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14-2018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正版、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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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414-2018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正版、清晰无水印)
2. 0. 1 主厂房
2. 0.2 工艺厂区
processplant
的生产单元区域,如炼钢厂、
main electrical
设置服务手轧钢系统中的轧机主电机、变流装置、变(配) 、自动控制设备等的建筑。
2.0.4主控楼(室)
设置服务于除轧钢系统外的其他生产的自动控制设备 配)电设备等的建筑。
单独设置,对外从电力系统受电,并经变压器降低电压后向全 供、配电的场所。
cable tunne
用于敷设电缆且有供安装和巡视通道的全封闭地下构筑物。
cablecorridor
用于敷设电缆且有供安装和巡视通道的,以不燃或难燃材料 制成的全封闭地上建(构)筑物
在地下矿井内各生产部位开凿的独立空间
续表 3. 0. 1
注:除上表所列工艺设施,钢铁冶金企业尚有为其服务的生产配套设施,如急救 站、卫生站、中心试验室、门卫室、办公楼、综合楼、档案室、食堂、浴室、调度楼 能源中心、倒班宿舍等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3.0.2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在生产中或火灾发生时,
辐射温度低于200℃的金属承重构件,可不采用防火保护隔热措 施,火焰直接影响的部位或热辐射温度高于200℃的部位,应采取 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 2丁、戊类厂房。 3.0.3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 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4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设计最大煤堆轮廓 线外1.5m范围内的钢结构承重构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 3.0.5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 机定
1地下润滑油站和液压站不应天于500m,当设置自动火火 系统时,可扩大1.0倍;
2主厂房符合本标准第3.0.2条和第3.0.8条的规定时,其 防火分区面积不限; 3受煤坑的防火分区不应大于3000m; 4其他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0.6钢铁冶金企业的炼铁的高炉及煤粉制备、炼钢的转炉及电 炉区域、轧钢的镀锌及连续退火机组区域、煤气发电机主厂房等, 厂房是单层,且不高于24m,但局部操作平台、烟窗、设备等高于 24m,可以按单层确定防火设计。 3.0.7封闭贮煤场建筑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宜超过12000m 当超过12000m时,应按下列要求采取措施: 1煤采用分堆放置,煤堆底边间距不应小于10m或煤堆间 设置不低于2m的隔墙; 2应设置消防炮火火设施。 3.0.8设置在丁、戊类主厂房内的甲、乙、内类辅助生产房间应单 独划分防火分区,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 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4.1.1在进行厂区规划时,应同时进行消防规划,并应根据企业 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 形、风向、交通、水源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储存或使用甲、乙、内类液体、可燃气体以及生产过程中产 生大量烟气、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宜布置在厂区边缘或主 要生产车间、职工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4.1.3矿山厂区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矿井井口和平碱口必须置于安全地带; 2地下矿井的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井口地面应平整 通达; 3地下矿井井口周围200.0m内不应布置易燃易爆物品堆 场及仓库,距井口20.0m内不应布置锻造、铆焊等有明火或散发 火花的工序; 4木材堆场、有自燃火灾危险的排土场、炉渣场应布置在进 风井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距进风井口距离不应小于 80.0m; 5戊类建(构)筑物距矿井及进风井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15.0m。
1生产或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厂房、仓库、储罐区及堆场 等的绿化,应选择难燃树种或水分大、油脂及蜡质少的常绿树种;
4.2.9露天布置的可燃气体与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
争距,氧气固定容积储罐与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 及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和检修的 且不宜小于2. 0m。
距,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和检修的要求 且不宜小于 2. 0m。
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但距氧气槽车停放场地的间距 工艺要求确定
内(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 GB50028的有关规定
4.2.13自备电厂及变(配)电所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1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的全厂性综合 ,宜避开火灾危险性较大、腐蚀性较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
管廊,宜避开火灾危险性较大、腐蚀性较强的生产、储存
施以及有明火作业的场所。
同沟敷设,动力电缆不应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
.3.5燃油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宜架空敷设,当架空
有困难时,可采用管沟敷设,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宜独立敷设,可与不燃气体、水 管道(消防供水管道除外)共同敷设在不燃烧体作盖板的地沟内: 2燃油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可与使用自的相同的可燃 气体管道同沟敷设,但沟内应用细砂充填且不得与其他地沟相通 3其他用途的管道横穿地沟时,其穿过地沟部分应用套管保 护,套管伸出地沟两壁的长度应大于200mm; 4应有防止含甲、乙、丙类液体的污水排至沟外的措施。 4.3.6架空电力线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爆炸危险性场所,在跨越非爆炸危 险性场所时,其距地面的净空高度应满足车辆通行及作业设备安 全操作的要求: 2甲类厂(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 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 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内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单罐容量大于200m或总容量大于 1000m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应小于40.0m
有困难时,可采用管沟敷设,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宜独立敷设,可与不燃气体、水 管道(消防供水管道除外)共同敷设在不燃烧体作盖板的地沟内: 2燃油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可与使用自的相同的可燃 气体管道同沟敷设,但沟内应用细砂充填且不得与其他地沟相通; 3其他用途的管道横穿地沟时,其穿过地沟部分应用套管保 护,套管伸出地沟两壁的长度应大于200mm;
1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爆炸危险性场所,在跨越非爆炸危 险性场所时,其距地面的净空高度应满足车辆通行及作业设备安 全操作的要求; 2甲类厂(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 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 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单罐容量大于200m或总容量大于 1000m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应小于40.0m, 当储罐为地下直理式时,架空电力线与相应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 可减小50%; 3架空电力线路和架空煤气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表4.3.6 的规定。
直净距是指最大弧垂时应满足的最小净
4.3.7热力管道与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的
4.3.7热力管道与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的 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压缩空 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的有关规定、
热力管道与甲、乙、内类液体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的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压缩空 设计规范》GB50029的有关规定
5.1.1厂房、仓库办公楼、食堂等建巩物的安全疏散,应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1.2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且无人值守的地下液压站、地下润 滑油站(库)、地下转运站等地下室、半地下室,可设置1个安全 出口。
滑油站(库)、地下转运站等地下室、半地下室,可设置1个安全 出口。
5.2.2内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戊类液体管道不宜穿过
1丙类液体闪点大于120℃的输送管道应采用钢管,丁戊类 管道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 紧密填塞缝隙,防火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墙体; 2当穿过防火墙的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应在墙体两侧 1.0m范围内的管道上采用不燃性绝热材料保护
.2.3防火分隔构件的建筑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且该
筑构件,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运载铁水罐、钢水罐、渣罐、红锭 红(热)坏等高温物品的过跨车、底盘铸车、(空)钢锭模车和(热)铸 锭车等车辆及运载物的外表面距楼板和厂房(平台)柱的外表面不 应小于0.8m,且楼板和柱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
5.2.5封闭式液压站和润滑站
用常闭式甲级防火门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当上述场所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且其直接开向厂房外的门不采用 防火门时,门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 不小于 1. 2m 的窗槛墙。
5.2.6柴油发电机房宜单独设置,当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建筑物 内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
5.2.6柴油发电机房宜单独设置,当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建筑物
5.3建(构)筑物防爆
5.3.1存放、运输液体金属和熔渣的场所,不应设置积水的沟、坑 等。当生产确需设置地面沟或坑等时,应有严密的防渗漏措施,且 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标高0.3m及以上。 5.3.2电气室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与甲乙类厂房贴邻设置时,
5.3.3电力装置设计的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 录B的规定。
6.1.1井(坑)口处的建(构)筑物构件宜采用不燃烧体,且应符合 下列规定: 1井塔(井架)、提升机房和井口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 2空压机室、机修间、井口仓库和办公室等的耐火等级不应 低于三级。 6.1.2地下矿井(含露天矿平溜井系统和井下带式运输系统) 应设置2个及以上的出口。 6.1.3矿井井筒、巷道及碱室需要支护时,宜采用混凝土锚杆、锥 网及钢材支架。当采用术材支架时,木材支护段应采取防火措施 6.1.4井下桶装油库应布置在井底车场15.0m以外,且其储量 不应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井下油库与主运输通道的连接处应设 置甲级防火门,且不应与易燃材料共用一个室。 6.1.5 对于容易自燃的矿山,其采矿工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采用后退式回采,并宜采用黄泥灌浆或充填采矿法; 2 必须采用压人式通风; 回采必须专设降温水管及增设降温风机; 4 通向采空区的废旧坑道应及时密闭。 6.1.6 选矿焙烧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焙烧竖炉进料口及两侧排料口附近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 碳监测报警装置; 2输送冷却后焙烧产品的带式输送机,当焙烧产品高于 80℃、低于150℃时,应选用耐热型输送带;焙烧产品高于150℃、 A0
6选矿焙烧厂房应符合下列
1焙烧竖炉进料口及两侧排料口附近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 碳监测报警装置; 2输送冷却后焙烧产品的带式输送机,当焙烧产品高于 80℃、低于150℃时,应选用耐热型输送带;焙烧产品高于150℃,
低于200℃时,应选用耐灼烧型输送带: 3还原窑排烟管路应设置在线烟气成分分析装置和一氧化 碳超限报警装置,电除尘器应设置防爆装置。 62综合原料场
0.2.1带式输达机系统应付合下列规定 1带式输送机地下通廊出地面处应设一个安全出口; 2带式输送机通廊应采用不燃材料; 3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打滑、防跑偏、防堵塞和紧急停机等 设施,当其电动机功率大于55kW时,应设置速度检测装置: 4漏斗溜槽宜采用密闭结构,并便于清理洒落物料,其倾角 应适应物料特性,且不宜小于50°;漏斗溜槽应根据物料磨损性设 置衬板;当输送物料为煤或焦炭时,衬板应为不燃材料或难燃 材料。 6.2.2贮煤设施和运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煤场内煤堆应分煤种堆放,当相邻煤堆间无隔墙时,相 邻煤堆底边间距不应小于2.0m; 2运煤系统的卸车装置、破碎冻块室、贮配煤槽、各转运站及 煤焦制样室应设自然通风装置,煤粉碎机室应设机械除尘装置; 3贮煤槽及煤斗的槽壁应光滑耐磨,交角应成圆角状,不宜 有凸出或回陷部位,槽壁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60°,料口宜采 用等截面收缩率的双曲线形,卸料口直径应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必 要时设置助流装置; 4运煤系统的转运站、通廊、厂房宜设水力清扫和有组织 水设施; 5运煤系统的消防通讯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讯设备 共用; 6煤用卸料溜槽交角宜设计为圆角状,其倾角不宜小于 55°;输送易自燃煤种时,漏斗和溜槽不应有积料死角。
可燃物的整粒(粉碎、破碎、筛分)系统应设置抽风除尘
6.2.3 可燃物的整粒(粉碎、破碎、筛分)系统应设置抽风除尘 设施。
6.2.4布置在室外的原料场机械设备,布置在室内的煤粉碎机和 整粒系统、运煤系统中的机械设备,其电动机外壳的防护等级宜采 用IP54级;其他情况下的机械设备,其外壳的防护等级宜采用 IP44级。煤粉碎机的电动机应采用防爆型
焦化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
1煤气净化装置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 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0m,距中、小型焦炉不 应小于30.0m;当采用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装置布置在焦侧 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不应小于 45.0m(当焦侧同时布置有十熄焦装置时,该距离为距十熄炉外壁 边缘的距离): 2精苯车间不宜布置在厂区中心地带,与焦炉炉体的净距不 应小于50.0m; 3甲、乙类液体及危险品的铁路装卸线宜为直线,如为曲线 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500.0m,且纵向坡度应为0。在尽头线上取 送车时,其终端车位的末端至车挡前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10.0m。
6.3.2备煤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的规定。
6.3.2备煤系统应符合本标
1焦炉的布置和煤气设备的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焦化 安全规程》GB12710的有关规定; 2煤塔漏嘴不宜采用煤气明火烘烤保温;采用煤气明火烘烤 保温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集气管压力超过放散压力上限时,应能自动放散,并应设 置自动点火装置;低于放散压力下限时,应能自动关闭;集气管的 放散管口应高出集气管操作走台台面不小于5.0m;
4机侧、焦侧的操作平台应采取防止红焦和火种下漏的 措施; 5拦焦机、电机车的液压站和电气室内受高温烘烤的墙壁与 地板均应衬有不燃烧绝热材料。 6.3.4在熄焦车运行范围内,与熄焦车轨道邻近的建筑物不得采 用可燃材料。
6.3.7煤气净化及化工产品精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艺装置、泵类及槽罐等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敲开、半敬 开的建(构)筑物内: 2甲、乙类火灾危险生产场所的设备和管道,其绝热材料应 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应采取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的措施; 3进入甲类液体槽罐区内的机车宜采用安全型内燃机车,当 采用普通蒸汽机车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固定顶式甲、乙类液体贮槽,其槽顶排气口与呼吸阀或放 散管之间应设置阻火器; 5固定顶式甲类液体槽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6初馏分贮槽应布置在油槽(库)区的边缘,其四周应设置防 火堤,防火堤内的地面和堤脚均应做防水层
1煤气净化区、化工产品精制区的现场化验室应独立设置; 当必须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3.00h的不燃烧性墙体与其他部位隔开,其门窗应设置在非防 爆区:化验室与油槽(罐)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表
4.2.3的规定; 2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的化验室应设置通风设施,宜 采用机械通风装置。
6.4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
1储存铝粉、硅粉、铝镁粉等易燃类添加剂的房间,应设置单 独的机械通风装置,换气次数应大于8次/h;混合设备必须密闭操 作并应设置与混合设备电气联锁的机械通风除尘装置; 2乙醇仓库宜采用半地下式贮槽; 3铝粉(镁铝合金粉)仓库必须采取隔潮和防止水浸渍的 措施; 4应与其他物品间隔存放或单独贮存,严禁与氧化物、酸类 碱类混合贮存,并应避免阳光直晒。 6.4.2油系统中的油品加热宜采用罐底管式加热器,油罐内油品 的最高加热温度必须低于油闪点10℃,用于脱水的油罐油品的加 热温度不应高于95℃。下列油罐的通气管必须设置阻火器: 1储存闪点小于60℃油品的卧式罐; 2储存闪点大于等于60℃且小于等于120℃油品的地上卧 式罐; 3储存闪点大于等于120℃油品的固定顶罐。 6.4.3火 煤粉系统应按本标准第6.6.4条的规定执行
6.4.2油系统中的油品加热宜采用罐底管式加热器,油
1点火器应设置空气、煤气低压快速自动切断煤气的装置、 低压报警装置和指示信号,且快速自动切断煤气的装置宜靠近点 火器; 2烧结矿冷却后平均温度应小于120℃。
6.5.2主抽风系统的机头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质 防爆和降温装置。
6.5.3球团焙烧和风流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流系统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质设置防爆 温装置; 2抽干风机和回热风机及管道应根据设定的风流温度 调温措施,风机及管道接头处应严密
6.5.4煤粉制备烘干介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环冷机热废气为烘干介质时,宜在热风进入磨煤机前设 置除尘装置; 2热风炉提供煤粉制备烘干介质时,热风炉应设放散烟卤, 并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墙体与磨煤机完全隔 开;燃煤热风炉提供的热风含尘粒度大于0.5mm时,应设置降尘 装置。
6.5.5煤粉制备与输送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 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2磨煤室室外应设置消防车道; 3磨煤机出口管道、除尘器、煤粉仓应设置泄爆孔; 4 除尘器的进口处必须设置快速截断阀; 5磨煤机进出口处必须设置温度监测装置,煤粉仓和除尘器 必须设置温度、压力和一氧化碳浓度、氧浓度监控设施及报警 装置; 6磨煤机出口处、煤粉仓及布袋除尘器中的烟煤煤粉温度不 应高于70℃,无烟煤煤粉温度不应高于80℃; 7除尘器、煤粉仓等设备应设置火火装置。
6.5.6喷煤系统停止喷吹时,烟煤煤粉在仓内贮存的
6.6.1高炉的重力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0m 不应正对铁口、渣口。
6.6.1高炉的重力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0m以外,且 不应正对铁口、渣口。 6.6.2渣罐车、铁水罐车及清灰车应单设运输专线,热罐车不得 利用重力除尘器下方的作业线作为正常的停放线和走行线。 6.6.3炉前敷设的氧气管、胶管应脱净油脂。 6.6.4煤粉制备及喷吹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粉、喷吹设施应通风良好,采用散开式钢结构且无人值 守时,钢结构可不做防火保护;对封闭式的制粉、喷吹设施应防止
1制粉、喷吹设施应通风良好,采用散开式钢结构且无人值 守时,钢结构可不做防火保护;对封闭式的制粉、喷吹设施应防止 粉尘积聚; 2磨煤机出口的煤粉温度应根据煤种确定,确保煤粉不结 露,并应满足表6.6.4的规定:
3喷吹烟煤和混合煤时,制粉干燥介质应采用热风炉烟道废 气或惰性气体,负压系统未端的设计氧含量不应大于12%,保安 气源宜采用氮气,并应有防正氮气泄漏的安全措施; 4喷吹烟煤和混合煤时,必须在制粉和喷吹系统的关键部位 设置温度、压力和一氧化碳浓度、氧浓度监控设施,并应有安全防 护措施; 5喷吹烟煤和混合煤时,煤粉仓、仓式泵、贮煤罐和喷吹罐等 容器的加压和流化介质,应采用情性气体; 6输送和喷吹系统的充压、流化、喷吹等供气管道均应设置 逆止阀; 7煤粉输送,分离管道及容器设计不应有死角;
器时,其设备、配管和贮槽等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热媒 置温度监控报警及自动酒水(降温)装置。
6.7.1铁水、钢水、液态炉渣作业和运行区域的工艺和设施应符 合下列规定: 1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红热固体炉渣和铸环等高温物质运 输线上方的可燃介质管道和电线电缆,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2装有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的容器,必须用铸造级桥式起重 机吊运,并应防止该区域内的地面积水; 3在铁水、钢水、液态炉渣作业或运行区域内的地表及地下 不应设置水管、氧气管道、燃气管道、燃油管道和电线电缆等,必须 设置时,应采取隔执防护措施
6.7.2主体工艺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转炉主控室的观察窗和门不宜正对转炉炉口,无法避开 时,观察窗应设置能移动的安全防护挡板;电炉主控室的观察窗和 门不得正对电炉炉门:转炉、电炉、精炼炉与连铸的主控室前窗应 采用双层钢化玻璃;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的门不应正对出钢方向, 窗户应采取防喷溅保护措施:
7.3严禁利用城市道路运输铁水、钢水、液渣等高温治金溶
6.7.4厂内无轨方式运输铁水与液渣时,宜设置专用道i
6.7.4厂内无轨方式运输铁水与液渣时,宜设置专用道路。 6.7.5直接还原铁、镁粉、镁粒等具有自燃特性的材料贮仓应设 置氮气保护设施
.7.6增碳剂等易燃物料的粉料加工间必须设置防爆型粉
6.8.1铁水、液态炉渣作业和运行区域的工艺和设施应符合本标 准第 6.7.1条的规定。
1铝粒、硝石、硅钙粉、硅铁粉等原料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 内,并应采取防爆、防雨和防潮措施; 2铝、镁、钙、硅和碳化钙等易燃粉料的加工间必须设置通风 和粉尘收集净化设施; 3铝粉操作间的装置和工具必须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 作;硅钙合金及其他易燃易爆粉料等必须在惰化气体的保护下制 备,并应设置空气含尘量、含氧量、可燃气体浓度的检测装置和超 限自动停车装置;门窗和墙等应符合防爆、泄爆要求,电器设备应 采用防爆型; 4铝粒车间粒化室,必须设置泄爆孔和除尘设施。 6.8.5主体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铁合金电炉炉盖和真空炉炉体必须设置泄爆孔; 2铁合金电炉电极壳焊接平台和出铁口操作平台应铺设绝 缘层; 3 铁合金粒化必须设置缓冲模; 4 浇铸间、炉渣间内吊运铁水罐、锭模、渣罐或渣盘的起重 机,应选用铸造级桥式起重机。
5.8.6辅助设施应符合下列起
1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净化系统的负压管道及设备不应多 炉共用; 2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净化回收装置应设置爆孔,泄爆膜 外宜设保护罩; 3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净化抽风机的出口应设置逆止水封, 放散水封高度应按系统压力增加5kPa计算; 4铁合金电炉煤气回收系统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连续检 测与自动控制装置,当煤气中的氧含量超过2%时,应能自动打开
散阀,并应能保证经点火燃烧后排入大气。
6.9.1横跨轧机辊道的主操作室、经常受热坏烘烤的操作室和有 氧化铁皮飞溅环境的操作室,均应设置不燃烧绝热设施。 6.9.2输送重油的管路,应设置快速切断专用阀。 6.9.3可燃介质管道或电线电缆下方,严禁停留红钢坏等高温物 体,当有高温物体经过时,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6.9.4高速线棒材轧机和飞剪机处应设置安全罩或挡板,靠近轧 线的液压润滑软管和电缆必须具有金属防护层。 6.9.5轧线上的电热设备应有保证机电设备安全操作的闭锁装 置。水冷却电热设备的排水管,应有高水温报警和断水时能自动 断电的安全装置。
6.9.6地表面和操作平台台面不宜设置氧气管线、燃气
1加热设备应设置可靠的隔热层,其表面温度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的有关规定; 2加热炉应设置各安全回路的仪表装置和工艺安全报警 系统; 3渗碳介质(甲烷、丙烯等)的储存间不宜设置在主厂房内, 必须设置时,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规定。 5.9.8油质率火间和轴承清洗间内的电加热油槽或油箱,应设置 温度控制与报警装置
....- 市政管理 冶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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