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 289-2018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结构养护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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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病害处治后,依据日常检查的要求对隧道结构进行的 检查。
依据隧道检查结果,采用单一病害指标进行隧道结构健康度 评定,将最严重病害确定的健康度作为隧道结构健康度的方法。
为保证隧道结构运营安全,采取的限制隧道结构附加荷载、 减速慢行、暂停运营等措施。
routine monitoring
采用仪器量测、现场巡查或远程监控等方法,采集和收集反 映运营期隧道结构安全状态、变化特征及其发展趋势的信息,并 进行分析、反馈的活动。
specialmonitoring
specialmonitoring
针对控制保护区工程活动或运营期隧道结构病害段开展的结 构或周边环境的监测
control value
针对监测项目的监测数据变化量设定的受力或变形的设计允 许值的限值。
2. 0. 18 附属结构ancillarystructures
隧道结构相关的其他土建结构,包括风井、排水沟、排水泵 房、疏散平台等。
3.0.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应定期开展隧道结构的
3.0.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应定期开展隧道结构的养护。 3.0.2隧道结构检查应分为初始检查、日常检查、定期检查 特殊检查、专项检查和处治后复查。 3.0.3隧道结构检查周期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3.0.3隧道结构检查周期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3.0.3隧道结构检查周期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隧道结构检查周期
3.0.4隧道结构健康度评定宜采用单项指标法,健康度应按 表3.0.4分为五级。
表3.0.4健康度分级
3.0.5当病害导致构造物侵人建筑限界时,应将隧道结构健康 度评定为5级。 3.0.6养护措施应根据隧道结构健康度按表3.0.6确定
表3.0.6养护措施
3.0.7附属结构应保持完好,并应具有良好使用功能 3.0.8养护应填写记录,检查记录表和病害展示图宜按本标准 附录A执行。 3.0.9养护作业应保证安全,养护记录应采用数字化管理
3.0.9养护作业应保证安全,养护记录应采用数字化管理
3.0.9养护作业应保证安全,养护记录应采用数字化
4.2.2矿山法隧道初始检查的项目、内容和密度应符合表 4. 2. 2 的规定。
表4.2.2矿山法隧道初始检查的项目、内容和密度
4.2.3盾构法隧道初始检查的项目、内容和密度应符合表 4. 2. 3 的规定。
表4.2.3盾构法隧道初始检查的项且、内容和密度
沉管法隧道初始检查的项目、内容和密度应符合表
4. 2. 4 的规定。
4. 2. 4 的规定。
括下列内容: 1 初始检查记录表、隧道病害展示图和检查记录资料: 2 统计分析病害类型、分布位置、严重程度,评定健康度 3需要实施专项检查的建议; 4需要采取保养维修措施的建议
4.3.2明挖法隧道日常检查的项目、内容和密度应符合表 4. 3. 2 的规定。
1.3.3矿山法隧道日常检查的项目、内容和密度应符合表 4.3.3的规定
表4.3.3矿山法隧道日常检查的项且、内容和密度
4.3.4盾构法隧道日常检查的项目、内容和密度应符合表 4.3.4的规定
表4.3.4盾构法隧道日常检查的项目、内容和密度
第4.2节中初始检查的规定,首次常规定期检查应在初始检查1 年后开展
第4.2节中初始检查的规定,首次常规定期检查应在初始检查1 年后开展。 4.4.3常规定期检查应填写常规定期检查记录表,并应对隧道 结构健康度进行评定。 4.4.4常规定期检查完成后,应形成常规定期检查报告,检查 报告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4.2.8条的规定
4.4.5特别定期检查的项目、内容和密度应符合表4.4.5的规定
4.5特别定期检查的项目、内容和密
注:带“*”的内容为选测内容;带“△”的内容为特别定期检查相对常规定期检 查增加内容。
4.4.6特别定期检查应按初始检查、日常检查和常规定期检查结
.4.6特别定期检查应按初始检查、日常检查和常规定期检查结
注:带“*”的内容为选测内容。
4.5.2特殊检查应填写特殊检查记录表,并应对隧道结构健康 度进行评定。 1.5.3特殊检查完成后,应形成特殊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包 括下列内容: 1资料调研情况和现场记录资料:
2 检查部位结构受损原因和影响程度的分析,评定健康度; 需要采取维修措施的建议
4.6.1专项检查范围应包括病害所在区段及前后不少于30m范 围内的隧道结构。 4.6.2专项检查前应进行资料调查,资料调查宜符合表4.6.2 的规定。
表4.6.2资料调查
注:带“*”的资料为可选资料。
4.6.3专项检查的项目、内容、密度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 1.4节中特别定期检查的规定,其中断面轮廓检查密度不应少于
4.4节中特别定期检查的规定,其中断面轮廓检查密度不应少于
4.6.4专项检查应填写专项检查记录表,并应对隧道结构健康 度进行评定。 4.6.5专项检查完成后,应形成专项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符 合本标准第4.4.8条的规定。
当隧道采取维修、更换措施后,应进行处治后复查。 处治后复查的项目、内容、密度和方法宜符合本标准第 节日常检查的规定
4.3节日常检查的规定,
4.3节日常检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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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矿山法隧道初始检查洞口、洞门结构健康度评定标准应 按表5.2.2执行,主体结构(衬砌)、施工缝、变形缝、道床结 构健康度评定标准应按本标准第5.2.1条执行。
隧道初始检查洞口、洞门结构健康度
5.2.4沉管法隧道初始检查管节接头结构健康度评定标准应按 表5.2.4执行,主体结构(管节)、施工缝、道床结构健康度评 定标准应按本标准第5.2.1条执行。
表5.2.4沉管法隧道初始检查管节接头结构健康度评定标准
5.3且常检查健康度评定
5.3.1 日常检查隧道结构健康度评定标准应按表5.3.1执行。
5.3.2当日常检查评定结果为健康度2级或3级时,应在后续 日常检查中重点检查;评定结果为健康度4级或5级时,应进行 专项检查。
5.4定期检查健康度评定
基于施工缝、变形缝错台的健康度评
基于管片材料劣化的健康度评定标
注:D为盾构隧道直径。
5.5特殊检查、专项检查和处治后复查健康度评定
特殊检查隧道结构健康度评定应按本标准第5.4.2条~ 4.4条中特别定期检查的健康度评定标准执行。 专项检查应基于现场检查结果对隧道结构状态进行评估
5.5.1特殊检查隧道结构健康度评定应按本标准第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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