5辆, 户,保障性住房2辆/户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基础上,应按照每户不少于 1个充电车位的标准配置充电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使用。新建大于 2万m的商场、宾馆、医院、科研、办公楼、剧院、博物馆等大型公共建 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中应配建不少于15%充电车位,与项目同步建成 使用。 新建居住街坊宜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并配置充电设施。电

    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应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地上非 机动车充电设施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计算建筑 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地上非机动车停车设施造型设计应与 主体建筑相协调,集约用地,造型简洁,美观大方,满足城市景观要求, 3.3.25【公交首末站】3~5万人的居住区应独立设置公交首末 站一处,城市旧区按1200m/方人设置用地,新区按2000m/万人设置 用地。 3.3.26(街道办事处5~10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一处街道办事 处,建筑面积为2000~3000m,用地面积为1000~1500m,可独立设 置,也可与其他公配设施合设。人口密度大的城区10方人设置一处,新 城市化的边缘地区可5方人设置一处。 3.3.27【派出所】原则上一个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设立一个派出 所,派出所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进行选址布局,宜与街道办事处 结合或邻近设置。 3.3.28【母婴室】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m或日人 流量超过1方人的交通枢纽(含一级道路客运站等)、大型商业建筑、 医院、综合性公园广场、旅游景区、文化场馆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 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m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且不应 与厕所共用一室。新规划地铁站应配建使用面积不小于10m的独立母婴 室,并配备基本设施。 3.3.29【户数折算】标准层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45m的户型按 套型建筑面积90m折算规划人口和规划户数,再进行教育、医疗、社区

    服务、养老、绿地等相关指标计算。标准层套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标准层套型公摊面积。 3.3.30【配套面积计算】居住、商业、办公相关配套设施附建于 其它建筑内的,其建筑面积不包含公摊面积(附建式配套建筑如果有自 已独立的出入口、走廊、走道、楼梯等计入该配套的建筑面积);独立 建设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应包含公摊面积。 3.3.31【特殊情况】旧区或特殊地段更新改造,出现确实无法 满足本规定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的情况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规 划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以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控 规编制和项目审批的参考依据

    3.4生活圈集中配建要求

    3.4.1【配套设施设置原则】配套设施应遵循配套建设、方便使 用,统筹开放、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配置,其规划布局应遵循集中和 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五分钟、十分钟、十五分钟 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依照其服务半径相对居中布局。 3.4.2【同步建设原则】居住街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与首期住 宅同步报建、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各级居住区配套设施应 制定分期建设计划,作为报建方案的要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后,严格执行。如未按照分期建设计划落实配套设施报建或建设行为 的,暂停该项自规划审批及规划核实手续的办理。 3.4.3【5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服务中心】0.5~1.2万人的居住区 公共服务设施应采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包括3项)”+“独立设置 (4项)”即“3+4”方式适当集中,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保 证规划范围内居民步行5分钟能到达。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用地面积不应小于3000㎡,应以综合楼的方 式集中布置以下3项设施: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中心必须进行无障碍设计。独立占地的4项公 配设施项自为:同级居住区公园、社区体育运动场地、幼儿园和小学, 各项公配设施应按照附录A附表2、附表3配建(非)机动车场(库)。 3.4.4【3~5万人居住区服务中心(含10分钟生活圈)】人口达 到3~5万人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采用“居住区综合服务中心 (包括3项)”+“独立设置(8项)”即3+8”方式适当集中,设置 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保证规划范围内居民步行10分钟能到达

    居住区综合服务心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6000m,应以综合楼 方式集中布置以下3项设施:街道办事处(独立地段应酌情设置)、 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服务中心必须进行无障碍设计。独立 占地的8项公配设施为:同级居住区公园、中型体育运动场地(不小 于2160m)、居住区级养老院、公交首末站、居住区商业中心、菜市 场及中、小学。 3.4.5【15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服务中心】5~10方人的居住区, 公共服务设施应采用“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包括4项)”+“独立设置 (5项)”即“4+5”方式适当集中,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保 证规划范围内居民步行15分钟能到达。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ha,应以综合楼方式集 中布置以下4项设施: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 文化活动中心。服务中心必须进行无障碍设计。独立占地的5项公配 设施为:同级居住区公园、大型体育运动场地、居住区级养老院、公 交首未站、居任区商业中心

    4.1建设工程分类与设计

    4.1.1【建设工程定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 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设工程 4.1.2【建设工程分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中,各类建 筑与设施的分类和用途范围按照表4.1.2执行:

    4.1.3【多方案比选】主干路、快速路两侧地上总建筑面积1方m 以上的公建项目、地标建筑和超高层建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委 托两个及以上相关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不少于三个方案,报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4.1.4【担架电梯】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设有电梯时,每栋 建筑应至少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电梯;居住建筑设置电梯时,每单元 应至少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电梯。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尺寸应满足如下 要求: (一)选用2100mm(深)×1100mm(宽)轿厢时,其并道尺寸不 应小于2600mm(深)×1800mm(宽)。 (二)选用1500mm×1600mm轿厢时,其井道尺寸不应小于2200mm X 2200mm。 4.1.5【绿色建筑】全市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至少达到一 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其中单体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方m的大型公 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应满足二星级(含二星级)以上绿色 建筑设计标准。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建设工程须执行的绿色建筑等级标 准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中。 4.1.6【装配式住宅】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采用预制 外墙或预制夹芯保温墙体)的商品住房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含保 温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其建筑面积不应超过地上总建筑面 积的3%。 4.1.7【超低能耗住宅】对于采用超低能耗建筑技术的商品任 宅项自在办理规划审批(或验收)进行容积率核算时,其建设超低能 耗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的4%可不计入容积率

    4.2.1【基本原则】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面之间最小的 垂直距离。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 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景观、 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如无明确要求,建筑间距在执行4.2.3条时应 遵循如下原则: (一)高层建筑物之间南北向平行或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 距以南侧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及其类型(如板式、塔式等)对应标准进 行控制。 (二)高层建筑物之间并列布置或东西向平行、东西向垂直布置 时,建筑间距以两栋建筑中控制间距大的执行。 (三)垂直于其他建筑的板式建筑宽度应小于16m,大于等于16m 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控制。 4.2.2【日照标准】建筑间距设计应满足以下日照要求 (一)城区常住人口大于等于50方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 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2小时;城区常住人口小于50方人,住宅建筑 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3小时;旧区改建项自内新建任宅 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小时。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 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任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任宅建筑进行无障 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住宅、残疾 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 时的日照标准。

    (三)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 照标准。 (四)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 标准。 (五)新建建设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日照影响,仅考虑与新建建 设项目基地直接相邻或隔路、隔河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违法建 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的建筑。 (六)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日照影响分析中应增 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住宅建筑底层规划设计或现状为商业、车库 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台面(距室内地坪0.9m 高的外墙位置)标高为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4.2.3【住宅间距控制】住宅建筑间距必须在满足4.2.2条日 照标准和4.3.2条退界要求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图示参见 附录B): (一)多、低层住宅控制间距,不宜小于表4.2.3.1所列要求:

    表 4. 2. 3. 1

    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开窗时,其间距应按不小于15m

    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开窗时,其间距应按不小于15m控制。

    (四)建筑长边成角度布置的控制间距,应按附录B中对应标准执行。 1.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 间距控制。 2.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 行布置间距的0.8倍控制。 3.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五)建筑对角布置的控制间距,应按附录B中的对应标准执行。 1.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0度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并 列布置的间距控制。 2.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45度小于等于9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 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3..住宅平行对角布置时,无论塔式、板式住宅建筑,水平、垂 直的间距D1、D2均大于6m时,对角距离Lx应按偏南侧建筑高度对 应的板式住宅垂直间距进行控制。当垂直方向间距D2小于等于6m大 于Om时,水平间距D1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当水平方向间距D1小 于等于6m大于0m时,垂直间距D2按平行布置间距的0.8倍控制。 多低层住宅之间对角控制间距见表4.2.3.1。 4.2.4【有日照要求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医院病房楼、托儿 所(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中小学教学楼、养老设施等有日照要求 建筑之间,及其与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参照4.2.3条规定执行。 4.2.5【非居住与居住建筑间距】非居住建筑是指除医院病房 楼、托儿所(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中小学教学楼、养老设施等有 日照要求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

    (四)当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出现对角布置时,按4.2.3 条中对角关系的控制间距执行。 (五)非居住建筑与有日照要求建筑之间的控制间距,参照本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控制间距执行。 (六)超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控制间距,应满足高层非 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关控制间距要求并适当加大。 4.2.6【非居住建筑间距】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消 防间距和退地界要求的基础上,同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之间并列布置时,按4.2.3条规定的控制间距 执行。 (二)高层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按4.2.3条规定控制间 距的0.8倍执行,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5m。高层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垂直 布置时,按4.2.3条规定控制间距的0.8倍执行。其中,多层住宅对应24m 以下非居住建筑,高层住宅对应24m以上非居住高层建筑。 (三)多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平行、垂直关系时,控制 间距按表4.2.6.1执行:

    表 4. 2. 6. 1

    4.3.1【基本原则】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城 市绿地、河渠湖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文物保护区控制线的建筑 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灾、防汛、交通、安全、管线敷设、 环境保护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4.3.2【退界距离】指建筑临地界外墙面距离用地界线的最小 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建筑间距的计算。 退界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同时满足消防控制要求: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设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退界 距离不得小士表4.3.2所列要求

    (二)与界外建筑应同时满足本规定4.2建筑间距的有关要求。 (三)地下建筑物的最小退界距离不得小于5m,同时地下建筑物 退界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 面距离)的0.7倍,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建筑宽度大于等于16m时,退界距离按主要朝向控制。 (五)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司意,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 (六)当北侧相邻地块有日照要求,且为空地或未编制修建性详 细规划时,建筑物退地界应按照北侧用地性质对应的日照标准,满足 日照阴影线超出地界不应超过自身日照阴影线的1/2。若北侧用地无 规划用地性质,可参照居住用地执行。 (七)项目建设用地满足一定条件时,其北部最后一排的新建建 筑高度,不宜超过北邻现状居住建筑的高度 4.3.3【退道路红线】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规划 道路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4.3.3所列要求

    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

    (一)退线距离以建筑最外轮郭投影线起算。 (二)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为6m。 (三)道路交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转角视距红线的距离,应按 主要道路退线要求执行。 (四)超高层建筑所在地块宜有一侧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0m (五)商业商务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退线距离可依据相 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成果执行。 4.3.4【退绿线、蓝线】各类建筑退城市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m 商业设施(含住宅底层商业)退城市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m;市级公 园周边新建建筑物退公园地界应符合表4.3.2中文教卫生及住宅建筑 的退界距离规定,并不能对植物生长所需阳光有较大遮挡。 城市蓝线两侧的建筑,其后退城市蓝线的距离应结合防洪、生态 水系及其他专项规划进行合理控制,且不得小于5m。 退绿线、蓝线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建筑间距的计算。 4.3.5【退高架桥】沿城市快速路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不宜小于20m。沿城市高架快速路两侧新建、改扩建居住建筑,其沿 城市高架快速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应小于30m,其沿高架道路匝 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应小于15m或最外侧慢车道缘石外沿后退距离不 应小于10m。 城市快速路和高架桥、立交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做好声屏障等环 境保护设施的设计。

    4.3.6【附属道路最小距离】居住街坊内部附属道路

    构筑物的最小距离, 应符合表4.3.6规定

    附属道路红线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 表 4. 3. C

    注:附属道路分两种情况:道路断面设有人行道时,指人行道的外边线; 面未设人行道时,指路面边线

    4.4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4.4.1【基本原则】建筑物高度除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 防、抗震、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4.4.2【净空限制】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 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构) 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4.4.3【文物保护】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区域和文物保护单位周 围的建设工程,其建筑形式、高度的控制应符合历史文化街区、文物 和古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 4.4.4【界面长度控制】临城市道路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 超过27m的,界面长度不应大于80m;建筑高度不超过60m的,界面 长度不应大于70m;建筑高度60m以上的,界面长度不应大于65m。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按较高建筑进行长度控制。 临城市公园广场、主要河湖水系和特殊功能区的建筑界面长度按

    照城市设计要求执行。

    4.4.5【住宅公建化设计】紧邻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住宅建 筑外立面宜进行公建化设计: (一)建筑外立面阳台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建 筑后退距离; (二)建筑外立面阳台宜封闭,不宜设置外凸出挑式阳台: (三)建筑顶部应作适当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 线。 4.4.6【干道景观要求】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城市景观 要求,不得临路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建(构)筑物。建筑物不准擅自 外扩、改门、改窗、掏孔、挖洞,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和立面 不得擅自改变夜景照明效果。 4.4.7【围墙围栏】行政办公、科技研发、商业设施和各类公 共场所应取消沿路围墙围栏设置,宜采用绿禽、花池等作为隔离形式。 司一项目同一街坊内,住宅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安置房之间不得设 置围墙、围栏等隔离设施 其他项目除特殊安全要求外,应采用透空围栏设计,其高度不得 超过1.8m,立面透空率不得少于80%。围墙围栏外缘退道路红线或公 共绿化带距离不得少于0.5m。大门及建筑高度不超过4m的门卫房外 缘退线距离不得少于3m,高度超过4m的门卫房按4.3.3条执行退线 要求。大门退道路红线距离,可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 定。 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如油库、煤气罐站、水源厂、部队营房等

    可建封闭式围墙,墙高不得超过2.2m。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合理设 计,有利城市观瞻。 4.4.8【立面管理】沿街建筑立面要全面装修、粉刷,必要的 应加装夜景照明设施。其立面装修标准、装饰材料、色彩、格调应与 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套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30m的跃层式住宅,当起居室(厅)或 餐厅设置一处通高,通高部分面积不超过该户型套内建筑面积的15% 且层高不大于7.2m的,可按其实际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通 高超出15%的部分、通高大于7.2m、通高超过一处的任一种情况,仍 按本条第一款要求乘以相应系数后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4.5.5【办公层高】办公建筑当层高大于4.5m,不论层内是否 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 高大于等于5.2m(3.0m十2.2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 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7.4m(3.0 m十2.2m十2.2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 影面积的3倍计算。 本条款中“办公建筑”,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以及从事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 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对应的用地分类主要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 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中的行政办公用地(A1)和商务用地(B2)。 其他用地中配建的办公建筑也应执行本条款,如教育科研、医疗卫生 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中配建办公建筑。 确属特殊功能需要的办公建筑经批准可不受层高限制,并按单层 计算建筑面积。 4.5.6【商业层高】除大型商业建筑外,其他普通商业建筑当 层高大于等于5.1m,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 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6.1m(3.9m十2.2m)时,不论层内是否

    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 层高大于等于10m(3.9m×2十2.2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 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商业建筑结构转换层除外。 4.5.7【阳台】计算有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在主体结构 为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列 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的阳台面积,其数值单列并计入地块容积率。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 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 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 4.5.8【飘窗】住宅建筑飘窗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得大于0.8m。窗 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 (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窗台与 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窗,窗 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5.9【附属构件】除建筑人口雨逢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 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应大于0.8m。住宅户式中央空调每户

    室外搁板小于等于2 m时不计算建筑面积 大于2m时按全面积 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 率。公建空调室外机组 搁板按水平投影面积 的一半计入建筑面积

    和容积率。 住宅户型设计时,不得出现房间镂空式设计或非功能性凹槽,山 墙处的凹槽不得有结构柱、梁、剪力墙等结构件。 4.5.10【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m以 上(含1.5m)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建 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m的,其 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有顶盖部分,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 1/2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当结合现状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 接,以堆土对建筑进行掩理的,不视为地下建筑。如建筑室外地坪 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m作为室外地面标 高,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4.5.11【架空层】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 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 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架空层应满 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敲:无特定功能 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敬空间使用。首层架空层建筑 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应计入容积率。 4.5.12【局部掩理】地下建筑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n 的情况叫做被掩理,天于等于1.5m的情况叫做非掩理。 局部被掩理的楼层,其非掩理外墙对应的小于等于16m进深的部 分均计入容积率:大于16m进深的部分用作车库及设备用房且有实墙

    完全隔断时,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大于16m进深且无实墙 分隔部分无论何种功能均应计入容积率

    图4.5.12 局部掩埋示意图

    4.5.13【其他情况】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 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建筑的坡屋顶部分,独立式住宅建 筑和大型商业建筑,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 按本节规定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 积计算规范》GB/T50353或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5.14【特殊情况】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建筑面积或容积率计 算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以专 家论证结论作为项目审批的参考依据

    或开展体育活动的公园绿地。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 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 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6.2的规定。

    主:1.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 2.当旧区改建确实无法满足表4.6.2的规定时,可采取多点分布以及立体终 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70%,

    注:1.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 2.当旧区改建确实无法满足表4.6.2的规定时,可采取多点分布以及立体绿 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70%。 4.6.3公共绿地设置原则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 品位,公共绿地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红线20m及以上道路交口宜设置公共绿地,用地面积不得 小于400m,长宽比例不得大于2,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0%,不 得设置地面停车设施。临近城市道路交口的住宅区配套公共绿地,应 按上述要求临城市道路交口开布置,并保证对公众开放。 (二)在规划编制中,居民出行500m可到达一处5000m及以上 的公园绿地,或出行300m可到达一处2000m(含)~5000m的公园 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内居民出行300m可到达一处1000m及以上的公 园绿地。 (三)绿地标高宜低于周边地面标高10~20cm,形成下凹式绿地

    40.4「屋顶绿地折算丁屋面标同外地面尚同左不超过 24m、绿化覆土厚度达到0.40m、以固定结构设置、方便出入的建筑屋 顶绿地,可将建筑屋面地栽绿地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m)按0.2 的有效系数折算成绿地面积,参与绿地率计算。 4.6.5【地下设施顶板绿地】建设工程对其地下、半地下设施 实行覆土绿化,覆土厚度应达到1.5m,方可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 司时符合集中绿地相关日照、宽度要求时,方可按全面积计入集中绿 地。 4.6.6【可计入绿地的情况】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 亭台、小型健身设施、硬化产场等硬质景观,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 但不宜超过绿地总面积的30%。 各类运动场地内覆土厚度达到1.5m的植草草坪,可按全面积计 入绿地面积。 4.6.7【居住街坊绿地计算】居住街坊内的绿地应结合住宅建筑布 局设置集中绿地和宅旁绿地;绿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满足覆土厚度等要求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计算办法见 本规定4.6.4【屋顶绿地折算】条款。 (二)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与居住街 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 屋墙脚1.0m处;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三)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与居任街 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距路面边缘1.0m处;与建筑物临接时, 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5m处。

    4.6.8【居住街坊集中绿地】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 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m/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m /人; (二)宽度不应小于8m; (三)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 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4.7.1【临路商业设施控制】为了优化城市街道景观,改善人 居环境,对临路商业设施提出如下控制要求: (一)临城市道路的住宅底层不得规划建设商业设施,住宅的配 套商业应集中独立设置或设置商业内街。居住地块内的配套商业设 施,应集中设在建设项目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一条城市道路上,邻城 币道路的长度不应超过50m。临两条城市道路集中独立设置的配套商 业,配套商业主要界面及出入口应设在较低级别的城市道路上。 (二)住宅底层禁止设置产生噪声、震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餐饮、 娱乐项目,工商部门应严格审查控制相关用房的经营范围。 4.7.2【大型商业、大型公共设施退线】为减少对道路交通的 影响,新建影剧院、展览馆、医院、体育馆、学校、大型商业设施等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设有车行或人行出入口 的主体建筑最外轮廓投影线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退主干路不得小 于25m,退次干路不得小于20m、退支路不得小于15m。红线外有辅道

    控制的,退辅道红线不得小于15m。上述情况还应同时满足4.3.3条 及其他相关规划退线要求。 商业商务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的建筑退线以批准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作为审批依据。 4.7.3【道路交口商业设施退线】城市道路交义口四周的商业 建筑,后退道路转角视距红线距离,应按主要道路退线并增加5m执 行。城市道路交口视距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车行出入口。 4.7.4【平面设计】商业商务用房除旅馆、酒店用房外,建筑 平面不得采用单元式或者住宅套型式设计,不得设置厨房,卫生间宜 集中设置,带独立卫生间的单间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不得超过本层建 筑面积的1/2

    4.8工业物流仓储建筑

    4.8.1【建筑密度】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中,建筑密度=(建 筑物用地面积+构筑物用地面积+露天设备用地面积+露天堆场及露天 噪作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4.8.2【工业项目指标】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和产业集聚区 外的工业项目容积率下限应执行豫国土资发[2008121号文中容积率 控制指标要求,同时容积率宜小于3.0;工业项目建筑密度应不低于 30%,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内的工业项目容积率应大 于1.0,宜小于3.0;工业项目建筑密度应大于60%,且建筑物用地面

    页目建筑物层高超过6m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应加倍计 阜:同时,建筑面积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按照单层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4.8.8【停车配建】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机动车停车配建执行 附表2规定。鼓励在不影响生产工艺的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间配建停车 位。鼓励企业通勤车辆和厂区内部货运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工业、 物流仓储类项自具有充电设施的机动车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 10%,同步建成并达到同步使用要求,充电车位宜集中设置。工业、 物流仓储类项目停车配建计算单位中的建筑面积,以地上实际建筑面 积进行核算。 4.8.9【非机动停车配建】工业、物流仓储类项目非机动车停车 按不少于其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3车位/白平建筑面积的标准 进行配建,同时应按不少于总停车数的15%配建非机动车充电设施

    4.9.1【定义】建设工程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 位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至土0位置时、地下建筑覆土前、地下管线 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规划主管部门 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 对建设工程是否按要求进行施工的事先检查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规划核实是指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 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寸、建筑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等有关间距与规划许可要求的误差 在0.2m以内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属允许 误差;超过允许误差的,由相关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4.9.3【建筑面积误差】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下表指标范围内 的,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面积未超出控制性 洋细规划或土地出让合同中容积率要求的,可办理规划核实,实际超 出面积部分到相关部门补交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

    实测建筑面积误差许可指标

    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上表指标范围内但属于未按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目造成该建设工程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 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应认定为影响规划实 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 4.9.4【超出容积率】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 地出让合同中容积率要求的,无论实测建筑面积误差是否超过上表 标范围,均需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到位,按照《郑州市人 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超建面积处理有关

    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上表指标范围内但属于未按建设工程规戈 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且造成该建设工程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 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强制性内容要求的,应认定为影响规划实 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

    地出让合同中容积率要求的,无论实测建筑面积误差是否超过上表 指标范围,均需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到位,按照《郑州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超建面积处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郑政办[2011」78号)》要求补交超出面积部分的基础设 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人防异地建设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规 划核实。 4.9.5【物业、社区用房】实测物业用房、社区用房建筑面积 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但满足本规定要求的,在征得相 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办理规划核实;实测面积小于本规定要求的, 建设单位必须在本项目内补足配齐,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4.9.6【建筑高度】建设工程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的建筑 高度充许一定范围的误差。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 算: (一)20m以内(含20m)的建筑部分,允许误差为1%; (二)20m以上的建筑部分,允许误差为0.5%。 建筑高度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可办理规划核实,有限高控制 要求的,须同时满足限高要求;建筑高度误差超过合理误差的,不予 办理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4.9.7【建筑密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 于等于1%、其他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3%,建筑平面尺寸 等实体建设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实施的,可办理规划核实;除上述情形 外,不予办理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4.9.8【间距退线】实测建筑间距、建筑物长宽尺寸、建筑退 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等有关间距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 小于等于0.2m的,且有关距离最小数值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 可办理规划核实;误差值大于0.2m,不予办理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 自行整改

    因建设工程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的位置不一致,造成该建筑不能 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 合理误差范围内,均应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 的情形。 4.9.9【空调设施要求】新建住宅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住宅 设计规范》GB50096,统一设置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空调 冷凝水(包括融霜水)排水管道或者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 空调设备座板的数量和尺寸应与房间数量和面积相匹配。除使用集中 式空调系统以外的商业办公房屋,应当统一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 冷凝水排水管道。尽量采用隐蔽设计,美化外立面。 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核实时,应同时提供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 凝水排水管道实测结果。 4.9.10【超过合理误差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总 平面布置误差超过合理误差值且确实无法整改的,应认定为影响城乡 规划实施的行为,均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 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到位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规划核实。

    4.10.1【人防设施】人防设施是指结合地上建筑修建的防空地 下室或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以及为满足防空袭和城市安全需要安装 的防空警报器等。

    4.10.2【人防工程配建标准】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 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居住用地项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商业 服务业设施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配建6级以上(含)防 空地下室; (二)工业用地项目中的工业生产)房不配建人防工程,工业用 地项目中的其他建筑设施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6级以上(含) 防空地下室:物流仓储用地项目、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项目、公用设 施用地项目、绿地与广场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6级 以上(含)防空地下室: (三)机场用地项目、军事用地项目、安保用地项目等,按地上 总建筑面积的8%配建6级以上(含)防空地下室。 4.10.3【防空警报设施】防空警报设施应与城市防空要求相适 应,根据人防专项规划要求,城乡规划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 防空警报布局网格图的要求,安装防空警报设施。 4.10.4(单建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按 照人防专项规划兼顾人防要求。 4.10.5【地下空间开发深度】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深度分为 以下儿个层次: (一)地下开发一层,地下开发深度≤10m; (二)地下开发二层,地下开发深度≤15m; (三)地下开发三层,地下开发深度≤20m: (四)地下开发四层,地下开发深度≤25m

    5.1城市道路 5.1.1【城市道路规划】交通规划应与其他相关专业规划相衔 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 免重复开挖。 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二)城市道路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 畅。 (三)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应注意衔接平顺: 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坡度大于3%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 接。 (四)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纵坡不宜大于2%。 (五)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立交桥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应为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预留通道,并为车站主体及附属建筑预留实施空 间。 (六)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设计应确保交通“有序、安全、 畅通、低公害”。各项设施应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并结合城市路网 的建设情况等逐步补充完善。同时应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5.1.2【城市道路等级分类】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十路、 次王路和支路四类、各类道路主要设计指标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各类道路主要设计指标

    新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应按表5.1.2中相对高限控制。 5.1.3【道路功能】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 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 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弓 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主干路应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主干路两侧 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功能为主,兼 有服务功能, 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 解决局部地区交通,应以服务功能为主。 5.1.4【市区“半小时交通圈”】城区形成相对完善的快速路体 系,快速路覆盖中心城区与各功能组团,与高铁枢纽站、外围高速公 路有效衔接,实现半小时市区交通圈的规划自标,即“主城内15分 钟上快速路,快速路15分钟出城上高速路”。同时利用郑州市区周边 四通八达的高速公路网络,构成半小时车程内中原城市群的紧密交通

    不同用地功能区的街区尺度推荐值

    注:1.石油加工、精品钢、化工等单位占地较大的工业街区根据实际用地 需求确定街区尺度。 2.历史城区街区尺度按照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相关要求控制。

    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分隔带和绿化带。 在同一规划道路起止点间,除地形因素限制外,横断面型式应保 持一致,城市道路横断面型式适用条件如下: (一)城市支路一般适用单幅路的横断面型式。需分期实施的城市 道路也可暂采用单幅路的型式。 (二)城市次干路一般适用单幅路或双幅路的横断面型式。横向高 差大、地形特殊或有特殊要求的城市道路,也可采用双幅路的型式。 (三)城市主干路一般适用三幅路或四幅路的横断面型式。 (四)城市快速路适用双幅路或四幅路的断面型式。 (五)道路横断面布置应体现公交优先原则,有条件的道路宜设置 公交专用车道。新建和改建主、次干路应设置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 5.1.8【机动车道宽度】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 型及计算行车速度确定,应符合表518规定

    5.1.9【人行道宽度】各级规划道路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m,

    5.1.10【非机动车道宽度】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条非机动车道标准宽度为1m。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 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应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m。 (二)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 度,单向不宜小于3.5m,双向不宜小于4.5m。

    5. 1. 11 (道路建筑净高道路建筑净高应符合表5.1.1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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