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和《西安市项目建设停车位配建标准》(都是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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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同时突出片区产业、 生态、交通、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特点。 2.16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2)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 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3)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4)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5)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 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 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2.17分区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② 第四节控制性详细规划 2.18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成果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修建性详细规划 2.19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技术深度应该能够指导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和工程 施工图设计,满足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技术规定。 2.20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成果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2.21在编制镇总体规划前可根据审批部门意见制定镇总体规划编制报告。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报告应当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编制镇总体规划。③ 2.22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论证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发展目标; (2)原则确定镇域镇村体系的结构和布局: (3)原则确定城镇性质、规模和总体布局,选择城镇发展用地,提出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2.23镇总体规划由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中心区规划组成。

    燃气标准规范范本2.24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镇域镇村体系: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提出镇的发展战 略和发展目标,确定镇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划定镇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要求;确 定镇区性质、职能、规模和规划区范围;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根据产业发展和 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确定镇域 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和防灾减灾防疫系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39条。 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40条。 ③依据《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第12、15条整理制定。 ④《城市规划原理》第304页。 ③《城市规划原理》第304页。

    统;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2)确定镇区各类用地布局; 3)确定道路网络,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安排: (4)建立环境卫生系统和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5)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6)划定江、河、湖、库、渠、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 (7)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和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及要求。 2.25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区范围; (2)规划区建设用地规模: (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水源和水系; (5)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6)环境保护; (7)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8)减灾防灾: 2.26镇总体规划成果包括下列内容:文本、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统

    2.27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用地性质用地的界线; (2)确定各地块主要建设指标的控制要求与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3)确定地块内各类道路交通设施布局与设置要求; (4)确定各项公用工程设施建设的工程要求: (5)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2.28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戈 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③ 2.29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 (3)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4)进行竖向规划设计以及公用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5)估算工程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2.30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技术深度应该能够指导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利

    2.29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

    ①《城市规划原理》第306页。 ②《城市规划原理》第310页 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44条。

    ①《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1条,《城市规划原理》P312; ②《城市规划原理》第312页; ③《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第19条; ④《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第24条; ③《城市规划原理》第313页

    (6)对重点建设地块进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并进行必要的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 2.37乡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必要图纸应当包括:镇区现状分机 图、镇区建设规划图、镇区工程规划图、镇区近期建设规划图。文字资料应当包括规划文本, 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三部分,

    2.39村庄规划的内容包括!

    2.41其他类型规划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产业规划,基础设施规划,资 源和环境保护与利用规划,社会公共设施规划,住房建设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 2.42其他类型规划的年限应当与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致。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规划另有规 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2.43其他类型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纸和说明书。 其他类型规划图纸应当包括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等。图纸比例一般应当与总体规划的 图纸比例一致。 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③ 2.44在西安市行政辖区内的各项规划项目应遵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 2.45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 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其应该包括:

    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2.44在西安市行政辖区内的各项规划项目应遵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 2.45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 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其应该包括: (1)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2)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①《城市规划原理》P312。 ②《城市规划原理》P313。 ③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制定。

    (3)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4)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5)传统风貌建筑; (6)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7)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 族优秀传统文化。

    2.46产业规划包括工业布局规划、金融商务设施布局规划、商业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旅游业 布局规划、物流业布局规划等。 2.47基础设施规划包括综合交通规划、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环境卫 生设施布局规划等。 2.48资源和环境保护与利用规划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河湖水系保护规划、 地下空间规划等。 2.49社会公共设施规划包括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文化设施布局规划、教育设施布局规划 体育设施布局规划等。

    (2)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确定。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 人,小区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不小于1.5平方米/人,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 水面)不小于70%; (3)居住组团应当设置集中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 围外的面积大于三分之一; (4)托幼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 3.13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卫生、社区办公、社会福利、惠民设施、体育、 亭车、交通、环卫、人防、商业服务业、物业管理、设备等13类。其中教育、卫生、社区办 公、社会福利、惠民设施、体育、停车、交通、环卫、人防为规定类设施,必须配置;其余为 指导类设施,根据标准或市场需求建设。 3.14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综合指标见下表,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于人

    3.15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详见附表1。 3.16当居住区规模属于组团、小区、居住区之间时,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按高限配置。 3.17若周边存在配套设施,且通过规模核算满足居住区使用要求时,居住区内可以酌情减少

    15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详见附表1。 16当居住区规模属于组团、小区、居住区之间时,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按高限配置。 17若周边存在配套设施,且通过规模核算满足居住区使用要求时,居住区内可以酌情氵

    ①根据土地供给方式不同,中小学建设可以分为出让类居住用地配建型和划拨类独立供地型,分别在本章节和教育科 研用地章节3.36款对用地规模做出规定。

    第六章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3.18公共设施用地按照市、区(开发区、县)、镇等级别,分别确定相应的规模。 3.19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2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 福利等。

    第一节行政办公设施用地 21行政办公设施用地指标一般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21行政办公设施用地指标一般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2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

    政办公设施用地指标表

    3.26文化设施用地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3.27文化设施用地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28文化设施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35%。

    B.29图书馆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图书馆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 (2)公共图书馆的规模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公共图书馆规模控制表

    (4)中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

    中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小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6)公共图书馆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面积的8%。 3.30文化馆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文化馆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

    生设施规划于人指标床位数应符合下表的规

    3.45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的

    3.46医疗卫生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35%。

    3.47综合医院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于人指标床位数(床》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指标表

    (1)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 内生活等七项设施构成。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m/床)

    均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用地指标根据总建筑面积和地块容积率测算:

    (3)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工作人员38平方来、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 位学生36平方米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4)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宜为25%~30%;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不宜 超过35%。

    3.48传染病医院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万人计算。 (2)根据所在城市人口规模,传染病医院和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规模均按床位计 算传染病医院的建设规模分为60床以下、100床、200床、300床及600床,应符合下表规定:

    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规模 表3—24

    (3)传染病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后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 活用房等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传染病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4)传染病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后勤保障 管理、院内生活用房7项。新建传染病医院床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下表的规定

    医院(病区)建设用地

    3.49中医医院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床)2 表 3—27

    (3)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应以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基数,按每人30平方米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中医药院校的附属医院 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学生)表3

    (4)中医医院大型医疗设备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执 3.50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急救中心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地面积宜符合下表规定:

    ②)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下表规定:

    急救中心建筑面积指标

    3.52社会福利用地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其用地指标应当 符合下表的规定: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指标表

    3.53新建社会福利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40%,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小于35% 3.54老年人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设施应独立占地。① (2)老年人设施分级配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老年人设施分级配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规模、要求及指标应符合下表的 老年人设施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

    (③)老年人设施新建项目的配建规模、 要求及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并纳入相关规划。

    (4)老年人设施场地内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建筑宜以低层或多层为 主。 (5)老年人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以外,并应设置一定数量的 适合老年人活动的设施。 (6)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 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② (7)室外活动、衣物晾晒等用地不宜小于400一600平方米。③ 3.55残疾人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3.56儿童福利院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地标准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

    3.56儿童福利院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康复设施规划用地指

    儿童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3.61商业用地含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及旅馆用地。 3.62商业用地指标不低于下表的规定:

    第七章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3.63商业宜按市级、区级和地区级分级设置。 3.64市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8千米,服务人口宜为50一100万人;区级商 半径不超过4千米,服务人口宜为50万人以下:居住区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

    服务人口宜为10万人以下。 3.65商业用地中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按照下表执行:

    商业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表

    3.66商业用地的绿地率不得小于25%。

    3.70娱乐康体用地含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3.71娱乐康体用地指标不得低于下表规定:

    3.72娱乐康体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3

    第四节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 表3

    4)城市公共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水利常用表格,并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 (5)加油站、加气站用地控制指标按照下表执行,按容积、建设规模计算总用地面积:

    公共加油站容积率、用地面积指标表

    3.77城市绿地与广场用地包含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 3.78绿地与广场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不应小于15%。③ 3.79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来/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 8平方米/人。 3.80城市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 3.81城市绿地与广场的铺装应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3.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街劳绿地。 3.83综合公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市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为20公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绿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 5%; (2)区级综合公园占地面积一般为10公顷以上,建筑物基底占公园绿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 3%; (3)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绿地面积的75%; (4)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地上不得建设与公园 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 3.84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游乐公园等。 专类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绿地面积的75%。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 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 3.85儿童公园占地面积为2至4公顷,应当设有儿童科普和游戏设施,布置紧凑,建筑物基 底占公园绿地面积的比例不大于5%。 3.86动物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性动物园占地面积应当大于20公领,建筑物基底占公园绿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 14%;专类动物园占地面积为5至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绿地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15%。 (2)应当设置适合游人参观、休息和普及科学知识的设施。 (3)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 带。 (4)园内不宜设置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 3.87植物园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性植物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40公,建筑物基底占公园绿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 4%; (2)综合性植物园,设置体现该园特点的科学普及展览区和相应的科学研究实验区; (3)专类植物园占地面积为2至2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绿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6%; (4)独立的盆景园占地面积为2至10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绿地面积的比例应当小于9% 3.88历史名园应当保留原有格局和名木古树。 历史名园的建筑以及各类设施,应当与名园的整体风格相统一,不得破坏和影响原有景观 3.89街旁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65%,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设 施。 3.90公园绿地内建筑占地面积应按公园绿地性质和规模确定游憩、服务、管理建筑占地比例, 小型公园绿地不应大于3%,大型公园绿地宜为5%,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可适当提高比例。 3.91城市开放绿地的出入口、主要道路、主要建筑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与城市道路无障 碍设施连接。 3.92城市开放绿地必须结合绿地布局设置专用防灾、救灾设施和避难场所。 3.93城市绿地中涉及游人安全处必须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3.94公园内各类管理及服务建筑物的檐口高度不大于10米,但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公园 绿地周边建筑物新建、扩建、改建的,应当结合公园进行城市设计。 第二节防护绿地 3.95防护绿地的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产生有害气体以及污染物工厂的绿地宽度,不小于50米;污染严重的,应根据实际需要 增加; (2)防风林带为80米至100米。 3.96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一级、二级河道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1)沿河道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从河堤外坡脚或者护岸或者天然河岸起到道路红线之间 作为绿带; (②)沿河道没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以河道控制线为基线参照滨河道路绿化控制线要求预

    3.公路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1)高速公路红线外不小于10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50米; (2)一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5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3)二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4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4)三级、四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2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10米。 3.99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分级设置防护林带。一级保护区防护林带宽度为200米,二级保护 区防护林带宽度为2000米。 3.100各类防护绿地的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得小于90%,水源地防护绿地绿化占地比例不小于 95%

    3.101城市广场按性质、用途分为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纪念性广场与商业厂 场。 3.102广场设计应按高峰时间人流量。车流量确定场地面积,按人车分流的原则,合理布置人 流、车流的进出通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及停车设施。 3.103广场应布置分隔、导流等设施,并应配置完善的交通标识系统,

    土壤标准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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