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甬SS-02 宁波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2.0.10集水坑 sumppit
3.0.1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 播电视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 3.0.2综合管廊建设应以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为依据。 3.0.3综合管廊工程应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扩、改) 建,在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规划建设。 路同步建设。城市老(旧)城区综合管廊建设宜结合地空间开 发、旧城改造、道路改造、地下主要管线改造等项目同步进行。 3.0.5综合管廊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与地下空间,环境景观等相关 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 3.0.6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 施工和维护,并应满足管线的 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 3.0.7综合管廊应同步建设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 排水、标识等设施。 3.0.8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与各类工程管线统 筹协调。 3.0.9综合管廊设计应包含总体设计、结构设计、附属系统设计等, 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 3.0.10纳入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设计应符合综合管廊总体设计的 要求及管线设计相关标准的规定
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2)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联网集 中开发区、重要广场、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 交义处、过江隧道等; 3)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 重要的公共空间; 5)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方细则 用 4.2.1综合管廊布局应与城市空间结构、建设用地布局和道路专项 规划相适应。 宜与市政监控中心合建,建 筑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 4.2.3平面设置 1)平面布置 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心 线平行,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综合管廊一般在道路的规 划红线范围内建设,综合管廊的平面线形应符合道路的平面线形。 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于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 时,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安全网标准,最小交叉角不宜小 于60°。 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河段:
对于理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综合管廊,其与建(构) 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并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 表4.2.4的数值比较,采用其较大值。
济技术比较后确定解决方案; 3)综合管廊穿越河道:一般从河道下部穿越 4.2.5综合管廊规划应对综合管廊的消防、通风、监控、排水、供 电等相关附属设施提出规划控制要求。
4.3.1综合管廊规划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和规模,明确综合管廊 的断面形式。采用明挖现浇施工时宜采用矩形断面,采用明挖预 制装配施工时宜采用矩形断面或圆形断面>采用非开挖技术时宜 采用圆形断面、马蹄形断面。《 4.3.2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规格、 数量、通行方式、安装等综合确定,不宜小于2.4m。 4.3.3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宽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 管线运输、安装、维护,检修等要求综合确定。 4.3.4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运输的要求, 不宜小于1.0m;当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最小净宽不 宜小于0.9m;且检修通道最小净宽不宜小于管道外径+0.1m: 2)配备电动牵引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2m 4.3.5综合管廊的断面宜预留适当的管位空间,适应未来城市的发 展要求。 4.3.6综合管廊位置应结合道路横断面和地下空间利用情况而定 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
4.3.7地势平坦建设场地的重力流管道不宜纳入综合管廊。 4.3.8综合管廊内相互无十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廊的同一个 舱,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在综合管廊中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2)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非蒸汽介质)同侧设置时,给水 管道宜低于热力管道。 4.3.9除综合管廊自用电缆外,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4.3.11燃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燃气管道和其他输送易燃介 4.3.12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雨水纳入综合管廊 4.3.13污水进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污水管道宜设置在 综合管廊的底部。 4.4安全规划 照明系统、和监控与报警系统、排水系统和标识系统,保证综合 管廊安全运行。 4.4.2按照规划设立防火分区,以防火分区为单元设置投料口、通 风口、人员出入口和排风设施。 4.4.3按照规范设置防火墙,并在人员出入口处配备干粉灭火器。 当有管道穿过防火墙时,应按照防火封堵相关标准执行。 4.4.4人员出入口的设置应兼顾人员逃生和安全防盗功能
4.4.5按照可靠、先进、实用、经济的原则配置管廊附属设备监控 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安保系统、配套检测仪表、电系统。 1)管廊设备监控系统:应能反映管廊内各设备的状态和照明 的实时数据,同时具备报警、通讯等功能; 2)管廊火灾报警系统:报警装置可选择烟感报警器或缆式报 警器,但应保证其安全可靠,具备报警功能; 3)管廊安全防范系统:出入口、通风口、投料口应设置探测 器报警装置,其信号能通过控制器送入控制中心监控计算机,产 生报警信号。 4.4.6管廊装饰材料应采用不然材料:× 管线保温材料不宜采用聚 乙烯苯板等可燃材料,当管线保温材料采用聚烯苯板等可燃材 料时,保温层外侧必须采用防火保护层进行防护。
5.1.1综合管廊系统构成应包含:管廊结构、入廊管线、监控系统、 通风系统(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供电系统、照明系统、 排水系统、通讯系统、标识系统、消防系统、地面设施。 5.1.2综合管廊应依据管廊专项规划,结合管廊所在地块等级条件, 廊内管线截面尺寸、数量及重要性等因素,分为升线综合管廊、 支线综合管廊和缆线管廊。干线综合管廊宣采用独立分舱敷设市 政公用主干管线;支线综合管廊宜采用单舱或双舱敷设市政公用 配给管线,并且直接服务于临近地块终端用户缆线管廊宜采用 单舱敷设市政公用缆线。 5.1.3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应满足管线进出及预留数量、安装敷设 作业空间的要求。相应的管线工作并的结构工程宜同步实施。 5.1.4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及尺寸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 分支及施工方法等综合确定。 5.1.5含燃气管道舱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合建。 装、运行、维护的作业空间。 5.1.7管道的三通、弯头等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支墩或预理件, 5.1.8在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 环或导轨,吊钩、拉环间距不宜大于10m。 5.1.9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接线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点、供 电回路数、容量等,应根据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管廊
运行管理模式、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 5.1.10综合管廊内应设止常照明和应急照明,以保证综合管廊止 常管理运行。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的相关规定。 5.1.11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组成应根据纳入管线种类和管 郎运行维护管理模式确定,同时应设置监控中心。 5.1.12综合管廊应根据设备、管线、安全警示、逃生疏散、附属 设施等方面设置标识系统,明确信息。 5.1.13人员在综合管廊内工作时,管廊内空气温度不得超过40℃。 5.2管线进入综合管廊条件入 5.2.1供热管道不得同10kV 以上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物水平垂直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的规定,确保管廊安全运行,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燃气管道应单舱敷设; 2)一燃气管道舱与其它管廊舱室不得连通; 燃气调压站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4)燃气管道在综合管廊内敷设时,应采用无缝钢管,无缝 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 定:管道连接应采用焊接,对焊缝应进行百分之百无损探伤,焊 缝符合《承压设备无损检测(射线检测)》JB4730.2中质量分级一 般规定Ⅱ级的规定: 5)燃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
级进行设计; 6)综合管廊内燃气管道宜减少分段阀设置; 7)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阀门井内的燃气紧急切断阀应具有 远程关闭功能; 8)燃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理地管线、放散管、燃气 设备等均应有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 9)燃气管道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5.2.3纳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道)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1)进入综合管廊的雨水、污水管渠(道)应严格密闭,并 槽; 4)污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沉泥井; 5)污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其通气装置 应直接排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采用管道。利用管廊结构本体时,其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防止 雨水倒灌到其它舱室:采用管道时,通气装置设置要求同污水进 入综合管廊要求; 7)进入综合管廊的压力流排水管渠(道)应设置检查口和 清扫口。 8)宁波市大部分地区地势平坦,缺乏雨水管渠(道)的设
置必要条件,因此,除局部山区以外,大部分地区不宜设置重力 流雨水管渠(道); 9)污水管道宜用压力流排水管渠(道),因压力流排水管 渠(道)入廊限制条件较多、维护费用较高,应经过充分科学论 证后,方可实施。 10)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5.2.4综合管廊内带水管线位置不可设置在电缆类的上方;电力、 通信管线在同舱时,尽量分两侧支架设置。 5.3空间设计 Y 半径要求。 5.3.2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直接联络通道, 通道的净尺寸应满足日常检修要求。 5.3.3综合管廊同其它方式敷设的管线连接处,应做好密封和防止 差异沉降的措施。 地坪或台阶。 5.3.5综合管廊内的电力电缆弯曲半径、分层布置,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相关条款的规定。 5.3.6综合管廊内的通信电缆弯曲半径必须大于电缆直径的15 倍,且应符合《通信线路设计规范》YD5102相关条款的规定,
5.4.2电力电缆的支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
5.4.2电力电缆的支架间距应符合现 王 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相关规定。 5.4.3通信线缆桥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光缆进线室 设计规定》YD/T5151的相关规定。 5.4.4 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图54.4),不宜小于表5.4.4 中规定的数值。
图5.4.4管道安装净距
热水时,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400m;当管道输送介质为蒸汽时, 逃生口间距不应大于100m; 4)其它舱室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400m; 5)逃生口尺寸不应小于1mx1m.当为圆形时,内径净直径不 应小于1m。 5.5.5综合管廊吊装口最大间距不宜大干400m。吊装净尺寸应满 足管线、设备、人员出入的最小充许界限要求。 5.5.6综合管廊的进排风口净尺寸应满足通风设备进出的最小充许 限界要求,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通风口最大间距不宜超过200m。 5.5.7燃气管道舱排风口与其它舱室排风进风人员出入口 以及周边建筑物口部距离不应小于10m。燃气管道舱各类孔口不 5.5.8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盖板应设有在内部使用时易于人力开 启、在外部使用时非专业人员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 5.5.9露出地面的各类孔口外观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5.6管线设计 5.6.1 一般规定 1)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 2)纳入综合管廊的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设计; 3)管线配套检测设控制执行机构或监控系统应有与综合管廊 监控与报警系统的信号传输接口。 5.6.2给水、再生水管道及附件应满足《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规定,并
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给水、再生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 接口宜采用刚性连接,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2)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 的规定; 3)给水、再生水管道的敷设,应根据管材性能与其它管道交 又等因素确定。
接口宜采用刚性连接,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2)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 的规定; 3)给水、再生水管道的敷设,应根据管材性能与其它管道交 又等因素确定。 1)雨水管渠(道)、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 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2)雨水管渠(道)、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 量确定其断面尺寸,并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3)排水管渠(道)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压力管道宜采用刚性接口,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 规范》GB50332的规定; 6)雨、污水管渠(道)系统应严格密闭。管渠(道)应进行 功能性试验,保证其严密性; 7)雨、污水管渠(道)的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 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8)雨、污水管渠(道)的检查与清通设施应满足管渠(道)
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重力流管渠(道)应考虑外部 排水系统水位变化、冲击荷载等情况对综合管廊内管渠(道)运 行安全的影响; 9)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结构空间应完 全独立和严密,并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
全独立和严密,并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 5.6.4天然气管道 气设计规范》 GB50028的规 定。 2)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专用 3)天然气管道连接应采用焊接。 焊缝检测要求应符合表5.6.4 的规定: 表5.6.4焊缝检测要求 压力级别(MPa) 环焊缝无损检测比例 0.8
4)天然气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5)天然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系统设计压力原则上应按提高一 个压力等级设计。 6)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7)天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 分段阀设置 在综合管廊内部时,应具有远程关闭功能。 8)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关闭功能的紧 急切断阀。 9)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线放散管、天然 气设备等均应满足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5.6.5热力管道 1)热力管讠
范》CJ34和《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105的规定。 2)热力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保温层及外护管紧密结合成 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理保温管及管件》GB/T29047和《玻 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129 的规定。 3)热力管道及配件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型材料或不然材料。 4)更好的控制管廊内的环境要求便于日常维护管理,管道及 附件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保温设计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4272、《设备及管道绝 热设计导则》GB/T8175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50264的有关规定。 5)管道附件必须进行保温。 6)当同舱敷设的其他管线有正常运行所需环境温度限制要求 时,应按舱内温度限定条件校核保温层厚度。 7)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排气管应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 全空间,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综合管廊内的通信线缆应采用阻燃线缆。 2)通信线缆敷设安装应按照桥架形式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有线电视系 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和《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515 的规定。
燃气管道舱室应设置燃气探测批
6.2.1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燃 气管道舱和含有污水管道的舱室应采用机械进、排风方式,
6.2.2综合管廊的通风量应根据通风区间、截面尺寸经计算确定: 1)正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 不应小于6次/h; 2)燃气管道舱止常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 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舱室内燃气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浓度 (体积分数)20%时,应启动事故通风设备。 6.2.3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处出风风速不宜超过5m/s 6.2.4综合管廊的通风口应加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金属网格,网孔 净尺寸不应大于10mmx10mm。 6.2.5综合管廊的通风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燃气管道舱风机 应选择防爆风机。 6.2.6当综合管廊内空气温度高40℃或需进行线路检修时应开启 排风机,并应满足综合管廊内环境控制的要求。 6.2.7综合管廊舱窦内发生火灾时,该分区及相邻分区通风设备应 6.2.8综合管廊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 6.3供电系统 6.3.1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接线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点、供 电回路数、容量等应依据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管廊运 行管理模式,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6.3.2综合管廊的监控与报警设备、应急照明宜按现行国家标准《供
6.3.1综合管廊供配电系统接线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点、供 电回路数、容量等应依据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管廊运 行管理模式,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6.3.2综合管廊的监控与报警设备、应急照明宜按现行国家标准《供 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燃气管道 舱的监控与报警设备、管道紧急切断阀、事故风机应按二级负荷
供电,且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当采用两回线路供电有困难时, 应另设置自备电源。其余用电设备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管道舱内的检修插座应满足防爆要求,且仅充许在环境安全的检 修状态下送电。 6.3.6非消防设备供电电缆、控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火灾时需 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采用耐火电缆。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电气线 路不应有中间接头,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 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6.3.7在综合管廊每个分区人员进出口处宜设置本分区通风、照明 的控制开关。 6.3.8综合管廊内通风设备应在火警报警时自动关闭 X 6.3.9综合管廊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管廊内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电阻允 许最大值应不大于12; 2)综合管廊的接地网宜使用截面面积不小于40mmx5mm 的热镀锌扁钢,在现场应采用焊接搭接,不得采用螺栓搭接的方 法; 3)综合管廊内的金属构件、电缆金属套、金属管道以及电 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与接地网连通; 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6.3.10综合管廊地上建(构)筑物部分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地下部分可不设置 直击雷防护措施,但应在配电系统中设置防雷电感应过电压的保 护装置,并在管廊内设置等电位联结系统
6.4.1综合管廊内应设止常照明和应急照明,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管廊内人行道上的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51lx 最小照度不应小于21x,在出入口和设备操作处的局部照度可提高 到1001x。监控室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300lx; 2)管廊内应急疏散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1x, 应急电源持续 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大于 20m。 6.4.2综合管廊照明灯具应符合 不列规定 1)灯具应为防触电保护等级X类设备,能触及的可导电部 分应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PE)线可靠连接; 2)灯具应防水防潮》防等级不宜低于 IP54,并具有防外 3一灯具应采用节能型光源,并应能快速启动点亮; 4)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应采用24V及以下安全 电压供电。当采用220V电压供电时,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 5)在含天然气管线舱室安装的照明灯具应符合《爆炸危险 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相关规定。 6.4.3照明回路导线应采用不小于2.5mm截面的硬铜导线,线路 明敷设时宜采用保护管或线槽穿线方式布线。燃气管线舱内的照
明线路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配线,并应做隔离密 封防爆处理。
6.5.1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按功能划分宜分为环境与设备监控 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统 一管理 平台等系统。 6.5.2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组成及其系统架构系统配置应根据综合 管廊建设规模、纳入管线的种类、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模式和 M 远期发展规划确定
6.5.3监控与报警信号应送至监
1)应能对综合管廊内环境参数进行监测与报警。环境参数 检测内容应符合表6.5.4的规定,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的舱室,应 按要求较高要求的管线设置。气体报警设定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 的规定;
注:·应监测;^宜监测。 2)应对通风设备、排水泵、电气设备等进行状态监测和控 制;设备控制方式宜采用就地手动、就地自动和远程控制的控制 方式; 3)应有与管廊内各类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或 系统信号传输的接口; 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的设备应采用工业级产品。 5)H2S、CH4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管廊内人员出入口和通风 口处。 6.5.5安全防范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间和监控中心等场所设置摄像机;综合管廊内沿线每个防火分 区内应至少设置一台摄像机,不分防火分区的舱室,摄像机设置 2)应在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通风口设置入侵报警探测装 置和声光报警器: 应在综合管廊设置电子巡查管理系统,系统宜采用离线 式; 5)综合管廊安全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 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 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规定。
6.5.6通信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
3)当天然气管道舱天然气浓度超过报警浓度设定值(上限值) 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天然气 舱事故段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4)紧急切断浓度设定值(上限值)不应大丁其爆炸下限值(体 积分数)的25%; 5)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 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1)应具有综合管廊和内部各专业管线基础数据管理、图档管 理、管线拓扑维护、数据离线维护、维修与改造管理、基础数据 共享等功能; 效 2)应能为综合管廊报警与监控系统统一管理信息平台提供 人机交互界面。 6.5.10统一管理平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监控与报警系统各组成系统进行系统集成,并应具有 数据通信、信息采集和综合处理功能; ¥27 应与各专业管线配套监控系统联通; 3)应与各专业管线单位相关监控平台联通; 4)宜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地理信息系统联通或预留通信接 口: 6.5.11燃气管道舱室内设置的监控与报警系统设备安装与接线技 术要求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 定
6.5.12监控与报警系统非消防设备的供电电缆和仪表控制电缆应 采用阻燃电缆。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线缆应采用耐火线缆 6.5.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6.5.14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主十信息传输网络介质宜采用光 缆。 6.5.15综合管廊内监控与报警设备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 6.5.16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设备应由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 6.5.17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的防雷人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电子信息系统机 房设计规范》GB50174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的规定。 6.6排水系统 6.6.1综合管廊内宜设置身动排水系统 6.6.2综合管廊的排水区间应根据道路的纵坡确定,排水区间不宜 大于200m,应在排水区间的最低点设置集水坑,设置自动水位排 水泵。 6.6.3综合管廊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并通过排水沟将综合管廊 内积水汇入集水坑内,排水明沟的坡度不宜小于0.2%。 6.6.4综合管廊的排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排水系统,并应在排水管的 上端设置逆止阀。 6.6.5燃气管道舱应设置独立集水坑。 6.6.6综合管郎排出的废水温度不应高于40℃。
7.1.1综合管廊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7.1.2综合管廊结构设计应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 态进行计算。 7.1.2抗震设防分类按乙类构筑物进行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191的有关规定。 7.1.3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结构中各类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 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 7.1.5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三级,结构构件的 最大裂缝宽度限值不大天0.2mm,且不得贯通;预应力混凝土结 7.1.6综合管廊地下工程迎水面应进行防水设计,根据气候条件、 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施工方法和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满 足结构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防水等级为二级。 7.1.7对埋设在地表水或地下水以下的综合管廊,应根据设计条件 计算结构的抗浮稳定。计算时不应计入管廊内管线和设备的自重, 其他各项作用均取标准值,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不低于1.05。 7.1.8预制综合管廊纵向节段的长度应根据节段吊装、运输等过程 的限制条件综合确定。 7.1.9综合管廊结构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进行耐久性设
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有关规定。
7.2.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预应力混 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 7.2.2钢筋混凝土外加剂的准确掺入量及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 7.2.3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7.2.4用于防水混凝土的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冰泥品种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立的水泥品种。 7.2.5用于防水混凝土的砂、石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士 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7.2.6用于拌制混凝土的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材 准》JGJ63的有关规定。 7.2.7混凝土可根据工程抗裂需要掺入合成纤维或钢纤维,纤维的 品种及掺量应符合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无相关规定时可通过试
验确定。 7.2.8采用明挖方式施工的综合管廊底板应设素混凝土垫层,强度 等级不应小于C15,厚度不应小于100mm。 7.2.9混凝土可根据工程需要掺入外加剂,其品种和用量应经试验 确定,所用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对于干湿交替环境、冰冻线以上与无侵蚀的水或土壤直接接触的 环境,应使用引气剂。 7.2.10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宜采用HRB400、HRB500级钢筋,也可 采用HPB300级钢筋。 7.2.11预应力钢筋宜采用预应力钢绞线或预应力螺纹钢筋。 7.2.12用于连接预制节段的螺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 规范》GB50017的有关规定。 级或HPB300级钢筋,不应采用冷加工钢筋。 7.2.14当HRB400级钢筋之间或与Q345预埋钢板焊接时采用E55 E43型煌条 7.2.15预制拼装综合管廊弹性橡胶密封垫及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垫 材料物理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08的有关规定
7.3.1综合管廊结构上的荷载,可分为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偶然 荷载三类:
7.4现浇混凝土管廊结构
7.4.1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的截面内力计算模型宜采用闭合框 架模型。作用于结构底板的基底反力分布应根据地基条件具体确 定: 1对于地层较为坚硬或经加固处理的地基,基底反力可视为 直线分布; y 2对于未经处理的柔软地基,基底反力应按弹性地基上的平 XE 面变形截条计算确定。 7.4.2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 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建设工程应用 技术规范》GB50608的有关规定。 A.5预制拼装管廊结构 7.5.1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宜采用预应力筋连接接头、螺栓连接 接头或承插式接头。当场地条件较差,易发生不均匀沉降时,宜 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接头构造。 7.5.2仅带纵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的截面内力计算 模型宜采用与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相同的闭合框架模型。 7.5.3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的截面内力计算模 型应考虑拼缝接头的影响,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综合管 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 7.5.4预制拼装综合管郎结构中,现浇混凝土截面的受弯承载力、 受剪承载力和最大裂缝宽度宜符合与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相同的
规定。 7.5.5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采用预应力筋连接接头或螺栓连接接 头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的有关规定。 7.5.6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应按荷载效 应的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对拼缝接头的外缘张开量进 行验算,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的有关规定。 Y 7.5.7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防水应以预制成型弹性密封垫为主要 防水措施,弹性密封垫的界面应力不应低子1.5MPa。 7.5.8拼缝弹性密封垫应沿环、纵面兜绕成框型。沟槽形式、截面 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综合管廊程技术规范》GB50838 的有关规定。 ? 7.5.9拼缝处应至少设置六道密封垫沟槽,密封垫及其沟槽的截面 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 的有关规定。 7.5.10拼缝处应选用弹性橡胶与遇水膨胀橡胶制成的复合密封垫。 弹性橡胶密封垫宜采用三元乙丙(EPDM)橡胶或氯丁(CR)橡 胶为主要材质。 7.5.11复合密封垫宜采用中间开孔、下部升槽等特殊截面的构造形 式,并应制成闭合框型。 7.5.12采用预应力钢绞线或预应力螺纹钢筋作为预应力筋的预制 综合管廊结构的抗弯承载能力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 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7.5.13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的受剪承载力应符合行业现行标准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的有关规定
7.6.1综合管廊结构应在纵向设置变形缝,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缝的最大间距应为30m,预 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变形缝间距可适当放宽 2)在结构纵向刚度突变处以及上覆荷载变化处或下卧土层突 M 变处,应设置变形缝: 3)变形缝宽不宜小于30mm,抗震缝宽不宜小于50mm; 4)变形缝应设置橡胶止水带、填缝材料和嵌缝材料的止水构 造。 7.6.2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与士接触面厚度不宜小于250mm,隔墙 7.6.3混凝大综合管廊结构中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在结构迎 水面应不小于50mm,在结构其他部位应根据环境条件和耐久性要 求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确定。 7.6.4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其最小配筋率应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水平分布筋间距不宜大于150mm,配筋 率不宜小于0.3%,当有实践经验或可靠措施时,预制混凝土综合 管廊结构水平分布筋可不受此限
7.6.5综合管廊各部位的预理金属预理件,其锚筋面积和构造要求 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 定确定外,预埋件的外露部分,必须作可靠的防腐保护
1)保证基坑支护结构及土体的整体稳定性,确保围护结构施 工期间安全可靠。 2)土体挖过程中确保基坑外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止常使用。 3)在确保基坑及周围构筑物安全可靠的情况下,采用最简明 的围护手段,达到节省材料、方便施工、加快施工进度、降低工 程造价的目的。
7.8.3根据开挖深度和地质情况的不同,建议分别采用不同的基坑 支护方式。
根据宁波地区的地质特点,因地制宜,选择经济、合理 料进行基坑回填。
8.1.1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 安全。 8.1.2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8.1.3施工单位施工前应熟悉图纸,并应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应 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对施工图有疑问或发现差 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当需变更设计时入应按相应程序 报审,并应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1)现场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其他设施和障 碍物情况: 2)工程用地、交通运输、) 施工便道及其他环境条件; 3)施工给水、雨水污永、动力及其他条件; 4)工程材料、施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 地表水水文资料和土层冰冻资料; 6)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8.1.5综合管廊防水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安现行的国家标准《地下 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相关规定执行。 8.1.6综合管廊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2.1综合管廊工程基坑(槽)升挖前,应根据围护结构的类型、 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因素制定施工方案。 8.2.2土石方爆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专业单位进行施 工。 8.2.3基坑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及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回 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2.4综合管廊两侧回填应对称、分层、均匀。管廊顶板上部1000mm M 郎顶板上部施工。 当设计无要求时, 应符合表8.2.5的规定。
8.2.6综合管廊基础施工及质量验收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的有关规定。
8.3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3.1综合管廊模板施工前船舶标准,应根据结构形式、施工工艺、设备禾
材料供应条件进行模板及支架设计。模板及支撑的强度、刚度及 稳定性应满足受力要求。 8.3.2混凝土的浇筑应在模板和支架检验合格后进行。混凝土性能 指标配合比、骨料级配、流动性等需满足管廊薄壁浇筑要求。连 续浇筑时,每层浇筑高度应满足振密实的要求。预留孔、预理 管、预埋件及止水带等周边混凝土浇筑时,应辅助人插捣 形缝时,应按变形缝分仓浇筑。 8.3.4混凝土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 XA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8.4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8.4.1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工上构件的模板,应采用精加工的钢模板。 8.4.2构件堆放的场地应平整夯实,并应具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8.4.3构件的标识应朝向外侧。 8.4.4构件运输及吊装时 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 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8.4.5预制构件安装前,应复验合格。当构件上有裂缝目宽度超过 0.2mm时,应进行鉴定。 8.4.6预制构件和现浇结构之间、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应按设计要 求进行施工。 8.4.7预制构件制作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施,并应有完善 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构件生产企业应具有相
应生产资质。 8.4.8预制构件安装前应对其外观、裂缝等情况进行检验,并应按 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8.4.9预制构件采用螺栓连接时,螺栓的材质、规格、紧力矩应 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和《钢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构件中的预 理件的加工、定位、荷载计算及预留孔洞的预留应符合规范要求 8.5预应力工程 8.5.1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时,混凝士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 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 75%。 8.5.2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实际建立的预应力值与工程设计规定 检验值的相对允许偏差应为±5%7 8.5.3后张法有粘结预应为筋张拉后应尽早进行孔道灌浆,孔道内 水泥浆应饱满、密实 8.5.4锚具的封闭保护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 有关规定。
8.6.1综合管廊预理过路排管的管口应无毛和尖锐棱角。排管弯 制后不应有裂缝和显著的凹瘾现象,弯扁程度不宜大于排管外径 的10% 。
5.2电缆排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
8.6.2电缆排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电缆排管不宜直接对焊,宜采用套管焊接的方式。连 接时管口应对准,莲接应牢固,密封应良好。套接的短套管或带 螺纹的管接头的长度,不应小于排管外径的2.2倍: 2)硬质塑料管在套接或插接时,插入深度宜为排管内径的1.1 倍~1.8倍。插接面上应涂胶合剂粘牢密封; 3)水泥管宜采用管箍或套接方式连接,管孔应对准,接缝应 亚密,管箍应设置防水垫密封。 8.6.3支架及桥架宜优先选用耐腐蚀的复合材料 8.6.4电缆支架的加工、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 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的有关规定。 8.6.5仪表工程的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 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I50093的有关规定。 8.6.6电气设备、照明、接地施工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建 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电气照明装置 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 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有关规定。 8.6.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有关规定。 8.6.8通风系统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 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
8.7.1管线施工及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6节的有关规定。 8.7.2电力电缆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 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 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有关规定。 8.7.3通信管线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 程验收规范》GB50312、《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5121和《光 缆进线室验收规定》YD/T5152的有关规定。 8.7.4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 8.7.5热力管道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和《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范》CJJ28 的有关规定。 8.7.6天然气管道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33的有关规定农业标准,焊缝的射线探伤验收应 符合现行衍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JB/T 4730.2的有关规定
9.1.1综合管廊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 护档案,并应会同各管线单位编制管线维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及应急预案。 9.1.2综合管廊内的各专业管线使用单位应配合综合管廊日常管理 单位工作,确保综合管廊及管线的安全运营。 9.1.3各专业管线单位应编制所属管线的年度维护维修计划,并应 报送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经协调后统安排管线的维修时间。 9.1.4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搬迁、改建综合管廊设施时,应 报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房方可实施。 9.1.5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邻综合管廊设施,应按有关规定预留安 全间距,并应采取施工安全保护措施。 9.1.6综合管廊内实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9.1.7综合管廊内给永管道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 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207的有关规定。 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 技术规程》CJJ68的有关规定。 9.1.9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的雨水渠,每年非雨李清理疏通不应 少于2次。 9.1.10综合管廊的巡视维护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配备防护装 备。
9.1.11综合管廊投入运营后应定期检测评定,对综合管廊本体、附 属设施、内部管线设施的运行状况应进行安全评估,并应及时处 理安全隐惠。 9.1.12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河道整 治、岸线利用和建设等项目时,应考虑对已建综合管廊的影响, 并根据影响程度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东部新城综合管廊安全保 护应符合《宁波市东部新城区域城市隧道及综合管沟安全保护管 理暂行规定》(东政发(2013)27号)有关规定,其余地区若暂 无相关规定,可参考本规定执行。 发地 9.2资料管理 9.2.1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维护过程中,档案资料的存放、保管应 9.2.2综合管廊建设期间的档案资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 归档。建设单位应及时移交相关资料。维护期间,应由综合管廊 术资料整理、存档。
....- 相关专题: 综合管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