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3699-2019 监狱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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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监狱厂房之间及与内类2项、丁、戊类监狱仓库、监狱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单、 多层戊类监狱厂房之间及与戊类监狱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单、多层戊类监狱厂房与监狱公共 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两座监狱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监狱 房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4.2同一座“U”形或“山”形监狱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标准第4.4.1条的 规定,但监狱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标准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 4.4.3丙类2项、丁、戊类监狱仓库之间及与监狱公共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中丁、戊 类监狱仓库之间及与监狱公共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下列情况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 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b)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 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 m; c)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4.4.4两座监狱仓库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丙类2项监狱仓库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丁、戊 类监狱仓库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两座监狱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 同的监狱仓库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标准第4.5.4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 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4.5监狱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下列情况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 防火间距不限; c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4.4.6相邻监狱公共建筑之间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 4.4.7监狱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 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4.5.1监管区内的监狱建筑不宜大于4层,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4m。 4.5.2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指标、监狱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监狱建设标准》JGJ446的相 关要求。
表2监狱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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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 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标准4.12.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2.监狱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内。 5.4监狱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的规定。监狱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表3监狱仓库的层数和
表4不同耐火等级监狱公共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4.5.6监狱公共建筑内设置敲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或申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 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标准第4.5.5条的规定时,应接 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3.2条相关要求执行。 4.5.7监狱公共建筑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 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标准4.12.3条的规定。 4.5.8监狱仓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增加1.0倍。监狱厂房、监 狱公共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仍不应增加。
4.6.1监狱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 置。 4.6.2监狱建筑除设备用房外,其它建筑不应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6.3监狱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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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丙类2项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的防火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 分隔; b)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c)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4.5.4条的有关规定。 4.6.4监狱厂房的丙类1项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设置中间储罐 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 级防火门。
a 监狱公共建筑中监舍、教学楼、伙房、餐厅、文体活动用房等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场所,不应 设置除附属库房外的其他库房; b) 老病残犯人监管场所宜独立设置,建筑层数不应大于二层;当老病残犯人监管场所与其他监管 场所合用时,老病残犯人监管场所应设置在建筑的一层; 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确需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 散楼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观众厅宜布 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d) 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布置在其他楼层时,一个 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 4.6.9供监狱公共建筑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6.10监狱伙房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专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 置,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后应能联动切断管道供气,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 范》GB50028的规定。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6.10监狱伙房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专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 置,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后应能联动切断管道供气,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 范》GB5002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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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成类监获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4.7.5监狱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安全 疏散距离仍不应增加。 4.7.6监狱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 度不小于表5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 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 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 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表5监狱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宽度
4.7.7丙类2项多层监狱厂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设置室外楼梯时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及 监狱监管的要求。 4.7.8每座监狱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时,可设置1个 安全出口。监狱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 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7.9监狱仓库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安全
4.7.10符合下列要求的监狱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a)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b) 除医院、老病残犯人监管场所外,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且第二、 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的建筑。 4.7.11 监狱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 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 隔; 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 m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c)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 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4.7.12 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多层监狱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 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及监狱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 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及监狱 监管的要求。 4.7.13医院除与散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老病残犯人监管场所的疏散 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散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散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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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装形走道两侧的房间,老病残犯人监管场所面积不大于50m、医院 及教学建筑不大于75m、其他建筑或场所不大于120m; D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 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 小于1.40m。 7.15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 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 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4.7.16监狱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b)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天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 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 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C 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多功能厅、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 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Ⅲ;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 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d)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上述安全疏散距离仍不应增加。 7.17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 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 向宽散地带。
a)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边走道的 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 间的座位数:每排不宜超过22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可增加1.0倍,但不 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又 b 多功能厅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0.75m/百人。 .7.19 除观众厅、多功能厅外的其他监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 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 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7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 净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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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
4.8.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建筑屋顶承 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4.8.2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 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4.8.3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 4.8.4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 门、窗。可燃气体和内类1项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4.8.5除本标准第4.8.4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 简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 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8.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权 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建筑屋 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8.2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 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4.9建筑构件和管道并
4.9.1多功能厅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舞台上 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4.9.2医院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室、实验室、胶片室、 老病残犯人监管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 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9.3监狱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 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标准第4.12.3条规定: a)监狱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b)内类2项监狱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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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监狱公共建筑的附属库房,礼堂后台的辅助用房; d)监狱公共建筑内的伙房。 4.9.4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 4.9.5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当室内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实体墙的耐火极限和燃烧 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4.9.6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 材料封堵,其耐火极限应与楼板一致。 4.9.7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配电室等,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设置在丁、戊类监狱房内的 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通风、空气调 节机房和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水泵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
4.9.8监狱建筑内的电梯并等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梯并应独立设置,并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内类1项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 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材料封 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 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4.10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4.10.1监管区内建筑不应设置闷顶
4.10.2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丙类1 项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 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10.3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 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4.11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
4.11.1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 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by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 C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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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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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防火门应结合监管要求,宜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 闭”等提示标识。防火门需锁闭时,并应满足本标准第4.7.3条要求; 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常开防火门应设置电动关闭装置。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 关闭的功能; c) 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所有防火门的开闭状态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或监控室、监控指挥中心显 示; d) 除监管要求需要长期锁闭的防火门外,其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e,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 越变形缝; f)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g) 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的规定。并不能因监管特殊需 求降低防火门的相关技术要求。 2.2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 K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窗》GB16809的有关规定。 2.3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b) 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C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标准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d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e) 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f)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的规定
、可燃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应采取防
4.14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4.14.1监狱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且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 4.14.2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14.3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15.1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道、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15.2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 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5.1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 道、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5.2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 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5.3监狱建筑选用装修材料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要求: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b) 监狱建筑的顶棚、室内墙面和楼地面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建筑内部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基层的表面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装修材料; d) 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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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4监狱公共建筑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 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惟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灯饰应 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4.15.5监狱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易燃材料制成的壁挂、布艺等。
4.16.1监管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监狱建筑周围应 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16.2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 的消防车道。 4.16.3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 设施。 4.16.4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 I 4.16.5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当封闭金属隔离网穿越消防车道时,应设置符合 要求的防护门且能正常开启; b)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c)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d)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0m;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4.16.6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 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 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17救援场地、入口
4.17.1监管区内的建筑宜设置消防救援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场地与监狱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 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4.17.2 建筑物与消防救援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4.17.3监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并充分考虑监管要 求。救援窗口不应朝向监狱围墙。当救援窗口设置防护网时,应方便救援人员从外部破拆。 4.17.4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 Ⅱ,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救援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 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 亚心
5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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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因素综合确定 5.1.2监管区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道路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5.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及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5.1.4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半地下室: b)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1.5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b)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c)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 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 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 5.1.6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的技术措施。 5.1.7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有关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本标准 4.9.7条有关规定。 5.1.8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 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1.9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5.1.10消防系统及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防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消防应急照明 等标准的知案
5.2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
5.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1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监狱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 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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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泡沫塑料厂房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c)羽绒制品生产厂房的充绒车间或部位。 5.3.2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储 存物品燃烧性能为丙类2项的监狱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3.3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监狱公共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 a) 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 b)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伙房、医院、教学建筑; C)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办公建筑等; d)老病残犯人监管场所。 5.3.4监狱仓库建筑内净空高大于12m的场所和除仓库外净空高大于8m的其他监狱建筑,当火灾类 型为固体火灾时,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5.3.5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a) 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b) 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c) 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5.3.6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 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b) 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的演播室。 5.3.7 配电室、计算机房等重要设备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5.3.8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伙房,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宜采用有线传输功能的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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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峻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 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5.5.1监狱厂房或监狱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a)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2项生产场所,丙类2项监狱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且经常有 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b) 建筑面积大于5000m的丁类监狱生产厂房; c) 占地面积大于1000m的丙类2项监狱仓库; d) 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5.5.2 监狱公共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a) 中庭; b) 建筑面积大于100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c) 建筑面积大于300m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d)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5.5.3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或一个房间建筑 面积大于5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5.5.4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5.5.5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 光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5.5.6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要求,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5.5.7当监狱厂房或监狱仓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水平距离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 净高的2.8倍;当监狱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0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 大于375m
面积大于2000m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2项监狱建筑,除自然排烟所需 排烟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a)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 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个! b)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5.5.9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 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5.5.10当监狱厂房、监狱仓库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 高的8倍。监狱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空间净高不大于3m时,最大允许面积为500m,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为24m; b) 空间净高大于3m,不大于6m时,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m,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为36m; C) 空间净高大于6m时,最大允许面积为2000m,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为60m。具有自然对流条 件时,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75m d) 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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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 越防火分区。监狱建筑中应监管要求,个别部位需要采用玻璃等材料进行完全隔离时,不应影响防烟分 区设置。 5.5.12监狱建筑设置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5.5.1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的可开 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的可开启外 窗或开口。 5.5.14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 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5.5.15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 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 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5.5.16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 于5m。
越防火分区。监狱建筑中应监管要求,个别部位需要采用玻璃等材料进行完全隔离时,不应影响防烟分 区设置。
5.15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 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达 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5.16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 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 5m。
5.6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5.6.1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 5.6.2丙类2项监狱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 立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5.6.3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监狱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 5.6.4粉尘、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监狱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5.6.5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 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0.8内尖 方处文宜 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5.6.9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的 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 者应布置在上面。
5.6.10监狱监管区内不应设置锅炉房。
,且应有明显标志,确有困难时,应采用有锁的金属箱,并宜暗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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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 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肖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 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 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安全电压。禁闭监室内不应设置照明开关和电源插座。监舍内不应设置照明开关,不宜设置电源 确有需要设置电源插座时,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或带锁的金属箱。罪犯可接触到的电源插座应采 型插座。 7.8监狱仓库内存放可燃物品时,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监狱仓库外,应采用有锁的金属箱 敷设。
5.7.10监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a)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间、地下或半地下场所、疏散走道; b) 监狱公共建筑中的多功能厅、伙房、演播室、展览厅等; c)监狱厂房内的生产场所。 7.1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 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7.12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 顶棚上: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a)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间、地下或半地下场所、疏散走道; b)监狱公共建筑中的多功能厅、伙房、演播室、展览厅等; c)监狱厂房内的生产场所。 5.7.1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 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5.7.12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 或顶棚上;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3.0Lx; b) 对于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低于10.0Lx; 对于老病残犯人监管场所不应低于10.0Lx。 5.7.13 监狱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 b) 有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和楼梯两侧其转角处,应设置在距地面或梯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 柱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c) 对于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的大开间监狱建筑,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 上方,同时在通道的地面上设置蓄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d) 座位数超过1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 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 5.7.14监管区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消防应急 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规定。 A 5.7.15监狱建筑内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采用安全电压。 5.7.16消防应急灯具面板或灯罩材质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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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火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火火器 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3.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3.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3.6监狱建筑灭火器配置危险等级不应低于中危险级,医院、多功能厅、监舍、老病残犯人监管场 、伙房灭火器配置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其他为中危险级。中危险级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应低于2A或55B,严重危险级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不应低于3A或89B。 3.7固体火灾场所,严重危险级场所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15m,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 为30m;中危险级场所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20m,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40m。 3.8液体火灾场所,严重危险级场所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9m,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 为18m;中危险级场所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12m,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24m。 3.9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不得少于2具。 8.10 灭火器达到以下标准应强制报废: a)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b)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c)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d)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1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f) 使用说明不全,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 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g)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h) 被火烧过, 达到表8规定的报废年限。
司体产 重锈强,锈强值识人 b)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c)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d)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e)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f) 使用说明不全,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 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g)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h) 被火烧过; i) 达到表8规定的报废年限。
表8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8.11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9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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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灭火器维修的年限
5.8.12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 行维修。
6.1.1监狱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 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6.1.2山东省监狱系统采取省局、监狱、监区(部门)三级消防工作责任制。 6.1.3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通用要求,监狱、监区(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
6.2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6.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
6.3.1监狱建筑新建、扩建、改建等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及进行内部装修、外墙保温,消防设计、施工 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须按规定审批,经验收合格后方 可投入使用。 6.3.2应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培训频次、培训对象、 培训形式、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等内容。 6.3.3应建立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 部位、内容和方法等有关内容,并建立防火巡查、检查的统一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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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应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 和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并保存记录。对安全出口、楼梯间等疏散设施应统一编号并建立相应的台账。 6.3.5应建立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明确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火灾与故障处置程序、报告程序、 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资质要求等内容,建立值班记录并保存。 6.3.6应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 维护管理要求等内容,建立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台账、记录并保存。 6.3.7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包括火灾隐患认定、处理、报告和整改监控流程、整改责任和 防护措施等内容,建立火灾隐患登记、整改记录并保存。 6.3.8应建立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施工人员资 格、用火用电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防护措施、发现问题处置程序等内容,根据实际 建立用火、用电审批、实施人员、监护措施、处置措施等内容的工作记录并保存。 6.3.9应建立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易燃易爆危 险品登记、火灾或爆炸危险性、发生事故处置程序和措施、预防措施等内容,建立记录并保存。 6.3.10应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明确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组成和职责、接警出动、训 练方式、考评方式、奖惩方法等内容,建立人员登记台账、装备配备台账和培训训练记录并保存。 6.3.11应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明确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方法、预案的制定和修 订、救护和防护、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频次、演练记录、改进方法等内容,建立记录并保存。 6.3.12燃气、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检查工具、 检查频次、发现问题处置程序等内容,建立记录并保存。 6.3.13应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明确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方法、 奖惩办法等内容,建立记录并保存。 6.3.14应建立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明确微型消防站的人员、器材、相关职责、值守联动程序等内容, 建立记录并保存。
a) 统一管理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设施、器材、标志; b) 组织各监区、部门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锅炉标准规范范本,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消防安全危险行为; c) 每月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d) 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e) 对新上岗员工及新进被监管人员及时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报务平 f) 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g) 指导或管理专职、志愿消防队工作; h) 单位授予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4.3 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应确定负责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
6.4.3消防工 检验与维修、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消防管理人员,其数量应与单位的规模和消防工作强度相适应。防 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经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且取得相 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644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金重占部位
a)可燃物品的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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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燃气、燃油用房,伙房; 变配电室和计算机房、空调机房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消防控制室、监控指挥中心、消防水泵房; 丙类监狱厂房、监舍; f) 医院高压氧舱室、手术室; g) 根据单位火灾危险性质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6.4.5 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a) 确定具体责任人; b) 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c) 根据实际制定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4.6应按照要求,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每日防火巡查的频次、巡查人员、巡查 路线、巡查内容和查记录。单位的防火巡查记录应有参与人员签名,统一装订,存档备查,存档时间 不少于1年。使用电子巡更系统的巡查记录应可靠存档备查或打印存档,存档时间不少于1年。防火巡 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急通讯设备是否完好、有效; c)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 监狱厂房生产工序消防安全情况; f)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甘仙消防安金情识
DB11标准规范范本.4.7应按照上级要求
b)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C 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1,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e)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hy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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