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 08-236-2013 市政地下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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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为加强上海市市政地下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市政地 下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 进、经济合理、可操作性强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市政地下工程(除机电设备安装工 程外)的施工质量验 1.0.3市政地下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和相关工程 技术文件,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均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应与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 标准》GB50300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配套使用。 1.0.5市政地下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施工过程中具有相对独立特点的作业活动,或有必要的技才 间歇及停顿分割的作业活动,是组成施工过程的基本单位。

    2.0.2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员的监督下,由施工单位取样员 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监理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 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香或检测活动。

    对市政地下工程的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有直接影响的施工 工序。

    以维护槽壁稳定为主要自的,用膨润土、水及其他外加剂抖 制而成的胶体溶液。

    为保证地下连续墙稳定性和施工能力等综合因素而确定划 分的基本施工单元。

    2.0.7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 SM

    在连续套接的多轴水泥土搅拌桩内插入型钢形成的复合挡 土止水结构。

    在船坞或干坞中先预制大型混凝土构件或混凝土和钢的组 合构件,在两端用临时隔墙封闭,晒装后拖运至预先挖好的水下

    沟槽中并连接起来,最后回填砂石,将构件埋入原河床中

    人工修建用于预制和维修沉管管段并能疏十的场所,十坞也 可以是半沉没的浮体结构,

    制作的刚性单元,可进行浮运、沉放的一段隧道。

    2. 0. 11 端封墙

    为确保管段在浮运和沉放阶段的隔水作用,设置在每节管段 端,用于形成间隔的竖向防水隔板

    2. 0. 13 接头 joint

    管段与管段之间的连接装置

    2. 0. 15 管并 tube w

    采用分隔止水技术,实现前期疏十后期减压降水的降水 管井。

    实现降水全过程持续、无衰减且大于0.08MPa负压的真空 降水管井,

    用于抬高地下水位的管并。

    通过人工制冷的方法将地层中的地下水固结成泳,以提高 体强度与止水性能。

    用于降低地层温度的介质

    2.0.23氯离子扩散系数chloride diffusion coefficien

    混凝土中氯离子扩散性的一个参数,是反映防水混凝土耐久 性的一项重要指标。

    2.0.24咬合桩围护墙

    灌注桩围护的一种特殊形式,通过相邻桩咬合搭接成墙,直 接达到止水和挡土目的,

    用顶管法将带锁扣的钢管形成水平的口学形隔水雌幕。

    通过预先在钢管一侧焊接角钢,在顶管中将角钢之间搭接并 形成承插接口的形式

    在首节箱涵的前端设置网格状的钢结构,用以防止正面土体 姗塌的装置,

    先采用顶管法形成带锁扣的口字形水平钢管幕,然后在管幕 内推进箱涵的工法。

    围护结构内,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3.1.1市政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 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符 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1.3施工中应根据设计提出的工程环境保护要求,制定落实 各项保护措施,并按设计要求对工程进行监测。 3.1.4施工所需的测量基准点和控制点应有保护措施,并定期 复测。 3.1.5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按照有关规定组 织专家评审,并制定相应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1.6施工中,应对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施工。 3.1.7地铁工程施工时,应按设计文件要求,采取限制杂散电流 的各项措施,并制定抗裂、防腐蚀、防渗等工程耐久性措施。 3.1.8市政地下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检测所用方法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规定,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应经计量检验合格,并在计 量检定有效期内。

    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 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文件或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并具有质量 证明文件,同时应按相关的质量验收标准组织进场验收和复试; 进场验收和复试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对于钢筋、水泥、混凝 土等工程主要材料,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和平 行检验。 2施工设备进人现场应按有关规定组织检查、验收,并形成 验收记录或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3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完成后,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共 司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交接验收记录;未经监理工 程师检查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1.10市政地下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评定合格的基础上 进行。 5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 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平行检验。 6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和一般项目验收。 7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质量验收单元划分

    3.2.1市政地下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单元应按单位(子单位)工 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进行划分。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或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地下构筑物为

    一个单位工程。 2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根据其独立使用功能或结构形 式,划分为若干子单位工程, 3.2.3分部工程应按专业性质或施工部位划分。 3.2.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施工工序、工艺进行划分。 3.2.5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应根据 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需要按施工段、变形缝进行划分。 3.2.6市政地下工程单位(子单位)、分部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 范附录B表B.0.1的规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本规 范附录B表B.0.2的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全部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基本合格;当采用计数检 验时,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自检记录和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3.3.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3.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有关安全和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观感质量应验收合格。 3.3.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3.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

    1应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单位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全部销项, 3抽查主要功能指标,应符合本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4 工备案资料应按规定整理齐全。 3.3.7 当检验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可以进 行验收: 1 经返工重新处理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文件要求 的,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文件要求的 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 予以验收。 3.3.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 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功能要求的,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 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项、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3.4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3.4.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 自质量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3.4.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 技术、质量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3.4.3单位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 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均应参加 验收。

    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均应参 验收。

    进行验收。验收组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 关负责人组成,亦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组长应由建设 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1.1基坑围护结构施工方案应综合考虑基坑深度及平面尺 寸、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保护要求、施工装备、工艺能力及施工工 期等因素。

    4.1.2开挖深度3m及以上基坑,其围护结构应由具备相应设计

    4.1.2开挖深度3m及以上基坑,其围护结构应由具备相应设计 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其围护结构设计及施工方案应通过专 家评审。

    4.1.3开挖深度5m及以上和环境保护三级以上的基坑,其围

    护不得使用土钉墙。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对沉降、振动敏感 的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时,其围护不宜采用打入桩或振动法 沉桩。

    4.1.4围护结构施工时宜按设计图纸作适当外放,基坑开挖后

    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定;单元桩体或墙体间以及不同类型和不同刚度的围护墙体

    定;单元桩体或墙体间以及不同类型和不同刚度的围护墙体交接 处应采取加固防渗措施

    4.1.7围护墙体与支撑围或支撑端头处应有可靠的传力节 点构造,围及支撑不应偏心受力,钢围標集中受力部位应加 肋板。

    4.1.7围护墙体与支撑围標或支撑端头处应有可靠的传力节

    划部门许可,施工后应在竣工图中标注,并不应超出用地红线

    4.1.9围护结构施工前,应探明并清除围护结构部位的地下 障碍物,围护结构的导墙、导沟、护筒施工时应挖至原状土。 采用地下连续墙或钻孔灌注桩围护时,围护结构部位有厚度 较大的填土层或暗浜时,施工前应对填土层或暗浜采取有效 处理措施

    4.2水泥土重力式围护墙

    4.2.1水泥土重力式围护墙可采用双轴搅拌桩、三轴搅拌桩等 方法施工。

    13.4节水泥土搅拌法的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4.3.14 钢板桩围护墙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基坑工程技术 规范》DG/TJ08一61的要求。 4.3.24 锁口咬合排列钢板桩,宜采用屏风法沉桩。 4.3.34 钢板桩采用锤击法沉桩时,应采用重锤低击,并设置 桩帽。 4.3.4 钢板桩围护墙的转角部位应采用可靠的防渗构造 措施。

    5要求封闭的锁口咬合排列钢板桩围护墙,若闭合处如无 合,应采取附加封闭措施。 6钢板桩拔出后,其空隙应及时充填密实。

    4.3.5 要求封闭的锁口咬合排列钢板桩围护墙,若闭合处如无

    4.3.5要求封闭的锁口咬合排列钢板桩围护墙,若闭

    4.3.7钢板桩的规格、材质及排列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或施T 工艺要求。 检查数量:每批检查: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保证书及施工记录

    4.3.8钢板桩桩体不应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采用观察方法检验

    4.3.9桩身接头在同一截面上且1m范围内,不应超过50%,接

    早缝不应低于II级焊缝质量要求。 检查数量:检查20%焊缝; 检验方法:采用无损探伤检验,

    检查数量:检查20%焊缝; 检验方法:采用无损探伤检验。

    4.3.10钢板桩围护墙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10的规定

    4.3.10钢板桩围护墙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10的规

    表 4.3.10 钢板桩围护墙允许偏差

    钢板桩围护墙充许偏差

    .4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围护墙

    4.4.1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制作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 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要求。预制钢 筋混凝土板桩围护墙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基坑工程技术规 范》DG/TJ08一61的要求。 4.4.2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的始桩应较一般桩长2m~3m,转角 处应设置转角桩。始桩与转角桩的桩尖应在桩体中心线上,其他 桩的桩尖应偏向始桩一一侧。 4.4.3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可单根依次沉桩,要求闭合的围护 结构,其最后闭合处宜采用屏风法沉桩。 4.4.4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沉桩中,凹、凸椎应楔紧。沉桩过程 中如果发现桩体倾斜、相邻桩之间有错开口,应在开口处外侧增 设防水挡土措施。 主控项目 4.4.5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采用的混凝土和钢筋等原材料质量 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检查数量:每批检查;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保证书及复试报告。 4.4.6制作及起吊过程中发生断裂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不得 使用。打入过程中发生桩体断裂时,应拔出断桩更换,断桩若不 能拨出时,应在外侧补桩。 检查数量:每根检查; 检验方法:采用观察方法检验。 4.4.7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制作主控项目充许偏差应符合表 4.4.7的规定

    4.4.2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的始桩应较一般桩长2m~3

    中如果发现桩体倾斜、相邻桩之间有错开口,应在开口处外侧 设防水挡土措施。

    检查数量:每批检查;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保证书及复试报告

    4.4.6制作及起吊过程中发生断裂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不得

    检验方法:采用观察方法检验

    检验方法:采用观察方法检验

    4.7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制作主控项目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7的规定。

    7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制作主控项

    注:L为桩身长度(mm)。

    4.4.8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起吊运输和沉桩时,桩身强度应符 合设计文件规定。当设计文件无规定时,其强度应分别达到设计 强度的70%和100%。 检查数量:每批检查; 检验方法:对同条件的养护试块检验。 4.4.9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制作一般项目充许偏差应符合表 4.4.9的规定

    表4.4.9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制作一般项目允许偏差

    4.4.10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挡墙一般项目充许偏差应符合表 4. 4. 10 的规定。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挡墙一般项目

    4.5.1禁止采用单一土钉作基坑支护,土钉不得超越规划红线

    4.5.1禁止采用单一土钉作基坑支护,土钉不得超越规划红线,

    4.5.1禁止采用单一土钉作基坑支护,土钉不得超越规划红 并不得打入已有建筑下部、地下管线范围及有特殊要求建筑的 全保护范围内

    4.5.2基坑开挖前,应进行首层土钉拉拨试验以确定施工工艺

    4.5.3采用土钉墙围护的基坑应分层分段开挖及支护。土钉

    浆体及喷锚墙面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层 土方的开挖。

    4.5.4土钉墙围护基坑应在止水雌幕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

    4.5.4土钉墙围护基坑应在止水惟幕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方 可开挖。

    4.5.5土钉长度、土钉注浆压力、基坑边坡坡度、注浆体强度

    4.5.5土钉长度、土钉注浆压力、基坑边坡坡度、注浆体强度、喷 锚墙面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文件规定。

    检查数量:每一施工段应检查1次; 检验方法:土钉长度、边坡坡度应用尺量检查,注浆压力可

    用观察方法检验,注浆体强度、墙面混凝土强度应核查同条件养 护试块强度的试验报告

    4.5.6土钉与喷锚墙面的连接节点构造应符合设计文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采用观察方法检验

    4.5.7土钉注浆体浆液应具有高可泵送性、低泌水性

    土在浆体浆液应其有高可泵送性、低泌水性的特点,其 水灰比宜小于0.45。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 检验方法:根据规定水灰比试配浆液后,测定其比重作控制 直,施工中应取浆液,测比重进行比较。

    4.5.8土钉墙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5.8的规定。

    4.6.1钻孔灌注桩围护墙采用搅拌桩做止水惟幕时宜先施工搅 拌桩后施工灌注桩,采用高压旋喷桩做止水雌幕时宜先施工灌注 桩后施工旋喷桩。止水幕施工应连续进行,惟幕施工质量应符 合本规范第13章的相关规定

    4.6.2钻孔灌注桩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钻孔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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