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 532-2018-T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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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接入工程管线的综合管廊应建设消防、供电、照明、监 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附属设施
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附属设施, 3.0.2城市范围内除工业管线外的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 3.0.3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 关规定
3.0.5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应满足抗震设防的要求
3.0.6综合管廊顶板设置的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
的管理权限、责任范围和义务;工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的年度维 护和巡检计划,应及时报送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0.11工程管线权属单位应配合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
圣协调后统一安排电力电缆的巡视、试验及维修时间,确 管廊及工程管线的安全运营。
4.1.1纳入综合管廊的给水、再生水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 低于50年。
4.1.1纳入综合管廊的给水、再生水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 低于50年。 4.1.2给水、再生水管道系统总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 规范》GB50335的有关规定。 4.1.3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考虑水锤的影响。必要时应进 行水锤分析计算,并对管路系统采取水锤综合防护设计。 4.1.4给水、再生水管道的安装方式应根据管廊断面的结构形 式、管径大小及管道连接方式等确定,可采用支(吊)架或支墩 的方式安装
4.1.4给水、再生水管道的安装方式应根据管廊断面的结构形 式、管径大小及管道连接方式等确定,可采用支(吊)架或支墩 的方式安装
4.2.1给水、再生水管道的输配水管道设计及计算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4.2.2给水、再生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根据 不同管材特性及运行工况通过计算确定。 4.2.3给水、再生水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 设置阀门及阀门井。 4.2.4给水、再生水管道在管廊内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宜 布置在热力管道的下方。 4.2.5给水、再生水管道在管廊内与排水管道同侧布置时,应 位于排水管道的上方,再生水管道宜布置在给水管道的下方。 4.2.6给水、再生水管道与入廊的其他管线交叉部位之间的最
小垂直净距不宜小于150mm。
4.2.7给水、再生水管道与管廊侧壁之间的净距应符合、
4.3.1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钢塑复合 管或化学建材管等。
4.3.1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钢塑复合
1钢管内防腐可采用水泥砂浆内衬、环氧粉末涂层或塑料 内衬等,外防腐可采用塑料粉末涂层及涂装防锈漆等; 2球墨铸铁管内防腐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内衬,可采用 水泥砂浆内衬加环氧密封涂层或聚氨酯涂层,外防腐宜采用锌层 加合成树脂终饰层
填充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 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
4.3.4非整体连接管道在垂直和水平方向转弯、分支、
部堵头以及管径变化处等部位支墩的设置,应根据管径 度、管道设计内水压力和接口摩擦力等因素确定
4.3.5入廊的给水管道承担管廊外部的消防功能并连接市政消
火栓时,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市政消火栓 不宜超过5个。
4.3.6给水、再生水输水管
管道竖向布置、管径、设计水量及功能要求确定空气阀的数量、 形式和口径。当管道竖向布设平缓时,宜间隔1000m设一处排 气装置:给水、再生水配水管道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设置排气 装置。
4.3.7给水、再生水管道应在低标高处及阀门间管具
设置泄水阀,泄水应通过管道排至管廊排水边沟或
4.3.9给水、再生水管道穿越管廊廊体壁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4.4.1给水、再生水管道应由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 安装施工,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装施工,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4.2安装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1熟悉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 2对图纸进行自审、会审,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 应及时提出;
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经进场验收合格方可使用。进场验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查相关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 书等; 2 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 验收合格后要善保管。 4.4.4 给水、再生水管道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及构(配)件的安装、金属管道内外防腐、附属设 施等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有关规定;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
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经进场验收合格方可使用。进场验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查相关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 书等; 2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 3 验收合格后妥善保管。
4. 4.4给水、再生水管道
1管道及构(配)件的安装、金属管道内外防腐、附属设 施等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有关规定;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 3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的施工。
4.4.6给水、再生水管道必须经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 4.4.7给水、再生水管道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 4.4.8采用支、吊架安装的给水、再生水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4.7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有关 规定。 4.4.9 给水管道并网运行前应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
4.4.6给水、再生水管道必须经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口
4.4.9给水管道并网运行前应进行冲洗与消毒,经
4.5.1给水管道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 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207的有关规定。 4.5.2给水、再生水管线权属单位应确保各自管线的安全运营: 并配合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运维管理工作。 4.5.3给水、再生水管线权属单位应编制年度维护、维修计划,
并报送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经协调后统一安排管线的维修 时间。
5.1.1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 50年。
50年。 5.1.2排水管(渠)设计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综合管廊工程规 划、排水专项规划(含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防涝综合专项规划) 相协调
划、排水专项规划(含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防涝综合专项规划) 相协调
5.1.3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应采用分流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建筑与 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城镇雨水调蓄 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及《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的有关规定。
5.2排水管(渠)廊体设计
5.2.1 且木胶防肉指施。 5.2.2利用廊体结构采用渠道形式输送雨水时,可采用独立舱
5.2.2利用廊体结构采用渠道形式输送雨水时,可采用独立舱
室或与其他管道共舱。雨水舱室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和严密,并 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的措施
查并的功能需要并结合吊装口、排风口等节点进行设置,并应避 开进风口。
5.2.5管道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 行严密封堵。
5.3.1排水管道的设计水量、断面尺寸与形状、坡度
流速及设计重现期等参数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 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 尺寸,并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2重力流污水管道应按非满流计算: 3雨水管(渠)按满流计算,采用渠道方式输送雨水时宜 设置预留断面; 4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管径不宜大于2m
1应评估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化、冲击负荷等对管廊内排 水管(渠)运行安全的影响并对排水管的设计进行复核: 2纳入综合管廊的雨水管(渠)、污水管道的设计标准不应 低于直理管道的设计标准: 3根据实际需要,宜在综合管廊外上、下游雨水系统设置 溢流或调蓄设施
5.3.3采用压力流输送雨水、污水应符合现行国
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压力流排水管道 考虑水锤影响,并采取消减水锤的措施。
5.3.4车 输送雨水、污水的压力排水管道中途不宜收集雨水、 污水。
5.3.5排水管(渠)接入综合管廊前,宜设置沉泥槽,
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5.3.6不同直径的管道在检查并内的连接,宜采用管顶平接或 水而平
5.3.7排水管道转弯和交接处的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
5.3.9管道采用柔性连接时,应在水推力产生处设置
球墨铸铁管可采用自锚式接口:承插式压力排水管道应根据管 径、流速、转弯角度、试压标准和接口的摩擦力等,通过计算确 定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设置支墩。
置。当综合管廊坡度无法满足排水管道坡度要求时,局部排水管 (渠)可与综合管廊非同坡敷设。
5.3.13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应具
性。重力流排水管(渠)、检查井、检查口应进行闭水订 力流排水管道应进行水压试验。
5.3.14排水管(渠)的功能性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
.1雨水、污水管道可选用球墨铸铁管、化学建材管、车 管材。
5.4.2重力流排水管道应选择能承受一定内压的管材,扭
首的公称压力不宜低于0.2M
5.4.3排水管道采用金属管道时应采取符合环保要求的防腐
1钢管的内防腐可采用环氧粉末涂层、铝酸盐水泥或塑料 内衬等,外防腐可采用环氧粉末涂层及涂装防锈漆等: 2球墨铸铁管内防腐宜采用铝酸盐水泥内衬,可采用聚氨 酯涂层或环氧陶瓷涂层,外防腐宜采用锌层加合成树脂终 饰层。
5.4.5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 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5.4.6压力排水管道进出综合管廊前应在综合管廊外部
6压力排水管道进出综合管廊前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 牛及阀门。
5.4.7排水管(渠)在综合管廊内应根据需要设置内置严格密
团的检查并、检查口或直接通至外部道路的检查井;压力排水管 应设置压力检查口。检查井或检查口宜设在转弯处、管径或坡度 改变处,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设置检查或检查口。
5.4.8排水管道内置检查并或检查口位置宜设置供管道 备使用的用电插座。
5.4.9排水管(渠)检查井或检查口的最大间距应根据
法等确定,可结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确定检查并节点的位置,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 规定。
脚窝的尺寸、位置应便于检修和确保检修人员的上下安全。
管)数量不宜超过2条。
5.4.13重力流排水管道在倒虹管、长距离直线输送后变化段应 设排气装置,管道可通过排气检查井盖或通气管进行排气。通气 管伸出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0m
人 离处设置引出管廊外的排气装置,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避开 人流密集或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区域
5.4.15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渠)应设置用于检修的排空装
1排空装置宜设置于管渠的低标高点并每隔一定距离设置, 通过未入管廊的下游或周边排水管道排至管廊外: 2污水管道无法自流排出时,可通过廊内检查并或排至列 部设置的集水井经提升排出: 3雨水管渠的排空可接至管廊内集水坑,通过排水泵 排出。
5.5.1排水管(渠)应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安
5.5.2安装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工
1 熟悉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 2对图纸进行自审、会审(交底),发现施工图有 错时,应及时提出:
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经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检查相关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
2按国家有天标作规定进行复验; 3验收合格后妥善保管。 5.5.4排水管(渠)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及配件的安装、金属管道内外防腐、附属设施的质 量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范》GB50268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42的有关规定;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3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的施工。 5.5.5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给 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并 经跨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6.1排水管(渠)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 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 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的有关规定。
5.6.1排水管(渠)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 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6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 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的有关规定。 5.6.2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的雨水渠,每年非雨季清理疏通 不应少于2次。 5.6.3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采取相关措施应对综合管廊内 湖湿右宝气体对 鹿内环培卫生的影
潮湿、有害气体对运营维护的风险和综合管廊内环境卫生的影 响,巡视维护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配备防护装备。 5.6.4纳入综合管廊排水管(渠)的舱室内应设置环境监测设 备。H2S、CH气体探测器宜设置在管廊内人员出人口和通风最 不利处,通过监控及时反馈,并对有害气体的泄漏进行预警,保 障管廊内维修人员的安全。
潮湿、有害气体对运营维护的风险和综合管廊内环境卫 响,巡视维护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配备防护装备。
备。H2S、CH气体探测器宜设置在管廊内人员出人口和 不利处,通过监控及时反馈,并对有害气体的泄漏进行预 障管廊内维修人员的安全。
故应有技术措施准备和具体的应急操作预案。
5.6.7排水管(渠)权
6.1.1天然气管道敷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 旬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和城市燃气专项规划: 管径及供气规模应满足城市近期和远期及远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的要求。
1地下商业中心、地下人防设施、地下地铁站(换乘站) 等重要公共设施; 2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地上商业 中心、学校、医院、图书馆等人员集中的重要公共设施; 3铁路车站和编组站、架空的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铁路 和公路桥梁、立交桥、公路和公交站场及交通枢纽等大型构 筑物。
1地下商业中心、地下人防设施、地下地铁站(换乘站) 等要公共设施; 2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地上商业 中心、学校、医院、图书馆等人员集中的重要公共设施; 3铁路车站和编组站、架空的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铁路 和公路桥梁、立交桥、公路和公交站场及交通枢纽等大型构 筑物。 6.1.3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其他舱室并排布置时宜设置在最外侧 与其他舱室上下布置时应设置在上部。 6.1.4天然气管道舱室宜采用现场浇筑。 6.1.5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地铁隧道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平行敷设时,与地铁隧道的净距不应小于两者中较大外 缘尺寸的1倍; 2在既有地铁隧道上方采用非爆破方式挖沟建设,管廊底
下列规定: 1平行敷设时,与地铁隧道的净距不应小于两者中较大外 缘尺寸的1倍; 2在既有地铁隧道上方采用非爆破方式挖沟建设,管廊底 与地铁隧道结构顶部外缘的垂直间距不应小于10m; 3天然气管廊建设预计下方后续有地铁隧道时,管廊底预
留与地铁隧道结构顶部外缘的垂直间距不宜小于20m
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有关规定,且应为加臭天 然气。
1.7天然气管道公称管径宜大于DN250,设计压力宜小 于1.6MPa
6.1.8天然气调压计量装置不应设置在地
于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有关 规定。
高一个压力设计等级选用。 6.1.11天然气管道敷设于独立舱室的地面宜采用撞击时不产生 火花地面。
6.2.1天然气管道进出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开
带手动开闭机构的紧急切断阀。阀室(或阀井)距管廊进出口、 周围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2m
6.2.2管廊内天然气管道分段阀门应具有带手动开闭
程开/关控制功能,开应采用焊接阀门。与大然气管道连接的放 散阀或放空阀和排水阀一端应采用焊接;管道直径小于50mm 的附件连接处,可采用螺纹连接
2.3天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或设置在
计规范》GB50028钢质燃气管道直管段计算壁厚公式计算确定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6.2.6天然气管道敷设宜采用自然补偿或设置方形补偿器进行 补偿。 6.2.7天然气管道管底与管廊地面的安装净距不应小于 300mm。 6.2.8天然气管道绝缘接头应设置在进管廊紧急切断阀前和出 管廊紧急切断阀后。 6.2.9天然气管道进出地下综合管廊和穿过防火隔墙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天然气管道应敷设于套管中,并宜与套管同轴; 2套管内的天然气管道不应有焊接接头; 3套管与天然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难燃密封性能良好 的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填实,套管应预理在管廊廊体上,伸出管 廊舱墙体面长度不小于200mm; 4套管内径应大于天然气管道外径100mm。 6.2.10天然气管道舱与地铁、地上轻轨、地下市政道路宜垂直 交叉,特殊情况下的交叉角不宜小于45。 6.2.11天然气管道舱净空高度不宜小于2.4m,宽度不应小于 管道外径加1.5m。 6.2.12天然气管道外壁与墙面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200mm 任何操作阀门手轮边缘与墙面净距不宜小于150mm。 6.2.13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 水平和垂直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1天然气管道舱室的通风口与其他舱室通风口、吊装口 逃生和出人口等以及周边建(构)筑物门、窗口的净距不
人员逃生和出入口等以及周边建(构)筑物门、窗口
6.3.4放散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管管径应满足在15min内将放散管段内压力从最初 压力降到设计压力的50%,且满足置换要求; 2引至室外的永久固定式放散管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m 与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 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3严禁向舱内放散气体: 4不设固定放散管的放散阀后应设置法兰盲板(包括置换 接口); 5 放散管放散阀前应装设取样阀及管接头; 放散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且满足防雷、接地 等要求。
6.3.5天然气管道舱室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管道舱室应设置独立的集水坑:开宜设置防爆目 动排水设施; 2天然气管道试压排水宜引至管廊内集水坑; 3采用水介质试压的天然气管道低点应设置焊接排水阀。 6.3.6天然气管道舱内的天然气管道宜采用低支墩或支架架空 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座宜采用固定支座和滑动或滚动支座; 2支架间距应根据管道荷载、内压力及其他作用力等因素 经强度计算确定,并应验算管道的最大充许挠度:
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支座边缘与管道对接环焊缝的间距不应小于300mm; 4支座应满足管道抗浮和管廊沉降变形的要求
支座边缘与管道对接环焊缝的间距不应小于300mm;
6.4.1天然气管道舱室应采用防爆机械进风、排风的通风方式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亭口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m; 2 进风、排风的通风口应设置防护栏和防护网: 3当风亭口四周3.0m范围内设置防护隔离围栏时,风口 下沿最低高度不应小于1.0m,且应满足防要求。
6.4.1天然气管道舱室应采用防爆机械进风、排风的
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 12次/h;裸管敷设的天然气管道舱室,正常通风换气次 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6.4.3舱室内天然气浓度大于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2
监控与报警系统用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 范》GB50052中“二级负荷”的有关规定;应急照明灯具可采 用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的内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
6.4.5天然气管道舱室、独立的分段阀室内入口处应设置用于
的电力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GB50058有关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的规定;裸管敷设的天 然气管道舱室的电力装置不应低王“Gb”级的规定
6.4.8天然气管道舱室应设置灭火器材,并宜放置
口、逃生口等位置。火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 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的有关规定。
6.4.9天然气管道舱室内宜设置化学氧自救呼吸
.1综合管廊的天然气管道系统应设置监控及数据采集系 然气管道的监控系统应具备接入综合管廊整体监控系维 能,
6.5.1综合管廊的天然气管道系统应设置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
6.5.2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电路和接口设计应具有
6.5.3天然气管道舱不宜设置用于对讲通话的无线信号覆盖
6.5.5天然气管道舱内设置的监控和数据采集、报警
及其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 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的有关规定
6.5.6天然气管道舱内应采用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1宜每隔15m设一台检(探)测器,检(探)测器应布设 在管道接口、阀门等易泄漏处,检(探)测器宜采用廊顶吊装或 厕壁安装,不应影响邻近的其他设备的操作; 2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安装高度宜位于廊内最高点以下 300mm,或高出释放源0.5m~2.0m,并应安装牢固可靠和便于 维护、标定; 3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 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当采
用催化燃烧式可燃气体检(探)测器时,应至少每年标
6.5.7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报警系统,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 值(体积分数)的20%; 2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应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3当天然气管道舱天然气浓度超过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 值)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天 然气舱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防爆通风设备; 4远程开/关控制功能的紧急切断阀关闭浓度设定值(上限 直)不应天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40%; 5当天然气管道舱天然气浓度超过爆炸下限值50%时,应 联动关闭天然气舱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防爆通风 设备。
6.6.1管廊内的天然气管道组成件、设备及有关材料应有出厂 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等;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 6.6.2天然气管道钢管制造完毕后,钢管外表面应涂刷防锈漆 管道安装完毕试压合格后,管道外表面应再涂刷防锈面漆。
6.6.3天然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压力小于和等于0.8MPa的管道强度试验介质宜采 用空气或氮气等惰性气体,天于0.8MPa的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 窝蚀性洁净水作为强度试验介质; 2试压时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环境温度在5℃以下试压 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3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为1.5倍的设计压力; 4管道强度试验的稳压时间为4h。 6.6.4天然气管道的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6.6.4天然气管道的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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