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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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

    3.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 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盗工压用然用

    3.0.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 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 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通过现场检香,并应进同确认

    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和检验批。

    4.0.2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 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 工程。

    4.0.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 统及类别等划分若子分部工程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4.0.5分项工程可由出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 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5.0.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 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 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

    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成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 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

    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成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 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 工程,严禁验收。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

    B.0.1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可按表B.0.1划分。

    建筑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C.0.1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可按表C.0.1划分。

    0.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 施工项目经理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并按表F.0.1记录。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 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注: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注: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区别 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要求”。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区别 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

    求 总 则 33 术 语.. .34 基本规定 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37 工程质量验收 3g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0.1本条是编制统一标准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的宗旨。仪限于施 工质量的验收。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 本次编制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 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实际上是重新建立一个技术标准体系。以统 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 修订中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1.0.2本标准的内容有两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房屋建筑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编制的统一准则。为了统一房屋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编制,对检验批 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质量指标的设置和要求、验收程序 与组织都提出了原则的要求,以指导本系列标准各验收规范的编制,掌握内容的繁 简,质量指标的多少,宽严程度等,使其能够比较协调。 第二部分是直接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从单位工程的划分和组成,质量指标 的设置,到验收程序都做了具体规定。 1.0.3本标准的编制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等。同时,本标 准强调本系列各专业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套使用。 另外,本标准规范体系的落实和执行,还需要有关标准的支持,其支持体系见 图1.0.3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支持体系示意图

    图1.0.3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支持体系示意图

    本章中给出的17个术语,是本标准有关章节中所引用的,除本标准使用外,还 可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引用的依据。 在编写本章术语时,参考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GH/T6583一1994、 统计方法应用国家标准汇编、《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83一97等 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术语。 本标准的术语是从本标准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但涵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义。 同时还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不一定是国际上的标准术语 仅供参考

    3.0.1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对建筑工程施工

    3.0.1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质量责任制度,对建筑工程施工 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出了较全面的要求,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应为全过程的控制。 施工单位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应有健全的生产控制 和合格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这里不仅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 控制、每道工序质量检查、各道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以及专业化工种之间等中间 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还应包括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功能要求的抽样检验 制度等。施工单位还应通过内部的审核与管理者的评审,找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 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制订改进的措施和跟踪检查落实等措施,使单位的质量管理 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是该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保证。 司时施工单位应重视综合质量控制水平,应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工程质量 控制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制订对施工企业给质量控制水平的指标,以达到提高整体素 质和经济效益。

    较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

    一是用于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的进 场验收和重要建筑材料的复检;二是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在每道工序的质量控制 中之所以强调按企业标准进行控制,是考虑企业标准的控制指标应严于行业和国家 示准指标的因素;三是施工单位每道工序完成后除了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 不强调了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还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 专业工序之间也应进行中间交接检验,使各工序间和各相关专业工程之间形成一个 有机的整体

    收各方人员在具备的资格;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检验评定合格的基础上 进行;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涉及结构 安全的见证取样检测;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的抽样检验以及承 担见证试验单位资质的要求:观感质量的现场检查等,

    择。对于检验项目的计量、计数检验,可分为全数检验和抽样检验两大类 对于重要的检验项目,且可采用简易快速的非破损检验方法时,宜选用

    验。对于构件截面尺寸或外观质量等检验项目,宜选用考虑合格质量水平的生产方 风险α和使用方风险β的一次或二次抽样方案,也可选用经实践经验有效的抽样方 案。 3.0.5关于合格质量水平的生产方风险α,是指合格批被判为个合格的概率,即合 格批被拒收的概率;使用方风险β为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 误收的概率。抽样检验必然存在这两类风险,要求通过抽样检验的检验批100%合格 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在抽样检验中,两类风险一般控制范围是:α三1%~5% β=5%10%。对于主控项目,其a、β均不宜超过5%;对于一般项目,a不宜超 过 5%,β不宜超过10%。

    4.0.1随着经济发展和施工技术进步,自改革开放以来,已涌现了大量建筑规模较 大的单位工程和具有综合使用功能的综合性建筑物,几万平方米的建筑物比比皆是 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也不少。这些建筑物的施工周期一般较长,受多种因素的 影响,诸如后期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停缓建,已建成可使用部分需投入使用,以发 挥投资效益等;投资者为追求最大的投资效益,在建设期间,需要将其中一部分提 前建成使用:规模特别大的工程,一次性验收也不方便等等。因此,原标准整体划 分为一个单位工程验收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故本标准规定,可将此类工程划分为 若干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同时,随着生产、工作、生活条件要求的提高,建筑 物的内部设施也越来越多样化;建筑物相同部位的设计也呈多样化;新型材料大量 通现;加之施工工艺和技术的发展,使分项工程越来越多,因此,按建筑物的主要 部位和专业来划分分部工程已不适应要求,故本标准提出在分部工程中,按相近工 作内容和系统划分若干子分部工程,这样有利于正确评价建筑工程质量,有利于进 行验收。

    4.0.2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和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是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的

    。在施工前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自行商议确定,并据此收集整理施工技术 和验收。

    4.0.3在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中,将原建筑电气安装分部工中的强电和弱电部分独 立出来各为一个分部工程,称其为建筑电气分部和智能建筑(弱电)分部。 当分部工程量较大且较复杂时,可将其中相同部分的工程或能形成独立专业体 系的工程划分成若干子分部工程

    4.0.3在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中,将原建筑电气安装分部工中的强电和弱电

    4.0.4 和 4.0.5

    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实际需要。多层及高层建筑工程中主体分部的分 顶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来划分检验批,单层建筑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可按变形缝等 划分检验批;地基基础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有地下层的 基础工程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屋面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不同楼层屋面可 划分为不同的检验批;其他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一般按楼层划分检验批;对于 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为一个检验批。安装工程一般按一个设计系统或设 备组别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室外工程统一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散水、台阶、明沟等

    含在地面检验批中。 地基基础中的土石方、基坑支护子分部工程及混凝土工程中的模板工程,虽不 沟成建筑工程实体,但它是建筑工程施工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必要条件,其施工 质量如何,不仅关系到能否施工和施工安全,也关系到建筑工程的质量,因此将其 列入施工验收内容是应该的, 4.0.6这两条具体给出了建筑工程和室外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

    5.0.1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 础。检验批是施工过程中条件相同并有一定数量的材料、构配件或安装项目,由于 其质量基本均匀一致,因此可以作为检验的基础单位,并按批验收。 本条给出了检验批质量合格的条件,共两个方面:资料检查、主控项目检验和 般项目检验。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依据,检 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须的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是对过程控制 的确认,这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为了使检验批的质量符合安全和功能的基本要求,达到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目 的,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应对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子项合格质量 给予明确的规定。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 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工程验 收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充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即这种项目的 检查具有否决权。鉴于主控项目对基本质量的决定性影响,从严要求是必须的。 5.0.2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 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因此,将有关的检验批汇集构成分项工程。分 项工程合格质量的条件比较简单,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

    5.0.2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

    0.3分部工程的验收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本条给出了分部

    首先,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必须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必须 完整,这是验收的基本条件。此外,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尽相同,因此作为分 部工程不能简单地组合而加以验收,尚须增加以下两类检查项目。 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安装 分部工程应进行有关见证取样送样试验或抽样检测。关于观感质量验收,这类检查 主往难以定量,只能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并由各个人的主观印象 判断,检查结果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综合给出质量评价。

    对于“差”的检查点应通过返修处理等补

    5.0.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 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有五个:除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 程应该合格,并且有关的

    5.0.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

    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 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 核。这种强化验收的手段体现了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视。 此外,对主要使用功能还须进行抽查。使用功能的检查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 装工程最终质量的综合检验,也是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 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 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用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法确定检查部位。检查要 求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 最后,还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检查的方法、内容 结论等已在分部工程的相应部分中阐述,最后共同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5.0.5表D和表E及表F分别为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及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主要是规范了各专业规范编制这方面表格的基本格式、内容和方式,具体内容由各 专业规范规定。表G为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 人版色左

    基层的验收单位检验批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检验批和相关的分 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必须尽快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也是本 标准以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的体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指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 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的检验批。其 中,严重的缺陷推倒重来: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应充 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 范,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第二种情况,是指个别检验批发现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等问题,难以确定是 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 该检验批仍应认为通过验收。 第三种情况,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 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一般情况下,规范标准给出

    了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不满足 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第四种情况,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 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若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达不到规范标准的 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 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 缺陷,如改变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 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但不能作为轻视质量而回避责任的一种出路,这是应该特 别注意的。

    5.0.7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的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 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

    6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所有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均应 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先填好“检 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有关监理记录和结论不填),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 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中相关栏目签 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先填好“检 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有关监理记录和结论不填),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 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中相关栏目签 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6.0.2本条规定了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者及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因此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 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从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因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主要技术资料和质量问题是归技术部门和质量部门掌握 所以规定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验收是符合实际的, 由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技术性能要求严格,技术性强,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 全,因此规定这些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的 工程质量验收。 6.0.3本条规定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 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 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6.0.4本条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设 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施 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勘察单位虽然 亦是责任主体,但已经参加了地基验收,故单位工程验收时,可以不参加)。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对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预验,监理 工程师已初验通过的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验收。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 文单 施工的单位工程,当其中的施工单位所负责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并经自行 检验,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单位工程进行全部

    工程验收的组织者及参加验收的相

    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施 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勘察单位虽然 亦是责任主体,但已经参加了地基验收,故单位工程验收时,可以不参加)。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对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预验,监理 工程师已初验通过的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验收。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的单位工程,当其中的施工单位所负责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并经自行 检验,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单位工程进行全部 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附件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总承 应按照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负责。因此,分包 单位对承建的项目进行检验时,总包单位应参加,检验合格后,分包单位应 的有关资料移交总包单位,待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 应参加验收。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 应按照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亦应对 建设单位负责。因此,分包 单位对承建的项目进行检验时,总包单位应参加,检验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 的有关资料移交总包单位,待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 立参加验收。 6.0.6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的组织协调部门。协调部门可以 是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也可是各方认可的咨询单位。 6.0.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 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 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 用。

    6.0.6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的组织协调部门。协调音 是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也可是各方认可的咨询单 6.0.7建设工程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 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 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设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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