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3月)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共停车泊位宜设置独立分区、与配建停车泊位实现物理分离,并宜 设置独立出入口。 5.1.2建设项目包含住宅和其它性质业态时,住宅部分停车 泊位宜设置独立分区、与其它性质业态停车泊位实现物理分离,并 设置独立出入口。 5.1.3城市公共停车场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内部 交通组织方式,并确保内部交通的安全、顺畅和便捷。 5.1.4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数量、宽度和坡道设置, 立按现行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O)执行。 5.1.5对于开放使用并设置收费设施的停车场(库),其出 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个停候泊位。 5.1.6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 应按现行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执行。 5.1.7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位置应首选地面,条件受限 时可设置于地下,自行车停车库不宜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住宅 类建筑自行车停车位宜与单体建筑配建需求对应设置。
5.1.8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
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O)的要求。 5.2配建停车场(库) 5.2.1建设项自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 内,与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且应与主体建筑位于 道路同侧装修施工组织设计 ,特殊情况下,可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外相邻200m范围 内,但应设置专用人行设施与建设项目连接。 5.2.2城市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单 独设置配建停车库难以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可采用地块停车库联 通方式,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5.2.3综合性公共建筑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泊位总数 按各类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统一规划的建筑群建设项目,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 准应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分期建设的建筑群体工程可按各自配建的占比先建该部分停 车场(库),并应预留分期建设条件,或先整体建设地下停车库。 5.2.4临时性建设项目应按配建指标要求设置各类临时性泊 立,临时性泊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 设项目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的基础 上,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5.2.5建设项目改变使用功能的,已建停车设施不得改作他 用;达不到功能改变后停车设施配置标准的,应按功能改变后相关
3.1城币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应明确管理制度,优化关联开 足进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配建停车场逐步开放。
坡等地质灾害的不良地质地区。 5.3.3城市地下公共停车场(库)宜结合城市公园绿地、广 场、学校、体育场馆及地下人防设施修建,鼓励在停车需求较大的 区域建设地上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库)。 5.3.4在城市中心区,公共停车场(库)设置宜符合以下要 求: (1)宜设置在大型商业、文化娱乐、医院、车站、旅游景点 学校等公共设施附近。 (2)宜布置小型停车场。 (3)重点结合各级公共服务中心,大型公建设施等周边进行 设置,宜采用停车楼和立体停车的建设方式。 (4)出入口设置应避免对原建筑进出交通产生于扰。 5.3.5在城市边缘地区,公共停车场(库)宜设置在城市出 入口、车站、码头等公共设施附近,且应提高城市外围区域公共停 车位占比。 5.3.6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位和无障碍设施,并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5.3.7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出入口及停车设施距特定建筑物应 保持一定的环境保护距离。不同性质建筑与公共停车设施的环境保 护距离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要求,达不到要求值时,应设置 隔音设施
5.3.8城市公共停车设施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
5.3.8城市公共停车设施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案 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将泊位数量、出入口设置及内部交 通组织、外部交通组织等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并报相关 主管部门批准。 5.3.9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合理安排停车位与绿化的比例,宜 建设成绿化型停车场
致的价格管理措施。路内泊位的停放周转率应以停车需求调查和 预测为基础,合理确定路内停车泊位数量,集约利用道路资源。 5.4.2在统筹考虑道路等级及功能、地上杆线及地下管线、 车辆及行人交通流量组织疏导能力等情况下,可设置限时停车、夜 旬停车等分时段临时占用道路的机动车泊位。 5.4.3路内停车泊位布设应与用地性质及街道景观协调,减 少对其它交通方式的影响
5.4.4在路内停车需求较大、又难以增加路外停车泊位时
5.4.5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路侧停车泊位时,宜按照车行道、停车带、机非隔 离带、自行车道的顺序依次布置。 (2)建筑出入口附近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不得影响车辆进出 (3)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步行和自行车通行。
(4)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不得影响公交车辆停靠。 (5)路内停车泊位不得侵占盲道或妨碍无障碍通道通行,应 为盲道和无障碍通道留出必要通行宽度
5.5 老旧居住区停车
花旧居任区道忆增直给 停车位。 5.5.2鼓励有条件的老旧居住区,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征 求有关业主同意后,建设地上或地下机械式停车设施。 5.5.3有条件的老旧居住区,可采用道路拓宽改造挖潜,类 型包括:双向通行、双向停车;单向通行、双侧停车或双向通行单 则停车;单向通行、单侧停车。 5.5.4老旧居住区内道路停车位可结合树池、草坪等绿化要 素设置停车位,鼓励建设绿荫停车。 5.5.5鼓励老旧居住区与配套的医院、公园、学校、公交场 站等公共建设用地共享停车设施。 5.5.6鼓励在社区与公交车站之间建设安全、快捷、舒适的 步行和自行车通道,增加公共交通可达性,引导居民出行向公共交 通转移。
5.6.1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
电基础设施与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应低于10%。其中快 速充电桩设置比例不宜低于50%。 中心城区范围内,旅游景点周边公共停车场可适度提高充电桩 安装比例。 5.6.2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新能源 汽车专用停车位设置比例不宜低于15%。 5.6.3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 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 等实施。 5.6.4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 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 5.6.5充电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 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5.7机械式停车 5.7.1机械式停车库的规划、选址布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 行相关规范的规定。停车库与建筑配套建设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 计。 5.7.2机械式停车库分为全自动停车库与复式停车库。全自 动停车库的停车设备可采用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 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和多层循环类;复式停车库的停车设备可 采国化光和同光
5.7.3机械式停车库的地下室和底坑应保持干燥,宜采取
水措施,并应根据当地气候、水文地质情况,进行防水设计。 5.7.4机械式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步行距离)不宜大 于 500m。 5.7.5机械停车库或含机械停车泊位的停车场(库)的全部 车辆连续出库或连续进库的时间,一般宜控制在1.5小时之内,并 应不大于2小时。 5.7.6机械式停车库的电气工程应按现行规范《机械式停车 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326)执行。 5.7.7机械式停车库的设备操作位置应能看到人员和车辆的 进出,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反射镜、监控器等设施。 5.7.8当机械式停车库温度不能满足停车设备正常工作温度 要求时,应采取采暖或散热措施。 5.7.9当机械式停车库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能 满足停车库内空气品质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阻燃标准,并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规定。 5.7.10机械式停车库的噪声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 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的规定,停车库内一氧化碳浓 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 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规定。
5.7.11机械式车库的停车设备可多套并联设置,其防火分区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5.7.12停车设备的出入口、操作室、检修场所等明显可见处 应设置安全标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 和《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的要求。 5.7.13机械式停车场(库)及设施设置除应符合本导则,尚 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5.8智慧停车 5.8.1城市公共停车宜结合泊位编号,建立统一的数据接口 和交换机制,并与城市交通管理系统衔接。
5.8.3 宜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导车辆向非中心区域 分流。
5.8.3宜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引导车辆向非中心区
A不同车型泊位换算系数
1、本导则制定的城市非机动车总用地面积为指导值市政工程标准规范范本,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电动车根据不同车型(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电动汽车等)相应选择换算系数。
....- 相关专题: 停车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