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558-2019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熔融处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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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熔融炉及燃烧室系统、烟气净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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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1.1止常运行过程申,熔融炉温度应保持在1350℃以上。 5.6.1.2熔融炉及燃烧室系统耐火材料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炉内气氛和熔体的抗侵蚀要求,质量应满足 相应的标准,能够承受熔融炉及燃烧室系统工作状态的交变热应力。 5.6.1.3熔融炉排出熔体可采用空气冷却或水淬冷却等冷却方式。 5.6.1.4熔融炉及燃烧室系统应设置防爆门或其他防爆设施;燃烧室后应设置紧急排放烟,并设置 联动装置使其只能在事故或紧急状态下启动。

    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范本表1熔融炉及燃烧室技术性能指标

    5.6.1.6正常运行过程中,熔融炉及 压次态,避免有害气体选出 5.6.1.7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设施的能力应能满足点火启动和停炉要求,并能在燃烧室温度低于1100 ℃时助燃。 5.6.1.8燃烧室温度加热至1100℃时方可投料。 5.6.1.9应考虑结渣对熔融炉及燃烧室系统、余热利用的影响。 5.6.1.10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应根据电力式和燃料式熔融炉不同的特点、污染物性质等因素确 定,并应兼顾系统工艺的匹配性。 5.6.1.11烟气应采用湿法或干法/半干法与湿法等组合工艺技术进行净化。 5.6.1.12干法/半干法与湿法组合工艺:包括半干式/干式反应器(或两者结合)、活性炭喷射、布袋 除尘器、湿法净化设备等单元,布袋除尘器出口烟气温度应在130℃以上。

    5.6.2.1对于电力式,动力电输入电压允许偏差应满足GB/T12325的要求;系统总谐波各指标应满足 GB/T14549的要求。 5.6.2.2湿法净化工艺包括急冷塔、高效湿式除尘设备和酸性气体吸收塔等单元。应配备污水处理设 施,进一步脱除迁移到水中的重金属有害物质。 5.6.2.3飞灰熔融产生的高温烟气应采取急冷处理,使烟气温度在1s内降到200℃以下,减少烟气 在200℃500℃温度区间的滞留时间。

    GB/T14549的要求

    6.3.1应根据飞灰熔融处理设施所在地区燃料供应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相关环境保护管理的 照“就近、方便、经济”的原则,宜选用氮、硫含量较低的燃料, 6.3.2固体燃料可选用煤或焦炭,液体燃料可选用重油、原油、渣油、重柴油、轻柴油、调混 ,气体燃料可选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 6.3.3燃料式熔融炉燃烧室出口烟气中氧气含量达到6%~10%(干烟气)

    照“就近、方便、经济 的原则,直选用、聊含重教低时然科料。 6.3.2固体燃料可选用煤或焦炭,液体燃料可选用重油、原油、渣油、重柴油、轻柴油、调混燃油 ,气体燃料可选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 6.3.3燃料式熔融炉燃烧室出口烟气中氧气含量达到6%~10%(干烟气)。 6.3.4飞灰熔融气体净化系统应采取如下二嗯英控制措施: a) 飞灰熔融产生的高温烟气应采取急冷处理,使烟气温度在1s内降到200℃以下,减少烟气在 200℃~500℃温度区间的滞留时间; b) 在袋式除尘器之前可喷入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也可在布袋除尘器后设置活性炭或多孔性吸 附剂吸收塔(床)。

    飞灰熔融产生的高温烟气应采取急冷处理,使烟气温度在1s内降到200℃以下,减少烟 200℃~500℃温度区间的滞留时间; b 在袋式除尘器之前可喷入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也可在布袋除尘器后设置活性炭或多孔 附剂吸收塔(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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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3.5应采取熔融产生气体中氮氧化物去除措施,应优先考虑通过熨烧过程控制抑制氮氧化物的产 生。

    5.7.1飞灰熔融处理设施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水主要包括烟气湿法处理废水、熔体水淬冷却废水 及车间场地清洗等废水,应建设相应处理设施。 5.7.2当工艺废水排放时,其水质应符合GB8978的规定,纳管应符合GB8978的规定。当废水处理 后需回用时,其水质应符合GB/T19923的规定。不应将未经处理的废水以任何方式直接排放或随意倾 到。 5.7.3工艺废水宜深度净化后回收结晶盐,

    5.8控制系统及在线监测系统

    6.1.1飞灰熔融处理企业应设立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所有岗位人员均应进 行飞灰熔融处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6.1.2飞灰处理、输送、装卸过程均应密闭,不与人体接触,其处理全过程均应做好防风、防雨、防 晒、防漏、防冲刷浸泡、防颗粒散逸等措施

    6.3.1预接收与接收

    6. 3. 1. 1飞灰的预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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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2飞灰入厂后的检验

    6.3.2.1飞灰入厂后应按5.3.2规定的指标对飞灰进行特性分析,以判断接收的飞灰特性是否与合同 注明的一致。若发现接收的飞灰特性与合同注明的飞灰特性不一致,应参照6.3.1.2.4的规定进行处理。 6.3.2.2处理企业应对各个产废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定期的统计分析,评估其管理的能力和飞灰的稳 定性,并根据评估情况可适当减少检验频次。

    6.3.3制定处理方案

    以飞灰入厂后的特性分析检测结果为依据,制定飞灰熔融处理方案。飞灰熔融处理方案应包括飞本 忙存系统、预处理及进料系统、熔融炉及燃烧室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及在线 监测系统和相应的安全操作提示。

    6.3.4.1飞灰熔融处理设施应详细记录每日接收、购存及处理的飞灰数量并检测化验飞灰成分,记录 运行工况、物料消耗、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等,按规定填写、提交和保存飞灰转移联单及熔融固化体产 量、流向记录。 6.3.4.2飞灰入厂检查和检验结果应记录存档,与飞灰熔融处理方案共同入档保存,入厂检查和检验 结果记录及飞灰熔融处理方案的保存时间不应低于10年。

    6.4检测、评价及评估制度

    6.4.1应定期对飞灰熔融处理效果进行检测和评价,必要时应采取改进措施。 6.4.2应定期对飞灰熔融处理设施、设备运行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和评估,消除安全隐患。 6.4.3应定期对飞灰熔融处理设施程序及人员操作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飞灰熔融处理设施应制定应急预案,

    7熔融固化体的环境安全品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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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熔融固化体的环境安全品质应按照生产批次定期进行检验,以评估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通常情况 下将熔融固化体一个月的生产量视为一批次。

    通过抽样检验方式进行检验, 行试样缩分时应按GB/T474的规定采用人工堆锥四分法取得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分析。采样的分样量、 份样数、采样时间和频次应按HI/T298的规定执行,

    7.3环境安全品质控制

    7.3.1环境安全品质检验项目

    环境安全品质具体检验项目见表2。

    表2熔融固化体的环境安全品质检验项目

    7.3.2环境安全品质检验方法

    3.2.1熔融固化体的酸浸出毒性检验按GB5085.3的规定进行,固体废物浸出液的制备方法参 /T299的规定。主要检验项目与相应限值如表3所示。

    表3熔融固化体的酸浸出毒性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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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3(续)熔融固化体的酸浸出毒性限值

    7.3.2.2熔融固化体的水浸出毒性检验按GB5085.3的规定进行,浸出液的制备方法参照HJ557的规 定。主要检验项目与相应限值如表4所示。

    表4熔融固化体的水浸出毒性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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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3.2当首次产出熔融固化体时,环境安全品质检验频率不低于每大一次;连续一周检验结果稳定 且不超出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在飞灰来源及投料量、配比稳定的前提下,频率可减为每周一次;连续三 个月检验结果稳定且不超出本标准规定限值,频率可减为每月一次;若在此期间检验结果出现异常或飞 灰来源发生变化或中断处理超过半年以上,则频率重新调整为每天一次,依次重复。

    熔溶融固化体的环境安全品质检验报告格式可参

    8熔融固化体的工程品质要求

    组批规则应符合7.1的规定。

    组批规则应符合7.1的规定。

    取样应符合7.2的规定。

    取样应符合7.2的规定。

    8.3工程品质检验项目

    8. 3. 2 表观密度

    熔溶融固化体表观密度应不小于2500kg/m

    熔融固化体的吸水率应不大于3.0%

    熔融固化体的吸水率应不大于3.0%

    熔融固化体在用作各类产品时, 自按租国 行型式检验。经使用方和处理单位协 商同意可以省略部分检验项目: 细骨料相应质量标准参照GB/T14684; b) 粗骨料相应质量标准参照GB/T14685; c) 熔体经调质后用于生产矿渣棉相应质量标准参照GB/T11835: d)泡沫玻璃相应质量标准参照JC/T647。

    8.5.1熔融固化体的玻璃相含量的检验方法参照GB/T18046的规定。

    8.5.1熔融固化体的玻璃相含量的检验方法参照GB/T18046的规定。 8.5.2熔融固化体的表观密度的检验方法参照GB/T14684或GB/T14685的规定 8.5.3熔融固化体的吸水率的检验方法参照GB/T14685的规定。

    8.5.4熔融固化体的其他工程品质要求的检验方法参照8.3.4的规定

    处理单位应将检验数据结果储存20年

    处理单位应将检验数据结果储存20年

    熔融固化体出厂时,其发货单上应标识以下信息: 熔融固化体的规格、处理单位信息; b) 批次编号及供货数量; C 环境安全品质检验结果、工程品质检验结果、日期及执行标准号 d) 编号及发放日期; e 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签章; f) 熔融固化体流向记录表,可参考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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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1飞灰熔融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恶臭及其它污染物的防治 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9.1.2飞灰熔融处理设施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 9.1.3制定飞灰熔融处理设施污染物治理措施前,应落实污染源的特性和产生量

    当废水需直接排入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GB8978或其他标准的规定。不应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或不 符合GB8978或其他标准规定的废水以任何方式直接排放或随意倾倒

    9.4固体废物排放控制

    9.4.1应对熔融处理工艺过程严格控制,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 2.4.2 飞灰熔融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按GB34330和GB5085.7管理。 9.4.3 飞灰熔融处理过程产生的熔融飞灰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9.4.4. 工艺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单独收集,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9.4.5 熔融固化体的环境安全品质不满足第7章的要求按危险废物管理。 9.4.6 熔融固化体的环境安全品质满足第7章的要求,但不满足第8章的要求环保标准,熔融固化体按GB18599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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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1飞灰熔融处理设施的噪声应符合GB3096和GB12348的规定,对建筑物内设施直接噪声源控制 立符合国家GB/T50087的规定。 9.5.2飞灰熔融处理设施噪声控制应优先采取噪声源控制措施。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控制宜采取以 音为主,辅以消声、隔振、吸音综合治理措施。 9.5.3飞灰熔融处理设施恶臭污染物控制与防治应符合GB14554的规定。 9.5.4飞灰熔融处理设施运行期间应采取有效控制和治理恶臭物质的措施。飞灰熔融处理设施停止运 行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恶臭扩散到周围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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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熔融固化体环境安全品质检验报告(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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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ZZB标准规范范本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熔融固化体流向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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