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1796-2019 景区森林防火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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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景区内各种防火设施、设备和机具,应按照使用要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维修和养护,确保正 常使用。 7.2.2应专人、专库保管,有特殊要求的安排专人看护或进行定期巡查。 7.2.3应对各种防火设施和设备进行分类建档登记。登记档案应详细记录其名称、编号、所在位置 数量、规格、有效期限等状况信息。
7.2.1景区内各种防火设施、设备和机具,应按照使用要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维修和养护,确保正 常使用。 7.2.2应专人、专库保管,有特殊要求的安排专人看护或进行定期巡查。 7.2.3应对各种防火设施和设备进行分类建档登记。登记档案应详细记录其名称、编号、所在位置 数量、规格、有效期限等状况信息。
7.2.1景区内各种防火设施、设备和机具,应按照使用要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维修和养护,确保正
3.2.1火灾发生后,景区责任单位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对受灾面积、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统计,确定肇事人和责任人,向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3.2.2扑救森林火灾所耗物资和扑火人员的生活补助、误工等,由失火肇事的单位集体或个人赔偿损 失,并依法追究责任,因扑救火灾负伤、牺牲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3.2.3对扑救森林火灾人员的奖励和处罚根据《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执行
9.1对森林防火应全面评细地记载开展的各类信息,收集和整理好森林防火档案。 9.2档案收集内容要有原始手写记录。 9.3春季、秋季防火期,防火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当有火灾发生时,值班人员应做好文字处理记载 和上传下达等工作,
9.1对森林防火应全面评细地记载开展的各类信息,收集和整理好森林防火档案。 9.2档案收集内容要有原始手写记录。 9.3春季、秋季防火期,防火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当有火灾发生时,值班人员应做好文字处理记载 和上传下达等工作,
DB22/ T 17962019
0.1.1责任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 当地政府要求与其指定的管理部门签订年度森林防 火责任书。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铁路标准规范范本,并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管理。 10.1.2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应限期整改。期限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应停止运营
10.2.1审查管理制度、档案资料、操作记录等文件,检查各类管理措施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10.2.2定期检查各类防火设施设备、安全标志的运行及管理状况。 10.2.3组织人员进行灭火应急演练,查看处置火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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