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2368-2019 湿地保护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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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湿地保护管理的总则、湿地保护、湿地利用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湿地保护管理
DB22/T23682019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湿地wetland 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 显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2. 2 重要湿地Importantwetland 符合国际重要湿地标准,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稀有性或特殊性及保持生物多样性的湿地;生态功 能和效益具有国家重要意义,符合国家重要湿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2.2 重要湿地Importantwetland 符合国际重要湿地标准,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稀有性或特殊性及保持生物多样性的湿地;生态功 能和效益具有国家重要意义,符合国家重要湿地确定指标,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典型性,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的湿地。
重要湿地Importantwetland
符合国际重要湿地标准,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稀有性或特殊性及保持生物多样性的湿地;生 和效益具有国家重要意义,符合国家重要湿地确定指标,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 型性,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的湿地。
3.1湿地保护应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1湿地保护工作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区域与国土空
划相适应的湿地保护规划。内容包括: a)湿地资源分布、类型及特点; b) 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c) 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e) 保障措施。 4.2设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
DB22/T 23682019
5.1应以不损害生态环境和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为前提,鼓励和支持当地居民以劳务或入股等方式参 与湿地保护和利用相关活动。 5.2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应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和强度内,不得损伤湿 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 5.3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检测试验,按照谁利用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效益补 偿机制。
6.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 工作。 3.2对湿地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和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将调查和监测结果上报管理部门。 6.3在重要湿地内拟采取动物防疫和植物病虫害防治措施的,应提前向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在 其指导下制定方案。 6.4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提出湿地临时占用方 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措施等,期限不得超过2 年,占用期满,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6.5在湿地内违章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湿地保护相关规定,限期清 理并恢复原貌。 6.6对违法开垦和利用等活动坚决予以制止并恢复原貌 6.7在湿地从事生态旅游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制定湿地保护方案。 6.8湿地范围内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环境突发事件,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造成湿地污染和破坏 的,应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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