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 29-76-2018 天津市排水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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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邻两管端的缝隙间用水泥砂浆填充,表面用水泥砂浆或再 加钢丝网加强,在接口一定宽度范围内抹成的环形箍,属刚性接头。 2. 0.4承插接socket andpigot joint 人管材的一端为承口,一端为插口。连接时将管道的插口端插入 相邻管端的承口端,并在承口和插口管端之间的空隙内用配套的橡 胶密封圈构成的连接,属柔性接头。 2. 0. 5后背back support
2. 0. 5 后背 back support
是由后靠背、后座墙以及工作坑方的土体三者组成港口水运施工组织设计,它具有 承受顶进总推力的作用, 人
长距离顶管中用于分段顶进而设在管段中间的封闭的环形小 室。一般用钢材制作,沿管环设置千丘顶。
2. 0. 7 工具管、导管
安装在顶进管端部用以导向、切土和防止塌土用的钢制坡形短
thixotropic mud
用膨润土、碳酸钠、聚内烯酰胺的水解物等材料配制的泥浆 具有降低顶管时管皮与土体间摩阻力的作用。
混凝浇筑施工时,由于技术或施工组织上的原因,不能一次 连续浇筑时,而在预先选定的停歇位置留置的搭接面或后浇带
2. 0. 11 变形缝 deformation id
为适应温度变化用,地基沉陷作用和地震破坏作用引起水 和竖向变位而设置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一沉降缝和防震缝,
在构筑物或管渠相邻部分或分段接缝间,用以防止接缝产 漏的带状设施“其材质类型有金属橡胶、塑料等。 2.0.13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prefabricated concrete strCture 混凝士结构。
对标准所列项目进行量测、检查、试验,并将结果与标准规 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 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 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尔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 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 标准作出确认。
按相同的施工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 日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 0. 17 主控项且
2. 0. 19 见证检验
2. 0. 19 见证检验
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发 人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 验。 A AK 2. 0. 21 缺陷defect 排水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设计及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项目 或检验点, 2.022严重缺陷serious defect 物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23返修repair
3.1.1排水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施工界域内道路、地上地下管线、 建(构)筑物、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组织现场调查 掌握现场施工 条件,并根据风险源状况制定实施方案。 XX 3.1.2排水工程开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施工过程 中如遇变更设计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十 3.1.3排水工程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排水工程中涉及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应符石国家及我市的有关规定。 3.1.4管节/半成品、构配件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锈蚀或变质 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物 3.1.6排水工程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 经试验、论证及评审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应用。 3.1.7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及我市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 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现场粉尘、废气、废弃物及噪声等 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施工现场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及交通 保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8与排水工程同期施工的海绵城市有关工程应严格按照设计 要求组织施工及验收。 3.1.9冬李、雨李及高温李节的排水工程施工,应根据不同李节 的特占制定相应的施工技术方客,并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保证工
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施工技术方案,并应采取针对性的措
3.2质量检验及验收基本规定
3.2.1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应依法对工程质 量负责。
3.2.2排水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成品×为成品等
及有关设备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及我现行标准的规定 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久施工现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及本标准附录 L的规定进行进场检验及性能复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进场后的材料设备应妥善保管。
进场后的材料设备应妥善保管。 3.2.3混凝本强度、抗渗及抗冻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本 标准附录C附录E的规定进行强度及抗渗性能检验及评定;砂浆 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进行检验及 评定;凝土外观质量缺陷的评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3.24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检测设备,应经计 量检定、校准合格、定期校验后方可使用。 3.2.5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 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 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 录,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2.6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标准附录C☆附录E的规定进行强度及抗渗性能检验及评定;砂浆 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进行检验及 评定;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的评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 3.24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检测设备,应经计 量检定、校准合格、定期校验后方可使用。
3.2.5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
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 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 录,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2.6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直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计 录,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2.7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照分项工程(检验批
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分项工程(检验批) 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应在工程开工前控
本标准附录A确定,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实 验收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填写。
本标准附求A确定,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向息后方可实施;质量 验收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填写。 3.2.8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以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 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逐级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 3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件 及材料,应进行见证检验;见证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有技术标准中 物 3.2.9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主控项自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受分钢筋保护层厚度实测项目的合格率尚应符合体标准第10.6.1 条的规定; 版物 4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应合格,试块、试件检验 应合格;材料验收的有关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应齐全; 5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10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验收应全部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和有关质量控制资料 应完整、正确。 3采用本标准附录C~附录H所列方法进行检验评定的检验 项且,不满足要求时,该分项工程为不合格
3.2.1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2.13排水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3.2.13排水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知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 批,应予验收; 3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
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检验 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满足 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 收; 5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 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14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质量检查员 等进行验收。 物 2 分项工程应由 3地基、基础及主体等重要分部义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 工单位项目关及项目技术负责从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 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勘察 单位项月负贵人应参加地基验收:其他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 4一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 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 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丫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 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5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 行自检,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当存在施工 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并通过监理工程师验 收后,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 验收。 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竣工验收,该
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可作为受邀单位参加验收。 3.2.15工程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 和有关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6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 档。
4.1.1排水工程施工前应按下列要求组织交桩工作
1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各参建单位在施工现场 物 进行交桩,并形成交桩记录; 2施工单位接桩启,应对控制点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 用于施工控制。 4.1.2测量作业升始前宜编制施工测量方案,测量方案宜包括下 列主要内容乡 M 工程概况及施工测量的重点、难点; X 2效程控制网布设形式等级、精度要求及控制测量的施测 乐盛 方法等, . 测量仪器设备的配备、使用及校验; 4 施工过程测量内、外业实施方法及资料管理的相关要求; 5 配合特殊工序所采取的测量技术措施 6工程测量的人员配备。 4.1.3施工测量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应由具备计量检定资质的 单位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并应在检定周期范围内使用;同时应定 期进行校验。 4.1.4施工测量的作业人员应具备测量专业相应职业资格。 4.1.5施工控制点的设置应选择在施工区域影响范围以外,且应 设置在便于观测、不易被扰动且稳定可靠的地方:控制点基础扎根 深度不宜小于1.0m,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1.6首级控制网布设时,应对相邻施工区段或工程衔接处的么 点进行联测,或布设共用的施工控制点。 1.7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控制点进行复核;当原测桩有遗失可 交位等异常情况应及时补钉桩校正,并应进行复测确认;冬、雨季 施工过程中应增加控制点的复核频率
4.1.8排水工程施工测量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
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的规定。
4.2.4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符
1平面控制网的基准点应选取各种精度的三角点,一级及以 上的导线点及相应精度的GPS点, 2平面控制点应覆盖王程的全部施工范围,并应确保其最大 观测半径小于其定向边边长
4.2.6卫星定位控制网应沿排水管道工程沿线或构筑物周达
设,宜在沉并、顶管或盾构工作并等重要构筑物附近布设2个 具备通视条件的平面控制点:每个卫星定位测量的控制点,应至 >有具备一个方向的通视条件。
4.2.10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
1导线测量可布设成附合导线、闭合导线、支导线或结点导 线网等形式;首级导线及导线网的起止端均应附合至已知的基准点 位坐标及方位角,不得采用支导线形式作为首级控制; 2导线网中相邻边的短边不宜小于长边的1/2,个别短边的边 长不应小于100m;相邻导线间及导线点与基准控制点间的竖直 角不宜大于30°。
4.2. 11水平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测站只有两个观测方向时,宜采用观测左角或左、右角
同时观测的测角方法;每个观测方尚应采用止倒镜观测法; 2当同一测站内多于两个观测方向时,应采用方向观测法进 行观测,各测回间应配置度盘; 3水平角观测结束后应计算测角中误差,并与导线测量技术 要求进行对比。
4.2.12距离测量应符合下列要
1距离测量应采用电磁波测距法: 2电磁波测距应按实际条件进行气象改正及仪器常数改正, 且不应在正午时段进行观测:
4.2.13导线及导线网平差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及以上等 差计算; A 当采用近似平差时, 成果表中的方位角和边长应与坐标反算值一 致; 7 3 表4.2.13 导线测量内业计算数字取位要求 等级 观测方向值及各 边长观测值及各 边长与华标 方位角(") 项修正值(") 项修正数(m) ? 三、四等 0.1 0.001 0.001 0.1 一级及以下 1 0.001 0.001 1
4. 3 高程控制测量
4. 3 高程控制测量
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宜采用水准测量方式,水准网应布设成
附合线路、闭合线路或结点网; 2首级水准网宜采用四等及以上的精度等级,并应根据施工 精度要求及水准路线长度等条件合理选取: 3四等及以下精度等级的高程控制网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 高程测量,五等也可采用GPS拟合高程测量;其作业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相关要求; 4高程控网应沿排水管道工程沿线或构筑物周边均匀布设, 重要构筑物附近宜布设两个以上高程控制点,并应定期校核。 4.3.3水准点应设置在稳定及不易被碰撞的位置间距不宜大 于200m;并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栓桩及明显的点位标志;水准点每 4.3.4水准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准测量路线应采用往、返测方式进行外业观测; 2首级水准测量的观测方法宜采用如下顺序: 后←后一前; 4)返测偶数站:后一前一前一后。 4.3.5 二乘法进行严密 可采用近似平差法进行数据计算。 4.4施工过程测量 请以 4.4.1各工序施工前应进行施工放样,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测量复 核;施工放样及测量复核应经监理工程师复测确认。
附合线路、闭合线路或结点网: 2首级水准网宜采用四等及以上的精度等级,并应根据施工 精度要求及水准路线长度等条件合理选取: 3四等及以下精度等级的高程控制网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 高程测量,五等也可采用GPS拟合高程测量;其作业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相关要求; 4高程控网应沿排水管道工程沿线或构筑物周边均匀布设: 重要构筑物附近宜布设两个以上高程控制点,并应定期校核 4.3.3水准点应设置在稳定及不易被碰撞的位置间距不宜大 于200m;并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栓桩及明显的点位标志;水准点每
4.4.2明开槽管道工程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开槽管道工程施工前应对管道中心线或辅助中心线、检 查井井位及沟槽上、下口边线等进行放样,经复核后方可开槽; 2管道中心桩的设置间距直线段不宜大于20m,曲线段不宜 大于10m,检查井处、变换管径处及转折点处均应设置中心桩: 3在沟槽开挖至基底前、基础施工前及管道铺设前,均应复 核高程及管道中心线位置;砂石基础管道应按流水面高程要求合理 设置预沉量: 4明开槽管道回填前应对管顶高程进行复测。 4.4.3顶管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中心线及高程轻制点均应设置在工内不易被碰撞 的地方,并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2顶进前或工作并出现位移、沉降、变形时应对控制点进行 复测;顶进过程,顶管坑内的控制点反每日复测; 3采用无掘式工具管顶进时,初顶和终顶阶段每顶进 300mm~500mm测量一次,误差超过/3mm即应进行校正;正常顶 进过程每顶进1.0m应测量一次,并根据测量结果进行纠偏; 管机姿态等参数进行测量,施工过程中做到随顶进随测量,随测量 随纠偏; 石 高程;有错口时,应测出相对高差; 6长距离顶管,宜采用计算机辅助的自动测量导向系统进行 测量控制:在管道内增设中间测站进行人工测量时,宜采用少设测 站的长导线法,每次测量均应对中间测站进行复核; 7曲线顶管时应采用曲线测量方法在管内观测。 4.4.4沉井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沉井下沉前,应在沉井并壁上设置下沉观测标尺、中线及
2下沉时标高、轴线位移及倾斜每班应至少测量两次,每次 下沉稳定后应进行高差和中心位移量的计算,并按照本标准附录K 的格式填写记录; 3终沉时,应每小时测一次,并严格控制超沉,沉井封底前 自沉速率应小于10mm/8h: 4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加密量测
物 4.5.1施工监测工作应从施工前开始,直至稳是终止,并应符合 N 4.5.2施工监测的内容及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 顶管及沉井工程的施工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境条件较为复杂时应实施施工监测; X 2颁管工作井或管道顶进方向距周边建筑物较近时应实施施 工监测; 3沉井施工影响附近构、建筑物、管线或河岸设施时,应采 取有效施工控制措施,并应进行沉降和位移监测,测点应设置在不 受施工干扰和便于观测的位置; 4大型沉井应进行结构变形和裂缝观测 4.5.3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应制定监测方案,其内容应包 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监 测点的布置与保护、监测频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经审 批后方可实施。
监测点组成,监测基准点的数量不得小于3个:监测点的埋设应标
5.1.1土方工程施工前,应依据施工方案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 5.1.2土方工程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施防案组织施工, 1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3m,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 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 坑、沟槽的开挖、支护、降水≠程,在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 方案,并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审批; 2级挖深度达到或超过领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 降水工程,在施工前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管理规 定组织专家论证。
1受地表水、地下水影响会造成基坑浸水、地基承载力下降, 使现场施工条件不满足设计要求或者工艺要求的工程; 2在动水压力作用下可能会引起流砂、管涌及边坡失稳等, 危及基坑施工安全的工程
5.2.2降排水方法的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
据基坑、沟槽的深度,施工要求的降水深度、土质情况、土层白 参透能力、工程特点等按照表5.2.2选定。
表 5.2.2施工降排水方法选用条件
5.2.7明排法施工应符合下列
1集水并与排水明沟宜设置在基坑沟槽两侧或四周,且不 得影响正常施工;当基坑面积较大或基坑底部成倒锥形时,可在基 础范围内设置集水井及排水盲沟: 2排水明沟与构筑物基础或管道基础外边距离不宜小于 0.4m,距离边坡坡脚不宜小于~0.3m; 3排水明沟沟底应低于开挖面不小于0.3m,集水并底宜比升 挖面低 1.2m 以上;
4沿排水沟宜每隔30m50m设置一口集水井,雨李施工应 适当缩小集水井的井距,必要时可增设临时排水井,增加排水设备。 5.2.8井点降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层开挖的基坑、沟槽宜分层降水: 2降水井的深度可根据基底深度、设计降水深度、含水层分 布、地下水类型、降水井的设备条件以及降水期间的地下水位动态 等因素按下式确定:
4沿排水沟宜每隔30m~50m设置一口集水井,雨 适当缩小集水井的井距,必要时可增设临时排水井,增加
w=Hw1+Hw2+Hw3+Hw4+Hw5+Hw6
基坑、沟槽边不宜小于1m;集水总管宜沿抽水水流方向布设,坡 度宜为0.25%~0.5%; 3孔壁与井管间的滤料宜采用中粗砂,滤料上方应用黏土封 堵,封堵至地面的厚度应大于1m 4井点泵应用密封胶圈或金属管连接各井,每个泵可带动 30~50个井点。
5.2.10喷射并点降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坑内疏十井应根据基坑、沟槽形状采用线形或梅花形均匀 布置:疏于井间的距离不宜大于影响半径的1/2,且距基坑支护结
构的距离不宜小于2m; 2减压并宜设置在支撑或中间立柱附近,且应靠近基坑抗突 涌稳定不满足要求的区域; 3潜水观测井间距宜在30m~80m,承压水观测井间距不宜 小于50m; 4管井由井管及井管外填料组成,井管宜选用钢管或混凝土 管; 5井管内径应大于水泵外径50mm,混凝土并管的外径不宜 小于400mm,钢管井管的外径不宜小于200mm; XK 6钻井成孔孔径应井管外径不少于200mm; 7管井滤水段填料宜采用2.0mm~4.0mm级配砂石,管井止 水段填料宜采用优质黏土; AN 5.3土方开挖与支护 严禁超挖” 的原则,其开挖方法、顺序应与设计工况及施刃案相一致。 5.3.2放坡开挖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边坡坡度应根据土质、开挖深度及坡顶荷载情况综合确定, 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范》GB50268、《给水排水构筑物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 的规定; 2放坡开挖深度较大时设置平台并采用分层开挖;单层开 挖最大深度及平台宽度应根据开挖设备的性能及地质条件综合确 定,下级边坡坡度宜缓于上级边坡坡度; 3施工工期较长或需要在雨季进行施工的基坑、沟槽,其边
坡宜适当放缓,并应采取坡面防护措施。 5.3.3基坑、沟槽支护结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 支护结构应综合考虑基坑深度、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边环境、建 构筑物基础形式、施工场地条件及施工季节、支护结构施工工艺的 可行性、施工工期、经济指标等因素,并应按表5.3.3的规定综合 选定。
表5.3.3支护结构形式及其适用条件
续表 5. 3. 3
5.3.4基坑、沟槽的支护结构施上应符合下列规定 混凝王支撑的施工可结合土方开挖方式采用分虑分区施工; 3支撑体系连接点应牢固、可靠;采用钢支撑时,应采取防 有效坠落措施: 向下超挖土方: 5支撑的拆除应自下而上逐层进行;在基坑、沟槽回填土压 实高度达到支撑高度时或支撑下部替代结构强度达到设计要求时, 方可拆除该层支撑; 6在回填达到规定高度后方可拔除型钢桩或钢板桩:型钢桩 或钢板桩拔除后应及时回填桩孔; 7围护结构桩、墙等不得侵入基础及主体结构的界限范围。
5.3.5管道沟槽底部开挖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的相关规定。 5.3.6土方开挖时,不得碰撞或损坏边坡、支护构件,降排水设 施等。 5.3.7土方开挖时不得超挖,且不得扰动基底原状土;接近基底 时,应采用人工清底。 5.3.8基坑、沟槽开挖至基底后,应进行基底验收,经验收合格 K 后方可进行下步工序的施工。 5.3.9不同标高的管道同槽施工时,其槽底高应能够保证上层 5.3.10大型机械距基坑、沟槽边缘的安作业距离应根据支护结 构形式、水文地质情况以及机械工作荷载进行安全计算。 5.3.11临时堆载距基坑、沟槽边缘的距离应能确保基坑的安全稳 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临时堆土应及时苦盖。 值、监测频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 技术规范》GB50497的规定。 5.3.13当基坑、沟槽自身或支护结构出现异常征兆时应立即停止 开挖并查清原因,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5.3.14基坑、沟槽土方开挖雨季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雨季施工的工作面不宜过大,/宜逐段、分片、分期施工; 雨季施工应避开大风、大雨天气,如遇暴风雨或受洪水危害时应停 止施工作业; 2雨季施工期间,基坑沟槽外侧宜设置挡水墙或者截水沟, 防止雨水流入基坑、沟槽; 3应加强对基坑沟槽边坡及支护的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分 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4雨李施工前,应准备必要的防洪抢险器材、机具 料,并应在相关机械设备及生活区布置避雷设备。
1冬李土方开挖应连续作业,减少土层冻结: 2冬季李施工时,原状地基土不得受冻;土方开挖时宜挖至设 标高以上300mm~400mm停止挖土并翻松,待基础施工前方 子最后一层松土挖除;如已挖至设计标高且不能及时砌筑基础时 立采取有效保温措施; 3在基底土受冻后进行基础施工时,应将冻会完全清除并
换铺砂砾石。 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加固。 5.4.2父集坑、沟槽施工过程收)地基不得扰动或超挖当局部发 生扰动或超挖并超过允许偏差时,应与设计协商确定处理措施:设 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局部发生扰动或超挖并超过允许偏差时,不得使用扰动 土直接回填; 2排水不良造成扰动时,应清除全部扰动部分地基并可换填 卵石、碎石或级配砾石:换填后应采用细料填隙并进行表面找平, 其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度混凝土或碎石:回填后表面应找平,其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5.4.3地基处理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给
非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及《建筑地基处 肢术规范》JGJ79的相关规定。
1基坑、沟槽的回填材料不得采用淤泥、沼泽山、泥炭土、 冻土、纯黏土、粉砂、杂填土、过湿土、腐殖头及大于150mm 粒径的石块; 供扬 2管道工程,槽底至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不得采用腐殖 土、冻土以及大50imm的砖、石等硬块进行回填,可采用中粗砂、 砂砾类材料进行回填; 检测含水量,含水量大时可进行晾晒或灰处理;填立时基坑四周 被破坏的体及排水沟应及时修复, 5.53基坑、沟槽应均匀回填、分层压实;回填时应始终保持管 道两侧或构筑物四周的高度相近,两侧高差不得火于200mm;每 层回填土的虚铺厚度应根据土质情况及不同压实机具的性能进行 选定,且不宜大于300mm。 X 5.5.4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前,除接口外,) 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同 填高度不得小于0.5m,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的其余 部分:无压管道在闭水或闭气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排水构筑物 在地下部分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回填。 5.5.5井室、收水井及其他附属构筑物周围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并室周围的回填,应与管道沟槽回填同时进行:不便同时 进行时,应留台阶形式接荐:
烟草标准5.5.5并室、收水井及其他附属构筑物周围回填应符合
1并室周围的回填,应与管道沟槽回填同时进行;不便同 并行时,应留台阶形式接茬:
2并室周围回填压实时应沿并室中心对称进行,且不得漏夯; 3回填材料压实后应与并壁紧贴: 4路面范围内的井室周围应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 填,其回填宽度不宜小于400mm; 5不得在槽壁取土回填。 5.5.6构筑物附近1m范围内,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500mm的范 围内不得使用重型设备:位于道路路基范围内的管道沟槽回填尚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当管道顶面至路床的覆土厚度不大于500mm时,应对管道 性 结构进行加固; 物 2当管道结构顶面至路床的覆土厚度在500mm~800mm时, 路基压实时应对管道结构采取保护或加固措施。 5.5.7回填时秘摄损伤管道及其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每层虚铺厚度确定每层回填材料的用量,回填过程 2x双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0mm 范围内的回填材料应由沟槽 入槽内,不得集中推入; 不得在槽内拌 合。
5.5.8柔性管道回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力
土方开挖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
1原状地基不得浸泡、超挖、扰动、受冻,地基承载力应符 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地基承载力检查频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 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规定; 检查方法:观察,施工记录,检查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 2边坡应安全稳定,支护结构应安全可靠,基底应无隆起
5.6.2基坑支护结构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 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及《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规定。 5.6.3地基处理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 物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规定 5.6.4基坑回填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回填材料位符合设计要求; 一 次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范本,每次取样应至少做两组测试:填材料条件变化或来源变化时, 应分别取样检测: ?回填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表5.641规定的检查频 率和方法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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