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269B-2018 城市道路指路标志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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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当缩小字高,但字高不得小于近远信息字高的80%。 3.2.7快速路的指路标志的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快速路上的指路标志应采用绿底、白字、白边框、绿色 衬边。 2下列情况应采用白底、绿字: 1)下游到达的道路路名为快速路,需要区分路名信息和方 向信息时: 2)交通信息、停个领下等标志,需要区分图形内容与文子 内容时。 3单独设置在干路或支路上的快速路的指路标志,应采用 快速路指路标志相同颜色规定。 4若快速路路名作为专有名词,被标示在干路或支路上的 指路标志版面上时,快速路路名也应采用绿底、白字、白边框。 3.2.8快速路的指路标志版面中的信息含义(图3.2.8)应符合 下列规定: 1道路名称信息应为前方将要驶人的快速路名称信息 2方向节点应为快速路主要通往方向的信息.包括快速路 的起终点、通往的重要地名或路名: 3可在版面上标示反映路线总体走向的地理方向信息,设

    图3.2.8快速路的指路标志版面信息含义

    置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第3款的规定 4距离信息应为标志所在位置到入口起算点的距离。 5入「方间信息应根据实际转向设置。 3.2.9指路标志的文字应采用从左至右或从上到下的顺序排 列,文字应采用方形黑体字快递标准,文字高度、间隔及行距等应符合表 .2.9的规定,当版面布置中没有设置英文对照形式的情况下, 可适当放大文字高度到1.1倍;当隧道内或桥下因建筑限界、结 均承载能力限制等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减小文字高度,但最小高 度不应小于表3.2.9规定值的0.8倍,或采用高宽比为1:0.75 的窄字体,但不得改变标志版面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表3.2.9指路标志文字高度、间隔及行距等的规定

    行文字较少时,文字间随可用

    2副标志文字高度,间厨及行距等的规定应按压道标准执行

    3.2.10当指路标志上的路名和地名信息超过6个字时,宜采用 不产生歧义的简称。 5.2.11当指路标志中的距离小于1km时,宜以“m为单位.并 宜采用100m的倍数值;当指路标志中的距离大于或等于1km并 小于3km时,应以"km"为单位,并宜采用0.5km的倍数值;当指 路标志中的距离大于或等于3km时,应以"km"为单位,并宜采用 1km的倍数值。以上应按四舍五人取

    3.3.1指路标志应设置在车辆行进方向上易于看到的地方,宜 设置在个辆前近方间的不侧或个行道「方。路段单间个道数 大于4条、道路交通量大、大车比例高时.宜分别在车辆前进方向 左、右两侧设置相同的指路标志;非规则布置车道时,应告知渠化

    干道直 3.3.2指路标志的设置位置应满足视认性及前置距离的要求, 应符合本标准对各个指路标志设置的具体规定,各标志之间以及 和其他设施之间不得相互通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 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的规定。 3.3.3指路标志宜单独设置,当和分向行驶车道标志需并列设 置时,应按分向行驶车道标志、指路标志顺序从左至右排列。 3.3.4指路标志及支撑结构的竖向及横向最小净距满足建筑限 界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 规范》GB51038的规定。 3.3.5指路标志版面的安装角度应便于驾驶者视认,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的 规定。

    3.4标志板的材料要求

    3.4标志板的材料要求

    3.4.1指路标志板应山底板、反光材料、滑槽、支撑件、紧固件等 组成,各组成部件应牢固、防腐、耐用,紧固件应通用,照明标志还 应包括其照明系统与结构。 3.4.2指路标志底板可采用铝合金板、铝合金型材等材料制作 底板最小厚度宜符合表3.1.2的要求,并应符合强度计算的要 求.标志板宜选用型铝等滑槽加固,当标志底板面积大于或等于 m"时,宜采用挤压成型或压边的铝合金板拼接制作。标志板宜 采用整体制作,亦可分块制作、现场拼装,但应避免出现拼缝。板 材相关指标及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 件》GBT23827的规定。

    表3.4.2指路标志底板最小厚度

    注:标志底板面积大于或等于9m时应视为大型标志板

    3.4.3指路标志版面反光材料及照明应采用坏保节能材料,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逆反射材料制作版面,也可根据地形、观测角度、 「照等情况增加主动发光式或照明设备。 2逆反射材料的逆反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 通反光膜>GB/T18833的规定。 3主动发光式设备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LED主动发 光道路交通标志》GB/T31446的规定。 4快速路、主干路指路标志应采用V类反光膜,次干路应采 用IV类及以上反光膜,支路及以下等级道路可在血类及以上反光 膜中选择。 5当采用V类反光膜也无法保证视认时,应采用主动发光 式或照明式标志。 6照明式标志的轴助照明光源应采用由下向上照射,不应 造成眩目 7地下道路内宜采用主动发光式或照明式标志 8主动发光式标志和照明式标志在夜间均应具有150m以 上的视认距离

    3.5.1指路标志的支撑方式应根据标志版面、道路横断面布置

    3.5.1指路标志的支撑方式应根据标志版面、道路横断面布置 风荷载、沿线设施及路侧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横断面较宽的路侧或中央分隔带宜采用单悬臂式。 2小型指路标志可采用单住式或双住式 3快速路分流鼻端、主辅路侧分带处宜采用双悬臂式。 4设置住式和悬臂式困难,或多个标志板需要合并设置时 宜采用门架式。 5支撑件设置有困难或在横向上跨桥和附近构造物上,宜 采用附看式 6在隧道内,宜采用悬挂式 7当标志与交通信号灯等其他设施结合布置更为合理时 宜采用一体化结构支撑设计。 3.5.2指路标志结构的设订应包括:荷载计算,立柱和横梁设计 与强度验算、变形验算,各种连接螺栓的设计与强度验算,标志基 础的设计与验筑等内容。结构设计应符金下列规楚: 1版面尺寸及支撑方式确定后,应对同一支撑结构类型的 所有标恶迹行金卵类分红,减少不同版而及支撑继构的规格 类型, 2风荷载计算中的设计风速,应采用标志所在地距离平坦 空旷地面10m高、重现期50年、10min的计算平均最大风速值。 上海地区设计风速宜为30ms。特殊情况下,经论证可适当 增加, 3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结构设 计,并应满足构造和工艺方面要求, 4标志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可按下列两个等级选用: 1)位于快速路、主干路上的悬臂式、门架式标志.结构重妄 性系数.一1.0; 2)位于快速路、主于路上的其他类型标志,以及位于其他 等级城市道路上的标志,结构重要性系数.一0.95。 5标志结构的荷载组合与计算、极限状态设计、杆件与基础 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IBT

    23827、《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 桥梁设计规范)CJJ11、《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D63 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3.5.3指路标志支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种支撑件的断面尺寸、连接部件等均应根据标志板的 大小、所设置地点的受风力及支撑方式由计算确定,可选用钢管、 型钢、八角形钢柱或钢桁架等材料制作。采用的所有钢制部件均 应采用热浸镀锌或其他防腐工艺处理,钢管顶端应封闭, 2位于路基段指路标志的支撑件基础应采用刚性扩大基 出;当刚性基础过大或基础设置处土质不良时,可采用桩基础。 基础的埋设深度和构造尺寸应由计算确定,基础的金属预埋件必 须进行除锈处理。安装在跨线桥上的指路标志可采用钢构件直 接附养在桥梁1。 3标志板与支撑件应采用适当的连接方式,连接部件的设 计应安装方便、连接牢固、保持板面平整

    4城市道路指路标志信息分层与选取

    4.1.1城市道路网由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构成 4.1.2指路标志信息应包括行进道路前方、左方和右方所连接 的道路或可到达的地域 4.2城市道路指路标志信息分类与分层 4.2.1指路标志備息应根据焦息的要程度、道路的服务对象 和功能进行分层。信息分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 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的规定,并应符合表4.2.1的 规定。

    1上海市城市道路标志

    4.2.2指路标志催息成优先采川路线名称催息,也可根据需要采川

    1Λ层信息和B层信息应优先按本标准附录B选取。 2在原有指路系统中,由于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等需妄增 设指路标志时,其信息选择应与原指路系统中的信息有效衔接,

    4.3.1道路名称信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快速路入口前,应选择所预告的快速路道路名称。 2在快速路出口前,应选择该出口将驶人的向道路名称 作为道路名称信息。 3在互通式立交出口前,可选择互通式立交名称作为道路 名称信息

    1方向节点信息的选取应结合相交道路等级、服务区域特点、 交通流量特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的规定。 2方向节点信息应选A层信息,宜按本标准附录(选取;当无 A层信息或根据需要选择B层信息时.宜接按本标准附录B.2选取 4.3.3当快速路与各类道路交并设山「时,「息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按表 4.3.3要求选取信息层次。

    表4.3.3快速路出口信息选取

    注:不带括号的信息为优先选择信息,带括号的信息根据需要选择

    2当同一方向有同层次多类信息时,应符合本标准第1.2.2 条规定,并应确保选用的信息在出口后至指引地连续。当同一方 向有同层次同类别多个信息时,宜按由近到远的顺序进行选择, 对重要信息也可同时指引。 4.3.4地点距离信息应优先选取A层信息;当无A层信息或根 据需要也可选择B层信息

    4.4干路和支路指路标志信息选取

    交叉口路径指引标志版面信息的选取.应符

    1交叉口路径指引标志上的信息层级,根据相交道路的等 级、服务区域的特点·应在对交通流的流向和流量综合分析的基 础上,按表 4. 4. 1 选取

    表4.4.1交叉口预告、告知标志信息要素选择配置

    衰中不带括号的信息为优先选择的信息:带括号的信息适用于无优先信息时, 可根据需要作为选择约信息 当接近首送信息所指示的地点时.该信息作为第一个信息,如需选取第二个, 则仍接本表的顺筛选

    2当同一方向有同层多类信息时,应按由上至下的顺序对 本标准表1.2.1的信息类型加以选择 3当同一方向有同层同类多个信息时,宜按由近到远的顺 予加以选择。 4当同一方向有多个C层信息时.应综合考虑交通吸引量 等因素选取相对更为重要的信息 5当同一方向有多层同类优选信息时,应选择距当前所在 地最近的信息。 6当同一方向有多层多类优选信息时,应按由上至下的顺 优先选择表4.2.1的信息类型,而后对于同一信息类别再选择 最近的信息 7同一块指路标志的版面中目的地信息的数量及排列顺 ,应符合本标准第3.2.6条的规定。 4.4.2交叉「路径指引标志的版而信息小近、选信息的选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近信息应为指示行驶方向上(Λ层)、B层、C层信息中距 离当前所在地最近的信息。 2远信息应为最近的方向节点信息,方向节点宜选B层信 息,并应优先按本标准附录D选取。 3近信息应根据标志所在位置依次更换:远信息在一定路 段内应保持相对固定

    5.1.1快速路指路标志的设置应具有系统性,传达信息连贯、一致, 5.1.2快速路指路标志的版而布置应符金本标准第3.2节的相关 规定。 5.1.3根据对应功能,快速路指路标志可分为路径指引标志、沿 线信息指引标志、沿线设施指引标志和副标志,其中路径指引标 志和副标志的分类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表 5. 1.3快速路指路标志分类

    5.1.4快速路指路标志信息的选取应符合本标准第1.3节的相 关规定。 5.1.5需设置禁令、指示标志时,应将其设置在醒目位置。 5.1.6快速路指路标志设置示例应参照本标准附录E,

    5.2.1入口指引标志宜按人口预告标志入口处地点方向标

    5.2.1入口指引标志宜按人口预告标志>入口处地点方向标 志→人口标志设置。 5.2.2入口预告标志应按预告距离由远及近,依次分为邻近路 网交叉口预告、500m和200m人口预告、连接线交叉口预告

    (图5.2.2)。邻近路网交叉口预告距离应根据行驶至快速路入口 实际离确定:人口预告标志设置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快速路入口周边2km范围内的干路交叉口,且不少于 2个主要交叉口处,应单独设置人口预告标志。 2在快速路同边2km~5km范围内的干路交叉口.宜结合 干路和支路上的指路标志设置入口预告标志 3在快速路周边5km~10km范围内的主干路,可根据路网 交通特点、管理需要设置入口预告标志。 4在距离快速路入口连接线交叉口500m处,应设置500m 人口预告标志,在其200m处,宜设置200m人口预告标志。 5在快速路入口连接线交叉口停车线前30m~80m适当位 置.应设置人口预告标志

    图5.2.2人口预告标志示

    5.2.3干路进入快速路时,应在快速路入口附近设置入口地点、 方向标志,并符合下列规定:

    .2,饼 地 方向标志,并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处地点方向标志应设置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分岔点处 (图52.3)

    图5.2.3入口处方向标志示例

    2入口处地点、方向标志所指示的方向节点信息和地理方 信息应与人口预告标志中信息一致。 5.2.4在快速路入口处应设置入口标志,应告知前方快速路道 路名称信息及方向信息,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入口标志的版面内容应与入口预告标志所传达的信息 致, 2入口标志宜采用门架支撑结构形式,并应和快速路交通 管理信息一并设置(图5.2.4)

    图5.2.1人口标志示例

    5.3.1地点距离标志川预告快速路前方所要经过的平要山 口、立交、地点的名称和距离,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点距离标志位置应与出口预告标志位置综合考虑后设置 2地点距离标惠介设置在入「「道加速个道渐变段终点后 适当位置 3地点距离标志宜设置3行地点距离信息,地点信息由近 及远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排列(图5.3.1),若指引信息少于2行内 容时,宜更换成出口预告标志的表述方式

    图,3. 1地点距离标志示例

    5.3.2路名标志用于提示、确认当前行驶的快速路名称,其设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名标志应设置在互通式立体交叉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 图5.3.2(a)1,也可在主线适当距离重复设置。 2路名标志可结合地理方向标志、限速标志、车道指示标志 或辅助标志等一并设置,并结合实际情况,在路名标志上反映方 向信息L图5.3.2(b)」。

    5.3.2路名标志用于提示、确认当前行驶的快速路名称,其设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名标志应设置在互通式立体交叉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 图5.3.2(a)1,也可在主线适当距离重复设置。 2路名标志可结合地理方向标志、限速标志、车道指示标志 或辅助标志等一并设置,并结合实际情况,在路名标志上反映方 向信息L图 5. 3. 2(b)]

    图5.3.2路名标志示例

    5.4.1出口指引标志宜按出口预告标志>出口标志和下一出口

    2对于互通式立体交义等情况较为复杂的出口,宜在50011 或1km的快速路出口预告标志设置图形指路标志 3当指示董要出口信息时.可在出口标志下方增加出口位 置或出口车道信息。所增加的出口车道及位置信息,底色应为黄 色或荧光黄色,文字、箭头为黑色, 5.4.3对于间距较近的出人口.其出口预告标志设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逊11间距小2km人1km时,收池2km 口预告标志,并应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入口加速车道渐变段终 点位置设置出口预告标志,预告距离宜采用实际值。 2当进出口间距小手1km且大手0.5km时:应在上游互通 式立交主线出口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和500m出口预告标志处, 增设第二个互通式立交的出口预告标志.预告距离宜采用实际 值。同时,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人口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后的

    适当位置设置当前出口预标志。 3当进出口间距小于0.5km时,宜将前后两个出口合并为 司一出口进行指引,出口预标志应同时预告前后两个出口,并 应在上游出口分岔点,按出口地点、方向标志方式设置。 4当进出口间距小于0.5km.且前后出口方向较多,不能将 前后两个出口合并指引时,宜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减速车道渐 变段起点设置出口预告标志、500m出口预告标志和1km出口预 告标志处,并列设置第二个互通式立交的出口预告标志,预告距 离宜采用实际值,同时,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人口加速车道渐 变段终点后的适当位置,应设置当前出口预告标志,并应在上游 互通式立交主线入口匝道内,设置下游互通式立交出口预告 标志,

    5.4.4出口标志用于告知快速路出口起点,用以指示出口可达

    图5.1.1出口标志示例

    5.4.5下一出口预告标志应向驾驶者提供快速路下游出口的名 称、方向、距离等相关信息、下一出口预告标志应设置在快速路 出口分岔点端部,并结合当前出口标志一并设置(图5.4.5)。

    图,4. 5下一出口标志示例

    5.4.6当I1吨道有:级分流.需要预告或指示:级分流的两个

    4.6当出吨道有:级分流.需要预告或指

    图5.4.6出口地点方向标志示例

    5.47快速路连接快速路或高速公路的出人口,快速路的出口 即为下一快速路或高速公路的人口,下一快速路或高速公路的 人口地点、方向标志应与当前快速路出口地点、方向标志一致。

    5.5.1城市快速路沿线某些重要信息未出现在指路标志主标志 的版而1,川根据需要通过副标志的形式加以补充、究善。 5.5.2如方向节点选用了远节点,可在快速路沿线各重要出入

    的版而1,川根据需要通过副标志的形式加以补充、究善。

    口及互通立交分叉处等位置增设临近节点副标志。 5.5.3副标志应设置在指路标志的立住上(图5.5.3)

    及互通立交分叉处等位置增设临近节点副标:

    副标志应设置在指路标志的立住上(图5.5.3)

    图5.5.3副标志设置示你

    5.6特殊情况下指路标志的设置

    5.6.1坏线快速路与射线快速路衔接处指路标志的设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设置坏线立交标志应符合立交总体方案设计中对坏线及 射线道路功能的定位,交通标志设置应符合总体设计意图 2坏线与射线立交的交通标志布置应明确指出主线行驶方 可。对于环线交通功能明显强于射线的立交,应将环线转向交通作 为主线进行指引,射线作为出口匝道进行指引;对于环线和射线交 通功能都很强的立交,应将环线和射线按主线分流进行指。 3在环线和射线快速路衔接处,宜根据交通组织与管理要求, 设置方向专用车道指路标志,且前后方向专用车道标志信息应连续 一 致,并在1km,500m出口预告标志处设置图形指路标志,

    4可设置地面文字标线与车道指路标志配合使用,车道指 路标志应与地面标线和地面文字统一,不得矛盾, 5.6.2左出或连续分流(或连续合流)路段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对于左侧出口,宜设置图形指路标志,图形指路标志应指 出主线行驶方向和出口靠路侧位置:宜增设出口预告标志或方向 专用车道标志,宜增加预告距离。 2在连续分流(或连续合流)路段,应根据交通流量和车道 功能设置方向专用车道标志;在车道功能或车道数变化处,宜增 设方向专用车道标志,且前后方向专用车道标志信息应连续一致 (图5.6.2)

    4 . 26 一 1

    图5.6.2连续分合流路段指路标志设置云例

    3左出和连续分流(或连续合流)路段的标志与标线应统 ,必要时宜增设地面文字作补充说明

    5.6.3特殊构造物限制下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满足标志功能,且标志位置误差范围允许的情况下,宜 将标志移出大型桥梁、隧道等路段 2隧道内的标志不应对交通净空.以及通风、监控等设施产 生影响,条件限制时可适当调整标志版面,版面调整应符合本标 准第3.2.9条的规定、 3当出口预告标志位于隧道内时,宜采用主动发光式标志

    图6.1.3其他标志设置在箭头杆图形中

    6.1.7指路标志宜设置于行车方向的右上方,若条件受限可设 置于行车方向左侧或车行道上方以及合理利用桥下空间,版面应 面向亲车方向。 6.1.8交叉口路径指引标志的设置(图6.1.8)宜符合表6.1.8 的规定。

    图6.1.8交叉口路径指引标志的设置示例

    表6.1.8交叉口路径指引标志的设置

    注:1“预”为交叉口预告标志;"告"为交又口告知标志;"确"为确认标志,当道路名称 在交叉口发生变化时应设置;"()"为可根君需要设置的标志, 2如条件受限,可降低略径指引标志的配普要求,但必须设告交之口的告知标志

    5.2.1交叉口预告标志的设置条件,应符合本标准第6.1.8条 的规定。 6.2.2交义「预告标惠宜设置在交义11知标志1游150m~ 500m处(图6.1.8)若条件受限可向交叉口方向适当前移,但距 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100m或设置在上一交叉口出口道处,且 不应遮挡其他交通标惠。 6.2.3畸形或多岔交叉口的预告标志宜采用图案形式(图6.2.3) 6.2.4非崎形交叉口预告标志版面可分为I类、Ⅱ类和皿类,版 而布成符合表6.2.4的规定。

    6.2.3畸形或多岔交叉口的预告标志宜采用图案形式(图6.2.3)。

    图6.2.3畸形交叉口预告标志示例

    图6.2.3畸形交叉口预告标志示例

    3畸形交叉口预告标志

    表6.2.4交叉口预告标志版面分类

    注:1T类版面远信息可设置为重要的方向地点信息

    Ⅲ类版面适用于道略断面有侧分带且两侧行驶目的地不同约情况

    6.2.5各级道路交叉口预告标志版面类型宜按表6.2.5要求进 行选用。

    表6.2.5交叉口预告标志版面类型选用

    注:表中不带括号的类型为优先选择类型;带括号的类型适用于条件限制或待殊需求 情况下选择的版面类型

    6.3交叉口告知标志

    6.3.1交叉口告知标志的设置条件水泥标准规范范本,应符合本标准第6.1.8条 的规定。

    5.3.2交叉口告知标志应根据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一般设置 在交叉口车道停止线上游30m~80m处(图6.1.8) 5.3.3畸形或多岔交叉口告知标志的设计应体现交叉口的形 状,宜在地面车道上施划相应文字标线(图6.3.3)

    6.3.2交叉口告知标志应根据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一般设置

    图5.3.3畸形交义山告知标惠例

    6.3.4非畸形交叉口告知标志版面可分为I类、ⅡI类和川类三 种形式项目管理、论文,版面布置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 6.3.4交叉口告知标志版面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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