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624-2019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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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0.1地上电动自行车库宜为单层建筑,且宜独立建造。当建筑面积小于 300m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贴邻,应采用防火墙及耐火极限 不低于1.50h的楼板分隔,且应设不少于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0.2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 楼层。 5.0.3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停车位应分组设置,每组长度不应大于20m 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隔墙分隔,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5.0.4电动自行车库应划分集中充电区域,充电设施应采用充电柜。 5.0.6设于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在室外地面, 5.0.7设于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宜结合实际需求,分 组设置适量充电柜,充电柜设置区域距离建筑的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小于6m 5.0.8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充电柜充电位置数量不应小于停放车辆 数。 5.0.9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通风良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采用机械通风,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4次

    6.0.1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火火系统。 6.0.2电动自行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1设置在地面的独立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 于 1000 m; 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 500 m。 6.0.3当电动自行车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应采用防火墙、申级防火门、 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的楼板与建筑内的其他区域完全隔开。 6.0.4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不应少于2个,两个安全出口 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 难时,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直通室外 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6.0.5除独立建造的单层电动自行车库外,电动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安全出 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m的防护挑檐。 6.0.6电动自行车库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 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实体墙、防 火挑檐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外墙的要求。 6.0.7电动自行车库内沿走道双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2.6m,沿走道单面布置停车位时,蔬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6.0.8电动自行车库的内部构件及装修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7.0.1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消火栓系统,当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时,可 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 7.0.2电动自行车库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II级确定 当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参照现行北京市地方标 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B11/1022的相关规定设计。 7.0.3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中 危险等级确定,设置要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执行。 7.0.4设置在室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并宜采用自然 非烟方式。可开启外窗面积小于地面面积5%的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机机 排烟设施。设置要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 执行。

    8.0.1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采用专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插座 和充电柜。 8.0.2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充电异常自动断电、电 池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充电故障报警、 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并应符合现行有关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设 备技术的要求。 8.0.3电动自行车库的充电柜本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8.0.4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施应设置专用配电箱,进线为专用回路并设置专 用计量装置。每一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5个,并应具备过载 保护、短路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功能。插座应选用不低于10A带保护门的 插座。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内充电插座的间距不应小于600mm,供电电源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规定。 8.0.5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充电设施应具备防撞功能。室外电动自行车停 放场所的充电设施应具备防水、防尘等防护功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8.0.6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穿管或金属槽盒敷设,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规定。 8.0.7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内的固定式线路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铜芯绝 缘电线电缆,并有防止外界损伤的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 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规定。 8.0.8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为 范》GB50016的规定。 8.0.9电动自行车库所属区域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库 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并具备无线通讯功能,报警信号应反馈至 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8.0.10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反馈至消防控制 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8.0.11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给排水造价、定额、预算,且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 方标准《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DB11/T384的要求。火灾图像等视 频监控信号应实时传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8.0.12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充电设施数量应能满足日常充电需求,宜选 用智能计量计费和远程监控模式。故障报警信号宜接入所在建筑设备管理 系统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8.0.13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充电设施应采取防雷及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 施。充电设施应优先利用建筑物基础作为接地装置,且应符合现行国家 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9.0.1本着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应使用合格电动自行车 并按照本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停放和使用。 9.0.2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纳入单位的日常管理范围,建 立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防火巡查整改和宣传培训等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每天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及时消除隐惠;对电动自行 车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识等进行统一管理,保证其完 好有效

    9.0.3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应在符合本标准的场所进行停放、充电。 9.0.4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确保 设施有效。 9.0.5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充电设施应由专业人员施工安装,电气产品, 线缆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 9.0.6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应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确需进行 线路维修改造的,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电工实施。 9.0.7停放在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电动自行车应将电池放置在符 合本标准8.0.2条要求的充电柜内存放或充电,实施车身和电池有效分离 9.0.8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系统;可视监 控系统应符合如下要求: 1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 2图像应其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 3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d。 9.0.9电动自行车应定期更换老化电池,不得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时 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不得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坐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通 风、散热。配电箱、插座、明敷的电气线路1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9.0.3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应在符合本标准的场所进行停放、充 9.0.4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汇 设施有效。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 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5《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B11/1022 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10《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 1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1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11/1024 13《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DB11/T384 1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5《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B11/1022 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10《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 1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1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11/1024 13《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DB11/T384 1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

    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electricbicycleparkingplace

    DB11/16242019

    总则 术语 分类和耐火等级. 20 总平面布局 21 平面布置 22 建筑防火和疏散 23 消防设施 24 8 电气防火 25

    General provisions. .16 Terms . 19 Classification and fire resistance class. .20 General layout .21 Plan arrangement. fireprotectionplanningand evacuation Firefighting device.. .24 Electricfireprotection 25

    1本条阐明了制定标准的目的和

    1.0.1本条阐明了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环保等特点,逐步成为群众出 行代步的重要工具,自前,我市电动自行车保守测算已达400余方辆,与 比同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急剧增加,给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 协。一些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差,防火性能低,加之日常使用频繁充电, 极易发生火灾事故。据统计,2011年至2017年的七年间,我市因电动自行 车引发的火灾306起,火灾从2011年的18起,增长到2017年的106起, 激增近6倍,年均增幅达38%,特别是2018年上半年就发生88起电动自行 车火灾,火灾起数同比去年上升105%。而在现实中,还有大量电动自行车 火灾因发现扑救及时未报警,实际发生的电动自行车火灾数量,要远远多 于统计数量。 据统计,2011年以来,我市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12起,死亡43 人,其致人死亡率与其他类型火灾事故比,高出3倍,火灾致死率极高。 司时,电动自行车火灾容易引发群死群伤,2011年以来,我市发生较大以 上亡人火灾13起,死亡71人,其中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5起,死亡32人, 分别占较大以上亡人火灾起数的38.5%和亡人总数的45.1%,已成为群死群 历事故的罪魁祸首。2011年造成18人死亡的大兴区旧宫镇“4.25”火灾 2013年石景山区喜隆多购物中心“10.11”火灾、2017年造成5人死亡的 朝阳区白墙子村村民自建房“12.13”火灾、2018年4月1日海淀区水磨西 街五星钻豹电动车店火灾,都是电动车或蓄电池违规存放充电造成的,教 川惨痛深刻。 电动自行车车身普遍采用高分子可燃材料,起火后2分钟内就会产生 高温,同时伴有大量有毒烟气,并迅速蔓延,短时间内就致人中毒室息死 亡,小车酿成大祸的案例比比皆是,如2017年的朝阳区“12.13”白墙子 村民自建房火灾,燃烧物仅为2辆电动自行车,却造成5人死亡,9人受 另的惨痛后果,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道内充电,堵 塞逃生通道,大量有毒烟气迅速蔓延,导致无法逃生,

    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亡人火灾事故的主要因素和罪魁祸首,目前国家还 没有专门针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防火设计规范。本标准是依据《建筑 计防火规范》(GB50016),参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 范》(GB50067),针对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为北 原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防火设计提供依据,规范和强化我市电 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建设,引导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者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电 动自行车专用的停放、充电场所,有效遏制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 发生,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库、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以及存放电动自行车的自行车库的防火设计。自行车库中不可避免会停放 电动自行车,因此本标准规定已投入使用的自行车库,如果停放了电动自 行车,就要按照本标准执行,如果没有达到本标准的要求,就需要按照本 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行车库的升级改造 1.0.3电动自行车是自行车的一种,不是新增加的一个停车指标种类,其位 置和面积计算应在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存自行车处”规划指标中统 考虑。“存自行车处”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 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1517号)中的分类指标,若该文件修订,应以修订后的版本为 准。 1.0.5本条主要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 则。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数量增长速度比较快,普遍存在着地面乱停乱放而大量 也下、半地下自行车库闲置的现象,由于没有适当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 电场所,很多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者将电池带回家中充电,存在安全隐惠。 由于城市用地紧张,地价昂贵,需要引导合理利用、使用地下空间,在电 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防火设计上,应从北京经济建设的全局出发,结合北 京市的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与灭火技术,做到确保安全、方便 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本条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 F

    质量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8《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B11/1022 9《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1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1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 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15《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11/1024 16《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DB11/T384 17《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B11/1022 9《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1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1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 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15《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11/1024 16《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DB11/T384 17《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

    2.0.2~2.0.8这儿条主要是按照各种分类标准确定的各类电动自行车停 放场所的术语定义。 2.0.9专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的相关电气设施,包含充电柜、充电插座 及其配套的充电配电箱、线缆等。电动自行车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可以 采用充电柜、充电插座,电动自行车库内设置的充电设施应采用充电柜。

    3.0.1由于分析角度不同,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分类,通常主要有以下 几种方法: (1)按照室内、室外场所划分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库。 没有围护结构的自行车棚应归入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2)按照室内地坪高度不同划分为:地上电动自行车库、半地下电动 自行车库、地下电动自行车库。 (3)电动自行车库,按照围护结构是否封闭,划分为封闭式电动自行 车库和散开式电动自行车库,敲开式电动自行车库的定义参考了现行国家 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中的散开式汽车 军的定义,散开式电动自行车库有结构顶盖,仍然是室内车库,也要按照 电动自行车库的相关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4)按照建造方式可划分为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和附建式电动自行车 库。附建式可以是地面贴,也可以是建设在建筑的地下。 3.0.2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按照停车数量划分为一类、二类。按照停车数 量划分车库类别,便于按照车库类别提出电动自行车库的耐火等级、防火 分隔、消防给水、火灾报警灯要求。停车数量大于250辆时为一类,主要 是考虑到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地下 或半地下建筑(室)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m,按照现行国 家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中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进行停车 当量的换算,电动自行车换算当量系数为1.2,一个标准当量自行车停车位 与通道等所占综合面积约2m,因此以250辆作为分类控制值较为合理, 自的是使停车数量与停车面积相匹配,合理分类

    4.0.3本条规定不应将电动自行车库、停车场布置在高温、易积水和易燃 易爆场所,这对保证防火安全是非常必要的。电动自行车在停放和充电过 程中极易发生火灾,如果布置在高温、易积水和易燃易爆场所,容易引起 火灾和爆炸,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1.0.5幼儿、老年人、学生、病人不仅人员密集且存在蔬散能力差的问题 也上电动自行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 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和门诊楼等贴邻 没置。考虑到电动自行车使用及停放的实际需求以及引导合理利用地下空 间,本条仅规定地上电动自行车库不应与上述建筑贴邻设置。 4.0.6本条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 定提出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m,这也与机动车停车位距离建筑不应小 于6m的规定一致

    5.0.3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停车位应分组设置,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高度不 氏于1.5m的隔墙分隔,目的是减少电动自行车发生火宅时对其他区域的影 响,将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5.0.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过程中极易发生电气火灾,电动自行车起火后 火势蔓延快,火灾致死率高,危险性极高,需要强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 电时的安全要求,因此对于电动自行车库内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的充电方式 给出强制性的要求。电动自行车库应划分集中充电区域,电动自行车充电 时需要将电池放入充电柜内,如果发生电池充电过程中起火爆炸,可以起 到有效隔断、控制火势蔓延的作用。 5.0.6由于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安全性为重要。本条规定电 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在室外地面。对于此类建筑应配置的自行车停车 要求,可以在建筑地下室设置只停放普通自行车的自行车库。 5.0.7设于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宜分组设置适量充电 柜,是考虑到使用客户群临时停车、快递、外卖临时停车及短时充电的实防 需求,充电柜设置场所距离建筑的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小于6m。 5.0.8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充电柜充电位置数量不应小于停放车辆 数。这是与9.0.6条的要求相对应。停放在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电 动自行车应将电池放置在充电柜内存放或充电,实施车身和电池有效分离

    6.0.1电动自行车发生火灾的特点是起火快,很容易迅速蔓延,因此设置 在室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能及时扑灭或减弱火势,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造成的危害。 6.0.2电动自行车库其火灾危险性较一般汽车库大,防火分区是在火灾情 况下将火势控制在建筑物一定空间之内的有效分隔措施,因此对电动自行 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进行严格限制,规定设置在地面的独立建造 的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1000m;设置在地下或 也下的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500m。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也不充许增加防火分区面积。 地下或半地下的电动自行车库防火分区面积定为500m,是以地下室 防火分区为依据,考虑到现有地下自行车库普遍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分区面积一般按照不大于500m设计,如果在条 件具备的情况下改造为电动自行车库,只需要在原有自行车库增加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即可,不用调整防火分区面积。对于有些 公共建筑新建或改造自行车库,已经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防火分区面积无法控制在500m以内,就不能在地下设置电动 自行车库,应在室外地面单独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来解决电动自行车的 停放。 6.0.4~6.0.7条对于疏散出口及防火挑檐的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计 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一致。

    7.0.1电动自行车库的消火栓系统的设计要求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技术规范》GB50974中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执行即可,所以条文中没有给出 具体的水量、水压等参数的具体要求。 7.0.2电动自行车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危险等级的确定,根据全国 各地消防局的火灾案例及火灾统计,电动自行车发生火灾的频次及危险比 气车库严重的多,建议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Ⅱ级确定。电动自行车库建 筑面积不超过300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困难时,可参照《简易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B11/1022进行设计,喷水强度为6L/min?m 作用面积为140m,持续喷水时间为30min。 7.0.3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危险等级确定为中危险级,火灾种类的划分: 灭火器的选择、设置、配置、计算等均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中的规定执行。 7.0.4排烟设施分两种:一种为自然排烟方式;另一种为机械排烟方式。电 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当不能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应 设机械排烟设施厂房标准规范范本,排烟设施包括排烟系统的设计及补风系统的设计等内容 应按相关的规范及标准执行

    8.0.2是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提出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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