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274-2018 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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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rthclasshighway
供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及行人混合通行的多车道或单车道 公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二级公路中与辅路分隔安全网标准,供机动车快 速通过的道路。
设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二级公路的一侧或两侧,供沿线 进出主路的机动车以及不在主路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及 行人通行的公路,可间断或连续设置。
2.0.8非机动车专用道
2.0.8非机动车专用道
设在公路的一侧或两侧,专供非机动车交通通行的车道。
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 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指车辆以一定速度行驶中,驾驶员自看清前方分流、合流、交 叉、渠化、交织等各种行车条件变化时的导流设施、标志、标线做 出制动减速、变换车道等操作,至变化点前使车辆达到必要的行 驶状态所需要的最短行驶距离
3.1.1城镇化地区公路应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及四级公路五个技术等级,公路技术等级使用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的规定。
1公路技术等级选用应根据土地利用规划、路网规划、公路 功能定位,并结合预测交通量,经论证后确定。 2干线公路宜选用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也可选用二级公路, 3 集散公路宜选用二、三级公路,也可选用一级公路。 4支线公路宜选用三、四级公路
3.2.1公路设计所采用的机动车设计车辆外廓尺寸应符合表 3. 2. 1的规定,
表3.2.1机动车设计车辆外廓尺寸
注:铰接列车的轴距(3.3十11)m:3.3m为第一轴至铰接点的距离,11m为铰接点至最 后轴的距离。
3.2.2公路设计所采用的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外廓尺寸应符合表 3. 2. 2的规定,
表3.2.2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外廓尺寸
车辆类型 总长(m) 总宽(m) 总高(m) 自行车 1. 93 0.60 2. 25 电动自行车 1. 93 0.80 2. 25 三轮车 3. 40 1. 25 2.25
机动车总高为骑车人骑在车上时,头顶至地面
3. 3. 1亲 新建和改扩建公路项目的设计交通量预测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应为20年; 二、三级公路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应为15年;四级公路设计交通 量预测年限宜为10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的起算年应为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中提出的计划通车年。 3设计交通量预测应充分考虑项目影响范围内远期社会 经济发展规划和综合运输体系的影响。 332交通是换管应平用小发车为标准车型各汽车代表车型
3.3.2各汽车代表车型及车辆换算系数
3.3.3公路设计小时交通量宜采用年第30位小时交通量,也可
3.3.3公路设计小时交通量宜采用年第30位小时交通量,也可
3.3.3公路设1 1H 根据项目特点与特征,采用年第20~40位小时之间最为经济合 理时位的交通量,设计小时交通量应按公式(3.3.3)计算:
DDHV=AADTXDXK
选用应根据公路的功能与技术等级,结合沿线土地规划、路网、经 济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表3.4. 1 设计速度
注:“*”表示经论证,在特殊情况下采用的设计速度
1高速公路设计速度不宜大于100km/h,主城区入城段设 计速度应结合连接快速路网设计速度,宜选用80km/h。 2作为于线的一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80km/h;受条件 限制,经论证可采用6okm/h。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设计速度宜 采用60km/h。 3作为干线的二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60km/h;受条件 限制,经论证可采用5okm/h。作为集散的二级公路,设计速度宜
采用5okm/h;受条件限制,经论证可采用40km/h。 4三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40km/h;受条件限制,可采用 30km/h。 5四级公路设计速度宜采用30km/h;受条件限制,可采用 20km/h。
3.4.2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4.2的
表3.4.2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设计速
3.4.3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6倍,非机动车专用 道的设计速度宜为20km/h。机非分行的辅路宜取高值,机非混 行的辅路宜取低值。 3.4.4公路设计应采用运行速度进行检验,相邻路段运行速度之差 应小于20km/h,同一路段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之差宜小于20km/h。 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前 行速库兰不席大王40m/
3.5.1一般公路的建筑限界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技术 标准》JTGB01执行,城镇化公路的建筑限界应符合图3.5.1的 规定。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b)一、二、三、四级公路(有中央分隔带、有辅路或专用非机动车道)
(d)二、三、四级公路(无中央分隔带、无辅路或专用非机动车道) 图3.5.1各级公路的建筑限界(尺寸单位:m)
W. 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车行道宽度; W, 人行道宽度: Wb 非机动车道宽度; W. 辅路宽度; W: 设施带宽度; W. 绿化带宽度;
H净空高度。 3.5.2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0m;三级 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m。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净高应 为2.50m。 3.5.3同一公路应采用相同净高;辅路的净高应与主路保持 南设黑必要的杰通宝全设施
3.5.3同一公路应采用相同净高;辅路的净高应与主路保持
3.6.1本市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g,公 路桥梁应进行抗震设计。
3.7.2公路路面结构设计应以双轮组单轴载100kN为标准轴 载。对有特殊荷载使用要求的道路,应根据具体车辆确定路面结 构计算荷载。
3.7.3桥涵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100年,桥涵主体结构和可更
换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11.1.5的规定。隧道主体结构 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3.7.4新建、改建永久性桥涵和隧道的汽车荷载等级应符合表
3.7.4新建、改建永久性桥涵和隧道的汽车荷载等级应符合表 3. 7. 4 的规定。
表3.7.4汽车荷载等级
频率的水位加雍水高、波浪侵袭高,以及0.5m的安全高度。各级 公路路基设计洪水频率应符合表3.7.5的规定。
表 3.7.5路基设计洪水频率
4.1.1公路服务水平分为六级,各级公路的设计服务水平应不 低于表 4. 1. 1 的规定。
表4.1.1各级公路设计服务水平
1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路段、分合流区段、交织区段及互 通式立体交叉匝道,应分别进行通行能力与服务水平的分析和评 价,使全线服务水平保持均衡一致。 2二、三、四级公路的路段和一、二、三级公路的平面交叉 应进行通行能力与服务水平的分析和评价。 3四级公路的平面交叉,宜进行通行能力与服务水平的分 析和评价,
4.2.1对于长隧道及特长隧道路段、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分合流 区段、交织区段,设计服务水平可采用四级,
4.2.2高速公路路段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高速公路路段服务水平分级
注:V/C是在基准条件下,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之比。基本通行能力是五 级服务水平条件下对应的最大小时交通量
4.2.3高速公路一条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4.2.3的规 定,高速公路路段一条车道实际通行能力应按公式(4.2.3)计算:
表4.2.3高速公路设计通行能力
C,=C,X fX fnX f.
式立体交叉的分合流区段、交织区段的设计服务水平可采用四 级。一级公路用作集散公路时,可采用四级服务水平。 4.3.2一级公路路段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4.3.2一级公路路段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3.2的规
表4.3.2一级公路路段服务水平分级
注:V/C是在基准条件下,最大服务交通量与基本通行能力之比。基本通行能力是五 级服务水平条件下对应的最大小时交通量。
C,=Ca×J×J,×J×J
式中:C. 级公路路段的实际通行能力Lpcu/(h·In)」。 Ca——对应三级或四级服务水平的一级公路设计通行能力 Lpcu/(h · ln)]。
车道数修正系数,取0.95~0.97。
一 驾驶员总体特征修正系数,根据驾驶员的熟悉程度 取值,通常为0.95~1.00。 Jj一一平面交叉口修正系数。主要取决于交叉口间距。交 叉口影响修正系数可按公式(4.3.32)计算:
A S≤2001 >(0.0013s+0.74) s>2001
4.4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
4.4.1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匝道设计服务水平应采用四级,匝道 基本路段的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4.4.1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匝道设计服务水平应采用四级,匝
4.5.1机非无物理隔离的二级公路,在非机动车及行人密集路
4.5.1机非无物理隔离的二级公路,在非机动车及行人密集路 段,设计服务水平可采用五级。非机动车及行人密集路段的三级 公路,设计服务水平可采用五级。四级公路视需要而定。
4.5.1机非无物理隔离的二级公路,在非机动车及行人
4.5.2双车道二、三、四级公路路段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5.2 的规定,
5.2双车道二、三、四级公路路段服务水
注:上海作为平原地区,禁止超车区的比例小于30%,故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技 术标准》JTGBO1中的对应比例确定V/C值
4.5.3双向四车道及以上的二级公路路段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 表 4. 5. 3 的规定
表4.5.3双向四车道及以上的二级公路路段服务水平分级
4.5.4双车道二、三、四级公路一条车道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
C,=CaXJXJ;×X
pcu/(h: In)
Cr=CdXf:XfNXfXY
式中:C.一 四车道及以上二级公路路段的一条车道实际通行能 力[pcu/ (h: In)];
力Lpcu/(h·In)
车辆可利用的穿越空档能满足次要公路上交通需求。环形信号 交叉口的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6.2的规定,可采用五级服务 水平。
表4.6.2环形信号交叉口服务水平分
4.7.1不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非机动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 能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1600veh/h~1800veh/h;当无 分隔时,应取1400veh/h~1600veh/h。 4.7.2受平面交叉口影响的一条非机动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 力,当有机非分隔设施时,应取10o0veh/h~1200veh/h;当无分 隔时,应取800veh/h~1000veh/h。 4.7.3信号交叉口进口道一条非机动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可取 为800veh/h~1000veh/h。 4.7.4非机动车道路段服务水平分级标准应符合表4.7.4的规 定,设计时宜采用五级服务水平。
表4.7.4非机动车道路段服务水平分级
4.7.5非机动车道交叉口服务水平分级标准应符合表4.7.5的
4.7.5非机动车道交叉口服务水平分级标准应符合表4.7.5的 规定,设计时宜采用五级服务水平。
表4.7.5非机动车道交叉口服务水平分级
4.8.1人行设施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4.8.1 的规定。行人较多的重要区域设计通行能力宜采用低值,非重要区 域宜采用高值
人行设施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
路基标准规范范本注:hg为绿灯时间。
4.8.2人行道服务水平分级标准应符合表4.8.2的规定,设计 时宜采用五级服务水平
表4.8.2人行道服务水平分级
5.1.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必须进行总体设计,二、三级公路应 进行总体设计,四级公路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总体设计。 5.1.2总体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公路网规 划及城镇路网规划的要求,以满足设计年限内交通量增长的需求 为主,兼顾长远发展需求
为主,兼顾长远发展需求。 5.1.3总体设计应协调好各专业间的相互关系,确定总体及分 项专业的工作界面,应协调好工程总体布局与社会各相关利益方 的关系,协调好近远期需求的关系
5.1.3总体设计应协调好各专业间的相互关系GBT标准规范范本,确定总体及分
5.1.4总体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明确功能定位及服务对象。 确定总体技术标准及建设规模。 3不 确定工程范围、总体设计方案、公路用地,并协调与相关 工程的衔接。 4提出合理的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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