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 696-2011 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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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建筑高度H≥100m的居住建筑,全部外墙外保温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1级的保温材料或采用与 A1级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效的防火构造。 4.2.2建筑高度K100m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1全部外墙外保温宜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A2级的保温材料或采用与A2级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 效的防火构造。 4.2.2.2外墙外粘贴或无网现浇采用B、C级热固型保温材料,且防火保护层厚度小于16mm时,应按 下列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 a)建筑高度60m≤HK100m的居住建筑,除首层应设置防火隔离带外,每两层应设置一道防火隔 离带; b)建筑高度24m≤K60m的居住建筑,除首层应设置防火隔离带外,每三层应设置一道防火隔离 带; c) 建筑高度K24m的居住建筑,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4.2.2.3外墙外粘贴或无网现浇采用D、E级热塑型保温材料,且防火保护层厚度小于16mm时,应按 下列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 a) 建筑高度60m≤HK100m的居住建筑,每层应设置一道防火隔离带; b) 建筑高度24m≤K60m的居住建筑,除首层应设置防火隔离带外,每两层应设置一道防火隔离 带; c) 建筑高度K24m的居住建筑,除首层应设置防火隔离带外,每三层应设置一道防火隔离带。 低于三层的建筑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4.2.2.4外墙外粘贴或无网现浇保温材料,采取设置防火保护层措施,其防火保护层厚度满足下列条 件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a) 建筑高度60m≤HK100m的居住建筑,采用B、C级热固型保温材料,防火保护层厚度应≥23mm 采用D、E级热塑型保温材料,防火保护层厚度应≥28mm; b) 建筑高度24m≤HK60m的居住建筑,采用B、C级热固型保温材料,防火保护层厚度应≥20mm 采用D、E级热塑型保温材料,防火保护层厚度应≥23mm; c) 建筑高度24m≤H的居住建筑,采用B、C级热固型保温材料,防火保护层厚度应≥16mm;采 用D、E级热塑型保温材料,防火保护层厚度应≥20mm。 4.2.2.5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保温材料夹芯砌筑或有网现浇,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4.2.2.6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复合夹芯保温板或复合保温砌块,由其的壁厚和抹灰层厚度 购成的防火保护层厚度满足第4.2.2.4条的规定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2.3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采用等效防火构造,其外保温系统对火反应性能应符合本规程第4.1.6条 中表1的规定。
4.2.1建筑高度H≥100m的居住建筑,全部外墙外保温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1级的保温材料或采用与 A1级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效的防火构造。 4.2.2建筑高度K100m的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1全部外墙外保温宜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A2级的保温材料或采用与A2级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 效的防火构造。
下列要求设置防火隔离带:
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4.3非幕墙式公共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设计
3.1建筑高度100m的公共建筑,全部外墙外保温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1级的保温材料或头 级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效的防火构造。 3.2建筑高度100m>H≥50m的公共建筑,外墙外保温应全部采用燃烧性能不得低于A2级的 或采用与A2级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效的防火构造。 3.3建筑高度K50m的公共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1建筑高度H≥100m的公共建筑,全部外墙外保温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1级的保温材料或 级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效的防火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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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幕墙式建筑外保温防火设讯
4.4.1建筑高度H≥24m的幕墙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全部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A1级的保温材料 或采用与A1级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效的防火构造。 4.4.2建筑高度K24m的幕墙式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4.2.1外墙外保温系统宜全部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A2级的保温材料或采用与A2级保温材料燃烧性 能等效的防火构造。 4.4.2.2外墙外粘贴或无网现浇保温材料,且防火保护层厚度小于16mm时,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防火隔 离带: a) 外墙外保温采用B、C级热固型保温材料,除首层设置防火隔离带外,应每两层设置一道防火 隔离带; b)外墙外保温采用D、E级热塑型保温材料,应每层设置一道防火隔离带 4.4.2.3外墙外粘贴或无网现浇保温材料,采取设置防火保护层措施,且防火保护层厚度,满足下列 条件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a)外墙外保温采用B、C级热固型保温材料,防火保护层厚度应≥23mm; b)外墙外保温采用D、E级热塑型保温材料,防火保护层厚度应≥28mm。 4.4.3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且基层墙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 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 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4.4.4基层墙体内部的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 板处采用厚度不低于100mm的A1、A2级材料进行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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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幕墙式建筑外墙外保温采用等效防火构造,其外保温系统对火反应性能应符合本规程4.1.6.3 条中表3的规定。
4.5屋面保温防火设计
4.5.1当建筑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屋顶保温层可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 E级的热塑型保温材料;其他情况时,屋顶保温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C级保温材料或热固型保温材 料。 4.5.2屋顶保温层可采用E级的热塑型保温材料时,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及屋面开孔部位周边应设置宽 度不小于500mm的水平防火隔离带。 4.5.3外墙保温材料应在女儿墙压顶处断开,压顶上部抹面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低于A2级或与级燃烧 性能等效的材料;有挑檐的屋面,保温材料应在挑檐处断开。 4.5.4屋顶防水层或可燃材料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4.6保温装饰板、金属夹芯板外墙防火设讯
4.6.1与基层墙体粘贴的保温装饰板中保温层的防火设计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4.2条和4.3条的要求, 并应按规定的建筑高度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4.6.2保温装饰板与基层墙体之间不得有竖向的非闭合空腔。不论空腔大小,每层遇楼板处均应采用 然烧性能不低于A2级材料严密封堵。 4.6.3金属面板厚度小于1.5mm时,不应直接与燃烧性能为E级的保温材料连接。 4.6.4金属夹芯板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单独用作民用建筑的围护 外墙时,保温芯材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A2级的保温材料。 4.6.5用于临时性民用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保温芯材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C级保温材料
4.7保温砌块、复合保温板外墙防火设计
4.7.1民用建筑框架结构采用填充加气混凝土保温砌块、轻集料混凝土保温砌块和烧结保温砌块等外 墙保温体系,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美 梁、柱等热桥部位采取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级或与B级等效的保温材料夹芯做法加强保温, 可用于任何高度的民用建筑及幕墙建筑: b) 梁、柱等热桥部位采用燃烧性能为C级的热固型保温材料加强保温,且保温层外防火保护层的 厚度≥20mm,可用于高度HK100m的居住建筑和高度K50m的公共建筑及高度H<24m的幕墙 建筑: C 梁、柱等热桥部位采用燃烧性能为E级的热塑型保温材料加强保温,保温层外防火保护层的厚 度≥25mm,可用于高度K60m的居住建筑和高度HK24m的公共建筑,但不适用于幕墙建筑。 .7.2复合保温板与框架填充墙构成组合保温墙体,其梁、柱等热桥部位加强保温的防火要求,应符 合本规程第4.7.1条的规定。
外保温工程施工应按照 准的施方茶施 承担外保温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由总承包和分包 同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负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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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分包单位应按照总承包单位要求具体落实施工防火 安全责任制,负责分包范围内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5.1.4施工单位应确定相应资格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并配备或指 定防火工作专职人员,负责外保温施工期间的日常防火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应资料的收集整理 工作。 5.1.5外保温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外保温工程和保温材料特点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施工方 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 准。 5.1.6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合理有效地配置灭火器材与设施,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有关防火安全教 育培训,并要求掌握外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防火灭火知识和技能。避免外保温工程施工与有明火的工序 交叉作业。 5.1.7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外保温材料进行严格的防火安全管理和定期监督检查。对 不合格部分,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合格。 5.1.8如有冬季施工,需另行编制专项防火施工方案。 5.1.9施工单位应在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合理有效地配置灭火器材与设施,作业前应对相关施工人员 进行有关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并要求掌握外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防、灭火知识和技能
5.2.1外保温材料和部品进场应遵守下列规
a 对材料和部品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 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对材料和部品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 技术档案。 c)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部品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 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5.2.1.1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5.2.1.2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 批进行核查。 5.2.2外保温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批次的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质 量证明文件,检测报告中燃烧性能指标应符合GB8624的规定。 5.2.3保温材料进场时,监理单位应核验材料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进场保温 材料必须有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阻燃性能检验报告。 5.2.4外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2.4.1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5.2.4.2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2.5外保温材 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燃烧性 能应按照GB8624的规定进行复检,并应由具备防火性能检测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附录E 的规定。检验项目: a)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 b) 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c)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5.2.5.1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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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2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以下时各抽查1次; 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以上时各抽查2次。 5.2.6保温材料进场时应由建设、施工、监理、材料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等单位共同进行现场打火机简 易燃烧试验,试验应按照附录D的规定进行,并按照附录F的规定填写检验记录。 5.2.7用于现场检验的保温材料全部为无涂覆防火保护层的裸露试件
5.3.1当可燃类保温材料储存在库房中时,库房应由不燃性材料搭设而成,并有专人看管。当可燃类 保温材料露天堆放时,堆放场地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堆放场地四周应由不燃性材料围挡; 堆放场地应为禁火区域,其周围10m范围内及上空不得有明火作业,并应有显著标识; c) 堆放场地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d) 堆放场地应配备种类适宜的灭火器、砂箱或其它灭火器具: e) 堆放场地内材料的存放量不应超过3天的工程需用量,对未进行防火界面处理的可燃保温材料 应集中存放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完全覆盖,或在全封闭的空间内存放: f) 施工现场严禁保温材料长期露天裸露堆放。 6.3.2严禁在施工建筑物内堆存保温材料
5.4.1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为禁火区域,应远离火源、严禁吸烟。如附近有明火作业,应严格按照施 工作业用火规定执行。作业应有专人看护,并在具备有效消防措施的条件下进行;风力超过4级,严禁 明火作业。 5.4.2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部位,应结合工程需要配备相适应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 期更新,应确保完整有效。 5.4.3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电缆、电线等带电线路应与可燃类保温材料堆放 区保持安全距离。
5.5.1可燃材料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宣在出厂前涂覆水泥基聚合物防火界面层 5.5.2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时,其防火构造的施工应与保温层的施工同步进行。 5.5.3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施工时,所有外保温工程未 及时进行保护层覆盖的保温层高度不应超过两层楼高;未及时进行保护层覆盖的保温层裸露时间不应超 过2天。 5.5.4外保温工程施工区域动用电气焊、砂轮等明火时,必须确认明火作业涉及区域内可燃类保温材 科已覆盖了抹面层或涂覆了界面层,如有裸露,必须进行可靠的防护,并设专门动火监护人,配备符合 消防要求的灭火器材。严禁在未做防火界面层或抹面保护层的保温材料上进行电气焊接和其他明火作 业。 5.5.5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 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采用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5.5.6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 施。喷涂聚氨酯保温材料必须在喷涂后24h内进行防火界面砂浆处理。防火界面砂浆处理后的保温材料 防火性能检验应符合附录A规定的要求,
5.5.1可燃材料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宣在出厂前涂覆水泥基聚合物防火界面层 5.5.2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时,其防火构造的施工应与保温层的施工同步进行。 5.5.3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施工时,所有外保温工程未 及时进行保护层覆盖的保温层高度不应超过两层楼高;未及时进行保护层覆盖的保温层裸露时间不应超 过2天。 作业涉及区城内可燃米保温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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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施工用照明等发热设备靠近可燃类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电气线路不应穿 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不燃材料)防火保护等措施。 5.5.8现浇混凝土大模内置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若保温板未事先作好防护面层,应在外墙混凝土拆 模后及时对保温层表面进行防护处理。 5.5.9外保温施工期间如停工,需对已安装的裸露保温墙面进行防火覆盖,并将作业区域内剩余保 温材料按本规程第5.3.1中条款要求堆放管理。停工前应对外保温工程进行检查,确保无裸露外保温墙 面和板材堆放。 5.5.10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加强保温材料的堆放管理,随时清理遗留在施工现场的废弃保温材料, 做到工完场清。
5.6.1外保温工程完工后与外墙相邻的竖并、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5.6.2外保温工程完工后,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 热源的管理。 5.6.3外保温工程附近不宜进行焊接、钻孔等明火施工作业。确需明火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 火保护措施,并设专人现场看护。
5.7监理单位现场检查
5.7.1监理单位负外保温工程防火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其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外保温工程防火施工 监理实施细则。 5.7.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外保温施工防火分隔、成品保护措施或方案进行审查, 符合设计和本规程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5.7.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场的保温材料和部品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确 认;应核查进场的保温材料和部品的原始凭证、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阻燃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 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有必要对进场的保温材料和部品进行平行检验,合格后予以签认。 5.7.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场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施工现场打火机简易燃烧试验进行旁站监理。 5.7.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场保温材料的放置、成品防火保护、明火作业、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等 提出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要求。
6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验收
6.1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验收应与质量验收同步。 6.2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验收,应对下列资料进行核查,并应纳入工程峻工技术资料: a) 经审查合格的外保温工程防火设计图纸、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设计要求、图纸会审记录、设 计变更和洽商; b) 主要材料和部品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进场复 验报告; c) 专项防火施工方案、技术交底; d) 保温材料现场打火机简易燃烧检验记录; e) 防火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防火施工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其他对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2处保温院小安金检险批验收全格应链合下列规宝
a)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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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 安全缺陷;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6.3.12 外保温防火安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包括的检验批均应合格;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c) 主要材料和部品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全部合格,检测报告中燃烧性 能指标应符合设计GB8624的规定: d) 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进场复检应符合设计要求; e)现场检查或抽样检测结果全部合格。 6.4外保温工程防火安全验收,应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单 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防火安全负责人和相关安全专职人员、施工 员及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参加。当外保温工程施工的有关资料经审查全部合格,现场检查或抽样检测 结果全部合格,防火安全验收方为合格。 防火安全验收时,可按本规程附录F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验收记录填写。
电焊作业试验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保温材料:试样尺寸:450mm×600mm×实际厚度;
A. 1. 3 试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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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保温材料电焊作业防火试验方法
试件平放在焊点正下方1000土50mm.持续电焊作业时电焊火花可持续落在试
利用电焊打火持续切割直径为25mm的钢筋所产生的电焊滴落物落在试件上不燃,两次试验结 合要求,判为合格。
B. 1. 1 试验装置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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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窗口火试验装置,由墙体、燃烧室、 不珠热源 垮塌区域、测量系统等部分组成。试验装置应
由主搅和副墙组成,用密度不低 土砌块垂直砌筑而成。主墙和副 复≥9 000 mm,厚度≥300 mm。主墙宽度≥2 副墙宽度>1500mm。主墙和副墙形成90
位于主墙的底部。开口尺寸应为:高(2000土100)mm,宽(2000土100)mm。内部尺寸:高 50)mm,宽(2000土100)mm,深(1050土50)mm。燃烧室开口距副墙边缘的距离为(250土10)mm 上部用耐火材料保护。
B.1.4.1.1用软木条搭建木垛,平面公称尺寸为1500mm×1000mm,软木条的高度为1000mm。软木条 规格:密度为(0.5~0.6)g/cm,公称截面尺寸为50mm×50mm,公称长度为1500mm和1000mm。试 验时软木的质量含水率应在10%~16%的范围内。 B.1.4.1.2用1500mm的长木条和1000mm的短木条按层交替搭建木垛。第一层由10根1500mm的长木条 组成,上一层由15根1000mm的短木条组成,均匀分布在1500mm×1000mm的平面上。 B.1.4.1.3依次类推直至形成20个木条层,其公称高度为1000.mm。总计使用150根短木条和100根长木 条。
B.1.4.2码放位置
木垛应码放在高出燃烧室地面上方(400±50)mm的稳固平台上,距燃烧室两侧墙体的距离相等,距 燃烧室后墙(100±10)mm,如图B.2、图B.3所示
使用16根低密度纤维板条(公称尺寸为25mm×12mm×1000mm)引燃木垛。板条应在5L200号汽 油溶剂中均匀浸泡5min以上。点火前5min,首先将14根板条插入木垛第二层木条间的空隙中(即平台 上方50mm处),板条向外伸出木垛约30mm;然后另2根板条水平放置在14根伸出的板条的末端。试验 时应点燃这2根板条的整个长度。 注:该热源在30min期间内释放的总热量为4500MI,热释放速率峰值为(3±0.5)MW
标记于试验装置的地面上,尺寸为2.4mX1.2m。其长边与燃烧室的边平行,如图B.1和图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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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B.1窗口火试验装置及热电偶位置示意图
图B.2木垛相对位置侧视图
图B.3木垛相对位置平面图
图B.4墙塌区域示意图
B. 1. 6 测量系统
B.1.6.1系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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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系统由热电偶、数据采集系统、摄像机、风速仪、计时装置等部分组成。 B. 1. 6. 2热电偶
B.1.6.2.1一般规定
B.1.6.2.1.1热电偶应采用公称直径(外径)1.5mm的K型铠装(镍铬/镍硅)热电偶。 B.1.6.2.1.2安装在试验装置上的热电偶分为外部热电偶和内部热电偶。外部热电偶测点应伸出外保 温系统外表面(50土5)mm,测位的允许偏差为土10mm。内部热电偶测点应布置于每个可燃层厚度的中 心处。当层厚度小于10mm时,可不设热电偶。如果系统内含有空腔时,热电偶测点应布置于每一个空 腔厚度的中心处。测位的允许偏差为±10 mml。
B.1.6.2.2水平准位线1和水平准位线2上的外部热电偶位置
B.1.6.2.2.1在主墙正面,热电偶设置在燃烧室开口的垂直中心线上和中心线两侧各500mm及1000mm 的位置,共5个测点。 B.1.6.2.2.2在副墙正面,热电偶设置在距主墙外保温系统外表面150mm、600mm及1050mm的位置上, 共3个测点,如图B.1所示。
B.1.6.2.3水平准位线2上的内部热电偶位置
B.1.6.2.3.1在主墙的外保温系统内,热电偶应设置在燃烧室开口的垂直中心线上和中心线两侧500m m及1000mm的位置,共5个测点。 B.1.6.2.3.2在副墙的外保温系统内,热电偶设置在距主墙外保温系统外表面150mm、600mm及1050mm 的位置上,共3个测点,如图B.1所示。
B. 1. 6. 3 数据采集系统
数据采集系统记录数据的时间间隔应不大于10s
数据采集系统记录数据的时间间隔应不大于10s。
采用两台连续录像时间不少于90min的摄像机对试验全过程进行连续记录,摄像的视 装置两个墙面的整体高度。
B. 1. 6. 6 计时装置
采用精度不低于0.1s的秒表。
采用精度不低于0.1s的利
B. 1. 6.7 百格网
由金属或塑料制成的含有100个100mmX×100mm方格的正方形网片。
B.2.1试样应包括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所有组成部分,并应按试验委托方的安
2.1试样应包括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所有组成部分,并应按试验委托方的安装要求进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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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2试样的结构及厚度应能完全反映实际工程使用情况,并且按照试验委托方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 B.2.3在试验装置主墙上,试样应在主墙和副墙之间的转角处水平伸出至少2400mm。试样高度应高出 燃烧室开口顶部以上不得少于6000mm。 注:试样可以向下扩展到燃烧室开口两边的地面。 B.2.4在试验装置副墙上,试样应在主墙和副墙之间的转角处水平伸出至少1200mm。高度应与主墙相 同。 B.2.5在主墙和副墙间的墙角处,样品应紧密连接或按试验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安装。样品边缘和燃烧 室开口的周边应按系统实际应用的构造做法或按试验委托方的要求进行保护。试样的安装不得阻碍燃烧 室的开口。 B.2.6当外保温系统在实际应用中无任何开口保护措施,试样与燃烧室之间的界面处也应维持相同的 非保护状态。 B.2.7当外保温系统在实际应用中设置水平变形缝时,试样的水平缝应按试验委托方规定的间隔设置 且至少应在燃烧室开口上方(2400土100)mm处设置一条水平缝。 B.2.8·当外保温系统在实际应用中包含垂直变形缝时,试样的垂直缝应按试验委托方规定的间隔设置 且应在燃烧室开口中心线向上延伸处设置一条垂直缝,相对中心线的允许偏差为土100mm。 B.2.9当外保温系统在实际应用中设置防火隔离带等构造时,试样的防火隔离带灯构造应按试验委托 方的要求设置,且最高一条防火隔离带等构造应位于水平准位线2下方、其上边缘距水平准位线2的距离 不应小于100mm
试样施工安装完成后,应在自然状态下养护,养护的时间应按照试验委托方规定的要求进行养护 如果试验装置不对外部气候条件进行保护,应在试样安装之后试验之前加以保护
点火前应进行不少于5min的数据采集和视频记录。如果点火前任一水平准位线或任一层面P 上的热电偶出现数据异常,应停止试验。
应在开始数据采集5min后点燃木垛。
B.4.4试验观测与记录
3.4.4.1应观测并记录试样的燃烧状态和机械性能发生变化的时间。燃烧状态包括可见火焰、火焰传 播、燃烧残片、灼热燃烧等,机械性能包括样品整体或部分出现破损、剥离、垮塌等。 3.4.4.2热源点火后的整个燃烧过程通常是36min。如果试样的任何部分在热源点火后30min仍存在燃 烧现象,应持续进行记录至60min。否则,热源点火后30min,可终止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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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1记录水平准位线1上的最高温度T1和水平准位线2上的最高温度T2。 B.5.2试验结束待试验模型冷却后,拆除外保温系统的某些覆盖物,测试保温材料的烧损面积: a)确定烧损的范围:保温材料完全烧损的范围和保温材料熔融后有滴落流消的范围属于烧损的范 围,保温材料熔融而没有滴落流消的范围不属于烧损范围: b)用百格网从左至右、从下到上依次测量烧损范围内保温材料烧损的方格数(对于烧损范围边级 处,超过半格时按1格计算,不足半格时舍去不计),计算出烧损面积。
.5.1记录水平准位线1上的最高温度T1和水平准位线2上的最高温度T2。 5.2试验结束待试验模型冷却后,拆除外保温系统的某些覆盖物,测试保温材料的烧损面积 a)确定烧损的范围:保温材料完全烧损的范围和保温材料熔融后有滴落流尚的范围属于烧 围,保温材料熔融而没有滴落流消的范围不属于烧损范围; b)用百格网从左至右、从下到上依次测量烧损范围内保温材料烧损的方格数(对于烧损范 上,超过半格时按1格计算,不足半格时舍去不计),计算出烧损面积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热塑型保温材料施工现场打火机简易点燃试验方法
本方法是在规定的条件下判定进场聚苯乙烯板材是否符合E级标准的简易试验方法
C.2热塑型保温材料现场打火机简易点燃试
热塑型保温材料现场打火机简易点燃试验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C.2.1试验装置:试验装置为普通打火机。 C.2.2点火方式:采用边缘角点火。 c.2.3试件制备:每组试验需要5个试件;其规格为:150mm×150mm;试件的厚度应符合材料的实际使 用情况,最大厚度不能超过80mm,超过80mm按80mm厚试验,最小厚度不能小于20mm,小于20mm按20mm 厚试验。 f)试件制备:在试件高度和宽度100mm处各划一全宽刻度线,如图B1所示:X为保温材料厚度:
取样:试验之前,从5块聚苯板上各取1块所需
C.2.4试验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C1简易试验模拟图
g 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15℃~25℃,无风或微风的条件下进行; 将试件垂直拿放; C) 对边缘角点火,打火机火焰尖头位于试件下边缘最右端处; d) 将火焰高度调节为40土2mm,打火机点火角度与聚苯板下边缘呈45°; e)试件点火过程中,打火机前后缓慢移动,使聚苯板前后边缘角燃烧情况一致。点火10s后,移 开打火机。计量从点火开始至结束,火焰蔓延的高度和宽度,试件从点火结束开始计时,聚苯板燃烧熄 灭的时间以及聚苯板正面受火焰攻击的面积。
C.3试验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C.3.1符合下列规定的热塑型保温材料均可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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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在下边缘角点火开始后的10s内,5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试件上边缘和左边缘 在下边缘角点火开始后的10s内,5个试件正面受火焰攻击面积不超过100cm; 点火结束后开始计时,5个试件在10s内自熄。 3.2以上试验结果若仅有1个试件不满足要求,可重复上述试验复试 电线电缆标准,如不满足要求,则判定 E级。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k 材料种类、名称及生产厂家; 1 材料厚度; n) 试验结果; n)试验人员、试验日期。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材料种类、名称及生产厂家; 1 材料厚度; 试验结果; n)试验人员、试验日期。
D.1外墙用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表D.1的规定。
D.1外墙用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表D.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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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规范性附录) 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分级要求
线材标准表D.1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分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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