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551-2019 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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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侵限物品弃置不应影响邻线或市政道路交通安全。 5.3.1.2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包括邻线运行的电车驾驶员)发现人员或异物可能或已侵入限界,影响行 车时,应立即向控制中心汇报
a)行车调度人员应及时组织疏散乘客,调整列车运行; b)电力调度人员应切断牵引电流和设备电流,保证排烟系统的电源供应,监控供电设备和电缆状 态,防止乘客触电; c)信息调度人员应做好相应的信息发布、广播、人员指引及组织相关抢修工作。 5.3.2.2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时,电车驾驶人员宜避免将列车停留在桥梁、隧道等地段(非隧道车间区 段不得驶入车站),及时组织乘客就地疏散并向行车调度人员汇报。行车调度人员及时做好后续列车、 邻线列车的扣停。
3.3.1司机需严格按线路、道岔、交通路口等规定速度运行;遇区间发生设备故障、人员或异物 响列车运行时,可临时限速运行或停车。 3.3.2临时限速的命令应由行车调度员发布和取消。
3.4.1当列车运行前方发生设备故障、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时,可能会影响后续或临线列车安全 情况时,行车调度员应及时扣停相关列车。 3.4.2扣车必须遵循“谁扣谁放”的原则。
5.3.5.1除列车故障需要列车救援,列车调试、公铁两用车配合施工,或因运营调整需要临时组织单线 双向运营外,不宜组织反方向运行。 5.3.5.2反方向行车时,司机应严格按照前进方向的社会交通灯的显示相位运行乳制品标准,确认道岔位置正确后 动车限速通过岔区。公铁两用车应在明确行车计划和进路准备好的情况下反方向运行。 5.3.5.3当列车需要作反方向运行时,行车调度员应确保运行进路正确,方能下达反方向行车命令。
5.3.6.1列车在尾端驾驶室推进运行,或救援列车在被救援车尾端推进运行,应得到行车调度员的调度 命令,安排引导员在客车头部引导,并保持通讯畅通。 5.3.6.2因天气原因,难以辨认信号或望条件较差时,列车不应推进运行。
5.3.7.1列车因故进入区间或交通路口停车后,需以退行方式退回后方指定位置时,司机应及时报告行 车调度员现场情况,在得到行车调度员的命令后方可退行。 5.3.7.2列车在尾端驾驶室以推进方式退行时,应有专人引导,按规定速度和要求退行。无人引导时, 不应以推进方式退行
5.3.8跳停(不停站通过)
3.8.1在行车工作中,如因车辆、设备故障、事故及客流突变等特殊原因需要时,准许电车跳停 3.8.2需跳停时,行车调度员应及时通知司机。 3.8.3不影响后续列车正点运行或折返后能够正点始发的晚点列车,不应跳停。 3.8.4正常载客运营时,两列及以上列车不应在同一车站连续跳停,
5.3.8.5首/末班车载客列车不应办理跳停作业。 5.3.8.6始发站两列及以上列车不应连续放空。
司机应具备排除车辆常见故障的能力, 5.3.9.2电车正线发生故障时,以司机现场处理为主。 5.3.9.3电车正线因故障导致无法动车时,前期处置以修复故障为处理原则,后期处置应以动车为处理 原则。 5.3.9.4当司机确认故障无法处理时,且列车无法动车时,应及时申请车辆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支援,确 认无法恢复时,应及时组织电车救援。 5.3.9.5当电车正线发生故障无法动车时,行车调度员应采取行车调整措施。
5.3.10救援列车开行
5.3.10.1行车调度员决定救援时,应向有关司机发布开行救援列车的命令,组织相关列车清客、或组织 公铁两用车上线救援。 5.3.10.2因挤岔、脱轨、断轨等可能会影响后续列车行车安全的原因救援时,应发布封锁线路的命令, 进入封锁区间救援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5.3.10.3已申请救援的列车严禁动车,司机应做好防护工作。故障车在连挂之前可继续排除故障,但不 应动车:如因故障处理需要动车时,应向行车调度中心申请尝试动车。 5.3.10.4救援车在接到决定救援的命令后,司机应认真核对救援路径、救援地点、救援方式。 5.3.10.5救援车达到救援地点前应停车,听候救援负责人的指挥,按车辆连挂规定的速度连挂故障列车。 5.3.10.6救援车以外的其它列车未接到调度命令不应进入救援范围。车辆连挂后应进行试拉,试拉成功 方可撤除故障车防溜措施。 5.3.10.7两车连挂好后,列车应按照行车调度员指令运行。 5.3.10.8连挂运行中,发生意外分离,司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列车溜逸。 5.3.10.9连挂及运行中,前后电车司机应确保持行车联系通畅,无法联系时应立即停车
5.4特殊情况处置原则
5.4.1信号系统故障处置原则
5.4.1.1岔区轨道电路、信号机、环线等相关信号设备显示异常或发生故障时,行车调度员应及时通知 信号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5.4.1.2ATS信号设备功能故障,造成进路无法自动排列时,应及时采用人工方式办理进路。 5.4.1.3有轨电车交通路口专用信号显示异常时,司机应在信号机前停车,得到行车调度员指令后方可 通过。 5.4.1.4有轨电车交通道岔防护信号机无法开放时,司机应得到行车调度中心授权,确认道岔位置正确 后方可通过。 5.4.1.5社会交通灯显示异常时,司机应得到行车调度中心指令,确认路口安全后谨慎驾驶通过,或根 据现场交警指挥通过路口。 5.4.1.6单列车定位故障(定位丢失、定位不准确或显示异常)时,司机应向控制中心报点,列车运行 至终点站后下线。
5.4.2通信传输故障处置原则
5.4.2.1当司机发现车载台无法使用时,司机应使用无线手持台与行车调度员保持联系,手持台无法使 用时,司机或相关人员应采用手机或市话等方式联系控制中心。 5.4.2.2当控制中心无线调度台无法使用时,调度员应及时通知司机和司机队长,采用其它方式指挥行
5.4.3清客、疏散处置原则 5.4.3.1非紧急情况或能明确恢复动车时间的无需清客;当无法判断恢复时间且需要组织运营交路调整 时,可组织清客。 5.4.3.2正常情况下,司机应在得到行车调度员命令后,方可组织清客。发生火灾、爆炸、毒气袭击等 紧急事件时,司机可直接开门疏散乘客,同时汇报行车调度中心。 5.4.3.3列车宜在车站站台组织清客,特殊情况下需在区间组织清客时,行车调度中心应及时扣停邻线 来车及后续列车;在高架桥、隧道等无法及时疏散出轨行区的地点清客时,应通知司机疏散方向。其它 地点可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就近的路口或合适地点组织乘客疏散, 5.4.3.4在站台清客时,司机打开站台侧车门;在区间清客时,司机打开邻线一侧的车门。 5.4.3.5当列车停车时间较长,行车调度中心未下达清客命令前,乘客明确提出下车需求时,司机汇报 行车调度中心同意后,确认安全后可组织清客。
5.4.3清客、疏散处置原则
5.4.4接触网(轨)悬挂异物处置原则
5.4.4.1当接触网(轨)上悬挂异物在架空地线或者支柱附近设备时,司机能够判断不影响列车直接通 过时,司机汇报调度后可驾驶列车直接通过,控制中心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处理。 5.4.4.2当接触网(轨)上悬挂异物在接触网线附近,可能侵入受电弓动态包络线,司机无法判断列车 能否通过时,司机应停车后下车判断,可以通过时,限速5km/h通过,不能通过时,等待专业人员处 理。 5.4.4.3当接触网(轨)上悬挂异物在接触网线上,或者明显侵入受电弓动态包络线,司机判断列车无 法通过时,应立即停车,等待专业人员处理,
5.4.5交叉口特殊情况处置原则
5.4.5.1列车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减速慢行,如遇行人或车辆抢越,应紧急停车。 5.4.5.2因其它原因造成有轨电车在道路交叉口非正常停车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及时驶离路口区 域,避免社会车辆拥堵。 5.4.5.3在行车条件复杂的路口,司机无法保证行车安全时,不应擅自退行,应及时向控制中心汇报现 场情况。 5.4.5.4若路口区域已发生明显车辆拥堵无法正常通过,司机应提前停车,不应进入拥堵区域,避免加 重拥堵。
5.5.1列车运行前准备工作
5.5.1.1列车出库前,应完成以下内容检查: a)当日使用的有轨电车和备用车安排: b)当日司机的配备情况; d)道岔功能正常; e)无异物侵入线路界限; f)信号设备无异常; g)行车备品、备件齐全完好。 5.5.1.2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列车上线标准,按当日运营计划提供符合上线条件的车辆,并制定列车出场 顺序表。 5.5.1.3电车驾驶员出乘前严禁饮酒或服用影响精神状态的药物,应做好充分休息。
5.5.1.4司机应在指定地点办理出勤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备作业。
5.5.1.4司机应在指定地点办理出勤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备作业。 5.5.1.5首末班车应按当日运营计划规定的时间发车。 5.5.1.6列车正常情况下应按双线单方向运行,并明确线路上下行方向,线路方向定义宜符合以下规定: a)南北方向线路宜以由南向北为上行方向、反之为下行方向; b)东西向线路宜以由西向东为上行方向,反正为下行方向; c)环形线路宜以列车在外侧轨道线按顺时针的运行方向为上行方向,反之为下行方向
5.5.2.1驾驶员在驾驶列车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有轨电车宜采用驾驶员人工驾驶方式,独立路权线路可采用自动驾驶方式; b)列车运行速度不应超过允许的最高运行速度; c)运营期间,司机需按列车运行图的规定掌握运行及停站时间,严格遵守相关道路交通法规,根 据有轨电车交通专用信号及社会交通灯显示要求运行。列车运行至交叉路口时,不应擅自越过红灯信号: d)列车进出车辆基地时,司机应根据调度员命令及信号显示,按规定在指定位置停车,得到车辆 段调度员或行车调度中心同意后,方可进出车辆基地; e)列车进站停车前司机应确认站台区域安全,对标停车。车门关闭后,确认无夹人夹物后列车方 可启动; f)列车应至少配一名司机,负责瞻望线路、操作电车相关设备,驾驶电车按规定速度运行; )驾驶员在发生突发事件或设备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并按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指南的指引,进行处 理,尽快恢复运营。
5.5.2.2公铁两用车开行规定
a)运营单位应根据需要配置公铁两用车,作为场内调车、正线援救、施工检修使用,制定公铁两 用车相关操作规定和驾驶注意事项; b)内燃公铁两用车司机在出车前必须掌握行车计划并遵照行车调度员的命令执行,计划中应包括 完整的行驶路线,上下轨道的精准地点: c)公铁两用车在地面路段行驶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 d)公铁两用车在有轨电车交通线路上运行时,司机应按限速要求执行,运行方式可参考电车; e)公铁两用车在驶上/下正线线路时应得到行车调度员的同意。 f公铁两用车经由出入段线出入车辆基地时,应按照有轨电车出入段线方式执行
5.5.2.3司机报点的规定
a)当列车定位准确,调度员能够监控列车位置,全线列车无需向调度员报点; b)当列车失去定位或定位不准时,司机执行相关报点规定,行车调度员根据司机报点掌握列车位 置; c)司机在路口或车站因非正常情况停车时分较长时,应及时向行车调度员报告原因。 5.5.2.4运营单位应合理制定乘务组织计划,保证电车驾驶员两次值乘之间有充分的休息时间,避免疲 劳驾驶;在线路电车驾驶员换乘车站,应设置电车驾驶员休息、就餐、卫生等场所。 5.5.3列车驾驶员退勤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交回行车备品,汇报运行情况,确认下次出勤时间及地点; A b)如在驾驶过程中发现列车故障,将故障及处理情况如实报告
5.6.1调度指挥机构
5.6.1.1运营单位应设置运营控制中心,对全线列车运行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视、控制、协调和指挥: 运营控制中心代表运营单位与外界协调联络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应急支援工作。运营控制中心是有轨电车
交通运营信息收发中心。 5.6.1.2运营单位应合理设置运营控制中心调度岗位,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和专业技术要求。 5.6.1.3运营单位应根据线路设计运能、客流需求和设备技术条件编制列车运行图或行车计划,并及时优 化调整。 5.6.1.4当线网规模扩大,或因网络化运营管理需要时,运营单位可在线路控制层的基础上建立线网指挥 层,负责线网运营监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筹协调等工作。
5.6.2调度命令发布
5.6.3调度命令要求
a)调度命令应使用标准用语,严格按照“一事一令"的要求执行; b)调度命令内容应简明扼要,包括命令时间、命令号码、命令处所、命令内容、命令人、复诵人 及发令人等内容; c)调度命令应在执行前发布给命令执行人,若无法直接发布给命令执行人时,发令人应指定专人 传达。
6.1.1运营单位应制定服务质量管理、票务管理等客运服务制度,根据列车运行图、车站设施设备和人 员情况编制客运组织方案。 5.1.2运营单位应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车站、车厢卫生整洁,车厢应定期消毒。 5.1.3运营单位应确保有轨电车交通线路的全天运营时间≥12h。 6.1.4运营单位应提供现场问询服务。
6.2.1运营单位应确保客运服务设施完好、标志标识明显,符合乘客乘车引导及安全警示要求,并满足 以下要求: a)运营单位在车站和列车上设置运营线路图,提供首末班车时间、运行方向、到站和换乘信息, 并在站台上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时间或位置信息。车站各类导向标识清晰、完整,在通道、路口处设置 清晰的导向标识引导乘客上下列车; b)站台标识的上下车门位置信息应与列车上下客车门信息一致,防止交叉客流; c)站台广告、商业设施、宣传广告等不应遮挡标志标识,不应影响车站行车和客运服务; d)车站不设安全门时,站台边缘处应安装半高安全护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2.2运营单位的宣传方式和宣传用语应满足以下要求: a)运营单位应采用多种宣传方式,向乘客宣传和发布各类客运信息。广播用语应以普通话为基本 服务语言,可提供英语、方言服务:
6.2.5运营单位对无人认领的物品应做到:
立即转移物品并远离周围乘客,并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应及时进行 要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a)列车正点率:独立路权线路应≥96%,半独立路权线路应≥94%,混合路权线路应≥90%:
b)列车运行图兑现率:独立路权线路应≥96%,半独立路权线路应≥94%,混合路权线路应≥92%; c)有效乘客投诉回复率应为100%
7.1.1运营单位应根据岗位工作标准,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在岗操作技能培训;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 处置工作的人员,运营单位应进行特定业务培训和定期演练。 7.1.2运营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对培训资金、设施设备的投入和使用进行登记备案 并做好培训记录,建立培训档案。 7.1.3驾驶列车、操纵信号或重要设备及办理行车作业的实习人员应在专职指导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7.1.4列车驾驶员、调度员和行车值班员满足下列要求: a)持证上岗; b)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c)身体条件不符合任职岗位要求的人员,应调整工作岗位; d)按规定着装,正确佩戴服务标志,用于规范,服务热情; e)严禁酒后上岗。
7.2.1电车驾驶员应接受所驾驶车型的基本构造、驾驶手册、列车整备、故障处理、行车组织及应急处 置内容的培训; 7.2.2电车驾驶员上岗前亲自驾驶列车运行里程累积不低于5000公里; 7.2.3工程车驾驶员应接受工程车辆操作及维护、施工管理规范和列车救援等内容的培训,每月需参与 至少2次应急救援培训: 7.2.4电车驾驶员脱离驾驶岗位6个月以上或发生行车事故的,应进行身体检查和心理测试,并重新进 行业务知识和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3.1值班室主任应由经验丰富的调度人员担任;值班室主任应经过系统岗位培训,具有行车调度岗位 工作经验,熟悉电力调度等工作内容和流程,并持证上岗; 7.3.2行车调度员,应接受运营调度、行车组织、客运组织、施工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培训; 7.3.3电力调度员,应接受安全作业、电力指挥规程、电力倒闸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培训; 7.3.4环控调度员,应接受环控系统、屏蔽门系统、防灾报警系统、门禁系统及相关机电设备管理规程 和设备故障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培训; 7.3.5设备调度人员应接受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应急处置、抢修等内容培训。
7.4.1车站站长,应接受行车管理、客运管理、票务管理、施工管理、车站设施设备操作、服务规范、 故障处置和应急处置等培训; 7.4.2站务员,应接受车站客运服务规范、票务处理、紧急救助、车站紧急设备操作和突发事件应急 置等培训; 7.4.3安全保卫人员,应接受公共安全、运营安全、消防知识与技能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培训; 7.4.4票务中心人员,应接受专门的业务培训,并熟练掌握各种应急事件处理流程。
7.4.1车站站长,应接受行车管理、客运管理、票务管理、施工管理、车站设施设备操作、服务规范、 故障处置和应急处置等培训; 7.4.2站务员,应接受车站客运服务规范、票务处理、紧急救助、车站紧急设备操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 置等培训; 7.4.3安全保卫人员,应接受公共安全、运营安全、消防知识与技能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培训; 7.4.4票务中心人员,应接受专门的业务培训,并熟练掌握各种应急事件处理流程
7.6特殊工种人员管理
7.6.1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 7.6.2运营单位应按资格证书有效期限,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证件复核审查。 7.6.3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岗位人员、应按要求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8.1.1车辆的设计、制造和试验均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8.1.2车辆所使用的材料、部件或产品应满足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等 8.1.3列车内安全标识、引导标识、无障碍设施、广播设备和灭火器等应设置齐全。 8.1.4车辆段及停车场的设置应满足行车、维修和应急抢修的需要。
8.2.1车辆适用条件
8.2.1.1 自然环境
8.2.2车辆基本参数
8.2.2.1车辆轮廊尺寸
a)列车长度:最小长度≥20m;最大长度≤45m; b)车体宽度:≤2650mm; c)车体高度:≤3600mm。 8.2.2.2载客能力 a)定员按站立面积6人/m的载重; b)超员按站立面积8人/m的载重。 8.2.2.3车辆轴重 平均轴重:≤12.5t。 8.2.3主要设备技术标准 a)车辆应设空调、采暖及通风系统; b)每列车每侧设≥4对电动塞拉门,车门开度1300mm,车门高度≥1800mm; c)客室设贯通通道,贯通通道宽度≥1300mm,司机室与客室之间设通过门。 8.2.4车辆维修保差
8.2.2.2载客能力
平均轴重:≤12.5t
8.2.3主要设备技术标
8.2.4车辆维修保养
a)车辆维修工作,应根据车辆特点,制定相应的维修流程,并参照维修手册及供货商建议,编制 具体的维修内容; b)车辆应实行以行走里程为主的定期检修,具体应以车辆行驶里程和时间间隔为衡量标准; c)根据车辆检修的情况,设置配套的车辆维修班组,满足维修能力需要; d)应有充足、完善的技术资料储备。如车辆维修与保养手册、零件目录、部件功能描述、车辆电 路图、车辆部件拆装工艺和流程等: e)应根据车辆修程、场地、人员等条件编制各类车辆维修操作文件; f)应建立车辆维修的各类基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作业记录制度
8.3.1车辆基地设施设备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b)配备应急所需的救援设备和器材; c)备品备件、特殊工具和仪器仪表种类齐全; d)保持救援所有装备、器材和人员随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8.3.2车辆基地应具有清扫、洗涤的专用场所,根据洗车作业需要,合理配置相应设施。 8.3.3运营单位应保证车辆基地内试车线处于正常状态。 8.3.4车辆检修设备的使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a)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设备台账、操作手册,对各类设备分别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各级检修保 养规程和工艺流程; b)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由专业人员保养维修。特种设备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保养维修, 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 c)检修设备上的计量器具,应根据规定的周期进行计量鉴定。 8.3.5在寒冷地区,车辆基地应具备车辆存放的供暖条件。 3.3.6车辆基地内设置的物资总库,应满足运营需求;其中危险品存放应设置专用仓库,并设专人严格 管理,确保安全。 8.3.7车辆基地宜设置大型物件运输出入的通道及装卸场地。 8.3.8车辆基地周界应设围蔽设施;试车线与周围建筑物之间应有隔离设施;车辆基地有电无电区之间 应有隔离设施:库内车顶作业平台两侧应设安全防护设施:车顶作业面上方宜设安全设施。
9.1.1设施设备管理范围包括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消防系统、给排 水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售检票系统、电梯、自动扶梯以及安全门、土建设施等。运营单位应建 立以上系统设备的台账,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分布地点、接收时间、预计使用寿命和备品备件清单等 内容。 9.1.2运营单位应保障设施设备状态良好,功能使用正常,无侵界现象。 9.1.3由乘客使用或操作的设备装置,应设置标识或使用说明,便于操作,避免误操作危及人身及行车 安全。 9.1.4运营单位应对有轨电车交通沿线控制保护区域内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巡查、测试和维修,保障设施 设备技术状态良好和运行正常。 9.1.5线路成网运营后,运营单位应建立集中式的综合运营维修基地,也可将线网划分成不同区域,实 行区域化维修管理。 9.1.6运营单位应明确维修施工组织模式,根据施工作业影响范围和时间,划分施工计划的类别,明确 施工维修作业的手续和凭证。 9.1.7影响行车的施工维修,应经控制中心行车调度人员确认后方可进行。 9.1.8运营单位应保持设施设备的采购合同、安装调试验交手册、竣工资料、操作手册、维修保养手册、 图纸和培训手册等基础资料完整。 9.1.9设施设备运营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a)列车服务可靠度: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与发生5min以上延误次数之比≥8万列公里/次; b)列车退出正线运营故障率:≤0.1次/万列公里; c)车辆系统故障率:≤10次/万列公里; d)信号系统故障率:≤0.5次/万列公里; e)供电系统故障率:≤0.32次/万列公里;
行区域化维修管理。 9.1.6运营单位应明确维修施工组织模式,根据施工作业影响范围和时间,划分施工计划的类别,明确 施工维修作业的手续和凭证。 9.1.7影响行车的施工维修,应经控制中心行车调度人员确认后方可进行。 9.1.8运营单位应保持设施设备的采购合同、安装调试验交手册、工资料、操作手册、维修保养手册 图纸和培训手册等基础资料完整, .1.9设施设备运营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a)列车服务可靠度: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与发生5min以上延误次数之比≥8万列公里/次; b)列车退出正线运营故障率:≤0.1次/万列公里; c)车辆系统故障率:≤10次/万列公里; d)信号系统故障率:≤0.5次/万列公里; e)供电系统故障率:≤0.32次/万列公里; f)自动扶梯可靠度:≥98.5%; g)电梯可靠度:299%; h)列车旅行速度:独立路权线路≥25km/h,半独立路权线路≥20km/h,混合路权线路≥15km/h
9.1.9设施设备运营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a)列车服务可靠度: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与发生5min以上延误次数之比≥8列公里/次; b)列车退出正线运营故障率:≤0.1次/万列公里; c)车辆系统故障率:≤10次/万列公里; d)信号系统故障率:≤0.5次/万列公里; e)供电系统故障率:≤0.32次/万列公里; f))自动扶梯可靠度:≥98.5%; g)电梯可靠度:≥99%; h)列车旅行速度:独立路权线路≥25km/h,半独立路权线路≥20km/h,混合路权线路≥15km/h
9.2.1.1有轨电车交通供电系统包括外部电源、牵引供电系统、动力照明供电系统、电力监控系统、杂 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牵引供电系统包括牵引变电所和牵引网:动力照明供电系统包括降压变电所与动 力照明配电系统。 9.2.1.2运营单位应按照技术规范对主变电所、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降压变电所、接触网(轨)、地面 供电、电力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进行巡视和维护,确保不间断供电。 9.2.1.3主变电所应有两路独立可靠的电源供电,一级负荷应确保由双电源双回路供电,主变电所数量 和牵引变电所数量应满足负载需要。当有外电源点退出、相邻外电源点跨区供电时仍能满足负载需要。 9.2.1.4运营单位应通过巡视、检测等手段,对接触网(轨)、地面供电进行状态监测,并满足以下要求: a)定期对接触网(轨)进行巡视,对接触网(轨)外观等情况情况进行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 的影响行车安全的缺陷,应立即处理;对一般性缺陷,应纳入检修计划,及时处理;如遇大风、暴雨、 大雾、大学等恶劣天气,运营单位应加强巡视; b)定期对接触网(轨)进行检测,利用测量仪器等,在静止状态下测量接触网(轨)的技术状态:
利用检测车等动态检测装置,在运行中测量接触网(轨)的技术状态;准确记录检测结果,做好数据分 析,及时处理问题; c)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暴风、洪水、雷击等)后,应对相应接触网(轨)的状态变化、损伤、 员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d)定期对接触网(轨)进行保养维护,并根据接触网(轨)状态进行必要的参数调整、防腐处理、 注油和零部件紧固、更换等。 9.2.1.5在双边供电情况下,供电系统的容量应满足线路高峰小时列车最小行车间隔的牵引用电量。 9.2.1.6运营单位不应撞自增加用电负荷或向外单位转供电。 9.2.1.7运营单位应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对电能进行计量、统计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 9.2.1.8低压AC380/220V插座的电源应与照明电源分路供电,不应超负荷运行。 9.2.1.9运营单位应及时封堵电缆孔洞,安装防鼠板,态挂电缆走向标识牌。 9.2.1.10交叉路口采用接触网形式供电的,交叉路口路段应设置限高提示、有轨电车交通运行提醒等警 示标识。
9.2.2.1外部电源供电方式可采用集中式供电、分散式供电和混合式供电。当城市电网能够满足有轨电 车交通建设的技术要求时,宜采用分散式供电, 9.2.2.2外电源可采用110kV、66kV、35kV、20kV、10kV电压等级。集中式供电可选择110kV、66kV 电压等级,分散式供电应按照城网中压电压等级选择。 9.2.2.3供电系统与城市电网的管理分界处应设置隔离开关
9.2.3中压供电网络
9.2.3.1中压网络的电压等级应根据用电容量、供电距离、城市电网现状及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 济综合比较确定,并考虑电缆线路对系统无功补偿的影响。 9.2.3.2中压网络宜采用牵引动力照明混合网络形式。 9.2.3.3中压网络应按列车运行的远期通过设计能力,对互为备用线路,一路退出运行另一路应承担其 、二级负荷的供电,线路末端电压损失不宜超过5%。 9.2.3.4不考虑同一供电分区的两路中压网络线路同时故障
9.2.4.1牵引负荷应根据运营高峰小时行车密度、车辆编组、车辆型式、线路条件等计算确定。当采用 大双边供电时,牵引整流机组容量应满足在一座牵引变电所退出运行时,相邻的两座牵引变电所依靠牵 引机组的过负荷能力提供大双边供电分区的牵引负荷。 9.2.4.2牵引变电所可根据线路条件设于地面、地下和高架桥。当设在地面和高架桥下时,应与城市规 划相协调,并考虑电缆引入、引出的措施
9.2.5.1牵引网由接触网和回流网组成;接触网为正极,回流网为负极,并分别通过上网电缆和回流电 览与牵引变电所连接。 .2.5.2隧道内接触线距轨面的最低高度为4000mm。地面专用线路接触线距轨面的最低高度为 4400mm,非专用线路或平交道口接触线距轨面的最低高度为4000mm。 9.2.5.3正线、车辆段试车线与出入线的架空接触网,可采用补偿简单链型悬挂或补偿简单悬挂;车辆 段中的其它线路宜采用补偿简单悬挂。 9.2.5.4接触网系统应架设贯通的架空地线,所有与接触网带电部分通过绝缘隔离的金属部分皆连接至 架空地线。 9.2.5.5对易受其它机动车辆损伤的支柱,应采取防护措施。
9.2.5.6平交道口处架空接触网两侧道路应设置限界门
9.2.6电力监控系统
9.2.6.1电力监控系统应包括电力调度中心、变电所综合自动化(子站)及传输通道。 9.2.6.2电力监控系统的功能应满足变电所无人值班的运行要求。 9.2.6.3监控对象应包括遥控、通信、遥测和遥调对象四部分,
9.2.7杂散电流腐蚀防护与系统防雷、接地
8.1动力照明系统的低压配电采用220/380V三机
a)一级负荷:变电所所用电、应急照明、地下区间照明、废水泵、雨水泵、消防系统设备等; b)二级负荷:车站公共区正常照明、区间检修电源、设备管理用房照明、不用于疏散的自动扶梯、 电梯、污水泵、普通风机及相关阀门、检修电源等; c)三级负荷:电热设备、清扫电源及其它不属于一、二级负荷的用电设备,且停电后不影响有轨 电车交通正常运行的负荷。
螺钉标准9.3.2专用通信系统
9.3.2.6广播系统应包括控制中心子系统、车站子系统、车辆段子系统。控制中心应设有对各车站广播 区域进行广播的功能。 9.3.2.7无线通信系统应满足有轨电车交通控制中心列车调度、车辆段调度与列车司机、防灾、维修等 移动人员之间的语音通信的需要。 9.3.2.8监控中心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实现对全线闭路电视系统实时的图像监视、控制和回放功能。 9.3.2.9闭路电视系统应为调度人员提供有关列车运行、防灾救灾及乘客疏导等方面的视觉信息,系统 应进行不间断录像。录像资料应至少保存30天。控制中心宜具备对列车实现视频监控功能,至少实现 一路可供选择的监控摄像实时传输,
9.3.3公安通信系统
9.3.3.1公安通信系统由公安无线引入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公安视频监视、电源及接地4个子系统 构成。 9.3.3.2无线系统应支持从指挥中心或现场任意一台手持机到各个分部门的全呼、一对多组呼、一对 单呼、PABX/PSTN呼、状态呼、短数据呼、跨前缀跨对呼叫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强拆、强插等集群调 度功能。 9.3.3.3公安视频监控及电源系统宜与专用通信系统合建。 9.3.3.4计算机网络应保证该系统的独立性、保密性、安全性。
航天标准3.4.1政务通信应满足在紧急或灾害情况 交通进行应急指挥的需求。 3.4.2政务通信的无线覆盖方 公安消防通信系统合建两种方式。
9.4.1有轨电车交通信号系统应配置调度管理、正线道岔控制、车辆段信号控制、路口信号控制、车载 信号等子系统。涉及行车安全的系统、设备及电路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信号系统运行管理模式与 要求应与所选择的信号系统制式、功能及系统化构成相符合。 9.4.2信号系统应具有列车自动进路、道岔控制、信号机控制、时刻表编辑、路口优先等功能,同时进 路排列可由调度人员人工或授权司机车载、轨旁控制。正常运行时线路按双线单方向右侧行车,特殊情 况下应能组织反向运行。信号机应设置在运行方向右侧,因地理位置条件不足在不导致混淆的前提下经 运营单位批准也可设置在运行方向左侧 9.4.3控制中心应设有信号系统工作站,具有监督和控制列车运行功能。 9.4.4运营单位应根据信号系统运用特点,制定信号设备维修保养计划。 9.4.5信号设备操作规定: a)有轨电车交通信号系统设备正常时,应实现系统自动进路功能,或由行车调度员人工排列进路; 当进路无法手动办理时,行车调度员可授权司机使用车载或轨旁设备办理; b)行车人员使用安全相关的操作命令时,应检查列车进路,确认进路空闲,道岔位置正确,方可 操作; c)正常情况下,列车已经占用道岔区段时,不应人工解锁进路;如需解锁已准备好的进路时,应 确认列车安全: A d)不应擅自中断信号系统,不应进行与行车无关的操作; e)运营期间内,除需转换的道岔外,应把各站所有道岔开通正常运营方向,并单独锁定; f)列车所经的道岔无法实现进路锁闭时,应将道岔单独锁定在正确位; 9)设备管理人员需操作工作站时,应征得行车调度员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操作,
9. 5 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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