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和建筑分册(2017版)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和建筑分册(2017版)
方案合理性确定,其中: 1.新建、迁建医院的总容积率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结合方案合理 性确定;改扩建医院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 案合理性确定。 2.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的体育用地除市级、区级体育中心外,其余 均为综合运动场地。综合运动场地按每1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不大 于3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服务设施。 第2.2.16条批发市场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5且不大于3.0,总建 筑密度不大于50%。 第2.2.17条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工业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0且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不小于 40%。 2.除特殊要求外,工业厂房层高不宜高于8.0米,当层高超过8.0米 时,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其他工业用房层高不应高 于4.2 米。 3.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总建筑密度可减少 5% 。 第2.2.18条物流仓储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0且不大于3.0,总建 筑密度不小于30%且不大于60%。当层高超过8.0米时,在计算总容积率 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第2.2.19条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公用设施用地 (主要指供水用地、供电用地、消防用地、环卫用地等)的规划控制指标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第2.3.1条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公厕、派出所 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农贸市场等服务设施用地除外)的地块,或用地形 状未达到20×25米基本要求的地块,不得独立开发建设。 第2.3.2条三环路以内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独立 地块、三环路以外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均不 得建设高层建筑。 第2.3.3条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地块之间的空间间距,在取 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相邻地块之间的建筑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不得与幼 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拼建),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 实施;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2.3.4条拟建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 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其中三环路 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 三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 按每3方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 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2.3.5条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含物 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1.总建筑面积在10方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 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米)、30万平方米以 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机动车停车位,如需设置的,则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指标; 不含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净用地内,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但 三环路以内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及三环路以外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 5000平方米的不含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内的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作强制 性要求。 ②公租房和廉租房原则上不配建停车场(库),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配建部分室外地面机动 车停车位; ③地铁站街坊项目,机动车停车位可下浮,下浮的最大幅度不大于20%。 ④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场车场(库)的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平均不小 于30m控制; ③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不应配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其它不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 中,核心区内的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余分区内机 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③含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宜利用地下空间或首层架空部分设置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 行车)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按每个非机动车停车位平均不小于1.5m控 制; ③幼儿园等建设项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控制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中小学等建设项 且的车位停车方式不限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3.0.1条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界等多重控制 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3.1.1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 、工程管线理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满 3.1.2~3.1.7条的规定。 第3.1.2条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 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 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 小时; 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5.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6.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 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须满足日照要求 的窗台面起算; 7.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 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3.1.3条住宅(含公寓)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
表3.1.3.1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注:H:南侧建筑或东、西侧建筑平均高度
2.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 3. 1. 3. 2 控制;
表3.1.3.2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①)表中α指两栋住宅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3控制。
表3.1.3.3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为最小间距,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3.1.4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 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第3.1.3 条控制; 2.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第3.1.5条控制。 第3.1.5条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非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
表3.1.5.1非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主:H:南侧建筑或东、西侧建筑平均高度
2.非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 距按表 3. 1. 5. 2 控制:
表 3.1.5.2非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注:①表中α指两栋非住宅建筑之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非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3控制。
,1.5.3非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
注:L为最小间距,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3.1.6条建筑高度高于24.0来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 控制,按非住宅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高层建筑不高于24.0米的非住宅部分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 住宅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3.1.7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 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间距不小于6.0米,与高层建筑的间距不 小于9.0米。 第3.1.8条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按非住宅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且 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 2..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第3.1.9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建筑间距按方案 合理性确定。
第3.2.1条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规划绿地、河道以及市政线 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必须满 足第3.1.2~3.1.7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必须同时满足第3.2.2~3.2.7条 的规定。 第3.2.2条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 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 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 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3.2.3条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以下有 关规定控制:
表3.2.3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注:①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
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
1.建筑高度高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 性质核定,后退距离不小于15.0米; 2.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 池等)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 3.高层建筑其建筑高度不高于24.0米的非住宅部分后退用地红线的 距离,按多层非住宅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第3.2.4条同一权属单位用地内,幼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内 的建筑不得与其他性质用地内的建筑拼建;在退让的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 第3.1.2~3.1.7条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退让共有的用地红线的距离可只 满足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 第3.2.5条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 满足以下规定: 1.后退规划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绿地,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按第 3.2.3条进行控制; 2.后退规划绿地、广场的距离不小于5.0米,且满足第3.2.6条的规定: 3.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 等)外墙后退规划绿地、广场的距离不小于5.0米; 4.紧邻天府大道两侧的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后退规划绿地的 距离不小于15.0米,且满足第3.2.6条的规定。 第3.2.6条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有关规定
第3.2.6条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有关规1 空制:
6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D各类建筑后退二环路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
第3.2.11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后退各类规划 控制线的距离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第3.3.1条建筑布局及高度不应影响相邻地块现状建筑物的最低日 照要求。 第3.3.2条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1.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满足消防要求: 2.日照要求符合第3.1.2条的规定; 3.住宅建筑之间或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 3. 3. 2 控制。
表3.3.2 建筑间距最小控制要求
主: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侧建筑平均高度:
②春熙路片区多、低层建筑不开窗的山墙,建筑间距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应满足以下规定
1.多、低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高层建筑主要 朝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3.0米,次要朝向不小于9.0 米; 2.春熙路片区多、低层建筑不开窗的山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可结 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3.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
行退距管理。 第3.3.4条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
1.建筑首层后退规划步行街(红星路步行街除外)红线3.0米,二层 及二层以上裙房外墙可出挑,出挑距离(包括外墙的装饰材料及附 属物等)不大于3.0米,出挑外缘(包括外墙的装饰材料及附属物 等)可与道路红线齐平,但外墙最突出部分不得出道路红线;沿街 首层退让部分形成公共空间,公共空间净高不小于4.0米,净宽不 小于2.0米,公共空间地面与步行街地坪之间平顺连接; 2.建筑因造型、风格、景观的需要,在外立面上有凹凸变化的,凸出 部分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 且距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小于6.0米。 第3.3.5条相邻地块可设置通道连接,连接方式分为地上廊道式和 下通道式两类,分别按以下规定控制: 1.地上廊道距室外地面净空高度不低于5米;廊道宽度宜为3.5米至 4.5米,地上廊道跨越步行街时,规划步行街红线内禁止落柱:
2.为提倡坡道共享,地下空间可连通,地下通道净宽不天于7.0米; 当地下通道穿越规划步行街时,应预留城市管网走廊空间。 第3.3.6条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的建筑规划管 按第3.3.2条~第3.3.5条的规定执行
第3.4.1条建筑布局及高度不应影响相邻地块现状建筑物的最低日 照要求。 第3.4.2条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1.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满足消防要求; 2.日照要求符合第3.1.2条的规定; 3.住宅建筑之间或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 3.1.2~3.1.7条的规定。
第 3.4.3条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4.3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
第3.4.4条 宁波路与兴泰街之间建筑高度不宜超过30来,构建东西 观山视廊。 第3.4.5条相邻地块可设置通道连接,连接方式分为地上廊道式和 下通道式两类,分别按以下规定控制: 1.地上廊道距室外地面净空高度不低于5.0米;廊道宽度宜为3.5米 至4.5米,地上廊道跨越步行街时,规划步行街红线内禁止落柱: 2.为提倡坡道共享,地下空间可连通,地下通道净宽不大于7.0米; 当地下通道穿越规划步行街时,应预留城市管网走廊空间
第3.5.1条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形态,提升城市建筑品质,形成人性 化的城市空间,住宅、公建类高层建筑项目应依托城市开空间和主要道 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疏密有致的城市轮廓。建筑除必须满足日 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3.5.2条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 韦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3.5.3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 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3.5.4条特别地区临环城生态区一侧沿环城生态区范围线进深30 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应高于24米。 第3.5.5条二环路以外临主要山体、主要河道、历史文化街区、主 要公园一侧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50米以内建筑高度不应高于24米,50米 以外的高层建筑的高差比不宜低于25%(以高度较高者为计算基数),建筑 高度自以上区域一侧向外依次递增。 第3.5.6条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高层建 筑高差比不宜低于25%(以高度较高者为计算基数),面向城市开敬空间和 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线与纵深空间层次。 第3.5.7条在风貌协调的基础上,高层建筑屋顶形式应作适当造型 处理,电梯机房、设备用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或遮挡处 理,形成高低错落的建筑天际轮廓线。 第3.5.8条建筑外观应体现多样化,可采取组群布局方式,通过建 筑组群之间材质、色彩、形态、立面处理上的区别,形成丰富多样的建筑 形态。商业办公建筑不宜出现3栋及以上相同重复。住宅建筑不宜出现6 栋及以上相同重复。
第3.5.9条中心城区范围内临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和 主要河道的建筑高度大于24米或10层(含10层)以上的纯住宅建筑主楼 面宽的规定: 1.建筑高度不高于24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 筑高度高于24米且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 于60米;建筑高度高于6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 40米(详见图3.5.9); 2.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 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主要朝向投影面宽执行,
图3.5.9建筑主要朝向投影面宽示意
注:①A、B、C为连续建筑,A为连续建筑的最高部分,L为建筑主要朝向投影面宽; H为A的建筑高度; ②H≤24.0米,L≤80.0米; ③24.0米
第3.5.11条多层住宅建筑屋顶(含退台)宜采用坡屋顶形式:高层
宅宜采用塔式设计。 第3.5.12条新建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底商,商业应独立设置。 第3.5.13条住宅建筑层高一般不应高于3.6米。局部层高高于3.6 米的跃层式住宅,其高于部分应按其自然层高度折算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不足一层的按一层计算),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第3.5.14条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含商兼住、住兼商项目中的商 业、办公部分,不含酒店)宜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设 置出挑阳台、花槽、飘窗,不得采用住宅单元式布局和住宅套型式功能设 计。 第3.5.15条办公用房标准层分隔的,层高不应高于4.2米;办公用 房标准层不分隔的,层高不应高于4.6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 中庭等除外。 第3.5.16条酒店用房层高不应高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 大堂、中庭等除外,展示厅、报告会议厅、宴会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 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第3.5.17条商业用房层高不应高于6.1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 大堂、中庭等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 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 展示厅、报告会议厅、宴会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 要求适当提高。 第3.5.18条每套住宅飘窗、阳台以及非公共活动空间(包含但不限 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露台、退台、设备平台、空调板、构 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总建筑面 积的15%。 第3.5.19条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低于0.45米,且凸出列 墙宽度不得大于0.7米。
第4.0.1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 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内容进行核 实。 第4.0.2条规划核实内容: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 容面积”,建筑密度,建筑用途,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间距、退 界,公建配套设施和项目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和位置。 第4.0.3条计容面积的规划核实: 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计容面积超出 规划许可计容面积的,应按表4.0.3规定的允许误差值进行控制:
表4.0.3建筑工程竣工后计容面积误差控制表
超出表4.0.3允许误差值的,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4.0.4条建筑密度的规划核实: 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建筑密度超出 见划许可建筑密度的,应按以下规定的允许误差值执行: 1.建筑密度误差值小于等于1.5%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建筑密度误差值大于1.5%的,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4.0.5条建筑平面尺寸的规划核实: 建筑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测建筑平面尺寸与建设工程 见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测建筑平面尺寸与规划许可建筑平面尺寸的差值小于等于60厘
米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实测建筑平面尺寸与规划许可建筑平面尺寸的差值大于60厘米, 轴线误差值小于等于15厘米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3.实测建筑平面尺寸与规划许可建筑平面尺寸的差值大于60厘米, 轴线误差值大于15厘米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4.0.6条建筑高度的规划核实: 建筑平面尺寸、层数、层高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际建筑高度与规 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应按下列规定执 行: 1.实际建筑高度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小于等于50厘米,且满 足航空限高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2.实际建筑高度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大于50厘米,但满足航 空限高或规划限高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3.实际建筑高度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大于50厘米,满足航空 限高但不满足规划限高的,须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4.实际建筑高度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小于等于50厘米的,可 办理规划核实: 5.实际建筑高度低于规划许可建筑高度的数值大于50厘米的,须依法 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6.实际建筑高度不满足航空限高的,须取得相关航空限高主管单位的 书面批复后,按现状予以办理规划核实;未取得相关航空限高主管单位的 书面批复的,须按规划条件整改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4.0.7条建筑间距、退界的规划核实: 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实测建筑间距、退 界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不一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测建筑间距、退界与规划许可建筑间距、退界的差值小于等于60 厘米的,可办理规划核实:
第5.0.1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合法 有效的建设工程,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5.0.2条简阳、都江堰、彭州、邛崃、崇州、金堂、新津、大邑、 蒲江等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 定,补充规定中容积率指标的设置应低于本规定 第5.0.3条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5.0.4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1日起执行。
第5.0.1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合法 有效的建设工程,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5.0.2条简阳、都江堰、彭州、邛崃、崇州、金堂、新津、大邑、 蒲江等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 定,补充规定中容积率指标的设置应低于本规定 第5.0.3条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5.0.4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1日起执行。
注:H1为地下室顶板标高与较低侧室外地坪标高的差 值,H2为地下室顶板标高与较高侧室外地坪标高的差 值,a为较高侧室外地坪标高,b为较低侧室外地坪 标高
注:H1为地下室顶板标高与较低侧室外地坪标高的差 值,H2为地下室顶板标高与较高侧室外地坪标高的差 值,a为较高侧室外地坪标高,b为较低侧室外地坪 标高。
积不人于1.8平方木的定窗、楼梯间图;面积不人于0.6平方木 王可闵 盟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 25.工业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26.中心城区由以下部分组成: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温江区 双流区、龙泉驿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郸都区、高新南区、高新西区和天府新区 直管区。 27.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范围:北至新华路、西至东城根街、南至锦江、东至红星路及 其路东侧局部区域;其中春熙路片区规划范围:北至华兴街、西至署袜南街及太升 南路、南至东大街、东至纱帽街(具体范围详见附图二)。 春熙路北段、南段、西段、东段,大科甲巷,荔枝巷,与春熙路北段连接的12.( 米规划道路、红星路三段为规划步行街。 其中天府广场片区规划范围:北至羊市街及西玉龙街、南至金盾路,红照壁街及大 业路,西至东城根街、东至顺城大街。(具体范围详见附图二) 28.大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北至武汉路、西至大府大道,蜀汉路、南至通州路、东 至通州路(具体范围详见附图三)。 29.主要山体:指天回山、凤凰山、五龙山和塔子山(具体范围详见附图四)。 30.主要河道:指锦江(府河、南河)、沙河、江安河、清水河、东风渠、金马河、走 马河、毗河、鹿溪河、赤水河(具体范围详见附图四)。 31.历史文化街区:指宽窄巷子、大慈寺、文殊院、水井坊、宝光寺历史文化街区等(具 体范围详见附图四)。 32.主要公园: (1)五城区及高新区:人民公园、文化公园、新华公园、塔子山森林公园、百花 潭公园、东湖公园、浣花公园、成华公园、永陵公园、凤凰山公园、圣灯公 园、杉板桥公园、成都市植物园、成都市动物园、望江楼公园、高新西区公 园、大源城市公园(具体范围详见附图四)。 (2)天府新区:天府公园、兴隆湖公园、落雁湖公园、新川公园(具体范围详见 附图四)
确定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北:偏东60°到偏西60°范围 南:偏东30°到偏西30°范围:东西:东或西偏北30°到偏南60°范围
1.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 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及建筑物和构 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民用建筑平屋顶(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 面层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浣 花风景区、金沙片区按原有规定执行);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 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瞭望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 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大于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窗、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六、 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 1.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2.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轴线与规划各色线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3. 突出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各类井道、楼层出挑、落地窗 等,总长度超过建筑面宽二分之一或连续长度超过10.0米的阳台等,则从上 述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最小水平距离。 4.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 七、层数计算 1.复式、错层等变层高住宅的层高设计与计算应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有 关要求,设备层≥2.2M计入层数。 2.架空层计入层数。
附录三 建筑间距图示
主:1B:指多、低层山墙面宽或高层次要朝向; 2 L:指建筑最小间距。
1.为加强对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及工业建筑(房屋部分)工程设计。 一心西
图纸说明中除各设计单位自行规定的内容外,尚须明确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名称: (2)项目编号; (3)规划条件的核发时间;
1.总平面图设计应采用成都坐标系统 2.除特大规模的建设项目可采用1:1000或1:2000的绘制比例外,总平面图应采用 1:500的比例绘制。 3.需注明图名,绘制区位示意图、指北针、风玫瑰图及比例尺,并注明图纸比例、尺 寸单位。 4.总平面图中应表达用地界址测绘平面图中所包含的各类规划线,明确绘制出项目用 地机动车交通出入口的位置、宽度,并以文字注明。 5.总平面图中需标明场地室外地坪、道路的控制标高,明确标注各规划建筑室内土 0.00标高的绝对海拨高程以及规划建筑(含所有建、构筑物及设施)最高处的绝 对海拨高程。 6.建设用地范围内要保留的现状建筑应明确标注,同时总平面图中应正确表达用地界 址测绘平面图中所包含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信息。 7.用地范围内规划以及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编号、建筑用途、层数、高度。 8. 地下室、水池、油库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并在图中引注说明。
1.总平面图设计应采用成都坐标系统 2. 除特大规模的建设项目可采用1:1000或1:2000的绘制比例外,总平面图应采用 1:500的比例绘制。 3..需注明图名,绘制区位示意图、指北针、风玫瑰图及比例尺,并注明图纸比例、尺 寸单位。 4..总平面图中应表达用地界址测绘平面图中所包含的各类规划线,明确绘制出项目用 地机动车交通出入口的位置、宽度,并以文字注明。 5.总平面图中需标明场地室外地坪、道路的控制标高,明确标注各规划建筑室内土 0.00标高的绝对海拨高程以及规划建筑(含所有建、构筑物及设施)最高处的绝 对海拨高程。 6.3 建设用地范围内要保留的现状建筑应明确标注,同时总平面图中应正确表达用地界 址测绘平面图中所包含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信息。 7.用地范围内规划以及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编号、建筑用途、层数、高度。 8.地下室、水池、油库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并在图中引注说明。
须明确规划以及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相互尺寸关系,及其与各类规划控制线控 制点的最小距离。 10.建筑之间、建筑与各类控制线之间成夹角关系时,须标注夹角的角度,并根据技术 规定计算间距。 11.须标注建筑附属构件(包含但不限于阳台、落地凸窗、雨棚、楼层出挑、室外楼梯、 踏步等)与各类控制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12.报建总平面图中不表达环境景观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广场、泳池、体育休闲设施 小品、绿化景观等)的具体方案。 13.总平面图中应注明用地四邻原有及规划河道、防护绿地、街头绿地等的位置及范 围、宽度等。 14.如有全民健身用地,则须明确全民健身用地的范围线,并在其所在位置注明名称和 面积。 15.如有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等需加以注明,并明确其保护范围控制线, 6.需表达用地周边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名称、宽度。 7.图中需标注地下(含半地下)车库进出口坡道的起坡点至道路红线的车道长度。
9.须明确规划以及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相互尺寸关系,及其与各类规划控制线控 制点的最小距离。 10.建筑之间、建筑与各类控制线之间成夹角关系时,须标注夹角的角度,并根据技术 规定计算间距。 11.须标注建筑附属构件(包含但不限于阳台、落地凸窗、雨棚、楼层出挑、室外楼梯、 踏步等)与各类控制线之间的最小距离。 2.报建总平面图中不表达环境景观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广场、泳池、体育休闲设施 小品、绿化景观等)的具体方案。 13.总平面图中应注明用地四邻原有及规划河道、防护绿地、街头绿地等的位置及范 围、宽度等。 14.如有全民健身用地,则须明确全民健身用地的范围线,并在其所在位置注明名称和 面积。 15.如有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等需加以注明,并明确其保护范围控制线, 16.需表达用地周边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名称、宽度。 7.图中需标注地下(含半地下)车库进出口坡道的起坡点全道路红线的车道长度。
三)、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部分
1.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总图,并对总平面 图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项目设计平、立、部图纸须与总平面图表达的有关内容完全一致。 3. 设计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增添必要的内容。 4.设计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相应的图例。 5. 因各类需明确的规划设施在空间叠加,导致在总平面图中采用填充图案表达可能 影响图纸清晰度时,可在总平面图中另绘制小比例的说明性图文
1.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总图,并对总平面 图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项目设计平、立、剖图纸须与总平面图表达的有关内容完全一致。 3.1 设计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增添必要的内容。 4.设计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相应的图例。 5.因各类需明确的规划设施在空间叠加,导致在总平面图中采用填充图案表达可能 影响图纸清晰度时,可在总平面图中另绘制小比例的说明性图文
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8大类,35 中类,42小类。 2.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 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4.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 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表6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 - 市政管理
- 相关专题: 城市规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