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鹤规[2016]42号 鹤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2016年12月)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严格
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
依据,参照其它城市同类规定,结合鹤壁市城乡发展的目标要求
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
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和我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城市绿地的设置应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国家及 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 第四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的公共绿地应严格控制,不应挪作他用。确因特殊需要,需要改 变其用地性质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应 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管线工程必须理地建设。 第四十一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 方式布置,并应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 第四士二条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落叶树与常绿树种搭配,
适当配置灌木、观赏花草。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 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建筑基地绿化用地退让道路距离按附表5.1控制。 (一)h<1.5(M)且具有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按全面积计 入公共绿地面积。 (二)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按下列折算计入 绿地率:一层屋顶绿化按50%计入绿地率,二层屋顶绿化按30% 计入绿地率,三层(以上)屋顶绿化按20%计入绿地率。 第四十三条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得超过15%;公共管理与公 共服务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3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 宜低于 10%
第四十四条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或城市设 计,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景 观节点和城市的空间景观。 第四十五条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 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 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布置,以 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
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宜设置空调室外机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 着物,确需设置的必须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 与建筑方案一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三)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应符合规划要求,鼓励使用原质材 料色彩。 第四十六条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十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 大型商业设施除外。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 街。 第四十七条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应设置锅炉房、厨 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配、变电 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 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 调。围墙应采用透空式设计。 第四十八条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应满足《鹤壁市海 绵城市建设项自规划设计导则》有关要求,鼓励公共建筑和高层 建筑进行屋顶绿化。 第四十九条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应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应为突出自身而使用束 激性色彩或擅自改变原有建筑色彩: (二)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的立柱、台阶等: (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 (四)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
距、景观等的规定 第五十条修建围墙、门卫用房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影剧院、体育设施、图书馆、办公、宾馆、饭店等对 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街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门卫用 房,可结合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 (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 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门卫用房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 高度不得超过1.5米。 (三)看守所、仓库、工业、电厂、水厂、部队营房、宗教 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应 进行美化处理,原则上不得超过2.2米。 (四)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 置围墙或者围挡,应进行美化处理 (五)除上述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自外,其他任何建 设项自不得设置围墙、围栏和门卫用房。 第五十一条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乡规划实施食品添加剂标准,雕塑选址 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方便公众观赏。雕塑和小品设计 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 素。 第五十二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 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到有利地形和建筑屏蔽的利用,均 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
铁路线、编组站、车站和交通于道。新建居住小区应尽可能将对 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十线形成周边式的 闭声屏障,或采取隔声或减噪等工程措施。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 区。 第五十三条建筑沿水系岸线及道路南侧界面空透率(沿街 界面非建筑用地长度占沿街界面建设用地全长的百分比)不低于 25%,其它界面不低于20%。建筑连续长度一般不超过60米(大 型公共建筑和工业仓储建筑除外)
第五十四条城市道路交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 句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确定交 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 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为保证行人交通的安全,人行 横道宜利用分隔带设置行人安全岛。 第五十五条行人横过快速路、高速公路时,必须设置人行 天桥或地下通道。 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宜设置地下通道 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的需要设置人行天桥及地下通 道时,天桥的净高不得小于5.5米,人行地下通道净空不得小于 2.5 米。 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在机非分割绿带上随意开设出入口,确
因需要开设的,应满足相关规范和交通安全等需要,严格控制数 量、宽度,并考虑周边项目需求合并设置,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第五十六条城市道路、广场、旅游景点等道路的人行道、 人行横道、公交车站等位置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第五十七条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尽可能在基地周 边等级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分别开设多个 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对 于大型或整个街坊的建筑基地,其机动车出入口距道路交叉口道 路红线的距离,应满足附表7.1要求。 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 设置,宽度不宜大于7米,大型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宽度不宜 大于9米,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基地出入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有 景观美化要求的可进行扩口美化处理,但扩口总宽度不宜大于10 米。 沿城市道路一个方向不宜开设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且出 入口间距原则上不得小于150米。 距公交站边缘不宜小于15米;距学校、公园、儿童及残疾人 等使用的建筑出入口不宜小于20米。城市道路交接时,交角不宜 小于75°。距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对周 围交通影响较大的,应对项自进行交通分析。 第五十八条公共停车场(库)应主要设置于市中心、商业 区、体育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处,其位置和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
规划及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 第五十九条新建建筑,须按照要求配置相应的自行车、机 动车停放场(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 用。扩建、改建建筑,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 补建不足的停车位, 各类建筑停车位标准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划
间开挖比例管控指标的达标审查;在建筑方案审查阶段,增加对 (滞水)平屋顶管控指标的达标审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在本规定发布施行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 原《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提供规划条件或 审批的规划方案,仍按原规划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对于 本规定发布实施后新出让地块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鹤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规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2.计算规则 3. 附表
一、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拟建建筑对自身和对 相邻建筑可能产生目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进行 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是城乡规戈 主管部门审核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等改变的: 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二、《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备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 单位编制。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或 行业标准方法。 三、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 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宿舍等建筑(以下简 称文教卫生建筑)。 四、居住建筑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日照有 效时间规定。 五、计算基准面规则:(见附图1.1一1.2)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 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
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 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 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六、相邻建筑照分析范围 (一)日照分析范围分为遮挡建筑的影响范围和影响被遮挡 建筑的分析范围。 1.拟建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 (1)南面界线为与拟建建筑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时及16时太 阳方位角(56°)控制线,日照分析范围一般为相邻第一受影响界 面建筑物日照标准要求。 (2)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 (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当被遮挡建筑 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线内时,界线内的各套住宅需考虑。 (3)上述阴影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照分析 2.遮挡建筑的范围和遮挡建筑的确定: (1)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 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北面界线为与被遮挡建筑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 时及16时的太阳方位角(56°)控制线,日照分析范围一般为第 界面建筑物日照标准要求。 (2)在上述范围内,采用本款第1条提出的规则,对于高层 建筑按照各自影响范围排除对被遮挡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
确遮挡建筑的具体对象;多层、低层建筑通过正向获得日照,按 照规划已审批的间距(间距不规则时取最小值)为半径的扇形阴 影范围排除对被遮挡建筑不形成遮挡的建筑,明确遮挡建筑的具 体对象。 (二)在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业主的开发权益 拟建建筑(小区)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的地块时,应进行模拟叠 加分析。 1.拟建建筑(小区)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卫生用地时, 应当对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2.拟建建筑(小区)东、西两侧为规划居住用地且无批准的 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可对该地块采用镜向布置或按规划布置对拟 建建筑进行综合日照分析; 3.分析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应纳入日照分析 范围。 七、分析要求 (一)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主体框架。其屋 顶的附属构筑物如构架、挑檐、屋顶电梯机房(高度在6米以内 等均不参与建模 (二)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 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 不计。 (三)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外,其它围墙不作为遮挡建筑 (四)违法建设和临时建设不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五)目照分析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 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做出对比,明确遮 挡影响,并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六)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 (七)日照分析结果误差在6分钟以内视为合理误差。 八、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的日照分析资料 (一)覆盖所有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的测绘电子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CAD电子文件(附有土O标高和屋顶标高)。 (三)已确定的遮挡、被遮挡建筑的平面图(附有详细的窗 位尺寸)、土0标高、各层层高等。 九、日照分析报告内容 (一)基本情况(委托方、受托方、项自名称等)。 (三)日照分析图、表及说明。 (四)相关资料(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 报告中注明)。 十、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结果及其附送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拟建建筑影响现状建筑,并导致少数住户日照标准低 于规定要求时,建设单位可以采用补偿或置换的方式与受影响住 户达成协议,并作为方案报审附加材料,否则应当修改设计方案
附图1.1转角窗、凸窗日照基准面示意图
附图1.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建筑密度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总用地 面积(不含代征用地面积)的比例(%),建筑物基底面积参照国 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和有关规范计算。 (一)单层、多层及以上建筑物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墙 水平面积计算。 (二)有柱雨篷、加油站罩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独 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按照建筑面积计 算规则)。 (三)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 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二层、 三层建筑物出挑形成走廊、檐廊的按上述原则计算,未形成的不 计算。 (四)穿过建筑物的通道或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 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五)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 影面积计算;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六)室外楼梯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以下部分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建筑层高大于等于5.8米(3.6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 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办公建筑层高大 于等于9.4米(3.6米×2+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 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0倍计入容积率。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因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 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3.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5.1米的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 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普通商业建筑层 高大于6.1米(3.9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 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 (3.9米×2+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 影面积的3.0倍计入容积率,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 因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4.电影院、影视城、展示馆(厅)、图书城、科技馆、大型 会议厅、汽车4S店等因建筑设计规范和使用功能要求需要加大层 高的特殊类建筑以及大型商业建筑(如大型商场、超市、娱乐场 所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 范》规定计算容积率。 (二)地下、半地下空间 以室外地坪最低点为基准,建筑物地下、平地下空间的顶板 面高出室外地面最低点不超过1.5米时,且不用于经营性使用的 (用于经营性使用的停车场、库除外),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建筑物地下、平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最低点大于1.5米 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见附图2.1) 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不同时,建筑物地下、平地下空 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大于1.5米的部分,按照外墙对应的小于 或者等于16米进深的部分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其大于16米进深 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 断的,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见附图2.2一2.5)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 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理的建筑空间,不视为地下、半地下空间 (见附图2.6) (三)阳台有关规定 1.计算有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 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 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阳台进深(取阳台围护 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应大于2.4米 2.房屋主体结构内标注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 间,无论其名称如何,均参照主体结构内阳台,计算全部建筑面 积并计入容积率。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等 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总建筑面 积的20%。 3.与阳台相接的附属构件(如花台、设备平台、遮阳板等)
其底板与阳台底板标高差小于0.3米的,无论是否与阳台隔断,均 作为阳台控制并计算面积。 4.阳台底板至上盖垂直高度在两个自然层(含两个自然层) 以下的不封闭阳台,并在底板至上盖的垂直空间内无水平镂空楼 板、连接横梁、挂墙等结构体时,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否则,计 算全部建筑面积。在两个自然层以上时,并在底板至上盖的垂直 空间内无水平镂空楼板、连接横梁、挂墙等结构体时,不计算建 筑面积,否则,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四)建筑设置天井时,天并周边廊道(包括过道、走廊、 挑廊、檐廊等)的面积计算应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1.两侧均为围护设施或相对建筑物外侧部分为围护设施的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两侧均为围护结构、或相对建筑物外侧部分为围护结构 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五)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 米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 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六)地下车库出入口 地下车库出入口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七)除建筑入口雨棚外,建筑附属结构(如空调板、花池、 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8米,且连续长度不宜大于1.8米。住 宅建筑不充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八)架空层、设备层 1.住宅建筑底层原则上不宜设置架空层,确需设置底层架空 层的,架空层计入建筑层数,并满足以下条件:净高3米以上,以 注、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提供相对集中公共空间,贯穿架空 会的各类管线设施应隐蔽处理;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 非机动车停放、绿化等公共开敲空间使用。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 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 部门应按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2.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 层,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 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九)工业类、仓储类、文化体育类、教育类等建筑暂不按 本规定计算容积率,其它法律、法规、规范等有相关规定的,按 照规定内容执行。 (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应注明计入容积率的总 建筑面积,并分别注明每一栋建筑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同时废止
(一)间距系数法在计算中,室内、外高差采用0.45米。如 买际室内、外高差小于或大于0.45米,计算间距时应对其差值作 相应加、减。 (二)建筑后退基地边界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 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 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 可适当缩减基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表4.1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居住人口0.3—0.7万人)
阻燃标准【居住人口0.3—0.7万人】
....- 相关专题: 城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