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T 1046-2016 土地整治权属调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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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准备表册和仪器,开展人员训。
8.2.1依据地籍、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等资料,明确需要调查的土地权属边界及其内各 级行政区域境界,现场确认调查范围内土地产权权属主体、权属界线、界址点、权属的性质和来源、 土地用途等权属调查内容。
a) 权属调查以田块或宗地为基本单位。 b) 乡(镇)级境界原则上根据民政部门行政区域勘界成果确定。 c) 权属界线均需经土地权利人与相邻宗地土地权利人共同指界确认。 d) 境界、权属界以线状地物为界时,必须说明线状地物的归属。 两条以上境界及权属界重合时,只标出最高级的境界。
8.3.1.1土地权利人之间,有权属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一方已办理土地登记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 定界线和界址 B.3.1.2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或界址不明确的宗地,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 有或使用的,可根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现场指界。
8.3.2.1按调查工作计划,确定调查区域,通知相关士地权利人到现场指界。 8.3.2.2权属调查前,应在工作底图上,对已知宗地进行预编号,通过调查再正式确定宗地号。 B.3.2.3调查人员、本宗地和相邻宗地的法定指界人或其书面委派的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 B.3.2.4在调查底图上,应标清界址点的位置,做好点位注记和权属界走向的文字说明。两条以上权 属界的交叉点、重要的或特殊的点位都应设立界标标志。对底图上无法标绘清楚的权属界(包括飞入 地界线),须绘制草图,并加文字说明。 8.3.2.5经双方认定的权属界,由双方指界人在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8.3.2.6如指界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 调查人员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和地方习惯确定:并要求将结果以书面(附略图)形 式送达缺席者。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 则上述界址线确界自动生效。
8.3.3海岸线、河口线调查
港口、围海造地、筑坝等工程造成海岸线变动的,可参照工程设计图等资料进行调查。小潮平均低潮 位线采用量新海图上的零米等深线。河口线 的界线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8.4.1.1实地调查认为无争议界线,即应在现场记录于调查表上,见附录D。 8.4.1.2对权属界线的记载应从宗地某界址点开始按顺时针编列。 8.4.1.3权属调查表的填写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 真写客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划改时要在划改处加盖划改人员名章,以示负资。 B.4.1.4权属调查表与土地登记申请书不一致时,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原因: 8.4.1.5有争议的界址,应进行调查研究,弄清情况,以权源依据为主,并考患实际使用现状,依据 相关法规确权。如果权属的界址纠纷一时难以解决,应将争议的理由在权属调查表中有关栏目内填写 清楚,并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裁决
8.5.1.1现有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没有宗地草图的,应绘制宗地草图。宗地草图应选用适宜长期保 存、使用的纸张绘制,也可直接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绘制。 8.5.1.2可利用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等图件,依据实地丈量的界址边长, 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绘制宗地草图。所有的测量结果记入权属调查表及宗地草图上。
8.5.1.3案地宽图的内客包括下
a)本宗地号、坐落地址、权利人。 b) 宗地界址点、界址点编号及界址线、宗地内的主要地物。 c) 相邻宗地号、坐落地址、权利人或者相邻地物。 d) 界址边长、界址点号及其与邻近地物的距离。 e) 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须的或者其他需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f) 宗地内的土地实际用途,还包括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间的位置关系。 g) 宗地草图上标注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等应为实地调查丈量 的结果。 h) 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地方可移位放大表示。 i)指北线、作业员签名、作业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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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在技术力量、设备具备或经济条件较好项目区,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利用现代 测量仪器,按《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或《地籍调查规程》或《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 开展田块测量。 9.1.2宜采用水准仪、经仪、测距仪、全站仪、GPS、钢尺等仪器设备,测定需要进行权属调整的 田块(宗地)的界址点、线、量算田块(宗地)面积。 9.1.3在技术力量弱、现代化测量设备缺乏的项目区,可利用简便的钢尺丈量田块的边长,计算土地 面程。
ZP 面积中误差, 单位为平方米(m): 土地权属现状图的比例尺分母; P—量算而积,单位为平方米(m")。
10.1.1以土地权属现状调查结果为基础,以需要调整权属的田块(宗地)为单位,分别对整治前和 整治后的土地进行质量评价。 10.1.2土地质量评价工作底图的比例尺,应与土地权属调整图和土地整治现状图比例尺相同
10.1.1以土地权属现状调查结果为基础,以需要调整权属的田块(宗地)为单位,分别对整治前和 整治后的土地进行质量评价。 10.1.2土地质量评价工作底图的比例尺,应与土地权属调整图和土地整治现状图比例尺相同
10.2土地质量评价的程序如下:
a) 资料收集与外业调查; b) 选择土地质量评价方法: 划分质量评价单元; d) 计算评价单元各评价因素分值或特征属性分值: 计算评价指数,初步划分土地级别: f) 对初步评价成果进行校验和调整: e 进行面积量算和统计: 缩制土地质量评价成果
10.3土地质量评价的方法
10.3.1土地质量评价的技术方法采用因素法、修正法或样地法。 因素法是通过对构成土地质量的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因素因子体系及 影响权重,计算单元因素总分值,以此为依据客观评定农用地级别的方法。 b) 修正法是在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基础上,根据评价目的,选择区位条件、耕作便利度等因素计 算修正系数,对分等定级成果进行修正评定出农用地级别的方法。 C 样地法是以选定的标准样地为参照,建立特征属性计分规则,通过比较计算评价单元特征属 性分值,评定土地级别的方法。 10.3.2应用因素法进行土地质量评价,需要编制“评价因素~质量分”关系表;应用修正法进行土 地质量评价,可以直接引用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成果,在引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时要事先进行论 证和分析,并选择修正因素,计算修正系数。应用样地法进行土地质量评价,要事先确定样地,编制 农用地质量加(减)分规则表。 10.3.3所有评价因素或特征属性及影响权重宜采用特尔菲法、层次分析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两种进 行确定和检验
10.4土地质量评价成果
土地整治评价成果以表格和图件为主,配合简明的文字说明。包括整治前土地质量评价图和整治 后士地质量评价图
11调整方案编制和实施
1调整方家编制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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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包括: a)土地权属调整,应保证原有土地权利人权益获得的公平公正。 b)土地权属调整应利于土地使用和经营管理。 以土地质量等级或价值为标准进行土地权属调整, d)权属调整应在涉及调整的士地权利人参与,并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
11.2土地权属清册和权属现状图编制
按照土地权属调整意愿、土地权属调查、田块(宗地)测量和整治前土地质量评价结果,确定项 目区内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范围、类型,明确整治前各调整地块的权属主体、所处位置、权属边界、 土地利用现状、面积和质量,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清册和土地整治项目权属现状图。
11.3权属调整方案编制
11.3.1方案编制的依据如下
a) 相关的法律法规: b) 项目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和)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整意愿; c) 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调查结果: d) 项目区田块(宗地)测量结果: e) 项目区现状土地质量评价结果和整治后土地质量评价结果; f) 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原则性意见和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协议书: g) 土地权属登记资料、土地权属证书、地籍资料: 1.3.2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编制工作承担主体应在广泛征求项目区有关权利人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 关权属管理单位共同编制。 1.3.3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包括的内容如下: 项目区涉及调整的土地权属类型,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和他项权等。 b) 土地权属调整原则、方法和程序。 土地归并方案。根据整治前后土地质量评价结果,调整前各权属主体拥有的田块(宗地)的 位置、面积和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质量,土地权属调整原则、方法和程序,经协商确定整治 后各类土地产权权属主体应获得的田块(宗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和 土地质量等级,形成土地整治权属调整预方案。 d)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分配方案。 1.3.4按照已确定的土地权属调整预方案,编制究成项目区土地整治权属预调整图 1.3.5向项目区土地权利人和相关产权管理部门征询土地权属预调整方案的意见,根据征询意见, 修改完善权属预调整方案,形成权属调整方案。 1.3.6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附件内容如下: a)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批准书: b) 土地权属清册及说明: c) 土地整治项目投资方者或承担者与土地所有权者签订的协议: d) 整治前土地质量评价图: e) 整治后土地质量评价图: f) 土地整治权属现状图: g) 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图。
a) 相关的法律法规: b) 项目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和)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整意愿; c) 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调查结果: d) 项目区田块(宗地)测量结果: e) 项目区现状土地质量评价结果和整治后土地质量评价结果; f) 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原则性意见和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协议书; g) 土地权属登记资料、土地权属证书、地籍资料; 11.3.2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编制工作承担主体应在广泛征求项目区有关权利人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 关权属管理单位共同编制
11.3.3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包括的内容如下
11.4权属调整方案公告
11.4.1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编制完成后,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公告栏和召开乡村组动员会等方 式,及时将项目区内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进行公告,充分征求并听取相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 11.4.2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告内客如下:
11.4.2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告内
a) 权属调整类型和权属调整的原因: b) 权属调整的原则; c) 权属调整的依据: d) 需要调整的土地位置和范围,土地面积、编号、用途、质量等级,土地权利人: e) 整治后各地块的面积、位置、编号、用途、质量等级、土地权利人: f) 土地权属调整图: g) 公告期限15天。公告期内有关权利人不在本地的,应书面通知到本人: h) 异议处理的程序: i) 解释机构。
11.5权属调整异议处理
议处理原则。权属调整异议处理一般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对稳定和依法处理原则
11.5.2调处方法符合下列规定
a 地质量引起的权属调整争议,由土地权属调整主体,根据土地分等定级标准,请有一定权 威性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原土地质量调查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和认定,解决土地权属调整争议。 b) 现状土地权属面积异议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一般由土地权属调整主体,按照事先明确的土 地权属面积确定原则,通过收集相关资料,复核面积量算过程,认定田块面积,将认定结果 与士地权属面积异议者进行沟通,解决权属面积异议
11.5.3调处程序符合下列规定:
a)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整方案异议处理。对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土地所有权人,应 于公告期内向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工作承担主体,提出书面意见,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 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调处,或直接通过法院裁定,解决异议, b) 若项目区涉及儿个乡镇的,则可向项目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经协商不能 解决的,争议由当地地市级人民政府调处,或直接通过同级法院裁定,解决异议。 C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士地使用权权属调整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向土地权属调整工作承担主 体,提出书面意见,经协商不能解决的 民政府调处或请当地法院裁定
11.6权属调整方案批准
11.6.1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整方案经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协调争议后,应报县(市、区)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11.6.2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整方案经公告并进行异议处理完成后,应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 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11.7调整方率的实施
1,7.1按照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和他项权利等土地 权利人到现场勘察,确定新的权属界线和四至,设置永久性标志,并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11.7.2土地权属调整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权属调整类型、调整原则、调整方法,土地调整前土 地权利人拥有土地的位置、界址点、权属界线、面积、土地用途、土地质量:土地调整后土地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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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土地位置、界址点、权属界线、面积、土地用途、土地质量,有无异议,协议双方签名,协议 签订日期。 11.7.3按调整方案确定的地块位置、界址点坐标进行实地放样,分割地块,将权属调整方案落实到 地块上。
取得的土地位置、界址点、权属界线、面积、土地用途、土地质量,有无异议,协议双方签名,协议 签订日期。 11.7.3按调整方案确定的地块位置、界址点坐标进行实地放样,分割地块,将权属调整方案落实到 地块上。
11.8.1土地权利人在权属调整后,土地权属调整主体与土地权属调整权利人签订的土地权属调整协 议书,是土地权利人确权的法律依据,经县级政府相应土地权属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后正式确定土地 权属。 11.8.2农地整治后,新增耕地按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前的约定或合同规定进行确权。如合同规定由土 地整理工程投资者拥有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则将耕地使用权确定给整治工程投资者:如合同规定 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由原土地所有者拥有使用权,则将耕地使用权确定给原土地所有者,由所有者 统一使用或依法处置
11.8.3土地开发复展工器实施后新增耕地权属确是
a)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地、荒滩、废弃地,以从事种植业、林业、备牧业、渔业 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将新增耕地使用权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也 可以按复垦前土地整治合同规定确权。 b) 开发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 其土地使用权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与土地开发单位协商决定。 C) 复垦废弃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权与土地复垦单位协商决定,或按相关法律规定确 权。
土地权属调整相关权利人在土地变更发生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土地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土 也变更登记。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申请时,提交下列资料: a)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文书格式见附录F: b) 申请人的法人和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c) 原土地证书或者他项权利证明书: d) 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e) 土地权属调整协议书: f) 土地产权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县级土地产权登记部门在受理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土地质 量评价成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土地质量状况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文书格式见附录G,并将审批结果进行公告。
批准,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填写《土地登记卡》、《土
12.4核发或更改土地证书
12.4核发或更改土地证书
土地产权管理部门在发证前向领证人发送领证通知。领证通知的内容包括领证人的名称、领证时 间、地点、形式。领证人应携带的证明文件有:领证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收件单》等。委托人领 取的,应办理代领手续。
土地登记人员收回领证人《土地登记收件单》,并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薄》上签字后,领 取士地证书。《士地证书签收领》样式见附录I。
12.4.4更改土地证书
登记后更改土地证书,在土地证书的记事栏进行记录,但记录不能超过三次。土地证书上其他内容变 更的,须更换士地证书。
13土地权属调整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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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完成后,应将全部成果整理后,编写土地整治项目权属调整报告。 13.1.2土地整治项目权属调整报告应包含权属调整报告应包含项目区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 寓调整意愿、土地权属现状、项目区土地质量评价、土地权属调整的原则、依据、程序、方案、方案 公告情况、异议处理情况、地籍资料整理与归档和后期权属管理措施等内容,文书格式见附录J.1。 3.1.3土地整治项目权属调整报告附件应包含项目立项批准书、土地权属调整清册、土地整治项目 投资方或承担着与土地所有权者签订的协议、土地整治权属现状图、整治前土地质量评价图、整治后 土地质量评价图、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图、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整意愿调查文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和) 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整意愿调查文书、项目概况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整意愿公告、土地权属调查结 果与变更限制公告、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原则性意见和土地项目施工协议书、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整方案 和士地权属调整协议等内容,文书格式见附录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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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A.1土地权属调整一般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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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整意愿调查文书范本
C.1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整意原公告范本
表C.1 乡(镇)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整意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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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现状及土地质量评价
利用现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现状及 地质量评价结果公告要点
表C.2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现状调查和土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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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土地整治项目所有权调整表
表D.2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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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土地证书签收
/T1046—2016 附录J (规范性附录) 土地整治项目权属调整报告范本要点 土地整治项目权属调整报告范本 土地整治项目权属调整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区概况 a) 项目名称、土地整治类型 b) 项目位置:项目所处的省、市、县、乡(镇)。 c) 项目范围:涉及的乡(镇)、村和组。 d) 项目规模:项目进行土地整治的建设规模, e) 项目区自然条件,包括地形地貌、 f) 项目区农户数、人口数量、人均收入、农户的主要经济来源、农业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比例。 g) 主要农作物的类型、产量和产值。 二、土地利用现状 a) 土地利用类型。 b) 各地类面积和构成。 c) 各类土地利用状况。 三、土地权属调整意愿 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整意愿调查:形式、调查文书、调查统计结果 b)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和)土地使用权调整意愿调查:形式、调查文书、调查统计结果。 c) 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和)土地便用权权属调整意愿公告及异议处理情况。 四、土地权属现状 a)土地权属调查基本单元。 b) 土地权属调查方法。 c) 项目区内士地权属性质。 d) 项自区内土地权属类型: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承包 经营权和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等。 e) 涉及调整的每一土地所有权权属主体和相应的土地面积、土地利用类型 f) 涉及调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和)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土地编号、土地面积等 五、项目区土地质量评价 a) 土地质量评价单元、评价指标体系、各评价指标数据的获取,评价方法。 b): 整治前土地质量评价结果。 c) 整治后土地质量评价结果。 d)项目区整治前后土地质量变化情况。 六、土地权属调整的原则 七、土地权属调整的依据 八、土地权属调整的程序 九、土地权属调整的方案 十、土地权属调整的方案公告 3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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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土地整治项目权属调整报告范本
TD/T 10462016 十一、土地权属异议处理情况 十二、地籍资料整理与归档 十三、后期权属管理措施 2土地权属调整报告附件要点 土地权属调整报告附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士地整治项目立项批准书。 b) 土地权属调整清册。 c) 土地整治项目投资方者或承担者与土地所有权者签订的协议。 d) 土地整治权属现状图。 e) 整治前土地质量评价图。 f) 整治后土地质量评价图。 g) 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图。 h) 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整意愿调查文书。 i)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和)土地使用权权届调整意愿调查文书 j) 项目概况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整意愿公告 k) 土地权属调查结果与变更限制公告。 1) 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原则性意见和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协议书。 m) 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整方案 n) 土地权属调整协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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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土地权属调整程序
条文提出的的建设用地主要指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农户土改时分 得的或者后来批给农户建造房屋使用的土地,包括住房地基、仓库、庭院、厕所、畜圈、沼气池、柴草 操等。建设用地的属性和价值全不同于农用地,其权属调整需要有特别程序。 对土地权属现状清晰、面积数量明确和权利人无异议的土地整治项目,为减少人力、物力和财力, 可使用简化程序。
土地权属调查的基本比例尺为1:500。对采矿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铁路用地、公 路用地等区域可采用1:1000和1:2000比例尺。在人口密度很低的荒漠、沙漠、高原、牧区等地区可 采用1:2000比例尺基至1:5000的比例尺
K.3田块(宗地)测量
界址点测量方法有解析法和图解法,由于图解界址点坐标不能用于放样确定实地界址点的精确位置 此在一般情况下应采用解析界址点测量的方法。解析界址点测量方法的一般规定如下: a)利用全站仪、GPS接收机和钢尺等测量工具野外实测界址点坐标。主要方法有极坐标法、直角 坐标法(正交法)、截距法(内外分点法)、距离交会法、角度交会法、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 测则量方法等。可根据界址点的观测环境选用不同的方法。 b 如果测量员没有参与现场指界,施测界址点之前应根据地籍调查表、宗地草图和工作底图到现 场细致勘查界址点的位置及其周围的环境,为测量控制点的选取、界址点和地籍图施测方法的 选择做好充分的准备。 C 经土地权属调查确认的已有界址点,现场核实界标未损坏、移动,并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在 解析界址点精度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应使用原界址点坐标成果;如检测结果超过解析界址 点精度规定的允许误差,经相关土地权利人同意后,采用检测的界址点坐标,并在土地权属调 查表中的测量记事中说明。
界址点测量方法有解析法和图解法,由于图解界址点坐标不能用于放样确定实地界址点的精确位置, 在一般情况下应采用解析界址点测量的方法。解析界址点测量方法的一般规定如下: a)利用全站仪、GPS接收机和钢尺等测量工具野外实测界址点坐标。主要方法有极坐标法、直角 坐标法(正交法)、截距法(内外分点法)、距离交会法、角度交会法、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 测则量方法等。可根据界址点的观测环境选用不同的方法。 b) 如果测量员没有参与现场指界,施测界址点之前应根据地籍调查表、宗地草图和工作底图到现 场细致勘查界址点的位置及其周围的环境,为测量控制点的选取、界址点和地籍图施测方法的 选择做好充分的准备。 C 经土地权属调查确认的已有界址点,现场核实界标未损坏、移动,并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在 解析界址点精度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应使用原界址点坐标成果;如检测结果超过解析界址 点精度规定的允许误差,经相关土地权利人同意后,采用检测的界址点坐标,并在土地权属调 查表中的测量记事中说明。
)如果土地权属来源资科中给定了满定解析界址点精度要求的新增齐址点儿何条件或解析坐标 等参数,可根据给定的参数计算放样参数,在实地放样埋设界桩。界址点放样的精度应符合解 析界址点精度的规定。 e 测量界址点所使用的测量工具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才能用于作业。观测角度的仪器级别不 低于J6级。全站仪的对中、整平、观测等技术要求按照CJJ/T8执行。GPS接收机的架设、 观测和计算按照《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念测量CH/T2009执行, f)界址点坐标取位至0.001m。 使用解析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a) 极坐标法。极坐标法主要用于城镇村庄区域和农村区域建设用地的界址点测量和城郊结合部、 经济发达地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测量,也可用于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测量方法 无法测定的土地所有权界址点坐标的测量。观测时应采取距离(纵向)和角度(横向)偏心等 技术消除或减弱棱镜中心到界址点的偏差(棱镜对准误差)的影响。 角度交会法。对于角度观测方便而距离测量有困难或放置棱镜特别耗时的界址点,可采用角度 交会法施测,但交会角应控制在30°~150°的范围内。 C 距离交会法。其他方法施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界址点,可采用距离交会法施测,但交会角应控 制在30°150°的范围内。 直角坐标法。其他方法施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界址点,可采用直角坐标法施测,但界址点到控 制线的水平距离与控制线的水平长度之比不应超过1/2。 截距法。其他方法施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界址点,可采用截距法施测,但外分点到邻近起算点 的距离应小于两个起算点之间的距离。 f) 全球卫量定位系统(GPS)测量方法。能满定解析界址点精度要求的GPS定位方法主要有GPS实 时动态定位方法(RTK)、网络GPS(RTK和CORS)定位方法。观测时,界址点周围的环境条件 以得合GPS接收机的观测条件
K.3.3田块(宗地)面积测算方
利用解析法获取的界址点坐标或界址点间距计算面积,称为解析法面积计算;利用图解法获取的界 止点坐标或界址点间距计算面积,称为图解法面积计算。图解法计算的田块(宗地)面积,应在土地权 属调查表的说明栏注明:“本宗地面积为图解面积。”土地登记时,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的说明 栏注明:“本宗地面积为图解面积”。条件许可时,应采用解析法计算的面积代替图解法计算的面积。
内容包括: a 科学量化项目区内土地质量及分布,可为土地整治工作中的土地权属调整和土地分配提供重要 依据:土地质量评价的科学性和精度直接影响土地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b)土地整治项目区的土地质量评价原则上按照GB/T28405一2012的要求进行。由于GB/T28405 2012规定的表用地级别图的比例尺为1:10000~1:50000,而本规范规定的土地权属调 整比例尺一般为1:500~1:2000之间,因此,土地整治项目区的土地质量评价要求有更高的 精度。 土地质量评价因素选择对土地质量优劣的划分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在一般情况下,考到成本 费用,土地整治项目区的土地质量评价可重点选择以下评价因素:土壤质地、土层厚度、土城 有机质、水利设施条件、交通区位条件、土地限制性因素、耕作使利条件以及其他地方性因素。
TD/T104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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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5调整方率编制和实施
a)在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编制和实施之前,必须重点确认以下事项: 1) 权属调查确认的权利人、权属性质、用途、年限等信息与权源材料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2) 指界手续和材料科是否齐备、界址点位和界址线是否正确、有无遗漏,实地有无设立界标。 权属调查表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规范、准确。 4) 宗地草图与实地是否相符,要素是否齐全、准确,四邻关系是否清楚、正确,注记是否清 晰合理。 5) 田块(宗地)面积测算是否科学正确。 6)土地质量评价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正确。 b)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编制和实施的关键是公平、公开、公正地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益。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编制可以用以下方法进行简化:对所有老地块(宗地)的面积和价值(质量) 进行调查并汇总。对要重新调整的地块(宗地)也同样进行面积和价值(质量)的调查并汇总。 然后按土地权属调整的面积、质量或价值保持一致或大致相当的原则编制调整方案。 d)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编制工作的基础是一张特别精确的图,内容包括旧的状况(用黑色表示) 价值调查结果(用蓝色表示)和测量成果(用红色表示)。每个农民均有一份其占有土地的面 积和价值的汇总表,据此农民可以在土地权属调整时清晰的提出各自的要求。 e 土地权属调整实施过程中重要的一个步骤就是要与农民商谈他的设想,商谈的基础是一张要求 表和一张绘有农民原有土地的图。图上每个农民的土地各用一种颜色表示。这张图对原有土地 状况给以形象的表示。商谈后把农民希望要的新地块位且标记在图上。在与所有的农民商谈之 后,制作出土地权属调整的章案。如果这时出现与商谈的解决办法有较大差异时,可再次进行 交涉,直到基本取得一致意见
土地整治项目区土地变更登记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3种权利主体的改变、客体 的部分改变及部分内容的改变所进行的土地登记 项目区土地整治完成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以及土地用途、地类界限、权属界限 等在不同程度上发生了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人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持有 关证明材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申请时,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申请者名称、地址: 申请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土地质量状况或价格;产权来源及权属证明材料:土 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利权权属来源证明:宗地范围界线草图及四至说明:申请者 的签名盖章:其他事项: 2)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法人和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土地证书或者他项权利证明书; 4) 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5) 土地权属调整协议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人持有的法律 凭证。目前我国的土地证书主要有四种:《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 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证书以宗地为单位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两个
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主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以 土地他项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同一个土地他项权利人拥有不同宗地上的土地他项权利,或者在 同一票地上拥有两个以上不同类型土地他项权利的,应分别填写(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核发证书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注册登记结果,代表人民政府间土地权利人发放土地证 的过程。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使用、拥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他项权利的法律凭证。国有 土地使用证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依法拥有集体土地的农 民集体。集体土地使用证发给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发给土地 他项权利者。
名称、领证时间、地点、形式。领证人应携带的证明文件有:领证人身份证明、《土地登 记收件单》等。委托人领取的,应办理代领手续。 2 验证土地登记人员对领证人提交的领证证明文件进行验证。验证无误的向领证人核发证 书。 3) 发证土地登记人员收回领证人《土地登记收件单》,并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薄" 上签字后,领取土地证书。《土地证书签收簿》。 土地登记的办理期限如下: 1)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 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 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 2) 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 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 记,核发或者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者将注销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土地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15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K.7土地权属调整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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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报告主体内容和附件内容可以根据各地土地整治权属调整的实际情况有所调整,但本规范中所 列的基本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整意愿、土地权属现状、土地权属调整程序、土地权属调整方 案、土地权属调整公众参与情况、土地权属异议处理情况等不能随意减少。 除了本规范中所列的主体报告以外,应当编制土地权属调整工作报告,反映土地权属调整的工 作过程,包括工作的目的、任务、工作依据、人员组成、工作进度、资料收集与整理、技术运 用、经费开支、经验教训、间题与对策、成果应用建议等
.... - 市政管理 土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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