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 308-2019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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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医疗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 布执行。 4.4.2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安全
4.4.1医疗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客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 布执行。 4.4.2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安全 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 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使用和存放 场所的防火、防爆制度火力发电厂标准规范范本,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燃气和电 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4.4.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利用录像、板报、宣传画、标语、授课、测试、演练等形式,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教育; 对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在入住院和日常巡查时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提示; c) 对新上岗和进人新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的时间和培训内容要求: d) 对医疗机构内从事安装、施工的外单位现场负责人和相关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教育的 要求; e) 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活动,分析消防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知识; f) 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4.4.4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落实具体岗位的巡查和检查的人员,确定其巡查和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b) 规定每日防火巡查的要求和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的要求; c) 规定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的巡查、检查记录与要求。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 录上签名; d) 巡查、检查中负有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任;要求无法当场整改的,应 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e) 确定防火巡查时发现火情的处置程序和要求。 4.4.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确定疏散门、安全出口门、疏散通道、避难区或避难场地、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等安全疏散 设施管理的责任人,明确规定安全疏散设施定期检查周期及其维护要求; b) 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完好、有效,不被遮挡,及时维修 更换破损部件,纠正不正确的标识; c)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建筑内的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被锁闭,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被 占用、堵塞的措施。 4.4.6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按月制定工作人员值班表; b)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并认真填写值班记
4.4.6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应包括下列
按月制定工作人员值班表; 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并认真填写值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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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工作人员的交接班要求,并应要求接班人员未到岗前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d) 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应脱岗、替岗和睡岗,禁止值班前或在值班时饮酒或进行娱乐活动。 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应立即查看和确认,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禁止消防控制室内存放与建筑消防安保监控无关的设备和物品,保证室内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 行的要求;应规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消防控制室,禁止非操作人员操控消防设备; f) 消防控制值班室应具备GB25506规定的资料。 4. 4.7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确定建筑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灭火器以及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和消防电梯、空气呼吸器、疏散应急照明灯具等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人员,明确规定消 防设施定期检查周期及其维护要求; 确定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消防取水口周围的消防车停靠场地不被占用的措施; 规定管理人的相关责任; d) 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档案; e) 消防设施、器材除扑救火灾使用外,不得挪作他用;如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应事先经申报批准。 4. 4.8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程序、要求和责任人。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 改正并督促落实;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 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b)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和相关整改资金的落实等要求; c) 确定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如何采取加强防范措施的要求。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 或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学确认后存档备查: d) 对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惠,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惠整改复函,报送 消防机构。 4.4.9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 的资质要求; b)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资格要求,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 和设备; c) 定期检查、维修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的要求,禁止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d) 对于新增用火、用电设备的使用要求。应要求办理报批手续,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4.10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使用和存放场所的防火、防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根据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位置、用 量或储备量、存放和使用环境等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具体要求,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 格的人员不应从事操作和保管; b) 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的程序、要求,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 部门和责任人: c) 明确易燃、易爆场所应采取的防火、防爆措施和应急方法及应急器材要求,做好防火、防爆设 施的维护保养的要求。 4.4.11 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明确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人员组成以及管理部门; b) 规定专职消防队员每月进行一次培训和志愿消防队员每季李度进行一次培训的相关要求 c) 规定专职和志愿消防队每半年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要求: d)规定专职和志愿消防队员的职责,并要求应服从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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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医疗机构应明确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住院区及门诊区在白 少两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在夜间应至少两次,其他场所每日应至少一次。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 ,或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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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医疗机构重点巡查内容应包括:
4.6.1医疗机构内的用火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b) 医疗机构施工管理部门及实施动火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作业现场的防火工作; c) 明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火分隔等 安全措施; d) 明火作业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有无遗留火种及未燃尽的物品; e) 在本标准第5.1.1条规定的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除锅炉房外,禁止擅自动用明火。 4. 6.2 医疗机构内的用电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及时维修或更换有故障的线路和设备;建立并执行新增用电 负荷审批制度,禁止过负荷、超使用年限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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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建筑内应按规定和审批搭接电线或增加用电设备,禁止私自安装电闸、插座、变压器等;电气 线路连接和设备安装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或供电专业单位负责按规定敷设线路、接线、安 装; c) 插线板不得用于超额定容量的电器; d) 在室内使用高温或明火电气设备或电器时,应有专人监护。 4.6.3 医疗机构内的用气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燃气管道及器具的安装、调试应由具有相关安装资质的单位、人员进行,不应私自拆除、改装、 迁移、安装、遮挡或封闭燃气管道及器具; b) 定期检查燃气管道及器具,每年更换一次胶管; c) 定期校验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d) 使用燃气时应有人看管,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e) 使用燃气前,应确认燃气具的开关在关闭的位置上,使用后应关断气源。 4.6.4 医疗机构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和保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宜独立设置,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b) 应配置专人负责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c)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进行检查,发现包装破损、跑冒滴漏现象的禁止入库; d)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贮存应按性质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 施和灭火方法; e)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房间和正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实验室等场所,严禁动用明 火和带入火种,工作人员不应穿带钉子、铁掌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f) 各部门应按使用计划数领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并根据需要限量使用,且由专人管理,集中 存放; g)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使用后的废弃物应集中分类存放于安全区域,贴好标签,并交由指定部门 统一处置。
4.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应急组织及其构成、指挥协调机制; b) 应急物资准备和存放地点; c) 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 d) 火警处置程序; e) 应急疏散的组织、疏散程序和保障措施,疏散人员的集散场地,特别是重症病人和骨伤科病人 等的疏散与防护方法和程序等要求; f) 火灾扑救的程序和措施、方法;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7.2各职能组应由值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安保人员、志愿 首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其职责如下: a) 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保障通讯联络顺畅 b) 灭火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设施、器材组织扑救; c)疏散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快速疏散、逃生,协助行动不便者疏散; d)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4.7.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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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8.1医疗机构每年应至少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工作人 员必须经过岗前消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包括: a)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 育培训的能力的相关知识; b) 扑灭初起火灾的技能,懂得灭火器、防毒面具、消防水带、消防软盘、手动报警按钮、防火卷 帘、常闭式防火门等的消防设施、器材的运用; c)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和岗位火灾危险性及防范措施。 4.8.2医疗机构每年应组织管理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除包括4.8.1规定的内容 外,还包括: 单位整体情况,如建筑类别、建筑层数、建筑数量、建筑面积、功能分布、建筑内单位数量 消防设施等; b) 单位人员组织架构、应急指挥架构; c) 单位所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内容。 4.8.3 医疗机构每月应组织安保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分工; 燃气管道关阀切断和发现、排除火灾隐患的技能,防火巡查、检查要点,重点部位、场所的防 护要求; 建筑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设施,如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疏散楼梯、疏散走道、消 防电梯、消防控制中心、安全出口等设置位置及基本常识; d) 火火救援、疏散引导和简单医疗救护技能 e)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表填写方法。 4.8.4 医疗机构每季度应组织工程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a) 排除简单消防设施、器材故障的技能; b) 发电机、排烟风机、送风机、消防水泵、消防卷帘、消防水炮、防火卷帘、湿式报警阀、雨淋 阀、防火幕等设施的应急启动技能; c) 单位建筑内各类进出水管阀门所在位置及开启要求; 燃气管道关阀、切断的技能; e) 切断着火区域氧气供应的技能;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的技能; g) 消防设施月或季检查记录表填写方法。 4.8.5 医疗机构至少每半年应组织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a) 消防控制设备的操作方法; b)火灾事故紧急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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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填写方法; d)单位基本情况,如建筑情况(建筑类别、建筑层数、建筑数量、建筑面积、功能分布、建筑内 单位数量)、消防设施设置情况(设施种类、分布位置、水泵房和发电机房等重要功能用房设 置位置、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安装位置)等。
5特定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1.1 医疗机构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包括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锅炉房、厨房、 被装库、变配电室等; bl 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的部位,包括住院部、门诊部、急诊部、手术部、贵重设备室、病案资料 库等; 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包括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房、消防水泵房、发电 机房等。 1.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 应管理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b)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c)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5.2.1使用乙醚、酒精、胶片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科室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 按照操作规程取用和存放,避免邻近或接触热源或被阳光直射。 5.2.2导诊、挂号、收费、取药等部位应合理布置,避免人员聚集,影响人员疏散。 5.2.3候诊区应通过张贴图画、视频等形式对候诊人员宣传防火、灭火和安全疏散、应急逃生等消防 知识
5.3.1医院手术部使用的酒精、麻醉剂(如乙醚、甲氧氟烷、环丙烷)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 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 5.3.2在对病人进行麻醉的场所应有良好的局部通风。 5.3.3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手术部的电气设备及过滤器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更换老化的电气线路和损 坏的电气插座、电感整流器等。 5.3.4激光、电刀、电锯、电钻、除颤器、纤维光导光源等医疗设备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保养, 操作时应远离易燃物品,剑突以上部位手术时应将含有酒精的皮肤消毒剂擦拭干净后再进行操作;操作 时应尽量调低吸氧浓度,当吸氧浓度在5L/min~10L/min时应使无菌巾下的氧气自由流动,以免蓄积, 能够暂停吸氧的在操作前应暂停吸氧。 5.3.5手术部不使用时,应关闭电源和供氧设施, 家对手术部的影吧
5.4病房、重症监护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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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病房内的房门或床头及病房公共区域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 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5.4.2医务人员应向新住院或观察治疗的病人介绍本区域的疏散路径及安全疏散、应急逃生常识。 5.4.3超过2层的病房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面罩、应急照明设备、辅助逃生设施及使用说明。 5.4.4行动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惠者的病房宜设置在四层以下楼层。 5.4.5治疗用的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不使用时,应切断电源。红外线、频谱等电加热 器械,应与窗帘、被褥等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5.4.6护士站内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应存放在阴凉 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禁止超额储存。 5.4.7禁止在病房内做饭、烧水;除医疗必须使用外,病房内不应使用电炉、石英取暖器等高温设备 5.4.8 不应擅自改变病房内的电气设备或在病房的线路上加接电视机、电风扇等电气设备 5.4.9病房内不应堆放纸箱、木箱等可燃物,用过的纱布、棉球等应暂存在指定地点,并定时清理。 5.4.10 病房内的通道以及公共走道应保持畅通,不应堆放物品。 5.4.111 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4.12 病房、重症监护室宜设置开敬式的阳台或回廊,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火火救 援的栅栏。
5.5药品库房、制剂室
5.5.1药品库房应设在独立建筑内或建筑内的独立区域内,与其他场所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5.2药品库房内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夜间不应留人住宿。 5.5.3药品应分类存放,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储存在危险品库内,禁止储存在地下室内,不 应与其他药品混存。 5.5.4药品库房内的升降机严禁载人,其附近不应堆放纱布、药箱等可燃物。 5.5.5药品库房中采用堆垛方式存放的中草药,应采取定期翻堆散热等措施防止自燃。 5.5.6未经允许,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品库房。危险品进出库房应轻拿、轻放。零散提取危险品 时,应在库房外进行,严禁在库房内开启包装物,如开桶、开箱、开瓶等。 5.5.7药品库房内明敷电气线路时,应穿金属管或敷设在封闭式金属线槽内,堆放的药品应与电闸、 电气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药品库房内宜采用低温照明灯具。 5.5.8设置在制剂室内的电炉、恒温箱、烤箱等用于制剂的电器,应由专人负责在固定地点使用。 5.5.9制剂室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每天工作完毕后应清理现场,及时清除药渣等 废弃物
5.6.1库房内温度应适宜,当温度较高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5.6.2库房内不应吸烟及动用明火,不应使用卤钨灯、碘钨灯及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移动照明灯具。 5.6.3库房内部及周边应保持干净整洁,库房内不应堆放与病案无关的杂物。 5.6.4库房内灯具、电闸和电气线路应与病案保持安全距离。 5.6.5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应检查各类设备电源,并关闭全部照明,
7.1实验室应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禁止超额储存。 7.2实验室使用的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乙醚、丙酮等自燃危险品,乙炔、氢气等爆炸危 其他危险品应存放在指定位置,并远离热源和可燃物,避免阳光直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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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实验室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严禁私自安装电闸、插座、变压器等。当工作 需要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或机构负责接线、安装。 5.7.5实验室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应经常检修线路,防止老化和漏电,
5. 8 供氧站、用氧部位
5.8.1供氧站、高压氧舱等用氧部位,应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5.8.2供氧站与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场所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5.8.3供氧、用氧设备及其检修工具不应沾染油污, 5.8.4供氧站内的氧气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应由工作人员负责瓶装氧气的运输。氧气灌装应由具 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操作,不应在供氧站内灌装氧气袋。 5.8.5病房内氧气瓶应及时更换,不应积存。采用管道供氧时,应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 发现漏气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5.8.6高压氧舱排氧口应远离明火或火花散发地点。
5.9.1机房内严禁存放可燃、易燃物品。 .9.2机房应有足够的空间保证空气流通和机器散热。 5.9.3机房使用酒精、汽油等易燃液体进行消毒和清洗污物时,应打开门窗通风。 5.9.4电器设备应正式安装,电缆变压器的负载、容量应达到规定的安全系数。中型以上的诊断用X 线机,应设置专用的电源变压器。 5.9.5机器及其设备部件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5.9.6X线机的电缆应敷设于封闭的电缆沟内,移动电缆的弯曲度不宜过大;地表走线部位应进行垫 对,高压插头与插座之间的空隙应采用绝缘材料填充。 .9.7高压发生器及机头不应随意打开观察窗口和拧松四周的固定螺丝。 5.9.8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经常察听高压发生器或机头是否有异常声响,如有放电声,应立即停止使 用并进行检查维修。
5.9.9核磁共振机房宜配置无磁性清洁剂
5.10.1应按相关规定定期检修锅炉。点火前,应测试锅炉安全阀,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 5.10.2锅炉周围应保持整洁,不应堆放木材、棉纱等可燃物。 5.10.3不应向锅炉的炉膛内投烧废旧物品。 5.10.4应每年检修一次动力线路和照明线路,明敷线路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且与锅炉和供 热管道保持安全距离。 5.10.5对于燃煤锅炉,应每日清运炉渣到指定地点,并用水浇湿。 5.10.6对于燃油、燃气锅炉房,应定期检查供油供气管路和阀门的密封情况,并保持良好通风。设有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锅炉房,应察看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11.1厨房应保持清洁给排水工艺、技术,染有油污的抹布、 纸屑等杂物,应随时清除。灶具旁的墙壁、抽油烟罩 染处应每天清洗,油烟管道应至少每两个月清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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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油炸食品时,锅里的油不应超过油锅的三分之二,并留意避免水滴和杂物掉进油锅;油锅加热 时应采用温火。 5.11.3厨房工作人员进行加热、油炸等操作时不应离开岗位。 5.11.4厨房内的燃气燃油管道、法兰接头、阀门应定期检查,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接、改拆电线、煤 气管道和电源、气源。如发现燃气燃油泄漏,应立即关闭阀门,及时透风,并严禁使用任何明火和启动 电源开关。 5.11.5厨房内的燃气瓶应集中管理,距灯具等明火或高温表面应有足够的间距。 5.11.6厨房内电器设备的线路应正式安装,不得增加容量,不得超负荷或过载运行。 5.11.7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5.11.8厨房内应配备石棉毯、干粉灭火器等,并应放置在明显部位。 5.11.9厨房工作人员下班时,应认真检查厨房区域安全情况,切断不用电源,拔出厨房机械、电器插 头(冷柜除外),关闭燃油燃气阀门,并做下班安检记录,
12.1室内应保持整洁,不应存放木箱、纸箱等可燃物。 12.2应定期检修变压器和配电盘,察看线缆接头等部位的接触或温度情况,做好防护措施。
5. 13 消防控制室
5.13.1消防控制室应保证有容纳消防控制设备和值班、操作、维修工作所必需的空间,并配置相配套 的设施。 5.13.2消防控制室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5.13.3消防控制室应确保消防设施及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13.4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的最低水位信息,消 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阀门的开关状态信息,消防电源状态信息;如储水量低于最 低水位、常开的供水控制阀门处于关闭状态、消防电源故障等应能显示并发出报警信号;应确保消防水 泵、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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