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 29-74-2018 天津市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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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面的基础,是指路面结构层底面以下800mm范围内的路基 部分。在结构上分为路床 800mm两层。

    高于原地面的填方路基,其作用是支承路床和路面。路床以下 的路堤分上两层,路面底面以个800mm~1500mm范围称上 路堤,1500mm以下部分称下路堤, 2. 0.4右灰 closure of ask 2.0.5泡沫轻质土foamedlightsoil 用物理方法将发泡剂水溶液制备成泡沫,与必须组分水泥基胶 凝材料、水及可选组分集料、掺和料、外加剂按一定比例混合搅拌, 经过物理化学作用硬化形成的一种轻质材料

    用物理方法将发泡剂水溶液制备成泡沫,与必须组分水泥基服 疑材料、水及可选组分集料、掺和料、外加剂按一定比例混合搅拌 经过物理化学作用硬化形成的一种轻质材料

    2.0.6土工合成材料

    二建标准规范范本2.0.6土工合成材料

    以人工合成的聚合物(如塑料、化纤、合成橡胶等)为 制成各种类型的产品,置于土体内部、表面或各种土体之间, 加强或保护土体的作用

    2. 0. 7 基层 base

    位于面层下的主要承重层称做基层。基层可以是一层或两层 丁以是一种或两种材料。

    2.0.8底基层subbase

    路面基层下的辅助层称做底基层。底基层可以是一层或两层 可以是一种或多种材料。

    2. 0. 12 见证检验

    asphaltum surface

    asphaltum surfac

    3.1.1道路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施工界域内道路、地上地下管线、 构建筑物、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组织现场调查,掌握现场施工条件, 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3.1.2道路工程开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施工过程 中遇变更设计时应办理变更手续,并形成文件。 3.1.3道路工程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涉及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程管理应符合国家及我市的有关规定。 3.1.4道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产品 及有关设备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及设计 文件的要求;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按照设计要求及本标准附录L的规 定进行进场验收及性能复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用 水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中的规定 3.1.5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 试件、材料及功能性试验,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 验,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1.6道路工程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在运输保管 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锈蚀或变质。 3.1.7试验及测量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经计量检定、 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3.1.8道路工程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

    3.1.9道路工程各工序开工前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进行试验段 施工,试验段长度不宜小于100米。 3.1.10道路工程应满足道路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及耐久性要求。 3.1.11道路工程应进行必要的施工工艺性能检测、工程质量检验 及专项验收,并应满足道路防排水要求。 3.1.12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 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废弃 物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施工现场绿色施工、 安全文明施工及交通保障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13道路工程中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的规模竖向、平面布 局、技术参数应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应针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 3.1.14沥青路面热再生、冷再生的施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再生沥青混凝土》GB/T25033和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沥青路面 3.1.16道路工程冬、雨期等特殊气候条件下施应制定相应的施 工技术方案,并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证上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1.17道路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程划分应按本标准附录 A的规定执行。

    2.1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应以施工单位自检为基础,按检验批、 个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顺序进行。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顺序进行

    3.2.2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实物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道路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等产品的进场 复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试验要求规定的抽样检验频率 进行检查。 2)对路基、基层、面层压实度及强度等检查,除应符合本 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3)对本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否总点数的合 格点率进行检否 物 2资料检查应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构配件等产品合 格证及进场复验报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检查记录、抽样检验报 3.2.3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自的质量检验应合格。采用计数检验时,快速路、 主干路的沥青面层厚度合格点率应达到95%及以上,其主控项目 合格点率应达到90%及以上。效 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 倍范围内。 3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验记录。 3.2.4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本标准附录C~J所列方法进行检验评定的检验项目, 不满足要求时,该分项工程应为不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达到合格质量的规定。 3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2.5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3.2.4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

    1采用本标准附录C~所列方法进行检验评定的检验项自: 不满足要求时,该分项工程应为不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达到合格质量的规定。 3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2.5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相关质量保证资料应完整。 3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工序质量应按规定验收合 格。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6 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所含分部工程中关键工序验收资料应完整 3 实体量测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 K 42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7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和单位工程质 量竣工验收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K中表K.02YK.0.3、K.0.4、K.0.5 执行;单位(分部》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分部)工 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分部)工 程外观质量检验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K中表K.0.1、K.0.6、K.0.7、 3.2.8x道路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 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 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检验 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和使 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5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 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020屈於甜

    3.2.9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

    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2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 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基础及主体等重要分部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监 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勘察单位项 自负责人应参加地基验收:其他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 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 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 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 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5单位工程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建 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 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并通过监理工程师验收后,由施工单位 向建设弟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甲请工程竣工验收。必 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该 工程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可作为受邀单位参加验收。 3.2.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 和有关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1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风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

    当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等呆常情况,应进行补钉桩校正,并经设计 勘察部门认定;冬、雨期施工过程中应加密对施丝控制点的校核。

    4.1.6施工测量记录应填写专用记录表格,并应按照

    对其进行整理和归档。 4.1.7施工控制点的选择和设置应在施工区域影响范围以外便于 观测、不易被扰动且稳定可靠的地方,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4.1.8首级控制网布设时,应联测相邻施工区段或前后期工程衔 接处的公共点,或在相邻施工区段或前后期工程衔接处直接布设公 共施工控制点。

    4.1.9道路工程施工测量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

    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现行行业标准《建年 量规范》JGJ8 的规定。

    4.2.2 国控 则量的方 法。 度要求、工程规模、平面控制点间距等条件合理选取。 1平面控制网的基准控制点应选取相应精度的三角点、二级 2平面控制点应覆盖工程的全部施工范围,并应确保其最大 观测半径小于其定向边边长。 4.2.5 卫星定位测量的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卫星定位测量控制网的外业应采用静态或快速静态测量的 方式。

    1平面控制网的基准控制点应选取相应精度的三角点、二 及以上的导线点及相应精度的GPS点父 2平面控制点应覆盖工程的全部施工范围,并应确保其最 见测半径小于其定向边边长。

    设,宜在主线、匝道、挡墙等重要构筑物附近布设2个以上具备通 视条件的平面控制点。 3卫星定位测量的控制点选取,应至少有一个方向具备通视 条件。 4卫星定位测量的测站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设在三脚架上进行观测的点位,应在点位标志上方进 行精确对中,接收机基座的水准器应整平。 2)观测前应按照要求对接收机进行预热和静置;卫星截止 K 高度角宜设置为15°以上。 3)同步观测的一组接收机开关机时间应进行校正,确保按 规定时间同步开关机。 4)接收机在正常接收过程中不应更改任何设置参数,观测 结束后应将数据转存至计算权等存储介质内。 4.2.6卫星位测量外业观测的全部数据应逐一进行同步环、异 步环和复测基线检核;外业观测数据检验合格后,应对GPS网的观 测精度进行评定。 X 平笔法计算;并应对其输出成果的精度指标进行确认。 4.2.8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版物 线、闭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形式。 2首级导线及导线网的起止端均应附合至已知的基准点位坐 标及方位角,不得采用支导线形式作为首级控制。 3导线网中相邻边的短边不宜小于长边的 1/2,个别短边的边 长不应小于100m。相邻导线总问及导线点与基准控制点间的竖直

    1导线点应均匀分布于施工区域范围内并应布设成附合导 线、闭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形式。 2首级导线及导线网的起止端均应附合至已知的基准点位坐 际及方位角,不得采用支导线形式作为首级控制。 3导线网中相邻边的短边不宜小于长边的 12,个别短边的边 长不应小于100m。相邻导线总间及导线点与基准控制点间的竖直 角不宜大于30°

    4.2.9导线测量所使用的测量仪器在外业测量开始前

    器、光学或电子水准管、仪器常数等进行校验。

    4.2.10水平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0水平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测站只有两个观测方向时,宜采用观测左角或左、右角 同时观测的测角方法;每个观测方向应采用正倒镜观测法进行观 测。 2当同一测站内多于两个观测方向时,应采用方向观测法进 行观测,各测回间应配置度盘。 3水平角观测结束后,应计算测角中误差

    1距离测量应采用电磁波测距法。 2电磁波法测距宜在每天中早晨及傍晚时段进行观测,不应 在正午时段进行观测 7 3测距时应参照仪器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气象改正,并应按照 4.2.12导线及导线网平差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差计算 X 、三级导线网,可根据需要采用严密或简化方法平差; 值。 后物 3导线测量内业计算中数字取位,应符合表4.2.12的规定。

    表4.2.12导线测量内业计算中数字取位要求

    高程控市制网应采用合同

    统,宜与天津市地方高程系统相一致。 4.3.2高程控制网的布设和施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宜采用水准测量方式,水准网应布设成 附合线路、闭合线路或结点网。 2首级水准网宜采用四等及以上的精度等级并根据施工精 度要求及水准路线长度等条件合理选取。 3四等及以下精度等级的高程控制网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 高程测量,五等也可采用GPS拟合高程测量,其作业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规定 4.3.3水准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X 宜大于200m。 4冬、雨期及季节变化时应对其进行校验, 每次使用前应进 行校测。 X 4.3.4水准测量外业实施前,应对仪器的水准器、i角及补偿器等 进行校验;超出规定限差应进行调整,调整后应重新进行校验。 4.3.5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2采用光学水准仪进行观测时,应准确填写水准测量观测记 录。 3采用电子水准仪进行观测时,应将测量参数及限差提前输 入并通过仪器自动检核并记录。

    1水准测量路线应采用往V返测方式进行外业观测。 2采用光学水准仪进行观测时,应准确填写水准测量观测记 录。 3采用电子水准仪进行观测时,应将测量参数及限差提前输 入并通过仪器自动检核并记录。

    4.3.6水准测量的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条水准路线分测段施测时,应计算每千米水准测量的高差 遇然中误差,其绝对值不应超过相应等级每于米高差全中误差的1/2。 2水准测量结束后,应计算每干米水准测量高差全中误差, 其绝对值不应超过相应等级的限差。 3三、四等水准网数据处理,应按最小二乘法进行严密平差 并计算每干米高差全中误差;五等及以下水准网的数据处理,可采 用近似平差法进行数据计算。 m

    施工过程测量 4.4.1道路不程 工序施工前应进行施工放样,施工完成后应进 行成品检测各放样及成品检测均应执行监理复测制度。 4.4.2施工过程加密的半永久控制点,应布设成附合或闭合线路; 4.43一路基、防护施工测量应包括恢复道路中线路基边桩、竖 曲线、沉降及位移的测设等项工作。 4.4.4在施工之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对丢失的中线桩进行恢复, 并对原来的中线进行复核,保证路线中线位置准确可靠。 4.4.5路基边桩测设时,应将每一个横断面的路基边坡线与地面 的交点用木桩在地面上标定出来,边桩的位置应由中桩至两侧边桩 的距离来确定。 4.4.6原地面测量时,应测定中桩两侧垂直于中线的地面线,先 确定横断面的方向,然后在此方向上测定地面坡度变化点的距离和 高差。横断面应根据填挖尺寸、边坡大小、地形情况以及有关工程 的特殊要求而定。

    4.4.7填筑后应对道路高程进行复测,并将测量数据进行讯 归档留存。

    放样高程控制各结构层的标高。除面层外,各结构层横坡应 形式放样并应计算路面的加宽与超高。

    4.4.9高填方路基与软土路基施工,应进行沉降观测,在

    4.4.11沉降板和边桩安装牢固稳定,露出地向部分应设置配 标记及保护装置。棕杆受拉或位移应马上恢复,以保证观测类 连续性和准确性效

    监测点组成:监测点的埋设应牢固并标识清楚,易损坏的监测点应

    加设保护措施。 4.5.4施工监测实施前应对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校正,并 做好记录:同时应对基准点及工作基点进行复测。 4.5.5施工监测宜固定观测人员、测量仪器和设备及观测时段, 并应选择相近的观测环境及观测条件。 4.5.6施工监测宜在开工前进行初始观测,直至工程完工并在观 测对象达到稳定后方可结束。 4.5.7施工监测初始值的观测应连续进行两次独立观测,应取观 K 测结果的中值作为监测初始值。 4.5.8观测完成后应进行观测数据处理;当出现不列情况时,应 立即上报监测结果, 同时增加观测频率或调整监测方案: 2 观测值达到或超过预警值。 3 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塌、滑坡、天 开裂或其他异常现象。 4E 4.5.9× 4.6竣工测量 4.6.1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实施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应获得工 程建成后的各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资料等,并应根据竣工测量 数据和成果绘制竣工图。 4.6.2竣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构筑物,应按实际竣工位置和形状进行编制。 2 隐蔽工程,应根据回填前的实测坐标和高程记录进行编制 3施工中,应根据施工情况和设计变更文件进行编制。

    4.6.2竣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

    地面构筑物,应按实际竣工位置和形状进行编制。 2 隐蔽工程,应根据回填前的实测坐标和高程记录进行编制 3 施工中,应根据施工情况和设计变更文件进行编制。

    4对实测的变更部分,应按实测资料编制。 5当平面布置改变超过图上面积13时,不宜在原施工图上 修改和补充,应重新编制。 4.6.3峻工测量,应依据已有的施工控制点进行施测,当控制点 被破坏时,应进行恢复,

    5.1.1 路基工程在开工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X 1 应核对设计图纸,进行现场复测,确定现场工作界线。 2 施工现场应按要求设置围挡。 X 应采用人工探槽及无损探测技术查明管线位置保证施工安 全。 5.1.2路基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符合列规定: 1沿线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水准点及测量桩概,应妥善保护。 已经碰动或移动时,应通知专业测量人员补桩及原交桩单位重新进 行复测效 人无压力管线每侧各1m范围、覆土在0.5m深度内,不得使 用推土机、挖掘机挖土,压路机碾压。 3压力管线应按设计单位和管理单位要求进行加固,不得使 用重型或振动压路机碾压。 5.1.3工程用土的土质情况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物理、力学、化学 试验。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人《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E40 规定执行。 5.1.4填土前应先将因施工切断的水系系统进行改造,以免影响 正常的生产、生活。 5.1.5路基各层面应具有一定的横坡或纵向排水通道,以保证各 施工层面不积水。

    5.1.6路基工程冬、雨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的 规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低洼、水坑、高填深挖以及不良 工程地质地段宜避开雨期施工,确实不能避开时应有保证质量的技 术措施。 2雨期应根据天气情况安排施工,施工宜采用多作业面小段 落施工,铺土进度应根据找平碾压能力安排。土方宜采用随挖、随 运、随铺、随压实的方法,当天施工当天成活,妥善安排好现场的 排水和交通,不应在全线大挖大填。 3冬期施工前,应充分作好施工准备,编制施措施,做好 筑路机械及设施的防冻、防火工作。 物 孙浆施工

    1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的 规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低洼、水坑、高填深挖以及不良 工程地质地段宜避开雨期施工,确实不能避开时应有保证质量的技 术措施。 2雨期应根据大气情况安排施工,施工宜采用多作业面小段 落施工,铺土进度应根据找平碾压能力安排。土方宜采用随挖、随 运、随铺、随压实的方法,当天施工当天成活,要善安排好现场的 排水和交通,不应在全线大挖大填。 3冬期施工前,应充分作好施工准备,编制施措施,做好 筑路机械及设施的防冻、防火工作。 4冬期不宜进行 M 5.2.15 路基挖方范围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保证路基宽度和深度, 当路基施工采用机械施工时路槽宽度每侧应较设计宽度各宽 据不同质预留碾压虚高。 5.2.2路基开挖之前应对设计图纸中标明的各种管线的种类、尺 寸、位置和覆土深度或净空高度进行核对。机械开挖作业时,应避 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 理缆线2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重要管线应请主管单位派员到 现场监护并指导施工。 5.2.3开挖土方应保持施工现场内道路畅通,并应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临近构造物、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发现文物或古建筑物,应 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上报有关单位。

    十、位置和覆土深度或净空高度进行核对机械开挖作业时,应逝 干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 里缆线2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重要管线应请主管单位派员至 见场监护并指导施工。

    不得使用爆破法施工或掏洞挖土。 5.2.6挖方路基顶面含水量过大时,应根据设计规定措施降低其 含水量。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时,应办理设计变更。 5.2.7土方开挖应根据地面坡度、开挖断面、纵向长度及出土方 向等因素结合土方调配,选用安全、经济的开挖方案。

    1应根据地形、地质、开挖断面及施工机械配备情况,选用 能保证边坡稳定的方法施必。石方爆破作业以及松动爆破为 主,不得过量爆破,不得采用大爆破,当确需进行大爆破时,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ITGF10的规定。 2对爆破器材的存放地点、数量又警卫、收发、安全措施及 并按相关规定报批。 ? 物和其他公共设施受到危害或损坏。在危险区边界应设置明显标

    5.2.9对旧混凝土路面或旧沥青路面宜用铣包机或液压振动镐破

    O.Z.TU 田昆, 地机找平;对石方路槽或旧路路槽,还应按照设计纵、横断面要求 进行清整,发现有超挖,应选用合格材料回填并碾压密实达到规定 要求,并应根据道路中心线检查两侧路基宽度,防止偏移。

    5.2.11弃方应符合下列规定价

    1路基开挖未被利用与剩余重复的剩余土石方、刨除旧路不 能利用的土碴、沥青混凝土块、混凝土块和挖出的淤泥、腐植土、 树根、杂物等废弃物的堆放及弃运应避免对环境污染。

    2市区路基开挖弃土应避免对交通、排水、地下管线、地上 杆线、周围建筑产生干扰或损坏,影响检修:郊区路基开挖弃土应 按施工组织设计所确定的处理方案处置,不应堵塞引水或排水渠 道,影响养鱼池水质和污染农作物生长。

    5.3.1路基填方填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填方路基应优先选级配较好的砾类土 砂类土等粗粒土 作为填料,填料最大粒径应小于150mm。 易溶盐超过允许念量的土以及液限大于50% 塑性指数大于26的 细粒土等,不得算接用于填筑路基。 3浸水路基应选用渗水性良好的材料填筑,不宜采用粉质土 填筑。 X 5.3.的规定。当填料最小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奇采用石灰、水 泥或其他稳定材料进行处治。

    表5.3.1填方路基填料最小强度和最大粒径要求

    注:表中上、下路堤填料最大粒径150mm的规定,不适用于填石路堤和土 石路堤。

    上、下路堤填料最大粒径150mm的规定,不适用于填石路堤和土

    5采用石料填筑路基时,石料强度不应小于15MPa,最大粒行 应大于500mm,且应小于摊铺层厚的2/3,过渡层碎石粒径应小 150mm,易溶性岩石、膨胀性岩石、崩解性岩石、盐化岩石等 不得用于路堤填筑。路床填料粒径应小于100mm。 6路堤填料中石料含量等于或大于70%时,应按填石路堤

    5.3.2填土路基表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填土路基填筑应符合下≤

    1性质不同的填料,应水平分层、分段填筑,分层压实。应 人最低处分层填筑,同一水平层路基的全宽应采用同一种填料,不 得混合填筑。每种填料的松铺厚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2每种填料的填筑层压实后的连续厚度不宜小于500mm。填 筑路床顶最后一层时,压实后的厚度应不小于100mm。 3在路基填筑中,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2%4%的双向横坡。 4应在下层填土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上层填筑。路基填土宽 度每侧应比设计规定宽500mm。 5路基填方高度应按设计标高增加预沉量值。

    6路基填土中断时,应对已填路基表面土层压实并进行维护。 7施工机械选择应考虑工程特点、工程量、地形、填挖高度、 距等因素,填方压实应配备专用碾压机具: 8路基填方压实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质路基压实度应符合本标准5.8.1条的规定。 2)压实应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均匀一致。碾压速度最大 速度不宜超过4km/h。 3)填土的压实遍数,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段确定。 4)压实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构筑物安全。 5)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压路机轮外缘距路基边 应保持安全距离,压实度应达到要求,且表面应无显著 ? 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的规定,管顶以上 500mm 范围内不得用压路机压实。当管道结构顶面至 路床的覆土厚度不大于500mm时,应对管道结构进行 加固。当管道结构顶面至路床的覆士厚度在500mm~ 800mm时,路基压实过程中应对管道结构采取保护或 加固措施。 3.4旧路加宽时,填士宜选用 与原路基士壤相同的士壤或透水

    5.3.4旧路加宽时,填土宜选用与原路基土壤相同的土壤或透水 性较好的土壤。 人

    5.3.5填石路基填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填石路堤应分层水平填筑,每层厚度不宜大于500mm。石 块应大面向下摆放平稳,紧密靠拢,缝隙宜用小石块或石屑嵌紧 2中硬和硬质石料的填石路基应进行边坡码砌,码砌石块应 采用强度大于30MPa、尺寸不小于300mm的规则石块。边坡码砌

    与路基填筑宜同步进行。 3填石路堤宜选用18t以上的振动压路机、25t以上的轮胎压 路机或2.5t以上的夯锤压实。 4路基范围内管线、构筑物四周的沟槽宜回填土料。 5原地面坡度大于30°,岩石上表土不足300mm时,应将表 土清除,并应将底层岩面凿成向内倾斜的台阶。 6压实时应边压边用小石子或石屑填缝,并应边酒水边压实 压实度应由遍数控制,遍数应由现场试验决定,并应以压实层顶面 稳定无轮迹,嵌挤紧密,重轮碾压不松动,表面平为度。压实度 应符合本标准第5.8.2条的弧定

    与路基填筑宜同步进行。 3填石路堤宜选用18t以上的振动压路机、25t以上的轮胎压 路机或2.5t以上的夯锤压实。 4路基范围内管线、构筑物四周的沟槽宜回填土料。 5原地面坡度大于30°,岩石上表土不足300mm时,应将表 土清除,并应将底层岩面凿成向内倾斜的台阶。 6压实时应边压边用小石子或石屑填缝,并应边酒水边压实 压实度应由遍数控制,遍数应由现场试验决定,并应以压实层顶面 稳定无轮迹,嵌挤紧密,重轮碾压不松动,表面平为度。压实度 应符合本标准第5.8.2条的规定。 物 5.3.6沟槽回填与压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沟槽回填主的压实度应符合本标准第5.8.1条的规定。 当沟槽回填压实确实有困难时,上路床以不的回填土可按相关管道 设计或施工标准的规定执行。 2沟槽底至管顶以上0.5m范围内宜来用渗水性好、容易密实 的砂、砾等填料,填料最大粒径应小于50mm。 达到压实要求时,应采用石灰、水泥、粉煤灰等无机结合料进行处 治。 反物 1管道检查井周边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及设计要求的规定。 砾等填料。 5.3.8桥涵台背的路基填筑压实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检查井周边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 设计要求的规定。 2管道检查井周边路基回填应用渗水性好、容易密实的砂 乐等填料。

    5.3.8桥涵台背的路基填筑

    好、易密实的填料。当采用细粒土填筑时,宜采用石灰、水泥、粉 煤灰等无机结合料进行处治。填土中不得含有碎石、碎砖及大于 100mm的硬块。 3应保证结构安全和外部防水层及保护层不受破坏。 4现浇钢筋混凝土涵洞,其胸腔回填土宜在混凝土强度达到 设计强度70%后进行,顶板以上填土应在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 5涵洞两侧应同时回填,两侧填土高差不得大于300mm。 回填过程不得劈槽取土,不得掏洞取土。 5.3.9地铁等浅埋结构物上方路基的回填应符合列规定: 1J 地铁浅埋结构路基回填部分压实度应符合本标准 5.8.1条的规定。 2路床顶面以600mm 范围内不宜有基坑围护等坚硬的结 构物,否则应采取处理措施。 件衣 5.3.10填方路基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填士路堤位于过湿或水田地段,应在路堤两侧护坡道外开 挖纵向排水沟排除积水或降低地不水,并应按排水设计耍求进行施 工。在低注地区为防止沟外积尔流入排水沟宜在路堤排水沟外侧填 筑全硬。 2在路基内应挖横向排水沟,为了降低或切断地下水之用, 应回填渗水性良好的砂砾料。 3路基穿越低洼积水地段,应在填筑路基之前打坝排除积水, 并将杂草、淤泥以及不适宜材料清除路堤之外,按设计要求进行处 理压实,压实度应符合本标准第5.8.1条和第5.8.2条的规定。 5.3.11水中填筑路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路基填方穿过积水的坑池时,应进行水中填方,应直接 用粒料排水挤淤,填筑成路基下层。坑底淤泥较厚较稠时应先清淤

    1当路基填方穿过积水的坑池时,应进行水中填方,应 用粒料排水挤淤,填筑成路基下层。坑底淤泥较厚较稠时应与 再回填。 2水中填方应选用水稳性好,无杂物,其最大粒径为30

    且其通过20mm的含量不大于10%的粒料作为填筑材料。 3填筑方法为:当路线穿过水坑时从水坑一边起沿路基中线 超高卸料,随后用推土机先向前方再向两侧边推挤边排压,并保持 填料呈箭头形状渐进至对岸,以利淤泥挤出路基之外。当路基一侧 在陆地,另一侧位于水中,填筑方向为由陆地向水中推进。 4横断面及高程:上口宽同设计,形成自然边坡。顶面高程 高出水面400mm~500mm 5填料顶面应用最大粒径为80mm的破碎矿渣或碎石进行嵌 缝,其最小厚度为100mm。 K 6顶面平整后用20K以上振动压路机振压我平后用钢轮压 X 1进行详细的现场调查效依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核查特殊土 的分布范围、埋置深度和地表水、地下水状况,根据设计文件、水 文地质资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做好路基施工范围内的地面、地下排水设施,并保证排水 通畅。 X 3进行土工试验,提供施工技术参数 4选择适宜的季节进行路基加固处理施工,并符合下列要求: 1)湖、塘、沼泽等地的软土路基宜在枯水期施工。 2)膨胀路基宜在少雨绣节施工。 3)强盐渍土路基应在春季施工;粘性盐渍土路基宜在夏季 施工:砂性盐渍土路基宜在春末夏初施工。 5.4.2路基土壤改善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且其通过20mm的含量不大于10%的粒料作为填筑材料。 3填筑方法为:当路线穿过水坑时从水坑一边起沿路基中线 超高卸料,随后用推土机先向前方再向两侧边推挤边排压,并保持 填料呈箭头形状渐进至对岸,以利淤泥挤出路基之外。当路基一侧 在陆地,另一侧位于水中,填筑方向为由陆地向水中推进。 4横断面及高程:上口宽同设计,形成自然边坡。顶面高程 高出水面400mm~500mm。 5填料顶面应用最大粒径为80mm的破碎矿渣或碎石进行嵌 缝,其最小厚度为100mm。 6顶面平整后用20以上振动压路机振压战平后用钢轮压 分巨植然士

    5.4.2路基土壤改善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 2路基土壤改善与处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砂砾、碎石垫层及土石屑垫层底面标高不平时,底面应 挖成阶梯或斜坡搭接,并应按先深后浅的顺序进行施 工。 2)垫层应分层夯实,碾压的厚度、最佳含水量及夯实碾压 遍数应根据夯实、碾压机具及设计要求的压实度现场试 验确定,压实遍数不宜少于4遍。 3)施工中每班所铺筑的石灰土或水泥土应夯实碾压完毕, 不得隔日碾压压实后的石灰土和水士 3d内不得受 水浸泡。 4)当路基壤含水量大,无翻晒条件时,可将湿土挖出, 改换,分层回填压实。 5)灰士和水泥土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规定,并拌和均匀。 0.5m 战石灰施工时,应将名灰粉分层洒在土壤表面,并采用 机械配合人工翻拌、分层回填。 5.4. 3 抛石挤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且小于300mm粒径含量不得超过20% 牛 2抛石挤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度平坦时,抛填应从路堤中部开始,中部向前突进后 再渐次向两侧扩展,坡度陡于1:10时,应自高侧向低 侧抛填,并应在低侧边部多抛投形成2.0m宽的平台顶 面。 2)抛石挤淤的抛石高度应高出软土、淤泥层顶层及地表水

    3)抛石顶面应采用粒径小于100mm的块石或级配碎石填 平、碾压密实。 5.4.4土工合成材料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 定。 2土工合成材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铺设土工合成材料的软土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碎块石 等坚硬凸出物;在距土工合成材料层80mm以内的填 料,最大粒径不应大于60mm。 2)加筋材铺设时应将强度高的方向置于直于路堤轴线的 方向。 3)加筋材需要接长时,联接强度不得低于设计的抗拉强度 4)铺设时筋材不应有褶皱,应字以张紧或用插钉等将筋材 酉是于土层表面。 N 间隔时间不应超过48h I 6)填料应分层摊铺,分层碾压,筋材竖向间距不应小于 300mm,填料的选用及压实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 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 的规定并应符合设计规定。 7)应按照先两侧后中央的顺序填筑。先用后卸式汽车沿加 筋材料两侧边缘倾卸填料,人形成运送填料的施工便道, 并起到将土工合成材料张紧的作用。填料不应直接倾卸 料高度不应大于1m以免造成地基局部承载力不足。 卸料后应立即用轻型推土机械摊铺。 8)第一层填料宜用轻型推土机排压,当填压厚度大于 600mm后,方可采用重型压实机械碾压

    2)水泥宜采用强度等级为42.5级及以上的硅酸盐水泥或 普通硅酸盐水泥,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 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 2水泥搅拌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作业点施工前应先打不少于5根的工艺试验桩,以 检验机具性能及施工工艺中的各项技术参数。 2)施工中应采用流量泵控制喷浆速度,注浆泵的额定压力 不宜小于5.0MPa。 3)设备就位后应平整,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出倾斜和移动, 机架和钻杆的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10%,施工中采用 吊锤观测钻杆的垂直度,发现偏差过大应立即调整。 4)制备好的水泥浆不得有离析现象,停置时间不得超过 2h,猪停置时间过长,不得使用 521 连续施工,因故短时间停带,应将搅拌头下沉到停浆点 0.5m以下,待恢复供浆后再喷浆搅拌。停机超过3h时, 应对输浆管路全面清洗,防止水泥浆在管路中凝结影响 施工。 控制在0.5m/min~0.8m/min。 石物 拌提升出地面时应采用慢速,以保证桩头施工质量。 8)当灰浆到达出口后应原位喷射搅拌30s,停浆(灰)面 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0.5m。开挖时,应将桩顶以上土 层及桩顶施工质量较差的桩段,采用人工挖除。 9)施工中因地下障碍物等原因使钻杆无法钻进时,应通知 监理及设计人员,采取补桩措施 10)施工机械应安装喷浆量自动记录装置,并应检查搅拌 叶片的直径,当直径磨损量大于10mm时,应更换叶片。

    5.4.7粉喷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7粉喷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4.7粉喷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 定。 2)水泥宜采用强度等级为42.5级及以上的硅酸盐水泥或 普通硅酸盐水泥,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 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 3)桩顶垫层可选用灰土、级配良好的碎石或砂砾等,最大 粒径不应超过30mm,不应含植物残体圾等杂质。 2粉喷桩施工应符列规定: 物 1)每个作业点施工前应打不少于5根的工艺试验桩,以检 验机具性能及施工工艺中的各项技术参数。 2)当搅挫头抵达设计深度时应将搅拌头反转,同时粉喷提 升搅拌。应严格控制搅拌速度,边粉喷边搅拌边提升, ? 0.5m/min~0.8m/min,>粉喷压力应控制花0.5MPa~ 0.8MPa,钻头提升至设计停灰面(粉喷桃桩顶标高以上 0.5m)时,应停止粉喷,并慢速原地搅拌2min~3min。 0.8m/min,复搅深度应从地面开始至1/3~1/2桩长并不 应小于5m或桩身全长。 4)设备就位后应平整,确保施《过程中不发生倾斜和移动, 机架和钻杆的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1.0%,施工中应采 用吊锤观测钻杆的垂真度,发现偏差过大立即调整。 5)预搅下沉过程中,在钻进时应始终保持连续送压缩空气 钻进速度宜为0.8m/min~1.5m/min。 6)施工中因地下障碍物等原因使钻杆无法钻进时,应通知 监理及设计人员,采取补桩措施

    管,速度应控制在2m/min~3m/min。 3)采用振动沉管施工时,宜采用隔桩跳打,每盘料的搅拌 时间不应小于60s,混合料塌落度应控制在30mm~ 50mm。拔管速度应控制在1.2m/min~1.5m/min,保证 成桩后的桩顶标高高于设计标高,且不小于500mm。 4)设备就位后应平整,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倾斜和移动 机架和钻杆的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1.0%,施工中采用 吊锤观测钻杆的垂直度,偏差过大时立即调整。 5)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测量施工场地标高及桩顶标高,根据 地面隆起情况判断是否断桩,桩顶位移超过10mm时, 应对桩体进行开挖查验。 2 2)桩的堆放、吊运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 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现行行业标准《先张法预应 力混凝土薄壁管桩》JC888、《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 JG197、《预应力离心混凝±空心方桩》JC/T2029的规 定。 3)桩的施工顺序对于一侧靠近现有建(构)筑物,宜从毗 邻建(构)筑物的一侧开始由近至远端施工。 4)同一场地桩长差异较大或桩径不同时,宜遵循先长后短、 先大后小的施工顺序。 5)当桩需要接长时,其入土部分桩段的桩头宜高出地面 0.5m~1.0m。接桩时上下节桩段应保持顺直,错位偏

    1)气泡群应采用发泡设备预先制取,不宜采用搅拌方式制 取气泡样。 2)新拌气泡混合轻质土宜采用配管泵送。 3)气泡群应及时与水泥基浆料混合均匀,新拌气泡混合轻 质土在泵送设备、泵送管道中的停置时间不宜超过1h。 4)应采用分层分块方式进行浇筑作业。 5)除空洞充填、管线回填工程外,单层浇筑厚度宜按 300mm~800mm控制。上一层浇筑作业应在下一层浇 筑终凝后进行。 K 6)浇筑过程中,泵送管出口应与浇筑面保持水平,不宜采 用喷射方式浇筑。 7)浇筑时,如遇大雨或持续小雨天气时,应对未硬化的填 筑体表层进行覆盖。 X 8) 夏秀施工时,应避开高温时段浇筑。 区域等采取保温防冻措施,每班完工后应清空浇筑设 备、泵送管道中的残留物。 i 行机械或车辆作业。作业前,应先铺一层覆盖层,厚度 不宜小于200mm。 11)除空洞充填、管线回填工程处在完成填筑体顶层施 工后,应立即对填筑体表面覆盖塑料薄膜或土工布保湿 养生,养生时间不宜少于7d 现浇泡沫轻质土施工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地方 见浇泡沫轻质土路基设施工技术规程》TGF1001和现行 隹《气泡混合轻质土填筑工程技术规程》CJ/T177的规定。

    5.5.1路床施工所用原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的有 关标准的规定。

    .5.3路床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5.5.3路床施工应符合下列规

    进行清理找平,并应根据试验段确定的工艺进行碾压。施工完成后 2填筑至路床祯面最后一层的最小届实厚度,不应小于 100mm。 5.5.4 旧路改建时的路床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旧路改建时对各种地下管线、检查井、收水井义各种人孔, 应妥善像护不得损坏。电缆、x煤气管线覆土不足1000mm,其他管 道覆土不足500mm时,不得使用机械开挖;其他管道覆土不足 S 派员现场监护。 机械破除后,再开挖底层。 3各种井、电杆、构筑物周围应甩开适当距离,必要时可配 合风镐或人工刨除 4开挖至设计高程时应进行清理找平,并根据土质情况适当 预留虚高。

    1路床土的含水量应控制在最佳含水量2%以内电子标准,过湿应翻 晒或石灰,过王应洒水拌和均匀。

    2压路机碾压应从路边开始逐渐移至路中。使用三轮压路机 应每次后轮错半轴,速度应控制在1.8km/h以内,并于全宽路基内 均匀压实。使用轮胎压路机应进行重叠碾压。使用双轮振动压路机 或双轮压路机每次应重叠1/3,碾压速度应控制在1.8km/h以内。 机械碾不到的部位应用人工、火力、手扶振动碾、振动夯板压实 个别坑洼应随时填补找平碾压平整。弹软部分应划出范围采取措施 达到规定标准为止

    56 路基排水 关标准的规定。效 5.6.2路基排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件衣 1施工排水与降水应保证路基士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保证 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 2父施工排水与降水设施不得破坏原有地面排水系统,宜与 3施工前,宜先完成临时排水设施。施期间,应经常维护 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水流通常。 4路堤施工中,各施工作业层面应设2%~4%的排水横坡, 层面上不得有积水,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流冲刷边坡。 5边沟、截水沟、排水沟的位置、断面和沟底纵坡应符合设 计图纸要求。有超高路段的边沟沟底纵坡,应与曲线前后沟底相衔 接,不允许曲线内侧边沟积水或外溢。 6开掘石质边沟,应用小孔少量炸药,超掘部分应采用小石 块浆砌密实修整。沟底凸出部分应予以凿平。 7改河、改渠、改路应先挖新河或新渠,后填老河、老渠,

    立先修新路后封老路。开挖出的土石方除可利用的外,应按弃土妥 处理。

    5.7.1路肩与边坡所用原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的 有关标准的规定。

    有关标准的规定。 5.7.2路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路肩应与路基、基反、面层等各层同步施允 2路肩边缘碾压衣到之处应用小型机具芬实 顺直。路肩应整修平整,宽度、压实度横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土质路肩位用人工或机械刮大或补土的方法整修成型,路 基障碍较多或管线复杂地段应用人机械联合整修,高路堤或深路 堑边坡应按设计要求整修路肩、边沟及边坡,应自上而切坡防水标准规范范本,不 得在边坡上进行贴补。 下土不足以填补凹坑时,应用路基表面相同的工填平夯实。 6边沟整修应挂线进行。各种水沟纵坡应用仪器控制,修整 应符合设计文件及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随意用土贴补。 7填土路基两侧路肩超填土应清理切除。城市道路两侧房屋 尚未开发时,可将切除土平整铺垫于待建空地。边坡缺土时,应挖 成台阶,分层填补夯实。 8在路面铺筑完成后或铺筑时,应立即填路肩,并按设计要 求进行路肩加固,

    5.7.3边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

    填土要达到设计标高,应测量放出边线、坡脚线,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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